◆ 民國105年度第17期 |
![]() |
◆ 桃園市政府第8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新坡多功能場館興建工程案」請觀音區公所加速辦理。
(二)「桃園市立美術館工程案」請都發局多協助。
(三)將建議市長,針對落後列管案件組成審核小組,由本人擔任召集人,相關
成員由技監、參議及4個工程相關機關各1人組成,以了解其落後原因及協
助處理。
(四)請研考會研擬改善本府與區公所之公文效率。
捌、臨時動議
盧副秘書長維屏:
龍潭國中封路案,建議由教育局召集工務局、都發局及區公所,儘速研訂地方
說明會時間,於議會開議前有所決議。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溝請教育局召開會議,邀集盧副秘書長所提上述機關,並與龍潭國中溝通,以
了解封路時程及律定清楚各機關應辦理事項,做成對外一致說明。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1時15分
|
◆ 桃園市政府第8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8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8月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頒獎
一、表揚桃園市105年度孝行楷模。
-主辦機關:教育局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各位孝行楷模,本市孝行楷模係由各區公所推薦,教育局組成訪視小
組實地訪查,最後經過遴選會議確定,每件孝行事蹟都令人動容,展現台
灣社會的溫暖及美麗。重視孝道是我們固有傳統美德,對現代家庭更為重
要,每個家庭都應有親密的溝通、坦白的態度以及設身處地為家人著想,
家人共同分享生活中的困難及快樂,現代社會的孝道更注重家庭溝通。本
府期能透過表揚孝行楷模,讓國家社會更進步、更溫暖。
(二)熱氣球嘉年華與北橫旅遊節值得發展為桃園品牌活動,熱氣球活動結合了
活魚、遊艇等多元項目,吸引逾18萬民眾參加,展現了石門水庫周遭的潛
力。本活動可再加強的方向如下:
1.熱氣球造型及數量再提升:熱氣球造型可多樣化,以令人耳目一新,在
空域許可下,數量亦可再增加。
2.熱氣球可結合在地企業品牌,善用其吸睛的行銷效果。
3.明年辦理時間可研議是否提前一週,以延長活動時間,避免熱情民眾向隅。
4.應搭配其他活動,結合本府推動之石門水庫跨域亮點計畫,增加例如:
文創、慢跑、野餐等內容,讓活動更多樣化。
(三)北橫旅遊節今年進入部落,且引進運動產業及新增項目,例如:溯溪、高
空彈跳、山訓探索、部落獵人學校、夜空賞星、生態體驗、戲水區等多項
|
活動及設施,吸引了眾多年輕人參與。北橫旅遊節可改造的方向如下:
1.設施多元化,本活動應力求與其他地區的差異化。
2.玩法多樣化,每年除固定玩法以外,仍應增加創新玩法。
3.旅遊應在地產業化,讓活動創造當地就業機會。
(四)後山地區原本並無提款機,透過本府經費補助復興區農會,設置了20年來
首座提款機。而後山地區也並無加油站,經本人向中油協調爭取,目前初
步已取得用地,請原住民族行政局繼續積極完成。
(五)復興地區原使用簡易飲水系統,本府已向自來水公司積極協調,在三民、
澤仁等地區增設加壓站,未來將可使用自來水,請經發局繼續向自來水公
司密切協調,以順利完成。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觀光活動的創新與延續—探討熱氣球嘉年華與北橫旅遊節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感謝觀旅局的努力,活化北橫及石門觀光,讓民眾能看到桃園的好山好水及好
玩之處。
李秘書長憲明:
除夏季可舉辦活動以外,秋冬季節亦可規劃納入當地甜柿、賞楓、賞梅等特
色,並可結合當地業者、部落發展出精緻的生態、文化活動。
邱副秘書長俊銘:
北橫之交通及基礎設施整體規劃應落實,新溪口吊橋應結合沿途景點,且可研
議規劃霞雲溪溯溪活動,並與教育局合作,研議開放部分校園作為露營使用。
而北橫旅遊節之名稱,可研議修改,以呈現出本活動之探險性質及目的。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本次首長共識營請相關人員撥空參加。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客家事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案,提
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秘書處
提案案由:為本市與以色列拉馬甘市(Ramat Gan City)完成締結姊妹市以推動
雙方交流合作一案,提會報告。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進度落後之局處請加油,如需協助,請儘速提出。各局處如有工程或都計
相關問題,應請工務局及都發局提供諮詢意見。
(二)請教育局加強督導,學校工程若有內容修正,主事者應掌握權衡其與完成
期限之衝突。
(三)請工務局向觀音區公所加強了解「新坡多功能場館興建工程案」問題所在。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0分
|
◆ 桃園市政府第8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8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8月1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優秀常青田徑選手王貴琳。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呈獻榮獲經濟部「智慧節電計畫-節電優良 獎」。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一、內壢國中退休老師王貴琳,已高齡82歲,但是外貌僅約60歲,在學校作育英
才,退休後仍維持規律運動,並參加各項國際常青運動比賽,獲獎無數,可謂
常青田徑界的台灣之光。本次所獲獎項是「2016第19屆亞洲常青田徑錦標賽」
80歲組男 子200公尺跨欄金牌、男子400公尺金牌及男子80公尺跨欄銅牌,成
績極為優異,在此也祝福王老師常保巔峰,再創佳績。
另本府將補助中華民國常青田徑協會,於今年9月24至25日舉辦「2016秋季桃
園全國常青田徑國際錦標賽」,並請社會局協助安排王老師到各區老人會分享
運動經驗,以支持與提倡常青運動。
二、經濟部自104年起以全國節電競賽方式推動「智慧節電計畫」,本市自104年
4月至105年3月用電較前一年減少0.22%,達成全節電率0.2%目標,節電量為
1724萬度,為全國第5名、六都第3名。本市人口212萬人,加計市內大學、部
隊、外籍勞工等居住人口,總流動人口超過240萬人,另本市服務業數量眾多
(本競賽未計工廠用電量),加上Costco中壢店、華泰名品城及本府舉辦「2016
台灣燈會」等因素,整體用電量能不增反減,十分不易。
本項計畫為期3年,請經發局、民政局、都發局及觀旅局等,檢視今年推動方
|
案,並研擬後續方案如何推動,以持續進步。
三、請各機關針對本市104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計處所列相關審核意見,擬具說
明,內容不用太長,清楚即可,並由機關首長親自核定後送主計處彙整,於議
會開議前彙整完畢。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桃園捷運公司
報告案由:桃園捷運營運重要工作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桃捷公司將所發現缺失詳細列出並提報高鐵局,涉及安全項目,務必
要求必須於營運前改善完畢;未涉及安全的缺失,亦須請高鐵局訂定時程
表,營運後持續追蹤改善。
(二)通車須高鐵局、承包的丸紅公司及桃捷公司三方合作,桃捷公司將全力配
合通車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對於營運前及營運後可能的虧損,高鐵局應負起補償及補貼責任,請桃捷
公司詳列虧損清單,再與交通部協商。
(四)關於機捷通車的媒體宣傳及形象管理,請新聞處協助。另必要採購事項,
務必秉持規格透明、公開方式完成,預算由高鐵局支應。
(五)請安排本人、2位副市長、秘書長、劉參議慶豐及交通局、都發局、工務
局、新聞處、研考會、水務局、地政局、財政局,前往桃捷公司聽取業務
簡報,簡報須由桃捷公司各處處長親自報告,本人並將提問。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道路 新闢及維護管理計畫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道路工程為市民關心議題,其興建和維護均須完善。
(二)本府每年編列許多道路工程經費預算,請相關機關依計畫分期,並確實執
行,提升執行率。
(三)除工期外,道路工程品質亦須注重。
(四)路平為民眾心之所繫,請落實「道路挖掘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統一管
|
理,維護道路平整。
(五)本府將由工務局彙整道路方面資訊、地政局彙整地籍及地貌型態、建管
處提供建築物資訊,結合路政、地政和建管資料,建立數位化工程建設資
料,並建置相關軟體,以利各機關工程專業溝通,且可讓市民查閱市政建
設相關資訊。106年將先以青埔地區為示範點,建置數位城市的基本設施資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關於本市區段徵收開發案土地標售作業,請地政局持續進行。
(二)體育局列管各重大工程執行順利,感謝各機關及區公所的協助。
(三)請主計處將審計處針對總決算審核報告非正式問卷調查,送本人檢視後決
定處理方式。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 機構評鑑及獎勵 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急難救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理 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
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案,提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竹圍漁港管理站」拆除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
![]() |
