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0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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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12月3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宣布開會/主席致詞
今天是新市府的第一次的市政會議,是市府最高的決策平台,將固定於每週三上午9時舉行,比照其他直轄市,首長致詞部分對外開放,
會後由新聞處或相關局處舉行記者會。請各機關及早準備所需提案,將升格工作一項一項完成。升格後13 區公所已為本府的派出機關,
過往各區的作法及標準也許各有不同,本府也將儘速協調一致的作法讓各區得以遵行。
關於這次本人競選的幾項重大主張,如育兒津貼、社會住宅、老人健保免費等,以及其他重大建設,如桃園捷運綠線、機場捷運案、
航空城計畫等,都會按照規劃期程執行,並且應編列在一月份的預算中,所以在此要求各機關首長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預算狀況,完成預算籌編,
若有協調需要,由秘書長舉行協調會議,本人將權衡整體財政狀況,調整後送交議會。
對於為何我說行政部門做事要不快也不慢,在此說明。行政部門提高效率是全民的期待,效率不好,必會衍生弊端及相關問題,
但不能為了求快而忽略周延的考慮、取得民眾共識以及必要的法律程序,這就是我所說的不快不慢的意思。
本市升格後將13個鄉鎮市整併,區公所已為本市府之派出機關,任務為執行一般業務,預算、人事及重大建設都由新市府團隊規劃及統籌,
對各區的建設是以新市府團隊對各區所提出的計畫為準;而鄉鎮市公所整併後所留下的預算,原則上在原區留用,不過基於統收統支原則,
由新市府團隊決定及規劃。
關於桃園用水問題,在此向各位報告處理方式。石門水庫是本市用水的主要來源,因為淤積致蓄水量減少,每遇乾旱期,水情極易轉趨緊繃。
這次水利署及經濟部已啟動了強制休耕的抗旱機制,休耕補償由地主領取,但台灣的農業型態有許多為非地主的專業農戶,如代耕中心,育苗中心等,
實際上亦會因休耕受到損失,請農業局為這些專業農戶向中央農政單位積極爭取補償。
桃園市是工業重鎮,每次缺水時,都會出現搶水的問題,在限量供水時期,應協調各工廠至適合的取水點取水,請經濟發展局邀集各工業區廠聯會、
工業會、商業會一起討論,儘快研擬缺水因應措施。
另外,有關民生用水部分,若實施減壓供水,自然水管末稍地區會有供水不足的現象,請經濟發展局與自來水公司協調,切勿有少數社區無水可用
的現象發生。用水事宜至關重要,請相關機關及早做好抗旱準備及因應工作。
今天是2014年最後一天,藝文特區將於今晚舉行跨年晚會,歡迎大家共襄盛舉,元旦升旗典禮還請各位一起迎接2015年的開始,謝謝大家。
貳、各機關業務報告
一、民政局
主席裁示:
(一)區公所為市府派出機關,民政局為區政監督單位,區公所的各項業務仍應對接到各主管機關,但民政局要第一時間掌握區政動態。
(二)請民政局規劃新市政座談會,每次邀請一至二個區,讓新市府團隊與地方團隊有直接互動的管道。
二、教育局
主席裁示:
(一)12年國教攸關所有家長跟學生,絕不能一年一個版本,任何變革都必須需經過充分研議,並求取最大共識。
(二)新屋高中設立前應先評估設立需求,其設立方式無論是新屋國中升格完全中學,或將國中預定地改為高中預定地,兩案應事先完整評估,
且須發展該校特色,並與治平高中、大華高中、永平高中及至善高中有所區隔。在新屋高中設立前,則需提供該區學子完備的交通系統至外區通學。
(三)營養早餐免費方式應與目前營養午餐的執行方式一致,至於辦理的方式可與營養午餐合併辦理或使用代用券,請規劃完整後再推行。
三、社會局
主席裁示:
(一)關於本人提出之社會福利政見,如生育津貼、育兒津貼、65歲老人以上健保免費等,因預算總支出較大,請在預算會議中研議,
並請財政局及主計處協助;此外,前縣長承諾在重陽節加發敬老金,請社會局研議後在預算會討論。
(二)現在婦女館的經營方向有些偏離原先的設館目的,請社會局在不違背招標契約的範圍與廠商協調,儘量符合設館之原意。
(三)請社會局研議在13代表會擇一設置桃園市NGO中心,並加強與社福團體的聯繫,提供其所需協助。
四、勞動局
主席裁示:
(一)清潔隊工作條件應一致化,相關事宜請依先前會議決議辦理。
(二)職災慰問金一案依勞動局規劃方式辦理。
(三)桃園青年安薪就業讚方案請持續執行,並應評估績效。
五、財政局
主席裁示:
(一)請各機關儘量爭取中央經費,增加財源。
(二)因代表會與其他廳舍財產移撥至財政局統一管理,請財政局召集各機關開會討論。
六、經濟發展局
主席裁示:
(一)請經濟發展局、地政局及都市發展局研究產業發展條例是否可作為新的招商政策工具。
(二)觀光工廠輔導計畫請經濟發展局持續並擴大辦理。
(三)商圈振興是本市未來發展重點,請經濟發展局與觀光旅遊局研議相關推廣活動。
七、地政局
主席裁示:
(一)新市府團隊核心幕僚及機關首長以上主管不得於航空城範圍內購買自用住宅以外的土地,請法務處跟政風處研議以上人員簽署廉政公約,以達規範及宣示效果。
(二)關於航空城徵收案聽證計畫,涉及爭議地區皆須辦公聽會,請地政局確實處理。
八、都市發展局
主席裁示:
(一)都市發展局之都市計畫規劃應與重大交通建設及新市政搭配。
(二)未來建築執照科與使用執照科將移到都市發展局下,請都市發展局調整審查流程,原則在一個月內完成發照。
九、工務局
主席裁示:
(一)請工務局儘快了解業務,相關款項依法處理,儘可能於農曆年前發放。
(二)請工務局強化及落實路平專案現有機制。
十、水務局
主席裁示:
(一)北區污水處理廠施工問題造成部分居民無水可用,請水務局儘速處理。
(二)南區汙水廠解約案請儘速解決,並請邱副市長監督協調。
十一、原住民行政局
主席裁示:原住民行政局改制為原住民族行政局一案,請向人事處提案修正。
參、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及各區公所(不含復興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提請追認。
決議:照案通過。
主席裁示:
(一)大溪木藝博物館非單一博物館,而是可整合其他博物館及文化景點的博物館群之概念。
(二)未來市府將成立青年事務局,協助青年創業及相關活動。
(三)體育處是否改制為一級機關,請教育局另行研議。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桃園市復興區公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提請追認。
決議:照案通過。
肆、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研考會全面檢視列管議案,重新調整列管進度。
伍、臨時動議
一、新聞處:請各機關設置新聞聯絡人,作為各機關與新聞處之聯絡窗口。
主席裁示:
(一)市府發言人請新聞處長擔任,請各局處新聞聯絡人彙整資料給新聞處;重大新聞請同時知會新聞處及本人。
(二)請王副市長擔任府會聯絡人總召集人,陳宗義參議擔任執行秘書,吳樺光科長擔任副執行秘書,並將吳樺光科長辦公室移至15樓參議辦公室。
(三)各機關府會聯絡人請設定代理人,並請新聞處今日下午將名單通知議員。
陸、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重大議題會議於每週二、五舉行,請各機關視需要向秘書長提案。
二、航空城願景館繼續營運,並請王副市長出面協調,將管理權移到航空城公司,航空城公司員工全體遷移至該館辦公,
專責行銷及招商並與經濟發展局配合,管考工作由研考會負責,業務回歸各機關執行。
柒、散會:上午11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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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月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上次會議紀錄「貳、各機關業務報告-四、勞動局-主席裁示:(一)…(二)…(三)…」請增列「主席裁示:…
(四)補助勞資爭議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每案最高5萬元,並一併提高訴訟律師補助金額。」,會議紀錄修正後確定。
參、各機關業務報告
一、交通局
主席裁示:
免費公車原有路線請繼續辦理,惟執行2至3個月後,乘載率過低者,應進行調整;區長會議中若提出新增路線,則請納入研議,請交通局逕為調整。
二、觀光旅遊局
主席裁示:
桃園燈會今(104)年度繼續辦理,地點在龍潭舉行,並仍命名為「桃園燈會」,以400萬元為舉行額度。往後的燈會地點則由各區公所提出計畫,向本府爭取舉辦。
三、警察局
主席裁示:
本市警民比高居六都之首,請警察局繼續向警政署爭取更多警力。
四、衛生局主席裁示:
大溪豆干是本市特色產業,本府應同時保護消費者權益及優質品牌,除舉辦座談會以外,請衛生局及觀旅局共同舉辦活動,儘速安排
本人及市府團隊視察及鼓勵優良業者。
五、環境保護局
主席裁示:
(一)清潔隊管理:本府應兼顧清潔隊及市民雙方權益,請以工作條件一致化、管理方式因地制宜彈性化為處理原則,暫以每兩週80小時工時為基礎。
(二)夜市廢油回收問題:請環保局加強稽查,應由具合格證件之業者進行回收,以維護民眾食品安全。
六、消防局
主席裁示:
請消防局持續進行宣導工作,並加強第一線消防人員及義消的教育訓練,且應於平時活動中增加教育訓練。
七、文化局
主席裁示:
(一)藝文特區BOT案:本案請依程序進行,另請王副市長檢討藝文特區開發密度過高之問題,本市各項都市計畫仍應以多設綠地及廣場為目標。
