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2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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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8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法接受。重大交通工程必須有嚴謹的驗收程序,故機捷應先通車再驗收,
驗收並需依合約規範、捷運履勘作業要點及大眾捷運法規定辦理,才是正
確的驗收方式。
(四)關於機場捷運營運前虧損,並非桃捷公司造成,因機場捷運原訂102年通
車,營運單位必須配合通車時程先完成公司設立、人員進用,交通部6次
延宕通車,導致桃捷公司無收入,造成營運前虧損。本府與交通部原有通
車協議,其中一項為計算通車前虧損,請桃捷公司將此協議未完成事項列
出,並函文交通部,要求其應履行通車前營運虧損補貼事宜。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青年諮詢委員會的參與及實踐
邱副秘書長俊銘:
(一)日後委員會提案,建議考量將是否具體可行納入類型分析說明。
(二)跨局處溝通平台,如由各局處綜合業務代表擔任,發揮效果有限;建議委
員會所提意見,可先召開本府內部分組會議討論,如可行即交付執行,如
不可行則提出說明,並於下次委員會召開時報告各提案處理情形。
(三)各項建議應著重業務層面,切勿流於空泛,青年事務局應將未來與各機關
間的分工列為重點。例如青農,如何與農業局分工?又如文化局、經濟發
展局、客家事務局、青年事務局及原民局均有文創業務,如何區隔?建議
青年事務局應趁此機會,與各機關就相關業務做明確分工,分清楚後研議
如何具體落實,如此將更加促進本會議之效益。
游副市長裁示:
本府成立青年諮詢委員會主要目的,在於廣邀在地青年表達市政意見,並與本
府相關機關建立溝通機制。目前已召開3次大會,計23項議案,已完成結案20
項,續列管3案,請相關機關持續處理。為免如邱副秘書長所提流於空泛,故
青年諮詢委員會先拜會各局處,預先協調、溝通,整體成效將更為顯著。另青
年諮詢委員會的青年意見整合平台,請各機關全力參與相關會議,並將提案落
實於具體政策面,共同為服務全市青年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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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告機關:中壢區公所
報告案由:桃園市中壢區公園及路燈業務概況
李秘書長憲明:
視覺亦是環保,國人喜用鮮艷色彩,環境充斥高彩度、炫目顏色,使街景顯得
凌亂,低彩度讓人感覺舒服且視覺不易疲勞,如日本就是高度使用低彩度的國
家。日後各機關於辦理公園設計時可參考降低彩度。
主席裁示:
(一)水務局局長建議為兼顧防止影響生態及市民夜間照明需求,親水公園可裝
設可調式燈光,應屬可行,日後請納入設計。
(二)請都市發展局協助就公園厠所及老舊建築附掛電梯之簡易型設施,簡化程
序,以縮短設置時間。
(三)民眾反映更換LED路燈後,有路燈閃爍、光度等問題,請養護工程處找出
原因,研擬改善方案;另如為線路老舊,請將線路更換納入LED路燈更換
成本計算。
(四)請各區公所落實公園路燈養護管理,並注意處理時效。
(五)請安排本人前往勘查公園整修情形。另如各區公所具代表性公園作品,需
本人勘查者,亦可直接提報。
(六)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訂巨額採購採最有利標之規定,請王副市長協助,安排
各機關有關新版最有利標的採購人員講習,請秘書長轉達王副市長。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10月1日開始接種流感疫苗,請符合資格民眾踴躍前往施打。
(二)請新聞處持續安排「ㄚ桃、園哥」於各種活動亮相。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2條、第11條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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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水尾分班辦理專案報廢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教育局針對既有社區附設幼兒園通盤檢討,若適合移置附近學校者,予
以遷移,社區活動中心以僅供單純使用為宜。
四、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
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案件時程需要調整即予調整,但不可無視問題而一調再調,如遇困難應提
出討論、解決。
(二)捷運綠線PCM案,請視10月14日工程會裁決情形,若裁決未停權即請交通
局訂出期限,儘速完成。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本府各項施政作為應依事實呈現,若議員質詢時資訊不完整或有所誤解,本府
應說明清楚;若礙於時間無法完整說明,應於結束後,透過媒體使市民知悉。
二、本市濕地眾多,且分散不同機關管理,請秘書長召開濕地管理維護及重要濕地
目前保護現況之專案會議,出席機關為農業局、環保局、水務局、工務局、都
發局、研考會及負責濕地管理的區公所,盤點本市濕地現況及未來濕地保護策
略,並做成政策決定。
拾、散會:上午10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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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9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9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10月18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頒獎
一、表揚本市參加「2016年里約奧運」優秀選手(6名)。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頒發本市「第1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4名)。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三、表揚本市榮獲「2016廣播金鐘獎」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人員、榮獲「105
年台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客語組首獎人員(2名)。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四、頒發本市「105年度各區公所區政業務考核」總排名前3名。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第一名 八德區公所
(二)第二名 新屋區公所
(三)第三名 龍潭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今日表揚本市參加「2016里約奧運」6位優秀選手,項目包括包括體操、射
擊、射箭及跆拳道等,他們在奧運場中展現不屈不撓的運動家精神,預祝所有
選手再接再厲,在2020東京奧運獲得最好成績。
二、恭喜本市「第1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4位獲獎人,獲獎代表專業、倫理表現
受到肯定,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對於提升本市不動產交易制度的信用及安全有
相當助益,有助於房地產健全化。
三、表揚本市榮獲「2016廣播金鐘獎」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及「105年台灣原
創流行音樂大獎」客語組首獎人員,期勉2人繼續為振興客家文化奉獻,讓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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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認識客家。
四、恭喜「105年度各區公所區政業務考核」總排名前3名的八德、新屋及龍潭區公
所,各區公所應向這些優異的區公所學習,做好為民服務工作。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平鎮棒球場與周邊整建工程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平鎮棒球場已歷經多次整修,訓練場地品質及環境安全均有待加強,本府
將以重建方式完善平鎮棒球場場地及設施,一次提升建築及設備,並增加
夜間照明。此外,鄰近的射箭場亦同時更新,並一併改善周邊步道及停車問題。
(二)請體育局儘量加速工程進度,並向教育部體育署爭取經費挹注。
王副市長裁示:
(一)請體育局依進度完成本案。
(二)請體育局派本案規劃相關人員或建築師陪同教育局向教育部爭取經費。
二、報告機關:八德區公所
報告案由:八德觀光行銷推廣方案
邱副秘書長:
八德地景藝術節小旅行路線,建議應持續經營並將導覽、講解等部分精緻化。
王副市長裁示:
(一)請八德區公所參考邱副秘書長建議。
(二)請八德區公所持續行銷推廣八德觀光,串聯原有的埤塘、地景、生態、傳
統文化等多樣性的觀光資源,做景點開發與活動規劃。並請文化局協助八
德區公所,規劃八德小旅行路線。
(三)請交通局協助於觀光景點加開免費公車班次,加速市區與觀光景點之連
結,提高各景點之遊客率。
(四)請交通局協助規劃設置八德區自行車道,藉由自行車道串聯觀光景點,建
立綠色休閒體系,建全八德區整體性的自行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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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觀光旅遊局鼓勵品牌連鎖旅館進駐八德,讓遊客能留宿八德,提升遠地
民眾來訪旅遊意願,增加觀光收入。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秘書長:
請各機關首長及政風處協助本府同仁瞭解及遵守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王副市長裁示:
請政風處定期宣導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以防範未然。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裁示:
工程結算才算執行完畢,請各機關遵照期程確實執行,避免執行率過低。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3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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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8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8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10月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市「105年度區公所災害防救業務訪評」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消防局
(一)特優:龍潭區公所、大溪區公所、中壢區公所。
(二)優等:蘆竹區公所、楊梅區公所、八德區公所、新屋區公所、桃園區公所
、平鎮區公所。
(三)進步獎:大園區公所、觀音區公所
二、呈獻榮獲內政部「災害防救深耕第2期計畫104年期末評鑑」特優。
-主辦機關:消防局
依序獻獎機關:
消防局、大溪區公所、平鎮區公所、龍潭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請消防局建立防災、減災、救災等三項KPI指標,作為各區公所的綜合防救災
能力之評比標準。
二、災害發生時,各區公所擔任第一線人員、物資、救災器具及裝備的統籌,並可
