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0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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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月2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邱明月
壹、主席致詞
近來公共安全議題普遍受到重視,為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市府應發揮公
權力,針對所有問題、缺失進行改革。前幾天發生在中壢工業區火災事件,工業
區由經濟部設立,公共設施、汙水處理等由工業區管理中心負責,建築、消防、
勞動檢查等由地方政府負責,因此工業區的安全需由中央、地方政府共同維護。
未來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主責,結合各工業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勞動局、都
市發展局等相關單位,召開工業區聯繫會報,每季召開一次,遇臨時狀況得隨時
召開,包括公安、環保等存在已久的問題,可於會報中商議。
針對本市23處大型賣場、商場以及大型娛樂場所,由邱副秘書長協調工務、
衛生、勞動、環保、消保官、警察等相關單位即日展開公安、食安稽查,並於稽
查過程中了解該場所疏散等平時預防計畫,讓市民有安全、安心的生活環境。
議會臨時會將於2月5日開始,針對議員提出之專案報告,請各機關務必深入
準備,以利與議會達成共識。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本案為符合租稅正義及北部房屋稅率一致性,比照台北市採累進稅率,
第4、5棟房屋稅率為2.4%,第6棟以上房屋稅率3.6%,調整後送議會臨時
會審議。
(二)會後請地方稅務局發布新聞稿,課徵說明及計算單位應清楚呈現。
(三)未來房價評定,可參考實價登錄,核實反映本市房價。
二、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案由:為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業務單位備妥相關資料,以利議會審議時參考。
三、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本案退回,請地稅局邀集相關業務機關研議清楚,並經法規會審議後再提市政會議。
(二)日後本市自治法規、自治條例之制定,應於市府內部先行協調,如涉及
機關眾多可請副秘書長層級主持會議研商,並依程序送法規會審議後再送市政會議。
伍、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本府各項聯合稽查項目清查情形:
主席裁示:
(一)各業務機關應確認稽查重點,執行時應依法規、公安程度區分等級,採
給予改善期或立即裁罰等適當的行政作為。
(二)請觀光旅遊局研議制定本市民宿自治條例,輔導民宿計畫。
(三)第21項保母工作,應為社會局權管,惟保母難以進行稽查,可改以抽檢制度取代。
(四)衛生局針對月子中心、產後照護機構等,可以例行評鑑結合稽查。
(五)稽查不能只針對法規明定應稽查場所,一般行業但出入人潮眾多、曾發
生重大公安事件,應列入稽查範圍。
(六)請各機關應訂定明確標準,落實評鑑、稽查,依法規及實際狀況掌握重
點,以維護人民安全。如有權責模糊、業務重疊部分或三不管地帶,請
邱副秘書長協調,研考會控管進度。
陸、臨時動議(無)
柒、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捌、散會:上午10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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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
一、本府公共地下管線檢測與管理制度
1、關於日前欣桃天然氣公司兩度無預警檢測,引發虛驚事件,本府要求欣桃
天然氣公司做以下處理:
(1)向民眾道歉,且日後檢測計畫均需先取得本府核准,否則依規定處罰。
(2)每年自主檢測,本府並將建立外部檢測,雙管齊下;另該公司必須針
對老舊管線提出更新計畫,並依計畫期程確實執行。
2、本府將編列500萬元預算辦理地下管線檢測計畫,建立本市管線資料庫,
以確實掌握本市各民生、工業等地下管線使用狀況,除保障人民安全及知
的權利外,並提供工務局等作為公共工程興建時參考。
二、本府各機關及區公所,舉凡人員出國、出差、請假等,請落實職務代理人制
度,若未落實,致使民眾洽公撲空,經調查屬實者,依規定處分。
三、本市高原性禽流感防疫狀況與處理:
1、農業局必須每天與全市養殖場、屠宰場等保持密切聯繫,並隨時稽查,同
時要求業者如遇異常情況,應立即通報,如未通報,將依規定開罰。
2、農業局須與農委會、中南部地方政府保持聯繫,中南部進貨貨源務須檢附
出廠檢驗證明;另疫情嚴重地區暫停進貨,以免疫情擴大。
3、防疫所需人員、裝備、消毒水等,由第二預備金支應,參與防疫工作同
仁,不計日夜投入,將以專案加班方式辦理。
4、防疫視同作戰,各項防護工作應採最高標準措施,本府團隊應全面動員支援。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禽流感-防疫報告
主席裁示:
(一)處理禽流感應秉持:掌握異常個案、不掩蓋、即時處理之政策。
(二)派駐各區公所之獸醫師,係就近服務、稽查,所需辦公設備及協助事
項,由農業局與區公所協調,請區公所配合協助;另請民政局督導區公
所協助情形。
(三)因應本次疫情,請農業局與養鵝等協會聯繫,了解業者困難與需求,以
協助其渡過難關。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禽流感-食安整體報告
主席裁示:
(一)關於如何因應禽流感,網路傳言甚多,請衛生局加強宣導正確防疫資
訊,並放置於本市Line群組,提供轉貼;此外1999亦須妥為因應,請研
考會協助。
(二)請警察局加強查緝走私鳥類。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略)
伍、區公所工作報告
一、桃園區公所
主席裁示:
(一)請秘書處清查各公所原締盟姊妹市情形,若仍須持續締盟,請區公所提報,並請秘書處研議。
(二)針對公園路燈養護,請工務局邀集各區公所代表協商,釐清分工介面。
(三)管委會歷年資料庫因涉及業務機密無法直接開放查詢,故區公若有查詢需要,請至本府查詢。
二、中壢區公所
主席裁示:
(一)亟需安裝監視器之治安死角區域,報請警察局考量施作。
(二)第一公有零售市場改建問題,俟經濟發展局提專案報告後研議。
(三)元化路地下道封閉案,農曆春節前不予封閉,春節後俟交通局與高鐵局討論後召開公聽會處理。
(四)請農業局利用休耕期間,加強辦理紅火蟻防治撲殺工作。
三、平鎮區公所
主席裁示:
(一)北安里早期日本宿舍修復轉型案,請盧副秘書長會同文化局、平鎮區公所做前期勘查。
(二)台北商業大學及南平路周邊道路工程拓寬案,請工務局了解是否具急
迫、必要性及工程預算,先提案反映地方需求。
(三)請王副市長召開會議,列出全市交通壅塞及易肇事路段,訂定處理優先順序。
四、八德區公所
主席裁示:
(一)排水設施不良易淹水案,請隨時報請水務局勘查處理。
(二)請秘書長邀集涉及人民團體等補助業務之局處,訂定申請方式、標準及
作業流程、核銷方式等,原則於不違反法規下,儘量授權區公所辦理。
(三)興建多功能國民運動中心案,請教育局及體育處評估研議。
五、楊梅區公所
主席裁示:
(一)楊梅生命紀念園區增設火化場、禮儀廳案,請民政局殯葬管理所作整體研議。
(二)大合社區活動中心建物案,請社會局及教育局會同區公所研議。
(三)請民政局協助,舉辦區公所人文課寺廟與祭祀公業相關業務之教育訓練。
(四)富岡圖書分館請於最短時間內恢復運作。
六、蘆竹區公所
主席裁示:
(一)長興休閒埤塘公園景觀改善工程預算,若有保留需要者即予保留。
(二)蘆竹國民運動中心興建案,請盧副秘書長協調,本案請俟腹案完成後,再行對外說明。
(三)光明國中、南美國小專車案,優先採增加班次方案。
(四)回饋金管理制度須重整,如何管理應由市政府與區公所協調,請環保局
或相關局處,彙整各區影響環境之居民權益回饋機制,並參考其他直轄
市作法後,再訂定新管理辦法。
(五)五酒桶山風景區土地徵收費用,請秘書長召開會議研討。
(六)請王副市長約集交通局、工務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及龜山、中壢、
蘆竹、大園區公所,研討機場捷運各場站聯外道路系統及公車接駁系統。
七、大溪區公所
主席裁示:
(一)大溪豆干產業保護及發展,本府極為重視,請衛生局協助推動共同認證
標章,請文化局協助豆干嘉年華,另請經濟發展局協助評估設置長期產業專區。
(二)月眉停車場出入口道路拓寬案,請王副市長與交通局協助勘查處理。
八、大園區公所
主席裁示:
(一)桃園航空城計畫一方面帶動國家繁榮,一方面保障地主並讓不同聲音能
充分表達,照顧大多數民眾利益是基本原則,本府將秉持原則持續務實謹慎推動。
(二)大園區公所擬暫時撥用前代表會空間作為調解室用途,納入大園代表會
專案,請財政局協助處理。
(三)請秘書長針對13區公所保留款,召開統籌會議,各區若有需求請一併提報。
(四)國道2號道路延伸案,持續推動。
(五)請環保局了解歷年機場回饋金、噪音防制費之金額及運用方式,如有必
要重測,請與交通部協調,但優先予大園使用原則不變。
(六)航空城聯外9條道路,5條由本府施作之道路,已獲中央補助,交通局請
持續加速進行。
九、龜山區公所
主席裁示:
(一)守望相助巡守隊補助:
1、新成立者補助20萬元。
2、編列5千萬元運作補助費,編列於各區公所預算項下,預算編列時
請保持彈性,作為核發福利等運用,請秘書長協調;但須俟各區
訂妥補助要點,並報准警察局後方可覈實動支。
3、應訂定分級標準,如分為大中小隊,並分級管理,核發補助款依分
級核發2-3萬元不等。
(二)所有業務,特別是社會福利,請社會局儘速訂定申請流程,升格前原福
利事項持續辦理,新政策則俟實施後再依新規定發放。
十、龍潭區公所
主席裁示:
(一)元宵活動由觀光旅遊局統籌,與區公所共同執行,並請交通局提供必要
交通管制協助。
(二)龍潭行政園區持續推動,由盧副秘書長統籌。
(三)各區請規劃里長、議員聯合服務中心,其空間不需過大,以供接待、陳
