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2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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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9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邱副秘書長俊銘:
補充列管1案,奉市長指示就各原代表會辦公廳舍之使用,請社會局加快提前
親子館之進行期程,衛生局及秘書處就原桃園代表會之運用,請儘速定案後執行。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相關局處掌握時效。
(二)就本府各局處之辦公室遷出預算保留部分,請秘書長整合本案。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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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9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9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11月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獎
一、頒發本府「105年度耕地三七五租約定期業務督導考核」前三名公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第一名 楊梅區公所
(二)第一名 八德區公所
(三)第二名 大溪區公所
(四)第二名 中壢區公所
(五)第三名 大園區公所
二、頒發本府「105年度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考核」前三名公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第一名 大園區公所
(二)第二名 楊梅區公所
(三)第二名 八德區公所
(四)第三名 中壢區公所
(五)第三名 大溪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截至105年6月底止,租約件數計1,922件、耕地筆數
6,826筆、總面積1,474公頃。本項業務為傳統延續性業務,攸關民眾權益,租
約變更或終止態樣多,處理程序繁複,請各公所持續協助辦理,使租佃雙方權
益皆能獲得保障。另關於租佃委員的選任,如須新聘請儘量考量具協調能力者。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各區公所負責第一線查報。因現行法規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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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時代需求,且都市計畫未涵蓋所有土地面積,以致造成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
情形。對於此類案件應採分級分類方式管理,如一般家庭、民生使用,於一定
面積內,可採取行政裁量務實處理;但如影響環境、公共安全或大型違規營業
等,則要優先查處,請秘書長研議具體管理辦法。
三、8公里免費公車規劃以培養運量,增加市民福利為目標,穩健推動,以「買1送
1」方案、服務偏鄉地區民眾為優先原則,請向議會清楚說明,請交通局全力
以赴。另請交通局檢視樂活巴士營運路線,檢討較無效益路線,研議調整時可
與區公所協調;未來並應逐步整併公車乘車優惠與樂活巴士政策,以提升公共
運輸使用率。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從失業率看桃園市的就業狀況
主席裁示:
(一)桃園工廠登記有1萬1,070家、公司登記有5萬5,689家,計29個工業區,就
業人口約有100萬8,000人,失業人口約4萬2,000人,失業率約4%,失業的
可能原因為產業轉型、逢畢業季等因素;青年失業原因則是學用落差、技
職專長與產業無法配合等,另首度就業的薪資偏低,亦造成青年就業流動
率偏高。
(二)本府在就業輔導方面,編列包含市預算5,000萬元及中央就業安定基金1億
5,000萬元,合計約2億經費;請勞動局充分掌握預算,加強就業媒合,包
括打工權益保障宣導、求職求才活動宣導及特定就業部分,如婦女、中高
齡、身障、外配及更生人等就業輔導。
(三)請加強職業訓練,職訓多元化,並可與中央職訓單位多加合作。
(四)「青年安薪就業讚方案」首度就業補助計畫及就業促進津貼,請勞動局檢
討實施成效。另如原住民族行政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及青年事務局等
相關就業方面均可與勞動局結合。
(五)因應新修正「勞動基準法」休假及例假規定,請勞動局撥用人力宣導,讓
企業及勞工都能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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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為提升本市就業服務整體效能,降低失業率,請本府各相關機關配合協助如下:
1.勞動局持續辦理徵才活動、就業媒合、失業者職業訓練及運用各項就業
促進工具。
2.社會局協助特定對象之就業轉介,包括新住民、中低收入戶、二度就業者。
3.原民局協助原住民族職訓輔導及就業促進。
4.教育局協助國、高中勞動法令向下扎根、未升學青少年關懷扶助、高中
職與大專院校之聯繫平台。
5.經發局協助調整產業結構,開發就業職缺計畫。
6.青年局協助青年創業及職涯發展。
7.主計處訪查員於人力資源調查中,協助轉介失業民眾。
二、報告機關:龜山區公所
報告案由:龜山區大華里集會所2樓增建親子館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親子館可落實推動托育服務,提供未滿7歲幼兒教育資源相關服務,以地
方生活圈為基礎,考量交通便利性、人口結構等因素,提供多元化托育服
務,支持家庭育兒。
(二)親子館的功能主要是藉由建置社區化、安全、免費且優質的親子互動環
境,使照顧者能夠就近取得育兒資源及專業教導諮詢服務,進而減輕照顧
孩子的壓力。
(三)親子館服務對象為未滿7歲的幼兒及其照顧者,親子館遊憩空間應考量幼
兒年齡差異及各發展階段心理需求、氣質行為表現,進行空間規劃,以促
進幼兒發展。
(四)親子館分為室內及戶外空間,讓親子不只可使用室內設施,更能享受陽光
浴。同時,各空間的色彩搭配,也應配合幼兒年齡發展,包括視覺、感官
及生理發展設計。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花彩節感謝各區公所及各里之協助,並請同仁協助廣為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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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14條及編制表案,提
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新屋國中改制高中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活動中心、特教
園區(含情境教室)及教職員工餐廳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文化局「桃園市立美術館工程案」,請工務局持續協助。
(二)經發局「航空城會展中心案」,請注意與國發會整體概念互相配合。
捌、臨時動議
邱副秘書長俊銘:
本次花彩節特別感謝文化局、交通局、觀光旅遊局及新聞局之協助。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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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9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9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10月25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鄭侑蕓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體育特殊貢獻獎-桃園市體育會理事長。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表揚本市參加「2016大邱國際美容美髮大賽」、「日本東京創新天才發明展」
獲獎師生等5人。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三、呈獻榮獲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4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締造本府年年得
獎、14連霸佳績。(獻獎機關:地政局)
-主辦機關:秘書處
貳、主席致詞
一、今日表揚「本市體育特殊貢獻獎-桃園市體育會葉政彥理事長」,並頒贈「功
在體壇」木匾,特此肯定葉理事長對打造台灣及本市喜歡運動、注重運動的風
氣,有不可抹滅的貢獻。葉理事長經歷包括桃園市工業會理事長、網球委員會
主委、中華民國網球協會理事長、中華民國藤球協會理事長、亞洲藤球總會及
國際藤球總會的副會長,實為國內網球運動之重要推手;自本府成立體育局以
來,更是不遺餘力協助發展體育活動,使本市全民運動及競技運動等,皆有蓬
勃的發展,期勉葉理事長未來持續與本府協力,打造本市成為體育城市、健康
城市。
二、恭喜本市參與韓國「2016大邱Beauty Expo國際美容美髮大賽」及「2016年第
30屆日本東京創新天才發明展」之獲獎師生,其中由萬能科技大學范姜慧珍主
任帶領李嘉華、盧凡宇、林芳靖等同學,共獲得6金3銀,此佳績代表技職教育
邁向新的里程碑,這是萬能科大的驕傲,更是桃園的光榮,期勉萬能科大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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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容彩妝方面,持續領導及創造流行,讓本市接軌國際、耀眼世界。另邱
祥瑋同學以「車輛追撞警告系統」榮獲2016年第30屆「日本東京創新天才發明
