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10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1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4月2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致詞
一、就日前機場捷運「電力軌電纜」測試燒毀事故,本府立場如下:
(一)桃園捷運公司當時即要求高鐵局必須停工,並由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檢測。後續經技師作出鑑
定報告,顯示尚有 34處具同樣燒毀風險,本府建請高鐵局採行鑑定報告之建議,務必全數予以更換。
(二)請桃捷公司營運專案小組務必針對應更換的部分進行再檢查及再確認,機場捷運應在系統穩定
、安全無虞下才能運轉,惟相關營運準備工作不受影響,務必如期完成。
(三)相關局處務請配合,機場捷運沿線之接駁系統、停車空間及場站需求等,儘速完成規劃及準備。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2016年台灣燈會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研議於中路地區設置副燈區,除備有停車空間及接駁車之外,民眾亦可欣賞花燈,以強化疏散
功能,並增列相關預算。
(二)燈區設計請注意如下:
1.除國際城市燈區以外,應設置兩岸交流燈區;另因港澳來台觀光客眾多,請研議是否另設置港澳特
色燈區。
2.請都發局成立城市意象組,負責燈區周遭(含中路地區)建築意象營造,請與各建商協調,一方面讓
展場周遭建物的光雕能與燈會融合,並發揮建築特色,另一方面研議是否設置建商參與的「智慧城市
燈區」。另周邊空地請要求建商務必整理,注意應整平、消除紅火蟻及加強植栽景觀。
3.多元文化聚落燈區:本區不應只有5大族群,應增列南洋新移民文化,請結合印尼、越南及泰國台
商會製作花燈,並可請世界台商總會贊助。另本市馬祖人數眾多,請納入馬祖文化。
4.本案請航空城公司加入,並應鼓勵機場產業全數參與燈區展示。觀光局系統亦請加入花燈製作,例
如:各大遊樂園區、本市周邊旅遊業及觀光工廠。
5.本次燈會應增加部分活動花燈,並研議是否增設定目劇、地景藝術及光雕秀等。
6.請環保局加入本案,與經發局共同鼓勵本市太陽能光電產業參展,並研議是否部分展區以光電產業
為主,例如:設置太陽能花燈。
7.請各局處鼓勵業務接觸之企業、廠商參展、共襄盛舉,各燈區的參展企業、團體均可於活動前1個月
即陸續於新聞露出。另本府可與桃監、北監及龍潭監獄合作,提供教學師資,由受刑人製作精美花燈。
8.明(105)年正逢農曆猴年,可與Lamigo桃猿隊進行專案合作,請秘書長協同觀旅局、體育局及新聞處
前往拜會,討論燈區及表演節目等合作事項。
9.請增設文創產品販售區。另請農業局於青埔周遭輔導成立休閒農場。
10.請加強學校及學生的參與,並開放高中及全國各大學參展。
(三)本次燈會交通運輸:應就機場捷運通車與否規劃不同計畫,並應規劃多條出入動線,可另於較遠
處租用農地,規劃為小客車停車場,以分散車潮及人潮。
(四)請分別成立諮詢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諮詢委員會邀請立委及議員參加,提供意見作為參考;而
燈會籌備工作則應另由執行委員會推動,其中應包含本府相關局處及中央部會,中央部會亦設有燈區。
(五)擴大企業參與部分:本次燈會應成立台灣燈會企業參與推動小組,請觀旅局擴大企業參與的規模
,參與範圍不僅限於募款,而係包含服務提供、燈區設置及經費贊助等,並應設置透明、公開的專戶。
(六)本規劃案應增列效益評估,並請觀旅局、經發局及農業局設計套裝旅遊,並整合各局處資源製作桃
園旅遊地圖。請新聞處負責廣告片及行銷本市特色。請研議效益評估擴大計畫,期能擴增燈會為本市帶
來的商機。
(七)預算部分:請各局處依實際狀況估算經費,並加強引入民間資源,請於5月底前將預算提報執行委
員會討論。
(八)請觀旅局評估設置專案辦公室,若有需要可聘請專案人員,專職辦理本案。志工動員部分,請青
年事務局、社會局及相關局處研議。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伍、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陸、臨時動議(無)
柒、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一、下次區政會報時,請各區公所報告保留款及區公所推動之重大工程的執行情形。
二、就圖書分館整體興建進度,請文化局統整,並研析後續處理方式。
三、各局處遇大量案件須發文予人民或單位時,即便係屬例行案件,仍應由局長以上人員核判;若該大
量案件涉及人民權益,乃至造成人民不便甚或有擾民之虞時,請局長判斷是否應陳府一層,以作出決策
性指示。
四、各局處針對檢舉案件,請注意檢舉人應具名,匿名檢舉一概不受理;針對反覆檢舉、大量檢舉之案
件,本府應檢討其合理性,予以裁量判斷及過濾。
五、各局處如有緊急重要事項需報告者,可於每日上午7時30分、8時30分及下午5時至6時向本人報告,
或使用簡訊、Line或電話等報告均可。
捌、散會:上午10時35分
 
桃園市政府第13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4月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致詞
一、本市自今日起開始第三階段限水,為讓民眾的不便降至最低,請相關局處配合:
(一)請經發局及民政局將戰備水井及民間水井的水送環保局檢驗,水質沒問題者即作供水點之用。
(二)本市抗旱預算由災害準備金支應,可補貼取水點抽水馬達電費及維修費用。
(三)請經發局跟體育局確認三溫暖及游泳池,依照規定暫停營業。
(四)抗旱期間,醫院有優先取水權,請衛生局安排本人查看醫院供水是否正常。
(五)請社會局確認獨居老人之送水是否足夠。
二、請民政局及環保局與陸軍航特部協調,提高噪音補助費額度,並可用在隔音設施及冷氣工程上。
三、自今年起,學校營養午餐每週供應3天有機蔬菜、1天吉園圃及1天非基因改造食材,由國教基金
支應今年增加之預算,明年則編入年度預算。
四、請衛生局推動大溪豆乾的「認證標章」時,也推廣「非基因改造食材」,作為大溪豆乾品牌行
銷的特色。
五、本市推動「醫療小管家」,建立社區醫療群、實現分級轉診及家庭醫師制:
(一)請將獨居老人及弱勢家庭一律納入照護範圍。
(二)請衛生局將「醫療小管家」、「婚後孕前健康檢查」、「老人免費裝假牙」及「國高中女生免
費施打HPV疫苗」等新福利計畫列入福利手冊及里長手冊內,以利宣導。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民健康照護服務-醫療小管家
主席裁示:
(一)請衛生局加強宣導此計畫,並安排本人至社區醫療群訪視。
(二)請製作醫療小管家手冊,於手冊內明列合作診所及藥局,同時依行政區分類,以便於查找,並
透過里長系統發給需要的民眾,獨立宣傳。
(三)本案請結合民政系統,讓各里長周知,並應透過各種管道宣傳,如經由社區發展協會宣導。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優化公共運輸服務」推動計畫
主席裁示:
(一)引進新的客運系統加入桃園公共運輸,並協助場站及路權取得。
(二)在南崁、八德、大溪埔頂、中壢等交通要塞,規劃設置轉運站點,加強城際運輸。
(三)請將目前「快速公車」、「幹線公車」、「支線公車」及「微循環公車」4種系統,結合8公里
免費公車政策,並積極規劃及宣導。
(四)請交通局列出4年內分階段的期程,並敘明需配合辦理之局處。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檢陳「103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本案如需微調金額,授權主計處據以修正辦理。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0時33分
 
桃園市政府第1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4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
一、興建南平國民運動中心:
(一)是桃園第一座國民運動中心,將設置游泳池、韻律教室、烤箱、水療、飛輪教室及體適能中心
等,提供上班族、家庭主婦及社區居民使用,預訂於今年8月動工,106年5月完工啟用。
(二)本府預計興建運動中心「一年一座、四年四座」的目標必可達成,甚至可興建六座,請體育局
對包括桃園區、中壢區、蘆竹區及平鎮區運動中心規劃,持續掌控進度;另八德區及大溪國小評估
案亦請持續進行。
(三)南平國民運動中心應採綠建築設計,請都市發展局協助儘速取得綠建築證照及建照。
(四)請於南平國民運動中心、藝文特區及桃林鐵路等,設置自行車租賃站,串連起自行車道。
二、石門水庫供水問題:
(一)本市積極呼籲「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板新二期計畫)應儘速完工,讓石門、翡翠
