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09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 115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 115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助理員 徐筱雯
壹、頒獎
一、頒贈本市市民龍劭華(本名陳○○)先生傑出市民證書。
 -主辦機關:文化局
 
貳、主席致詞
一、首先恭喜桃園傑出市民知名演員龍劭華先生,以大愛電視台的戲劇《党良家之
味》榮獲新加坡亞洲電視獎最佳男主角。龍先生居住在桃園已有 10 餘年,此
次獲獎不僅是本市之光,更是我國影視界的重要成就,因此頒授「傑出市民
證」,以表彰龍先生的傑出成就。龍先生演出過許多經典戲劇,其角色多具有
替社會帶來正面意義的效果,是臺灣的共同記憶;亦多次獲得金鐘獎提名,並
獲得第 48 屆金鐘獎迷你劇集最佳男主角獎,精湛演技有目共睹。
二、桃園市一直致力推動影視產業發展,不僅在文化局成立專責影視業務的「文創
影視科」,每年也編列 1 千萬元經費補助影視製作,並成立「協助影視拍攝與
發展中心」給予行政支援;市府也非常歡迎影視工作者來桃園拍片,宣揚桃園
的美好。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業務簡報
主席裁示:
市府成立編管中心,建立完整的勤務編組管理制度,讓替代役備役役男與後備
軍人一樣成為儲備人力,可支援救災及公共服務等勤務,也請民政局建議內政
部役政署規劃多元化的勤務類型,提高備役召集的報到率。
二、報告機關:大溪區公所
報告案由:大溪其他排水系統現況分析及檢討
主席裁示:
(一)請水務局及相關單位針對水路清淤加強辦理,預防汛期災害,並審慎評
估清淤砂石放置地點。
(二)請大溪區公所提出排水設施改善需求,由水務局、環保局及工務局作專
案研討。
(三)請大溪區公所針對人力、經費提出需求,請水務局召集相關單位研議人
力檢討。
(四)「桃園市政府年度各區雨水下水道系統及其他排水維護管理訪評計畫」
已發布實施,請水務局和各相關單位逐步改善水利設施。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4 月 27 日早上於消防局、下午於風禾公園、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桃
園煉油廠辦理民安 3 號演習請相關參演局處配合。
(二)歡迎各局處首長參加桃園捷運公司和日本南海電鐵公司締結友好關係
儀式。
(三)4 月 22 日農業博覽會試營運開幕式,請負責展區機關加強準備,務必
呈現最好的一面給參加民眾。
(四)請各機關踴躍報名「桃園市市長盃海上龍舟賽」。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列管機關加速辦理列管案件,掌握時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9 時 50 分
桃園市政府第 116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 116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 1201 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獻獎
一、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成效績優獎」。
-主辦機關:衛生局
二、呈獻榮獲原住民族委員會 105 年各項工程補助計畫執行績效優良 5 項獎座。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執行績效優良第一名
(二)「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執行績效優良第一名
(三)「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雪霧鬧橋改善工程」品質 優良
(四)「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光華(新興)道路改善第二期工程」品質優
(五)「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內奎輝部落暨雪霧鬧部落基礎環境改善工
程」品質優良
三、呈獻本市代表隊榮獲「106 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競賽總錦標獎第一名。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自殺死亡率較諸其他縣市,逆勢下降,顯見自殺防治工作已有具體效
益。期許本府團隊持續努力,彼此作好橫向溝通及連結,讓桃園成為更好
的城市,自殺率持續下降。
二、在原民局的努力下,榮獲了原住民族委員會工程補助計畫之全國執行績效
第一,足為其他相關工程單位之表率。
三、上一屆的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本市獲得總錦標第三名,本屆在選手們的
努力下,榮獲競賽總錦標獎第一名之殊榮,感謝選手們為桃園爭光。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策進作為
主席裁示:
(一)請本府警察局、衛生局及社會局、教育局加強教育訓練工作,使第一線
工作人員敏感度提升,落實對案件危機的判斷。
(二)請本府其他機關配合訓練及宣導,增強民眾的防暴意識,真正落實社區
「暴力零容忍」。
(三)本府未來在福利場館總體規劃時,應將庇護場所納入規劃思考。
二、報告機關:主計處
報告案由:105 年度本市總決算分析
主席裁示:
105 年度本市總決算整體歲出執行率提升,保留比率下降,公共債務減少,表現
十分良好,請各局處再接再厲,持續提升執行績效。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邱副秘書長俊銘:
(一)請各局處積極協助明、後日智慧城市評比事宜。
(二)今(106)年大園、蘆竹、大溪、龍潭共四區報告已送中央爭取劃設休
閒農業區,本案係農業局主政整體規畫,各區則由區公所主政,六月將
進行實地審查,請農業局協調相關機關,儘速設立及輔導休閒農場,俾
利屆時呈現最佳成果。
李秘書長憲明:
(一)請各局處踴躍報名龍舟賽,並請教育局積極協助。
(二)本市休閒農業區爭取案,請農業局、各相關局處及區公所積極協助農場
設立。
主席裁示:
(一)請各局處積極協助智慧城市評比事宜,休閒農業區劃設爭取案,請農業
局及相關四區公所儘速加強辦理。
(二)龍舟賽部分,請教育局及相關機關繼續努力。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3 條
及第 10 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同意研考會所提之「研訂客語指標推動客語紮根」案解除列管。
(二)就「中壢第一公有市場新建工程案」,請工務局繼續努力。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9 時 50 分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6008567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訂定「桃園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6009581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
 附「桃園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 1060094544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
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6009458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修正後「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視字第10600075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後「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局長 邱莊秀美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醫療保健費發放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社字第1060008819號
附件: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醫療保健費發放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醫療保健費發放作業要點」,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醫療保健費發放作業要點」
 
區長 洪清淵
公告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647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丁○○ 君、詹○○
君、孟○○ 君、簡○○ 君及黃○○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
件日 105 年 2 月 17 日、106 年 2 月 18 日、106 年 3 月 27 日、106 年 3
月 24 日及 106 年 3 月 20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
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