請求地區的國軍部隊支援,請各區公所平時與地方國軍、民政局及各救災單位
保持聯繫。
三、為感謝台電公司於梅姬颱風來襲期間辛苦搶修復電,請經發局邀請台電相關同
仁及區公所舉辦中午餐敘;此外,請台電評估沿海地區線路更新及輸配電線電
纜主幹線地下化等事項,請經發局與台電持續溝通。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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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里集會所新建、增建、改建工程執行分析
主席裁示:
(一)市府在滿足基層建設需求時,必須考量使用人口、區位、成本及後續營運
等面向,並規劃適合的量體,確保資源和預算不浪費。
(二)興建里集會所或活動中心,其土地取得方式以無償撥用為優先。
(三)集會所若僅單一里使用且興建在公園預定地上,因公園亦可做停車使用,
需謹慎考量開挖地下室的必要性。
(四)建物功能方面,在人口集中的地區,可以規劃綜合型多功能使用,結合集
會所、親子館及福利機構等,提高公有建築使用效率。
(五)關於公有建築設置電梯之地質探勘、建築物耐震詳評及消防安檢,請相關
機關務實辦理。
(六)關於新設集會所部分,議員之建議應做成會議紀錄,並請秘書長召集民政
局,評估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面向,在預算範圍內執行。
(七)各集會所的工程進度要確實掌握,並把握合理性、必要性、發揮效益等原
則興建,並合理簡化行政作業,提高行政效率,本府在預算及人力方面,
也會儘量配合。
(八)桃園、新屋、平鎮及中壢公民會館之使用對象應保有彈性。
(九)有關蘆竹區公所反應之既成道路案,請工務局向蘆竹區公所釐清既成道路
認定原則,本案應確保國有土地通行權,私人土地部分則待訴訟決議。
二、報告機關:平鎮區公所
報告案由:異域故事館設置
主席裁示:
異域故事館宜設於忠貞新村,其文化脈絡才能與魅力金三角連結,並可研議利
用附近無使用計畫之市場用地作為停車場,解決該地停車問題。
游副市長裁示:
請平鎮區公所研議加速本案工程預定期程,並將相關機關配合事項統整成甘特
圖,並請文化局全程參與及搭配。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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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副市長裁示:
請各機關掌握預算執行情形,執行率落後機關請確切瞭解原因。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頒授桃園市榮譽市民證予本市台灣華可貴(YKK)股份有限公司
吉田忠裕董事長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與信託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辦法
」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新聞處
提案案由:為「桃竹竹苗區域治理平台」成立暨簽署共同合作宣言,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裁示:
請紅燈案件機關首長親自督導辦理進度,掌握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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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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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8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8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10月1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後段)
游副市長建華(中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支援「台東尼伯特風災復原暨重建工作」有功團體。
-主辦機關:消防局
(一)御都營造有限公司
(二)傑瀚營造有限公司
(三)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四)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五)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六)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特搜大隊
(七)桃園市迅雷救援協會
(八)桃園市無上師救援協會
二、呈獻臺東縣政府及鹿野鄉公所致贈「支援尼伯特風災復原暨重建工作」感謝狀
2面。 -主辦機關:消防局聯合獻獎機關:工務局、環保局、消防局
貳、主席致詞
一、台東於今(105)年7月遭受尼伯特颱風侵襲,當時瞬間陣風高達17級,造成樹
木傾倒、房屋屋頂被掀等重大災情,因人員、機具不足,基於同胞一體,各縣
市政府發起支援到台東,本府於7月10至15日前往支援,感謝御都營造、傑瀚
營造、大才營造、養護工程處、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消防局特搜大隊、迅雷救
援協會及無上師救援協會等本府同仁、營造廠商及民間組織的參與。救災工作
不分地域,一方有難、八方支援,除展現同胞情誼外,也是地方合作,更是跨
縣市救援的成功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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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新任勞動局、原住民族行政局、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首長於今(12)
日宣誓就職,3位首長均是充滿熱情、理想及專業,具經驗的重要長才。
勞動局長王安邦為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曾任本府社會局主任秘書,協
助社會局長古梓龍落實各項福利政策,包括老人福利、幼兒福利、親子館、公
托中心、日照中心等,並協助整合升格後全市統一標準的社會及福利政策,表
現相當穩健投入,因此升任勞動局長。
原民局局長林日龍是本府資深公務員,服務將近30年,為開南大學公共事務管
理學系碩士,曾任縣府時期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副處長、本府原民局副局長及代
理局長、復興區代理區長等。林局長是原住民族業務的「活字典」,對各項原
住民族業務掌握深入細緻,對於復興區及都會區原住民族各項業務工作極為嫻
熟。另本市升格前原民局預算約為4億元,升格後提高到5億元,明年(106)
年本市原住民族人口即將突破7萬人,原民局預算更將高達7億元,為六都中預
算編列最高,顯示原民局的重要性。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坤億原任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
員,為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博士,曾任台北大學公共行政及政策學系副教授,
原代理桃捷公司董事長,因機場捷運營運前測試、改善及通車前各項準備工作
相當重要,為使工作更集中,故改為專任董事長。劉董事長於擔任研考會主委
期間,推動本市市民卡,為成功的智慧城市典範。相信透過其溝通、協調及管
理能力,除能做好機場捷運通車前準備工作外,未來如機場捷運全線Free Wi-
Fi、使用多卡通、預辦登機、行李託運等新服務,必能妥善完成。
三、關於機場捷通車說明:
(一)去年機場捷運發出4,522張派工單改善缺失,是經桃捷公司、高鐵局及中
興工程顧問公司三方確認開出,絕非浮濫、故意誇大及工程人員作弊;今
(105)年交通部改採先行進場測試,找出缺點,西門子、丸紅、川崎重
工、日立電氣等廠商工程人員都進場,合作收斂缺失,因原派工單多所重
覆,故歸納為25個領域項目、255項缺點。
(二)機捷通車無關政治操作,而是科學、專業問題,須俟安全性、穩定性標準
均達標後才能儘速通車,此為本府唯一立場。
(三)本府去(104)年何以不同意減價驗收?因去年中央政府採取「先驗收、
再通車」,驗收結束後機捷廠商即解套,問題將全留給桃捷公司,本府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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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5026113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家庭
教育中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
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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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發字第105025375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並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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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經發字第105025970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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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263619號
附件: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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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八德區大安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23453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八德區大安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八德區大安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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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六點及青創指揮部場地租金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桃青職字第105000596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及青創指揮部場地租金表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六點及青創指揮部
場地租金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六點及青創指
揮部場地租金表
局長 陳家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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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績優體育學生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獎勵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50241946號
