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1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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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84次市政會議紀錄 |
可下推動外,新增福利時本府亦量力而為。
(四)決算報告提到本府多項業務評比,為中央評比特優或全國第1名,但仍要
求檢討再研謀因應改善措施,本府尊重審計處報告,但此意見顯然有「雞
蛋裡挑骨頭」的疑慮。
(五)以「中壢地區污水下水道建設BOT案」為例,報告中將過去縣政府未盡職
責納入,但自市府成立以來,除將過去案子移送廉政署調查外,並重新以
透明、公開方式招標評選出優良廠商,並完成簽約。決算報告意見,對水
務局同仁不甚公平。
(六)本府人事預算比率由升格前50.95%降至104年43.64%,大幅降低,因應升
格,本府固然依照法律規定增加員額以提升行政效能,但總體人事支出仍
然下降,且為六都人事費支出比率最低,亦即本府建設預算比率為六都最高。
(七)又如2016台灣燈會人數問題,遊客人數計算公式是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
一進一出各算1次,26年未變;而電信公司以計算現場使用手機數量推
估,亦是合理。2016台灣燈會已創下許多紀錄,本府實無必要於遊客人數
灌水。審計處指出本府公布遊客人次與調查統計結果顯有差異,是「見小
不見大、見樹不見林」的錯誤檢討方式。
(八)大園客運園區係時任大園鄉長張建隆拒絕接收,民航局以移交法令規定
「地方政府沒派員也能算移交」,故客運園區9年來無人管理,導致公
設損害。市府與民航局協商以3比7方式分擔公共設施修復經費,所需1億
1,250萬元經費,由市府編列3,750萬元,民航局來函表示願意支付70%經
費,決算報告不應反而檢討市府。
(九)決算報告引述蘋果日報報導無人承租社會住宅的議題,但推動社會住宅有
其需求性。審計處不應僅引述媒體資訊,而應向行政部門了解政策實際推
動進程。
(十)關於報告指出楊梅體育園區費用執行率過低,係本府為加速體育園區開
發,分兩期進行,分年編列徵收預算,直到預算到位才執行徵收,因此預
算會呈現保留款。審計處應肯定本府做法,而非僅就保留款數據,便否定
該案執行進度。
(十一)本市就業率不低,本市人口每年成長4萬人,其中年輕人口占多數,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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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畢業潮,失業率自然會提高,但半年後即回復正常水準。整體而言,本
市就業條件很穩定,才會吸引年輕人遷入,僅用6、7月的調查統計,將放
大失業人口,且無法真實反映整體就業市場。
(十二)各機關如遇決算審核,提供資料及回答問題須精準,並應與審計部桃園
市審計處妥善溝通,讓審計處了解真實情況;如報告內容有所錯誤,亦應
合理說明,避免讓各界造成錯誤印象。但若所提確實為須改進者,請各機
關應覈實檢討。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研考會
報告案由:智慧區里簡介
主席裁示:
(一)智慧區里服務系統係溝通本府與里長辦公室之數位互動平台,以解決包括
公文程序冗長、上下情不能互達、資訊流通堵塞、群組過多、資訊溝通管
道分散等問題,讓第一線里長能充分掌握本府資訊,有效反映地方問題。
(二)本系統提供「公務訊息」、「里長通報」及「資訊查詢」3項功能,自
105年1月1日試辦以來,至7月31日止,已有全市49%,計227位里長參與測
試,情況良好,將逐步推動到全市各里長。系統由研考會負責建置,請研
考會與民政局密切聯繫協調,不宜於數月內強制推動到位,應給予里長充
分學習及適應時間。
(三)以下5項重點,請特別注意:
1.各使用機關必須了解系統使用。
2.系統案件處理應較「1999市民服務熱線」迅速,與通報案件相關之機
關,必須設置系統後台處理人員,本府將於系統實施後半年進行檢討。
3.勿濫發公務訊息,務必避免造成訊息過多。
4.系統設計原為使用平板,但里長多使用手機,故應以能介接到手機為目
標,讓里長能透過智慧型手機便捷使用系統。
5.推動系統的過程,必定有不同意見,應發現系統缺點,加以改進,並積
極雙向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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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系統推動將面對橫向及上下溝通問題、使用者習慣及後台處理機制等困
難;此外,好用系統並非功能越多越好,而是「越簡單越好用」,並由使
用者方便的角度出發,讓里長覺得方便好用,方能發揮系統成效。如何儘
可能讓系統方便、簡單、好用,有智慧的推動,請研考會劉主委及資訊中
心閰主任多思考。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一)建議初期使用先提供較簡單的訊息,以免因一次提供訊息量過多而忽略。
(二)本系統應確保可於智慧型手機使用,平板、電腦上之使用可由里長的助
理、家人協助。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一)針對主計處所彙整截至7月底歲出執行率及達成率檢討,請各機關首長參
閱,建議預算若1年內無法執行完畢,請以分年方式編列。
(二)各機關開口合約案,今年請於11月提早簽辦發包再保留決標,明年1月即
可執行。
(三)研考會所提本府重大建設計畫選項列管落後案件,請機關首長了解落後原
因,落後案件如需調整期程,應於王副市長主持之重大工程專案會議提出
專案報告,並俟裁示後據以調整。
(四)民光東路打通延期情形,請於下次重大工程專案會議討論。
(五)請觀旅局針對邱副秘書長所提桃園為網友票選「台灣最難玩的縣市」第1
名檢討,並研議整合位於市區之景點及交通。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
理使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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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消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及
第5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請各列管機關注意案件進度。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0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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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8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8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8月3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鄭侑蕓
壹、頒獎
表揚本市補助清華高中參加「2016韓國亞洲名廚美食競賽」獲獎師生。
-主辦機關:青年事務局
(一)葉步欽老師-中餐熱菜組「特金獎」
(二)梁婷榕同學-中餐熱菜組「銀牌獎」
(三)吳亞晨同學-西餐主菜組「金牌獎」
(四)官子筠同學-西餐前菜組「銀牌獎」
貳、主席致詞
「2016韓國亞洲名廚美食競賽」,是於廚藝界崛起的重要舞台,此次獲獎師生
表現相當優異,為本市青年的典範。技職教育可培育許多人才,清華高中在軌
道工程維修方面已奠定非常好的口碑,亦是國內捷運、高鐵及台鐵的重要人才
來源;於美食廚藝餐飲方面,也有很好的教育成果,肯定將成為技職教育的亮
點。本府未來將全力支持清華高中的各項工作並推動桃捷公司與清華高中的深
度產學合作讓桃園捷運能有源源不斷的生力軍。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休閒農業區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休閒農業區計畫,為本市施政重點之一,休閒農業區不僅能創造農業附加
價值,提高在地居民收益,也能鼓勵青年返鄉創業,幫助農村文創及觀光
|
產業發展,請邱副秘書長召集相關局處進行盤點,使休閒農業區的相關建
設更加完善。
二、「觀音區蓮花園休閒農業區」已通過農委會審查,預計105年11月15日劃
定公告。請農業局針對農委會來函要求補充的建議事項,彙整各局處相關
資料,務必於9月30日前逐項回覆並處理完成。另請洪區長針對此次負責
劃設的承辦人及課長給予敘獎。各局處對於「觀音區蓮花園休閒農業區」
應協助規劃的準備工作:
(一)待正式劃定公告後責請農業局、觀旅局及觀音區公所共同規劃,以
利區內公共設施完善並輔導業者經營休閒農場及民宿。
(二)請文化局規劃建置「蓮花故事館」及串聯地景藝術活動。
(三)請環保局盤點並規劃各局處適合設置環教認證之場所,建立環教場
域,以利學校戶外教學。另針對石滬、觀新藻礁、草漯砂丘進行文
化資產「自然地景」等認定,設置「藻礁生態館」及「許厝港濕地
生態教室」,也請農業局研議如何依法達到環境教育的目的。
(四)觀音及新屋是濱海的客家區域,客家事務局可向客委會申請經費並
與其規劃結合休閒農業區舉辦各項活動,共同推廣海客文化。
(五)請經濟發展局掌握觀音休閒農場區域周邊的觀光工廠,以利遊客串
聯旅遊行程。
三、請目前規劃中的休閒農業區,包括「大園區溪海休閒農業區」、「大溪區
月眉休閒農業區」、「蘆竹區坑子溪休閒農業區」及「龍潭區大北坑休閒
農業區」,及今年挑選並積極輔導中的「龜山區兔子坑地區」、「楊梅區
富岡地區」、「復興區三民地區」及「復興區爺亨地區」,皆為本市具有
發展潛力的地區,請農業局、各區公所、農會及相關局處全力推動,積極
輔導休閒農業區的設置,俟準備完成即向農委會提出申請。市府將以發展
桃園觀光工廠達到50家、休閒農場100家為目標,致力使休閒農業區成為
桃園特色之一。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今年成立的「機場捷運監理調查委員會」,邀集包括高鐵局、日本丸紅
公司、英國西門子公司、桃園捷運公司、桃園機場公司等相關單位,將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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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歸類為25個領域,包括機電、號誌、通訊、軌道及墊片等不同類別的問
題,每個問題都需合理的解決。首先在評估安全風險方面,系統的穩定度
測試需到達99%的標準,只有在「安全無虞、系統穩定」的唯一原則下,
才可以通車上路。其次針對機場捷運安全性及穩定性的判斷,也會由第三
方驗證公司「Ricardo」辦理驗證,包括系統安全性、營運穩定性、桃捷
公司人員及作業規範等,都要通過認證,才能營運通車。最後為驗收標
準,今年交通部採取「先營運、再驗收」,正式營運必須到達合約標準、
捷運驗收履勘要點及大眾捷運法規定,亦即在驗收完成之前,廠商仍對機
捷負有解決問題之責任。
二、本市統籌分配稅過低,本府將積極要求中央修法,使本市工業產值及農業
產值納入統籌分配稅之計算公式。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市有耕地放租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
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重新研訂後再提,並請參酌蘆竹區長對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
適度放寬之建議。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
園辦法」第4條及第9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檢核為黃燈之列管案件,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同仁,掌握整體的進度。