情、洽談初步使用,並以設置於區公所內為原則,如有困難則改置於代
表會,請各區公所先行規劃,由財政局統籌。
十一、新屋區公所
主席裁示:
(一)台電回饋金納入預算尚未撥付,若公所有燃眉之急,請財政局協助,但
須專案簽准;另請環境保護局了解回饋金使用方式,若有需要可請經濟
發展局協助。
(二)請環境保護局協助加強清潔永安漁港南北岸海灘。
(三)本區海岸線侵蝕爭取消波塊案,請盧副秘書長協助與經濟部第二河川局協調。
(四)請觀光旅遊局規劃新屋及觀音區之綠色旅遊。
十二、觀音區公所
主席裁示:
(一)新坡區多功能場館新建工程案,如遭遇問題報請工務局協商。
(二)休耕補助請農業局與觀音區公所保持密切聯繫,休耕後可考量轉作低耗
水性景觀作物,發展休閒農業;另休閒農業相關周邊必要設施,如餐
廳、飲料販售等,請研議申請簡易建築或雜項執照之可行性,以活絡農
村經濟,請於研訂休閒農業管理自治條例時納入。
(三)人力缺乏問題專案處理,日後將推動市政府與區公所人才交流。
十三、復興區公所
主席裁示:
(一)中央補助款請於執行能力範圍內儘量爭取。
(二)羅浮溫泉開發第二次審查會召開案,請邱副秘書長協助。
(三)本區工程常涉及水土保持問題,請工務局協助了解有關水保簽證相關規定。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本次無報告事項)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政策指示
一、有關客家文化館辦公空間不足問題,上次會議原決議將客家事務局遷往本市
南區,惟經考量協調後決議客家事務局仍設置於龍潭,並遷至龍潭代表會原
址。另南區如平鎮社教館等活動場館之經營管理,請文化局、社會局及客家
事務局加強辦理。
二、區公所為本府派出機關,為執行各局處委託業務及反映民眾意見,故與業務
相關細節問題請於區政會議提出反映討論。
玖、散會:上午11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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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月2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致詞
各位工作伙伴,1月20日新屋保齡球館的火災,造成6名年輕英勇的消防弟兄
殉職,我們市府團隊一定要痛定思痛,面對問題並積極解決,不讓遺憾再發生。
請相關局處全力協助罹難人員家屬後續撫卹及公祭等工作,於今年3月將殉職
消防弟兄入祀忠烈祠,舉辦隆重入祀儀式,並請消防局於今天成立並公布「桃園
市政府0120消防英雄慰助金專戶」,整合更多的資源以照顧家屬。
請消防局向中央消防署積極爭取,在3年內補足本市消防人員缺額,以達合理
的員額水準;並提出消防裝備更新計畫,提升整體的消防力量。此外,自今年1月
1日開始比照警察勤務津貼,發放消防勤務繁重津貼。至於本案處理經過及檢討報
告,請消防局務必用最快的速度提出,一切過程攤在陽光下,檢討救災的各項工
作,相信一定可從中得到寶貴的教訓。
未來分發至本市的新進消防人員,必須先接受6個月以上的教育訓練,才能到
第一線執行任務,且執行勤務時需資深及資淺人員混合編組,以利經驗傳承,讓
資淺人員累積經驗;針對火災現場指揮官,也需辦理綜合救災搶救教育訓練,強
化指揮官的指揮調度及火場判斷能力。
本案之新屋保齡球館,是民國83年取得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但一開始就有
土地分區使用、建築使用、營業使用等3項違規,並持續超過20年,絕非是單一公
務員行政怠惰的問題,而是整個政府出了狀況。請邱副市長組成專案小組啟動行
政調查,並將所有資料攤在陽光下,接受社會的檢驗。一個開放的政府,要經得
起挑戰,越透明、越陽光,才能發現問題所在。
針對本市違章建築、違規營業及提供給公眾使用的大型營業場所,只要涉及
公共安全危險,無法補照,完成公告程序後,即日由工務局強力執行拆除工作,
並請工務局於10天內完成其他案件的清查工作;同時,新增或興建中違章建築,
即報即拆,讓新增違建不再擴大;上述工作請工務局即日執行,該罰就罰,該拆
就拆,該斷水斷電就斷水斷電,嚴禁關說,若有關說予以公開。此外,請秘書長
協調工務局增列3,000萬元執行拆除預算,加強拆除違建人員及機具設備。
請各位用勇於面對問題,不迴避、不卸責,以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回應民
意的期待,也才能告慰打火英雄在天之靈。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報告
一、報告案由:0120新屋保齡球館大火公安事件報告
(一)針對大火事件處理報告
報告機關:消防局
主席裁示:
1、請消防局全力協助罹難人員家屬善後及慰助工作,相關撫卹請人事處協
助,聯合公祭由民政局負責,3月份入祀忠烈祠相關事宜請消防局跟民政局規劃。
2、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定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組橫向聯繫標準,由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責,協同各相關局處,發動聯合稽查,具體執行,
不可只檢查消防安檢,避免類似錯誤再發生。
3、請消防局積極地向消防署反映,在3年內補足人力,並切實落實新進人員
6個月的教育訓練及經驗承傳,同時也要加強指揮官現場搶救的綜合指揮訓練。
4、請消防局立即推動10年以上消防車更新計畫,並購置足夠的特殊消防
車、器材裝備如破壞工具及儀器設備如紅外線熱像儀,同時定期更新消
防同仁個人防護設備,編列足額預算並向中央爭取相關經費。另外,請
消防局依照勤務的輕重,今年開始發放勤務繁重加給。
(二)球館建物及違規使用
報告機關:工務局、都發局、經發局、農業局、教育局
(三)撫卹、家屬照顧、聯合公祭、入祀忠烈祠等後續事宜
報告機關:民政局、人事處、社會局
第(二)、(三)案主席裁示:
1、為了有效控管土地分區、建照、使照、營業登記等部分,公司登記、大
型的營業場所換照或設立許可移轉時,需將土地及建物的合法使用證明
納入稽查;聯合稽查時,也要確認建物防火材料是否合格。
2、保齡球館、游泳池等運動設施場所,是教育局的管理範圍,體育局成立
後由體育局主責。
3、請新聞處管理本府官方網站、臉書及本人臉書相關資訊的發布。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各機關若有重要事項,請另約時間直接跟本人報告。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謹檢陳104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主席裁示:
(一)請依實際需求,增列1,000萬元內的後備後憲預算,放在民政局兵役科。
(二 )各機關非新增科目之預算,每一季應有執行進度;新增項目待預算通過
後執行,特殊預算則專案簽陳一層核准。
(三)需要特別宣導之福利措施,請研考會於1999、網站等清楚說明實施時
間、方式以及是否得回溯適用等資訊。
(四 )待預算調整完成,請新聞處會同主計處發布新聞稿,內容需包含本次新
增的後備後憲及拆除違建預算。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及訂定桃園市政府
住宅發展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及訂定桃園市政府養護
工程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三案主席裁示:
(一)住宅發展處因牽涉社會住宅的興建,請及早規劃。
(二)建築執照科與使用執照科移到都市發展局下,請都市發展局調整審查流程,在一個月內完成發照。
(三)請工務局督導區公所優先執行10年未養護道路、路面破損不堪道路及鄉間產業道路之養護工程。
(四)新的2局5處於4月1日同時成立,相關籌備工作、人員預算移撥及成立事宜等事項,請邱副秘書長督
導,並指派參議協助。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本次無報告事項)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1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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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傷亡慰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020368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傷亡慰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傷亡慰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傷亡慰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慰助住院、殘廢或死亡(以下簡稱傷亡)之
區調解委員會委員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特訂定本要點。
二、調解委員有傷亡情事,依下列規定發給慰助金:
(一)住院:連續住院五日以上者,新臺幣五千元,每年度以發給一次為限。
(二)殘廢:
1.全殘廢:新臺幣三萬元。
2.半殘廢:新臺幣二萬元。
3.部分殘廢:新臺幣一萬元。
(三)死亡:新臺幣三萬元。
三、前點第二款殘廢等級之認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規定;其確
定時間,以治療終止時為準,但治療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始能確定為殘廢
者,以確定之日為準。
四、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慰助金,由調解委員本人或委託他人代理申領;第
三款之慰助金,由死亡調解委員之繼承人申領,其申領順序為配偶、直系血