展」金牌獎,邱同學為桃園市台南同鄉會第三代子弟,此次獲獎值得予以肯
定,未來可將早期同鄉會離鄉背井到本市建立家業的心情編撰成故事集,除了
使後代瞭解創業的艱辛,也可讓感人故事持續流傳。
三、地政局榮獲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4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代表著機關文化
成熟、行政品質優異,期勉地政局未來持續努力保有這項優質且光榮的傳統。
四、請游副市長協助整合以下兩個專案報告,並安排1次會議進行討論,第一為針
對私人申請工業產專區之案件,請經發局彙整相關資料,以利了解需協助及應
把關部分。第二為有關本市公私立電影院設置之申請計畫。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2016桃園購物節
主席裁示:
(一)請經發局加強塑造產品形象,包括:特展產品、日本產品、台酒產品及離
島產品等。另各機關提供之贈品亦應廣為宣傳。
(二)請新聞處針對購物節活動及桃園酒廠特色亮點,加強宣傳以強化行銷能量。
(三)請交通局配合活動預估人潮,增加接駁公車數量以便利旅客運輸。
二、報告機關:楊梅區公所
報告案由:道路品質精進執行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各區公所針對道路養護之排序評估,可加重民代建議之權重並配合公所人
員場勘後綜合專業進行評估。
(二)請各區公所研議明年招標訂定契約時,縮短契約中規範颱風後之巡察期限。
(三)針對各區公所工務人力不足的問題,可於合約規範廠商派遣駐點人員,亦
利廠商履約品質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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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針對公所辦理除草驗收時,可邀請在地里長提供意見,除確保施工品質
外,亦可貼近地方民意。
(五)請公所持續配合本府有關「整合道路普查系統」政策之施行,以強化整體
道路管理績效。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有關高公局於105年10月27日晚間11時至10月28日上午6時,進行「遠通公司辦
理跨越國道1號高速公路門型鋼構吊裝作業」,國道1號部分路段請各機關首長
隨時留意最新動態;如遇有延誤開放之情事,請警察局、交通局透過新聞聯絡
人機制通報新聞處。
二、人事處今日(105年10月25日)下午4時於1602會議室舉辦之「性別主流面面觀」
講座,請各機關首長等踴躍出席。
三、有關桃捷公司105年11月2日下午3時辦理之機場捷運營運視察,歡迎各機關首
長共襄盛舉。
四、請衛生局針對本市觀音區樹林社區通過國際安全社區認證中心授證一事,研議
安排專案報告,藉以推廣其他區公所參考。
五、請各機關首長提升預算審查之執行率及達成率。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
」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龍潭區五福段371-1地號市有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新聞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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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目前每月進行的重大工程追蹤,針對有疑義案件皆依一定程序審查,請各相關
機關按照期程積極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3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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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9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9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11月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王副市長明德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頒獎
一、表揚本市105年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共15位。
-主辦機關:教育局
貳、主席致詞
獲獎的各位都是由教育局組成訪視小組實地訪查,最後經過遴選會議後提報入
選,各位的奉獻是社會大眾學習的模範,也是支撐轉動美麗臺灣的能量來源。
辦理這項活動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各界推舉推展社會教育之代表,以獎勵表揚方
式,闡揚各位長期致力於各界耕耘之成效,社會教育的推動不只是政府的工
作,更需要許多人民、團體、村里與社區一起努力,在這裡要感謝你們的無私
奉獻,才讓這個社會能夠更和諧、更安定。
各位都是推展社會教育之楷模,也希望能借用各位的力量,讓更多愛心傳播出
去,讓我們社會更美好。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復巴有愛 整合無礙
主席裁示:
(一)因目前仍有訂不到復康巴士的情形,請交通局會同社會局研議需求分級分
流機制,例如:中重度者優先搭乘,輕度或其他程度者則可利用愛心計程
車或無障礙計程車等方式,以滿足身心障礙者乘車需求。
(二)就司機招募不易導致部分車輛閒置之問題,請社會局積極督促營運廠商招
募司機,並請交通局提供社會局相關建議,使車輛儘快投入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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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復康巴士營運服務係由社會局執行,惟車輛營運管理並非社會局專
業,係應由社會局或交通局主辦,請秘書長邀集相關單位協調。
二、報告機關:蘆竹區公所
報告案由:蘆竹生命紀念園區專題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
殯葬方式應節制土葬,以推廣樹葬為主體,另本園區之服務設施規劃極佳。
主席裁示:
(一)幼有所養、壯有所用、老有所終,生老病死是每個生命必經的過程。掃墓
祭祖不僅表現慎終追遠,更含有緬懷先人及飲水思源之意。本園區因應近
年來國人環境保護意識抬頭,進行多元葬區開發,可兼顧生態與環境發展
的目標,並具有生命教育的意義。
(二)本案預計106年完工後,能有效解決目前葬區不足及雜亂情形,提供更優
質的服務。
(三)就褚區長所提於本園區建置禮廳之需求,請民政局整體考量規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府各局處應務實處理預算分配數,編列預算即應同時規劃各專案之工作
內容、預算多少、完成期程等項目,並且應將工程期程規劃提前進行。
(二)機場捷運部分站名是否更改部分,請桃捷公司及交通局未來研議。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妨礙交通車輛移置保管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高原國小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東棟教室、南棟教室等校
舍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第5條案,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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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73063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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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6165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268890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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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6993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6955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7136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五條附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7834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五條附表。
附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五條附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經濟部、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504605180號
台內消字第1050074748號
修正「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附修正「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部長 李世光
部長 葉俊榮
|
◆ 制定「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76355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8581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