(二)航空城文化資產保存問題: 請文化局參考臺北市相關自治條例及作法,除申報以外,並請就本區域文化資產主動調查、提早作業。
針對楊梅道東堂問題,請持續協商。另請文化局於下次區政會議中要求,請各區區長清查並提報區內潛在歷史建築,區內涉及文化資產者,
即便非文資法所定文化資產,若其具備歷史建築之價值,本府仍應積極推動老屋保存計畫,及早指定為歷史建築,避免產權淪為私有或買賣交易後,政府難以處理。
八、地方稅務局
主席裁示:
就民眾租稅申訴案件,地方稅務局應儘速向民眾合理解釋。
九、客家事務局
主席裁示:
(一)本人於政見中提出設立鍾肇政臺灣文學獎,惟應注意評選制度的公平公正,以帶動客家文學、台灣文學的創作。
(二)文化局及客家事務局均有民居保存相關業務,請盧副秘書長召集文化局及客家事務局進行傳統民居保存的調查,並請各區公所協助,
並且不僅限於客家或非客家。
(三)客文館辦公空間不足問題,中壢為客家第一庄,客家事務局請遷至本市南區適宜地點,並請游秘書長統籌商量適當辦公廳舍,
惟客文館管理單位仍留在該館。
十、新聞處
主席裁示:
(一)有線電視費率請儘速完成審查。
(二)預算通過前,暫時方案係以去(103)年預算額度執行,若係今年新增項目者,俟預算通過後再推動。
十一、秘書處
主席裁示:無
十二、法務處
主席裁示:無
十三、人事處
主席裁示:
請人事處加強公務人員教育訓練。
十四、主計處
主席裁示:
請各局處首長確實掌握預算編列情形,以便向議會說明。
十五、政風處
(一)請應依法申報或信託之首長依限完成。
(二)請政風處進行廉政公約之簽署,並將下列事項列入廉政公約:在本市航空城區域內,本府團隊核心幕僚及機關首長以上
之主管不得購買自用住宅以外的土地,以杜絕內線交易及土地炒作之嫌疑。
十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主席裁示:
市民卡請繼續推動,惟就結合交通票證、身分識別、小額儲值及繳費部分,應注意安全性及實用性,全案應妥善規劃應用範圍後再執行。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本府文化局所屬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提請 追認。
決議:照案通過。
主席裁示:
本府將以博物館群的概念推動設置博物館,以木藝館為起點,未來若增設家具博物館時,將設置於本館之下。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編制表」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主席裁示:
(一)職務代理人制度:政府機關應上緊發條,尤其在民眾遭遇困難時,更該看見政府的力量。本府自政務官至基層承辦人,
應確實建立並落實代理人制度,以便民眾至本府洽公時,即便暫時找不到人,仍可由職務代理人暫為處理,事後由被代理人予以回電或進行後續程序。
(二)組織改造:新市府的組織為配合桃園的未來發展,新成立2個一級機關及3個二級機關:
1.青年事務局(一級機關):桃園市平均年齡僅37歲,眾多年輕人在桃園生活、工作及居住,許多年青人認為本市相關的生活設施及公共建設頗為不足。
為讓本市成為青年的第一站,青年事務局將加強青年的就業、創業機會,並增加各項社團及文化活動,讓青年看見年輕、富朝氣的桃園。
2.體育局(一級機關):為提倡全民體育,讓本市成為體育大市、健康城市,本府將以1年1座、4年4座的目標興建運動中心,成立體育園區,
並將主辦2015亞太聽障奧運會,且積極推動各類運動。
3.都市發展局下設立建築管理處(二級機關):期望都發局從都市計畫審查乃開放空間審查之流程均能一致化並簡化。
本府建築執照之審查、發放應於1個月內完成,以提供民眾最佳服務,並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及聯想,逾1個月的案件應向本人說明理由。
且為簡化建築執照審查流程,將朝專業自治的方向進行。
4.都市發展局下設立住宅發展處(二級機關):
(1)進行老舊社區都市更新:本市各區將選擇適當都更區,可採公辦或私辦方式進行,以提高市民生活品質。
(2)推動社會住宅:興建部分:本府將擇八德重劃區、中路重劃區、機場捷運沿線及其他交通便利處推動社會住宅,並將成立循環基金,
靈活擴大融資運用,且興建後將以租金作為社會住宅利息的補充,減輕政府財務負擔。除集合式社會住宅以外,混居式社會住宅部分,
將以都更獎勵或容積交換取得方式來推動,透過政府與民間合作方式快速取得社會住宅,期能使本市每區均有社會住宅。
管理部分:勞工及年輕人於就業初期均可優先申請,而弱勢族群因多需長期租賃,另予一併規劃。
5.交通局下設捷運工程處(二級機關):桃園將進入捷運時代,本府各局處均應全力配合捷運建設,尤其綠線部分,只許成功、不許失敗,
今年應完成專案管理標及工程發包。並請儘量招募優秀人才及工程師進入該處。
伍、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列管制度重點在於控管進度,請研考會加強。
陸、臨時動議
一、教育局:
請市長同意將教育局移撥體育局之學校體育員額,移回教育局,並請裁示是否於本局設立資訊教育科。
主席裁示:
(一)請游秘書長協調體育局及教育局員額移回之部分,學校體育科仍應保留於教育局。
(二)資訊教育科之設立問題,請教育局研定後再提出。
(三)請教育局加強校園安全、師生倫理。
二、工務局:請 市長裁示本局成立新工處及養工處之員額。
主席裁示:
新工處及養工處有成立之需要,規模問題俟相關會議討論後再提報。
柒、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本市公共安全請加強如下:
(一)校園安全:針對校園暴力及霸凌事件,請教育局、社會局及警察局共同建立校園安全通報機制,以利即時通報、掌握及處理,
本府絕不容許學校有任何息事寧人之心態,俾利杜絕犯罪黑數。並請警察局針對轄區內校園高風險、高危險之安全狀況,積極協助校方處理。
(二)公用事業安全:針對日前地下管線夜間測試造成民眾恐慌之事件,請經發局釐清是否確為管線測試、抑或漏氣。
就天然氣老舊管線之檢修測試,並請邱副市長督導經發局連繫欣桃天然氣公司,促請該公司加強更新老舊管線,且未來任何測試計畫
均應事先向經發局申請,以便本府透過區里系統向相關社區民眾公告,絕不可無預警測試。
(三)消防安全:預防重於搶救,請消防局加強宣導工作,除社區宣導以外,應應加強高風險工廠之宣導,本人將擇期親自為消防同仁加油勉勵。
二、本府市政會議視議題狀況,內容無機密性時,維持開放媒體記者採訪;若涉及機密性,則不開放媒體採訪。
三、請本府各級同仁確實佩戴識別證。
四、各局處長及參事、參議若有重要事項需向本人報告者,請直接向本人說明,以電話溝通為優先,亦得以開會方式協調,若非必要,不需以公文簽出。
捌、散會:上午11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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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編制表」;「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3032531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編制表」;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館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典藏展示組:典藏展示文物與資料之調查、蒐集、研究等典藏作業及學術交流,相關主題展示之研究、規劃、執行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二、教育推廣組:教育推廣、文化資產活化、社區營造、文化觀光、刊物出版、媒體公關、行銷合作、公共服務、解說導覽、志工管理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三、總務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館舍修繕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館置會計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士為委員,提供館務發展諮詢意見及相關審議事項。
第九條 館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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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數位資料使用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觀祕字第104000026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數位資料使用須知
訂定「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數位資料使用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數位資料使用須知」
局長 楊勝評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數位資料使用須知
中華民國104年 1月13日桃觀秘字第1040000262號令訂定
一、目的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觀光旅遊,行銷市政建設成果及促進資料之活化應用,提供無償、非專屬授權使用本局數位資料
