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06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2月2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邱明月
壹、主席致詞
  農曆春節剛結束,在此特別感謝各局處配合本府春節不打烊政策,在春節期
間值勤人員十分辛勞。春節期間本人也至復興區視察石門水庫淤積情形,並慰勞
偏遠地區派出所同仁,偏遠地區派出所人員少但業務量也十分繁忙,請警察局協
助向警政署反應爭取原鄉、觀光區派出所勤務繁忙加給。
  過去因為人力問題,圖書館週一休館,但是從使用者的角度思考應該改變政
策,週一雖不提供借還書服務,為方便學子有良好的學習環境仍應開放閱覽室及K
書中心,請文化局在最短時間內做整體規劃。
  為符合「綠色經濟版航空城」計畫,推動航空城計畫應落實公開透明、民主
參與、綠色經濟、產業引進、生態發展等五原則,唯有採取民主參與方式,航空
城計畫才能獲得多數民意的支持。
  航空城計畫過去推動的方式,民意參與不足,造成特權及炒地皮等弊端發
生,應加以匡正,讓桃園航空城計畫回到正軌,才能獲得多數民意的支持。請依
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
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由市府負責的蛋白區區段徵
收部分,經調查約有80%屬於特定農業區,桃園市政府將採取比法律更高的
標準,以「全區聽證」的行政程序,充分反映民意。同時呼籲中央負責的
蛋黃區部分也能跟進辦理,用公平的程序來杜絕爭議。
(二)在地居民如果對細部計畫有意見,不願意納入航空城計畫,希望保留或剔
除部分,也可經由聽證程序及公開討論後修改主計畫,尊重居民並與地方
發展相容。
(三)未來新社區營建,將讓所有拆遷戶組織「遷建委員會」參與,以「離村不
離鄉」為原則,保留原有的社會紐帶與文化傳統,讓新社區比原社區擁有
更好的生活機能。另外,新社區的興建以公有土地為優先,並落實先建後拆。
(四)為杜絕炒地皮,請地政局最短時間內推動「航空城土地交易資訊透明化
機制」,讓民眾上網就可以查詢航空城土地交易的土地座落、面積、交
易時間、交易價格等資訊,避免因資訊不透明造成的特權情形。
(五)為兼顧生態發展,航空城計畫範圍內的埤塘,請都市發展局、水務局與
桃園農田水利會協調,優先保留埤塘做為公共設施及生態公園;而桃園
農田水利會取得的土地,則優先提供作為社會住宅及產業專區使用。
(六)請文化局針對航空城內文化資產進行調查及保存計畫,如過去埔心機場
的黑貓中隊停機棚等,可研議以興建紀念公園方式保留豐富的軍事文化。
(七)在產業引進上,請經濟發展局及航空城公司規劃「航空城產業論壇」,
把適合航空城發展的航太、倉儲、物流、展覽、會議、雲端等產業引進推動。
(八)規劃興建「航空城世貿展覽中心」、「航空城國際會議中心」,優先使
用青埔站區的土地,透過以BOT、地上權設定或其他方式推動。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2015桃園燈會。
主席裁示:
(一)本次提燈極具特色,為避免提燈數量供應不足,請觀光旅遊局立即追加4
萬個,經費增加部分請秘書長協助。
(二)如何利用龍潭周邊設施帶動當地觀光,並爭取吊橋修復經費,可利用本
次活動邀請觀光局參觀。
(三)請邱副市長帶隊至臺中燈會觀摩。
二、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因應停灌休耕措施。
主席裁示:
(一)地主、佃農應如何領取休耕停灌補助,仍宜由農委會規定;依農委會規
定農機具現無補助,如遇個案再協調。
(二)桃園、嘉義屬紅火蟻重災區,可利用本次休耕期間加強紅火蟻防治,後
續請本市立委協助向中央爭取經費。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民政局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案,不能只考量行政管理的方便性,使用者習
慣、地政、戶政可否配合轉換等,必須從各種角度考量,並開放地方居民參
與,以最小變動原則辦理。
二、升格後鄉鎮市改制為區,預算帳面縮減,歸因於建設預算回歸至各局處,實
際上本市今年整體預算微幅增加,但舉債並未增加、也未加稅。應使民眾瞭
解升格後不僅建設增加、總體福利增加,行政效率也提高;另請各局處特別
掌握今年與往年預算差異,尤其基層預算部分。
三、各區環保志工造冊後統一由環保局投保,也必須加強講習;守望相助巡守隊
由警察局統一投保。
四、未來本市應比照其他直轄市,請秘書處規劃本市職務宿舍,在安全維護及各
局處意見交流較方便。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修正桃園市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法務處組織
規程暨編制表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原民局針對本市6個原民會館訂定使用規範,提高使用效率,活化場館。
(三)各局處未來辦理各項基層活動時,可規劃更多元化的講習及宣導,如法
律、房地產、消費、健康、食安常識等日常實用性課程。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組織
規程暨編制表,以及廢止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新設機關人員增補以府內移撥優先,請教育局協助;辦公廳舍請秘書長
統籌規劃。
(三)有關體育場館興建部分仍保留體育處辦理,惟各機關未來規劃興建大型
公有建築,如需專業性可專簽請工務局代辦。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及訂定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
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交通事件裁決處組織案,請儘快研議簽准後提市政會議。
(三)捷運工程處為因應本市捷運綠線推動,亟需專業、經驗豐富之人才,請
交通局參考人事處建議輔助方式儘快延攬人員,以確保捷運綠線品質。
重大工程津貼請秘書長、交通局、人事處參考其他縣市先例加以研議;
工務局所提工程專業加給另案討論。 
四、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必須強化行政監督機制,第3、9、10條各新增1項,針對主管監督機關
、航空城公司平時運作監督機制、增減資明定法定程序列入規範,相關細
節文字會後請邱副市長、黃世杰參議、航空城公司、法務處、人事處研商
,簽准後送議會審議。
五、提案機關:農業局
案由:為制訂「桃園市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未來本市果菜批發市場合作方案,請農業局與農會接洽共同研商,可考
量將漁市場、青.合作社等納入之可能性,未來如有好的推行方式再提出。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104年1月份重大建設計畫進度落後10%以上案件。
主席裁示:
(一)請教育局釐清原住民實驗高中設校政策目標,並請本市原住民籍議員提
供意見後再研議。
(二)本市新屋區尚未設立高中,未來設校可考量以下4種方式進行:
1、由本市具號召力高中設立新屋分校。
2、設立技藝、技術型特色高中。
3、與大學、科技大學合作,設立附屬高中。
4、整合新屋國中為完全中學。
(三)落後案件請王副市長督導。 
二、103年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落後案件。
主席裁示:
(一)警察局中壢分局廳舍使用執照申請,請王副市長專案協助。 
(二)落後案件多屬廳舍建築工程,各機關應加強培養機關內專業工程人員,
以因應相關工程需求;請副市長督導人事處籌辦工程採購講習。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1時50分
政令
訂定「桃園市環境教育獎初審績優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永字第1040052259號
附件:桃園市環境教育獎初審績優獎勵要點
訂定「桃園市環境教育獎初審績優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環境教育獎初審績優獎勵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環境教育獎初審績優獎勵要點
一、本要點依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報名之
參選者。
三、本要點獎勵項目如下:
(一)團體: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或
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
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 (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從事環境教