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五、申請傷亡慰助金應於出院、殘廢或死亡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由申請人檢具
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調解委員會所屬區公所提出,經區公所審核屬實
後,報本府核發。
|
◆ 訂定「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並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綜字第一○三○三二○○九四一號令之「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編制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02184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並同時註銷
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綜字第一○三○三二○○九四一號令之「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編制表」。
附「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委託辦理市民大學課程開設及師資聘任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400372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委託辦理市民大學課程開設及師資聘任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委託辦理市民大學課程開設及師資聘任要點」,自即日生效。
檢附「桃園市政府委託辦理市民大學課程開設及師資聘任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委託辦理市民大學課程開設及師資聘任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府教終字第1040037271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終身學習,促進市民大學課程發展,提
供民眾社區學習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委託辦理對象:本市各區公所。
三、市民大學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應普世價值。
(二)符合科學原理。
(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四)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五)不得涉及針灸、刀療、整脊、整復、催眠、刮痧、拔罐、指壓等相關內
容之課程。
(六)不得開設與算命、八字、陽宅、風水、堪輿、姓名學、紫微斗數、星
相、人體科學超能力、氣功灌氣等相關內容之課程。
(七)不得開設開鎖課程。
(八)不得開設其他法令禁止開設之課程。
四、市民大學聘任師資原則:
(一)建立完善教師聘任及考核機制。
(二)應聘任具備專長資格之教師並檢附專業背景證明。
(三)每位教師於同一所市民大學至多開設三門課(每週總授課時數不得超過
九小時)。
五、市民大學課程每一學分十八小時,應於十八週內完成課程,每一小時實際上
課時間至少應為五十分鐘(不含休息時間),課程間休息時間另計。
六、課程開設審核作業,由本府邀請學者專家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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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衛企字第104000982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
局長 蔡紫君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桃衛企字第1040009821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分期繳納行政罰鍰作業有所依
循,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目的業務科室得依受處分人之申請,酌情核准
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有困難無
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並確有全數繳納意願者。
三、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
件釋明其理由。
四、經核准分期繳納,每期應繳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並應以
千元為單位繳納。
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五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超過五萬元之案件,二十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十期繳納。
(三)超過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四)依一定之事實,足認特殊情形,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分期繳
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之。但
最高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前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五、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者,本局得廢止分期繳納之處分,就剩餘
金額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經本局核准分期繳納者,應以局函為之,並於文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本處理原則核准分期繳納之意旨。
(二)核准分期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
(三)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者,視為拒絕繳納,本局得廢止原核准分期繳納之
處分,並移送強制執行之意旨。
(四)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
七、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最後一期之期限末日,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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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040001835號
附件: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桃市文演字第1040001835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生活大市,
結合生活與藝文,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營造展現桃園新風貌,特訂
定本要點。
有關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規之規定。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三、本要點定義名詞如下:
(一)公共空間:指本市經管理人同意提供從事藝文活動之公共開放場所。
(二)公共空間管理人:指對特定公共空間依法令或契約具有管理權者。
(三)藝文活動:指從事收費性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樂器演
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繪畫、工藝、雕塑、
行動藝術、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或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影像錄
製、攝影及其他與藝文有關之現場創作活動。
(四)街頭藝人:依本要點及其相關程序取得本市核發之街頭藝人證,於本
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個人或團體。
四、申請機制: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場所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發「街頭藝人證」。
五、審核方式:主管機關為處理前點之申請,應每年召開一次審議委員會進行審
核,審議委員由主管機關遴選,過程中得視需要邀請申請人(或團體)於指
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
六、有效期限:凡通過審核之街頭藝人,依規定核發之桃園市「街頭藝人證」,
其有效期限明列於藝人證上,以二年為原則,期限屆滿後該證自動失效,換
發有效證照請向主管機關申請。
街頭藝人證遺失者應填具補發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七、適用場地:以本市公共空間為準。
