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2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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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9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是政府部門不可或缺的螺絲,在看不到的角落發揮重要作用,認真負責及默默
服務的態度,深獲肯定,感謝上述人員為本市的進步寫下註腳,更成為其他事
務人員的典範。
三、本市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
護及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特優獎項,這也是自升格為直轄市以來連續兩年
評定為特優。本府近兩年積極進行環境污染防治計畫,不僅大幅降低河川污染
與海洋污染指標;在土壤方面,透過執行「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排客土改善
計畫」,全盤調查並分階段治理,逐項改善桃園的環境污染;空氣品質污染方
面,除致力增加綠色運具達到低碳城市外,亦致力推廣空氣品質淨化區(環保
公園)設立,日後仍請環境保護局針對以下工作進行努力:
(一)針對重大固定污染源區建立透明公開的資訊,讓全民共同監督,如:在桃
園煉油廠附近設置足量的空氣品質監測站,並建立APP供市民下載,讓空
污監測透明化。
(二)請環保局研議相關措施,以配合環保署之細懸浮微粒(PM2.5)管制計畫,
如:在本市工業區周邊廣設「空氣盒子」輔助監測。
(三)請環保局針對工廠將燃煤更改為燃氣所需之設備更新費用酌予補助。
(四)請環保局研議空污減量相關獎勵措施,以減少工廠對能源的依賴,如:工
廠用電量減少,其空污費也隨之減少。
四、英國搖滾天團「酷玩樂團」(Coldplay)在本府積極爭取下,將於明(106)
年4月12日在桃園高鐵站前廣場舉行Coldplay 2017年「A Head Full of
Dreams Tour」演唱會,這是Coldplay成軍20年來,首度來台開唱,演唱會當
天預估將湧入超過4 萬人次,可望帶動桃園的國際能見度。請邱副秘書長召開
專案協調會議,由新聞處擔任統籌窗口,並請桃捷公司在機場通車的前提下,
專案研議配合演唱會時間,加開班次及調整收班時間,強化樂迷疏運服務;交
通局協調台鐵、高鐵加開車次,規劃接駁巴士,協調民間停車場,並在不影響
秩序及安全的前提下,研議開放路邊停車;警察局協助現場交通管制;消防局
負責消防車、救護車待命並協助煙火施放等安全消防作業;衛生局協助設置救
護站;環保局協助設置流動廁所,若有延伸費用則可透過專案進行協調;經發
局協調電信業者,確保網路暢通以及協助攤販申請合法設置;觀旅局則可搭配
演唱會,推出旅遊套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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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據統計,今(105)年六都1至10月房地產交易量較去年同期減縮,其中唯
一交易數量沒有減縮的即為本市,顯示移居桃園已經成為潮流,本府會持續努
力,除開展本市各項重大建設,更透過完備交通、環保、文化、教育、體育等
各種設施,改善生活品質,強化生活機能,帶動本市持續成長。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助實施計畫執行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此計畫鼓勵本市學生就學,不因家庭因素而有後顧之憂,落實學生適性導向之
學習,請教育局積極辦理此計畫,保障本市年輕學子升學權益。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學校工程執行及教育局督導管制考核機制精進措施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工務局針對本市不同工程之規模與特性,訂定合理的工程期程,供市府
各局處遵循。
(二)請教育局研議將工程之前期行政作業階段納入考量,以建立完善之期程規劃。
(三)工程的需求及規劃應求務實,設計理念應於設計前期決定,避免過度干涉
施工,造成期程之延宕。亦請文化局、客家事務局及體育局參照辦理。
(四)工程進行過程中間若與廠商有需協調情事,可透過法務局之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儘快排除。
(五)務必加強承辦人員的教育訓練,並擬定相關配套之福利措施,減少人員之
流動。
三、報告機關:大溪區公所
報告案由:認識大溪的古道、步道現況分析及檢討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有關歷史古道修繕維護,請文化局主政,工務局及大溪區公所協助。
二、有關人力與經費部分,請大溪區公所負責整體籌劃,並將經費納入1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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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預算辦理;人力部分則可利用民間力量、志工團體補足,並獎勵民間團
體認養及義工制度。
三、有關法令侷限觀光發展部分,請大溪區公所洽請立委協助。
四、請觀光旅遊局針對認養團體及義工提供必要設備,並辦理績優團體表揚。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就主計處業務報告資料顯示各局處歲出資本門執行率及達成率皆有增加,請繼
續努力;各區公所部分請區長務必加強督促,避免造成民怨;基金部分也請加
強執行效率。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各機關業務報告之內容請以該周執行之業務內容進行報告,請機關首長協助督
促,避免報告過於冗長。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園綠覆率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紅燈案件依規劃期程進行,如有疑義請提出討論。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10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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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9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9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11月30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治平高中競技啦啦隊參加「日本啦啦隊公開賽」榮獲「第二名」
(Code Group Student)及獲獎同學3人,表揚「2016橫濱國際調酒大賽」獲
獎青年3人。
-主辦機關:青年事務局
二、呈獻「第34屆全國地政盃競賽活動」冠軍獎盃。
-主辦機關:地政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支持青年學子參與國際活動,包括競技、展演、會議等國際參與,開拓年
輕人世界觀,培養國際友誼,本府將持續推動、給予補助支持。
二、「全國地政盃競賽活動」是中央到地方地政機關的傳統大型活動,本府重視公
務人員的體育及文康活動,希望同仁公務之餘多運動、多休閒,增加處理公務
的活力。請人事處多鼓勵同仁從事休閒活動,保持身心健康。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2016年縣市競爭力評比提升桃園市環境力對策
主席裁示:
(一)本市雖是工業大城,空氣污染卻管控良好,惟部分落後的指標為:污水處
理部分,本府全面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預計在8年內達到60%的接管率;
平均每人每日垃圾清運量部分,本市大專院校、部隊、外籍勞工等人數眾
多,垃圾生產量請環保局應核實計算;每萬人享有公園綠地面積部分,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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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積計算除公園之外,還應納入親水綠帶、生態公園、溼地埤塘等,請
環保局重行確認計算方式;每人每年用電量及油耗量部分,本市工業用電
量高,機場亦坐落桃園,因此用電及耗油量也會較高。本市未來透過「桃
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的實施,各項環境力必能獲得大幅提升。
(二)就環境力指標之公園綠地面積部分,請工務局、都發局未來提供評比單位
資料時,應核實將性質相通者列入。
(三)就環境力指標之油電水使用量部分,本府未來應將民生用電及工業用電之
數據分開提供。
(四)除提供空氣污染防制成效以外,本市未來在水污染、土壤污染、河川污染
等防治上將有明顯改善,環保局未來應呈現前述進步成果。
(五)環團主張之社區治理營造部分,本府相關社區再造之施政頗多,例如:低
碳社區、健康社區、安全社區、農村再生等,請邱副秘書長召開實務性整
合會議。
(六)環團主張之資訊透明公民參與部分,請法務局及民政局研議各直轄市之公
民參與自治條例相關作法。而參與式預算部分,本府應予整合,請另案開
會,向本人簡報;針對本市各項回饋金,可先以區公所層級召開參與式預
算會議,召集受影響區域內居民表達意見後,再行召開委員會。
(七)環團主張之樹木綠地保護部分,請農業局辦理以下3項任務,並進行專案
報告:
1.請辦理都會區珍貴樹種及老樹調查,其中包含建立資料庫、保護機制、
遷移規範及樹醫。
2.加強推廣種樹,包含特色樹種、植栽、綠地、秘境增加植樹,與各區
里、社區合作,並讓本市苗圃發揮功能。
3.建立本市綠化指標,包含公園、郊區、觀光區特色樹種之推廣。
(八)請環保局建置環境議題諮詢會議,依據不同議題,邀請各界正反方人士共
同參與,若會中建議非屬本府職權時,由本府向中央反映意見。
(九)環團主張之再生能源發展部分,請環保局召開本市再生能源專案會議,包
括:光電學校、光電埤塘、光電屋頂、風力、太陽能、LED、沼氣發電、
生質能、汽電共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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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環團主張之加強食安及基改食品不入校園部分,本府早已實施,請衛生局
彙整本府對基改食品及食安問題的各項努力。
(十一)就環團的20項共同主張,依環保局長之建議,業務相關卻未列入平台之
局處,應自行列管。針對外界評比,本府各局處應核實周詳呈現既有的完
整計畫、工作重點及成果,並於平日即詳實彙整各項工作成效。
二、報告機關:大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閒置空間活化利用--臺61線西濱快速道路。
主席裁示:
(一)臺61線除軍史公園之外,未來將進一步活化其他路段,包括:海口段將設
置籃球場、停車 場、休憩空間;沙崙段、內海段將設置公園兒童遊樂設施
及整修改善籃球場;北港段將規劃新建溜冰場、羽球場。請大園區公所持
續完成規劃及編列經費,必要時得使用各項補助款。
(二)就南崁溪浮覆地的活化利用部分,此處規劃設置桃園的首座沙灘排球場
地,增進南崁溪自行車道沿線的休憩運動功能;並可運用促進電力開發協
助金及大園區公所預算,讓大園區沿海社區充分利用臺61線及河川浮覆地
的閒置空間。
(三)本府刻正積極協調農委會林務局,規劃竹圍漁港到許厝港溼地的綠色隧道
計畫;許厝港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目前正於內政部營建署審查中,通過後,
將可比照台中市高美濕地,讓許厝港溼地兼具環境教育與旅遊的功能。
(四)就各項橋下土地撥用發生問題部分,請交通局協助大園、觀音、龍潭等區
公所,向中央管理單位釐清,積極協調並解決問題,並請交通局陳副局長
與3公所之同仁共同前往拜會中央管理單位。
(五)本案沙灘排球場地部分,依大園區公所原定計畫進行。另橋下設置摩托車
訓練場部分,請體育局會同大園公所重行選址,場地務必遠離學校,以免
摩托車練習時之聲音干擾校園。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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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案機關:秘書處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楊梅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第4條第2項「舉辦公務或會議;」修正標點符號為「舉辦公務或會
議、」,餘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秘書處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秘書處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龜山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秘書處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請教育局本彈性、務實精神,就學校各類場地之