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六)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四、績優獎勵方式如附表。
五、團體、學校、機關或社區,獲特優獎或優等獎者,本府得於次年度優先補助
其環境教育計畫。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其所屬員工參選,獲特優獎或優等獎者,由本
府環境保護局通知獲獎機關(構)、學校或個人所屬單位,依下列基準辦理敘獎:
(一)特優獎:個人獎勵項目記功一次;其餘獎勵項目之主(管)辦人員至少一
人記功一次。
(二)優等獎:個人獎勵項目嘉獎二次;其餘獎勵項目之主(管)辦人員至少一
人嘉獎二次。
七、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獎,並透過新聞、網路、觀摩等活動公開表揚其環境教
育績效優良事蹟;獲獎者應配合本府或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相關示範觀摩及
宣導活動。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制定「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桃園市政府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051333號
附件:如文
制定「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桃園市政府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桃園市政府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執行中央委辦事項
並監督復興區自治。
第三條  本府置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本府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市
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第四條  本府置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理市政;置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
理業務。
第五條  本府置參事、技監、顧問、參議,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
及審核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並備諮詢有關市政等事項。
 
第六條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社會局。
四、勞動局。
五、財政局。
六、經濟發展局。
七、農業局。
八、地政局。
九、都市發展局。
十、工務局。
十一、水務局。
十二、原住民族行政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觀光旅遊局。
十五、警察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消防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地方稅務局。
二十一、法務局。
二十二、客家事務局。
二十三、青年事務局。
二十四、體育局。
二十五、新聞處。
二十六、秘書處。
二十七、人事處。
二十八、主計處。
二十九、政風處。
三十、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第七條  本府為辦理特定業務得設立所屬二級機關,受各業務主管局、處、委
員會之督導;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八條  本市各區設區公所,除復興區外,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條  本府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
派員代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第十三條  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局長、處長、主任委員。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
理人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決定之: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本市自治法規。
三、提請市議會審議之議案與報告。
四、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五、市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本府各局、處、委員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各
局、處、委員會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各局、處、委員會定之,報
本府備查。
第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訂定「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綜字第一○三○三二○○九四一號令之「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052397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綜字第一○三○三二○○九四一號令之「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組織規程」、
「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編制表」。
 附「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組織規程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體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動設施課:運動園區場館設施規劃營運管理、民間運動設施與
場館之輔導與管理、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場地及器材管理、維
護、租借等事項。
二、競技運動課:規劃辦理績優運動選手培訓及亞.運等國際競賽項
目長期發展之規劃、推動與賽會申辦等事項。
三、全民運動課:規劃和辦理全民運動、非亞.運等國際競賽項目長
期發展之規劃、推動與賽會申辦及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
獎補助、營運績效考核等事項。
四、學校體育課:學校體育教學與輔導、各級學校運動賽事規劃辦
理、學校運動人才培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及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
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課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
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
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法務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編制表」,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05349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法務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編制表」,
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法制行政科:自治法規之研議、審查、整理、公(發)布及法規疑
義解釋等事項。
二、行政救濟科:訴願審議、訴願業務規劃及國家賠償綜合業務等事
項。
三、綜合規劃科:一般法制行政綜合業務、調解行政業務、法律諮
詢、行政執行法令教育訓練及宣導、本局行政法規研擬、本局人
員一般法制教育訓練、研考、文書、總務、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
他各單位之法制行政及一般行政事項。
四、消費者保護室:消費者保護之法令諮詢、教育宣導、安全稽查、