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
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647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丁○○ 君、詹○○
君、孟○○ 君、簡○○ 君及黃○○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
件日 105 年 2 月 17 日、106 年 2 月 18 日、106 年 3 月 27 日、106 年 3
月 24 日及 106 年 3 月 20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
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
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
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647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丁○○ 君、詹○○
君、孟○○ 君、簡○○ 君及黃○○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
件日 105 年 2 月 17 日、106 年 2 月 18 日、106 年 3 月 27 日、106 年 3
月 24 日及 106 年 3 月 20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
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
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
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647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丁○○ 君、詹○○
君、孟○○ 君、簡○○ 君及黃○○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
件日 105 年 2 月 17 日、106 年 2 月 18 日、106 年 3 月 27 日、106 年 3
月 24 日及 106 年 3 月 20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
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
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
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核發本市地政士張語宸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09136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張語宸開業執照。
依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語宸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33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34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語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新南路一段38號4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陳昌」申請陳正忠等 3 人繼承變更登記案,徵求異議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600918921號
附件:「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陳昌」繼承變動系統表及名冊
主旨: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陳昌」申請陳○忠等3人繼承變更登記案,
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
 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陳昌106年3月29日申請書及其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
責。
二、公告期間:自 106 年 4 月 27 日至 106 年 5 月 26 日止。
三、本案計有陳○忠等 3 人繼承為派下員,系統表及名冊如後附件,利害關係
人對本公告事項如認有不實或錯誤情事,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之程序,應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屆期後,
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發給變動後法人登記證書並發還派下全員系統表
與派下現員名冊,嗣後如有任何糾紛,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7 條規定,得逕
向法院起訴。
 
市長 鄭文燦
有關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60074061號
附件:
主旨:有關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
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暨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勞工吳○陽等151人106年3月30日未具文號請求人會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
工,自 106 年 4 月 25 日至 106 年 5 月 26 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
逕向本府勞動局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
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
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實施要點」、「桃園縣蘆竹鄉公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實施要點」、「桃園縣蘆竹市社區活動中心設施、設備維護實施計畫」、「桃園縣龜山鄉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及「桃園縣大園鄉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60094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實施要點」、「桃園縣蘆
竹鄉公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實施要點」、「桃園縣蘆竹市社區活動中心設
施、設備維護實施計畫」、「桃園縣龜山鄉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及「桃
園縣大園鄉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
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
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及「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
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壢都會生活圈等 7 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600637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壢都會
生活圈等7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共7案,分列如下:
 (一)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二)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三)變更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
源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四)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
盤檢討)案。
(五)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六)變更楊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七)變更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案。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6年4月28日起公告30天,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
