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07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3月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主席致詞
關於本市公車政策措施如下:
一、公車候車亭動態顯示系統要更加清楚及準確,APP查詢公車動態所包含的路線要完整,機制及介面要更加簡單,操作明瞭,讓市民方便
查詢到公車路線及抵達時間等相關資訊。
二、目前本府正進行8公里免費公車籌備工作,請交通局於4月建置「公車網站平台」,廣蒐民眾意見並整合分析,作為推動政策之參考,以切合市民需求。
三、檢討目前公車收費現況,讓公車票價合理化,反映同一個生活圈之實際需要,如桃園區到蘆竹區南崁要兩段票價就不合理。
四、目前桃園公車使用人口率偏低,本市公車政策要讓使用者更加方便,提高公車運量。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公用自行車租賃系統
(一)本案採民間建置、民間營運之模式,7月底完成招標程序,8月開始建置,並於正式招標前,於重大議題會報做細部討論。
(二)費率採取前30分鐘免費政策,超過30分鐘之費率,在招標規範中明定,並建立調整機制,依每年營運狀況調整。
(三)關於權利金及營運補貼金額由專案小組審議,且明訂於招標規範中,並增列廠商在營運狀況改善後權利金之回饋機制。
(四)請交通局考量校區(如大專院校)、購物商圈、捷運車站接駁及休閒運動需求(如A8捷運長庚醫院站、老街溪、南崁溪等),
訂定公共自行車系統的營運區域及建議路線;營運區域及租賃站選定後,請工務局配合規劃建置紅磚人行道、自行車專用道及混合車道,
混合車道之設置路線需送道安會報研議。
(五)請研考會研議在市民卡上附加自行車保險之可行性。
(六)本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之名稱,應用市民參與方式命名。
二、報告機關:研考會
報告案由:本市各機關網站維護辦理情形
(一)各機關網頁維護應由具備管理能力之專責人員負責,若有需改善或修正之處,請研考會直接與專責人員聯繫改正。
(二)請研考會建立完整的網站檢查及改善機制,並將線上查詢及線上申辦業務功能、市府網頁行動版列入審查範圍內。
(三)請研考會將捷運、航空城及果菜市場網站連結至本府網站上。
(四)各機關首長應儘速編寫並於各機關網站公布新市政計畫,請研考會於兩個星期內彙整全市府市政計畫並公布至本府網站,其呈現方式則另行討論。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勞動局安排小組會議討論桃園青年安薪就業讚方案。
(二)請盧副秘書長協調交通局,安排本人查看民光東路、南祥路及南上路分隔島拆除前或拆除後工程。
(三)請教育局安排本人出席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請研考會將交辦追蹤案件檢核表分類,並重新檢討每案之列管必要性,應著重在重大事項個案之列管追蹤,如萬壽陸橋拆建、市圖週一開館、
婦女館委外營運等案;而一般施政計畫如中壢區三民路打通、行人穿越號誌秒數過短等案,因都更計畫未過而延宕之大溪分局改建案,或重大施政
計畫如台鐵地下化、社會住宅等案則無須列管。
(二)請盧副秘書長協調婦女館委外營運案辦理情形。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1時40分
 
桃園市政府第1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3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
一、本市境內有多條石油及天然氣管線,為保障民眾安全,將制訂「油料管線管理自治條例」,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建立管線定期汰舊換新機制。
(二)欣桃公司等涉及民生公用事業,以往均採無預警管線檢測,常引起民眾恐慌,故日後相關檢測計畫須報請本府核准並事先公告後,方可進行,違反者一律處罰。
(三)請經濟發展局及工務局,針對全市管線做完整調查,日後管線挖掘申請均依此調查報告為基礎。
(四 )管線檢測除由業者及工廠辦理自主檢測外,經濟發展局須建立外部檢測機制,內外檢測同時進行。
(五 )成立道路挖掘聯合服務中心,並設置專門辦公室,負責受理道路挖掘申請。
二、不論石化業總公司所在地設置於何處,中央應考量依據石化業營業額及碳排放量為基準,訂定營業稅分配辦法,以回饋地方。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升格後的路平精進推動計畫
主席裁示:
(一)請針對道路鋪設是否有使用舊料及刨除厚度是否符合10公分的標準,辦理道路抽檢。
(二)為使路更平、交通更順暢,以及工程施工、驗收更具制度化,將成立「養護工程處」和「道路挖掘聯合服務中心」,以維護民眾用路安全。
二、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油氣管線管理之創新作為
主席裁示:
(一)請將大潭電廠天然氣管線納入管理。
(二)請與中油協調,煉油廠回饋金機制應納入規範,由經濟發展局統籌。
(三)本市的天然氣公司天然氣費率、管線施作費用及安全氣閥安裝費用為何?前項安裝費用由天然氣公司或是用戶支付?各項相關資訊亦請了解清楚。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關於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整市政信箱民怨四大壅塞路段,請交通局運用分流等改善措施及交通管理手段,積極處理。
二、客語母語傳承應向下.根至幼兒園階段,請教育局及客家事務局研議,私立幼兒園亦請鼓勵其配合辦理。
三、正值議會審查預算期間,各機關對預算內容、計畫效益及目標應了解掌握並清楚說明,於審查過程並應用心面對處理,態度不卑不亢。
伍、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主席裁示:
請教育局研議是否有成立學校工程科之必要性。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柒、臨時動議
交通局陳副局長文德:
因應升格直轄市,本市道路牌面需作修正,已請各相關機關配合辦理,目前仍有部分區公所尚未回報辦理情形,請區長協助督促;此外,
各機關如發現道路牌面標示尚未更正者,請通報本局或1999專線,以利5月底前能順利完成。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公共建築物首長不落款原則目的為改革政治文化,而非指一切市長署名均須去除,如出版物、宣傳品等,發行人為市長,署名是法定、正常情形,
故請同仁理解政策涵義時勿矯枉過正,應列及該列首長署名者仍須清楚明列。
二、請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統籌辦理本市公園意象重整計畫,原首長落款一次重整,題字如須保留,設計應再藝術、美觀,或可請書法家重寫,
標示位置亦應清楚,讓每座公園擁有其個性及生命文化特色意象。
三、本市市徽及各區區徽,維持現狀,俟日後凝聚各界成熟看法後再議。
四、請秘書長統籌北二高橋下及高鐵橋下土地使用事宜,彙整及考量各機關需求,包括農業局、民政局、交通局及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
並俟協調後再循制度辦理撥用。
玖、散會:上午11時5分
 
政令
訂定「桃園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40058827號
附件:桃園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桃園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
鄰長之遴聘及解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由里長就設籍並居住該鄰內之年滿二十歲且未有第四
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居民,遴報區公所聘
任之。
鄰長任期以里長任期為準,連聘得連任,受里長指揮監督,辦理各該鄰事務
及為民服務工作。
三、鄰長之聘任,應於每屆里長就職後三十日內完成遴聘作業,由里辦公處造具
遴聘名冊報區公所核定後發給聘書。
區公所應將核定之遴聘名冊報本府民政局備查。
四、鄰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里辦公處應於事實發生一個月內,提列具體事
實,報區公所核定後逕為解聘:
(一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確定。
(三)因案被通緝。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戶籍遷出該鄰。
(七)設籍但未實際居住該鄰內或經警察機關通報為空戶。
(八)該鄰經合併或裁撤。
(九 )無正當理由未出席鄰長會議、鄰長訓練、里工作會報、里民大會、里基
層建設座談會,每年達三次以上。
(十 )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
個月以上。
(十一)其他未配合執行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辦事項,有具體事實。
前項各款事實發生逾一個月,里辦公處未報請區公所解聘者,里幹事應將事
實報區公所,區公所核定後逕為解聘,並函請里辦公處重新遴報。
里幹事應每三個月查對鄰長戶籍資料一次,有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
情事者,應知會里長並報請區公所解聘之。
五、鄰長辭職應備具申請書經里辦公處報請區公所核准後生效。
六、鄰長於任內有辭職、去職或死亡,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里長遴報
區公所補聘之,其任期至原鄰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補聘之鄰長就職日,均為遴報日之次月一日。
八、區公所應將鄰長異動名冊於鄰長異動後七日內函報本府民政局備查。
九、區公所每月編列鄰長工作協助費,由各區公所依鄰長遴聘名冊核實撥付。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訂定之。
 
訂定「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綜字第一○三○三二○○九四號令之「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05805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訂定「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綜字
第一○三○三二○○九四號令之「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附「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057758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組織規程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交通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大眾捷運路網規劃、路線及場站規劃、環境影響評
估、營運規劃及財務規劃等事項。
二、工程管理科:工務管理事務、工程概算編擬、工程發包、施工管
理、品質管理及進度控制等事項。
三、土木建築科:大眾捷運工程路線、場站及附屬設施之調查、設計
及施工等事項。
四、機電工程科:大眾捷運設備、月台門、號誌、通訊、電力、自動
收費系統、電梯、電扶梯及機廠設施之規劃、設計、採購、安
裝、測試、審查、驗收、運轉與維修等事項。
五、土地開發科:大眾捷運用地取得、路權管理、土地開發及開發合
約之管理等事項。
六、捷運財務科:大眾捷運財源籌措、預算管控、財產管理及軌道建
設發展基金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
管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
正工程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
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工務所,每所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處
員額內調兼之。
第六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八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處為應捷運工程建設計畫推動需要,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二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
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三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