附件:要點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績優體育學生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獎勵要點」,並
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績優體育學生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獎勵要點」
局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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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黃聖財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6615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黃聖財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黃聖財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290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8)桃縣地字第001181號
四、事務所名稱:立晟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336巷37弄13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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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復興巴陵橋暨巴陵一、二號隧道」為本市歷史建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50251375號
附件: 登錄範圍圖
主旨:公告「復興巴陵橋暨巴陵一、二號隧道」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規定。
三、桃園市105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復興巴陵橋暨巴陵一、二號隧道。
二、種類:橋樑。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復興區巴陵橋及其兩端隧道(北端近台七線45k+900
處,南端近台七線46k+200處)。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一)登錄地號:桃園市復興區彌榮段1地號、巴陵段1980地號、巴陵段1981地號。
(二)登錄本體及面積:
1、登錄本體:復興巴陵橋暨巴陵一、二號隧道。
2、登錄面積:巴陵橋及錨座(1,076.99平方公尺)、巴陵一號隧道
(554.71平方公尺)、巴陵二號隧道(629.64平方公尺),共計2,261.34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歷史文化價值者:見證北橫道路建設史,具日治時期到戰後交通
建設之歷史文化價值。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從早期的鐵線橋到日後鋼構以致大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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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拱橋,顯示工程技術發展史並具時代意義;一、二號隧道與橋樑
相連,初建於日治時期,為延續性之公路工程。
3、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充分利用地形及環境特徵;位於下巴陵地
區,跨越大漢溪溪谷,風景秀麗,具再利用潛力。
(二)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3、4款登錄基準。
六、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
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
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
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
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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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T○○○ V○○ H○○)(案件列管編號:10325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733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T○○○ V○○ H○○)(案件列管編號:1032558)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l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T○○○ V○○ H○○)103年7月13日在桃園市○○區
○○路○○巷○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
法裁處罰緩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
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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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安○(案件列管編號:103258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733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安○(案件列管編號:103258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安○103年8月24日在桃園市○○區○○路○○巷○號○樓之
○(○○○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
處罰緩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困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
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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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陳俊宇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7031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陳俊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俊宇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82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76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興路67號一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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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催繳函(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05年10月31日桃動二字第1050005939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二字第10500059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催繳函(桃園市政
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05年10月31日桃動二字第1050005939號函)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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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俊宇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7031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俊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俊宇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82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07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42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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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催繳函(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05年10月28日桃動五字第1050005920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500059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催繳函(桃園市政
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05年10月28日桃動五字第1050005920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林○○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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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催繳函(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05年10月31日桃動二字第1050005939號函)乙份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李○○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
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李○○
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李○○君
迄今仍未繳款,特依法發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李○○君)地址遷徙不
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
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檢診課(桃園
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