水庫可連通調節,絕非是本位主義,而是體現用水正義及水資源共享原則,落實水資源分配正義。
(二)石門水庫淤泥送到台北港填海造陸的方案,於兩年到期後,未來可在大漢溪高灘地填實或其他
地方就近填實等,請王副市長明德與水利署研商。
(三)石門水庫防淤隧道工程計畫,請水利署儘速定案,本府將全力配合後續土地測量、徵收等作業。
三、成立「機場捷運專案小組」:
(一)高鐵局預定12月完成機場捷運運轉測試,請機場捷運公司何董事長煖軒組成「機場捷運專案小
組」,負責溝通、協調及協助下列事項,以順利移交及完成營運準備:
1.營運前完成人員進用、員工訓練及證照認證等人力資源整備工作。
2.與高鐵局協商,依「管用合一」原則,完成資產移交。
3.協助高鐵局完成系統測試及營運前運轉測試。
4.各捷運站停車場及公車接駁系統儘速完成,請王副市長督導,尤其是A8龜山長庚醫院站、A10蘆竹
山鼻站、A15大園橫山站及A21中壢環北站四個區域轉運中心,務必於營運前完成接駁公車規劃,請
交通局規劃。
(二)針對捷運未完成部分,尤其是機場捷運的起站A1站進度落後問題,請行政院及高鐵局趕上落後
進度,儘速完工。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一)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二)上次會議紀錄所提「壹、主席致詞一、(三)請經發局跟體育局確認三溫暖及游泳池,依照規定
暫停營業。」一項,三溫暖業配合供五停二政策即可,不強制規定其暫停營業;公立游泳池如因限
水而暫停營業,可用租金減免或租約延長等方式協助業者,以提高配合度,請體育局協調;醫院部
分,請衛生局安排本人查看醫院供水情形。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104年桃園市健康幸福家庭補助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項計畫提供孕前、孕後及不孕症醫療補助,請衛生局和婦產科醫院協調多加宣導,以落實計畫。
(二)請衛生局將健檢、生育補助、育兒津貼資料整合,放置於戶政事務所,於市民結婚登記時發放宣傳。
(三)請社會局將本府各項福利政策整合製作成手冊,並派送家戶。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道路挖掘聯合服務中心試營運計畫
主席裁示:
(一)聯合中心兼職派駐人員,請增加有線電視組。
(二)關於本市境內有線電視纜線附掛水溝情形,請水務局與新聞處研商管理機制,並邀請有線電視
業者協商配合。
(三)道路挖掘施工後應落實補平及回填,請道路挖掘科確實查驗與抽驗,另如為緊急修復,其施工
管理及回填查驗亦需確實進行。
(四)聯合中心預算編列於下半年度道路基金項下。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關於寺廟登記,原則為尊重各寺廟辦理法人登記之意願,採自願登記制,依寺廟登記規定辦理
,本府為輔導登記,請民政局依此原則發輔導函,各區公所列入受文機關。
二、本市應成立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針對各種宗教包括登記、運作規範、管理機制及困難個案等
提供意見,本會成立相關法規等可諮詢邱副市長。
三、新屋葉春日公派下明年將申請萬人掃墓金氏世界紀錄,請民政局協助。
四、請環保局與警察局調閱天羅地網監視器,針對偷排、偷倒等,嚴加查緝;貓頭鷹計畫持續執行
,儘量達成4小時內派員到達現場。
五、觀音藻礁保育政策賡續執行。
六、關於華航機師職業工會舉行是否取得罷工權投票,請勞動局密切關注,並秉持依法行政、不偏
不倚原則處理。
七、區長對市府政策應充分了解,除定期區政會議外,各業務機關如有需要,可請區長出席會議,
若區長不克出席,亦須由主秘參加。
八、請環保局加強中隊長了解政令。
九、請農業局研議:
(一)將交通節點景觀計畫調整為城市入口綠色意象計畫,種植植物類型請再考量,以不可影響用路
人視線為原則,請交通局及機場捷運公司何董事長煖軒協助,與高公局協調,並俟協調後簽陳本人
評估。
(二)將原蘆竹花彩節整合擴大舉辦桃園花彩節,不應僅侷限於1地辦理,如蘆竹區、大園區、中壢區
及觀音、新屋海邊等均為適合地點,舉辦時可適用休閒農業條例,提供簡單餐飲等,請農業局規劃
,文化局協助,並邀集區公所農經課及農會協調。
伍、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研考的重點在於督導考核每個施政計畫是否按原本目標完成,各局處才是施政計畫主政者,
例如先前公共安全方案要求普查本市所有違建,以致相關機關及區公所投入大量人力,亦不符主政
機關分級分期分類之執行原則及規範,故研考應僅負責計畫性的督導,為類似輔助性質,各局處施
政實質內容研考會不應介入,請研考會掌握此原則及功能。
陸、臨時動議(無)
柒、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府一層公文效率應強化,各局處如有疑難公文,請直接送府一層協調,勿因公文流程致使影響
公文效率。
二、各局(處)長駕駛之任用原則為:勿用替代役、為任務指派、隨首長進退,聘用性質認定請秘書
處、人事處及勞動局協商認定。
三、議會即將開議,請各局處妥善準備,應清楚掌握可能被質詢之問題,預算進度、執行效益及達
成目的均須掌控。
四、各局處首長若有事項須陳報市長,可於7時半(晨會前)或下午5時至6時,電話或面報均可;另
若有當日緊急請示事項,亦可於晨會時(8時半)報告。
捌、散會:上午11時5分
 
政令
訂定「桃園市優秀體育人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4007430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優秀體育人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優秀體育人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40099422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4010157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學校營養午餐補助作業須知」,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40112366號
附件: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學校營養午餐補助作業須知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學校營養午餐補助作業須知」,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學校營養午餐補助作業須知」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罰鍰分期繳納原則」,並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400993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罰鍰分期繳納原則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罰鍰分期繳納原則」,並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罰鍰分期繳納原則」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40111177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生效。
 附「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4011628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廢止「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114990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40112925號
附件: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4011638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裁罰基準」一份。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40111571號
附件: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條文
訂定「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監視錄影系統調閱複製管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警保字第1040119653號