附「桃園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28450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蓄水建造物拆除審核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8103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蓄水建造物拆除審核辦法」。
附「桃園市蓄水建造物拆除審核辦法」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8579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
附「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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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依法登記」,係指經營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或零售業務者,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相關規定申請設立登記,並應登記液化石油氣供應業為所營事業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圓105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502133630號
石油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依法登記」,係指經營液化石油氣經銷、
分裝或零售業務者,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相關規定申請設立登記,並應登記液
化石油氣供應業為所營事業(業務);另該款所稱「經營」,係指經常性買入賣出之
營業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就買入賣出之營業行為,必須有經常反覆為之,以圓獲利
之意,且客觀上足以判斷行為人已開始從事該業務。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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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50283366號
附件: 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
表」;「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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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24862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救災裝備器材管理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5004070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救災裝備器材管理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救災裝備器材管理規範」
局長 胡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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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樹木保護審議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050274397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樹木保護審議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樹木保護審議會設置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新行字第105028708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及附表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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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函
受文者:本市復興區公所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5025918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自
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一份。
正本:本市復興區公所、本市各市立國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本府法務局、本府教育局各科室(本府教育局小教科除外)(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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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5024553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一份。
正本: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副本:本府法務局、本府教育局各科室(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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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公共行政役服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民兵字第105027245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公共行政役服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公共行政役服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要點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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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字第1050275594號
附件:桃園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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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050018366號
附件:
修訂「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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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及「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及青埔運動公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616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及「桃園縣
桃園國際棒球場及青埔運動公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
附屬設施收費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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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730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
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
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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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非都市土地)」第2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269123號
附件:
主旨:興辦「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非都市土地)」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述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5年11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
三、地點:本市桃園區西埔里集會所(桃園市桃園區富國路681巷22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
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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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市土地)」第2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2691231號