爭議申訴處理、調解及協辦公平交易業務等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消費者保護官、編審、專
員、科員、助理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
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消費者保護官。
八、會計員。
九、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育文化科: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與法規之研議、文化與傳統技藝
之發掘、保存、歷史與語言之研究、保存及推廣、人才培育、輔
導、原住民族學生城鄉交流與教育獎助之規劃、協調及執行、桃
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及各區原住民族集會所營運管理、原住民
族社會教育及終身學習、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等事項。
二、原民福利科:原住民族生活扶助、醫療衛生、健康保險、職業訓
練、就業服務、急難救助、老人福利、婦女扶助、兒少扶助、法
律服務、住宅政策之規劃與執行、民間團體之聯繫、輔導與服務
及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福利服務等事項。
三、產業建設科:原住民族產業、經濟、綜合發展基金貸款輔導、工
商企業及合作互助事業輔導、傳統技藝、智慧財產權、文化產
業、觀光事業及農、林、漁、牧、獵之輔導、推動、產業經營、
技藝研習及培訓、部落安全防治及遷住、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
程、部落與社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部落飲水、防災、民宿、溫
泉、土地開發管理與輔導及原住民族產業建設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
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
員、股長、社會工作師、管理師、技士、科員、社會工作員、技佐、助理
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人員應優先任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府法綜字第一○四○○一八八六七號令之「桃園市大園區公所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056994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府法綜字第
一○四○○一八八六七號令之「桃園市大園區公所編制表」。
 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核發急難救助金作業要點」、「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發放重陽敬老金實施要點」、「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補助人民團體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社字第104000321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核發急難救助金作業要點」、「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發放重陽敬老金實施要點」、
「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補助人民團體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核發急難救助金作業要點」、「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發放重陽敬老金實施要點」、
「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補助人民團體實施要點」各1份。
區長 徐同治
 
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核發急難救助金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稱本所)為妥善運用回饋金回饋本區區民意旨及救助
區籍民眾遭受急難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核發金額如下:
(一)戶內人口遭遇意外、罹患重病,手術或住院醫療費逾一萬元以上致家庭生
計受到影響陷入困境者,每案核發金額新台幣三千元;逾二千元以上未達
一萬元者,每案核發金額新台幣二千元。
(二)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失業、失蹤、服刑等原因,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每案核發金額新台幣三千元。
(三)區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每案核發金額新台幣三千元。
(四)其他情形經首長核定,應予救助者,每案金額為二千元。
(五)符合一至三款,經首長核定,應予增加救助者,每案核發金額以不超過新台
幣五千元為原則。
三、申請本要點之急難救助金,應於遭遇急難事故發生起三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
請,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訪查表(依本所規定表格)。
(二)死亡證明書、醫生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自付額達新台幣二千元以
上)或有關證明文件。
(三)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郵局存摺及印章。
四、本要點奉核後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發放重陽敬老金實施要點
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運用回饋金回饋本區區民之意
旨、弘揚敬老美德及增進長輩福祉,特訂本要點。
二、發放對象為當年度重陽節(含當日)前已設籍本區並年滿65歲以上之區民。
三、發放金額:
(一)年滿65歲至79歲,每人發給新台幣一千元。
(二)年滿80歲以上,每人發給新台幣三千元。
四、作業程序: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須檢附身分證影本及郵局存簿影本至本所辦理。
(二)於當年度重陽節前,本所依據戶政事務所提供之老人資料辦理造冊籍及
撥款作業。造冊撥款完成至重陽節期間,長者如有遷出或死亡等情形,
則免予追繳已領取之重陽敬老金。
(三)本區年滿99歲以上長者及百歲人瑞之重陽敬老禮金及禮品由本所人員前
往致贈。
(四)符合領取資格之長者如未於當年度提出申請不予補發。
(五)如有特殊情形,申請核准者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五、本要點奉核後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補助人民團體實施要點
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運用回饋金回饋本區區民意旨及協
助推展本區各項社會服務、教育、文化及公益性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係指依法立案登記轄區內之各社區發展協會、老人團體、社會團體
及救助機構。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申請單位之活動內容應與本所業務有關並符合社會公益或配合本所政令
推行。但會員大會、聚餐、聯誼、慶生、旅遊等活動不予補助。
(二)依計畫及活動性質、人數、經費概算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每案補助
金額以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一年至多補助二案。但特殊情形,經首長
核定不在此限。
四、申請程序:申請補助單位應備函並檢附活動計畫、經費概算表、立案證書、
理事長當選證書、補助經費申請表、自籌款證明(至少百分之二十)等文
件,於計畫預定執行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五、經費核銷程序: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完成,並於執行完成後一個月
內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支用明細表、活動成果報告及成果照片等
相關資料函送本所辦理核銷。
六、督導考核:
