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0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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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2月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致詞
本府行政管理工作改革措施如下:
一、針對民眾申請公文,本府應依限完成,並應清楚告知申請人案件處理期限,若需退件,務必採一次告知。若有退件2次以上、且2次均
以不同理由退件之情事,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進行督導,市長親自抽查、瞭解原因。
二、本府各局處應掌握重大工程之進度,針對進度落後10%以上者,應予列管並抽檢,以瞭解原因,由市府團隊共同排除困難。
三、針對民眾即時需求服務,目前有1999之民眾申訴專線,請研考會及各業務主管機關針對道路坑洞、公害陳情、垃圾髒亂等3類事項,建立即時處理機制,
務必當天通報、當天處理,處理時限並以4小時為原則。
四、針對本府今(104)年度所有新增福利項目及原有福利措施條件更新者,請社會局彙整製作「新市府、新福利」之完整DM,透過區里系統,分送到每一位
里民手中。另請新聞處清查本府所屬全數電子看板,播放上揭新增福利項目及更新條件之措施,並協調第四台,以跑馬燈方式播送,尤其應清楚註明受
理及實施時間。
五、請交通局清查本市所有重要路口之交通標誌,全數儘速更名為「桃園市政府」,並請於本市入口處標示「桃園市政府歡迎您」。
六、市府及各公所係行政一體,今年下半年將推動市府及公所之人才交流。
七、請都發局做好建管處成立的準備工作,建管處應建立建築執照分類管理的政策,建照之審議、發放除需都審及環評者外,一般案件應
於1個月內完成發照,逾限者應說明理由。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各機關業務報告
一、自本次會議起,嗣後「各機關業務報告」之進行方式為參酌書面,若有重大事項或需各局處、府一層人員瞭解之狀況,方進行口頭報告。
二、請勞動局妥善處理南亞公司兩工會的爭議,向其說明相關中央法令規定,針對勞委會法令解釋不清楚處,由本府協調,並應建立可據以遵循的制度。
三、針對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工作會議是否決定進入第2階段限水,請經發局準備好配合因應措施,降低限水衝擊,並請清查本市合法深水井,
向經濟部詢問已設立的合法深水井可否於缺水期間彈性使用。
四、針對中路及八德重劃區標售案,應優先以社會住宅方案確定為原則,請地政局不需於3月底前標售,於年底前選擇適當時機辦理即可。
五、機場捷運A10站係往返南崁的重要轉運站,若捷運沿線各站無都市計畫,將無法建設聯外系統及停車場,形成有站無路之狀況,請地政局儘速向中央說明
都市計畫配合交通需求之情形。請交通局預為規劃機場捷運各轉運站的接駁公車,相關場站都市計畫若無法於1年內完成,亦應以租用方式設置停車場,
並應納入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
六、針對內政部審議中的本市都市計畫,草漯都市計畫新開發區請儘速進行。若有軍方閒置營區或都市計畫替代營區涉及聯合開發者,請
都發局與軍備局洽談合作事宜。就中壢區公所日前提及內壢營區之相關事項,請都發局進行了解。請地政局繼續溝通A10擴大都市計畫。
本市每個都市計畫的目的性應十分明確,請都發局清查本市各都市計畫,訂定優先順序,惟為平衡照顧各區域,不可採交換方式處理。
七、針對6位殉職消防同仁聯合公祭告別追思典禮,市府團隊應全體參加,並請社會局協助開放市民、社團參加追思之聯絡事宜。
有關民間慰助金部分,除捐款人指名購置消防設備者外,慰助金應於2月11日前全數交予殉職消防同仁之家屬,消防器材及設備的改進
應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編列預算。
八、請新聞處清查本府(包括公所)全數LED及一般看板,清查項目應包括使用年限及管理維護費用,並請新聞處統籌運用,充分宣達市政資訊。
九、針對本府過年不打烊措施,請各局處就民眾需要知曉的基本服務及資訊,列表送新聞處彙整,本府並應加強稽查各賣場、商場及電影院
十、社會住宅社區之福利設施應以托嬰中心或親子館為優先選項,請社會局就社會住宅福利設施之需求,以正式公文提報予都發局,並請同時評估相關成本。
十一、針對市議會臨時會之專案報告,請各局處長儘速熟悉業務情形,並請加強與議員的會前溝通。
十二、針對警察及消防同仁的勤務繁忙津貼,請向同仁進行內部說明,說明內容
包括:發放標準之公平性、本府為同仁爭取津貼及加班費的努力及本案業獲中央同意。
肆、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本府各項聯合稽查項目清查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22項請更名為「運動競技及練習場」。
(二)聯合稽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動,公文通知其他相關局處配合,而非全由消防局或工務局主政。
(三)針對數量過多以致無法全面稽查之項目,應採年度評鑑方式處理,聯合稽查則以抽查方式進行,並應針對已有違規紀錄者再次檢查。
(四)聯合稽查結果明確違法者,該罰就罰,是否給予輔導改善期,請目的事業機關自行權衡。
(五)研考會為本案督導單位,請於農曆年後提出績效報告。
伍、臨時動議(無)
陸、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就機場捷運沿線場站之周邊交通系統,例如:停車場、接駁公車、聯外道路等,請王副市長主持專案會議,於捷運營運通車前完成。
二、請兩位副市長、秘書長、兩位副秘書長分別參加本府各局處之年終餐敘,為辛勞一年的本府同仁加油打氣。
三、請交通局及警察局加強維持春節期間的交通順暢,並請交通局、經發局及民政局於傳統市集周邊規劃年貨專車,接駁採買的民眾。
請交通大隊針對併排停車優先拖吊,尤其火車站周邊更應加強取締。
四、本府針對違建係採分期分類拆除,大型營業違建且涉及公共安全風險較高
者,本府優先拆除;未來針對容許使用項目部分,將訂定相關法規予以規範。
五、就本府具法規制定權之業務項目,各局處應朝制度化方向進行。
柒、散會:上午10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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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2月13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
一、春節服務不打烊
(一)春節期間,本府推出「五夠安心」24小時服務不打烊計畫,提供市民於食安、環安、道安、旅安、公安等各項服務措施,讓市民安心過春節。
(二)過年期間各旅遊景點及車站將湧現人潮,請觀光旅遊局及交通局妥善規劃,做好交通管理;並請警察局協助維持交通順暢。
(三)為維護民眾居家安全,請派出所於春節期間加強社區巡邏;另請消防單
位預留救災救護人力,以保障民眾安全。
(四)本案計畫文宣除放置於網站加強宣導外,並製作各分項訊息,透過Line提供連結傳遞,請新聞處辦理;此外並請各區公所協助宣導廣為周知。
二、新市府新市民新福利
(一)本府將推出多項新福利政策,並印製「新市府、新市民、新福利」摺頁宣導,包括:補助老人健保費(自本年 4月1日起算)、育兒津貼、生育
津貼及加發重陽節一次敬老金等;原有福利政策如老人假牙補助等,仍持續辦理。
(二)市府非營利組織中心(NGO中心)、婦女發展中心等設置規劃,請社會局研議。
(三)本案摺頁應放置網站廣為宣導,且為因應民眾諮詢需要,請社會局設置諮詢專線;另1999專線應詳加說明,請研考會協助,讓民眾感受到升格後福利的提升。
三、虎頭山風景特定區
(一)虎頭山風景區是都市的肺,應發展為「都會生態公園」,提升城市生活品質,並成為提供民眾呼吸乾淨空氣、走路健身及身心放鬆的綠生活體驗場所。
(二)本案風景區規劃應秉持以下原則:
1、生態化不要水泥化:應增加生態步道及生態教室,切勿興建過於人工化、水泥化的設施及建築,如觀景台、牌樓等,但便利市民、山友遊憩使用之設施,
如水電、置物沐浴空間及停車場、適當動線等仍須規劃設置。
2、休閒農業、民宿及休憩用地納入規劃,但須符合風景特定區精神及水土保持相關規定,讓土地合理使用。
3、現有居住權益應予照顧。
4、不蓋觀光飯店。
5、虎頭山公園、忠烈祠及楓樹坑梯田等虎頭山觀光資源,應統合規劃,並充分發揮其景觀特色。
四、航空城組織定位
(一)桃園航空城公司未來組織定位將單純化,專職行銷及招商,凡是涉及土地開發、土地徵收、都市計畫、文化資產及學校相關事項,均回歸地政
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文化局及教育局等業務機關負責;另航空城推動委員會則由研考會主委擔任執行秘書,負責管考各項工作進度。
(二)本府已依「地方制度法」及「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規定,訂定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並送議會審議,俟審議完成後,將追溯至103年12月25日生效,並將據以修訂航空城公司章程,並依公司法運作。
(三)未來航空城將朝向智慧城市、生態城市,並融合本市各區地方產業特色的方向規劃。
五、電纜線及變電箱地下化
(一)請工務局會同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及交通局等,提出「桃園市纜線地下化整體計畫」,以「分期分區」方式,透過管線協調會報,協調台
電、各電信業者及交通單位,並配合道路鋪面改善及加封作業,完成本市纜線地下化。
