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2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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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9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9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11月2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鄭侑蕓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參加「105年度教育部教學卓越獎」獲獎團隊。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金質獎Professor國際領航者(大園國際高級中學)
(二)金質獎ACE藝文團隊(內壢高級中學)
(三)金質獎聲光世界王(東安國民小學)
(四)銀質獎創造壢團隊(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
(五)銀質獎彩虹沙拉派(東安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六)佳作 綠油油團隊(瑞祥國民小學)
二、表揚本市「105年度各機關績優事務人員」等5人。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三、呈獻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
及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特優。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大園國際高中、內壢高中、東安國小、中壢高中、東安國小附設幼兒園及
瑞祥國小等6校教學團隊,參加「105年度教育部教學卓越獎」獲得3金2銀1佳
作,不僅展現教育專業、提升教育品質並建立教學典範,是本市教育領先的指
標。未來請教育局持續支持學校,融合老師的專業、創意及熱情,帶動教育成
長。
二、今日表揚本市「105年度各機關績優事務人員」,本府以各類人員百分之一比
例遴選出績優工友3名、技工1名、駕駛1名,共5位楷模人員,每位事務人員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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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政府部門不可或缺的螺絲,在看不到的角落發揮重要作用,認真負責及默默
服務的態度,深獲肯定,感謝上述人員為本市的進步寫下註腳,更成為其他事
務人員的典範。
三、本市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
護及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特優獎項,這也是自升格為直轄市以來連續兩年
評定為特優。本府近兩年積極進行環境污染防治計畫,不僅大幅降低河川污染
與海洋污染指標;在土壤方面,透過執行「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排客土改善
計畫」,全盤調查並分階段治理,逐項改善桃園的環境污染;空氣品質污染方
面,除致力增加綠色運具達到低碳城市外,亦致力推廣空氣品質淨化區(環保
公園)設立,日後仍請環境保護局針對以下工作進行努力:
(一)針對重大固定污染源區建立透明公開的資訊,讓全民共同監督,如:在桃
園煉油廠附近設置足量的空氣品質監測站,並建立APP供市民下載,讓空
污監測透明化。
(二)請環保局研議相關措施,以配合環保署之細懸浮微粒(PM2.5)管制計畫,
如:在本市工業區周邊廣設「空氣盒子」輔助監測。
(三)請環保局針對工廠將燃煤更改為燃氣所需之設備更新費用酌予補助。
(四)請環保局研議空污減量相關獎勵措施,以減少工廠對能源的依賴,如:工
廠用電量減少,其空污費也隨之減少。
四、英國搖滾天團「酷玩樂團」(Coldplay)在本府積極爭取下,將於明(106)
年4月12日在桃園高鐵站前廣場舉行Coldplay 2017年「A Head Full of
Dreams Tour」演唱會,這是Coldplay成軍20年來,首度來台開唱,演唱會當
天預估將湧入超過4 萬人次,可望帶動桃園的國際能見度。請邱副秘書長召開
專案協調會議,由新聞處擔任統籌窗口,並請桃捷公司在機場通車的前提下,
專案研議配合演唱會時間,加開班次及調整收班時間,強化樂迷疏運服務;交
通局協調台鐵、高鐵加開車次,規劃接駁巴士,協調民間停車場,並在不影響
秩序及安全的前提下,研議開放路邊停車;警察局協助現場交通管制;消防局
負責消防車、救護車待命並協助煙火施放等安全消防作業;衛生局協助設置救
護站;環保局協助設置流動廁所,若有延伸費用則可透過專案進行協調;經發
局協調電信業者,確保網路暢通以及協助攤販申請合法設置;觀旅局則可搭配
演唱會,推出旅遊套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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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據統計,今(105)年六都1至10月房地產交易量較去年同期減縮,其中唯
一交易數量沒有減縮的即為本市,顯示移居桃園已經成為潮流,本府會持續努
力,除開展本市各項重大建設,更透過完備交通、環保、文化、教育、體育等
各種設施,改善生活品質,強化生活機能,帶動本市持續成長。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助實施計畫執行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此計畫鼓勵本市學生就學,不因家庭因素而有後顧之憂,落實學生適性導向之
學習,請教育局積極辦理此計畫,保障本市年輕學子升學權益。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學校工程執行及教育局督導管制考核機制精進措施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工務局針對本市不同工程之規模與特性,訂定合理的工程期程,供市府
各局處遵循。
(二)請教育局研議將工程之前期行政作業階段納入考量,以建立完善之期程規劃。
(三)工程的需求及規劃應求務實,設計理念應於設計前期決定
,避免過度干涉施工,造成期程之延宕。亦請文化局、客家事務局及體育局參
照辦理。
(四)工程進行過程中間若與廠商有需協調情事,可透過法務局之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儘快排除。
(五)務必加強承辦人員的教育訓練,並擬定相關配套之福利措施,減少人員之
流動。
三、報告機關:大溪區公所
報告案由:認識大溪的古道、步道現況分析及檢討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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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歷史古道修繕維護,請文化局主政,工務局及大溪區公所協助。
二、有關人力與經費部分,請大溪區公所負責整體籌劃,並將經費納入107年
度預算辦理;人力部分則可利用民間力量、志工團體補足,並獎勵民間團
體認養及義工制度。
三、有關法令侷限觀光發展部分,請大溪區公所洽請立委協助。
四、請觀光旅遊局針對認養團體及義工提供必要設備,並辦理績優團體表揚。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就主計處業務報告資料顯示各局處歲出資本門執行率及達成率皆有增加,請繼
續努力;各區公所部分請區長務必加強督促,避免造成民怨;基金部分也請加
強執行效率。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各機關業務報告之內容請以該周執行之業務內容進行報告,請機關首長協助督
促,避免報告過於冗長。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園綠覆率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紅燈案件依規劃期程進行,如有疑義請提出討論。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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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與信託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8764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與信託辦法」。
附「桃園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與信託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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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87996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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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5條條文勘誤表l份,請惠予更正 |
經濟部 函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經營字第105046057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JCS210504605750.pdf)
主旨:檢送「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
序辦法」第5條條文勘誤表l份,請惠予更正。
說明:「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
法」業經本部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經營字第10504604960號令訂定發布在案。
正本:立法院、司法院秘書長、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行政院法規會、法務部、內政部、財政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水利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
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
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
義市政府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含附件〕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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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9066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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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9073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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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5029106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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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9217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附「桃園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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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9332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附「桃園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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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8804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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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8764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辦法」。