捌、臨時動議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農業局與大溪區公所於9月4日為配合「大溪觀光吊橋」重新開放所舉辦的「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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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花節」活動,歡迎各機關首長共襄盛舉。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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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8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8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8月1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優秀聽障田徑選手王世偉。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獎項:
(一)「104年度地方衛生機關防疫業務考評」第一組優等獎。
(二)「104年獎勵地方政府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方案試辦計畫」基礎築底甲組特優獎。
-主辦機關:衛生局
貳、主席致詞
一、王世偉選手是本市龜山人,雖然先天聽覺不良,但在田徑場上表現傑出,在多
項國際賽事屢獲佳績,最近更榮獲「2016保加利亞聽障田徑世錦賽」男子200
公尺銅牌,是我國在該運動會史上首面短跑獎牌,十分不容易,不僅是龜山之
光、桃園之光,更是台灣之光,期勉王選手未來也繼續挑戰自我、再創佳績。
二、恭喜衛生局榮獲衛生福利部防疫業務及食品安全獎項,衛生防疫是公共衛生重
要基礎,食品安全也是市府重點政策,感謝衛生局及相關單位同仁的努力,獲
得中央肯定,期勉各位持續努力維護市民健康。
三、明年將舉辦第一屆桃園食品博覽會,請衛生局注意避免與世大運時間衝突,整
合食品、農產、美食與生技等,展現桃園食品及食安特色,並請經濟發展局及
農業局提供相關協助。
四、明年農、漁會選舉,請民政局函轉各戶政事務所,協助農業局及各級農漁會的
選務人員,辦理會員戶籍清查,並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此外,農業局應正式
行文各農漁會,要求農漁會選務人員至戶政事務所清查會員戶籍資料時,需出
|
具農業局公函。如有疑義,請農業局依照農業法、漁業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務
必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桃園地景藝術節
主席裁示:
(一)桃園地景藝術節是桃園極具潛力的觀光亮點,以「地方覺醒」、「社區風
動」、「藝術打樁」為三大主軸,並以「社區參與」、「在地特色」、「環
境永續」、「循環經濟」四大價值,透過文化局統籌、全市府協同推動。
(二)關於前期行銷:
1.活動宣傳方面,請新聞處及文化局規劃前期行銷活動,介紹藝術家與創
作作品,或參觀藝術家工作坊,並安排1天本人導覽宣傳。
2.請新聞處與經發局聯繫文基會,安排觀光工廠前期行銷。
3.請交通局安排本人巡視新屋區及八德區的停車場址。
4.請文化局邀請八德區、新屋區里長及社區幹部,辦理行前說明會及餐
敘,進行活動前導覽,先期宣傳,並安排本人加油打氣,提振士氣。
(三)請新聞處提早宣傳期程,增加合作媒體,經費請文化局支援,若文化局經
費不足,可向本人反映或增加企業贊助,注意需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公款
公用。同時請新聞處將本市吉祥物列入行銷規劃,並於海祭廣場開幕,安
排本人及吉祥物一起進行宣傳導覽。
(四)請於活動開始前1至2天,進行亮點推銷,安排本人、藝術家及社區等相關
單位參與。
(五)本案由邱副秘書長督導,請各機關全力配合,除原定協助事項,請相關單
位配合以下事項:
1.觀旅局配合時程、景點,推出旅遊活動搭配。
2.民政局負責活動接待,並進行鄰里敦親睦鄰、社區動員工作。
3.環保局負責環境清潔維護計畫,並請注意保障清潔人員加班權益。
4.青年事務局可將成年禮活動,與單車及地景藝術節結合;參與的大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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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也不限於桃園,並可考慮邀請青商會參觀。
5.教育局的戶外教學計畫,沒有人數限制,並可邀請銘傳及中原等大學設
計相關科系或社團參觀。
6.都發局可邀請社區規劃師、建築師公會、室內裝潢公會等團體觀摩。
7.工務局請加強整治新屋及八德區展場附近的道路。
8.水務局請研議塑造新屋及八德區附近的親水環境。
9.請交通局事先規劃外地至本市新屋及八德展場的行車路線。
10.請農業局與新屋區公所在活動開始前施藥,加強防制紅火蟻。
11.研考會除了舉辦現場申辦桃園市民卡外,活動期間請於八德陂塘公園
內設置數個無線充電站,並研議製作地景藝術節導覽APP,內容應包
含展場、交通及活動等資訊。
12.請桃園捷運公司在不影響捷運測試進度下,協助民政局接待工作,累
積相關經驗。
13.航空城公司可將地景藝術節景點,納入工商企業團體來訪航空城願景
館行程中。
14.本府各機關可廣邀相關團體參觀或辦理政令宣導,如經發局、勞動
局、社會局、地政局、法務局等,可邀請各類商會、工會、民間社
團、地政士公會、觀護志工及律師公會等相關團體共襄盛舉。
(六)地景藝術節結束後,相關展品請研議在農業博覽會中展出,讓在地展品延續。
(七)關於9月香川縣小豆島町來訪,請邱副秘書長協調文化局及秘書處整合相
關行程,在市府拜會,並請客家事務局蔣局長陪同參觀新屋區景點及享用
地方美食。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裁示:
(一)關於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建議設館基地會勘案,請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
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地政局、交通局、新聞處、研考會及桃園捷運
公司等相關機關配合,並請李秘書長召開會前會整合。
(二)請本府戶政單位協助農漁會選務人員,辦理會員戶籍清查工作。
(三)地政局於10月舉辦領導與團隊合作之主管研習教育訓練,請各機關適時派員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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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請經發局會後向市長報告本案。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裁示:
請體育局掌握「平鎮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案」辦理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1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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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8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8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8月2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
一、升格後,雖因地方制度法和直轄市自治法規定,區長改為派任,但其重要性
與局處長相同,且各區仍負責多項業務,故區長與市府互動應加強,今後區長
須每週出席市政會議,如因故不能參加,應事先請假,並指派合宜層級人員代
理,不可僅派課長出席,區長若請假過多將列入考核,另區政會議仍照常召開。
二、關於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桃園市104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本府提出以下
意見:
(一)報告指出本市有8項非法定社會福利支出,如生育津貼1胎3萬元,本市升
格前,各鄉鎮市公所皆實施生育津貼政策,但標準不一,本府統一規定,
不讓民眾覺得升格後生育津貼補助金額有所不同。另本市年輕人口比例
高,為鼓勵生育、解決少子化,生育補助為必要措施,基於以上考量本府
持續推動,且此政策滿意度高達95%。所謂「非法定社會福利支出」是指
法律並未規定,由地方政府自行推動,但這是全國各地方政府的常態。若
要標準一致,中央政府必須立法禁止,故顯然審核報告並未反映地方真實情況。
(二)本市財政相較其他五都穩健,去年本府清償166億元,為調節財政舉借120
億元,共清償46億元。至今年7月止,本市債務餘額為195億元,平均每人
負債1萬元,不僅為六都最少,且持續下降中。
(三)本市社福預算滿意度甚高,如去年本府推動老人健保補助實施排富條款,
生育津貼未排富,主要考量為兒童成長權,因孩子無法選擇出生的家庭,
此項政策滿意度亦高。本府實施福利政策相當到位,除於本府財政條件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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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1694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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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1657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附「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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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1608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附「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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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1835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附「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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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226605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並自
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私有畸零地建議合併
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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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馮文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2237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馮文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馮文志。
二、身分證字號:H1205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0號。