(二)分期分區應考量地方需求高低程度訂定順序,原則上新都市計畫區、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區,一律電纜線地下化,另是否可將電纜線地下化列
為公共設施完竣基準,請工務局及都市發展局研議。
(三)大溪老街舊城區若須辦理整體老街意象再造,應將電纜線地下化列入優先規劃項目。
(四)請交通局配合工務局,清查市內涉及妨礙交通、影響行人通行或影響市
容美觀的變電箱,請工務局列出優先順序後,由經濟發展局協助與台電協商執行。
六、路名及門牌整編計畫本項計畫,請民政局及各區公所儘速推動,以分期分區方式,訂出執行時程表,請邱副秘書長督導。
七、桃園市千里健康步道計畫
(一)請觀光旅遊局主政,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及水務局等相關機關配合,做步道系統的整體規劃及完成相關標誌、手冊的製作等,全市預計共 36條步道。
(二)104年底前,請觀光旅遊局先完成10條步道,包括:虎頭山公園步道、大溪慈湖步道、復興小烏來風景區步道、拉拉山巴陵步道、五酒桶山步
道、百吉步道、石門山步道、新屋永安漁港步道、老粗坑步道及中壢老街溪步道。
(三)老街溪步道,路線應從中壢到青埔,沿線應設置生態步道、生態教室、老街溪故事館及自行車道等,請觀光旅遊局配合水務局老街溪整治計畫
做整體規劃;另故事館請文化局規劃,納入電影館概念。
八、設施落款原則
(一)今後本市各項道路、橋梁、建築物及重要設施,原則上不採用首長落款題字,包括區長在內,例如未來如設立桃園市立總圖書館,如需落款可
題為「桃園市政府」;如有特例須首長落款者另行研議,否則一律不落款。
(二)既有建築物無須特意施工更改落款,俟裝修、整修時再考量一併修改。
九、復興區與北橫觀光帶建設發展
(一)北橫觀光帶具備溫泉、特產及原鄉文化,交通方面,應於角板山設置停車場,並請交通大隊加強台七線砂石車管理,以減輕山區交通負荷;另
原鄉、部落特色須予保存,相關計畫請原住民行政局參加;此外,將來民宿、溫泉也請觀光旅遊局、農業局及水保局訂妥自治條例,讓北橫觀光帶
成為桃園最好的後花園。
(二)請王副市長特別注意與北水局協商,設置加壓站,於最短時間內,讓部落居民享受用水安全。
(三)請協調公路總局、水保局,於辦理水庫上游道路、水土保持及河川整治工程時,一併完成邊坡整治及排水系統;此外,未來此區的大型開發案,
請農業局及水保局嚴格把關。
(四)針對河川、野溪整治等,須請水保局及北水局編列預算整治。
(五)請王副市長與北水局協調,加速石門水庫清淤計畫,並於不影響海洋生態原則下,評估本市境內適合的工程地點,以就近運輸、使用,以避免
跨縣市運送的二次污染。
十、針對2月26日二階段限水,請經濟發展局針對列管用水大戶、取水點及水車安排,協助自來水公司完成限水準備,另請新聞處加強宣導。
十一、關於本市肥料、農藥及福壽螺防治等補助,請整合過去發放標準,並訂出合理標準,請研議酌量提高,讓農民感受到本府的支持,補助政策若於今
年確定後,可於今年追加預算實施或編入明年預算執行。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辦理年度區公所區政業務考核,同時可了解區公所運作情形,請特別傳達,本府與區公所為一體,故未來將加強推動府區人才交流。
二、山區交通是否能承擔清淤車交通負載問題,請王副市長與北水局協調。
三、虎頭山公墓綠美化或遷移,應就實際狀況再研議。
四、北水南調工程應儘速協調完成,讓板新地區改用翡翠水庫供水,以減輕石門水庫供水負擔。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主席裁示:
(一)針對復興區立幼兒園改制為市立幼兒園的準備工作,有關改制的法制、人力及預算等配套措施,以105年為實施期程;另本區幼保人員應分區單
獨考試,母語認證納入加分項目,請邱副秘書長督導教育局辦理。
(二)新峰里位於復興區與大溪區交界地帶,部分為原住民保留地,請原住民行政局、民政局及復興區公所,依行政區劃法,將該里屬於原住民保留
地之部分區域,調整為復興區管轄,俾使管理權限一致。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研考管考目的為掌握進度及考核實際執行效果,故檢核點應務實
清楚,考核報表亦應儘量簡化,請研考會依上述原則建立各項考核指標及標準管考。
陸、臨時動議(無)
柒、主席指(裁)示事項
公務人員面對多元的執政環境:人民對執政具一定期待、媒體輿論的評論、
中央政府的支持及預算、行政、法律限制,不論目標、計畫、行動及信念均
應穩.穩打、有條不紊,凡事達成共識、計畫後,應儘速執行,讓市民看見進步。
捌、散會:上午11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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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4003469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府教幼字第1040034696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桃園市幼兒園收費調整相關事宜,特設置
桃園市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幼兒園五歲幼生收費調整之審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幼兒園依本要點申請收費規定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
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保專家學者二人。
(二)教保團體代表二人。
(三)家長團體代表二人。
(四)會計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本府法務處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前項第二款所稱教保團體,指由幼兒園負責人組成之團體。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代表,不得為幼兒園之負責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聘任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本府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其任期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四、幼兒園因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等因素,經評估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本確有調整收費數額之需要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份,依公告時
間內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一)收費調整申請資料檢核表。
(二)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三)家長收費調整通知、收費調整說明會或協商會議之相關紀錄。
(四)全園經營收支分析表。
(五)調整收費項目之佐證資料。
(六)最近一次申報國稅局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及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五、本要點所稱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指設立於本市之幼兒園,且符合幼兒就讀
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者。
幼兒園第一次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其全學期收費總額應經本小組依園方提報之材料成本、人力成本等經營成本分析進行審議。
新設立之幼兒園免檢附前點第三款及第六款所定文件,經審議其收費屬合理範圍,且於每學期補助申請截止日(上學期為十月十五日、下學期為四月
十五日)前取得設立許可者,始得申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新設立之公立幼兒園收費數額如未超過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所定公
立幼兒園收費基準,函報教育局審查,無需提送審議。
六、幼兒園收費額度預定逾最近一次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收費者,應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經審議屬合理範圍者,始得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
公立幼兒園調整收費如未超過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所定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函報教育局備查。
不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如欲再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其收費額度仍不得逾最近一次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之收費額度。暫停招生屆滿申請復業或
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超過收費總額屆退場處分期限者,亦同。
