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1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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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233624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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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233491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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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23145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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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3144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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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3220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
附「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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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33557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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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五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3710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五條。
附修正「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五條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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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急難救助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3314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急難救助辦法」。
附「桃園市急難救助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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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504604610號
附件:
修正「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
附修正「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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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4314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附「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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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43194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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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4316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附「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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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2955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附「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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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鄰近地區補償實施要點」,名稱並 修正為「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20994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鄰近地區補償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
「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鄰近地區補償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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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經濟部修正「經濟部天然氣價格計算方式審議會設置要點」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函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桃經公字第105003499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1050034992_Attach01.pdf)
主旨:檢送經濟部修正「經濟部天然氣價格計算方式審議會設置要點」,惠請貴處
協助刊登市府公報,請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105年09月22日經能字第10503520850號函辦理。
正本: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副本: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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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50234515號
附件: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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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研究資料申請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衛企字第105007750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研究資料申請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研究資料申請作業規定」
局長 蔡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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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238890號
附件: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三、「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草案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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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二)聯絡人:李速羚。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23。
(五)傳真:03-3367101。
(六)電子郵件:062119@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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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月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431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月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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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楊耀群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3984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楊耀群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楊耀群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2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06號
四、事務所名稱:國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34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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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月五日生效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
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
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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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獎勵辦法」,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431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獎勵辦法」,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
勵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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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431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
擔保能力認定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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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八德區「瑞興里及龍友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2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23891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瑞興里及龍友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
105年10月22日起整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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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一、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6條、17條。
二、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05年9月23日桃市德戶字第105000865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八德區「瑞興里及龍友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
105年10月22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
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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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觀音溪水區及水體分類」,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238863號
附件:
主旨:訂定「桃園市觀音溪水區及水體分類」,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目的:確保觀音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
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水區範圍:包括觀音溪及其支流如附圖(流域面積十四點九平方公里,行政
區域包括桃園市觀音區及新屋區等之部分,各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三、水體分類:依據觀音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
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如附表二。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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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老街溪斷面52至53右岸治理工程」第2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240764號
附件:
主旨:興辦「老街溪斷面52至53右岸治理工程」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案所述老街溪斷面52至53右岸治理工程用地興辦事業計畫
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5年10月13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
三、地點:本市平鎮區公所第一會議室。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
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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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3733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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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鍾○○君,因該郵件無法送
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9月2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
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請假
副局長 陳文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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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費用補助實施方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502351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費用補助實施方案」
依據:為協助桃園市(下稱本市)轄內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公寓大廈建築物,辦
理全幢(棟)建築物鑑定,以為後續善後處理之依據,訂定本方案。
公告事項:
一、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執行項目:本市完成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並經執行機關錄案之高氯離子混
凝土建築物,其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委託鑑定機關(構)完成全幢(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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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鑑定,取得「須拆除重建」或「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鑑定結
果者,得依本方案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委託鑑定所需費用。
三、受理補助期間: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年內受理申請。
附件:桃園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費用補助實施方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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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50245302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
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二)聯絡人:李彥君。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轉6418。
(五)電子郵件:10403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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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50245307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
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二)聯絡人:李彥君。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轉6418。
(五)電子郵件:10403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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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331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急難救助辦法」,旨揭
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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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295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效。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
及設定地上權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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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2336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
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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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2334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
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
