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0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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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 113 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 113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年4月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股 長 朱育慧
壹、獻獎
呈獻榮獲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兩項獎項。
(一)呈獻全國地籍圖重測貢獻獎
(二)呈獻全國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貢獻獎
-主辦機關:地政局
貳、主席致詞
地籍圖重測自民國62年開始採用圖解法,至78年起全面實施數值化自動化作業,
44年以來共完成58萬餘筆土地,面積達4萬公頃,近5年來辦理總筆數更居全國第1,
不但可解決界址糾紛,並有利於土地交易及公共建設開發;97年起辦理圖解數化地籍
圖整合建置作業,整合具TWD97座標的數值地籍圖、1/1000地形圖、都市計畫樁位圖,
3圖合一後讓地籍圖重測精準度更高,可結合地政與都市計畫,更加掌握土地現況。
以上成果皆為透過衛星定位測量(GPS)、e-GNSS定位系統,即時測定座標位置,
能有效提升精準度,不但是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防災、交通、土地開發、道路工程
建設等的利器,也是桃園推動智慧城市的基礎。
此外,地政局所建置的「桃園航空城土地(房地)交易透明化平台」,讓交易資
訊公開透明,降低因資訊落差導致差價情形,成為推動「桃園航空城計畫」透明化的
基礎。
本次獲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全國地籍圖重測貢獻獎」及「全國圖解數化地籍
圖整合建置貢獻獎」獎項,是長期累積的結果,也代表地政局致力於基礎工作,在此
為其努力給予支持鼓勵外,也請持續精進,以保障市民土地財產權益。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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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航空城棒球隊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航空城棒球隊由體育局主管,可推動完善球隊體制,成為桃園培養棒運人才
發展的重要銜接基地。
(二)棒球隊薪資制度應彈性訂定,請體育局參照六都薪資標準,研議調整,以合
理化球員薪資待遇。
(三)棒球隊應朝績效導向邁進,請體育局參酌五都作法,並規劃管理球隊方式。
二、報告機關:政風處
報告案由:推動校園誠信宣導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廉政是國家競爭力指標,應將廉政制度內化為文化,並向下紮根,從小培養
公民意識與素質,讓國家更加進步。
(二)政風處以生動教材、動畫及生活教育等方式推廣廉政教育,讓學生潛移默
化,自心裡產生認同,作法正確且值得肯定。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水務局邀集日鼎水務股份有限公司、履約管理機構亞新工程顧問公司與監
造美商傑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工務局、都市發展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
警察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風處及財政局等相關機關,除檢討進度、
反覆出現缺失、工安、交通維持外,連同災害事故、救災守則等,一併討論,
並請府一層人員出席。
(二)請農業局與漁會、工程單位,研擬加強觀海橋改善工程工地管理措施,以防
止民眾進入。
(三)請客家事務局與教育局研訂客語推動指標,不論是客語重點活動、客語重點
區域或客家文化活動等面向均可,使區公所等據以參循推動,讓客語使用普
及、方便、簡單,可運用於日常、工作及教育中,並紥根於生活。另請多培
養客語薪傳師,客語認證市民比例亦請提高。
(四)各項活動應與桃園特色相連結,如豆干節、米干節等,且須長期耕耘,請觀
光旅遊局全力以赴。
(五)辦理活動常須因地制宜、彈性處理,大園彩色海芋季活動,因配合花期,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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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延長時程。
(六)農業博覽會試營運,請新聞處研議開幕前於電子媒體刊出報導,以收滾雪球
效益;另各機關就其負責督導、執行農博項目,務必竭盡全力,確實執行完
畢。
(七)請文化局及新聞處研議適合設置於桃園的大型文化設施,以利向中央爭取預
算。
(八)機場捷運自營運以來,同仁表現認真、辛勞,請桃園捷運公司多加照顧,並
請持續兢兢業業,提高捷運安全品質及穩定度。
(九)請教育局針對國立高中職改制為市立及私立高中職改由本府管轄業務,詳加
規劃,如須增加人力,請人事處支持;另因應改制後須納入預算編列,請主
計處協助。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列管第20案,請經濟發展局確認需求後,再與工務局協調發包方式;其餘各案,
請各機關首長督促進度與品質。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1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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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第 114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王副市長明德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黃怡禎
壹、頒獎
一、表揚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泰雅爾中會比亞外教會榮獲原住民族委員會「105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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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 114 次市政會議紀錄 |
推展原住民部落文化健康照顧計畫」執行單位評鑑北區第一名。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表揚本市中壢區仁義里張正忠里長協助里民處理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中壢
廠火警案之事蹟。
-主辦機關:法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復興區高義里比亞外教會提供之原住民部落文化健康照顧站服務,於全台
121 各文建站脫穎而出,獲得「105 年度推展原住民部落文化健康照顧計畫」
執行單位評鑑北區第一名。
該計畫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提供原鄉地區年滿 55 歲以上原住民族長輩電
話問安、生活諮詢與照顧服務轉介、餐飲服務、健康促進方案及活力健康操運
動、文化心靈課程等六大項關懷服務。
比亞外文健站服務人員及督導在部落全力守護長者的用心,不僅深獲原民會查
核委員肯定,更是本市文健站站務推動最佳學習典範。
二、本市中壢區仁義里為泰豐輪胎公司火警案當地里,火災發生時,張正忠里長憑
藉與里民良好關係,即時積極協助中原豪景社區及附近里民安置及慰問事宜,
並反映意見給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使本府得以瞭解受災情形及居民需求,負
責盡職,不辭辛勞,有利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業務之順利推動,足堪表揚。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空氣污染管制創新措施
主席裁示:
(一)固定源部分:
鍋爐改燒天然氣措施,可有效減少空氣中 PM2.5排放,本市已有補助
辦法並召開宣導說明會,應持續推動並協調中油及欣桃公司加速幹
管佈設。
(二)移動源部分:
龜山柴油動力計排煙檢驗站已經落成,為全國第一,後續應加速取
得 TAF 及 ISO 之品保品管認證及綠建築標章,使檢測站的軟硬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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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全國第一。
(三)經環保署評定為特優值得肯定,各項工作應持續創新,以日新又新、精
益求精的態度完成各項工作,為本市市民空氣品質把關。
(四)請環保局及相關機關持續努力,秉持循環經濟原則,使得本市都市發展
過程中,不只發展經濟,同時也能保護環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請各位同仁踴躍推廣本市2017龍岡米干節。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為105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請客家局、交通局、工務局與其他相關局處及區公所,協助農業局積極
向農委會爭取重大經費補助。
(二)關於都發局進度落後之建設案件,請於會後協調並儘快追上進度。
(三)農業博覽會開幕在即,請各相關機關首長掌握進度,並持續提供協助。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9 時 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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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二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07478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
及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
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二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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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6007909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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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審議專案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014736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審議專案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
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審議專案小組設置要點」(含附件)。
局長 陳錫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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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07813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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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申請市管防水建造物作為公路或一般道路使用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60082108號
附件:桃園市申請市管防水建造物作為公路或一般道路使用處理原則