八、展演須遵守之規定:
取得本市街頭藝人證之個人或團體,得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時應遵守以
下規定:
(一)須遵守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並不得影響公共場所管理人許可之其
他活動。
(二)應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並應接受主管機關、公共空間管
理人員及其他執法人員之查驗。
(三)活動時至少須留1.5公尺以上的通行空間,並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
困難、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
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四)活動內容須符合街頭藝人證核可之項目,並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反
善良風俗。
(五)不得擅自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
(六)不得販售非展演者之作品。
(七)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可採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
用,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
(八)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活動,節慶活動不在此限。
(九)不得有任何未經許可之廣告行為及宣傳標誌。
(十)若有影響他人公平使用之虞,主管機關及公共場所管理人得視展演型
態及觀眾反應予以展演區域機動調整。
(十一)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
九、稽查管理作業:獲得藝人證者,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從事街頭展演活動時
應配合主管機關、公共場所管理機關及其他執法人員等相關人員之查驗。
街頭藝人有違反前點所定事由之一,得依主管機關或公共空間管理之相關規
定予以糾正,並得視情節輕重令其立即停止活動及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經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展演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核發
藝人證。
十、獎勵方式:主管機關得從中建立優秀街頭藝人名單,不定時邀請於本市主辦
之活動內演出或展出。
十一、展演安全之保險規定: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場所從事藝文活動時,應衡酌
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二、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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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 104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400117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4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協助審查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二)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
(三)清除機構(含自行清除)許可
(四)處理機構(含自行處理)許可
(五)再利用機構及再生資源檢核
(六)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
(七)興辦事業計畫
(八)專責人員設置及異動
(九)處置計畫書
(十)事業廢棄物申報資料與流向管制
(十一)其他因法規修正新增之廢棄物相關申請案件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通告。
三、委託期間自104年1月9日至105年1月8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林志明科員,電話:03-3386021分機1529。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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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3238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
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5期)(甲、乙)」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觀音工業區榮工北路17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一小段16、17、18地號,共計3筆。
五、場址面積:19,990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場址入口處(262853.89E,2772071.14N,TWD97二度分帶)。
七、場址現況概述: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從事汽車零件製造業,主要製程為將塑膠粒使用射出成型,半成品經人工打磨拋光、噴塗,
最終組裝內部線路後出貨,現況營業中。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5期)(甲、乙)」調查結果,
地下水污染物三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場址土地地號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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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3238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5期)(甲、乙)」調查結果,
地下水污染物三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 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4年1月22日府環水字第1030323887號公告
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地下水: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一小段16、17、18地號,共計3筆。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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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006-11(部分坵塊)地號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0037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006-11(部分坵塊)地號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傑美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25日103傑美桃園字第004003195號函。
公告事項:本府原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之土壤重金屬檢測結果,旨揭地號銅項目286毫克/公斤高於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200毫克/公斤),
於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2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
(第二期)污染改善工作(甲)」,查詢旨述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之使用地類別,確認現已變更為甲種建築用地,且不做為農業使用,應依據一般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值(400mg/kg)列管,旨揭地號土壤污染物銅項目已低於一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值,故予以解除列管。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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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與7-20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314703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與7-20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102年度桃園縣含氯溶劑污染場址初步污染範圍界定及相關場址後續管制策略計畫」