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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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催繳函(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05年10月28日桃動五字第1050005920號函)乙份 |
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緩及沒入林○○
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林○○
君迄今仍未繳款,特依法發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林○○君)地址遷徙不
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中壢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
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
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因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故依行政程序
法第81條,本件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笠日起發生效力。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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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重劃地區第一區整體開發單元)(環保設施專用區為水資源回收中心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50253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重劃地區第一區整體開發
單元)(環保設施專用區為水資源回收中心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
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5年11月4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5年11月17日(星期
四)上午10時整假觀音區公所4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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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觀音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或觀音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
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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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輔導補辦登記寺廟土地或建物合法化推動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502656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輔導補辦登記寺廟土地或建物合法化推動
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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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行字第1050274426號
附件: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
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二)聯絡人:陳昭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200號。
(四)電話:03-3396122分機305。
(五)傳真:03-3398812。
(六)電子郵件:1001564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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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部分住宅區及綠地用地為河 川區)(配合新街溪排水系統-福州橋至美隆橋河道拓寬治理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502596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部分住宅區及綠地用地為
河川區)(配合新街溪排水系統-福州橋至美隆橋河道拓寬治理工程)案」計畫
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5年11月8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5年12月2日(星
期五)下午2時00分假中壢區公所3樓訓練教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
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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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50270424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
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
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
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
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陳美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248@mail.tycg.gov.tw。
五、同時廢止本府105年10月27日府民儀字第1050266348號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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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50270424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
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
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
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
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陳美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248@mail.tycg.gov.tw。
五、同時廢止本府105年10月27日府民儀字第1050266348號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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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50274346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
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
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
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陳美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24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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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定訂定「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挖字第1050275591號
附件: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草案
主旨:預定訂定「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共同管道法第十七條。
三、「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
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二)聯絡人:侯廷霖。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688號。
(四)電話:03-2868579分機204。
(五)傳真:03-3019897。
(六)電子郵件:1001614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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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辦理本市各區漁會第17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50276505號
附件: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各區漁會第17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
依據: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登記資格:具有漁會法第26條之1規定資格,並無同法第26條之2暨第50條之
4第3項情事之一者(條文摘錄如附件)。
二、登記方式:申請登記漁會總幹事候聘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登記文件親自辦
理。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登記。
三、登記期間:105年11月21至11月25日每日上午9時起至下午4時止。
四、登記地點: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漁牧科)。
五、登記文件:
(一)漁會總幹事候聘登記報名表4份。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4份(正本經核對後發還申請登記人)。
(三)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4份(正本經核對後發還申請登記人)。
(四)經歷證件正本及影本4份(正本經核對後發還申請登記人)。
(五)無漁會法第26條之2各款暨第50條之4第3項規定情事之切結書正本4份。
(六)同意主管機關委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相關機關