訂定「桃園市申請市管防水建造物作為公路或一般道路使用處理原則」,並自即日
生效。
附「桃園市申請市管防水建造物作為公路或一般道路使用處理原則」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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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公有攤販集中區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6007929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有攤販集中區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公有攤販集中區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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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6008406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名稱並修
正為「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
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
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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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龍潭區店子湖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6004886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龍潭區店子湖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龍潭區店子湖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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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6008883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二點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二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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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育兒津貼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60058502號
附件:桃園市育兒津貼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桃園市育兒津貼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育兒津貼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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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08677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附修正「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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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07491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
附表一、附表二。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
三條附表一、附表二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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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產後護理之家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衛照字第 1060053378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產後護理之家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
核定作業原則」,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
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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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鈴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 106 年 4 月 14 日府農動字第 1060085424 號裁處書)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 1060002266 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O鈴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6年4月14日
府農動字第1060085424號裁處書)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黃O鈴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
沒入黃惠鈴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
養。惟因應受送達人(黃O鈴 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
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本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
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市桃
園區縣府路 57 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因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9 條規定,故
依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本件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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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楊梅區老莊段 41 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 1060075973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楊梅區老莊段4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
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4 月 12 日起公告 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
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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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溪區瑞源里「瑞福東路」更名為「落羽松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066894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瑞源里「瑞福東路」更名為「落羽松路」。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
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大溪區公所106年3月21日桃市溪民字第1060006460號
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更名核定生效日期:106 年 4 月 4 日。
二、旨揭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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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復興區「羅馬路一段」、「羅馬路二段」、「羅馬路三段」、「羅馬路四段」、「羅馬路五段」及「羅馬路六段」道路命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056143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復興區「羅馬路一段」、「羅馬路二段」、「羅馬路三段」、「羅馬路四
段」、「羅馬路五段」及「羅馬路六段」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暨本市復興區公所106年3月9日復
區民政字第106000579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6 年 4 月 4 日。
二、本案道路命名如下:
(一)羅馬路一段:自 118 縣道 59.9 公里處起,至 118 縣道 56.4 公里處止,全
長 3,500 公尺,寬度 6 至 8 公尺。
(二)羅馬路二段:自 118 縣道 56.4 公里處起,至 118 縣道 52.5 公里處止,全
長 3,900 公尺,寬度 6 至 8 公尺。
(三)羅馬路三段:自 118 縣道 52.5 公里處起,至 118 縣道 48.2 公里處止,全
長 4,300 公尺,寬度 6 至 8 公尺。
(四)羅馬路四段:自 118 縣道 48.2 公里處起,至 118 縣道 45.9 公里處止,全
長 2,300 公尺,寬度 6 至 8 公尺。
(五)羅馬路五段:自 118 縣道 45.9 公里處起,至 118 縣道 42.5 公里處止,全
長 3,400 公尺,寬度 6 至 8 公尺。
(六)羅馬路六段:自 118 縣道 42.5 公里處起,至 118 縣道 39 公里處止,全長
3,500 公尺,寬度 6 至 8 公尺。
三、旨揭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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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茄苳溪(蘆竹區南竹路茄苳溪橋至茄苳溪、南崁溪交匯口)水域禁止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第四項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0600612651 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茄苳溪(蘆竹區南竹路茄苳溪橋至茄苳溪、南崁溪交匯口)
水域禁止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第四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桃園市茄苳溪(蘆竹區南竹路茄苳溪橋至茄苳溪、南崁溪交匯口)水域禁
止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第四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