使用強度、維護難度、建物新舊程度、空間大小、設施設備簡繁、社區經
濟文化狀況…等因素,訂定共同收費項目(如保證金、場地使用費、清潔
費、水電費等),並授權學校因地制宜訂定標準報核後實施。
(二)本案請教育局修正後儘速提送市政會議審議。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桃園市立美術館工程案」:請工務局、文化局銜接密合、掌握進度。
(二)「新坡多功能場館興建工程案」:請加速進行,儘快定案。
(三)「復興鄉後山加油站設立」:請經發局積極協請中油加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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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德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案」:請體育局追緊進度,儘快完成土地撥
用,並由新聞處張處長協請中央儘速將會議記錄行文本府。
(五)「東門市場拆除重建工程」:就永和市場攤商移入東門市場部分,請桃園
區公所協助。永和市場攤商願意遷入東門市場者,擁有優先承租權;遷入
東門後,若未來欲遷回重建完畢的永和市場,屆時則須東門、永和市場二
者擇一。請經發局依據前揭原則,掌握進度,不宜一再重新協調。
捌、臨時動議
邱副秘書長俊銘:
就新溪口吊橋、天空滑道及羅浮溫泉之復興區觀光新亮點案,請都發局協助旅
館停車場用地之都市計畫相關事宜,另請復興區公所協助霞雲之停車場用地變
更編定、道路打通等事宜。
主席裁示:
(一)本案請邱副秘書長召集1次各機關的副首長層級會議,以加強溝通協調各
局處應配合事項及相關配套措施。
(二)就中央不同意旅館停車場用地個案變更部分,俟本府收到會議紀錄後,若
係因逾期而恢復成農業區,本府應予申覆,並由原民局、都發局協請原住
民族委員會共同進行說明釐清。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4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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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9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9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12月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桃園捷運公司參與德商西門子公司Radio EB Log號誌解析訓練完訓優秀人員。
-主辦機關:桃園捷運公司
二、呈獻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榮獲內政部營建署「104年度全國公共污水處理廠營
運評鑑」優等。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三、呈獻榮獲勞動部「第10屆公共工程金安獎」優等獎。
-主辦機關:工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號誌系統是捷運系統的核心,攸關故障的排除、營運的穩定度;機場捷運站
距較長、速度較快,且有直達車及普通車同時運轉,因此號誌系統的養護更形
重要。桃園捷運公司與西門子公司合作,派遣蔡宗翰、施明孝、陳柏洲、吳秉
晉到西門子英國倫敦分公司受訓7天,4位同仁受訓期間相當認真努力,也蒐集
系統現有異常資料直接與原設計者溝通,回傳改善方案,這不但涉及原廠維修
的Know-how移轉,更對於通車前的缺點改善有極大助益。期許4位同仁能成為
與西門子公司的聯繫窗口,保持不間斷的交流;並能擔任種子教師,讓「技
術生根、在地培養」,建立起培訓機制,培訓更多的專業人才。
二、機場捷運全長51公里,包括22個車站,是長距離的交通運輸系統,基本票價30
元、最高票價160元,對於通勤族,也規劃推出季票6折、月票7折及團體票8折
等優惠,相比國道客運、高鐵轉接駁車等,票價合理具競爭力;目前車次規劃
為每10分鐘1班,未來運量成長後,也將添購車輛,提升至每6分鐘1班,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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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享受到準點、舒適、快速的便捷交通服務。此外,機場捷運票價係經多方參
與所訂定,對於桃園、新北及台 北市居民均一體適用,絕無差別待遇。機場捷
運預計農曆春節後通車營運,規劃首月團體試乘,第2個月正式營運5折體驗。
請桃園捷運公司合理說明票價結構,並評估生活圈區段計價之可行性,如林
口、南崁、中壢及三重新莊等,作為營運後第二階段的票價策略研議內容。
三、「104年度全國公共汙水處理廠營運評鑑」,係針對公共汙水處理廠的管理、
操作、維護、水質檢驗及服務績效展現等項目進行考評,因全國僅3座公共污
水處理廠獲得優等,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榮獲全國評鑑優等獎,實屬不易。
目前本市興建及營運中的下水道系統有8個,2年內已陸續完成中壢平鎮系統
BOT招商、大溪埔頂系統BOT招商,北區第1期系統已經通水,楊梅系統正式動
工,大溪石門系統展開用戶接管工程,預計於8年內達成60%的接管率。
未來汙水處理廠均將具有高階汙水處理能力、綠建築意象、地方人文特色,並
積極推動作為環教園區,讓汙水處理廠成為結合生態教育的親民設施。
四、勞動部主辦的「第10屆公共工程金安獎」,主要為選拔獎勵推動職業安全衛
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的「桃19號大竹路道路拓
寬工程」於「2億以上未滿10億」組別的39件參獎作品中榮獲優等獎,非常不
易。本項工程係採用特殊工法,包括即時油壓、位移監測系統、增加鋼構箱梁
維修走道、防護蓋板等精進工法,針對現場的監測與提高維修通道等級,營造
更安全的工作環境,提升工安文化;而注重工安、減少職災及提高公共工程安
全一向為本府重要目標,本次獲獎是不小的肯定,也感謝工務局同仁的努力。
五、海岸保護以及海洋生態保育,本府一向重視,目前環保局正制定「桃園市海岸
生態保護白皮書」,列出桃園海岸地帶的生態亮點,包括:許厝港國家濕地、
觀音草漯的沙丘及漂沙地形、藻礁豐富生態系、永安漁港南側具文化特點的石
滬地景等。此外,由於海岸管轄事權不一,市府正研議規劃成立「海岸管理
處」,以統籌海岸線的管理及保育工作。
藻礁保育方面,本府劃設完成「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也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進行藻礁自然地景的審議程序,並提高藻礁保育及巡護隊的
預算,規劃設置藻礁生態教室。另本府執行「藻礁汙染源的督察管制計畫」,
針對11條河川汙染源管制,採取鐵腕政策,總計稽查1萬3,186次,開罰1,715
家次,罰款總金額超過2億7,859萬元,並勒令36家重大汙染工廠停工,大幅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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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河川及海洋的汙染,對藻礁及11條河川及海洋的生態維護均具成效。
中央「非核家園」目標預計於2025年完成,經濟部刻正推動大潭電廠擴建計
畫,評估在觀塘港與觀塘工業區設置 北部地區液化瓦斯接收站。觀塘港及工業
區由經濟部主管,本府立場為建議經濟部在開發前,仍需就藻礁做詳細完整調
查,重新檢視是否納入環境差異分析或環境影響評估;而生態調查未完成前,
不應該做實質動工。
桃園海岸線劃設保護區,應以科學生態調查為基礎,沿海開發必須遵守相關法
令規定及保育規範,本府絕不迴避任何困難與問題。
本府去(104)年編列722萬元預算,委託中央大學擴大藻礁調查,包括環保團
體訴求的大潭段亦列入範圍,預計明(106)年6月底前完成,除當作藻礁保護
的基礎外,也將提供經濟部、農委會等,作為政策制定的依據。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本市古道原本由各區公所管理維護,未來應予整合,由制度面來看,文資認定
由文化局,維護由觀光旅遊局辦理,維護後可由觀旅局自行維護或委由區公所
執行,並由觀旅局統籌。後續應召開全市古道會議,詳列古道,研議哪些自行
維護或由區公所維護,請秘書長安排全市古道報告。另95次市政會議紀錄關於
大溪歷史古道修繕維護,暫維持仍由大溪區公所維護。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第95次會議紀錄 「肆、專題報告─三、報告機關:大溪區公所─報告案
由:認識大溪的古道、步道現況分析及檢討─王副市長明德裁示一:有關
歷史古道修繕維護,請文化局主政,工務局及大溪區公所協助。」修正為
「有關歷史古道修繕維護,請大溪區公所主政,工務局及觀光旅遊局協
助;若歷史古道具法定文資身分,文化局需請文資審議委員於修繕過程
中,提出相關專業意見。」。
(二)上次會議紀錄 「肆、專題報告─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報告案由:
2016年縣市競爭力評比提升桃園市環境力對策─主席裁示(一):……每萬
人享有公園綠地面積部分,……請環保局重行確認計算方式;……」修正
為「……每萬人享有公園綠地面積部分,……請工務局重行確認計算方
式;……」,會議紀錄修正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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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新客家文藝復興運動-桃園客家2.0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桃園是多元族群匯集的所在地,本府以「客家走入生活、客家結合城市」
為目標,推廣客家文化,增加族群融合。
(二)「浪漫台三線計畫」是國家整體政策方針,本府規劃系列活動,包括踏尋
客庄歷史、探訪客家古蹟、結合公共運輸網絡等,以振興在地產業,吸引
青年回鄉創業,推動地方原創發展。
(三)本府規劃於中壢設立「客家文創園區(百工百業)」,以展演中心及文創
中心為概 念 ,推動客家傳統百工百藝,培訓客家技藝人才,輔導開發創新
商品及展售,將客家傳統文藝發揚光大,讓客家生活與民眾緊密結合。
二、報告機關:觀音區公所
報告案由:桃園市觀音區國際安全社區認證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有關「國際安全社區認證」,係觀音區公所結合社區資源,推行道路、居
家、水域、農事及學校安全等五大計畫,減少各種意外或故意性傷害,營
造更安全的居住環境,可供其他社區鄰里參考推廣。
(二)為找出社區安全議題,各地方鄰里可成立跨部門合作組織、蒐集事故傷害
監測資料,擬定改善策略或評估機制,建立長期永續經營模式,並持續與
其他社區交流學習,拓展社區工作能量,營造更安全社區,成為國際安全
社區網絡一員。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2016桃園市金牌好店精選30家在地好店,並印製手冊,非常實用,歡迎同
仁與親朋好友前往品嚐美食。
(二)下周一監察委員蒞市巡察,請各機關針對收支決算中審計室所提意見再行
注意,於提問時方能適時回覆。
請各位局處首長配合
陸、提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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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本案逐條說明表修正:
1、標題「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草案」修正為「桃園
市政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2、法規會審查意見及名稱「桃園市公政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
標準草案」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二)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紅燈案件:「橫山書法公園規劃設計、監造暨工程」、「桃園市立美術館工
程」及「新坡多功能場館興建工程」,請業務機關加油,並請相關機關多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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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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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9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9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11月1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頒獎