(一)活動計畫未執行者,經查明屬實,補助款應全數繳回,核定計畫因故變
更應於活動前核備,逾期未結報核銷或支用不當,列入下年度停止補助
之參考。
(二)本所對接受補助之團體,得派員督導衱考核其補助款使用績效。
七、本要點奉核後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04457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設置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設置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府民儀第1040044572號令訂定並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殯葬設施之設
置、經營、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相關事宜,特設置殯葬事務審
議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申請案。
(二)審議殯葬設施專區之設置、經營、擴充申請案。
(三)審議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埋藏骨灰之申請案。
(四)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諮詢事項。
(五)本市殯葬法令及政策之諮詢事項。
(六)其他依法規應送本會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府民政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派兼)之:
(一)教育局、社會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工務
局、水務局、交通局、衛生局及環境保護局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
(三)本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補聘時,
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行政業
務。
五、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出席委員與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七、依第二點第一款送本會審議之申請案,應備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所列文件
二十份,向本府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案,經本府文件審查及實地勘查,初審符合殯葬管理條例及其他相
關法令後,送本會審查。
審查表及實地勘查表,由本府另定之。
八、本會對送審之申請案或諮詢事項,委員得請相關人員提出說明。必要時,得
經本會決議,請委員實地勘查。
九、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訂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4001995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府教幼字第10400019958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
並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各園):指桃園市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及市立幼兒園。
(二)身心障礙幼兒:係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
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三、實施原則如下:
(一)服務對象為原公立幼兒園中需要接受課後留園服務之幼童。
(二)各園得依幼生家長需求、教保服務人員意願,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規
劃辦理,惟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三)各園不得更動幼兒園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四)家長應自行接送參與課後留園之幼童。
(五)辦理課後留園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兼顧生活教育,得採團體、分組或個
別方式為之。
(六)課後留園之編班得不以原班級為限,參與人數達一人以上即可開辦,參
與人數達五人應立即開班,每班以不逾十五人為原則,配置教保服務人
員一名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人,師生比以一比十五為原則。
(七)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應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酌予減少班級
人數。
(八)各園辦理本服務,以自辦為原則。
四、課後留園服務時間之原則如次,由各園自行擇定服務時段:
(一)學期期間:下午四時至六時(可依家長需求擇定開辦一小時或二小時)。
(二)寒暑假期間:暑假辦理以四週至六週為宜;寒假辦理以一週至二週為
宜。其半日制為上午八時至上午十二時;全日制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五、課後留園師資:
(一)以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主,並得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教師助理員之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
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六、參與本服務之補助對象: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經本府專案核准之情況特殊幼兒,係屬經濟
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二)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
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
得逾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
(三)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本服務之公立幼兒園。
七、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符合補助對象之幼兒,依本府所定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收費標
準所應繳納之費用,予以補助。但參與寒、暑假期間本服務者,每人每
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二)符合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兒園未辦理本服務,而參加該校
國民小學所辦之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助。
(三)四歲幼兒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四)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以外之時間提供服務者,始得領取課後留園相關費
用。
(五)各園園內參與本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
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
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得不受原鐘點費、行政費編列比例之限制,依
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八、申請時間
(一)各園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依本要點相關規定提出次一學年辦理課後
留園服務之申請,並請檢附「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經費概算表」及「公
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統計表」。經費概算表應詳列每日留園節數及辦