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本局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五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05775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五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五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規劃科: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基地開
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及道路新闢規劃、督導
道路交通安全業務規劃及執行、道安會報相關業務、重要交通工
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及交通裁罰等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標誌、標線、號誌、安全設施之規劃設計及交通管
制工程設施管理維護等事項。
三、停車管理工程科:停車管理策略之研擬、公有路外停車場設施之
規劃設計、興建、管理與督導改善、路邊停車格規劃、設置、維
護與管理、停車裁罰及停車場作業基金之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四、公共運輸科: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大眾捷運系統之
營運管理與運價審議、公共運輸場站與等候設施建置工程、督導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與裁決業務等事項。
五、交通資訊科:交通資訊系統發展規劃、資訊軟硬體共同發展、網
際網路共同作業平臺、機房管理、主機管理、資訊安全、資訊終
端作業環境之提供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法制、公關、研
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管理須知」自即日起實施。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採字第104006361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管理須知
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管理須知」自即日起實施。
 附「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管理須知」。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管理須知
一、為加強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
工程工地環境管理及清潔維護,以增進市容觀瞻,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工地範圍係指經以圍籬或其他阻隔設施予以隔離
之施工區域。
三、工地範圍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設置圍籬。
前項設施應經常維護,定期清洗維持乾淨,並不得張貼或懸
掛未經核定之廣告物;油漆如有剝落或褪色應適時補漆,有
污損應立即整修、更新或清洗。
四、工地範圍以外,不得任意堆置工程材料、機具或廢棄物;工
程施工中,不得污染工地範圍以外環境。
五、工地標示牌應依據相關規定施設,除提供全民監督公共工程
檢舉電話號碼○八○○○○九六○九或桃園市民諮詢服務熱
線一九九九,以供查詢外,並應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費徵收管制編號、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及公害檢舉電話號
碼○八○○○六六六六六。
六、工地範圍內之裸露地表,應保持一定濕度,使塵土不致散布,
因天氣乾燥或晴天有塵土飛揚之虞時,應定期灑水,並依營
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採行有效抑制
粉塵之防制設施,以維護環境衛生。
七、工地範圍內不得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
或其他操作,以免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八、工地範圍內不得隨意棄置及堆置產生惡臭或有毒之物質,且
不得燃燒或融化產生塵煙之物質。
九、車輛載運工程材料或廢棄物,不得超載或使用拼裝車,且應
以帆布覆蓋,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
分,或以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以免散落污染環境或空氣品質。
十、洗車設施至大門口之車行路面應舖設防滑鋼板、混凝土、瀝
青混凝土、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
十一、施工機具重機械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
十二、工地範圍內之工程材料或廢棄物之堆置應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
十三、施工期程二年以上且工地範圍面積大於五公頃之第一級營
建工程,工地出入口應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並具有對外傳
輸影像功能之設備,能即時輸出工地出入口進出車輛以及
路面潔淨程度之影像,以供工程主辦機關及本府環境保護
局即時掌握污染情形。
十四、工程施工應儘量採用低噪音及低振動之工法及機具,使用
空氣壓縮機或發電機等機具均應具有防音及防振設備。
十五、工地周圍應設置簡易隔音設備,施工產生之噪音不得超出
噪音管制標準所規定之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值。
十六、施工時段應依本府公告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
與時間等相關規定。
十七、施工階段使用動力機具致產生噪音之營建工程,其周界與
鄰近一百公尺半徑範圍內含既有公私場所者,應於開工前
召開營建工程噪音污染防制說明會,以減輕民怨。
十八、凡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均為水
污染防治法管制對象,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十九、工地範圍及廢土棄置地點內之水溝,應予加蓋,並不得使
砂石或泥土流入水溝,堵塞水流,並應隨時清理保持水流暢通。
二十、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排水系統時,除依有關規定辦理
外,應施作臨時排水設施,維持水流暢通,並於完工後,立即恢復原有排水系統。
前項排水系統,如涉及各主管機關排水系統時,應依規定
辦理許可或改道後,始得辦理阻斷或遷移。
二十一、工地範圍內積水應立即清除,以免孳生病媒。
二十二、工程污水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妥善處理,始得排入水
溝或下水道,排入水溝或下水道需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漫流及排放。
二十三、禁止於工區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或建築廢料。
二十四、工地所設置之簡易化糞池,應有沉澱處理設備。
二十五、工地內應有洗車台或加壓沖洗設備,洗車設施應設置於
工地範圍內,洗車水質應乾淨不得混濁,沖洗車輛和施
工機具均應在工地範圍實施,進出車輛及施工機具均應
清洗車體車胎,且不得使工地出口產生路面污染色差,
洗車廢水應有效收集並處理之,不得任意漫流工地範圍以外。
二十六、進出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其車身或輪胎附著之污
染物應清除後始得駛出,如有污染地面者,應隨時沖洗乾淨。
二十七、工地之車輛機具出入口前一百公尺內道路與工地圍籬外
道路為工地清潔責任區,應定期清掃。
二十八、營建剩餘土石方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應先行產源分類後,
妥善貯存,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交由領有政府核發許可證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
(二)營建剩餘土石方應提報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
畫,並向本府營建剩餘土石方主管機關申請土方
載運四聯單,依計畫書申報核准收容場所與載運路線清運。
二十九、鋪設道路或管線應分段填築。開挖區段除應灑水防止塵
土飛揚外,應以定著於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
或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之圍
籬隔離施工區域。但工期未滿三個月之道路或管線(分
項)工程,得以用具阻隔、連接及警示措施之簡易圍籬。
堆置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應覆蓋防塵布或
防塵網,並應以當日可完成開挖、覆土回填、瀝青混凝
土封面為開挖路段之範圍,且執行每日三次清洗周邊路面。
三十、道路施工產生之廢土或廢棄物,除堆置於工地內以防塵
網或防塵帆布覆蓋外,應立即裝載於車輛,不得堆置於
道路上或工地以外區域,因天氣乾燥致有塵土飛揚之虞,應經常灑水。
三十一、道路施築人行道、排水系統或管線時,原則應以一街廓
為施工開挖單元,或於施工計畫書內規劃開挖長度,並
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後依其施工計畫施築。
寬度為十五公尺以下之道路,除可封閉施工之工區,或
施工計畫經主辦機關同意外,不得兩側同時開挖施工,以維持施工環境。
三十二、因工程施工須暫停路邊之施工機具,應按交通維持計畫
或相關規定設置阻隔安全設施,並應有明顯之警示,以
維持交通安全,機具應標示負責人及聯絡電話。
三十三、在道路旁裝卸工程材料或施工機具,應將散落地面之廢
棄物隨時清理乾淨。
工地範圍之工程材料及施工機具,於收工後及停工期間
應放置整齊,不得任意堆置。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管理須知總說明
為加強公共工程工地清潔,將工地圍籬、排水、營建剩餘
土石方、一般事業廢棄物及道路修築時應注意事項納入管理,
以避免造成各種環境污染,增進市容觀瞻及提升環境品質,爰
訂定本須知,規定重點如下:
一、本須知之訂定宗旨及適用範圍。(須知第一點及第二點)
二、訂定圍籬管理維護及工程告示牌等規定。(須知第三點至第五點)
三、工地範圍內應避免塵土飛揚、不得產生污染物、惡臭或有
毒物質等關於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規定。(須知第六點至第十三點)
四、施工除應符合本府公告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與管制區域
及時間外,並應使用低噪音、低震動工法或機具,以避免
超出噪音管制標準,倘有使用產生噪音之動力機具,應於
施工前召開營建工程噪音污染防制說明會。(須知第十四點至第十七點)
五、分別就排水系統、水溝、水體及化糞池等訂定相關規定,
且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應於施工
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須知第十八點至第二十四點)
六、工地之車輛機具進出應保持地面清潔,並應保持車體清
潔,不得有污染環境之情事。(須知第二十五點至第二十七點)
七、有關剩餘土石方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方式。(須知第二十八點)
八、除舖設道路或管線時之工地環境管理應有一定方式外,並
訂有道路施工、施築人行道、排水系統或管線、水溝破損、
人行道破損之修復時應注意事項。(須知第二十九點至第三十一點)
九、針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或收工後,施工機具之管理維護,及
工程材料之管理方式。(須知第三十二點至三十四點)
 
訂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40053274號
附件:桃園市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附件:新生入園登記查驗證件
訂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附件:新生入園登記查驗證件」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府教幼字第1040053274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規範