附件:
主旨:興辦「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市土地)」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述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5年11月21日(星期一)上午11時15分。
三、地點:本市桃園區西埔里集會所(桃園市桃園區富國路681巷22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
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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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2688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
費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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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復興巴壟橋紀念柱」為本市歷史建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50264574號
附件:登陸範圍圖
主旨:公告「復興巴壟橋紀念柱」為本市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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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規定。
三、桃園市105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復興巴壟橋紀念柱。
二、種類: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復興區巴陵一號隧道入口旁(復興端,近台7線45k+900處)。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一)登錄地號:桃園市復興區彌榮段1地號。
(二)登錄本體及面積:
1、登錄本體:復興巴壟橋紀念柱及其基座。
2、登錄本體面積:3.14平方公尺。
3、保存範圍:33.6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具歷史文化價值者:日治時期為紀念巴壟橋鐵線橋所設之紀
柱,與日後巴陵橋暨一、二號隧道,共具日治時期到戰後交通建設之
歷史文化價值,見證北橫道路建設史。
(二)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款登錄基準。
六、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
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
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
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
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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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7065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
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皆受處分人吳○○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
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
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
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
小隊長朱宏斌)。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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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伍李○○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5年11月10日桃動五字第1050006180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500061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伍李○○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5年11
月10日桃動五字第1050006180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5年10月27日經民眾於本市平鎮區○○路○段拾獲伍李○○君所有犬隻
(晶片號碼:900138000469555)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5年
10月27日桃動五字第1050005947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5年11月10日以桃動
五字第1050006180號函通知伍李○○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伍
李○○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高雄市鳥松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
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
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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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葉○○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催繳函(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05年10月28日桃動五字第1050005918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500060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葉○○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催繳函(桃園市
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05年10月28日桃動五字第1050005918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陳葉○○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
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陳葉
○○君所有貓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陳葉
○○君迄今仍未繳款,特依法發函催繳,又因應受送達人(陳葉○○君)地址
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
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
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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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胡倉豪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7778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胡倉豪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胡倉豪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9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08號
四、事務所名稱:東豪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長春二路205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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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撤銷本市中壢區「永泰路更名為永成路」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2763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本市中壢區「永泰路更名為永成路」一案。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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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中壢區公所105年11月4日桃市壢民字第10500610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公告撤銷道路更名核定生效日期:105年11月8日。