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歐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4 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302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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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公告本市大園區境內老街溪全流域(含支流)採捕鰻魚限制事宜」第四項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0600612652 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公告本市大園區境內老街溪全流域(含支流)採捕鰻魚限制事宜」
第四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公告本市大園區境內老街溪全流域(含支流)採捕鰻魚限制事宜」第四項
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歐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4 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302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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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流袋網具漁區(期)限制事宜」第四項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060061265 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流袋網具漁區(期)限制事宜」第四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桃園市流袋網具漁區(期)限制事宜」第四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
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
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歐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4 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302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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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060059959 號
附件:桃園市流袋網具漁區(期)限制事宜附件
主旨:桃園市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保育本市海域漁業資源,辦理人工魚礁或保護礁投放,並避免網具
類漁船進入投放區作業,造成網具受損或其他公共危險,特劃定網具類漁具
禁漁區。
二、禁漁區之公告位置以 WGS-84 座標系統定之,其名稱、位置及範圍如附件,
並由本府依權責管理維護。
三、限制事項:
(一)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二)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
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須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四、違反本公告事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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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草漯石門水庫移民新村衛生室」為本市歷史建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 10600710111 號
附件:定著範圍套繪圖 1 份
主旨:公告「草漯石門水庫移民新村衛生室」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
二、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3、4 條。
三、桃園市 106 年度第 1 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草漯石門水庫移民新村衛生室。
二、總類:衙署。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 015 鄰草漯 280 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詳如圖示):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133.6 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桃園市觀音區忠孝段 375 地號。
(三)定著土地之範圍:855.64 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歷史文化價值者:本案衛生室為當時從大漢溪遷村後因考量村
民的健康需求而興建,見證石門水庫建設時期移民史及衛生醫療
史。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建物內部格局尚存,外觀呈現現代
主義建築特色,具建築史保存價值。
3、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值得保存作為戰後美國經援臺灣及石門
水庫建設在地歷史發展過程之見證場域。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3、4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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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告期間為 30 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14、56、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
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
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
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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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天然氣事業法」第 52 條本部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 10604601450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天然氣事業法」第 52 條本部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 52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辦理天
然氣事業經營業務狀況查核。
二、前項期間、委託對象或事宜有變更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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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6 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 1060074956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6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審查暨
綜合管理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協助審查(驗)以下申請案件:
1、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2、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
3、清除機構(含自行清除)許可
4、處理機構(含自行處理)許可
5、再利用機構及再生資源檢核
6、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
7、興辦事業計畫
8、專責人員設置及異動 (含環境用藥專責人員)
9、處置計畫書
10、事業廢棄物申報資料與流向管制
11、環境衛生用藥許可
12、勾稽管制作業(環保署勾稽專案、地方自主性
勾稽專案等)
13、其他因法規修正新增之廢棄物相關申請案件
(二)配合審查案件及處置計畫書所需行政及現場查驗作業。
(三)辦理技術審查或現勘會議及覆核意見審查。
(四)事業廢棄物管制計畫整合控管。
(五)辦理至其他縣市之再利用、處理機構觀摩教育訓練策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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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本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工作檢討會議結論或臨時交辦
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 106 年 1 月 9 日至 107 年 1 月 8 日止。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 2 段 5 號 10 樓之 1
(三)聯絡電話:02-2708-6605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技士楊幸
僖,電話:03-3386021 分機 1532。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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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 1060080428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一案。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5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日
期自 106 年 6 月 16 日起至 109 年 6 月 15 日止。
二、指定機構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三、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其申請程序,準用前條
規定。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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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 1060043989 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 1 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
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
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劉昱貝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5 號
(四)電話:(03)3340935 轉 2517
(五)傳真:(03)3472411