理是項服務之起迄時間。
(二)檢附「幼兒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身分佐證
資料、應繳費用及經費收支概算表,分三次報送:
1.暑假:八月十五日前。
2.第一學期:十月十五日前。
3.寒假及第二學期:四月十五日前。
九、各園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課後留園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採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園會計程序辦理。
(二)國小附設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每位學生費用收取標準,依下表計算方式
訂定:
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每小時最高新臺幣四百元╳每月服務總節數÷○.七÷學
生數
【計算式說明: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 ╳(四星期 ╳每週一至五時數) ÷鐘點費所
占比例 ÷學生總數=每生每月應繳金額】
(三)本服務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人數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
提高收費,惟不得逾原收費之百分之二十。
十、各園辦理本服務之經費支用如下:
(一)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另鐘點費之發給以每小時新臺
幣四百元為上限。
(二)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含事務費、水電費、雜支及實
際參加本服務工作人員,按加班費支給標準,核實支給之用,收費不敷
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三)本市專設公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請依該人員加班費核給,惟
每位幼生收費每小時不得超過四十元。
十一、退費事項:
(一)本服務總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時數實施時,應依比例減收費用。
(二)幼兒欲中途退出,經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者,如為一次收
費者,應按月計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惟退出當月剩餘日數之費用不
予退還。
十二、參與本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行政人員或家長義工,其態度認真負責者,
每學期給予獎勵。辦理本服務,敘獎標準如下:
(一)教保服務人員、行政人員(含護士):
1.服務時數平均每週一小時至三小時者,核敘嘉獎一次。
2.服務時數平均每週四小時至六小時者,核敘嘉獎二次。
3.服務時數平均每週七小時以上者,核敘記功一次。
(二)教保服務人員、行政人員(寒、暑假):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或承辦本
業務之行政人員均核敘嘉獎一次。
(三)家長義工、警衛及廚工:頒發獎狀乙幀。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幼生參與本服務期間,得商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護幼兒
安全。
(二)各園應安排導護人員維護參加本服務之幼生放學安全事宜。
(三)學期間課後留園服務補助,係以平日辦理為限。
(四)幼兒參加本服務之退費依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規定辦理。
(五)寒暑假期間提供點心或午餐之各園,應依本府所定公私立幼兒園收費
及退費規定按比例收取之。
 
公告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400590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實施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104年度桃園市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旨揭實施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實施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王一坤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5859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王一坤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一坤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882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13號
四、事務所名稱:日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2段208號6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自103年12月25日起至107年1月5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435001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自103年12月25日起至107年1月5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03年12月23日府商登字第1030314006號廢止「富立品實業有限公司」等11家(清冊如附件)工廠登記通知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4005759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3年12月23日府商登字第1030314006號廢止「富立品實業有限公司」等11家(清冊如附件)工廠登記通知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11家公司(廠)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
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0545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1月6日至104年2月25日,
批號Y1040203共73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公告受處分人吳 ○○(案件列管編號: 103039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4001518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案件列管編號:103039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吳○○於103年2月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桃鶯路○○○號(○○賓館○○號房 ),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簡 ○○(案件列管編號: 10306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4001519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簡○○(案件列管編號:10306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簡○○於103年1月2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敬三街○○號13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