二、本市中壢區洽溪里「永泰路更名為永成路」於104年10月16日核定在案,105
年11月8日撤銷前揭道路更名並核定生效。
三、有關旨揭撤銷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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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502591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
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
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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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763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
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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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府衛藥字第1050276621號
被懲戒人:陳○○
出生年月日:民國30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N101******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王○○○○○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八德區○○路○段○○○號○樓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N10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於104年8月、10月間實地查核「王○○○○○診所」管制藥品
之使用情形,發現該診所之○姓醫師於103年1月至8月間涉及長期大量開立
AMPRAZOR管制藥品自用,且處方天數未到又重複開立處方,其處方用法用量嚴
重超過醫療常規,移請衛生福利部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經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月7日FDA管字第1040059509號審議結果為涉屬非為正當醫
療目的之行為。經查陳○○時任該診所之執業藥劑生(任職期間:民國101年12
月14日至103年12月2日),應負有管制藥品管理及確認處方箋合理性之責,另
依藥學倫理規範第5條:「藥師為增進病患權益及用藥品質,應發揚藥師倫理
與專業精神,維持醫療秩序與風紀……」惟陳君於執業期間竟未發現該診所醫
師大量開立管制藥品自用之情事,顯有疏漏,涉違反藥師法及藥品優良調劑作
|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府衛藥字第1050276621號
被懲戒人:陳○○
出生年月日:民國30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N101******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王○○○○○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八德區○○路○段○○○號○樓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N10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於104年8月、10月間實地查核「王○○○○○診所」管制藥品
之使用情形,發現該診所之○姓醫師於103年1月至8月間涉及長期大量開立
AMPRAZOR管制藥品自用,且處方天數未到又重複開立處方,其處方用法用量嚴
重超過醫療常規,移請衛生福利部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經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月7日FDA管字第1040059509號審議結果為涉屬非為正當醫
療目的之行為。經查陳○○時任該診所之執業藥劑生(任職期間:民國101年12
月14日至103年12月2日),應負有管制藥品管理及確認處方箋合理性之責,另
依藥學倫理規範第5條:「藥師為增進病患權益及用藥品質,應發揚藥師倫理
與專業精神,維持醫療秩序與風紀……」惟陳君於執業期間竟未發現該診所醫
師大量開立管制藥品自用之情事,顯有疏漏,涉違反藥師法及藥品優良調劑作
|
業準則之相關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5年3月25日約談陳君表示略以:「……
當時我有發現○醫師處方不當行為,有告知她不能,但我是她聘請的,根本不
會聽我的,所以當時我有拒絕調劑,因而離開該診所,收到函文我有去找○醫
師是怎麼一回事,她便提供給我陳述書,證明我當時確實有勸告她……」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5年10月25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拒絕調劑,我就不做了……我跟他說這部分我不能調
劑,會有責任……無法溝通我就離職了……」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
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之1條第1項第1
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學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藥師為增進病患權益及用藥品質,應發揚藥師倫
理與專業精神,維持醫療秩序與風紀,同時也應尊重其他相關醫事人員的專業
與尊嚴。」
二、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三、藥師法第21之1條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
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
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
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
業準則之相關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5年3月25日約談陳君表示略以:「……
當時我有發現○醫師處方不當行為,有告知她不能,但我是她聘請的,根本不
會聽我的,所以當時我有拒絕調劑,因而離開該診所,收到函文我有去找○醫
師是怎麼一回事,她便提供給我陳述書,證明我當時確實有勸告她……」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5年10月25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拒絕調劑,我就不做了……我跟他說這部分我不能調
劑,會有責任……無法溝通我就離職了……」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
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之1條第1項第1
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學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藥師為增進病患權益及用藥品質,應發揚藥師倫
理與專業精神,維持醫療秩序與風紀,同時也應尊重其他相關醫事人員的專業
與尊嚴。」
二、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三、藥師法第21之1條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
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
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
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市長 鄭文燦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
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市長 鄭文燦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
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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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府衛藥字第1050276851號
被懲戒人:葉○○
出生年月日:民國75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5******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統○○○○○○○○○○○○○○○○○○公司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大溪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A125******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停業一年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0月21日及103年10月24日至統○○○○○○○○○○○○○
○○○○○公司實地查核皆未見管理藥師葉○○親自執業(任職期間:民國99
年2月11日至103年11月20日),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11月21日約談葉○○藥師
之代理人侯○○說明:「……103年10月24日因生病請假……近2周因私事出