附件:桃園市監視錄影系統調閱複製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監視錄影系統調閱複製管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監視錄影系統調閱複製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視字第104000481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1份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藝文活動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日公告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客秘字第104000261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藝文活動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藝文活動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日公告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藝文活動補助要點」一份。
局長 蔣絜安
 
訂定「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檔案應用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發文字號:桃民秘字第1040008082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檔案應用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檔案應用作業要點」
 
局長 湯蕙禎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生活學校參訪桃園市客家文化館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4000289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生活學校參訪桃園市客家文化館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生活學校參訪桃園市客家文化館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生活學校參訪桃園市客家文化館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蔣絜安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4001449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
 
局長 胡英達
 
公告
公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400956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張學岭1名。
 
市長 鄭文燦
第二次公告受理104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400869331號
附件:附圖、申請書表範本、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主旨:第二次公告受理104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依據: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104年7月29日止。
二、計畫補助額度:總經費新臺幣2000萬元整。
三、受理申請期間:同公告日期,收件截止後辦理審查,審查時間另定之。
四、申請規模:依據「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件1)第6條規定辦理。
五、104年度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本府100年公告實施之「老街溪兩側更新地區」及中壢區新明路、民權路、中央西路、義民路圍成之街廓、101年
公告實施之「桃園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中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內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及「大溪老街保存區」。(附件2)
六、申請資格:
(一)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及第14條規定之實施者。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七、申請補助項目:詳「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表。
八、補助額度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
(一)每案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位於本府公告為整建維護策略地區,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
(二)每案補助額度均不得逾新臺幣1,000萬元。
九、申請應檢附書件:
(一)申請資料檢核表。(附件3)
(二)申請函。(附件4)
(三)計畫說明書,視整合情形繳交其中一項:
1.補助計畫書(附件5):依據「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第7條之1規定之項目擬定。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四)附件冊。(詳見附件3:申請資料檢核表)
(五)格式:
1.補助計畫書: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並應依據本公告規定之格式撰寫。(詳附件5)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以A3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
(六)份數:需檢附申請計畫書1式3份,光碟3份黏貼於補助計畫書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封底內頁(所有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文件內容、簡報檔應
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申請書檔案為word格式,附件檔案資料為pdf格式,簡報檔案為powerpoint格式(簡報範本詳見附件6)。
十、申請流程:詳附件7。
十一、受理及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十二、相關事項:
(一)申請文件經審核不符規定或審核結果需修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檢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經檢查執行進度落後者,應檢討落後原因,提出改善
措施,並通知執行機關。執行進度落後情形嚴重,經執行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執行機關得中止補助;經執行機關核定中止補助者,
不得要求撥付該階段補助經費。
(三)其餘事項依「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及「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四)相關申請及說明文件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goo.gl/1nfMgf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藝文活動補助要點」,並自本公告日起(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客綜字第1040103899號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藝文活動補助要點」,並自本公告日起(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