四、事務所名稱:馮文志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29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71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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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老街溪斷面52至53右岸治理工程」用地徵收第二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2001772號
附件:
主旨:興辦「老街溪斷面52至53右岸治理工程」用地徵收第二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述老街溪治理工程用地徵收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
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5年9月27日(星期二)10時00分。
三、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
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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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中華民國104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105022378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04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及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5年9月7日審桃市一字第
105005205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104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以桃園市總
決算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桃園市總決算審定後收支簡明比
較分析表、桃園市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
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
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公告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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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桃園市老街溪右岸斷面51-52、53-54河川治理工程」第2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223978號
附件:
主旨:興辦「桃園市老街溪右岸斷面51-52、53-54河川治理工程」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案所述老街溪右岸斷面51-52、53-54河川治理工程用地興
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5年9月30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
三、地點:本市平鎮區公所第一會議室。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
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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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內)」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220945號
附件:
主旨:興辦「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內)」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述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5年9月23日(星期五)上午11時00分。
三、地點:本市桃園區西埔里集會所(桃園市桃園區富國路681巷22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
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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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外)」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2209455號
附件:
主旨:興辦「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外)」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述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5年9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
三、地點:本市桃園區西埔里集會所(桃園市桃園區富國路681巷22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
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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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105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53500628號
主旨:公告本市105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
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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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路倒病人收治及醫療費用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50228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路倒病人收治及醫療費用處理要點」,並自即
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路倒病人收治及醫療費
用處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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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105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
公告事項
一、本市105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105年10月1日起至105
年10月31日止。
二、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
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ATM、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
tw)、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
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持行
車執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暨所屬4分局或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監理
所站補單繳納。亦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網址https://itax.tytax.
gov.tw)以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
四、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
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
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
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
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
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五、服務電話:桃園監理站366-4222分機107及108、中壢監理站425-3990分機
107及108、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3至2459、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603至605、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楊梅分局478-
1974分機208至210、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或免費電話:0800-
31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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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客車、大客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如下
車輛總類及稅額 (新臺幣 /元)小客車 大客車 貨車
汽缸總 營業
排氣量(立方公分) 下期 下期 下期
50(含 150 以下) -
151-250 450 - 450
251-500 -
501-600 630 540 540
601-1200 1,080 900 900
1201-1800 1,530 1,350 1,350
1801-2400 3,240 1,800 1,800
2401-3000 4,950 2,250 2,250
3001-3600 8,190 2,700 2,700
3601-4200 3,150 3,150
4201-4800 12,150 3,600 3,600
4801-5400 4,050 4,050
5401-6000 16,830 4,500 4,500
6001-6600 4,950 4,950
6601-7200 22,230 5,400 5,400
7201-7800 5,850 5,850
7801-8400 28,350 6,300 6,300
8401-9000 6,750 6,750
9001-9600 7,200 7,200
9601-10200 7,650 7,650
0201 以上 8,100 8,100
附註:
一、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二、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 。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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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2258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程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
業程序」,旨揭程序應予廢止。
二、旨揭程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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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洪銀聖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3057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洪銀聖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洪銀聖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5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98號
四、事務所名稱:文聖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山路124-11號12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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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105年度第一批觀音區草漯段296-55地號等30筆土地、102年度第五批龍潭區北龍段350地號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計31筆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27252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105年度第一批觀音區草漯段296-55地號等30筆土地、102年度第五
批龍潭區北龍段350地號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計31筆存入地
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
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
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5年9月19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19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
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5年9月8日存入專戶起,至
民國115年9月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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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滯洪池兼公園用地)(配合中壢區14A滯洪池工程)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知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229653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滯洪池兼公園用地)
(配合中壢區14A滯洪池工程)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
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知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9月1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
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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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判決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判決
【裁判字號】105,鑑,13847
【裁判日期】1050817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013847號
移送機關 臺灣省政府 設南投縣南投市○○○村○○路0號
代 表 人 許○○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曾○○ 改制前桃園縣楊梅鎮公所秘書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事 實
壹、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曾○○係桃園縣楊梅鎮公所(改制前)秘書、徐○○為該所清潔隊前
隊長(82年10月23日調該縣平鎮市民政課課長)、彭○○為該所技士、蔡○○
為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職員,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桃園縣楊梅鎮
在79年間舊有垃圾場使用已達飽和,經鎮公所公開徵求垃圾場,而尋得轄內頭
湖段、下陰影窩段兩處土地以為垃圾場用地,且由該鎮公所陳報本府環保處同
意2地可為垃圾用地,80年3月1日該鎮代表會主席彭○○等7人組成購地委員,
與頭湖段、下陰影窩段地主討論購地事宜,並獲地主等人出具同意書,惟因居
民反對,致使垃圾場購地案遭致保留,曾員對此知之甚稔。而曾員平日即與
石○○等楊梅青商會友人在楊梅區投資買賣土地房屋,因見楊梅鎮垃圾問題
愈演愈烈,垃圾場購地有厚利可圖,涉嫌與股東黃○○等人購買頭湖段26筆土
地(6.08公頃)後,積極運作使楊梅鎮公所以高價購買該地。另徐員明知地價偏
高,卻故未將地價過高之事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上,致桃園縣政府誤
信楊梅鎮公所已通過購地案而准予核備。又彭員係該所民政課技士,辦理第五
公墓公園化興建納骨塔工程,與曾○○等人涉嫌收受回扣,監工不實。此外,
蔡○○於83年間,得知調查員向該行調閱其夫曾○○暨曾○○帳戶往來明細資
|
料,不僅將消息洩漏予曾○○等人知悉,更擅自影印及抄錄曾○○等人帳戶往
來明細資料,交付曾○○、曾○○等人,供渠等事先串證,以掩護舞弊犯行。
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曾員等人右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8
條、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本案移案機關將被付懲戒人移付懲戒所指摘之違法事實,係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83年度偵字第9959號、9960號、9965號、10093號、10227號、11097號、11934
號、12303號、12347號之起訴書為其依據,惟該起訴書所指被付懲戒人之犯罪事
實,完全係無中生有,捏造誣陷之詞,謹申辯如後:
甲、關於被付懲戒人涉嫌垃圾場舞弊部分:
起訴書認被付懲戒人有於楊梅鎮公所購買坐落楊梅鎮頭湖段等26筆土地作為垃圾場
用地時,利用身為鎮公所秘書之職務圖利溫○○等地主,並獲取暴利之貪污行為,
觀其起訴書中推論之依據係以(一)證人宋○○、胡○○、劉○○、羅○○等人曾於
偵查中為被付懲戒人有投資富貴園房屋之興建之證詞。(二)被付懲戒人於華南銀行
楊梅分行之活儲帳戶曾支出款項至建商溫○○之支票存款帳戶,以支付富貴園工程
款。(三)被付懲戒人華南銀行楊梅分行之帳戶中曾有多筆收入款項係留下四分之一
後,將其餘四分之三匯予建商溫○○之帳戶中等證據,先認定被付懲戒人必為富貴
園投資者之一,而購買垃圾場土地之資金大部分又係由銷售富貴園房屋所得支出,
且被付懲戒人又於溫○○向原地主購買土地時大力促成和解之成立,並於鎮公所購
地委員會議中獨排眾議主張以高價購入本件頭湖段垃圾場用地,可見被付懲戒人必
有投資購買本件垃圾場用地圖利自己及他人。為其論據,惟查:
一、就往來帳目所示被付懲戒人根本未投資富貴園,可由以下之證據證明之:
(一)查富貴園之股東分為7大股,吳○○、吳○○、溫○○分占兩股(其中
吳○○、吳○○為各4分之1股,溫○○則占1又2分之1股),石○○、石
○○、黃○○、羅○○、劉○○則各為1股,每股出資額為408萬元,合
計2,856萬元。因各股東推由劉○○為代表與地主謝○○以總價2,761萬
8,250元簽約購買富貴園需用土地,並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應分別於80年4
月30日、同年5月15日、5月27日各付款550萬元、1,180萬、831萬8,250元
(附呈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編為證一),故上開各股東均分別於接近
|
前開日期時,將相當於應付金額中各人應分擔之款項匯入劉○○於華南銀
行楊梅分行之帳戶中(前述出資情形及證據見附冊1:富貴園資金來源一
覽表及其附件)由上開出資情形中,根本無分文為被付懲戒人之出資,可
見被付懲戒人根本未投資富貴園。況富貴園之投資股東曾於82年1月間富
貴園工地結束後就富貴園之收支為初步之結算,並先分配各股東每股500
萬元(分配情形見附冊2),被付懲戒人亦未曾獲得分文之分配,可見被
付懲戒人並未投資富貴園。
(二)次查建商溫○○係負責掌理富貴園財務,凡應支付廠商之工程款,皆由溫
○○之名義開立支票支付,而被付懲戒人之姊曾○○則為富貴園之會計,
因溫○○很忙不常到工地,故每次溫○○巡視工地時,曾○○須將近期內
應支付予廠商之各款項整理出來,請溫○○逐筆開其於華南銀行楊梅分行
之支票,同時為轉帳方便並請溫○○在已填妥相對於支票金額之同行活存
帳戶取款條上用印,以便曾○○自溫○○之活存帳戶(帳號:16896之3)
中提領現金存入溫○○之支票存帳戶(帳號:1688之3)中兌現支票。然
因溫○○所開立之支票大部分為遠期票,曾○○因見於支票尚未到期前將
金額存於無息之支票存款帳戶中將有到期前利息之損失,而已用印完成
之款條亦恐保管條不慎遺失,適被付懲戒人之妻蔡○○在華銀楊梅分行任
職,可就近辦理提款,便於徵得溫○○之同意後,將尚未到期應付於廠商
之金額,暫先交蔡○○存入被付懲戒人於華銀楊梅分行之活存帳戶(帳
號:902606),蔡○○則於支票到期提示時再將票面金額自被付懲戒人活
存帳戶中提領出來,存溫○○之支票帳戶中,供支票兌現。藉由如此之手
續,一方面可使富貴園之帳目清楚,亦不僅無損於溫○○之利益,另一方
面又可增加被付懲戒人於華銀之往來信用、提高被付懲戒人之妻子即蔡
○○有於華銀之工作業績,且此轉帳手續委託蔡○○於工作時順便處理,
亦頗為方便,是以被付懲戒人之帳戶與溫○○之帳戶自此有金錢流轉之記
錄。嗣曾○○因華銀之貸款利息較新竹中小企銀為低,欲建立自己於華銀
之往來信用,以便日後借貸方便,便於81年9月間徵得溫○○之同意後,
改以自己於華銀楊梅分行設立之活存帳戶(帳號:192688)作為暫時轉帳
之帳戶。是以被付懲戒人、曾○○與溫○○有金錢轉帳之記錄,乃是為了
對帳方便,避免利息平白損失,培養信用及爭取業績而來,根本與富貴
|
園之投資股東無關,為此特依溫○○於華銀楊梅分行1698之3號活存帳戶
及1688之3號支存帳戶之存提記錄,製作如附冊3之「溫○○華銀支存、活
存存提記錄對應表」供迅速查對,並依富貴園支出款實際轉帳情形,製作
如附冊4之「富貴園支付廠商資金轉帳明細表」,供詳細比對。由附冊3對
應表及附冊4之轉帳明細表可明白清楚地看出,溫○○用以支付廠商工程
款之支票金額,每一筆均係由溫○○自己之活存帳戶中轉出,其中大部分
先轉至被付懲戒人或曾○○之帳戶,再於支票兌現時轉至溫○○之支存帳
戶,其中並無分文為被付懲戒人或曾○○所支出,可見起訴書僅以轉帳過
程後半段被付懲戒人及曾○○活存帳戶之金錢有流入溫○○支存帳戶支付
富貴園工程款,即以彼二人有支付富貴園廠商工程款為由,認被付懲戒人
與曾○○均有投資富貴園,顯然係預設立場、斷章取義所為控訴,殊與事
實不符!