七、依前二點規定提出申請者,教育局應先審查其資料是否完備,其不合規定者,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請者於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
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資料符合規定或補正完竣後,本小組始審議其內容。經本小組審議屬合理範圍之調整者,得同意其調高全學期收費總額,教育局
應將審議結果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次學年度收費數額。
八、幼兒園收費規定或收費調整經本小組審議同意通過者,應於教育局指定期限內,依審議結果報送收費規定、家長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至教育局備查;並
應接受教育局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結果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本府得自次學期起減列本小組同意調整之數額,並視
情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第八款及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九、本小組於每年三月至五月依申請狀況召開審議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小組除教保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外,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
本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十、本小組會議審議之事項,如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委員應
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且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之出席委員人數。
本小組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前點經委員委託出席之代表,亦同。
十一、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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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社會工作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工字第10400377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社會工作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社會工作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社會工作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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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04209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府民儀字第1040042093號令訂定並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殯葬禮俗,激勵員工工作潛能,提昇殯葬服務形象及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殯葬業務提成獎金(以下簡稱提成獎金)支給對象如下:
(一)本府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殯葬管理所)編制內人員及本府核准之約聘(僱)、臨時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職務代理人等實際從事殯葬業務人員。
(二)桃園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專職實際從事公立公墓或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管理人員及殯葬業務人員。
三、殯葬管理所每月提成獎金總額由當月實際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提撥,區公所每月提成獎金總額由當月各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提撥。
領取提成獎金人員名單應報請本府核定後,支給提成獎金;人員異動時,亦同。
提成獎金支給基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當月實際可提撥之規費收入不敷分配時,其提成獎金應依比例降低。
符合前點規定之人員各依其工作績效及實際工作情形發給金額,其考評等級與額度如下:
(一)評定八十五分以上者,按應領提成獎金全額發給。
(二)評定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按應領提成獎金百分之七十發給。
(三)評定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按應領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發給。
(四)評定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發給提成獎金。
前項考評,殯葬管理所所長應按月報請本府民政局評定,其餘人員由其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評定,考評表由本府民政局另定之。
四、提成獎金按月發給;到職或離職當月,依實際在職日比例核發。
五、領取提成獎金之員工,如有曠職(工)、請假、請延長病假
、因案停職、留職停薪或受懲處(懲戒)處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工)未達四小時,扣除一個月提成獎金百分之五
十;達四小時以上,當月不發給提成獎金。
(二)當月請事假一日以上未達六日,按日扣除提成獎金六分之一;達六日以上,當月不發給提成獎金。
(三)當月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不包含當年度應休畢之休假及補休),按日扣除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
(四)當月請公假超過七日,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
(五)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職到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比例發給提成獎金。
(六)受行政懲處,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每記過一次停發一個月提成獎金;記大過,停發三個月提成獎金。
(七)受公務員懲戒處分,每申誡一次,停發一個月提成獎金;記過以上之處分,停發三個月提成獎金。
(八)因收受任何餽贈而受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處分,自懲處命令發布日或懲戒處分開始執行日起停發一年提成獎金。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均自命令發布日或懲戒處分開始執行日起執行;除懲戒處分及收受餽贈所受處分外,功過得
相抵並自相抵日次月依比例規定恢復核發。
六、因收受餽贈而受前點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處分者,其單位主管、業務督導人員及機關首長應自受處分者之命令發
布日或懲戒處分開始執行日起停發提成獎金一個月。但由該單位主動舉報且屬實者,不在此限。
七、已支領殯儀職務加給或依規定支給其他獎金者,僅得與提成獎金擇一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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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02840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國際城市交流及跨縣市區域合作業務、綜合發展計畫及相關策略規劃與綜合性政策、國土及區域計畫擬定與開發許
可審議、整體開發策略研析等事項。
二、都市計畫科: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通盤檢討、審議、法令修訂及數值地形圖之測製等事項。
三、都市行政科:都市計畫樁位測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執行及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查處、救濟、都市計畫圖地理及土管資