舉辦說明會,請惠予準備會場。
 (一)民國106年5月19日上午9時於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說明第(一)
案、第(二)案、第(三)案、第(四)案及第(七)案)
 (二)民國106年5月12日下午2時於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說明第(一)案、
第(二)案、第(四)案、第(五)案及第(六)案)
 (三)民國106年5月17日上午10時於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說明第(一)
案及第(二)案)
 (四)民國106年5月16日下午2時於楊梅區公所2樓大禮堂。(說明第(三)案、
第(四)案、第(六)案及第(七)案)
 (五)民國106年5月17日下午2時於蘆竹區公所2樓第二會議室。(說明第(四)
案)
 (六)民國106年5月12日上午10時於新屋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說明第(三)
案)
 (七)民國106年5月15日下午2時於觀音區公所4樓大禮堂。(說明第(三)案)
 (八)民國106年5月15日上午10時於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1樓視聽教
室(桃園市大園區大觀路118號)。(說明第(四)案)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中壢區、平鎮區、八德區、楊梅區、蘆竹區、
新屋區、觀音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經濟部能源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4月28日
發文字號:能綜字第10600096410號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修正「能源發展綱領」(核定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交下行政院106年4月24日院臺經字第1060011099號函辦理。
二、旨揭「能源發展綱領」修正案業奉行政院核定,「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停止
適用。
臺端擅自於本市大園區老街溪河川區域(出海口)施設工寮,已違反水利法第78 條之 1 第 7 款規定,請於公告期限內將現場恢復原狀,特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60089028號
附件:
主旨:臺端擅自於本市大園區老街溪河川區域(出海口)施設工寮,已違反水利法
第78條之1第7款規定,請於公告期限內將現場恢復原狀,特公告周知。
依據:水利法第78條之1第7款、第93條之4,河川管理辦法第28條第5款及行政執行
法第27條、第29條
辦理。
公告事項:
一、限期於本公告張貼之日起 10 日內回復原狀,逾期未依規履行者,本府將逕
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代為履行回復原狀作業。
二、本公告於 106 年 5 月 4 日現場張貼並昭示於大園區公所、內海里辦公處及
本府公布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龜山都市計畫「龜山區山德段 326、327 地號等 2 筆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501~R10504 等 4 支及廢除樁位 S147 等 5 支樁位)」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0978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龜山都市計畫「龜山區山德段326、327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案(新
釘R10501~R10504等4支及廢除樁位S147等5支樁位)」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
(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6年4月2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
公所、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云」申請王○利等 2 人繼承變動案,徵求異議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60092656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云」申請王○利等2人繼承變動案,徵求
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 37 條。
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云 106 年 4 月 16 日申請書及其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
責。
二、公告期間:自 106 年 5 月 8 日至 106 年 6 月 6 日止。
三、本案計有王○利等 2 人繼承為派下員,系統表及名冊如後附件,利害關係
人如認為本公告事項有不實或錯誤情事,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之程序,應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屆期後,
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核發變動後法人登記證書並發還派下全員系統表
與派下現員名冊,嗣後如有任何糾紛,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7 條規定,得逕
向法院起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輝碧」申請呂○諺等 2 人繼承變更登記案,徵求異議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601014021號
附件:「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輝碧」繼承變動系統表及名冊。
主旨: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輝碧」申請呂○諺等2人繼承變更登記案,
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
 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輝碧106年3月28日申請書及其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
責。
二、公告期間:自 106 年 5 月 8 日至 106 年 6 月 6 日止。
三、本案計有呂○諺等 2 人繼承為派下員,系統表及名冊如後附件,利害關係
人對本公告事項如認有不實或錯誤情事,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之程序,應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屆期後,
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發給變動後法人登記證書並發還派下全員系統表
與派下現員名冊,嗣後如有任何糾紛,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7 條規定,得逕
向法院起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廷玉」申請呂○諺等 3 人繼承變更登記案,徵求異議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601014961號
附件:「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廷玉」繼承變動系統表及名冊。
主旨: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廷玉」申請呂○諺等3人繼承變更登記案,
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
 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廷玉106年3月28日申請書及其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
責。
二、公告期間:自 106 年 5 月 8 日至 106 年 6 月 6 日止。
三、本案計有呂○諺等 3 人繼承為派下員,系統表及名冊如後附件,利害關係
人對本公告事項如認有不實或錯誤情事,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之程序,應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屆期後,
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發給變動後法人登記證書並發還派下全員系統表
與派下現員名冊,嗣後如有任何糾紛,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7 條規定,得逕
向法院起訴。
 
市長 鄭文燦