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幼兒園(包含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
園、復興區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新生入園招生作業,利各幼兒園依
循辦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幼兒園招收入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學齡前之幼兒。但
招收未滿三足歲幼兒之專班或園址於復興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
規定辦理招收適齡幼兒。
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三足歲者,俟園所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招
生後有缺額時再行開放登記。
三、幼兒園新生入園資格如下:
(一)設籍幼兒園所在地行政區之幼兒。
(二)監護人設籍幼兒園所在地行政區之寄居幼兒。
(三)居留幼兒園所在地行政區之幼兒。
四、幼兒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依下列順序優先就讀幼兒園:
(一)依其意願直升原園之幼兒。
(二)身心障礙幼兒: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
輔會)鑑定通過並適合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
(三)低收入戶之幼兒(領有本市區公所核定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中低收入戶之幼兒(領有本市區公所核定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戶口名簿登載具原住民身分)。
(六)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領有本府證明文件)。
(七)父或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幼兒(領有法定中度以上資格之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之子女)。
(八)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滿四足歲以上幼兒,並以滿五足歲幼兒優先。
(九)父或母一方為外籍人士(含大陸配偶)之滿五足歲幼兒。
(十)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或復興區公所員工四足歲以上子
女隨親就讀,並以滿五足歲幼兒優先。
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依所列順序優先入園,並以滿五足歲幼兒優先。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需具有第三點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
五、幼兒園招生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園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自行招生及辦理登記,不得聯合或委託招生。
(二)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申請登記日期、方式、地點、資格、優先入園資
格、申請期限、應繳證件、抽籤日期、抽籤地點、核定班級數、招生
名額、新生錄取名額、報到及註冊日期、缺額遞補方式及課後留園服務等。
(三)新生以自由申請登記入園,不得以測驗、口試或類似考試等方式,作
為錄取新生之依據。
(四)各園每班招生之新生名額,應確實依照核定人數辦理,不得超額錄
取。登記人數未逾核定班級數應收名額時,應一律准其入園。
(五)登記時間不得藉故拒絕學生或家長辦理登記事宜;登記時間截止後不
得受理,並於登記截止日將新生申請登記名冊公布。
(六)具有優先入園資格者,若未於優先入園指定時間登記、抽籤或報到,
應以一般入園資格參與登記作業。
(七)幼兒園以招收所在地行政區之幼兒申請登記入園為原則;因環境情況
特殊,如所屬之學校學區有跨行政區或所屬教職員之子女隨親就讀情
形者除外。
(八)不留原園之幼兒欲就讀其他幼兒園,應重新登記並參加抽籤。每一幼
兒以登記一所幼兒園(含市立、復興區立幼兒園之分班)為限,同時
登記二園以上者,經查證屬實,取消該階段入園資格。
(九)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舊生依鑑輔會審核決議招生人數酌減名
額,新生依鑑輔會鑑定安置結果得酌減零至三名。
(十)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每班保留二名身心障礙幼兒名額;市立幼兒園及
復興區立幼兒園,依各該本園(分班)核定人數每六十名以上者,每
三十名保留一名身心障礙幼兒名額。保留期限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逾時仍未有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安置者,則以一般生(備取)遞補。
(十一)辦理入園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各校(園)工作人員應切實
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並於戶口名簿加蓋含招生學年度及學校校
名(園名)之三角圖章,避免家長重複登記。
(十二)辦理入園登記以一次為原則,第一次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應繼續招
生至額滿為止。
六、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登記後,登記人數逾招收名額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其辦
理方式如下:
(一)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抽籤錄取,並抽籤列出備取生。
(二)第一階段招生,具第四點優先入園資格者登記入園人數已逾可招收名
額時,依第四點順序辦理抽籤;具第四點優先入園資格者登記入園人
數未逾可招收名額,併計滿五足歲一般入園幼兒已逾可招收名額時,
僅辦理滿五足歲一般入園幼兒之抽籤。第二階段招生時,滿五足歲幼
兒併同滿四足歲幼兒抽籤。
(三)二胞胎以上幼兒報名,須分開登記,但幼兒籤卡是否併為一張或分開
投入籤筒,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同一籤卡二胞胎以上幼兒之錄
取,如遇缺額數少於胞胎幼兒數時,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同缺額
數之幼兒入園順序。抽籤前應將幼兒家長或監護人之前述決定予以當
眾宣布,以維招生作業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四)抽籤結果當場公布,並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五)於報到後尚有名額時,依抽籤結果先後次序補足招收名額。
七、學前特教班之身心障礙幼兒,統一由鑑輔會鑑定安置。
八、幼兒園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登記及抽籤作業期程,由本府教育局決定之。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057326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組織規程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
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青年發展政策、青年國際與體驗學習等事項之綜合規劃、執行、
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職涯發展科:青年創業及就業協助、青年生涯發展、青年職場體驗及創新培力
等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公共參與科:青年社會參與、政策參與、志工參與及青年社團創辦等事項之規
劃、執行及督導。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
、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
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組織規程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體育政策之規劃與推動、運動產業發展、國際體育交流、資訊、法
制及研考業務等事項。
二、運動設施科:運動園區場館設施規劃、興建及營運管理、民間運動設施與場館之
輔導與管理、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場地及器材管理、維護、租借等事項。
三、競技運動科:規劃辦理績優運動選手培訓及亞.運等競賽項目發展與賽會申辦等事
項。
四、全民運動科:規劃辦理全民運動、非亞.運等競賽項目發展與賽會申辦、民間體育
團體之輔導管理、獎補助、營運績效考核及體育志工召募、運作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公關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科員、技士、助理
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
席或出席。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
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068884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附「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書初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
二、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
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另行審查之書件。
四、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市長或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
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本府
相關機關委員五人,由市長聘(派)兼之;其餘委員十四人,由市長就具環
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委員任期為二
年,期滿得續聘。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府
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估業務主辦科科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
保護局派員兼辦。
第六條  本會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
機關及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必要時,得經主任委員核
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會會議審查。
第七條  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但本府或本府所屬機
關為開發機關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主辦機關時,主席由出席之外聘
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八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本府相關機關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技正或專員以上層級人員代理出席。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審查及表決。
  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為開發機關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主辦機