(以下簡稱本局資料)之申請,惟相關智慧財產權均由本局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為明確告知並管理使用本局資料有效使用範疇,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個人、學術研究團體、政府機關、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或營利單位(以下簡稱為申請人)及其他經本局認可之對象,均可提出申請,
惟本局保留同意申請之權利。
三、申請程序(一)申請人填妥備齊下列表格文件,函送本局辦理。
1.數位資料使用申請表正本一式2份(詳附件)。
2.若為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或營利單位,需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表件符合規定並經本局核定後,將寄還申請人,由本局及申請人各執1份。前述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人限期補正,
惟隨文檢附之表件概不予發還。
四、本局資料使用說明
(一)禁止以重製、修改或其他方法改變本局資料(含影音、圖片及文字)之內容、形式或名目。
(二)申請人使用本局資料之目的和方式不得違反申請資料填寫之內容,亦不得單獨將本局資料用於商業營利目的,若以商業營利目的使用時,
須事先取得本局之同意,且其營利目的須與推廣臺灣觀光有關或介紹臺灣觀光景點為限。
(三)使用本局資料時須註明出處(如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且不論是商業營利或非商業營利目的、形式,均不得損及桃園市政府之形象。
(四)授權使用之資料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與資訊使用者皆不得以本局資料所提供之資訊主張任何權利及作為任何法律上求償或訴訟之依據。
(五)申請人應隨時注意本局資料內容更新並配合修改,本局不另行通知。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刊載之內容應確認合法性,若為非法致使本局或善意第三人權益受損者,所需負擔責任及相關費用由申請者負責。
(二)申請人應取得本局正式授權後,始得從事相關作業,並以當次為限。申請用途為出版品者,本局得索取成品2份存參;
如為網路線上資料,應提供本局該頁面資料及網址。
(三)授權期間本局有權隨時稽查申請人使用資料狀況,遇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即終止授權,申請人不得異議。
1.提供不實申請資料或申請表內容變動,未向本局重新申請。
2.申請人具違法行為或其他侵害本局形象情事發生者。
(四)未經授權使用,依著作權法辦理。
六、本須知未規定事項均依民法、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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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經濟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六點附件二、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304606550號
修正「經濟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六點附件二、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六點附件二、附件三。
部長 鄧振中
經濟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委辦事項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前項委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範圍,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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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賴伯男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3232571號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賴伯男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賴伯男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賴伯男。
三、開業證書字號:(100)桃市估字第000032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二段9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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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鄭至芳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3260481號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鄭至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鄭至芳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8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78號
四、事務所名稱:鄭至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復華街77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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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盧奕鼎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3255191號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盧奕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盧奕鼎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5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市地字第001999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茂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長樂六街38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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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辦理本市乳牛、乳羊、鹿結核病及乳牛、乳羊布氏桿菌檢驗防疫工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400000063號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乳牛、乳羊、鹿結核病及乳牛、乳羊布氏桿菌檢驗防疫工作。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條、第1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防範草食動物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等之發生、傳播及蔓延,進而予以撲滅,以保障動物健康,維護人畜公共衛生之安全。
二、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市轄區內所有乳牛、乳羊,並接受養鹿戶申請辦理鹿隻結核病檢驗。
三、實施日期:自104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修正或廢止日止。
四、實施方法:
(一)乳牛、乳羊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之檢驗及養鹿場提出申請檢驗之檢驗日期,均由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排定後,另函通知。檢驗至判定期間,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充分配合,並不得擅自移入他場或移出本場所飼養之草食動物。