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中壢工業區中工段113、7-20地號。
二、場址地號: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113、7-20地號等2筆地號。
三、場址面積:面積共11,202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公告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現況概述:營運中工廠 (土地所有權人為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由歐恩吉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中)。
六、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本府環境保護局「102年度桃園縣含氯溶劑污染場址初步污染範圍界定及相關場址後續管制策略計畫」調查結果,地下水
中污染物三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113、7-20地號。
七、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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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等14筆地號部分為地下水污染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3147031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等14筆地號部分為地下水污染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102年度桃園縣含氯溶劑污染場址初步污染範圍界定及相關場址後續管制策略計畫」調查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三氯乙烯
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4年1月28日府環水字第1030314703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
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地下水: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113、7-20、51、7-7、18-2、52、103、114、7、7-2、7-10、7-25、18-1、及115地號等14筆地號,公告
面積為65,500平方公尺,地號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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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劉柏頡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2673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劉柏頡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柏頡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9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08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柏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大興路345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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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許明清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2670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許明清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明清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33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明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13鄰中興街58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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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原「桃園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研管字第104002333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原「桃園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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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原「桃園縣政府對各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考核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研管字第10400233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原「桃園縣政府對各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考核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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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暫定古蹟「楊梅鄭宅道東堂玉明邸」時效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04年7月30日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40026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暫定古蹟「楊梅鄭宅道東堂玉明邸」時效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04年7月30日止。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3項、「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暨「桃園縣103年度第6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楊梅鄭宅道東堂玉明邸」。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瑞原里18鄰105號(楊新路三段1巷36號)。
四、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桃園市楊梅區瑞上段 73、76、79、101、104、105、112、113、115、117、120、127號,面積為16,073.39平方公尺。
五、公告理由:
(一)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楊梅重要開墾者鄭氏家族早年興建八大老宅邸(堂號皆稱道東),現今尚存兩棟,此為其中一棟,約建1927年,為鄭氏後代子孫鄭玉明所建。
(二)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宅邸建築融合傳統閩南風格,又有西洋式列柱建築、磁磚、木雕等,反映1910年代的工法技術,亦不多見,深具價值。
(三)具其他古蹟之價值:
1.本建物土地座西北朝東南,屋前有水池,屋後有莿竹圍籬,建物格局一堂七橫屋,為客家建築中少見之規模。
2.具有華麗、精美的木作裝飾,交趾陶、石雕、剪黏,以及近代的磁磚、花瓶欄杆等。
3.左右橫屋簷廊各有一組磚造九拱圈立面,充分展現近代之影響。
4.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據報載日前張貼於建造物之公告,載明103年8月2日將拆除;另現住戶提出日前住家遭私自侵入並破壞,造成保存不易之情狀。