附「桃園市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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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050281396號
附件: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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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106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主預字第1050291539號
附件:如發布事項
發布106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
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
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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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28590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六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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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 |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民字字第105002527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
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
補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
區長 黃清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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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增列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公告事項:
一、增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黃智婉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有效期間自105年10月21日起109年5月21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
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
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
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
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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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桃園市十五處辦公場所周圍人行道、廣場及五處公共場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502744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十五處辦公場所周圍人行道、廣場及五處公共場所為全面禁
止吸菸場所。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本市十五處辦公場所周圍人行道、廣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如下:
(一)桃園市桃園區市民公車總站:桃園市桃園區信一街至勇一街之縣府路周
圍人行道。
(二)桃園觀光夜市遊客中心: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五百四十九巷一號之周圍廣場。
(三)桃園市政府中壢區聯合辦公大樓: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二百九十六號、
二百九十八號之周圍人行道。
(四)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三百八十號之周圍人行道。
(五)桃園市八德區衛生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二段三百六十一巷二十八號
之周圍廣場。
(六)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及戶政事務所: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五
號、七號及德育路周圍人行道。
(七)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九十九號之門前廣場。
(八)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二十六號之門前廣場。
(九)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桃園市楊梅區校前
路四百零九號、四百一十一號之門前廣場。
(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一百二十三號之周圍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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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十一號之周圍人行道。
(十二)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桃園市大溪區中正路六十八號之周圍人行道。
(十三)桃園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二百四十一號之周圍廣場。
(十四)桃園市新屋區公所: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二百六十五號之門前廣場。
(十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大園服務所:桃園市大園區中正
西路二十一號之門前廣場。
二、指定本市五處公共場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如下:
(一)桃園市八德區福德宮及周圍戶外廣場:桃園市八德路廣隆街一百三十七
巷四十六號之一。
(二)桃園市蘆竹區福山宮及對面戶外廣場:桃園市蘆竹區大古路二百二十八號。
(三)桃園市大園區福忠宮及周圍戶外廣場:桃園市大園區圳頭里九鄰濱海路
二段四百三十二號。
(四)桃園市觀音區廣福社區發展協會及周圍戶外廣場:桃園市觀音區廣福里
福山路二段四百零三巷六號。
(五)桃園市復興區觀光導覽協會戶外廣場:桃園市復興區羅浮里四鄰九十四號。
三、於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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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876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與
信託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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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879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
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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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907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
使用收費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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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德林段621、774地號、蘆竹區新庄子段1080、1753地號及中壢區內壢段607地號等5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2720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德林段621、774地號、蘆竹區新庄子段1080、1753地號
|
及中壢區內壢段607地號等5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農地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排客土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改制前桃園縣政府分別於93年5月12日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3號及93年5月
12日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4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94年1月28日以
府環水字第0940700127號公告為土壤污染管制區;101年3月2日以府環水字
第1010700520號、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2011663號、104年8月13
日以府環水字第1040199476號及105年2月2日以府環水字第1050008449號公
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5年7月1日及105年8月8日