一、頒發本市第1屆優良地政士(3名)。
-主辦機關:地政局
二、呈獻榮獲第7屆「西太平洋健康城市聯盟」國際研討會得獎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健康場域及非傳染性疾病防治類-健康城市創新發展大獎
(獲獎主題-運動飲食雙邊顧 健康體位腰瘦讚)
(二)健康服務系統類-健康城市創新發展大獎
(獲獎主題-桃園市民醫療小管家-打造醫療服務到家)
(三)呈獻口頭海報最佳發表獎
(獲獎主題-桃園市藥物成癮防制及心理健康促進作為)
三、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104年度地方衛生機關綜合考評醫政業務執行績效」
第一名。
-主辦機關:衛生局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榮獲第1屆優良地政士的3名獲獎者,地政士應秉持專業服務與職業倫理,
保障交易雙方權益,維護並提升不動產市場的交易安全與安定,期透過表揚優
良從業人員,鼓勵業界朋友皆能積極提升服務品質。
二、恭喜衛生局榮獲第7屆西太平洋健康城市聯盟國際研討會3項獎項,以及104年
度地方衛生機關綜合考評醫政業務執行績效第一名等多項殊榮,期勉衛生局持
續努力,繼續推動多元的健康政策,打造桃園成為健康城市。此外,請各單位
首長帶頭參與衛生局的塑身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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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機場捷運:
(一)市府從未提出通車時程表,本人也從未承諾力拚年底通車,因為機場捷運
必須達標才能通車,在安全性及穩定性達到合約規定的99%穩定度,7天運
轉測試行車誤點率1%以下,重大事故低於2件。
(二)交通部仍需辦理初履勘,驗證機構也須完成系統、設備及作業手冊驗證等
程序,以上也必須到位後才能通車,請桃捷公司與交通部密切檢視各式程
序,研議於明年2、3月過年後完成的可能性,並請桃捷公司預為通車前準備。
(三)有關團體試乘及第1個月乘車5折等優惠方案,請桃捷公司儘快與交通部確
認,如團體試乘相關時間;至於機場捷運營運前、後的實質虧損,市府估
計約13億元,請桃捷公司與交通部溝通,請交通部給予最大支持。
(四)為讓社會大眾了解及認識機場捷運,請新聞處協助桃捷公司通車前行銷,
並宣傳各站的特色,加深民眾印象,如A8站有長庚醫院、A19站可前往
國際棒球場;針對購物需求,A18站有華泰名品城、A9站有三井outlet購
物、A8站則有環球購物中心;學校方面,A7站鄰近體育大學及長庚大學、
A6站鄰近輔仁大學;而機場捷運也經過華亞、中壢等工業區,可供工業區
上班的民眾使用。
(五)請新聞處及桃捷公司及早啟動營運前行銷,並請桃捷公司與交通部密切溝
通通車時間表,務必在通車前將需改善之安全項目改正。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八德地區淹水整體改善方案簡報
游副市長裁示:
(一)請與本案有關之各局處,積極配合水務局辦理相關事宜。
(二)請秘書長召集相關單位討論側溝的管理權責劃分。
(三)請水務局依照期程執行,並請負責籌措及積極爭取相關經費。
二、報告機關:龍潭區公所
報告案由:龍潭區綜合行政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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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秘書長憲明:
(一)台灣為海島型國家,木質材料易腐爛,建議使用木質材料時宜少量使用並
應強化防腐處理。
(二)公有建築造型競標常會有造價提高及機能受影響的問題,請各機關未來執
行上要特別注意。
游副市長裁示:
(一)有關龍潭區綜合行政大樓,法務局所提調解空間需求,以及客家事務局希
望於1樓設立台三線資訊管理中心導覽等案,請龍潭區公所會後與2機關協調。
(二)在園區整體交通部分,請交通局提供大眾運輸、停車規劃等方面的協助,
並在園區啟用前,完成相關工作;有關使照核發及消防設備檢查,請相關
機關協助。
(三)關於龍潭區綜合行政大樓,請按照預定期程於106年6月前完工並搬遷。
(四)各機關若對目前使用的龍潭區公所及代表會有使用需求,請自行現場勘
查後,在兩個星期內將相關需求及意見送財政局彙整,請秘書長召集財政
局、秘書處、區公所及相關機關協商,協商結果向市長報告及請示,並於
12月底前完成。
(五)關於秘書長提醒建物使用木質材料及公有建築造型競標可能發生之問題,
請各機關在未來新建築上要特別注意。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行道樹認養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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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修正檢核點之案件,請依照相關行政程序調整;紅燈案件機關請注意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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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9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9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11月2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鄭侑蕓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參加「105年度教育部教學卓越獎」獲獎團隊。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金質獎Professor國際領航者(大園國際高級中學)
(二)金質獎ACE藝文團隊(內壢高級中學)
(三)金質獎聲光世界王(東安國民小學)
(四)銀質獎創造壢團隊(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
(五)銀質獎彩虹沙拉派(東安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六)佳作 綠油油團隊(瑞祥國民小學)
二、表揚本市「105年度各機關績優事務人員」等5人。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三、呈獻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
及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特優。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大園國際高中、內壢高中、東安國小、中壢高中、東安國小附設幼兒園及
瑞祥國小等6校教學團隊,參加「105年度教育部教學卓越獎」獲得3金2銀1佳
作,不僅展現教育專業、提升教育品質並建立教學典範,是本市教育領先的指
標。未來請教育局持續支持學校,融合老師的專業、創意及熱情,帶動教育成長。
二、今日表揚本市「105年度各機關績優事務人員」,本府以各類人員百分之一比
例遴選出績優工友3名、技工1名、駕駛1名,共5位楷模人員,每位事務人員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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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90179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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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9943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附「桃園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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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96484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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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受監護兒童及少年出養原則及注意事項」,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桃社兒字第105006333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受監護兒童及少年出養原則及注意事項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受監護兒童及少年出養原則及注意事項」,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受監護兒童及少年出養原則及注意事項」
局長 古梓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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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9700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
附「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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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04273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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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305586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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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30719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附「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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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30719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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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06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504605890號
附件:
訂定「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附「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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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第八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31467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第八條。
附修正「桃園市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第八條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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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第四 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50298678號