(四)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3項暨「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日起30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處─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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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0279301號
附件:保管款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4年1月2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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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0279301號
附件:保管款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4年1月2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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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陳建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400262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建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建廷。
二、身分證字號:A1241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100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建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龍潭區三和里祥雲街87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101年3月19日建證字第5998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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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余尹能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400299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余尹能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余尹能。
二、身分證字號:H1246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8號。
四、事務所名稱:余尹能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嘉興街12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102年5月7日建證字第6352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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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利威君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400299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利威君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利威君。
二、身分證字號:H1221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9號。
四、事務所名稱:利威君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吉安街101巷17弄8號。
六、建築師證書:100年4月15日建證字第5903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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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新屋區「九斗里、石磊里、後湖里、埔頂里、清華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3月6日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0290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九斗里、石磊里、後湖里、埔頂里、清華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3月6日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04年1月28日桃市新戶字第104000043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新屋區「九斗里、石磊里、後湖里、埔頂里、清華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3月6日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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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瑜平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3416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瑜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瑜平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4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09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瑜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永康街36-1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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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魏世青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353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魏世青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全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魏世青。
三、開業證書字號:(100)桃市估字第000031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138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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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用專線電話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秘行字第10400246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用專線電話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用專線電話使用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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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秘行字第10400080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辦公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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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政預字第10400369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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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及「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租賃車輛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秘庶字第10400154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及「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租賃車輛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及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旨揭要點及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及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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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30322357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二)聯絡人:吳秋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 3340935轉2109