關,該機關或其上級督導機關之委員或代理人應迴避表決。
  本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委員人數之總數扣除應迴避委員之人
數。
第十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40074409號
附件: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府社婦字第1040074409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民眾生育,提高
生育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社會局及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本市各戶所)。
依本要點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津貼發放及系統建檔等相關事項,由本市
各戶所辦理。
三、符合下列規定,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後出生之新生
兒,其父或母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一)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三)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自其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
日止,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間出
生者,其父或母關於前項第三款規定之設籍連續期間應達六個月以上,不受
一年期間之限制。
四、經審核符合前點資格者,每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三萬元;為雙胞胎者,每名
發放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為三胞胎以上者,每名發放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五、申請本要點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由其父或母持本人國
民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本市各戶所提出申請。
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戶
籍之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前二項之申請人得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受託人應持自己之國民身分證與
印章,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及金融機構存摺封
面影本辦理。
有特殊事由時,本府得以專案處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放津貼;已領取津貼者,應予追繳:
(一)不符第三點所定資格。
(二)未檢具或拒絕提供申請應備資料及文件。
(三)以詐術、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提出申請或領取津貼。
(四)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
(五)提出申請逾前點第一項所定期限。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
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提出申請逾期者,其申請視為未逾期。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八、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出生者,其生育津貼 
發放資格、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適用改制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規定。
 
訂定「馬祖新村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並自即日生效。附「馬祖新村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040003557號
附件:馬祖新村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馬祖新村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並自即日生效。附「馬祖新村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局長 邱莊秀美
 
馬祖新村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一、根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馬祖新村使用維護管理要點」之第三條訂定馬祖新
村之場地使用辦法。
二、申請資格
(一)一般團體 (法人、政府機關、一般公司企業團體)
(二)藝文/學生團體 (登記立案之非營利團體或大專院校之系所或學術單位)
三、申請流程
勘場、查詢空檔
1.場地申請需於使用日7個工作天前送件申請
2.特殊需求需於使用日 30個工作天前送件申請 (道路封閉、爆破
或其他經本局認定之特殊用途) ,逾期恕不受理。
送件申請
申請文件包含
1.場地使用申請表
2.活動企劃書 (時間、地點、使用內容、場佈圖)
3.立案證書影本(如社團證書、藝文團體立案登記或公司立案證明擇一提供)
4.場地使用切結書
5.工作人員名單
將以上資料請以郵遞(中壢區馬祖新村19號)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請。
審核
約3-5個工作天,確認後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
保證金繳交
1.租借單位以電子郵件及電話通知
2.繳費方式:請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21號
)二樓秘書室出納繳納,繳款完成請將單據掃描以電子信函傳
送,以茲確認手續進行。
完成申請預定 
確認繳款完成預訂,活動前需繳清所有款項確認租借完成。
(一)若同時段有不同租借單位申請租借,以確認已完成申請預定者為優先
順序。
(二)租借之場地係為歷史建物,保證金為新臺幣(下同)五萬元。 
(三)場地租借須於接獲電子郵件及電話通知期限內繳交保證金與租金,方
能確定場地。
(四)申請單位所繳之保證金,俟使用完畢歸還所借物品,並將場地復原,
經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
四、權利及義務
(一)場地協調會議。申請單位應於簽約時檢附場佈圖、工作人員名單,及
其他場地使用協商事宜;並於進場前一週至本場地開場地協調會議(由
本場地確認會議時間)。
(二)申請單位須於場地使用期間安排人員負責現場設備保管及財物安全,
本場地不負擔此期間之設備及財物保全。
(三)使用期間,場地內安全防護、公共秩序及相關人員保險投保事宜,由
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申請單位須於場地使用後當日內完全復原,對於場地建物及器材應保
持清潔完整,如有髒污、損毀或故障,本場地有權依復原費用扣除其
保證金,若不足扣抵時,申請單位需於七日內補足差額,不得異議。
(五)申請單位可提供其所辦理之公關票券或邀請函等,為本場地協助公
關、行銷、推廣之用。
五、禁止項目
(一)馬祖新村建物為歷史建築,禁止使用火具 (瓦斯、噴燈、蠟燭 …等 )及
會造成村內電壓電流異常之電器。
(二)場地佈置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泡棉膠、雙面膠、噴漆 ...等物使
用於壁面與地面。
(三)嚴禁鐵釘使用於壁面與地面,違者扣款。
(四)拍攝過程如製造噪音,影響附近居民安寧或場館辦公,本場地可逕行
要求停止拍攝;若未立即停止拍攝,得由本場地向環境保護局告發;
累計達二次者,本場地得停止提供場地服務一年。
六、場地清潔
(一)租借場地者有維護場地之義務,勿將菸蒂、檳榔渣、檳榔漬或口香糖
隨意丟置於村內,若發現有場地使用人員違反清潔維護,現場負責人
應予以制止,若經勸導後仍未處理,則每處收取兩千元場地清潔費。
(二)若有污損破壞歷史建物者,則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予以移送。
七、場地管理
(一)出入通行
1.如係對外展演活動,應由申請者自製主辦單位識別證交由本場地蓋章後
使用。 
2.申請者使用之交通或貨運車輛,非經本場地同意,不得駛入場地內,卸
貨後應即離開。 
(二)活動宣傳
1.申請者應自行負責活動之宣傳、售票、洽詢等事宜,請勿逕自公告本場
地電話為連繫窗口。 
2.場地使用期間如有需要,應由申請單位安排服務人員於現場負責提供解
說諮詢、佈告、接待導引、保管展演作品及財物安全,本場地不提供申
請單位該項服務。 
(三)場地維護
1.申請者於每日工作結束或場地使用後,應確實執行清潔工作,將垃圾等
廢棄物集中至指定區。交還場地時,應負責將場地復原,並經本場地人
員檢查無誤後,方可退還保證金。 
2.若有大型器具之垃圾請申請單位自行清除、帶走,請勿留於場地內。(如
展板、木板、花籃、保麗龍、帆布、珍珠板等) 如需額外清潔費用,可
請本場地另行報價。
3.申請者在使用場地時,如搬入任何外加器材及設備,應先行與本場地協
調後方得使用,不得逕行以難以復原之方式進行佈置。 
4.本場地室內全面禁煙及嚼食檳榔。 
(四)設備與人力
1.本場地除提供現有設備外,其餘耗材均由申請者自行準備。 
2.本場地僅提供場地及設備使用,不包含場地佈置、搬運、器材操控等人力。 
3.申請單位若須使用自備發電機,須依照指定位置擺放。
八、取消與變更
(一)辦妥申請手續後,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
由,如天災、戰爭、國喪、主要人員死亡、重病或設備故障,因而導
致場地使用無法如期執行者,得與本場地重議另一使用檔期,或請求
本場地無息退還相關已繳費用,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二)除前項因素外,申請單位以任何其他理由取消契約或要求檔期一再重
延,於場地使用兩週前取消者將酌扣保證金10%;如使用前一週取消者
將酌扣保證金30%;若使用前三天取消者保證金則概不退回。
(三)如場地使用前擬變更場佈計畫或工作人員等,須於事前3天前以書面告
知本場地。
(四)申請者於使用期間有發生下列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場地得制止其場地
使用,已繳之費用概不退回,且拒絕未來一年再申請使用,如有任何
法律糾紛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1.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2.未經本場地同意,於本場地內進行販售行為者。
3.未補繳逾時費用者。
4.申請者違反本要點,經本場地通知後未改善者。
九、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場地時,均視為同意上述規定。
十、本管理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訂之。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04000381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桃縣文影字第1020001866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桃市文影字第1040003815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影視產業在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行銷或推廣本市人、事、史、地、物,以提升地方文化藝術或促進觀光產業
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時間為每年自公告日期起一個月內。但必要時,得另為調整。
三、本要點補助總金額,以不超過總製作成本(不含宣傳行銷費用)二分之一為
限。
四、申請者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紙本及電子檔):
(一)申請書。
(二)企劃書十份。
(三)單位設立或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
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四)外國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影視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五)製作物公開播映、發行或宣傳計畫。