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委託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府「 104年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民間參與案營運履約管理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0305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府「104年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民間參與案營運履約管理計畫」。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資源回收細分類廠BOO案』、『觀音灰渣處理場ROT案』及『傢俱回收之家』查核監督工作。
(二)辦理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落地檢查及本市一般廢棄物落地檢查作業。
(三)辦理資源回收車跟車稽查作業。
(四)辦理底渣再利用查核督導作業。
(五)其他交辦各項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鍾源康,電話:(03)3386021,分機1431。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本府「 104年度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綜合管理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0305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本府「104年度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綜合管理計畫」。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本市公有掩埋場監督管理。
(二)辦理本市區域垃圾焚化廠查核評鑑。
(三)辦理本市區域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委託契約履約監督管理。
(四)辦理本市垃圾焚化廠空氣污染物監測資訊電子顯示看板維護管理。
(五)辦理本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業務監督管理。
(六)其他交辦各項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4年2月21日起至105年2月20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鍾源康,電話:(03)3386021,分機1431。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中壢工業區中工段 81地號等 6筆地號部分區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005172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地號等6筆地號部分區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項及「102年度桃園縣含氯溶劑污染場址初步污染範圍界定及相關場址後續管制策略計畫」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地號等6筆地號部分區域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79、80、81、82、84、及139等6筆地號,地號範圍A~L區域。
三、場址面積:面積為28,673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公告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位在中壢工業區土地含營運中工廠及公有道路。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地下水檢出三氯乙烯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停止飲用或使用地下水,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勝暉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015601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勝暉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
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5期)(甲、乙)」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勝暉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
二、場址名稱:勝暉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永光里民權路三段334巷56號 。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5-7、6-13、6-14、11-11地號等5筆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面積:約6,400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場址入口處為271591.1E,2763285.5N (TWD97二度分帶)。
七、場址現況概述:係以生產各式工業助劑,如:有機染料∕顏料化學製造程序、界面活性劑化學製造程序的工業溶劑等,產品與服務主要
為底片相紙沖印液、染料、顏料、塗料中間體、助劑製造,現況為運作中工廠。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9月5日「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5期)(甲、乙)」
調查結果,土壤中污染物1,2-二氯苯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毫克/公斤、土壤中污染物1,3-二氯苯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100毫克/公斤、土壤中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污染物1,2-二氯苯項目
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6.0毫克/公升、地下水中污染物1,4-二氯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75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為勝暉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工廠用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蔡家祚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4934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蔡家祚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蔡家祚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46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興路67號
六、註銷原因:事務所遷移至新北市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劉肇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400360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劉肇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肇隆。