客家藝文活動補助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日(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勞秘字第10401012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
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401009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助作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助作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助作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張菱芳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0398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張菱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菱芳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79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18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菱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鎮四街86-2號3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因公涉訟輔助協調聯繫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024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因公涉訟輔助協調聯繫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因公涉訟輔助協調聯繫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4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0400995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4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
依據: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及14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水質水量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二)廢棄物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三)空氣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四)飲用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五)海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六)土壤及底泥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七)其他經指定採樣或檢測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4年4月8日起至105年4月7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劉貞淮,電話03-4331718分機781。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復興區佳志溪全流域(含支流)及庫志溪鐵木瀑布起沿上游四百公尺溪流段封溪護漁期及相關規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40090744號
附件:封溪護漁區域圖
主旨:公告本市復興區佳志溪全流域(含支流)及庫志溪鐵木瀑布起沿上游四百公尺溪流段封溪護漁期及相關規定。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禁漁範圍:復興區境內佳志溪全流域(含支流)及庫志溪鐵木瀑布起沿上游四百公尺溪流段。
二、禁漁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禁漁期間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含垂釣、捕撈、徒手捕捉)。但基於學術研究及具公共利益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違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400330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400935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一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0738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一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一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19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林一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0734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林一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一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74號
四、事務所名稱:凌代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新屋區「大坡里、九斗里、永安里、清華里、赤欄里、望間里、頭洲里、社子里、新生里、笨港里、後湖里、石磊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5月1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1057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大坡里、九斗里、永安里、清華里、赤欄里、望間里、頭洲里、社子里、新生里、笨港里、後湖里、石磊里」等小地名地區
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5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04年4月21日桃市新戶字第104000164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新屋區「大坡里、九斗里、永安里、清華里、赤欄里、望間里、頭洲里、社子里、新生里、笨港里、後湖里、石磊里」等小地名地區
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5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原中壢高中教師宿舍白馬莊」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40092112號
附件:測量圖1份
主旨:公告「原中壢高中教師宿舍白馬莊」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及「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2、3、4條。