(三)查溫○○於81年12月18日於台北與原地主楊○○達成和解,於溫○○支
付予楊○○等450萬元後,由楊氏兄弟塗銷抵押權,而溫○○當日未帶支
票,亦無現金可資週轉,故分別向富貴園股東黃○○及石○○緊急調借
250萬元及200萬元,轉入曾○○1926之8帳戶,交曾○○購買450萬之匯款
支票帶至台北交付楊○○兄弟之律師許○○。有關黃○○及石○○共450
萬元之借款資金流程,及嗣後富貴園股東們已償還黃、石2人此部分借款
之情形及證據詳如附冊5。由上,顯見該450萬根本並非由曾○○所支付,
起訴書以上開450萬和解金係由曾○○帳戶中支出,即推論被付懲戒人及
曾○○有參與購買垃圾場土地,亦殊嫌率斷。
(四)又檢察官於起訴書中第16、17頁中列舉被付懲戒人與溫○○4筆資金按4分
之1、4分之3比例往來之情形,並據以此推斷被付懲戒人及溫○○2人有共
同投資富貴園之情事。惟此實係被付懲戒人與溫○○、石○○,以及案
外人陳○○等4人,合資購買坐落楊梅鎮楊梅段第52之175號及同段第52之
130號土地,登記於石○○之名下,各人之出資比例依序為百分之12點5、
百分之37點5、百分之25、百分之25。嗣於81年初,上開土地出售予案外
人羅○○,羅○○依約分4次付款,每次均由收款人石○○留下自己應分
配之百分之25後,將其餘百分之25匯陳○○之帳戶,另百分之50則匯至被
付懲戒人在華銀楊梅分行之帳戶,並委由被付懲戒人之妻蔡○○代為將溫
|
○○應分配之百分之37點5轉帳予溫○○,此筆款項之收入與分配根本與
富貴園或垃圾場無關,其詳細情形如附冊6,乃起訴書竟又據以無端推出
被付懲戒人有與溫○○共同投資富貴園之結論,由此顯見起訴書預設立場
之嚴重,其採證認事均已偏離客觀事實太遠,幾乎全憑主觀臆測即入人於
罪,侵害人權甚鉅。
(五)再查於81年6月間有將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被付懲戒人名義之600萬元定
存,解約將款項轉入溫○○帳戶之情事,惟此乃因溫○○於「80年間存款
過多,為求節稅,乃委由曾○○將伊所有600萬元轉入被付懲戒人戶頭定
存,至81年6月間,因購買土地需資金,遂由蔡○○將該定存解約,自行
扣除應繳納之利息所得稅3萬2,499元,再將605萬7,051元轉入溫○○帳戶
中,其情形詳如附冊7,根本與富貴園或垃圾場無關。由以上附冊1之7資
金往來情形,足證被付懲戒人絕無投資富貴園或垃圾場,起訴書對帳目之
採證均係以截頭去尾任意曲解之方式羅列為被告犯罪之證據,殊無足採!
二、本件起訴書指被付懲戒人及曾○○有參與投資富貴園及垃圾場,除就前述刑事
被告等帳戶資金出入往來情形,予以截頭去尾,斷章取義,任意曲解外,並引
證人宋○○、劉○○、胡○○、彭○○、羅○○、胡○○、劉○○、彭○○、
羅○○、楊○○、許○○、呂○○、葉○○、徐○○等人於偵查中所為被付懲
戒人及曾○○有投資富貴園或垃圾場之供述為據,然查,依前述附冊1至附冊7
之資金往來客觀物證所示,被付懲戒人確無參與投資富貴園或垃圾場,已如日
月之昭明,而無所懷疑,縱有再多之人證,指證被付懲戒人為投資富貴園或垃
圾場之股東,除適足以彰顯出該人證之供述與實情不符顯無足採外,並不足以
推翻被付懲戒人無投資富貴園或垃圾場之事實。況上開證人中絕大部分均是無
從與聞富貴園內部股東資金結構之不相干第三人,且查其所為被付懲戒人有投
資富貴園之供述不是道聽塗說之傳聞,就是自行臆測之詞,根本不具備證據能
力,茲將上開證人有關此部分之證言臚列如附冊8,一覽即明,該等證詞均殊
不足作為被付懲戒人不利之證據,尤其上開證人證詞中指證被付懲戒人參與投
資富貴園而稍有具體說明者,如劉○○、胡○○、彭○○等均係於鄉長選舉期
間支持羅○○與被付懲戒人所支持之宋○○競選楊梅鎮長而結怨,並蓄意抹黑
宋○○及被付懲戒人,此有羅○○競選總部成立請柬及其競選文宣(附於附冊
8之後編為證8之1、8之2),彼等所為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證詞顯係為求打擊
|
異己,圖謀政治利益而故意抹黑曲解之片面供詞,焉能遽信?至於同案羅○○
固曾於偵查中為被付懲戒人有參加1、2次富貴園股東會之供述,惟查羅○○本
來即是受到所信任之劉○○之邀始投資富貴園,對於富貴園之究有若干股東
根本不甚明瞭,卻因此為檢察官誤認為係可突破之防線,利用羈押方式脅迫取
供,並在羅○○相互矛盾,模糊曖昧之供詞中擷取1、2句似可影射被付懲戒人
為富貴園股東之供詞,作為不利被付懲戒人之證據,由此顯見本案檢察官搜取
證言完全預設立場憑其主觀之臆測,恣意強行令人屈從之,其所取得之供詞,
殊不能作為證據。
三、關於被付懲戒人於購地會議堅持購買頭湖段土地部分:因楊梅鎮垃圾無處可
倒,覓求新垃圾場用地可謂迫在眉睫,而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可之垃圾場用地
又極其有限,站在面對選民壓力之鎮長、秘書及負責此項業務之清潔隊立場,
希望能早點取得垃圾場用地,避免垃圾風暴之發生,毋寧係極為正常之事,
因此被付懲戒人身居楊梅鎮公所秘書之職,對取得垃圾場用地縱採取同意之態
度,亦不足為奇。況被付懲戒人亦根本從未堅持要購買頭湖段垃圾場用地之情
事,本案購地委員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本件刑案時,在辯護律師詰問下,
均承認被付懲戒人在歷次購地會議中均僅是以主席身分主持開會而已,從未發
言表示自己之意見,遑論堅持同意購買,彼等購地委員於偵查中不利被付懲戒
人之供詞顯係為推卸己責受檢調人員強烈明示、暗示、誘導所致,此等受誘導
所為之供述,根本與事實相去太遠,殊無足採,且報請桃園縣政府同意購買垃
圾場用地之公函已將購地委員會議紀錄列為附件,由桃園縣政府內部承辦人員
之簽稿亦可知縣政府承辦人員審核時,並未忽略該會議紀錄附件,則各購地委
員表示地價太高反對購買之意見,亦已為桃園縣政府承辦人員所明知,焉有使
桃園縣政府誤信始准予核備該購地案之可能!起訴書指楊梅鎮公所報請桃園縣
政府同意購地並補助之公函,未將購地委員認為地價太高之意見明列於文稿內
容中,即係故意隱瞞云云,洵為吹毛求疵。至於地價是否過高乙節,誠為見人
見智之問題,尤其是將土地提供作為垃圾場,極易引起附近居民之仇視與不諒
解,故一般人較少出售其土地供作垃圾場使用,難得有人肯出售,其價格通常
亦較高,此亦係何以鄉鎮公所購買垃圾場通常均會較一般正常交易行情為貴之
原因。換言之,同樣一塊地,如政府機關係欲購置作為運動場或公園與欲作為
垃圾場兩者之價格通常都會有相當之差距,此乃因眾人均拒卻垃圾場所引發之
|
正常現象,此從全省各地鄉鎮一再調高購置垃圾場用地之預算,均乏人問津之
情形可見一般。起訴書徒以本案購地金額似超過當地一般行情,即指有圖利弊
端,實令人徒生檢察官係生長於象牙塔中不食人間煙火之嘆!