附件:桃園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第四點
修正「桃園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第四點,並
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第四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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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50292728號
附件: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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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第九點,並自 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規字第1050285088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第九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第九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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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訂定「桃園市吉祥物運用須知」,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新綜字第1050310492號
附件:桃園市吉祥物運用須知
茲訂定「桃園市吉祥物運用須知」,自即日起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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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自來水延管 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
經濟部水利署 函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經水源字第1051511335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1-由自來水公司辦理之修正對照表.doc、附件2一由自來水公司辦
理之修正後規定.doc(1051511341_1_161136406501.doc、1051511341_2_
161136406501.doc)
主旨:修正「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自來水延管
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檢附修正對照表(附件1)及修正後規定(附件2)各l份。
正本: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
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灣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新 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果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
府、嘉義市政府、本署總工程司室、國會組、主計室、水利行政組、保育事業組、水源、經營組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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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社團字第105006791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
局長 古梓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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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道路挖掘會驗接管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字第10503138201號
附件:桃園市道路挖掘會驗接管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道路挖掘會驗接管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道路挖掘會驗接管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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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六點,並自即 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0427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六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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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並自中華民國 一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工品字第105030066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
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六
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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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公園內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物許可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工景字第1050281796號
附件:桃園市公園內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物許可作業規定
訂定「桃園市公園內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物許可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公園內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物許可作業規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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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3093711號
附件:「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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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520212830號
附件:「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七項。
三、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
(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40873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4-22501208;04-22501598。
(四)傳真:04-22501611;04-22501617。
(五)電子郵件:a620170@wra.gov.tw;a660140@wra.gov.tw。
部長 李世光 公出
政務次長 沈榮津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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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沈柔妙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30289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沈柔妙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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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陳奐廷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30289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陳奐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奐廷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0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92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興路67號1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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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沈柔妙開業執照 |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沈柔妙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6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10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興路67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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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萬語喬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30276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萬語喬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萬語喬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09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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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暫定古蹟「國際無線電話中壢送信所」時效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06年6月5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50294191號
附件:暫定古蹟圖面資料
主旨:本市暫定古蹟「國際無線電話中壢送信所」時效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06