二、桃園縣103年度第4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原中壢高中教師宿舍白馬莊。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白馬莊76號。
四、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原中壢高中教師宿舍白馬莊二層樓建築一棟,本體面積約202平方公尺。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23-94地號,面積為564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歷史文化價值者:為中壢高中1978年所建之教師單身宿舍,見證中壢105高中發展歷史,與中壢地區教育發展關係密切,亦為當地著名建築。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為二層單棟建物之教師單身宿舍,有11個居室空間,以及公共浴廁,並有供休憩使用之空地,植栽茂盛,
係戰後1970年代現代建築類型格局、形式,具建築史學術研究價值。
3.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建物保存狀況尚佳,空間環境氛圍亦佳,且位址良好,具再利用價值及潛力。
(二)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3、4款。
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辦公廳舍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095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辦公廳舍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公廳
舍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預防熱危害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0940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預防熱危害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處理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預防熱危害處理原則」,旨揭處理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處理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大樓中央空調及獨立式冷氣使用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094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大樓中央空調及獨立式冷氣使用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大樓中央空調及獨立式冷氣使用規範」,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400961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法令疑義會簽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1088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法令疑義會簽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法令疑義會辦及諮詢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指定桃園市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區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40089382號
附件:
主旨:指定桃園市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區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本市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如下:
(一)桃園區慈文國中:桃園區中正路(自慈祥街至學校中正路側門)及慈祥街(自中正路至慈祥街二十七號)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二)中壢區中原國小:中壢區力行北街(自中北路至力行北街七十三號)、中北路(自力行北街至實踐路)及實踐路(自中北路至實踐路一百十七號)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三)平鎮區平興國中:平鎮區育達路二段(自環南路至廣德街二百三十八巷三弄)及環南路(自育達路二段至延平路二段四百三十巷)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四)八德區大成國中:八德區忠勇街(自忠勇街六十巷至和平路前)、忠勇街六十巷(自東勇街至忠勇街)及東勇街(自忠勇街六十巷至和平路前)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五)楊梅區仁美國中:楊梅區高榮里十四鄰東高山頂九之八號,學校正門口前之廣場及階梯。
(六)大溪區大溪國小:大溪區登龍路(自登龍路八十八巷至登龍路二十巷)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七)龜山區龜山國中:龜山區育英街(自長壽路至自強西路)、自強西路(自育英街至自強西路六十九號對面)及長壽路(自育英街至長壽路三百八十五號)
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八)龜山區幸福國中:龜山區中興路一百巷(自幸福路至中興路一百巷底)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九)觀音區觀音國小:觀音區文化路(自文化路十四號至中山路)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十)新屋區新屋國中:新屋區中興路(自三民路至中興路一百十二巷)及三民路(自中興路至學校側門處)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十一)大園區埔心國小:大園區中正東路一段一百八十九巷(自中正東路一段至學校正門口)之人行道。
(十二)龍潭區龍星國小:龍潭區中正路(自中正路二百六十一巷至大同路二 百二十六巷)、中正路二百六十一巷(自中正路至大同路)及大同路
(自中正路二百六十一巷至大同路二百二十六巷)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二、指定本市五處休閒景點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如下:
(一)桃園區蓮華寺及其戶外廣場(桃園區慈文路四百十號處)。
(二)中壢區仁海宮及其對面廣場(中壢區延平路一百九十八號處)。
(三)平鎮區三崇宮及其周圍廣場(平鎮區振興西路一百十二號之一處)。
(四)觀音區樹林社區活動中心外廣場(觀音區泰安街二百零九號處)。
(五)桃園大圳第十二支線二號池周圍之新屋區三民路人行道(自三民路二百五十五巷至新福二路)。
三、指定本市大溪區後慈湖園區(大溪區復興路一段一千零九十七號處)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四、於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桃園縣腸病毒防疫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401013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桃園縣腸病毒防疫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防疫措施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公告訂定
「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旨揭防疫措施應予廢止。