訊系統建置及提供都市計畫書圖資料供民眾查詢閱覽等事項。
四、都市設計科:都市設計審議、都市設計相關政策推動暨法令擬定、城鎮風貌型塑相關政策推動及規劃、 都市景觀相關法令制度
研訂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八條 本局下設住宅發展處及建築管理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綜合企劃及工程相關規範之訂定,各項公有建築、道路橋梁之興建及管理、重大工程建設地上物查估配合業務、
代辦土地重劃工程、寬頻及共同管道管理等相關工程之監辦、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景觀暨防災科:埤塘、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行道樹等調查、規劃、設計及施工、道路邊坡調查、規劃、施工、維護、
邊坡災害復建搶修、邊坡環境地質調查及資料建立、坡地地質敏感區調查及管理、人工邊坡規劃建置。
三、用地科: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用地取得作業
(含撤銷及補辦徵收)、地上物補償拆遷等事項。
四、品管勞安科:各項工程施工品質督導稽核、工程維護管考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計畫督導、考核、訓練、宣導掌理、材料駐廠推動、
公共建築工程預算書、合約書審查等事項。
五、採購管理科:採購法令諮詢與輔導及教育訓練、上級機關監辦與核准與備查及代辦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暨所屬機關
學校招標案件與代辦案件之異議(申訴)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局下設養護工程處及新建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二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
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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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028402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組織規程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住宅規劃科:辦理住宅政策及策略規劃、住宅年度計畫及短中長程計畫研擬、住宅市場及居住環境品質等資訊收集及檢討、住宅
資訊建置、住宅基金管理運用,住(國)宅經營利用、住宅用地取得、產權處理與住宅貸款管理及監督等事項。
二、住宅開發科:社會(出租)住宅開發方式及規劃設計準則研發、住宅工程規劃設計、工程發包、住宅工程施工管理及工程資訊等事項。
三、住宅服務科:辦理住宅補貼、住(國)宅租賃制度訂定、配租、
租金收取及公訴、其他輔補,轉租及補助等有關事項,住(國)
宅物業管理,住宅支援及服務所涉管理等事項。
四、都市更新科:辦理都市更新政策及發展研究、更新地區劃定、更新計畫擬定、公辦更新案推動、更新法令研修、更新基金運用管
理、更新地區公共環境營造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重建、整建、維護等都市更新概要計畫、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審議、
核定、調解、調處、監督、管理及輔導、更新事業經費補助、整建維護推動與補助、更新開發地區不動產經營與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國賠爭議及訴訟案件處理、公關、新聞發布、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
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
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本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組織規程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建照科:建築工程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拆除執照核發及建造執照預審、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查核、建築師管理與懲戒業務、山
坡地開發雜照審查及廣告物管理等事項。
二、施工管理科:建築工程施工勘驗與管理、使用執照核發與竣工勘驗及都市計畫外建築線指示、營造業登記管理、建築爭議事件評
審及損鄰申復處理等事項、土資場之營運管理督導及營建工程剩
餘土石方流向管制與管理等事項。
三、使用管理科:核發使用執照用途變更、室內裝修許可、分(併)戶申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抽複查、妨礙風化場所
列管、昇降設備管理、機械遊樂設施管理、建築物耐震評估及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推動等事項。
四、公寓大廈科:公寓大廈計畫之擬定、公用設施修繕維護補助、大樓外牆巡檢、公寓大廈事務管理組織輔導與督導、爭議調解等事項。
五、拆除科:違建(違規招牌廣告)之查報與認定及拆除、違建法規修訂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
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
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本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工務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道路挖掘科:綜理道路挖掘相關法令、管線單位協調、管線資料
建置更新、道路挖掘管制事項、道路挖掘許可、擅自挖掘裁罰、
道路挖掘及分析等事項、寬頻管道及共同管道之營運及維護管理
等相關業務、共同管道基金管理、督導區公所路燈興設管理維護
業務等事項。
二、道路行政科: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容積移轉、道路證明及廢改道
證明核發、道路財產管理、市區道路及公路用地使用費收取作業
等相關業務、計畫道路報編及核定興辦事業文件、公共設施完竣
業務認定、土地改良費用證明等事項。
三、橋梁隧道科:轄管橋梁、隧道、地下道、涵洞及天橋之改善、檢
修、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等事項、督導區公所轄管橋梁、隧
道、地下道、涵洞及天橋之改善、檢修、規劃、設計、施工及維
護等事項。
四、公園綠地科:公園綠地、廣場、埤塘、路樹、兒童遊樂場維護管
理等事項。
五、養護工程隊:道路之巡查、路基與路面養護、人行道修補、溝
渠、護欄、擋土牆、駁崁維護、救災搶修工程、道路側溝搭排申
請、道路路權借用、路權接管、公共設施查驗、道路基金管理、
督導區公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養護、修復及救災搶修等事項。
六、秘書室:研考、施政計畫、財產、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出
納、研究發展、施政計畫、電腦資訊管理、公文時效管制、印
信、法制、公共關係、新聞聯繫、押標金及保固金退還、綜合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正工
程司、秘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
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
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
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本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工務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科:道路、橋梁、公共建築工程之工程規劃設計、年度預算
編列及中央補助計畫案件窗口等事項。
二、工務科:各項新建工程發包、工程管考、保固業務、履約爭議處
理、訴訟案件處理及契約檢討修訂等事項。
三、土木科:道路、橋梁等相關新建工程之履約管理、施工管理、經
費執行控管等事項。
四、建築科:各項公共建築工程、其他機關委託代辦各項工程之履約
管理、施工管理、經費執行控管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國
賠爭議及訴訟案件處理、公關、新聞發布、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
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