◆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0717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道路側溝及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0932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道路側溝及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道路側溝及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1520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
![]() |
◆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 金補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 |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民字第105001731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
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
補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
區長 洪清淵
|
◆ 訂定「桃園市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50209705號
附件:桃園市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體育績優學生獎學金及學雜費發給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5020837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體育績優學生獎學金及學雜費發給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體育績優學生獎學金及學雜費發給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體競字第105020847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住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發展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050209882號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發展要點
修正「桃園市住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發展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發展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五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21282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五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五點規定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 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50216771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要
|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課程開設及教職員聘任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5019542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課程開設及教職員聘任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社區大學課程開設及教職員聘任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評鑑及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5019538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評鑑及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社區大學評鑑及獎勵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修訂「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502149521號
附件:「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附表l份
修訂「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附「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附表一份。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問團體要點」第二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桃法綜字第1050006214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問團體要點第二點、第七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問團體要點」第二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問團體要點」第二點、第七點
局長 周春櫻
|
◆ 興辦「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茄苳溪茄苳橋改建工程」用地取得第二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2005282號
附件:
主旨:興辦「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茄苳溪茄苳橋改建工程」用地取得第二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述茄苳溪治理工程用地徵收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
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5年8月31日(星期三)10時00分。
三、地點:桃園市八德區公所茄白活動中心。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
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
![]() |
◆ 公告辦理「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下稱本園區)土地預登記作 業,並自即日起受理預登記申請案件 |
自105年9月9日至9月23日,受理符合本園區引進產業類別資格之廠商申
請,申請案件由本府地政局初審,初審合格者,再行通知進行第二階段
綜合審查。
(二)第二階段:
1、自內政部通過本園區徵收計畫審查暨綜合審查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
內,符合第一階段審查資格之申請人應提送投資營運計畫書等文件,
由本府成立之審議小組進行綜合審查。
2、若有二家以上廠商同時擬申購同一坵塊並均符合資格,審查小組得視
其申請規模、產業性質、財務或生產力,並兼顧工業區之整體利用,
調整其申購面積或位置,申購之位置、面積以審查核定結果為準。
六、受理時間及方式:
(一)受理時間:
自105年9月9日至9月23日,於辦公日上午8:00至下午5:00受理申請。
倘受理時間截止當日遇本府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受理時間,依序延至
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不另通知)。
(二)受理方式:
申請人應依預登記需知規定提送相關文件,並以郵遞或專人送交方式,
寄(送)達本府地政局地價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電
話:03-3376448)或亞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台塑
大樓前棟5樓、02-25456268分機 31)。
七、預登記價格及繳款方式:
(一)預登記價格:
本園區「產業用地一」以新臺幣7.6萬元/坪為暫估地價,而實際價格仍需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規定,由本府成立之價格審議小組審定後為準。
(二)繳款方式:
申購(租)本園區土地應繳之相關價款,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繳納至指定
帳戶,俾憑辦理後續作業。
八、其他
(一)申請人經審查核准預登記土地後,有關繳款、土地點交、產權移轉及使
用土地等相關事宜,悉依本府地政局所訂「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
|
二期土地預登記需知」辦理,申請人應書面切結遵守,如有違反者,視
同違約處理。
(二)本園區申請預登記之廠商,應於取得土地使用權後3年內取得建築物使
用執照,且該建築物使用執照之建蔽率不得低於預登記土地面積百分之
三十,如有違反者,則無條件收回土地,完成使用保證金亦不予發還,
而「租轉購」租金部分,將依據實際使用之日期無息按3年期間之剩餘
月數比例退還租金。
(三)預登記土地所需各項證照如有需變更或申請者,申請人應於送件前先行備妥。
(四)本府有增加、調整、變動或修改本公告內容之權利,如有其他未盡事