(二)接受結核病檢驗之畜牧場或飼養場,應先依規定為草食動物完成口蹄疫疫苗注射(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全面停止口蹄疫疫苗注射,則免予實施)
及動物應有之防疫標示。
(三)一般檢驗:一般畜牧場或飼養場每年應執行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檢驗1次。
(四)加強檢驗:結核病(布氏桿菌病)污染畜牧場或飼養戶每3(1)月檢驗1次,並需連續執行3(6)次檢驗結果,其所有受檢動物均呈陰性者,始可恢復一般檢驗。
(五)檢驗對象:凡3個月齡以上之乳用牛、乳用羊及提出結核病檢驗申請之養鹿戶3個月齡以上之鹿隻。
五、檢驗方法:
(一)結核病檢驗:乳牛、鹿隻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6月30日(89)農防字第891552475號公告之「牛結核病檢驗方法」辦理。
乳羊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年12月5日(77)農牧字第7050392A號公告之「羊結核病檢驗方法」辦理。
(二)布氏桿菌病檢驗:依據77年12月5日(77)農牧字第7050392A號公告「羊布氏桿菌病檢驗方法」辦理。初檢採隨機抽驗以玫瑰苯血清凝集反應法檢驗。
呈陽性反應者,則全場動物個別採血後,將血清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確診。
六、相關規定及罰則:
(一)經動物防疫人員檢驗判定後有羅患結核病或布氏桿菌病之污染場,其同場或同舍之動物不得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亦不得移入。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上開規定而擅自將動物移出場外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倘因前述行為致疫情蔓延或散播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動物經檢驗判定陽性者,應即隔離飼養,禁止榨乳,並依法儘速執行撲殺,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不予補償外,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規定辦理補償。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應依據動物防疫人員指示,控制動物之行動及提供其他必要協助,並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施行檢驗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負責保定,如無法配合,本府將不派員檢驗並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辦理;
倘因保定或檢驗工作時,發生任何事故,一切損失由動物所有人自行負擔。
(五)從檢驗後至判定期間,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擅自移入他場或移出本場所飼養之草食動物。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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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辦理本市清除牛、羊、鹿口蹄疫各項防疫措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400000061號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清除牛、羊、鹿口蹄疫各項防疫措施。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清除牛、羊、鹿口蹄疫,確保偶蹄類動物飼養產業之生物安全。
二、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市轄區內所有牛、羊及鹿。
三、實施日期:自104年1月1日起至修正或廢止日止。
四、實施方法:
(一)草食動物口蹄疫預防接種工作,應繼續辦理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該項疫苗接種為止。
(二)衛生管理:
1.動物飼養所應辦理場區隔離設施、進出入場區之管制、檢疫及隔離、免疫計畫、清潔與消毒、動物屍體處理等必要防疫措施。
2.動物飼養場所應設置日誌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況,以及場內疫情發生情形,以供防疫人員查閱及疫情調查、追蹤用。
(三)疫苗使用方法及管理: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佈之「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職業獸醫師(佐)、動物防疫人員執行口蹄疫預防注射所需之口蹄疫疫苗及購買證明票,
向本府動物物保護防疫處申領;完成注射工作應協助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開立一式三聯之「使用口蹄疫疫苗報告表」
並交動物保護防疫處備查。
(五)口蹄疫為甲類動物傳染疾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時依法應即時撲殺,
並予以燒燬、掩埋或化製之,其補償辦法依同條例第40條規定辦理。
五、口蹄疫血清學監控及處理:
(一)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有關監測動物血清學及流行病學調查抽樣工作。
(二)口蹄疫中和抗體監測結果:
1.抗體普遍偏低之畜牧場應加強消毒等自衛防疫措施並補強注射一劑口蹄疫疫苗,再整場採樣送檢。
2.抗體整體成效良好者,就力價偏低動物,應再補強注射一劑口蹄疫疫苗。
3.動物因罹患口蹄疫撲殺時,應將動物屍體掩埋或燒毀、化製,另依規定核給補償費,若動物未依規定接種口蹄疫疫苗及動物所有人
或管理人未將其免疫情形報告當地動物防疫機關者,不予補償。
4.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口蹄疫時,應立即主動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
讓發生場所有動物禁止移動,並禁止自外移入動物,其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泄物應予以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
六、前項公告事項,本府得隨時指派動物防疫人員赴動物飼養場所查核與輔導,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接受並協助,不得無故拒絕、
妨礙或規避,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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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辦理本市羊隻羊痘疫苗注射工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400000062號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羊隻羊痘疫苗注射工作。
依據: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04年1月1日起至修正或廢止日止。
二、實施目的:防止羊痘之發生、傳播及蔓延,促進養羊生產效率,確保養羊產
業生物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市轄內所有羊隻。四、實施方法:成羊每年補強1劑為原則,母羊於空胎期施打;新生仔羊於滿3月
齡施打1劑,爾後每年補強1劑。
五、有關羊痘疫苗注射之應注意事項:
(一)羊痘疫苗須由執業獸醫師(佐)或職業獸醫師(佐)監督之下使用;實施疫苗注射前,執業獸醫師(佐)應檢視養羊場
整體羊隻健康情形,僅健康羊隻始得注射疫苗。
(二)疫苗注射前發現養羊場羊隻疑患或罹患羊痘,則以撲殺方式處理,並依規定辦理評價補償;
其餘健康羊隻則進行疫苗注射,並實施移動管制持續觀察到疫苗產生保護力為止(約需2至4週)。
(三)鑒於羊隻於疫苗注射前,或在疫苗生效前,仍有可能已感染羊痘野外病毒株,故完成疫苗注射後仍有罹患羊痘之可能性,
於完成疫苗注射後發現疑患或罹患羊痘之羊隻,則該等發病羊隻以撲殺處理,並依規定辦理評價補償;
其餘健康羊隻則移動管制持續觀察到疫苗產生保護力為止(約需2至4週)。
(四)完成羊隻羊痘疫苗注射之養羊場持續執行場內之清潔消毒作業及生物安全措施。
(五)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而致死或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
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將由本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及相關規定組織評價委員會,