二、身分證字號:H12242**** 。。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5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肇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國強一街158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39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400502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辦理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400199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辦理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大園區「和平里、內海里、圳頭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4月1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0523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和平里、內海里、圳頭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4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4年2月25日桃市園戶字第104000080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大園區「和平里、內海里、圳頭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4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大溪區「仁愛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3月1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0523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仁愛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3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4年2月26日桃市溪戶字第10400010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大溪區「仁愛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3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輝峰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5426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輝峰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輝峰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7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12號
四、事務所名稱:喬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166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研綜字第10400521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環境教育獎初審績優獎勵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永字第10400523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環境教育獎初審績優獎勵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環境教
育獎初審績優獎勵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松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104年度桃園市政府垃圾處理設施環境檢測暨設施安全監測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0502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松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4年度桃園市政府垃圾處理設施環境檢測暨設施安全監測計畫」。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104年度桃園市政府垃圾處理設施環境檢測暨設施安全監測計畫」之事項包括:
(一)地下水質監測。
(二)飛灰穩定化產物檢測。
(三)焚化底渣檢測。
(四)大氣中異味污染物量測。
(五)大氣中懸浮徵粒(PM10)量測。
(六)環境噪音量測。
(七)掩埋場設施安全監測。
(八)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環境影響監測。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02月28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電話:(03)3386021。
市長 鄭文燦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0528661號
附件:10103保管款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4年3月2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4年3月1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勝暉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050689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勝暉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5期)(甲、乙)」調查結果,
土壤中污染物1,2二氯苯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毫克/公斤、土壤中污染物1,3二氯苯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毫克/公斤、
土壤中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污染物1,2-二氯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
污染管制標準:6.0毫克/公升、地下水中污染物1,4-二氯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75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4年2月25日
府環水字第104001560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
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5-7、6-13、6-14、11-11地號等5筆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二)地下水: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5-7、6-13、6-14、11-11地號等5筆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2.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區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40027817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區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指定桃園市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區後慈
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
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劉昱貝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7
(五)傳真:(03)3472411
(六)電子郵件:tyh0710@tychb.gov.tw
市長 鄭文燦
 
指定桃園市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區後慈湖園
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