(構)查詢候聘登記人之債信、刑案、素行及考核資料之同意書正本5份。
六、相關登記文件請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法規─漁業目」網站下
載,或向本府農業局漁牧科洽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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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 第105年第20期第61、62頁 |
修正 第105年第20期第61、62頁
有關105年10月18日府環事字第1050252903號令訂定之「桃園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許可證審查原則」,因原刊登之審查原則有部分文字誤植,在此以修正資
料重新刊登。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50252903號
附件:「桃園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審查原則」
訂定「桃園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審查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審查原則」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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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本市大園區「沙崙里、北港里、圳頭里、海口里、溪海里、和平里、橫峰里及五權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10月28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2554932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市大園區「沙崙里、北港里、圳頭里、海口里、溪海里、和平里、橫
峰里及五權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10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5年10月14日桃市園戶字第105000443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大園區「沙崙里、北港里、圳頭里、海口里、溪海里、和平里、橫
峰里及五權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10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
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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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老街溪右岸斷面51-52、53-54河川治理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256382號
附件:如主旨(第2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主旨:公告「桃園市老街溪右岸斷面51-52、53-54河川治理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
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
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第2點。
公告事項:105年9月30日「桃園市老街溪右岸斷面51-52、53-54河川治理工程」用
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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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3965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洪○○君,因該郵件無
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10月1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
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3954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莊○○君,因該郵件無
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10月1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
定送遠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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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105年9月9日府社兒字第10502253271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502637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5年9月9日府社兒字第1050225327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蔡○○君,67年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3043****)因違反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規定,本府於105年9月2日以府社兒字第
10502197331號裁處書裁處蔡君新臺幣1萬元罰鍰,復於105年9月9日以府社
兒字第10502253271號函更正上開裁處書主旨姓名蔡○璿君為蔡○叡君。因
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17馮小姐)領
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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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06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暨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502551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6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暨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
公告事項:
一、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3,692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金額:每人每年新臺幣7萬5,000元整。
2、不動產金額:每戶新臺幣360萬元整。
二、中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1.5倍: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538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金額:每人每年新臺幣11萬2,500元整。
2、不動產金額:每戶新臺幣540萬元整。
三、申請人原符合105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
不動產筆數、地號及地目未變更者,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
第3項規定之限制。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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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教育類志願服務獎勵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50258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教育類志願服務獎勵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
辦法」,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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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龜山都市計畫「龜山區明興段103-1、104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一案,測量工程(修正C101至C365至C365-1及S54至S140-1樁位」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2626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龜山都市計畫「龜山區明興段103-1、104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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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釘一案,測量工程(修正C101至C365至C365-1及S54至S140-1樁位」樁位
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10月2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
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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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5年度桃園市龜山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及污染管制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502541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5年度桃園市龜山柴油車
動力計排煙檢測及污染管制計畫」。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5年9月12日起至106年9月1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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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龜山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驗作業及廠區經營。
(二)柴油車路邊攔查檢驗及相關污染管制作業:於車(機)場、站、道路、
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目測判