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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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蕭越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8967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蕭越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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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政士:蕭越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3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48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六、註銷原因:事務所遷移至澎湖縣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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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復興區宇內段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28964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復興區宇內段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
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11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
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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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4435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張○○君、徐○○君及王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10月27日、105年11月9日、
105年11月10日及105年11月1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
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
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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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0502011250號
附件:「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三、「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
局全球資訊網站(綱址: http://web3.moeaboe.gov.tw) 首頁布告欄選項下
「法規草案公告」。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13樓
(三)電話:(02)2772-1370轉747。
(四)傳真:(02)2775-7745。
(五)電子郵件:mqli@moeaboe.gov.tw 。
部長 李世光 公出
政務次長 沈榮津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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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部分解除本市蘆竹區德林段742(部分坵塊)等1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並一併修正原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之範圍及面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2720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部分解除本市蘆竹區德林段742(部分坵塊)等1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
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並一併修正原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
染管制之範圍及面積。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第26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
則第10條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排客土改善
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改制前桃園縣政府分別於93年5月12日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4號公告為土
壤污染控制場址、94年1月28日以府環水字第0940700127號公告為土壤污染
管制區;102年11月7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5957號修正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場
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面積範圍為14,666平方公尺。
二、旨案場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進行污染改善後,於105年7月1日針對蘆竹
區德林段742(部分坵塊)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
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蘆竹區德林段742(部分坵塊)之控制場
址、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三、修正公告事項:
(一)場址地號:本市蘆竹區德林段742地號(部分坵塊)。
(二)場址面積:原公告面積14,666平方公尺,本次部分解除列管面積為
12,050平方公尺,修正後公告列管面積為2,616平方公尺。(坵塊面積詳
如場址套繪圖)
(三)場址座標(TW97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場址套繪圖。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土壤污染重金屬鎘項目含量達42毫克/公斤(食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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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為5毫克/公斤)及重金屬銅項目含量達1,366毫克/
公斤(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為200毫克/公斤)。
(六)管制事項:
1、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
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6、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
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7、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
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
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1、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
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
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或依
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
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第1
期作及第2期作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2、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
償(每期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九)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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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
本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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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原住民文化聚會所使用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956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原住民文化聚會所使用管理辦法」,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使用管
理要點」及「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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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龍潭區「龍星里、三水里、高平里、中山里及上林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29391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龍星里、三水里、高平里、中山里及上林里」等地區部分
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05年11月22日桃市龍戶字第1050007709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龍潭區「龍星里、三水里、高平里、中山里及上林里」等地區部分
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
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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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933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
及管理使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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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921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
保險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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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