年6月5日止。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3項、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暨「桃園市
105年度第4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國際無線電話中壢送信所。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414巷18號。
四、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暫定古蹟之本體:中壢送信所局舍暨俱樂部與附屬建築,建物本體面積
約1212.08平方公尺(如附圖)。
(二)定著土地範圍:桃園市中壢區中寮段56、99、99-1地號。
五、公告理由:
(一)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因應道路拓寬計畫已拆損俱樂部前廊。
(二)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中壢送信所於1934年落成,為當時連結臺灣
與國際的無線電話通信設施之一環,代表電話通信產業的進程,亦見證
臺灣電話通訊史。
(三)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建築形式、構造、材料反映1930
年代臺灣建築技術與特色。
(四)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日治時期無線電話產業設施的送信所,具稀少
性與特殊性。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以及古
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3、4款指定基準。
|
七、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處分者,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得自本處分公
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
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
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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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楊梅區「上湖里、員本里及上田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12月28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30155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區「上湖里、員本里及上田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
105年12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105年11月29日桃市楊戶字第105000804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楊梅區「上湖里、員本里及上田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
105年12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
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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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內)」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3027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內)」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
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第2點。
公告事項:105年11月21日「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內)」用地取得第1場
公聽會會議紀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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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11月21日「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外)」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302786號
附件:
主旨:105年11月21日「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外)」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
會會議紀錄。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
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第2點。
公告事項:105年11月21日「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都外)」用地取得第2場
公聽會會議紀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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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994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
建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
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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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964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
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
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
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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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執業場所異動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502982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執業場所異動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吳冠毅執業場所異動至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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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502981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莊永毓1名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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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463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10月26日至105年11月26日,批號Y1051103
共1,48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
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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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503016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
辦法」,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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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彥碩開業執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30434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彥碩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彥碩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11號
四、事務所名稱:碩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中正一路18號20樓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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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2、G13、G13a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暨「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502601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
城捷運線【綠線】G12、G13、G13a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暨「變更南崁
地區都市計畫(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
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5年12月12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105年12
月23日上午9時30分假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105年12月27日上午9時
30分假蘆竹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變更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及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
四、受理方式: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
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或蘆竹區公所提
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附貼本案計畫書、圖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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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公告本市歷史建築「中壢聖蹟亭及東伯公」之地號及面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502985581號
附件:定著範圍套繪圖1份
主旨:變更公告本市歷史建築「中壢聖蹟亭及東伯公」之地號及面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桃園縣