(六)對本市人、事、史、地、物等意象之文化傳播、行銷推廣等效益評估
或其他回饋計畫(含具體企劃內容及經費概算表)。
(七)申請者實績說明(含過去製作成品之得獎紀錄、公開展示之商業收入、
周邊商品及其他交易收入等資料)及其證明文件。
(八)申請者財務狀況(含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
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及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前項文件,本局除留存申請書及製作企劃書備查外,其餘文件得經申請者提
出書面申請,並檢附足額郵資及寄件資訊後予以退還。
五、申請書、企劃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應於本局通知日起十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申請。
六、本局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得設置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組成
及審查方式規定如下:
(一)委員會由影視學者、專家七位及本府代表二位共九位組成,經簽報市
長核定後任用。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二)評審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惟每次應更換至少三分之一委員。
(三)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四)評審委員不得接受外界請託,亦不得對外公開評審之過程與結果,影
響評審之客觀與公正。
(五)會議審議採合議制,由評審委員參酌各項內容考量審核。為使評審會
議保持客觀公正,並基於尊重申請者之隱私權,評審會議記錄不對外
公開,且參與審查之評審委員及執行人員須遵守保密原則。
(六)審查方式採初審及複審兩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格審查,
複審由委員會進行評審。
(七)為達到宣傳及文化深耕等效益,委員會核定補助案時,得為下列附
款,受補助者並應確實履行:
1.期限。
2.條件。
3.負擔。
4.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獲選補助者不同意前項附款時,應於受補助公告日起二週內以書面通知本局
放棄獲選資格。
七、受理申請後,由本局召開委員會審議,並得通知申請者到場說明。申請案通
過者,應由本局書面通知受補助者辦理簽約事宜。
八、獲准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補助:
(一)內容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之製作物。
(二)製作物內容顯未能達成企劃書或合約書所訂之行銷或推廣本市人、
事、史、地、物之效益。
九、本局得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十、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定期限,完成製作物。若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
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
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及退還履約保證金。就前述所生之履約事宜,
由本局與補助者雙方協議後另訂之。
十一、本要點之補助由本局視財源編列預算或由其他經費項下辦理。
十二、為推動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本局得依實際需要受理專案專款補助相關
案件。
十三、受本局補助計畫者可優先列入本局專案協拍對象。
 
訂定「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綜字第1030320094號令之「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05652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綜字
第1030320094號令之「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
 附「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0350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廢棄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總體檢第一期計畫(甲、乙)」調查結果,土壤污染物銅項目含量
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本府業於104年3月11日府環水字第1040035077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
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土壤:桃園市桃園區汴洲段158、158之2、158之12地號,共計3筆。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住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底價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月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衛秘字第10400468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底價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五點及第七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底價審議小組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0350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全國廢棄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總體檢第一期計畫(甲、乙)」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731巷10號。
三、場址地號:桃園市桃園區汴洲段158、158之2、158之12地號,共計3筆。
四、場址面積:1,785平方公尺。
五、場址座標:場址入口處(280726E,2768913N,TWD97二度分帶)。
六、場址現況概述: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翻砂鑄造及木竹製品製造加工,主要利用竹片、銑鐵、福美林、銨木等原料,生產竹木盤、
竹木碗、鐵造機器零件,現況已公告廢止。
七、污染物與汙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廢棄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總體檢第一期計畫(甲、乙)」調查結果,土壤污染物銅項目含量
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
(二)污染範圍:場址土地地號範圍內。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 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因應停電事故應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稅政字第1043990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因應停電事故應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方
稅務局因應停電事故應變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廚餘為本縣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0584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廚餘為本縣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因廚餘已於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
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分類方式後始得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旨揭公告應予廢止。
二、旨揭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業務防弊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稅政字第10439900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業務防弊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措施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方
稅務局業務防弊措施」,旨揭措施應予廢止。
二、旨揭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員工一般公務機密維護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稅政字第10439900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員工一般公務機密維護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須知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方
稅務局所屬員工一般公務機密維護須知」,旨揭須知應予廢止。
二、旨揭須知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鄰長遴聘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400594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鄰長遴聘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事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0400616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事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森林法
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事件裁罰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理104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更字第10400586581號
附件:附圖、申請書表範本、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主旨:公告受理104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依據: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104年7月29日止。
二、計畫補助額度:總經費新臺幣2000萬元整。
三、受理申請期間:同公告日期,收件截止後辦理審查,審查時間另定之。
四、申請規模:依據「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附件1)第 6條規定辦理。
五、104年度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本府100年公告實施之「老街溪兩側更新地區」及中壢區新明路、民權路、中央西路、義民路圍成之街廓、
101年公告實施之「桃園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中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及「內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附件2)