二、旨揭防疫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員工哺乳室使用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09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員工哺乳室使用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員工哺乳室使用規範」,
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檔案管理中程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40112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檔案管理中程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已重新修訂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檔案管理中程實施計畫」,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097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電腦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12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電腦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電腦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新聞發布行銷績效評核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1293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新聞發布行銷績效評核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新聞發布行銷宣導執行要點」,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及所屬各單位資訊安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129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及所屬各單位資訊安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及各所屬單位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預防走失愛的手鍊申請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400961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預防走失愛的手鍊申請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預防走失愛的手鍊實施計畫」,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401127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檔案應用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0980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之「102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進場查證報告書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潭村6鄰12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觀音區潭工段113~126、135~137、139地號,共計18筆。
五、場址面積:36,297.15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場址入口處(255718.020E,2768342.580N,TWD97二度分帶)。
七、場址現況概述: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使用原料有硬脂酸、氧化鉛、甲醇,製程程序包括預溶、反應、脫水等,現況校正後廢止。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之「102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進場查證報告書調查結果,
土壤污染物鉛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 毫克/公升、鎘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場址土地地號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0980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之「102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進場查證報告書調查結果,
土壤污染物鉛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升、鎘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4年5月4日以府環水字
第1040098065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土壤:桃園市觀音區潭工段113~126、135~137、139地號,共計18筆。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1144051號
附件:104年第一次登記國有清冊1份
主旨: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土地囑託登記國有清冊。
二、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及其利息保管款303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及建物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五、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六、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市長 鄭文燦
 
變更本市歷史建築「楊梅國中校長及教職員宿舍群」公告登錄地號暨修正登錄地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40110448號
附件:第一次、第二次公告、本公告登錄建物及土地範圍圖各1份
主旨:變更本市歷史建築「楊梅國中校長及教職員宿舍群」公告登錄地號暨修正登錄地址。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2、3、4條。
二、桃園縣102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楊梅國中校長及教職員宿舍群。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
(一)原登錄:
1.楊梅市校前路49號(校長宿舍A棟)。
2.楊梅市中山路125巷12號(校長宿舍B棟)。
3.楊梅市中山路14、16、18、20、24號(教職員宿舍群)。
(二)修正登錄:
1.桃園市楊梅區校前路49號(校長宿舍A棟)。
2.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5巷12號(校長宿舍B棟)。
3.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5巷14、16、18、20、22、24號(教職員宿舍群)。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一)登錄地號:
1.原登錄:楊梅市楊梅段184-8、184-24、184-25(部分)、184-6(部分)。
2.變更登錄:桃園市楊梅區楊梅段184-8、184-24。
(二)登錄地號面積:楊梅國中校長宿舍及教職員宿舍群建築本體及其周遭庭園,計2,716平方公尺。
(三)登錄建築面積:
1.校長宿舍A棟:建築面積132.9平方公尺。
2.校長宿舍B棟:建築面積90.9平方公尺。
3.教職員宿舍群:建築總面積513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建築特色略帶有日治後期現代主義之影響。