更正本市楊梅區歷史建築「臺灣電力公司楊梅倉庫(I 棟通風倉庫)」所在地地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60099434號
附件:
主旨:更正本市楊梅區歷史建築「臺灣電力公司楊梅倉庫(I棟通風倉庫)」所在地
地號。
依據:本府106年4月6日府文資字第1060064632號公告及「桃園市106年度第1次文
化資產(第1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楊梅區「臺灣電力公司楊梅倉庫(I棟通風倉庫)」於106年4月6日
府文資字第1060064632號公告登錄為本市歷史建築,所在地地號為楊梅
段大金山下段大金山下小段118-5(部分)、118-7(部分)、120-122(部
分)地號,茲因原公告所在地地號誤繕,故更正所在地地號為楊梅段大
金山下段大金山下小段118-5(部分)、118-7(部分)、120-1(部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750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李○洲 君、孟○昌
君、洪○棟 君、李○憲 君及周○舉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 106 年 4 月 18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750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李○洲 君、孟○昌
君、洪○棟 君、李○憲 君及周○舉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 106 年 4 月 18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750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李○洲 君、孟○昌
君、洪○棟 君、李○憲 君及周○舉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 106 年 4 月 18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750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李○洲 君、孟○昌
君、洪○棟 君、李○憲 君及周○舉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 106 年 4 月 18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740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吳○芸 君,因該郵件
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4 月 17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
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740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吳○芸 君,因該郵件
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4 月 17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
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740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吳○芸 君,因該郵件
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4 月 17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
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740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吳○芸 君,因該郵件
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4 月 17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
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註銷本市地政士許宏遠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09610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許宏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許宏遠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0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縣地字第000062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宏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147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核定林友銘(○○*****○○○)1 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0785362號
主旨:核定林友銘(○○*****○○○)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380130000C),股長(1092),警正二階(G22),
警正二階一級年功俸○○○元(G22201575)。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執行「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防制暴力」
專案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05年1月20日警署人字第1050049188V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
績委員會104年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0條等規定,
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訴。
 
市長 鄭文燦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 年度鑑字第 13964 號
【裁判字號】106,鑑,13964
【裁判日期】1060419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396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
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
被付懲戒人 張○○ 原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技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事 實
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張○○,前於任職原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期間,負責審查建物使用執
照及工程會勘等業務,除侵占他人賄款計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外,另基於不
違背職務之犯意多次收受賄款。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其涉犯侵占罪及貪污治罪條例
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刑事
判決,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900元折算1日,
另貪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張員未提起上訴,全案確定。
三、審酌張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該法第24條規定移付懲
戒。
四、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書影本。
 
理 由
一、本會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張○○,命於10日內提出答辯,已於106年3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被付懲戒人逾期未提出答辯。因本件就移送機
關提供之資料,足認事證已經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
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二、被付懲戒人張○○於93年8月起擔任桃園縣政府(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以下