103年8月4日桃教設字第1030050045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及文號:本府103年7月4日府文資字第1030158032號變更公告
「中壢聖蹟亭及東伯公」名稱及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二、變更理由:
(一)今修復工程業於105年7月25日完成驗收,修復後旨揭歷史建築東伯公部
份以遷移修建方式,保留其特色並減縮建築本體面積,以體現歷史風貌。
(二)前揭變更公告登錄之地號,其中1筆誤植為新街段584-2地號,修正變更
公告為同段594-2地號。
(三)公告登錄之範圍,各地號僅部分面積為歷史建築定著之土地,為利學校
未來興建校舍或作其他相關用途,於變更公告標示每筆土地登錄面積及範圍。
三、變更內容
(一)東伯公本體面積:
1、原公告:32.14平方公尺。
2、變更公告:4.82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之地號:
1、原公告:「中壢聖蹟亭」坐落範圍為中壢區新街段584、589、589-2、
592、584-2、594-5共6筆地號;「東伯公」坐落範圍為中壢區新
街段589-1、589-2共2筆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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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公告:「中壢聖蹟亭」坐落範圍為中壢區新街段584、589、
589-2、592、594-2、594-5共6筆地號;「東伯公」坐落範圍為中壢
區新街段584、589、589-1、589-2共4筆地號(詳如附件)。
(三)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之面積:
1、原公告:未敘明所定著土地之面積。
2、變更公告:99.82平方公尺(詳如附件)。
四、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
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
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 北市新莊區中
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
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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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應取得綠色商店標誌之賣場、量販店及超級市場規模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永字第1050296180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應取得綠色商店標誌之賣場、量販店及超級市場規模。
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11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應取得綠色商店標誌之賣場、量販店及超級市場規模為全台具有10家以
上之營業據點,且在本市設有營業據點者。
二、上開場所環境保護產品之陳列區及品項標示,應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
自治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本公告自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施行日起實施。違者將依同自治
條例第37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所有人、負責
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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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張○○(身分證統一編號:L12020XXXX)因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財政局105年12月9日桃財金菸字第1050012387號行政調查通知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503060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身分證統一編號:L12020XXXX)因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
本府財政局105年12月9日桃財金菸字第1050012387號行政調查通知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及第8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張○○因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經本府財政局於105年8月1日桃財金菸字
第1050008202號行政調查通知書以雙掛號郵寄至戶籍地址:基隆市○○
區○○里○鄰○○路○○○號○○樓之○,及105年9月1日桃財金菸字第
10500092771號行政調查通知書委請外交部協助送達至國外(美國)地址:
1050 A○○ M○○○○ H○○○○○○○ ,HI 96814,經駐檀香山台北經
濟文化辦事處105年11月16日檀香字第10540504250號函復,皆遭退件未能送
達。因無其他可送達地址,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述行政調查通知書由本府財政局留存,被通知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
局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自最後刊登之日起
經20日後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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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溪區福安里「梅鶴路」、美華里「美和路」、月眉里「月湖路」及「眉芳路」道路命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2749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福安里「梅鶴路」、美華里「美和路」、月眉里「月湖路」
及「眉芳路」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暨本市大溪區公所105年11月3日
桃市溪民字第105002600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5年12月1日。
二、本案道路命名如下:
(一)梅鶴路:本路段原小地名為頭寮,自復興路一段往小地名頭寮方向,經
梅鶴山莊至頭寮路交界處止,全長900公尺(前段長300公尺寬5公尺,
中段長400公尺平均寬6公尺,後段長200公尺寬6公尺)。
(二)美和路:本路段原小地名為茄苳坑,自美華里三層土地公廟(集福宮)
至佛光山寶塔寺旁小路底,全長1.5公里(前段長150公尺平均寬3公
尺,中段長150公尺平均寬約8公尺,後段長1,200公尺平均寬5公尺)。
(三)月湖路:自大溪月眉山觀音寺後方,沿堤防到路底,全長1,300公尺,
寬12公尺。
(四)眉芳路:自大溪武嶺橋頭至路底,全長1,700公尺,寬6公尺。
三、旨揭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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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105年度第三批桃園區中埔段1444地號等24筆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306522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105年度第三批桃園區中埔段1444地號等24筆土地,地籍清理代為
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
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
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5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06年3月15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
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5年12月6日存入專戶起,至
民國115年12月5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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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八德區「廣興里、大安里及興仁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2月24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3044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廣興里、大安里及興仁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
華民國105年12月24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6條、17條。
二、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05年12月6日桃市德戶字第105001100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八德區「廣興里、大安里及興仁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
華民國105年12月24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
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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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3091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作
業要點」,並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
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許可辦法」。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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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挖字第1050289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
維護作業要點」。
二、旨揭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
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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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3071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
讓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3071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
|
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
理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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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公告本市歷史建築「中壢中平路縣府日式宿舍」建物本體面積、套繪圖及登錄理由之法令依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503021881號