(五)傳真:(03) 3387399
(六)電子郵件:tyhcfwu@tychb.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草案總說明
幼童是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和死亡的高危險群,為確實掌握桃園市(以下簡
稱本市)腸病毒疫情,落實通報時效,強化防治工作,以降低幼童於幼教保育機
構內感染腸病毒的風險,維護幼童健康,桃園市政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
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爰擬具「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草案,其訂定重點如
下:
一、為確實掌握本市腸病毒疫情及落實通報時效,各機構應於發現病童時起
四十八小時內,通報至本市學校暨機構傳染病通報系統。(草案第一項)
二、為強化對腸病毒疫情之防治工作及維護幼童健康,如同一班級於一週內有二
名以上病童,該班級應停課(托)七日。(草案第一項)
三、違反本防疫措施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罰。(草案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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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4003716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三條。
三、「桃園市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
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二)聯絡人:康乃云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轉6403
(五)電子郵件:10211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協助桃園市民因遭遇失業、重大傷病、無力殮葬及外縣市民因缺乏車資返
鄉等事由致生活陷入困境者,提供辦理急難救助服務(含川資申請),以協助其於
獲得即時經濟援助。桃園市政府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爰擬具「桃園
市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草案,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補助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補助標準。(草案第三、四條)
四、應備文件。(草案第五條)
五、補助限制。(草案第六條)
六、資料不實之處理規定。(草案第七條)
七、撥款方式及單位。(草案第八條)
八、新增依據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第3條辦理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草案第九條)
九、經費來源。(草案第十條)
十、書表格式訂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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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鄭筠潔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3723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鄭筠潔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筠潔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36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10號
四、事務所名稱:鄭筠潔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47巷25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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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暨所屬機關遷(平)調作業要點」及「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各鄉鎮市衛生所人員支援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人字第10400301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暨所屬機關遷(平)調作業要點」及「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各鄉鎮市衛生所人員支援原則」,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及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各區衛生所遷(平)調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各區衛生所人員支援原則」,旨揭要點及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及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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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用字第1040041106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3條第2項。
三、「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5363,陳雅鈴小姐
(四)傳真:03-3368464
(五)電子郵件:12506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總說明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三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
區)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
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
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
起訴……」依前揭規定,調解調處既為租佃爭議處理之先行程序,是以耕地租佃
委員會之組織任務、開會程序、迴避及保密義務與委員之身分限制及遴聘方式等
相關規定,即有須明確規範之必要,俾使耕地租佃委員會之會務運作能有所依
循,爰擬具本草案,共計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各級租佃委員會掌理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各級租佃委員會組成人數及成員。(草案第三條)
四、租佃委員會委員之身分條件。(草案第四條)
五、不得遴聘為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及地主委員之情形。(草案第五條)
六、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下一屆委員應完成遴聘手續之期限及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程序、主席指定、委員出席及議決方式。(草案第七條至第十條)
八、租佃委員之解聘事由。(草案第十一條)
九、明定租佃委員應依行政程序法迴避之規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各級租佃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調解、調處筆錄,並應限期送達當事人。(草案第十三條)