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本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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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藝文急難救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0400022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藝文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藝文急難救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藝文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藝文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本市演藝團體及藝文人士遭遇急
難時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急難情形如下:
(一)罹患重病。
(二)遭受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致影響創作或營運。
三、本要點申請人以設籍本市之藝文人士或經本局依法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且
從事藝文創作、研究、展演活動及相關工作著有貢獻者為限。
四、申請人應於急難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個人申請重病救助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全民健康保險
特約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證明文件及醫療收據正本。
(二)個人申請意外災害救助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物損失清單、產物
保險單影本及災害證明。
(三)團體申請意外災害救助者,登記立案證書影本、財物損失清單、產物
保險單影本、統編配編通知書影本、事實發生前一年之完稅證明影本
及災害證明。
申請本要點補助,同一年度內之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就申請人資格及文件齊備與否進行審
查。經本局初審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回其申請: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合。
(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
(三)文件有欠缺,而其情形得補正,經本局通知補正,仍不補正。
六、本局得聘請藝文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就本局初審
通過案件之急難影響創作程度進行審查,並提出救助金額之建議。
前項審查委員與申請人間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之事由者,應予迴避。
七、申請案件審查結果,由本局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八、申請人有特殊緊急情況,且申請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免經第六點
審查程序,逕由本局核准補助。
九、本要點救助金額,團體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個人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
元為限。但情況特殊,專案簽請本局局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本要點救助款以一次撥付為原則,其撥付及核銷,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經本局核准救助者,應依核准內容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之
必要者,應先函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變更。
十二、受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列入紀錄,並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
核准之救助, 依法追回全部或部分救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申請內容確實支應或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訪查者。
(四)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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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功學社教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過嶺第一廠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計畫及審查結論摘要。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0305882號
附件:功學社教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過嶺第一廠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整治計畫及審查結論摘要一份
主旨:公告功學社教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過嶺第一廠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計畫及審查結論摘要。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業經審查通過,本府業於103年11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30280969號函請中壢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單位並於本府環境保護局網頁
辦理旨揭計畫公開閱覽事宜完成。
二、旨揭計畫期限自核定日期起計72個月。
市長 鄭文燦
功學社教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過嶺第一廠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計畫及審查結論摘要
(一)整治計畫摘要
功學社教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過嶺第一廠(下簡稱功學社過嶺一廠或本廠;地
址為桃園縣中壢市過嶺里福嶺路399號,地號為桃園縣中壢市山嶺段61、62、63、
64、69等五筆地號)為功學社教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功學社公司)所有。
功學社過嶺一廠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
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二期)」地下水污染調查工作,發現功學社
過嶺一廠地下水中三氯乙烯及順-1,2-二氯乙烯濃度,均超過地下水管制標準。為
此,桃園縣政府於 100年 5月 12日公告功學社過嶺一廠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地
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列功學社過嶺一廠為污染行為人;同年12月14日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公告功學社過嶺一廠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功學社過嶺一廠主要污染標的物為地下水中三氯乙烯及順-1,2-二氯乙烯,污
染範圍主要集中於場區內MW9913-03及KHS-MW-01監測井附近區域,污染面積推估
約為11,937平方公尺,污染深度最深達55公尺,地下水水位於地表下3公尺以下,
地下水流向由西南往東北。
考量本廠區污染特性,主要改善工法為加強式生物整治法,並輔以透水性反
應牆及監控式自然衰減法概念原理,藉以針對地下水高污染區及其下游區域進行
整體性之污染整治作業。規劃採分階段整治策略,第一階段優先針對高污染區域
進行模場先導試驗,確認微生物去除污染物之效率,以及後續全場整治之設計參
數。第二階段則以全廠區地下水污染改善為原則,初步規劃於污染區域以EOSR集
中注入方式進行改善,且為避免污染向廠區下游擴散,並同時達到地下水污染
處理及預防之功效,另初步規劃於污染區域之地下水下游處設置透水性反應牆
(Permeable Reactive Barrier, PRB),以攔阻並處理往下游移動及擴散之污染
團。而針對廠區內、外現有檢出三氯乙烯濃度低於第二類地下水管制標準,但高
於第一類地下水管制標準之監測井,初步規劃預防性投藥措施,將採用單井注入
方式,直接於該口監測井進行EOSR注入作業,藉以避免污染團擴散。此外,針對
廠區外地下水中有檢出三氯乙烯濃度但低於第一類地下水管制標準之監測井,則