評定其價格,並依評價額已內補償之。
六、前述各防疫工作,動物所有人及管理人、動物販賣商及運輸業者均應配合及協助處理,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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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104年度「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衛生管理防疫措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400000521號
主旨:公告本市104年度「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衛生管理防疫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條、第13條及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預防本市家禽新城病之發生、傳播及蔓延並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入侵,確保人畜公共衛生安全及其產業永續發展。
三、實施區域:本市轄內所有家禽飼養場。
四、實施方法:
(一)家禽場衛生管理防疫措施:
1.飼養場所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
人員進出場區應更換工作服與膠鞋。周圍環境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毒與驅除病媒。每周至少一次,消毒時應有適當的防護,
並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進行全場澈底消毒。
2.飼養場所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
預防接種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3.動物舍空出時,必須徹底洗刷乾淨,並經消毒後應空置一週以上才能引進動物飼養,入雛前再進行消毒一次。
4.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執業獸醫人員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或不明原因死亡,或發病達10%以上時,
應向當地區公所或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報告,且場內所有動物禁止移動,動物舍用具、車輛及動物排泄物應予嚴密消毒。
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撲殺發病動物,防止疫病擴散。
5.家禽罹患高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一律予以撲殺,以防止病原擴散,罹患場內所有動物一律禁止移動,動物舍用具、
車輛及其排泄物應予嚴密消毒。
6.加強養禽場各項生物安全措施。養禽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設施,並於候鳥渡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
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禽,且不與水禽類混養為原則。
7.應避免至禽流感疫區國家之養禽場參觀訪問;若從疫區返國,勿逕入養禽舍內,應沐浴、更衣及徹底消毒,做好自主健康管理;
回國後至少一週後始可進入養禽場。
8.目前我國仍禁用禽流感疫苗,請勿擅自使用非法走私或來路不明之疫苗。
(二)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處置:
1.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處置:
(1)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家禽場採撲殺清場及清潔消毒。
(2)半徑3公里內周圍家禽場監測:
甲、半徑1公里內家禽場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獸醫師依據臨床狀況逢機採樣,每月每場採血清、咽喉及共泄腔拭子各20支
送家禽衛生試驗所(簡稱畜衛所)檢驗,持續監測3個月。
乙、半徑1-3公里內家禽場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每月每場進行疫情調查,持續3個月。若發現異常者,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
對該場進行移動管制並由其獸醫師依據臨床狀況逢機採樣血清、咽喉及共泄腔拭子各20支送畜衛所檢驗。
丙、監測期間檢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者,比照第(1)辦理。
丁、視疫情發展,必要時得施行1公里周圍場緊急環帶免疫。
戊、全場淨空並完成清潔消毒至少21日後,經通過哨兵雞試驗,始可進行復養。
2.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處置:
(1)半徑1公里內周圍家禽場監測:
甲、半徑1公里內家禽場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獸醫師依據臨床狀況逢機採樣,每月每場採血清、咽喉及共泄腔拭子
各20支送畜衛所檢驗,持續監測3個月。
乙、半徑1-3公里內家禽場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每月每場進行疫情調查,持續3個月。若發現異常者,由所在地動物
防疫機關對該場進行移動管制並由其獸醫師依據臨床狀況逢機採樣血清、咽喉及共泄腔拭子各20支送畜衛所檢驗。
(三)依「新城病檢驗方法」判定之新城病家禽案例場,除全場採行移動管制,並撲殺發病之家禽外,同時應對場內
其餘家禽採取全面疫苗補強,距該次補強時間2周後,且經臨床檢查無異常症狀後,則可解除移動管制,恢復為一般場
進行管理;水禽若感染新城病強毒株,亦比照前述措施辦理。應依免疫計畫接種新城病疫苗,如未接種疫苗而發生
新城病撲殺時,將不予補償。
(四)動物防疫人員依法施行防治措施時(含動物生體檢查之採樣監測),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其指示,控制動物之
行動及提供必要協助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
(五)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14條及第45條
規定予以處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倘因未架設防鳥圍網而所飼養動物感染禽流感時,則該場動物遭到撲殺時,將不予補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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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政府104年度汰舊二行程機車暨新購低污染運具補助要點」。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30320151號
附件:補助要點、附表一及附表二各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104年度汰舊二行程機車暨新購低污染運具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為改善空氣污染,辦理本市汰舊二行程機車暨新購低污染運具補助作業,公告本補助要點。
二、本補助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本補助要點總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050萬元整,補助種類與金額及補助對象資格條件如附表一。
四、申請補助者應檢附文件如附表二,需檢齊相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送達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五、補助順序不分申請補助種類,以本府環境保護局收件戳章或郵戳日期為優先順序,補助數量或經費用罄後,
即停止受理申請(另行公告加碼補助除外),最遲於本(104)年度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前(103)年度未申請案或經
核定補助在案者,適用本年度補助要點規定。
六、申請人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完整者,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電話通知,應於接到通知後7日內補正,
逾期或未補正完整者,逕予退件,退件後應重新提出申請。