宜,應由本府依相關法令釋疑之。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修正「桃園市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五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2128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五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內政部105年8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51202403號令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
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三點。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秘事字第10502168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並自即日生效。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 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審核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50216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
礙環境改善補助審核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
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要點」,旨揭作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作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工作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桃園區公所臨時人員
工作規則」,旨揭工作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工作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區下竹圍(桃園區朝陽街290號、342號)」為本市暫定古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502114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區下竹圍(桃園區朝陽街290號、342號)」為本市暫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辦理,及105年8月24日暫
定古蹟處理小組審議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桃園區下竹圍(桃園區朝陽街290號、342號)」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區朝陽街290號、342號。
四、暫定古蹟及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段77地號、102地號,
面積2,655平方公尺。
五、公告理由:
|
(一)具歷史、文化價值:桃園區朝陽街290號、342號具備下竹圍農業墾拓歷
史意義,及建築形式、構造材料之特色。
(二)具其他古蹟之價值:宅第為磚造建築,仍保存傳統合院之建築特色,且
具50年以上歷史,能見證當地之開發歷史。
(三)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該地目前進行自辦市地重劃,290號與342
號因位屬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內,可能有立即被拆除之危機。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曁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辦理第2條辦理。
七、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
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得自
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
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訴願之
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
府入口網站─法制處─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105年度大園區地籍圖重測(大園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 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21735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市105年度大園區地籍圖重測(大園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
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9月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料)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
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計 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502001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計
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5年9月4日起至105年10月4日止,並訂於105年9月20日
上午10時整於八德區公所3樓第1會議室、105年9月19日上午10時整於桃園區
公所4樓視聽中心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及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八德區公所或桃園區公所提
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委託復興區公所執行「復興區治山防災維護管理委辦工作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50219068號
附件:
主旨:委託復興區公所執行「復興區治山防災維護管理委辦工作計畫」。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二、執行項目:
(一)本市復興區治山防災工程範圍內之緊急搶修及小型工程處理與維護(如
河道整理、淤滿壩體之清理、小型沖蝕溝治理與壩體或護岸破損等小型
工程修復)。
(二)不定期派員巡視辦理前項維護管理修復工作。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暨「桃園縣社區大學 評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502183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暨「桃園縣社區大學
評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
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課程開設及教職員聘任
要點」及「桃園市社區大學評鑑及獎勵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5年8月3日府社兒字第1050192198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502196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5年8月3日府社兒字第1050192198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
條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
一、臺端(楊○○君,65年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201****)因違反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90條第1項規定處罰緩
新臺幣6,000元整。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裁處書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
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18程小姐)領
取,逾期該裁處書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 第105年第16期 |
修正 第105年第16期
第52頁 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原文:105年8月10日桃工品字第1050197697號令訂定
修正:105年8月10日府工品字第1050197697號令訂定
|
◆ 公告受處分人詹○○(案件列管編號:103228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5653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詹○○(案件列管編號:103228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詹○○於103年8月4日在桃園市平鎮區○○○○○○○,為警查