將採預防性定期監測,以瞭解其地下水品質狀況,倘若有污染濃度超過第一類地
下水管制標準時,則將採取預防性投藥措施進行改善。
針對高污染區域( MW9913-03及KHS -MW-01),監測頻率為每季進行乙次;高污
染區域下游與鄰近區域 (KHS-MW-02、 KHS-MW-05、 KHS-MW-12及 KHS-MW-13),監
測頻率為每半年進行乙次;針對周界環境(MW9913-01、MW9913-02、KHS-MW-03、
KHS-MW-04、KHS-MW-06、KHS-MW-07、KHS-MW-08、KHS-MW-09、KHS-MW-10及KHS MW-
11與2口民井(W-03及W-04)),監測頻率為每年進行乙次。
本廠區整治目標為地下水中三氯乙烯及其降解而形成之衍生污染物濃度低於
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並預期於六年內,完成功學社過嶺一廠污染改善並
申請解除列管。
(二)整治計畫審查結論摘要
1.本案原則同意通過,整治期限為整治計畫核定後執行 72個月,請功學社教
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依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及會議結論確實辦理。
2.請功學社教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依地下水污染模擬結果已至廠區外應一併
納入整治範圍,做好防堵及監測作業,並為加速整治作業請即刻開始進行
先導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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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400356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9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103年12月25日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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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龜山區龜山里7鄰「明倫三聖宮」小地名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2月17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0369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龜山里7鄰「明倫三聖宮」小地名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2月17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04年2月5日桃市龜戶字第104000101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龜山區龜山里7鄰「明倫三聖宮」小地名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2月17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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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蕭家謀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4135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蕭家謀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蕭家謀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38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3)桃縣地字第000409號
四、事務所名稱:佳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2段156巷4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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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樊靜玉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4170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樊靜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樊靜玉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77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11號
四、事務所名稱:樊靜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大忠街100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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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0414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實施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旨揭實施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實施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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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殯葬管理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桃園縣中壢市殯葬管理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桃園縣楊梅市公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桃園大園鄉公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0428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殯葬管理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桃園縣中壢市殯葬管理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桃園縣楊梅市公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桃園大園鄉公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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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管考項目記點制度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研管字第10400446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原「桃園縣政府管考項目記點制度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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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寄發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繳款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消護字第10400444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繳款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第2條、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繳款單,因應受送達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公告張貼於本府公告欄並刊登公報,應受送達人得至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內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並予以14日之繳費期限,如屆期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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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蘇家煌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400464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蘇家煌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蘇家煌