  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及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大部分室外休閒場所均禁止吸
菸,但桃園市之學校周圍人行道、廟宇之戶外廣場及大溪區後慈湖園區等休閒景
點尚未列為禁菸場所。為擴大落實菸害防制範圍,降低吸菸盛行率及二手菸暴露
率,建立室外公共場所禁菸之典範,以達無菸健康桃園之願景,桃園市政府依據
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爰擬具「指定桃園市十二所學校周圍
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區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公告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範圍。(草案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草案第四項)
指定桃園市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區後慈湖園
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指定桃園市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
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區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
止吸菸場所。
 
一、指定本市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
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如下:
(一)桃園區慈文國中:桃園區中正路(自慈祥街至學校中正路側門)
及慈祥街(自中正路至慈祥街二十七號)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二)中壢區中原國小:中壢區力行北街(自中北路至力行北街七十三
號)、中北路(自力行北街至實踐路)及實踐路(自中北路至實
踐路一百十七號)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三)平鎮區平興國中:平鎮區育達路二段(自環南路至廣德街
二百三十八巷三弄)及環南路(自育達路二段至延平路二段
四百三十巷)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四)八德區大成國中:八德區忠勇街(自忠勇街六十巷至和平路前)
、忠勇街六十巷(自東勇街至忠勇街)及東勇街(自忠勇街六十
巷至和平路前)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五)楊梅區仁美國中:楊梅區高榮里十四鄰東高山頂九之八號,學校
正門口前之廣場及階梯。
(六)大溪區大溪國小:大溪區登龍路(自登龍路八十八巷至登龍路
二十巷)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七)龜山區龜山國中:龜山區育英街(自長壽路至自強西路)、自
強西路(自育英街至自強西路六十九號對面)及長壽路(自育
英街至長壽路三百八十五號)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八)龜山區幸福國中:龜山區中興路一百巷(自幸福路至中興路一百
巷底)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九)觀音區觀音國小:觀音區文化路(自文化路十四號至中山路)之
學校周圍人行道。
(十)新屋區新屋國中:新屋區中興路(自三民路至中興路一百十二巷
)及三民路(自中興路至學校側門處)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十一)大園區埔心國小:大園區中正東路一段一百八十九巷(自中
正東路一段至學校正門口)之人行道。
(十二)龍潭區龍星國小:龍潭區中正路(自中正路二百六十一巷至
大同路二百二十六巷)、中正路二百六十一巷(自中正路
至大同路)及大同路(自中正路二百六十一巷至大同路
二百二十六巷)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二、指定本市五處休閒景點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如下:
(一)桃園區蓮華寺及其戶外廣場(桃園區慈文路四百十號處)。
(二)中壢區仁海宮及其對面廣場(中壢區延平路一百九十八號處)。
(三)平鎮區三崇宮及其周圍廣場(平鎮區振興西路一百十二號之一處)。
(四)觀音區樹林社區活動中心外廣場(觀音區泰安街二百零九號處)。
(五)桃園大圳第十二支線二號池周圍之新屋區三民路人行道(自三民
路二百五十五巷至新福二路)。
三、指定本市大溪區後慈湖園區(大溪區復興路一段一千零九十七號處)為全面禁
止吸菸場所。
四、於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
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廉潔楷模選拔暨表揚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政預字第104005518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廉潔楷模選拔暨表揚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暨表揚實施要點」,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府「 104年度資源回收體系業者管理暨資源回收形象改造工作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資字第10400518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府「104年度資源回收體系業者管理暨資源回收形象改造工作計畫」。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巡檢輔導轄內列管販賣業者與責任業者相關工作。
(二)辦理責任業者輔導與查核工作。
(三)辦理資源回收宣導活動及教育訓練。
(四)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暨物業配合工作。
(五)辦理垃圾強制分類之查驗輔導。
(六)配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至22條暨相關子法之輔導、稽巡查、統計報表、工作相關成果提報及資料建置等工作。
(七)廢食用油管理查察作業。
(八)維護及更新資源回收體系業者之基本資料地理資訊系統。
(九)其他配合事項。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4年2月1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資源回收組劉亭亭,電話:(03)3381900,分機313。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0560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府「 104年度桃園市資源回收工作綜合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資字第10400518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府「104年度桃園市資源回收工作綜合計畫」。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協助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績效考核受評作業。
(二)辦理本市機關、學校、里辦公室等資源回收績效考核工作。
(三)辦理本市資源回收競爭型計畫。
(四)完成本市列管之回收點巡檢,調查評估回收效益。
(五)蒐集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績優縣市之作法,研擬本市資源回收精進及特有創新措施。
(六)輔導復興區農藥廢容器及廢包裝袋之收集、清運作業。
(七)加強推動轄內漁港資源回收工作。
(八)輔導外配、外籍勞工、低收入戶或拾荒業者資源回收及環境清潔工作。
(九)與轄內里辦公室合作辦理回收玻璃容器、照明光源、小廣告換好禮活動。
(十)擬定廢玻璃容器加強巡檢清理之計畫。
(十一)辦理其他資源回收相關輔導與宣導工作。
(十二)其他配合事項。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4年2月1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資源回收組劉亭亭,電話:(03)3381900,分機313。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