國……」等云云,經查入出境紀錄,葉君於103年8月8日搭班機號碼C○○○○
出境至103年8月26日入境,於103年9月2日出境至105年3月10日仍未入境,經
比對該藥師出入境紀錄及統○○○○○○○○○○○○○○○○○○公司所
提出的執業時間,查葉君於出國時間(103年8月8日至8月26日;103年9月2日
至11月21日)仍有該公司排班紀錄(103年8月9日、8月23日、9月5日、9月13
日、9月17日、9月19日、10月4日、10月14日、10月17日、10月19日、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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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府衛藥字第1050276851號
被懲戒人:葉○○
出生年月日:民國75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5******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統○○○○○○○○○○○○○○○○○○公司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大溪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A125******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停業一年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0月21日及103年10月24日至統○○○○○○○○○○○○○
○○○○○公司實地查核皆未見管理藥師葉○○親自執業(任職期間:民國99
年2月11日至103年11月20日),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11月21日約談葉○○藥師
之代理人侯○○說明:「……103年10月24日因生病請假……近2周因私事出
國……」等云云,經查入出境紀錄,葉君於103年8月8日搭班機號碼C○○○○
出境至103年8月26日入境,於103年9月2日出境至105年3月10日仍未入境,經
比對該藥師出入境紀錄及統○○○○○○○○○○○○○○○○○○公司所
提出的執業時間,查葉君於出國時間(103年8月8日至8月26日;103年9月2日
至11月21日)仍有該公司排班紀錄(103年8月9日、8月23日、9月5日、9月13
日、9月17日、9月19日、10月4日、10月14日、10月17日、10月19日、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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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0月24日及10月26日)。案經葉君105年3月10日提出陳述意見書表示略
以:「……為強化個人藥事專業照護能力及拓展個人職涯規畫…本人於103年
9至10月期間告假出國修習新知……因此於貴局查核期間未能在店……」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提出答辯或於105
年10月25日到會陳述。案經被懲戒人於105年10月10日及10月22日分別以書面
及電子郵件陳述略以:「……為強化個人藥事專業照護能力及拓展個人職涯規
畫……本人於103年9至10月期間告假出國修習新知……」及「……沒有能找到
當時請假的單據……我記得當時幾次請假時我人在東京和LA,我是打越洋電話
回去請假的……」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之1條第1項第3款
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事法第28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
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
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西
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二、藥學倫理規範第45條規定:「藥師不應將藥師證件提供予藥師未能確實駐店管
理之藥商或未能親自執行藥師業務之醫療機構,以維護藥師專業職責。」
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四、藥師法第21之1條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
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
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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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0月24日及10月26日)。案經葉君105年3月10日提出陳述意見書表示略
以:「……為強化個人藥事專業照護能力及拓展個人職涯規畫…本人於103年
9至10月期間告假出國修習新知……因此於貴局查核期間未能在店……」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提出答辯或於105
年10月25日到會陳述。案經被懲戒人於105年10月10日及10月22日分別以書面
及電子郵件陳述略以:「……為強化個人藥事專業照護能力及拓展個人職涯規
畫……本人於103年9至10月期間告假出國修習新知……」及「……沒有能找到
當時請假的單據……我記得當時幾次請假時我人在東京和LA,我是打越洋電話
回去請假的……」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之1條第1項第3款
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事法第28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
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
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西
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二、藥學倫理規範第45條規定:「藥師不應將藥師證件提供予藥師未能確實駐店管
理之藥商或未能親自執行藥師業務之醫療機構,以維護藥師專業職責。」
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四、藥師法第21之1條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
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
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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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
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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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
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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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426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
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9月23日至105年10月29日,批號YI051011
共104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
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 長 高邦基 出國
副局長 陳文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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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圈105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520211690號
附件:「省水標章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自來水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
址:ht1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三、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40873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2-89415081;04-22501598。
(四)傳真:04-22501619。
(五)電子郵件:a640090@wra.gov.1w;a66014O@wra.gov.tw。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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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502455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