沿稱舊制)工務局建管課技士,負責審查建物使用執照及工程會勘等業務,為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為下列行為:
(一)黃○○(經判處罪刑確定)為期英倫別墅建案之使用執照儘速審查、核發,
於94年8至9月間某日,在中壢市後火車站某餐廳內,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予被付懲戒人張○○,請其轉交英倫別墅建案使用執照之審查人員。被付懲戒
人張○○收取該現金後,旋向負責審查該案使用執照之鄭○○瞭解案件審查進度,
得知該案經現場勘查抽驗結果,與核定工程圖樣相符,鄭○○並已將該案簽稿呈請
複核,被付懲戒人張○○乃未將黃○○行賄之意思表示轉知鄭○○,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將上開100萬元
侵占入己。嗣桃園縣政府果於94年9月14日准發給該案建物使用執照。
(二)林○○、簡○○、王○○、鍾○○及高○○分別代辦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或
建物一樓頂版勘驗,為期建物之使用執照順利審查、建物一樓頂版勘驗順利通過。
被付懲戒人張○○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於下列時間,在桃園縣內查驗建物與桃園縣
政府途中,收受林○○等人交付之賄款:(林○○指示)張○○於96年3月1日交付
壹萬元、(黃○○指示)簡○○於96年5月7日交付拾萬元、(李○○指示)王○○
於96年8月23日交付伍萬元、簡○○於97年2月21日交付壹萬元、鍾○○於99年3月
16日交付拾萬元、(黃○○
指示轉交)簡○○於100年4月22日交付參拾萬元、高○○於100年5月20日交付拾萬
元、林○○於100年5月31日交付參千元、100年6月17日交付參千元、100年6月28
日交付參千元、100年10月7日交付參千元、100年10月28日交付陸萬元、100年11
月15日交付貳萬元。
(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付懲戒人涉犯侵占罪及貪污治罪條
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判
決,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
幣900元折算1日,另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13罪,分別處有期
徒刑及褫奪公權),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未提起上訴,全案確定。
三、以上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刑事確定判決書影本及被付
懲戒人已發監執行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簡復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附卷可證,事證明確。
四、被付懲戒人所為,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除
犯刑法侵占罪及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自有懲戒之必要。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張○○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
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
委 員 廖○○
委 員 吳○○
委 員 張○○
委 員 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公告委託維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 年度機動車輛空氣污染及噪音管制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600917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維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年度機動車輛空氣污染及噪音管
制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公司:
(一)名稱:維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昌五街 82 號 2 樓。
(三)聯絡電話:(03)3960277。
二、委託事項:
(一)辦理機動車輛噪音檢驗作業(包括外縣市申請至本市檢驗車輛)。
(二)辦理使用中車輛攔檢、攔(巡)查作業。
(三)其他配合業務執行相關事項:辦理業務檢討聯繫會議、宣導活動、教育
訓練及其他配合噪音管制業務相關事項。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委託時間自 106 年 4 月 15 日起至 107 年 4 月 14 日止。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駐大園辦公室,噪音管制
科趙文駿,電話:(03)3860569 轉 205。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6 條、第 6 條之 1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60104275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6條、第6
條之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6項。
 三、「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6條、第6條之1草案總
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
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658,洪意茹小姐
 (四)傳真:03-3354863
 (五)電子郵件:12721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881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詹○翔 君、鄭○吉 君及
何○樹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3 月 24 日、106 年 4
月 20 日及 106 年 4 月 28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
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881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詹○翔 君、鄭○吉 君及
何○樹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3 月 24 日、106 年 4
月 20 日及 106 年 4 月 28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
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881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詹○翔 君、鄭○吉 君及
何○樹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3 月 24 日、106 年 4
月 20 日及 106 年 4 月 28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
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1881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詹○翔 君、鄭○吉 君及
何○樹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3 月 24 日、106 年 4
月 20 日及 106 年 4 月 28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
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市大園區「南港里、田心里、大園里、橫峰里、菓林里、五權里及北港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6010360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南港里、田心里、大園里、橫峰里、菓林里、五權里及北
港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6條及17條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106年5月1日桃市園戶字第106000197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大園區「南港里、田心里、大園里、橫峰里、菓林里、五權里及北港
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6 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
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