二、身分證字號:H1215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01號
四、事務所名稱:蘇家煌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復興路50號11樓
六、建築師證書:89年6月建證字第4478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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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40048127號
附件:本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
三、「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二)連絡人:戴正明。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322。
(五)電子郵件:10414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修正公布,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就本法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資格、條件、
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爰研擬「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條文共計
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法律授權之條文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補助種類。(第三條)
四、生活扶助補助對象資格、受理窗口及應備條件。(第四條)
五、生活扶助補助金額及每四年檢討調整之機制。(第五條)
六、現金給付不得重複領取原則。(第六條)
七、托育費用補助及臨時托育費用補助對象資格與條件。(第七條)
八、托育費用補助及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金額與標準。(第八條)
九、托育費用補助及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請求期程、受理窗口與應備文件。(第九條)
十、醫療費用補助之對象資格。(第十條)
十一、醫療費用補助之補助項目、相同性質醫療類補助或津貼不得重複請領、臚
列排除補助之項目及清償健保欠費補助一次原則。(第十一條)
十二、醫療費用補助基準、補助比率及家庭應計人口範圍。(第十二條)
十三、醫療費用補助申請時限、應備文件及受理窗口。(第十三條)
十四、辦理健保欠費補助送健保署時程與方式。(第十四條)
十五、生活扶助、托育費用補助、臨時托育費用補助及醫療費用補助停止發給補
助及返還之情形。(第十五條)
十六、辦理補助業務所需之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第十六條)
十七、相關書表格式、審核程序及應備文件由本局另定之。(第十七條)
十八、本辦法施行日。(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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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桃園市市區道路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開放路段。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0441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指定桃園市市區道路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開放路段。
依據:改制前桃園縣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指定本市市區道路公有路燈桿懸掛營利性廣告物開放路段如附表。
二、指定本市市區道路公有路燈桿懸掛非營利性廣告物懸掛路段為桃園市政府轄管市區道路各路段。
三、本公告自公告日施行。
市長 鄭文燦
附表:桃園市市區道路公有路燈桿懸掛營利性廣告物開放路段一覽表
行政區
懸掛路段
桃園區
經國路、中正路(慈文路至蘆竹區交界)、文中路(永安路至蘆竹區交界)
中壢區環中東路
八德區
興豐路、和強路、東勇街與東勇北路、義勇街、大智路、公園路
楊梅區
楊湖路、環南路、環東路、楊新路、民富路、大成路、新農街、秀才路、校前
路、梅獅路、中興路、幼獅路
蘆竹區
山林路、海山路、大竹路、大新路、新生路、仁愛路、中山路、忠孝西路、南
昌路、奉化路、南山路全線、南竹路、富國路、文中路一段、上興路
龜山區
文化二路、文化三路、振興路、山鶯路
龍潭區
中正路(大昌路一段至文化路)、中豐路段(平鎮區交界至大昌路一段)
觀音區
桃112線2K至11K(西向東)
大園區
民生南路至民生路(中正東路至國際路一段)、中正東路
新屋區
中山東路一段至二段、民族路六段、中山西路一段至三段
◎非營利性廣告物懸掛路段為桃園市政府轄管市區道路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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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40054235號
附件:「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及逐條說明表各一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3項。
三、「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轉1213,黃薇儒小姐。
(四)傳真:03-3313906。
(五)電子郵件:00169@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政府為明確規範本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落實相
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執行,以減少空氣污染物對市民之影響,爰依據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其訂定之重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本基金性質、主管機關、管理機關及設置管理委員會。(草案第三條)
四、本基金資金來源及用途。(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五、本基金存儲方式。(草案第六條)
六、本基金預、決算處理程序。(草案第七條)
七、本基金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草案第八條)
八、本基金結束後之處理。(草案第九條)
九、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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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達人陳○○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4年2月4日府農動字第1040000782號裁處書)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4000093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達人陳○○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4年2月4日府農動字第1040000782號裁處書)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陳○○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罰鍰並
沒入陳○○君所有犬隻。惟經郵政機關以陳○○君遷移不明且該地現住居民不允許黏貼送達通知書,而無法送達為由,將旨揭函文退回本處,
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高雄市大寮區公所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