十一、各級租佃委員會幕僚作業人員組成、職責及獎勵方式。(草案第十四條)
十二、各級租佃委員會對外行文方式。(草案第十五條)
十三、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依實際業務需要得報支相關費用。(草案第十六條)
十四、各級租佃委員會所需經費之來源。(草案第十七條)
十五、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及職員之保密義務。(草案第十八條)
十六、本規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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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臺端等所有之鐵皮木造地上物 (共3間 ),占用坐落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中壢老小段100-23、100-32地號等2筆市有土地,請於104年6月1日前移除騰空返還土地。 |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發文字號:桃財用字第1040001639號
附件:
主旨:有關 臺端等所有之鐵皮木造地上物(共3間),占用坐落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中壢老小段100-23、100-32地號等2筆市有土地,
請於104年6月1日前移除騰空返還土地。
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繼續適用之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及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4點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倘屆期未移除或未向本局提出書面申復,則視為拋棄占用地上物之所有權等相關權利,本局將於期限屆滿後擇日辦理移除清空事宜,以維公益。
二、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5544呂科員。
局長 歐美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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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0320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3年12月27日至104年1月27日,
批號Y1031230共80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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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請 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協助張貼公布欄及刊登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126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訂定「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一份。
正本:本府法務處、本府秘書處(請協助張貼公布欄及刊登公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桃園市地政士公會、桃園縣第一地政士公會、桃園縣大桃園地政士公會
副本:本府地政局地政資訊科(請協助登載於本府入口網之本市行政規則專區)、本府地政局地價科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市地政士懲戒事項,特依地政士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設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除主任委員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地政士公會代表二人。
(二)本府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含法律學者專家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或主持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
四、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並以本府名義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請假。但由本府機關代表兼任
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先行通知本會。
五、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地政局指派相關人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六、本會審議時,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離席。
七、本會受理地政士懲戒案件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將懲戒事由通知被付懲戒人,並限期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
(二)送交本府地政局提供意見。
(三)提付本會審議。
(四)製作決定書。
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檢舉人、地政士公會或有關機關提報之事實、證據及被
付懲戒人所提答辯或到會陳述之內容;屆期未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時,得
逕行決定。
本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八、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自行迴
避者,本會得要求迴避。
九、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地政
士證書字號、地政士開業執照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被付懲戒人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三)主文、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
(四)出席委員姓名,並加蓋本府印信及市長簽字章。
(五)決定書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不服決定書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十、決定書作成後,應送達被付懲戒人,及副知提送懲戒機關、團體或人民。其
決定結果為應予懲戒時,另通知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地政士公會,並辦理公告。
前項地政士若受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之處分,應由本府報請內政部備查,並
副知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刊登公報。
十一、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
秘密。
十二、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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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0388151號
附件:10205保管款清冊1分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居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4年2月6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4年2月5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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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0388151號
附件:10205保管款清冊1分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居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4年2月6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4年2月5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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