六、申請資格:
(一)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及第14條規定之實施者。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七、申請補助項目:詳「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表。
八、補助額度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
(一)每案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位於本府公告為整建維護策略地區,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
(二)每案補助額度均不得逾新臺幣1000萬元。
九、申請應檢附書件:
(一)申請資料檢核表。(附件3)
(二)申請函。(附件4)
(三)計畫說明書,視整合情形繳交其中一項:
1.補助計畫書(附件5):依據「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第7條之1規定之項目擬定。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四)附件冊。(詳見附件3:申請資料檢核表)
(五)格式:
1.補助計畫書: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並應依據本公告規定之格式撰寫。(詳附件5)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以A3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
(六)份數:需檢附申請計畫書 1式 3份,光碟 3份黏貼於補助計畫書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封底內頁(所有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文件內容、
簡報檔應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申請書檔案為 Word格式,附件檔案資料為 pdf格式,簡報檔案為PowerPoint格式(簡報範本詳見附件6)。
十、申請流程:詳附件7。
十一、受理及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十二、相關事項:
(一)申請文件經審核不符規定或審核結果需修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檢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經檢查執行進度落後者,應檢討落後原因,
提出改善措施,並通知執行機關。執行進度落後情形嚴重,經執行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執行機關得中止補助;經執行機關
核定中止補助者,不得要求撥付該階段補助經費。
(三)其餘事項依「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及「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四)相關申請及說明文件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goo.g1/RgSaJD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楊鴻圖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6325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楊鴻圖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楊鴻圖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450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14號
四、事務所名稱: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復華三街33巷15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衛生局辦公大樓門禁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衛政字第10400527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衛生局辦公大樓門禁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辦公大樓門禁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教育局聘任督學視導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督字第10400616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教育局聘任督學視導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聘任督學視導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社會工作服務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社工字第10400657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社會工作服務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無繼續施行之必要,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日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展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家字第10400033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展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計畫」,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桃園縣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人員通報暨獎懲處理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社家字第10400035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桃園縣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人員通報暨獎懲處理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廢止旨揭作業規定。
二、旨揭作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8條所定之「評點單價」民國104年度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0.4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程字第104006627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8條所定之「評點單價」民國104年度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0.4元。
依據:依據「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邱浩勇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6535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邱浩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邱浩勇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4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71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六、註銷原因:事務所遷移至新北市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104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43500264號
主旨:公告本市104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104年各類型機動車輛全期使用牌照稅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期間自104年4月1日起至104年4月30日止。
二、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 ATM、網際網路
 (網址 https: //paytax.nat.gov.tw)、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
 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持行車執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暨所屬3分局或交通部公路總局
所屬各區監理所站補單繳納。亦可利用 itax便捷服務 e卡通(網址 https: //itax.tytax.gov.tw)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
四、104年度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本府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二)適用對象
1.營利事業:申請日前半年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2.個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於申請日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社會救助法認定之低收入戶。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或領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災金。
(3)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ㄧ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3.其他因人力所不能抗拒原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本府地方稅務局查明屬實者。
(三)申請方式: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營利事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2.個人: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薪假證明或相關機關核發失業給付、補助金、救助金等相關文件。
(四)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稅款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稅款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4個月或分2至4期繳納。
3.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五)逾期繳納作業: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
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 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六)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五、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