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
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
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蔣○○(案件列管編號:103243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5655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蔣○○(案件列管編號:103243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蔣○○於103年7月31日在桃園市中壢區○○○○○○○○,為警
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
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本市八德區「福興里、白鷺里、大安里、永豐里、茄苳里、大信里、霄 裡里、竹園里、興仁里、瑞興里及廣德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 年9月8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20501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福興里、白鷺里、大安里、永豐里、茄苳里、大信里、
霄裡里、竹園里、興仁里、瑞興里及廣德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
105年9月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05年8月17日桃市德戶字第105000762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八德區「福興里、白鷺里、大安里、永豐里、茄苳里、大信里、
霄裡里、竹園里、興仁里、瑞興里及廣德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
105年9月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
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316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五 年八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501932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五
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
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則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6月15日至105年7月25日,批號Y1050628共
1,23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
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奐廷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0867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奐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奐廷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0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92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興路67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071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
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林學堅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1134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林學堅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學堅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45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05號
四、事務所名稱:真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西園路77巷37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5020977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
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廖崧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2104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廖崧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廖崧廷。
二、身分證字號:K12216****。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 I000118號。
四、事務所名稱:廖崧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大園區菓林里拔子林27-227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101年3月28日建證字第6072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所在桃園市平鎮區鎮安段323地號土地 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972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所在桃園市平鎮區鎮安段323地號土
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104年7月13日府環水字第10401424941號修正公告台鈴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平鎮廠所在桃園市平鎮區鎮安段323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
址,經本府依據「105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於105年6月20日進行本市平鎮區鎮安段323地號土壤污染驗證,土壤檢
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所在桃園市平鎮區鎮安段323地號土地 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972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所在桃園市平鎮區鎮安段323地號土
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104年7月13日府環水字第10401424942號修正公告台鈴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平鎮廠所在桃園市平鎮區鎮安段323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
區,經本府依據「105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於105年6月20日進行本市平鎮區鎮安段323地號土壤污染驗證,土壤檢
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
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何淑媚等4人獲選為本市第1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詳如附件)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500406371號
附件: 桃園市第1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
主旨:公告何淑媚等4人獲選為本市第1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詳如附件)。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
局長 陳錫禎
|
◆ 公告「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分配因素及權重比率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502071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分配因素及權重比率。
依據:依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分配因素:戶口數。
二、權重比率:一級噪音防制區比二級噪音防制區比三級噪音防制區等於五比
二十五比七十。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工品字第10502128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