動物管制課(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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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酒品標示「熟成年數:1年以上」字樣疑義一案,不符新修正之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市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400444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酒品標示「熟成年數:1年以上」字樣疑義一案,不符新修正之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國庫署104年2月16日台庫酒字第10403623890號函辦理。
二、按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酒類標示事項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且不得有不實或使人對酒類之產品特性
有所誤解;品牌名稱單獨標示或與其它文字、圖形、記號、數字等結合者,不得使人對年份、酒齡、原產地或其他產品特性有所誤解;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104年1月1日並修正該辦法第12條,增訂酒類標示陳年者,應加註熟成年數,並比照酒齡及年份標示作法,規定應以
單一數字為之,以利消費者選購酒品之參考。上開修正規定已定自104年7月1日施行,即自104年7月1日起,市面上於104年1月1日後出廠
或輸入販售之酒品,應符合本次修正規定,合先敘明。
三、據上,酒品標示陳年之熟陳年數家敘如約、以上、以下、超過(逾)、未達、正負或以區間範圍等不確定概念表示者,均不符合上開
「應以單一數字為之」規定。
正本:甲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神曲有限公司、翊
軒企業社、保證責任桃園市社子社區合作農場、台灣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久玖酒莊、百冬酒莊股份有限公司、經國酒廠、桃園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久酒廠、桃榮有限公司、精純酒品開發有限公司、聖芫酒莊、今朝釀
酒工作坊、立淳酒莊、雲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王記商型、冠淳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德源行、六甲酒莊、原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德意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石園事業有限公司、麥晶生物科技股有限公司、吉祥食品工
廠、勝榮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酒國酒莊、笠宇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玄武酒廠有限公司、迦拿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釀酒業股份有
限公司、日月星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賜豐酒業有限公司、臺灣菸酒股份
有限公司桃園酒廠、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金
車股份有限公司、北台灣麥酒有限公司、裕豐釀業股份有限公司、葡萄田
生技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市府公報)、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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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指定桃園市所轄之行政區域除復興區外為清除地區」草案。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桃環廢字第1040014776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指定桃園市所轄之行政區域除復興區外為清除地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條。
三、訂定草案如附件。本訂定草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tydep.gov.tw/tydep/)公告資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402,江炯懿先生
(四)傳真:03-3354934
(五)電子郵件:jiang@tydep.gov.tw
局長 沈志修
指定桃園市所轄之行政區域除復興區外為清除地區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維護桃園市環境衛生需要,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條規
定,公告指定本市之清除地區,而清除地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年 8月 11日環
署廢字第1030061986號函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雖非廢棄物清理法之執
行機關,惟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準用廢棄物清理法中執行機關之規定。」,故本公
告指定之清除地區排除復興區,由復興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準用廢棄物清理
法第三條規定另行公告指定該區之清除地區。
本公告內容說明如下:
一、公告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有違反環境衛生之行為。(草案第一項)
二、本公告實施日期。(草案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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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0388151號
附件:10205保管款清冊1分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居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4年2月6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4年2月5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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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土石採取法第36條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罰鍰裁罰基準表」1份,請登載於本府公報發布之,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4000386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土石採取法第36條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罰鍰裁罰基準表」1份,請登載於本府公報發布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暨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罰鍰裁罰基準業經首長簽署,並溯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
正本: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副本:桃園市政府法務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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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衛生局行政罰鍰清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企字第10400380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衛生局行政罰鍰清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行政罰鍰案件清理計畫」,
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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