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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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鄭浩宇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3203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鄭浩宇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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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浩宇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9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01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睦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82巷29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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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本府105年6月24日府環水字第1050148899號公告事項內容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221231號
附件:
主旨:更正本府105年6月24日府環水字第1050148899號公告事項內容。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公告事項:三、場址面積:平鎮區南華段959(部分坵塊)地號、966地號場址面積為
2772「公尺」,係為單位誤植,更正為2772「平方公尺」。平鎮區南華
段961(部分坵塊)地號場址面積為2264「公尺」,係為單位誤植,更正
為2264「平方公尺」,其餘公告事項不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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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公告修正本市污染環境行為」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214186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公告修正本市污染環境行為」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本府主管
法規查詢系統─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430,許雅筑小姐
(四)傳真:03-3354934
(五)電子郵件:00300@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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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314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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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李易霖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3473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李易霖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易霖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51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市地字第001808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二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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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
設置管理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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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劉岳峰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3473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劉岳峰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岳峰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80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02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二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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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楦兒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3485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楦兒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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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尹彥程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2325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尹彥程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尹彥程。
二、身分證字號:L1220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 I000119號。
四、事務所名稱:尹彥程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平安南街45之2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103年12月3日建證字第6591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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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楦兒開業執照 |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楦兒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81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03號
四、事務所名稱:子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553巷43弄17衖62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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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江田貴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502358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江田貴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地址變更。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田喬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江田貴。
三、開業證書字號:(104)桃市估字第000046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上海路157號2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名稱、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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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溪區「福安里、美華里、興和里、南興里、瑞源里及康安里」等 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023373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福安里、美華里、興和里、南興里、瑞源里及康安里」等
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6條、17條。
二、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5年9月19日桃市溪戶字第105000555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大溪區「福安里、美華里、興和里、南興里、瑞源里及康安里」等
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
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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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茄苳溪順水左岸(茄苳溪與南崁溪匯流口)都市計畫樁 位成果簿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234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茄苳溪順水左岸(茄苳溪與南崁溪匯流口)都市計畫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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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9月26日起公告30天。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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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314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
會設置管理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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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公告指定桃園市十五處辦公場所周圍人行道、廣場及五處公共場 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50200527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1份
主旨:預告訂定「公告指定桃園市十五處辦公場所周圍人行道、廣場及五處公共場
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公告指定桃園市十五處辦公場所周圍人行道、廣場及五處公共場所為全面
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劉昱貝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7
(五)傳真:(03)3472411
(六)電子郵件:tyh0710@tychb.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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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貴貞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3586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貴貞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貴貞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8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04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000-1號8樓之4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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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高振宗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3586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高振宗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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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高振宗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05號
四、事務所名稱:振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里21鄰民有11街89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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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335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
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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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THOMPSON ○○○○ ○○○○ (案件列管編號:1032354)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6390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THOMPSON ○○○○ ○○○○ (案件列管編號:1032354)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l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THOMPSON ○○○○ ○○○○於103年7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
○○○○○○○○○○○○○○○,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線及講習,惟因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
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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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本市觀音區「新坡里、藍埔里、上大里、保生里、草新里、新興里、富 源里、廣福里、廣興里及保障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10月18 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2331372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市觀音區「新坡里、藍埔里、上大里、保生里、草新里、新興里、富
源里、廣福里、廣興里及保障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10月
1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05年9月13日桃市觀戶字第105000557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觀音區陳報「新坡里、藍埔里、上大里、保生里、草新里、新興
里、富源里、廣福里、廣興里及保障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
年10月1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請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
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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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權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2311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權事項。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查證範圍:所轄依下水道法公告及負責管理之所屬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
統特定區域內。
二、委託項目:前項特定區域內之水污法列管事業,進行下列不涉及水質採樣檢
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包含:
(一)檢查區內雨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有關廠內雨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情形之拍照或攝影。
三、委託項目:前項特定區域內之水污法列管事業,進行下列不涉及水質採樣檢
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包含: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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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 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桃園幼獅工業區服務 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及 華亞園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7處單位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權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23258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
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桃園幼獅工業
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中壢工業區
服務中心及華亞園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7處單位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
權事項。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查證範圍:依下水道法公告及負責管理之所屬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特
定區域內。
二、委託項目:前項特定區域內之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進行下列不涉及水質
採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包含: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拍照或攝影。
三、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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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邱○○(案件列管編號:104451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6559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邱○○(案件列管編號:104451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邱○○於104年8月28日在桃園市平鎮區○○○○○○○○○○
○○○○旁,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
裁處罰緩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比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
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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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238909號
附件: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
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三、「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草
案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二)聯絡人:李速羚。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23。
(五)傳真:03-3367101。
(六)電子郵件:062119@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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