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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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撤銷本市中壢區洽溪里「永泰路更名為永成路之門牌整編」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2941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本市中壢區洽溪里「永泰路更名為永成路之門牌整編」一案。
依據:
一、 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 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5年11月24日桃市壢戶字第1050012125號函。
公告事項:
一、 本市中壢區洽溪里「永泰路更名為永成路之門牌整編」於105年8月26日核定
生效在案,現本府核定撤銷前揭門牌整編並自105年12月16日生效。
二、 撤銷後門牌對照表置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
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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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都市計畫(部分停車場用地為機關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502773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都市計畫(部分停車場用地為機關用地)案」計
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5年12月2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5年12月22日(星期
四)下午2時整假大溪區公所3樓簡報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及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或大溪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
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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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辦理本市106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502956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106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及13條。
二、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撲滅豬瘟及口蹄疫,提升養豬生產效率、提高農民收益,確保
畜產事業之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桃園市轄內之豬隻。
四、實施辦法:
(一)繼續辦理豬瘟及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工作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
疫苗注射為止。
(二)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工作,由各執業及特約獸醫師或公務獸醫師指導
下辦理預防注射。
(三)豬隻經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後,畜主或管理人應設簿登記備查,並應
於次月10日前填具使用豬瘟口蹄疫疫苗使用月報表,繳交至本市動物保
護防疫處彙整。
(四)豬瘟及口蹄疫疫苗免疫適期及方法:
1、豬瘟疫苗免疫適期及方式:
(1)豬瘟疫苗應於豬隻健康情況下完成至少2次免疫注射,且仔豬之
免疫時機必須配合其母豬之免疫計畫,其免疫時機如下必要時得
依個別疫苗廠之說明書或獸醫師(佐)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2)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1次於空胎時免疫注射者,其所生
|
仔豬約於第6週及第9週齡時各免疫注射1次。
(3)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注射1次以後不再免疫
者,其所生仔豬分別約於第3週齡及第6週齡時各免疫注射1次。
2、口蹄疫疫苗免疫適期及方式:
(1)豬隻應於12至14週齡間完成1劑口蹄疫疫苗注射。
(2)豬隻施打第1劑口蹄疫疫苗後飼養期間超過半年者,均應再補強
注射1劑口蹄疫疫苗。
(3)豬隻依前項完成最後1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日起算3週後進行抽檢,
檢測結果如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補強注射1劑口蹄疫疫苗:
甲、豬隻血清口蹄疫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未達16倍。
乙、豬隻完成最後1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日起算3週後進行抽檢,檢
測結果血清口蹄疫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全數4倍以下者,視
為未注射口蹄疫疫苗,應補強注射1劑口蹄疫疫苗,並依規定處分。
(五)免疫執行:豬瘟疫苗及口蹄疫疫苗注射由執業獸醫師、特約獸醫師辦理
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之下辦理預防注射。本市豬瘟疫苗由公務預算購置供
應;口蹄疫疫苗之補助由本府編列預算酌予辦理。
(六)經豬瘟及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或停止上述疫苗注射後,為追查該2項抗
體力價分布或通知補強免疫注射,各養畜場、肉品市場應配合執行採血
檢測工作,並不得拒絕。
(七)防疫及補償:
1、動物罹患豬瘟、口蹄疫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條第1項甲類傳染
病時,依同法第3章第19、20、23、26、28、29條規定辦理。
2、豬隻罹患甲類傳染病,依前述條例撲殺之豬隻補償依同法第40條規
定,豬隻罹患甲類動物傳染病撲殺補償評價標準辦理,未依規定辦理
免疫者,撲殺不予補償,並依規定處分。
(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發現豬隻罹患豬瘟或口蹄疫等
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主動向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報告,並依動物防疫
人員之指示處理,該場所有之動物禁止移動,畜舍場地、車輛器材及排
洩物等應予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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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述公告各項工作,由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依法派員執行,豬隻所有人或管
理員對該所派出人員實行查察、採血及採取相關防疫措施等均應配合及提供
協助,不得拒絕,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
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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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5029565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治動
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桃園市轄豬、牛、羊、鹿及家禽等飼養場所暨動物拍
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四、畜牧場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
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
每週更換1次以上。
(二)各種運輸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才能進入。
|
(三)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備有移動免疫證明書( 家禽除外),並確認其健
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檢疫1週以上並完成應實施
預防注射工作,於確認健康後再進入飼養群。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
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
定隔離區,限制發病動物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
撲殺處理,以防疾病擴散。
(五)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設備,供進出
人員消毒。
(七)畜舍空出時應澈底清洗消毒,並空置1週後再消毒1次,才可引進動物飼養。
(八)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
化製方式處理。
(十)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
倍數正確使用,全場澈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十一)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詳細登載防疫措施執行情
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
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
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二)豬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設施,並於候鳥度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
年4月) ,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隻。
(十三)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
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記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
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 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
後簽名。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
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之飼養場、理貨場、家禽
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
存1年以供查核。
(十四)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
|