七、申請補助案經審查通過後,補助款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匯入申請人指定金融機構帳戶;倘經申請人同意補助款先
由銷售商折抵購車費用者,補助款得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直接核撥予銷售商指定金融機構帳戶,電匯手續費由補助款中扣除。
八、新購甲類或乙類電動大客車,需先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經專家委員審查通過及本府核定後,始得進行採購行為,
並於領牌後核撥90%,實際運行滿1個月後核撥10%。
九、除汰舊二行程機車補助金額外,本補助所得未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所得之規定,故應扣繳申報為綜合所得收入,
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開立補助對象扣繳憑證。
十、申請補助者若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將撤銷其補助資格,並依相關規定追回補助款及追究法律責任。
十一、本補助要點倘有異動,本府得公告修正。
十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生效。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104年度汰舊二行程機車暨新購低污染運具補助要點
104年 1月 7日府環空字第 1030320151號公告
一、為改善空氣污染,辦理本市汰舊二行程機車暨新購低污染運具補助作業,公告本補助要點。
二、本補助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本補助要點總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3,050萬元整,補助種類與金額及補助對象資格條件如附表一。
四、申請補助者應檢附文件如附表二,需檢齊相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送達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五、補助順序不分申請補助種類,以本府環境保護局收件戳章或郵戳日期為優先順序,補助數量或經費用罄後,即
停止受理申請 (另行公告加碼補助除外 ),最遲於本 (104)年度 11月 30日前提出申請;前(103)年度未申請案或經
核定補助在案者,適用本年度補助要點規定。
六、申請人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完整者,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電話通知,應於接到通知後 7日內補正,
逾期或未補正完整者,逕予退件,退件後應重新提出申請。
七、申請補助案經審查通過後,補助款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匯入申請人指定金融機構帳戶;倘經申請人同意補助款先
由銷售商折抵購車費用者,補助款得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直接核撥予銷售商指定金融機構帳戶,電匯手續費由補助款中扣除。
八、新購甲類或乙類電動大客車,需先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經專家委員審查通過及本府核定後,始得進行採購行為,
並於領牌後核撥 90%,實際運行滿 1個月後核撥 10%。
九、除汰舊二行程機車補助金額外,本補助所得未符合所得稅法第 4條免稅所得之規定,故應扣繳申報為綜合所得收入,
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開立補助對象扣繳憑證。
十、申請補助者若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將撤銷其補助資格,並依相關規定追回補助款及追究法律責任。
十一、本補助要點倘有異動,本府得公告修正。
十二、本補助要點自中華民國 104年 1月 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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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觀音區保生里、大潭里」為「桃園市政府觀音灰渣處理場」當地主要運輸道路受影響之里。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30325838號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保生里、大潭里」為「桃園市政府觀音灰渣處理場」當地主要運輸道路受影響之里。
依據:依據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3款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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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倪美玉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041461號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倪美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倪美玉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032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00號
四、事務所名稱:倪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新坡里13鄰9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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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宜卉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054951號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宜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宜卉
二、證書字號:(93)台內地登字第0253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01號
四、事務所名稱:宜家代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中華路262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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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楊梅區員本里、瑞原里及上田里」為本市楊梅區員本區域垃圾掩埋場當地主要運輸道路受影響之里。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30324162號
主旨:本市「楊梅區員本里、瑞原里及上田里」為本市楊梅區員本區域垃圾掩埋場當地主要運輸道路受影響之里。
依據:依據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3款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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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及「桃園縣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當然廢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002479號
主旨:公告「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及「桃園縣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當然廢止。
依據:桃園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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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0104591號