選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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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本市污染環境行為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2772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本市污染環境行為。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指定清除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有礙環境衛生或國民健康之虞者,
為污染環境行為:
(一)未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核准,直接或間接將廣告物張掛、懸掛、黏
貼、釘定、彩繪、夾附或放置於戶外地面、道路、人行道、騎樓、公共
設施、樑柱、牆籬、欄干、門牌、水電瓦斯計量設施、對講機、消防器
材、信箱外框、信箱上方、門框、門縫、門把、門首或其他定著物上。
(二)免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之廣告物,未妥善管理而有破損、脫落。
(三)建築物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善盡清潔維護之責,致遭
他人將廣告物或其他有礙觀瞻之物張掛、懸掛、黏貼、釘定、彩繪、夾附
或放置於建築物或公共設施上,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四)公私有空地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善盡清潔維護之責,致有下列
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1、雜草叢生,超過一公尺以上未為修剪。
2、停放廢棄車輛。
二、本公告所稱廣告物,係指各種旗幟、布條、帆布、傳單、海報、紙張、指示
標誌或其他材質之廣告;所稱公共設施包括號(標)誌桿、路燈桿、電桿、
變電箱、電信設備箱、公共電話、電話亭、候車亭、站牌、行道樹、橋樑或
其他供公共目的使用之設備。
三、本公告自公告日施行。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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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858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
座談會實施辦法」,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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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284931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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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國保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502851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國保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廣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黃國保。
三、開業證書字號:(94)桃市估字第000001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富國路649-6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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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2845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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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 |
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裁量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
畫法案件裁罰基準」,旨揭裁量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裁量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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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857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
補助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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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經濟部水利署106年度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52021220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經濟部水利署106年度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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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7條第1項。
公告事項:經濟部水利署106年度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如附件)。
部長 李世光 公出
政務次長 沈榮津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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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試辦桃園市柴油車保養檢修認證合格地點」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502761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試辦桃園市柴油車保養檢修認證合格地點」。
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4條。
公告事項:
一、試辦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試辦內容:桃園市油車保養檢修認證合格公司名稱及地點如下:
(一)香港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壢服務中心,地址:桃園市中
壢區中正路2段249號。
(二)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吉林路1號。
(三)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158號。
(四)台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41-1號。
(五)友順興汽車有限公司,地址:桃園市蘆竹區長興路4段16號。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柴油車不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公示之認證保養廠。
三、試辦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四、本公告如有異動,本府得隨時公告修正之。
五、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
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11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31。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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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2826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
理辦法」,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爰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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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桃園市政府105年11月14日府民兵字第1050272459號令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兵字第1050287328號
附件:
主旨:更正桃園市政府105年11月14日府民兵字第1050272459號令。
公告事項:原載「桃園市公共行政役服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要點第五
點」,應更正為「桃園市公共行政役服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分發服役作
業要點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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