附件: 定著範圍套繪圖1份
主旨:變更公告本市歷史建築「中壢中平路縣府日式宿舍」建物本體面積、套繪圖
及登錄理由之法令依據。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文化部
103年10月23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3300960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及文號:本府103年7月8日府文資字第1030159589號變更公告歷
史建築「中壢中平路縣府日式宿舍」之登錄範圍。
二、變更理由:
(一)補充建築本體之面積及標示登錄範圍之套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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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敘明登錄理由所依據法令之項、款。
三、變更內容:
(一)歷史建築本體之面積:
1、原公告:未敘明建築本體之面積。
2、變更公告:136平方公尺。
(二)登錄理由之法令依據:
1、原公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
法第2、3、4條。
2、變更公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
辦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
四、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
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
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 北市新莊區中
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
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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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龜山區樂善里「文工一路」、「文吉路」道路命名及「文學路」、「文青路」延伸道路命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29345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樂善里「文工一路」、「文吉路」道路命名及「文學路」、
「文青路」延伸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暨本市龜山區公所105年11月22日
桃市龜民字第105003594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5年12月11日。
二、本案道路命名如下:
(一)文工一路(計畫道路編號RD13-15及RD9-12):為南北向道路,以RD13-
15計畫道路北端為起點,往南經文桃路至路底與文吉路垂直相交,全長
860公尺,寬12至15公尺。
(二)文吉路(計畫道路編號RD8-12、RD33-10a、RD33-10b、及RD33-10c):
以RD8-12計畫道路與文桃路相交處為起點,依次連接RD33-10a、RD33-
10c及RD33-10b計畫道路,至RD33-10b計畫道路路底與RD15-15計畫道路
垂直相交,全長755公尺,寬10至12公尺。
(三)文學路(計畫道路編號RD4-20):為文學路延伸道路,以原文學路起點
向西延伸,至路底與文樂路垂直相交,全長150公尺,寬20公尺。
(四)文青路(計畫道路編號RD5-20):為文青路延伸道路,以原文青路起點
向西延伸,至路底與文樂路垂直相交,全長135公尺,寬20公尺。
三、旨揭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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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重劃地區第一區整體開發單元)」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座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31158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重劃地區
第一區整體開發單元)」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座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12月1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及
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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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33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
表」,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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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5046060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
條第四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
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躉
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全額設備補助
者,其電能躉購費率為每度新臺幣二點六零零零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之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
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
(以下簡稱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之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
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
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屋頂型及不及一萬瓩之地面型與水面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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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
一型或第二型發電設備,且於同意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或屬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三型發電設備,且於同意備案
之日起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當年度取得同意備案之裝置容量一萬施以上
之地面型及水面型(浮力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次年一月一日至六月
三十日止完工者,其躉購費率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數採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
模組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且躉購費率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
之上限費率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情形分別按附表三之第一期或第二
期上限費率加成百分之六(附表四)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競標適用對象,非適用一百零五年度再生
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三點第五款,且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情形
分別按附表三或附表四之第一期上限費率乘以(1一得標折扣率)。
四、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同意備案,裝置容量應與其他設置案合併計算者,自處分生效日起,其電能
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五、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同意備案失效之日起一年內重新申請同意備
案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前最近一次
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聯日起計算之。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時之電能躉購費率,其躉購期
間自重新併聯日起計算之。
(三)於前二款情形,該設備曾完成設備登記者,其躉購期間應扣除已躉購之期間。
六、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並於核准期限內完成併聯
者,除適用第八點規定者外,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前點之規定。
七、未依前二點規定期限申請同意備案或完成併聯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前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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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費率或重新併聯時當年度公告費率,取其較低者躉購。
八、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主管機關變更其分類,或核准遷移前後所在
地區適用之電能躉購費率加成不同者,其適用之電能躉購費率,以變更前或
變更後取其較低者躉購。
九、符合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
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情形
分別按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五。但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部
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即停止適用。
十、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北部地區(包含基隆市、臺 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果縣、宜蘭縣、及花蓮縣),且
躉購費率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之上限費率者,其電能躉購費率按第三
點規定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五。
十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離岸型風力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得就附表二固定
二十年躉購費率或階梯式躉購費率擇一適用,且選擇適用後即不得變更。
十二、本「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再
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
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