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六、服務電話:桃園監理站366-4222分機107及108、中壢監理站425-3990分機107及 108、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3 32-6181分機2 453至 2461、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5、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或免費電話:0800-316969洽詢。
七、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下
(一)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小 客 車          大客車         貨車        機器腳踏車
                  車輛總類及稅額
汽缸總排氣量 ╲   (新臺幣/元)     自 用    營 業
(立方公分)                      全 期  上期/下期     全 期         全 期          全 期
150(含150)以下 -0                 1,620     900          -            900             0
151-250                           1,620     900          -            900            800 
251-500                           1,620     900          -            900           1,620 
501-600                           2,160    1,260       1,080         1,080          2,160 
601-1200                          4,320    2,160       1,800         1,800          4,320 
1201-1800                         7,120    3,060       2,700         2,700          7,120 
1801-2400(機器腳踏車1801以上)    11,230    6,480       3,600         3,600         11,230 
2401-3000                        15,210    9,900       4,500         4,500 
3001-3600                        28,220   16,380       5,400         5,400 
3601-4200                        28,220   16,380       6,300         6,300   
4201-4800                        46,170   24,300       7,200         7,200 
4801-5400                        46,170   24,300       8,100         8,100  
5401-6000                        69,690   33,660       9,000         9,000 
6001-6600                        69,690   33,660       9,900         9,900 
6601-7200                       117,000   44,460      10,800        10,800 
7201-7800                       117,000   44,460      11,700        11,700 
7801-8400                       151,200   56,700      12,600        12,600 
8401-9000                       151,200   56,700      13,500        13,500 
9001-9600                       151,200   56,700      14,400        14,400 
9601-10200                      151,200   56,700      15,300        15,300
10201以上                       151,200   56,700      16,200        16,200
 
 附註: 
一、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二、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
 
(二)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車輛種類及稅額 
 馬達最大馬力 ╲ (新臺幣/元)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每車乘人座位九人以下者)     
英制馬力(HP)     公制馬力(PS)              自  用                  營  業
   38以下           38.6以下                 1,620                      900 
38.1-56             38.7-56.8                2,160                    1,260 
56.1-83             56.9-84.2                4,320                    2,160 
83.1-182            84.3-184.7               7,120                    3,060 
182.1-262          184.8-265.9              11,230                    6,480 
262.1-322          266.0-326.8              15,210                    9,900 
322.1-414          326.9-420.2              28,220                   16,380 
414.1-469          420.3-476.0              46,170                   24,300 
469.1-509          476.1-516.6              69,690                   33,660
509.1以上           516.7以上              117,000                   44,460
 
附註:本市自101年1月6日起至107年1月5日止「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三)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車輛種類及稅額
馬達最大馬力╲ (新臺幣/元)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
 
英制馬力(HP)     公制馬力(PS)                        -
 12以下          12.2以下                             0 
 12.1-20         12.3-20.3                          800 
 20.1-45         20.4-45.7                        1,620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大溪區和平路(和平老街)全路段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40039092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大溪區和平路(和平老街)全路段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指定桃園市大溪區和平路(和平老街)全路段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劉昱貝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7
(五)傳真:(03)3472411
(六)電子郵件:tyh0710@tychb.gov.tw
市長 鄭文燦
 
指定桃園市大溪區和平路(和平老街)全路段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
  大溪和平老街自古為物資運輸重要樞紐,其獨特之牌樓裝飾、歐風建築設計
及在地美食素負盛名,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榮獲「臺灣十大觀光小鎮第一
名」。惟大溪和平老街非屬菸害防制法規定之限制吸菸場所,每逢假日遊客大量
湧入之際,二手菸味及廢棄菸蒂充斥於老街環境中,大幅減低遊客興致並影響民
眾健康。
  為擴大落實菸害防制範圍,維護遊客及居民健康,降低吸菸盛行率及二手菸
暴露率,營造無菸環境,建立室外公共場所禁菸之典範,以達無菸健康桃園之願
景,桃園市政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擬具「指定桃園
市大溪區和平路(和平老街)全路段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其訂定重點如
下:
一、本公告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範圍。(草案第一項)
二、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草案第二項)
 
核發本市地政士梁清源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06688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梁清源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梁清源
二、證書字號:(96)台內地登字第02585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15號
四、事務所名稱:安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2段108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少年自立生活經濟補助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400671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少年自立生活經濟補助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實施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104年桃園市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計畫」,旨揭實施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實施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龍潭區「黃唐里、中山里、上林里、龍星里、武漢里、九龍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3月2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0675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黃唐里、中山里、上林里、龍星里、武漢里、九龍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3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04年3月9日桃市龍戶字第104000131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龍潭區「黃唐里、中山里、上林里、龍星里、武漢里、九龍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3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所屬機關薦任7職等以下主管人員平調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人字第1040069