附件:保管款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4年1月12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4年1月11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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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湯瑞媛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111761號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湯瑞媛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湯瑞媛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5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03號
四、事務所名稱:久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育英路59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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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楊丹誠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133661號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楊丹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楊丹誠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0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04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興路67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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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學堅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134281號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學堅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學堅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45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05號
四、事務所名稱:真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西園路77巷37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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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綜字第104001755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第4項。
三、「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102,張展銓先生
(四)傳真:03-3351883
(五)電子郵件:ccchang@tydpb.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總說明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規定,本府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並擬訂組
織規程,爰配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
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
及高雄市政府訂定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訂定本規程,訂定重點說明
如次: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會任務。(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組成。(草案第三條)
四、本會組成、人數及任期。(草案第四條)
五、本會執行秘書組成及任務。(草案第五條)
六、提報本會審查時機與條件。(草案第六條)
七、本會開會頻率、會議主席之決定。(草案第七條)
八、召開本會會議、決議之方式及本府相關機關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委員迴避原則。(草案第九條)
十、本會兼任人員無給職規定及經費來源。(草案第十條)
十一、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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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構及學校處理歸屬桃園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秘書處(請刊登市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40006178號
主旨:訂定「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構及學校處理歸屬桃園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旨揭要點及逐點說明表各1份。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含附件)、桃園市政府秘書處(請刊登市公報)(含附件)、桃園市政府財政局(含附件)。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構及學校處理歸屬桃園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府財用字第1040006178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歸屬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所有之拾得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拾得物之處理機關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受理之拾得物,由各該機關(構)學校負責處理。但聯合大樓受理之拾得物,由聯合大樓管理機關負責處理。
(二)非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受理之拾得物,由本府財政局負責處理。
三、拾得物歸屬本市所有後,應定期列冊簽報處理機關首長核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拾得物如為新臺幣者,應由各該處理機關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解繳市庫。外幣現金及得兌換為現金之有價證券,
應兌換為新臺幣後繳庫。但國內無牌價之外幣,經處理機關首長核准後,由出納單位存放保險櫃內保管。
(二)經評估可供公務使用之拾得物,得依財物性質列帳管理。
(三)拾得物如為手機、電腦或其他可能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者,應由各處理機關送交本府環境保護局比照一般廢棄物處理之。
(四)無法供公務使用之拾得物,除有不能變賣或不宜變賣之情形,應交由有關機關處理者外,應由各處理機關自行訂定底價變賣之;
其性質適合於臺北惜物網拍賣者,並應優先於該平臺拍賣之。各處理機關應將賣得之價金解繳市庫;其因變賣所支付之必要費用,
由各該處理機關年度相關預算調整支應。
(五)拾得物如經評估無變賣價值者,各處理機關得定期列冊提供物品清單或圖冊,洽本府社會局轉知社會福利機構辦理捐贈事宜、
無償提供公眾使用或逕交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比照廢棄物處理之。
前項第四款所稱不能或不宜變賣之拾得物,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菸酒:由本府財政局比照私劣菸酒處理之。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由本府衛生局處理之。