乙、關於被付懲戒人涉嫌納骨塔舞弊部分:
起訴書指被付懲戒人參與楊梅鎮公所興辦之第5公墓公園化興建納骨堂工程弊案,
無非採據刑事同案被告彭○○、彭○○及范姜○○等3人之證詞為據,惟查:
一、彭○○為楊梅鎮公所民政課唯一之土木技士,並為納骨堂工程承辦人員,亦
為上開3證人中唯一明確指出渠係奉被付懲戒人指示放寬審核投標資格標準,
使包商范姜○○得以得標,並奉被付懲戒人指示為范姜○○製作估驗計價單之
人。然彭○○既為本案工程之承辦人員,渠於審核投標資格及檢驗工程進度同
意發放工程款等事項既有重大過失,為圖卸責,乃將責任推給他人,謂渠係因
畏懼被付懲戒人之權勢,恐被付懲戒人刁難云云,而不得已為之,實亦為涉案
被告為推卸責任時常見之情形,殊不能以此即採信彭○○之卸責之詞,而入被
付懲戒人於罪。且據彭○○於83年12月5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庭訊時稱,渠於
調查局應訊時,因受調查局反覆逼問,要求渠供出指使之人,渠在此等精神壓
力下不得不將被付懲戒人拖下水,則彭○○之證詞即非無可議之處。事實上彭
○○便利范姜○○違法得標,並代范姜○○製作估驗計價單,本身即有收受賄
賂,又焉需被付懲戒人對其施壓,且審核投標資格及依估驗計價單核發價款均
為彭○○之職權範圍,彭○○基職務之便而幫助范姜○○,又何需經由他人指
示?況乎被付懲戒人與范姜○○既夙未謀面,被付懲戒人又非本案工程之承辦
人,且彭○○亦無法證明被付懲戒人有受賄之情事,乃起訴書僅據彭○○之片
面供述,即指被付懲戒人犯罪,實嫌率斷。
二、彭○○原為楊梅鎮瑞原里里長,為介紹范姜○○投標承辦納骨堂工程之人,
據范姜○○稱,渠曾給付彭○○150萬元之工程仲介費,惟遭彭○○否認,彭
○○供稱渠既未收受范姜○○之款項,亦未代范姜○○打點任何人,渠僅有向
范姜○○借貸10餘萬元之事實。足觀彭○○之供述,根本未有被付懲戒人受賄
乙事,實不足作為被付懲戒人有罪之證據。
三、范姜○○為納骨堂工程之包工,亦為起訴書指為本件工程弊案行賄之關鍵性人
物,惟縱觀范姜○○之證言:
1、83年9月13日之調查局筆錄中,明確供稱渠並不認識楊梅鎮公所之人,渠僅
|
透過彭○○之仲介參與納骨堂工程之投標。
2、復於同年月21、23日之調查局及23日之檢察署筆錄稱,彭○○有向渠索賄
150萬元,表示有人要分,當被訊及有何人要分時,僅明確指出有彭○○、王
○○及其他代表而已,至其他代表為何人並不知悉(此觀范姜○○之妻葉秀容
於83年9月13日之檢察署筆錄,及同年月調查局筆錄亦可得證)。
3、嗣於本案曝光後,范姜○○於報載上得悉楊梅鎮長、秘書、工程承辦人
員均受牽扯在內,始於同年10月4日、15日之檢察署訊問時附合謂渠係透過彭
○○向公所鎮長、秘書、承辦人員行賄云云。顯見本案倘如范姜○○所稱,
渠之給付彭○○150萬元之納骨堂工程仲介費用,係因彭○○之要索,且因彭
○○曾表示有人要分,即懷疑其中部分款項係為打點楊梅鎮公所人員,以利渠
得標,然此僅為渠個人猜測之詞,並不能證明楊梅鎮公所人員確有受賄之情
事。且縱楊梅鎮公所果有人員受賄圖利范姜○○,亦不能證明被付懲戒人即有
參與其事。至范姜○○嗣後於檢察署之供詞,從筆錄內容中可明顯看出,渠係
因懷疑楊梅鎮公所人員有收受渠給付於彭○○款項,而於案發後之附會之詞,
范姜○○嗣後之供述,顯不足採。
四、由前述可知,彭○○、彭○○、范姜○○之供述根本不能證明被付懲戒人有參
與分配本案150萬元之賄款之情事。彭○○稱奉被付懲戒人指示云云之供述,
又有其可議之處,至其他證人張○○、羅○○之供述均屬聽聞自第三人之傳聞
證據,欠缺證據力,且非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或補
強證據,依首揭法條及判例,自不得以此即作為認定被付懲戒人有起訴書所指
違法犯行之證據。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並未參與富貴園及本件垃圾場用地之
投資,亦從未於購地會議中表示同意購買上開垃圾場用地,實至為明確,且楊
梅鎮公所於函桃園縣政府之公文中附具購地委員會議紀錄,並未隱瞞購地委員
認為地價偏高之意見,則被付懲戒人就購買垃圾用地乙案,完全是依法行事,
殊無違法可言;至於興建納骨堂乙案,起訴書更是僅憑涉案人彭○○之片面卸
責之詞及他人傳聞臆測之詞即率斷被付懲戒人犯罪,其草率輕乎,實所罕見!