定會檢討或修正之。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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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八德藝文廣場之維護、修繕及場地使用管理權限委託事項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秘字第105002000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辨法
主旨:公告本局八德藝文廣場之維護、修繕及場地使用管理權限委託事項。
依據:桃園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第3條、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
辦法第2條附表序號文化-1。
公告事項:
一、八德藝文廣場之維護、修繕及場地使用管理之事項,自即日起依規定委託八
德區公所辦理,聯絡方式如下:
(一)受託單位:八德區公所人文課。
(二)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中山路47號。
(三)電話:03-3683155-306 。
(四)傳真:03-3682100
(五)電子郵件:10011872@mail.tycg.gov.tw 。
二、對於公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局秘書室。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三)電話:03-3322592-8110)
(四)傳真: 03-3318634 。
(五)電子郵件:sherry@mail.tyccc.gov.tw。
局長 邱莊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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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李承峰先生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503135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李承峰先生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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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應取得環保旅館標章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規模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永字第1050296909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應取得環保旅館標章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規模。
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1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應取得環保旅館標章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為106年1月1日以後申請
籌設之觀光旅館及新設且營業用客房數100間以上之旅館業者。
二、本公告自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施行日起實施。違者將依同自治
條例第37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所有人、負責
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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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李承峰先生事務所地址變更 |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中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李承峰。
三、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第000042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三樂三街21號1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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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李勝湖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31356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李勝湖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勝湖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71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12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勝湖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復興里民族路二段153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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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采藝工藝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查有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5031587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采藝工藝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查有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
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
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采藝工藝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
2款規定,請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
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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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合航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50315886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合航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
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
及負責人皆經遭退回,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合航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情
事,經命令解散處分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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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長褔有限公司等76家公司,涉有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5031585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長褔有限公司等76家公司,涉有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
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
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長褔有限公司等76家公司,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
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涉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
第2款規定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檢據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
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條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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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之企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醫院規模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永字第1050296289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之企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醫院規模。
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1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之企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醫院規模如下:
(一)企業:設於本市且雇用勞工數超過500人以上之公司、行號、民營工
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
事業之產業。
(二)觀光旅館業:設於本市之觀光旅館。
(三)旅館業:設於本市且營業客房間數大於80間之旅館。
(四)醫院:設於本市之醫院。
二、本公告自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施行日起實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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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道路挖掘會驗接管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挖字第105031382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道路挖掘會驗接管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道路挖掘會驗接管作
業要點」,旨揭裁量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作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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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901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
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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