(三)其他拾得物:由各有關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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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經濟部水利署修正「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40001385號
附件:本文附件請至本府附件下載區(http://attach.tycg.gov.tw/)下載,附件
驗證碼:P2SI3P主旨:有關經濟部水利署修正「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3年12月31日經水源字第10315141320號函辦理。二、有關旨揭要點修正案請各區公所協助公告,並請本府秘書處協助刊登於市府
公報。三、檢附「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附件1)、修正對照表(附件2)及修正後要點(附件3)各1份。
正本: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桃園是蘆竹區公所、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副本: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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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園區「五權里、田心里、大園里、.林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1月28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210781號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五權里、田心里、大園里、?林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1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3年12月25日桃大戶字第103000550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大園區「五權里、田心里、大園里、?林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1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湯蕙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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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八德區「霄裡里、廣興里、福興里、大興里、大強里、大湳里、大勇里、大仁里、大明里、廣隆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1月14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214681號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霄裡里、廣興里、福興里、大興里、大強里、大湳里、大勇里、大仁里、大明里、廣隆里」
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1月14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03年12月31日桃市德戶字第1030010715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八德區「霄裡里、廣興里、福興里、大興里、大強里、大湳里、大勇里、大仁里、大明里、廣隆里」
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1月14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湯蕙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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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0003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
(郵寄單退件日103年11月21日至103年12月23日,批號Y1031209共72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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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桃園區汴洲里「春日路1775巷、有恆街」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1月13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214821號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汴洲里「春日路1775巷、有恆街」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1月13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3年12月31日桃市桃戶字第103001546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桃園區汴洲里「春日路1775巷、有恆街」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1月13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湯蕙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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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扣第三級毒品宣告沒入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400007031號
主旨:查扣第三級毒品宣告沒入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
二、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公告事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於103年11月11日桃園市蘆竹區興福街5巷7號,查獲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
(含袋毛重15.92公克),惟未查獲毒品持有人,本局依法沒入、銷燬。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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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觀音區「廣興里、坑尾里、上大里、草新里、草漯里、金湖里、樹林里、富源里、廣福里、武威里、崙坪里、藍埔里、新坡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2月1日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400006351號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廣興里、坑尾里、上大里、草新里、草漯里、金湖里、樹林里、富源里、廣福里、武威里、崙坪里、藍埔里、新坡里」
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2月1日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04年1月9日桃市觀戶字第104000013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觀音區「廣興里、坑尾里、上大里、草新里、草漯里、金湖里、樹林里、富源里、廣福里、武威里、崙坪里、藍埔里、新坡里」
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2月1日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湯蕙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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