被付懲戒人確信司法判決必會還被付懲戒人清白,移案機關於未經司法判決被
付懲戒人有罪確定前,即依該起訴書將被付懲戒人移付懲戒,實嫌率斷,爰提
出申辯如上,謹請明察。
附冊1:富貴園資金來源一覽表及其附件。
|
附冊2:富貴園收支分配表。
附冊3:溫○○華銀支存、活存存提記錄對應表。
附冊4:富貴園支付廠商資金轉帳明細表。
附冊5:支付楊○○等地主450萬元之資金借貸來源及償還證據。
附冊6:關於存入曾○○帳戶內之4筆資金按4分之3比例轉入溫○○帳戶之說明。
附冊7:有關曾○○定存單解約轉入溫○○帳戶之說明。
附冊8:有關訊及富貴園及垃圾場投資情形相關證人證言一覽表。
理 由
一、宋○○(宋○○部分,本會另案辦理)曾任楊梅國際青商會第5屆會長,於民
國79年3月1日擔任改制前桃園縣楊梅鎮(以下沿用舊制)第11屆鎮長,任期4
年,被付懲戒人曾○○曾任楊梅國際青商會秘書、第11屆會長,自79年3月1日
起擔任楊梅鎮公所秘書,負責承鎮長之命,處理事務。楊梅鎮在79年間因舊有
「三湖里垃圾場」使用已屆飽和,經鎮公所公開徵求垃圾場用地,尋得轄內
頭湖段如附表一、二所示地號土地28筆(面積共6.9829公頃)及下陰影窩段另
7筆土地(面積共2.7公頃)兩處土地為垃圾衛生掩埋場用地,79年6月間鎮公
所陳報當時臺灣省政府會勘,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分別於79年7月16日、80
年2月11日函覆經會勘結果認附表一、二所示土地適合設置垃圾場,宋○○即
於80年3月1日與被付懲戒人即秘書曾○○、清潔隊長徐○○、財政課代課長鄧
○○、主計室主任彭○○、鎮代表會主席彭○○、副主席王○○等組成購地委
員會,與土地所有權人討論購地事宜,其中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人彭○○、
陳○○等出具同意書,同意以每公頃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價格讓售楊
梅鎮公所,並同意負擔按土地公告現值所計算之土地增值稅,但因楊梅鎮公所
編列之預算遭楊梅鎮民代表會議決「保留」,因而將購地計畫暫予擱置。被付
懲戒人曾○○平日即與石○○、石○○等楊梅國際青商會友人投資買賣房地
產,80年4、5月間,被付懲戒人曾○○與觀音國際青商會第6屆會長溫○○、
楊梅國際青商會第7屆會長石○○、第10屆會長劉○○、第12屆會長石○○、
黃○○、羅○○、吳○○等人以每股約400萬元,共同在楊梅鎮自立街建造
「富貴園大廈」出售(下稱富貴園建案),由被付懲戒人曾○○之姐曾○○擔
任會計。81年6月富貴園建案房屋銷售完畢,吳○○收回股本、分配利潤後退
股,被付懲戒人曾○○與富貴園建案其他股東劉○○、石○○、石○○、溫
|
○○、黃○○、羅○○等人協議,將投資興建富貴園房屋獲利所得,購買附
表一所示土地,並推由劉○○、溫○○出面向附表一土地所有權人彭○○、
葉○○、彭○○、彭○○、陳○○、楊○○等人達成以每臺甲(即0.96992公
頃)1,300萬元價格購買土地,並移轉登記於溫○○與其兄弟溫○○名下,溫
○○兄弟再於82年3月間將附表一所示土地移轉登記為黃○○所有。宋○○於
82年4月間,為辦理垃圾衛生掩埋場土地之購置,指定楊梅鎮公所一級主管林
○○、謝○○、李○○、余○○、彭○○、鄧○○、徐○○、許○○、曾○○
等人及鎮民代表張○○組成垃圾場購地小組(下稱購地小組),復指定被付懲
戒人曾○○秘書擔任購地小組召集人,購地小組多次開會討論,除被付懲戒人
曾○○外,其他購地小組人員大部分反對以與市價顯不相當之高價,即反對以
每公頃即1.03102臺甲(不含土地增值稅)2,700萬元之價格,購買附表一所示
土地。被付懲戒人曾○○見大部分購地小組委員均反對購買,因其為土地投資
者之一,具有利害關係,仍不知迴避,於82年7月7日第7次會議時提議,將購
地問題改由上級機關桃園縣政府決定,購地小組其他委員雖不表贊同,惟在召
集人即被付懲戒人曾○○堅持下勉強同意,但均表示需將土地價格過高之問題
報知縣政府。宋○○身為鎮長,具有決定買賣土地與否之權力,明知附表一所
示土地賣價偏高,因與被付懲戒人曾○○有共同舞弊之犯意聯絡,雖在呈報公
文主旨欄未表明土地價格偏高,仍照常核稿判行,致桃園縣政府誤認楊梅鎮公
所已通過以每公頃6,172萬元之不合理高價購買附表一所示土地充作垃圾場用
地,而准予核備,旋由被付懲戒人曾○○代表出面與黃○○議價,分文不減,
於同年7月29日與黃○○簽訂買賣契約,以每公頃6,172萬元(含土地增值稅)
購買附表一所示共6.1081公頃土地、總價3億7,699萬1,932元(附表二所示土
地共0.8748公頃、地主為黃福達等人,契約另訂),致楊梅鎮公所以相較於時
價顯不合理之價格買受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並依鎮公所與黃○○所簽之買賣契
約第3項約定,於簽約時支付3,500萬元,並函請桃園縣政府補助6,200萬元後
將之交付賣方黃○○,宋○○、被付懲戒人曾○○共同就購辦公用物品,有舞
弊情事。
二、上開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0號刑事判決所認定,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判處被付懲戒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共同購辦公用物品,有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被付懲戒
|
人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10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0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判決書可稽。
被付懲戒人雖以事實欄所載之答辯意旨,否認其參與投資富貴園建案並購買附
表一所示之土地轉賣楊梅鎮公所,此部分核與刑事確定判決認定不符,不足採
信。其違法事實,已堪認定。
三、查本件係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會,依公務員懲戒法
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
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
定。」茲就上開案件之實體規定部分,究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
之規定,分述如下:
1.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部分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前之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修正後之第2
條則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
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
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
必要」之要件。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
信譽」之要件。兩相比較,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
應予以適用。
2.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部分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前之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
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修正
後之第9條則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
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
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
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
|
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修正後之規定,不但懲戒
種類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且罰款得
與第三、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懲戒程度亦有加重。兩相比
較,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四、依上
開說明,本件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修正施行後第2
條之規定。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
本件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刑罰法令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
實清廉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行為,且情
節重大,雖其經刑事判決褫奪公權5年確定,仍有予以懲戒之必要,以
儆效尤。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
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五、移送意旨另指被付懲戒人曾○○與楊梅
鎮公所民政課技士彭○○,辦理第五公墓公園化興建納骨塔工程,涉
嫌洩密、收受回扣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違法行為部分。經查移送意旨
所指被付懲戒人此部分之違法行為,自刑事第一審判決即認無證據證
明被付懲戒人有何洩密、收取回扣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因與有
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該部分經檢察官上
訴後,歷次二審判決亦均認無證據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有何此部分犯
行(二審如認原一審判決有罪部分應屬無罪,將一審判決撤銷,就此部
分即併於主文為無罪宣告;如一審判決有罪部分予以維持,此部分即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迄99年6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
3.字第174號判決,就此部分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被付懲戒人提起第
三審上訴,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5095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
回臺灣高等法院,並於理由中說明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併予發
回。發回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重上更
4.字第126號判決被付懲戒人全部無罪。此部分因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
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為無罪(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之判決,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無罪(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判決,依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此
部分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26號判決無罪時,即告
|
確定。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此部分違法行為既經判決無罪確定,
此外亦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付懲戒人有此部分違法行為,此部分自不
併受懲戒,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
款、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謝文定
委 員 劉令祺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吳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 陳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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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勲宏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3159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勲宏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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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王孝文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3169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王孝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孝文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4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99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孝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懷寧二街17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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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勲宏開業執照 |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勲宏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8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00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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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大堀溪石牌橋至大堀二號橋治理工程」第二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221605號
附件:
主旨:興辦「大堀溪石牌橋至大堀二號橋治理工程」第二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揭治理工程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
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5年9月29日(星期四)下午2時。
三、地點:本市觀音區公所4樓災防辦會議室。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
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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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蘆竹區茄苳溪橋下游至桃園區仁德橋上游治理工程」第三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222867號
附件:
主旨:興辦「蘆竹區茄苳溪橋下游至桃園區仁德橋上游治理工程」第三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述茄苳溪治理工程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
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5年9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時。
三、地點:本市北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3樓禮堂。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
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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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基層金融機構危機處理小組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502278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基層金融機構危機處理小組作業要點」,並自
|
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協助處理信用合作
社經營危機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協助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危機作
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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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50196817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草案。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
三、「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
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
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二)聯絡人:陳雅筠。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314。
(五)電子郵件:103294@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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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50227202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5項、規費法第10條第1項及桃園市動物保護
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
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二)聯絡人:劉馨淳。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
(四)電話:03-3326742分機53。
(五)電子郵件:1000450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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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50210911號
附件:桃園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
訂定「桃園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並自即日
生效。
附「桃園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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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21923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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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鄰近地區回饋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19645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鄰近地區回饋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
正為「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鄰近地區回饋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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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190793號
附件:設置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
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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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 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5022226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點,並
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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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停徵及退費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216307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停徵及退費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停徵及退費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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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遊憩場所申請設置道路交通指示標誌審核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交工字第1050222871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遊憩場所申請設置道路交通指示標誌審核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遊憩場所申請設置道路交通指示標誌審核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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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公私有畸零地建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226605號
附件:桃園市公私有畸零地建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訂定「桃園市公私有畸零地建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公私有畸零地建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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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府人企字第一○五○○五八九○八號令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5022509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