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所屬機關薦任7職等以下主管人員平調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平調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所屬戶政事務所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主管人員平調原則」,旨揭平調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平調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教育輔導團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督字第10400681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教育輔導團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民教育輔導團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裝置活動假牙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400531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裝置活動假牙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104年度桃園市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實施計畫」,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中壢區「三民里、興仁里、中央里、中正里、仁和里、仁德里、月眉里、成功里、林森里、洽溪里、健行里、復華里、復興里、華愛里、龍岡里、龍昌里、舊明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4月8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0672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三民里、興仁里、中央里、中正里、仁和里、仁德里、月眉里、成功里、林森里、洽溪里、健行里、復華里、復興里、
華愛里、龍岡里、龍昌里、舊明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4月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4年3月17日桃市壢戶字第1040002485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中壢區「三民里、興仁里、中央里、中正里、仁和里、仁德里、月眉里、成功里、林森里、洽溪里、健行里、復華里、復興里、
華愛里、龍岡里、龍昌里、舊明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4月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400676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單瑜1名。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40056766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2條第3項。
三、「桃園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二)聯絡人:鄒思盈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轉6320
(五)電子郵件:10416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總說明
  按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並為使兒童少年相關財產管理及信託機制更加
完善,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共計十一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用詞定義。(第三條)
四、兒童少年財產管理內容及範圍。(第四條)
五、兒童少年財產列冊、備查,及財產減損時之處理方式。(第五條)
六、兒童少年財產管理通案原則。(第六條)
七、信託受託人及信託費用之規定。(第七條)
八、信託契約與信託會計報告之備查。(第八條)
九、財產歸還程序。(第九條)
十、財產管理檢查機制及管理兒少財產之人違反規定之處置方式。(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第十一條)
預告訂定「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用字第104007978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第2項。
三、「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5363,陳雅鈴小姐
(四)傳真:03-3368464
(五)電子郵件:12506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直
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緣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桃園縣
改制為直轄市,乃依前揭規定訂定「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以規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施行後〈民國四十年〉有關耕地租約之訂立、變
更、終止或換訂等登記事宜。
  按三七五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及換訂等,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其旨在避
免租佃雙方以口頭協定,恐口無憑,致雙方行為無所依循,租佃權益不甚明確,
一旦爭執,常因舉證困難,致是非難辨。為避免租佃糾紛及保障租佃雙方權益,
爰規定一律以書面為之。有關申請登記時應備文件、書表、圖籍等,亦以法令規
定明定之,俾利民眾遵循。
  另為明確規範本市各區公所於受理各項申請時,相關實地查證及審查作業之
工作準則,以供各區公所承辦同仁有所依循,爰擬具本辦法,共計十四條,其要
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耕地租約登記受理申請時機、處理原則、受理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得由一方單獨申請,並由區公所逕行登記之情形。(草案第三條)
四、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時之應備文件及書表圖籍。(草案第四條)
五、申請耕地租約變更登記之時機、應備文件及區公所得逕為登記之情形。(草案
第五條及第六條)
六、申請耕地租約終止登記之時機及應備文件。(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七、為配合政府推動謄本減量及整合政府行政資源政策,明定依本辦法所應檢附
之資料,得以電腦查詢者,申請人得免提出及免附印鑑證明書之替代措施。
(草案第九條)
八、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耕地租約登記,租約正本未能提出時之權宜辦理事項。
(草案第十條)
九、辦理耕地租約登記,免收費用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區公所受理租約登記審查期限及後續備查、登載、通知租佃雙方作業程序。
(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本辦法應使用之書表簿冊格式訂定權責機關。(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檢送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溶劑化學品事業部公告調整柏油內銷相關產品參考牌價(如附件),請協助刊登市府公報,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 書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4007506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溶劑化學品事業部公告調整柏油內銷相關產品參考牌價(如附件),請協助刊登市府公報,請查照。
說明:依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溶劑化學品事業部104年3月25日溶柏發字第10410165280號函。
正本:本府秘書處
副本:本府經濟發展局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TRAN ○○○○(中文姓名: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400167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TRAN ○○○○(中文姓名: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TRAN ○○○○(中文姓名:陳○○)於103年11月1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49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受處分人已於103年11月21日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潘信凱)。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400168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蘇○○於103年11月1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因受處分人戶籍於104年2月9日即遷址至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潘信凱)。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部石油管理法第29條第2項、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1條第3項及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3月17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4046014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部石油管理法第29條第2項、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1條第3項及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
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石油管理法第29條第2項、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1條第3項、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
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下列事項:
(一)石油煉製業、液化石油氣輸入業、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銷售之液化石油氣品質查驗。
(二)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及再生油品業者銷售之燃料油品質查驗。
(三)石油煉製業、加油站銷售之汽油、柴油品質查驗。
(四)石油煉製業、加氣站銷售之車用液化石油氣品質查驗。
(五)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設置者之自用汽油、柴油及液化石油氣油源品質查驗。
(六)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設施設置者銷售之石油製品查驗。
二、前項期間、委託對象或事宜有變更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部長 鄧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