煙、不定期檢測或檢查,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
點接受檢驗。
(三)推動空氣品質淨區柴油車管制及相關監控設備操作維護業務。
(四)移動污染源管制策略擬定及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五)移動污染源資料庫之建立、維護、更新作業。
(六)配合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七)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謝郁珍,電話:
(03)3386021分機1230。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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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訂正南崁地區都市計畫茄苳溪順水左岸(茄苳溪與南崁溪會流口)都市計畫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256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訂正南崁地區都市計畫茄苳溪順水左岸(茄苳溪與南崁溪會流口)都市
計畫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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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民國105年10月26日起公告30天。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料)公告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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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內)」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2626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內)」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
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第2點。
公告事項:105年9月23日「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內)」用地取得第1場
公聽會會議紀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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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105年度第二批中壢區大江段246地號等18筆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63639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105年度第二批中壢區大江段246地號等18筆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
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
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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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外)」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2626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外)」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
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第2點。
公告事項:105年9月23日「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外)」用地取得第1場
聽會會議紀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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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105年度第二批中壢區大江段246地號等18筆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 |
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06年2月1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
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存入專戶起,
至民國115年10月20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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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復興區高遶段812-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26349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復興區高遶段812-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
位測釘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11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
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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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桃園市地下水含氯有機污染場址污染調查及應變必要措施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2557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桃園市地下水含氯有機污染場址污
染調查及應變必要措施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105年9月21日起至107年3月20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本市中壢工業區及幼獅工業區污染關聯性不明或污染來源不明確之含氯
有機污染場址,計四處污染區域補充調查及幼獅工業區預警網3號井先
期模場試驗。
(二)本項地下水採樣與檢驗測定工作,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
行;微生物族群種類與數量分析,由國立成功大學協助執行。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二)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4段195號。
(三)聯絡電話:(03)5732983。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呂佳玲,
電話:(03)3386021分機1328。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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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王○○(案件列管編號:10126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7268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案件列管編號:10126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於101年9月10日在桃園市○○區○○街○○號○樓,為警
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緩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
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 、
承辦人:警務員馬士軒)。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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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402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8月29日至105年9月23日,批號Y1050906共
85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
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
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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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50266348號
附件: 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
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
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
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
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陳美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24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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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50266348號
附件: 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
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
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
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
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陳美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24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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