十三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府人企字第一○五○○
五八九○八號令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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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路倒病人收治及醫療費用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50228221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路倒病人收治及醫療費用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路倒病人收治及醫療費用處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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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22586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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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交捷字第1050231417號
附件:「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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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桃教秘字第105007234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
局長 高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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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169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
障礙學生獎助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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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165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
|
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
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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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160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3379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張○○君(原名:張
○○),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8月29日),茲依規定辦理公
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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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502109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
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
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旨揭作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作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
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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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德林段553、555、773、784、1062、1063等6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2051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德林段553、555、773、784、1062、1063等6筆土地所
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農地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排客土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改制前桃園縣政府分別於93年5月12日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3號及93年5月
12日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4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94年1月28日以
府環水字第0940700127號公告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前述公告之地號於101年度地籍圖重測土地,各地號修正變更如下:
(一)原地號:福興段14-2地號,變更後:德林段1063地號。
(二)原地號:福興段18地號,變更後:德林段1062地號。
(三)原地號:中興段69-14地號,變更後:德林段553地號。
(四)原地號:中興段70-4地號,變更後:德林段555地號。
(五)原地號:中興段86-3地號,變更後:德林段773地號。
(六)原地號:中興段90-6地號,變更後:德林段784地號。
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5年3月1日、105年5月20
日、105年7月2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
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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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擬定林口特定區(部分機關用地(機十二)為第三種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22004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擬定林口特定區(部分機關用地(機十二)為第三種住宅區、公園用
地、綠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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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涂春菊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2051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涂春菊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涂春菊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217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93號
四、事務所名稱:涂春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二段338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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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183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
置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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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擬定林口特定區(部分機關用地(機十二)為第三種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9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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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桃園縣心理健康促進協會立案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5021617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桃園縣心理健康促進協會立案登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縣心理健康促進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541號
(三)理事長:呂學興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
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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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5年9月7日府農動字第1050222775號裁處書)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500050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5年9月7日府
農動字第1050222775號裁處書)乙份。
|
◆ 核發本市地政士李珊妮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2202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李珊妮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珊妮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5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94號
四、事務所名稱:元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3段177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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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5年9月7日府農動字第1050222775號裁處書)乙份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林○○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
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林○○
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
達人(林○○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中壢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
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
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代理處長 張瓊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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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340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7月20日至105年8月29日,批號Y1050802共
1,50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
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
◆ 公告解除本市中壢區內壢段521及585地號等2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2114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中壢區內壢段521及585地號等2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農地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排客土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改制前桃園縣政府分別於94年6月8日以府環水字第0940700475號公告為土壤
污染控制場址及100年9月22日以府環水字第1000702651號公告及101年3月2
日以府環水字第1010700520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5年2月24日及105年4月29
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
準,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鄭詩雋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2472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鄭詩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
◆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成凱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2330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成凱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成凱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5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95號
四、事務所名稱:肥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龍祥街50之4號5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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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復興區三光里社區示範公墓啟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502149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復興區三光里社區示範公墓啟用。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0條及桃園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繼續適用)第1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設施名稱:桃園市復興區三光里社區示範公墓
二、設置位置:復興區三光段790地號等1筆。
三、所屬區域:桃園市
四、設置者名稱: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法定代理人:區長曾志湘。
五、啟用日期:自公告日起。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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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鄭詩雋開業執照 |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詩雋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3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96號
四、事務所名稱:亞鋒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30號6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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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069、1070、﹝1651、1652﹞、中興段596、597、1239-1、大竹圍段187-9、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664、八德區中華段927地號等9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2086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069、1070、﹝1651、1652﹞、中興段596、
597、1239-1、大竹圍段187-9、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664、八德區中華
段927地號等9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農地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排客土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於94年6月8日以府環水字第0940700475號公告、94年10月18日以
府環水字第0940701088號公告、98年11月9日府環水字第0980702816號公
告、101年3月8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842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
10207011663及10207008263號公告、102年5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35及
1020702841號公告,依土污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
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5年4月29日、5月16日、5
月20日、5月25日、6月8日及7月15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
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
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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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06年度「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適用地區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0502008270號
主旨:公告106年度「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適用地區。
依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辨法」第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106年度「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適用地區如下:
(一)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
1、新北市:石碇區、坪林區、平溪區、雙溪區、烏來區、貢寮區。
2、桃園市:復興區。
3、新竹縣:五峰鄉、尖石鄉、關西鎮、峨眉鄉。
4、苗栗縣: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
5、臺中市:和平區。
6、南投縣:中寮鄉、仁愛鄉、信義鄉、魚池鄉、國姓鄉、鹿谷鄉。
7、嘉義縣:番路鄉、大埔鄉、阿里山鄉。
8、臺南市: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龍崎區。
9、高雄市:田寮區、六龜區、甲仙區、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杉林區。
10、屏東縣:三地門鄉、霧臺鄉、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
獅子鄉、牡丹鄉、滿州鄉。
11、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
12、花蓮縣: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花蓮市、吉安鄉、新城鄉、壽
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豐演鄉瑞穗鄉、玉里鎮、富里鄉。
13、臺泉縣:海端鄉、延平鄉、金峰鄉、達仁鄉、蘭嶼鄉、臺東市、卑
南鄉、大武鄉、太麻里鄉、東河鄉、鹿野鄉、池上鄉、成功鎮、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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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長濱鄉。
(二)離島地區:
1.屏東縣:琉球鄉。
2.臺泉縣:綠島鄉、蘭嶼鄉。
3.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
4.金門將:金城鎮、金寧鄉、金沙鎮、金湖鎮、烈嶼鄉、烏坵鄉。
5.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二、前揭適用地區補助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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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玉芬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2557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玉芬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玉芬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1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97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玉芬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238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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