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規定予以處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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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七案部分(工十二出入道)與「變更林口特定區(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樁位銜接部分成果簿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29148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
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七案部分(工十二出入道)與
「變更林口特定區(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
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樁位銜接部分成果簿。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12月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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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萬語喬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30027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萬語喬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萬語喬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49號
四、事務所名稱:耀新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強一街255巷6號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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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本府辦竣(龜山區牛角坡段樟腦寮小段31-1地號等67筆)地籍清理囑託登記國有之土地,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2973571號
附件: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主旨:有關本府辦竣(龜山區牛角坡段樟腦寮小段31-1地號等67筆)地籍清理囑託
登記國有之土地,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
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
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本府
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105年12月7日起至106年3月7日止,共3個月。
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
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筆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六、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七、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二
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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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本市歷史建築「大溪蘭室」之登錄範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50291714號
附件:登錄範圍圖
主旨:公告變更本市歷史建築「大溪蘭室」之登錄範圍。
依據:
一、桃園市政府104年11月19日府文資字第1040298180號公告。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3、4條規定。
三、桃園市105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變更依據及理由:大溪蘭室經桃園市105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
議委員會決議同意變更其登錄範圍,據此辦理公告。
二、位置或地址:
(一)原公告:桃園市大溪區中山路13號。
(二)變更公告:桃園市大溪區中山路11、13號。
三、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一)登錄地號:
1、原公告:大溪區武嶺段364、364-1地號。
2、變更公告:大溪區武嶺段364、364-1、365地號。
(二)登錄本體及面積:
1、原公告:定著土地之地號內所有建物,建物194平方公尺。
2、變更公告:大溪區中山路11號騎樓(22平方公尺)、同路13號建築
(194平方公尺),共計216平方公尺。
四、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
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
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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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
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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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5條」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50304565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5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停車場法第四條。
三、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
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6866,蘇奕瑄小姐。
(四)傳真:03-3318709。
(五)電子郵件:10013089@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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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2、G13、G13a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暨「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5026017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
城捷運線【綠線】G12、G13、G13a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暨「變更南崁
地區都市計畫(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
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5年12月12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105年12
月23日上午9時30分假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105年12月27日上午9時
30分假蘆竹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變更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及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公
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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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4515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黃○○君及宋○○君,因該
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11月21日及105年11月22日),茲依規定辦
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
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出國
副局長 陳文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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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2、G13、G13a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暨「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四、受理方式: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
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或蘆竹區公所提
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附貼本案計畫書、圖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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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增訂舊衣、已排空滅火器、銅類、鋅類、錫類、廢水銀溫度計、乾淨塑膠袋為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274306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正「增訂舊衣、已排空滅火器、銅類、鋅類、錫類、廢水銀溫度計、
乾淨塑膠袋為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本府主管
法規查詢系統─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430,許雅筑小姐
(四)傳真:03-3354934
(五)電子郵件:00300@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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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增列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502695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增列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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