選及獎勵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市流袋網具漁區(期)限制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50209674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流袋網具漁區(期)限制事宜。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保護本市海域小白鯧、魩鱙及其他仔魚等漁業資源。
二、漁區(期)限制:每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禁止使用流袋網具於
本市距岸十二浬內採捕水產生物。
三、違反本公告事項二,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本公告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市茄苳溪(蘆竹區南竹路茄苳溪橋至茄苳溪、南崁溪交匯口)水域禁止 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502096741號
附件:附圖
主旨:桃園市茄苳溪(蘆竹區南竹路茄苳溪橋至茄苳溪、南崁溪交匯口)水域禁止
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實施範圍(詳附圖):茄苳溪(蘆竹區南竹路茄苳溪橋至茄苳溪、南崁溪交匯口)。
二、禁止事項:於前揭公告範圍內禁止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
三、違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但基於學術研究及具公共利益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本公告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大園區境內老街溪全流域(含支流)採捕鰻魚限制事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5020967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境內老街溪全流域(含支流)採捕鰻魚限制事宜。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為增裕鰻魚資源,本市大園區境內老街溪全流域(含支流)至出海口止之河
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體長八公分以上鰻魚。
二、基於學術研究、教育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本公告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市復興區奎輝溪全流域(含支流)封溪護漁期及相關規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502096743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復興區奎輝溪全流域(含支流)封溪護漁期及相關規定。
|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禁漁範圍:本市復興區奎輝溪全流域(含支流)。
二、禁漁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七月
三十一日止。
三、禁漁期間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含垂釣、捕撈、徒手捕捉等),違
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但基於學術研究及具公共利益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本公告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市龜山區楓樹里楓樹溪(含風尾坑溪、中坑溪全段)封溪護漁期及相關 規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502096744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龜山區楓樹里楓樹溪(含風尾坑溪、中坑溪全段)封溪護漁期及相關規定。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禁漁範圍:自本市龜山區楓樹里楓樹溪光明橋起(座標:N 25
00'34.776",E 121 20'32.870")至終點(1)中坑溪(座標:N 25
01'55.488",E 121 20'43.616")、終點(2)風尾坑溪(座標:N 25
02'08.293",E 121 20'15.774"),全長共計五點八五公里。
|
二、禁漁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三、禁漁期間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含垂釣、捕撈、徒手捕捉等),違
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但基於學術研究及具公共利益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本公告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152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
經營管理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草案)及舉辦公聽會 |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508114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草案)及舉辦公聽會。
依據:海岸管理法第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期間與地點:訂自105年8月22日起,於6直轄市政府、臺灣省14縣
(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嘉市市政府除外)、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金門縣
政府及所轄涉海岸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旨揭計畫草
案亦於本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之「首頁/營建家族/綜
合計畫組/海岸管理專區/一、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內公開。
二、公聽會日期與地點:
(一)北部場公聽會:訂於105年8月29日(星期一)下午1時整於內政部營建
署5樓大禮堂舉辦。
(二)中部場公聽會:訂於105年9月5日(星期一)下午1時整在臺中市政府州
廳4樓簡報室舉辦 。
(三)南部場公聽會:訂於105年8月30日(星期二)下午1時整在臺南市勞工
育樂中心1樓第一會議室舉辦 。
(四)東部場公聽會:訂於105年9月2日(星期五)下午1時整在臺東縣政府1
樓大禮堂舉辦 。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草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
載名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部提出,俾供本部海岸管理審議小組審議之參考。
部長 葉俊榮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學校用地為文教用地)案」計畫 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502063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學校用地為文教用地)案」計畫
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5年9月12日上午
10時整於復興區羅浮國小活動中心3樓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復興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辦理「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下稱本園區)土地預登記作 業,並自即日起受理預登記申請案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502139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下稱本園區)土地預登記作
業,並自即日起受理預登記申請案件。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公告事項:
一、預登記目的:
提供購(租)地廠商預先登記所需之產業用地,並取得用地承購(租)資格。
二、預登記土地標示:
範圍詳「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土地預登記需知」(以下簡稱預登
記需知)所附「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開發案基地位置示意圖」。(可於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網站下載預登記需知及申請書表,網站位置http://www.
land.tycg.gov.tw)。
三、土地提供方式:
本園區土地採出售方式提供產業使用,土地使用完成前應先以承租方式辦理。
四、預登記申請資格:
將從事高科技、物流、轉型升級之傳統製造業、新興產業、智慧自動化等
產業類型(產業類別及環保標準等規範,詳預登記需知附錄二、五、六)之公
司、商號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
五、預登記程序:本園區土地預登記採二階段審查作業。
(一)第一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