(六)電子郵件:tyh0710@tychb.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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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定主管機關部分權限,劃分予本市輔具資源中心執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 106005428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定主管機關部分權限,劃分予
本市輔具資源中心執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十一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案之受理及初審由本市各
區公所或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辦理,並由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複審,符合案件由
本市輔具資源中心核定;不符案件及專簽案層轉本府社會局複審核定,並以
各該機關名義執行之。
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輔具費用補助
撥付流程仍維持現況,由本市各區公所或本市輔具資源中心受理及初審,由
本府社會局複審核定。
三、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復案由本市各區公所或本市
輔具資源中心受理及初審,由本府社會局複審核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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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明成科技有限公司等 18 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經遭退回,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085571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明成科技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
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
公司及負責人皆經遭退回,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明成科技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
定情事,經命令解散處分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
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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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瑞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查有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085627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瑞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查有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
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
處分,並通知公司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瑞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
第2款規定,請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
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
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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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鑫鱻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085617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鑫鱻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
事,經本府通知公司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鑫鱻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
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涉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
第2款規定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檢據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
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條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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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進萬國際有限公司等 42 家公司,涉有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085556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進萬國際有限公司等42家公司,涉有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
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
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進萬國際有限公司等42家公司,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
業暨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涉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
款及第2款規定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檢據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
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條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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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堃裕營造有限公司等 34 家公司,查有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085560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堃裕營造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查有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
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
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堃裕營造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
款規定,請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
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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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 1060085691 號
附件: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
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
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
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張俊達
(三)電話:03-3322101 分機 6102
(四)傳真:03-3338087
(五)電子郵件:1000834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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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白浚榕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86219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白浚榕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白浚榕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 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 號
四、事務所名稱:鼎箴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 5-5 號 8 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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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85736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陳萬益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15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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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陳萬益開業執照 |
二、證書字號:(90)台內地登字第 0*****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 00**** 號
四、事務所名稱:陽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陽明七街 32 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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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1421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2 月 10 日至 106 年 3 月 25 日,批號
Y1060303 共 1,309 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
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
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
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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