2.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建造物為50年代之典型較近代化之住宅,綜合日式及西洋風格,融入現代化居室建築中,具有時代性之代表建築。
3.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1950年代戰後建築,延續戰前現代主義建築的風格極具特色。
(二)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
六、本歷史建築原於101年10月17日府文資字第1011062133號函公告。另於102年10月18日辦理會勘,嗣經委員認為其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價值,
遂於102年12月13日辦理本縣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變更原登錄範圍。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歲入及保留款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401117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歲入及保留款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歲入款及保留款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生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111322號
附件: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生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4項及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4項。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06607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生活學校參訪桃園縣客家文化館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客文字第10401147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生活學校參訪桃園縣客家文化館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生活學校參訪桃園市客家文化館補助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40115932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
(二)聯絡人:張碧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66730轉5609
(五)傳真:(03)3395597
(六)電子郵件:10016579@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辦公大樓電子動態字幕機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秘行字第10400743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辦公大樓電子動態字幕機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辦公大樓電子動態字幕機使用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委託研究暨規劃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研綜字第10401130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委託研究暨規劃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原「桃園縣政府專案計畫管考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研管字第10401130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原「桃園縣政府專案計畫管考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40117180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條第2項。
三、「桃園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規則─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二)聯絡人:彭琪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318
(五)電子郵件:10411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4011628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辦理採購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401159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辦理採購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辦理採購作業規定」,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勞秘字第1040115696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附「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訂定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表,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
(網址:http://www.tycg.gov.tw)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承辦人:邱國欽。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833 
(五)傳真:03-3361126
(六)電子郵件:11518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黃妙禎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1133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妙禎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妙禎。
二、身分證字號:R2205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04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妙禎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457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104年3月20日建證字第6714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鄒智育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1133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鄒智育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鄒智育。
二、身分證字號:K1200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05號。
四、事務所名稱:鄒智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文化二路270號10樓。
六、建築師證書:104年3月12日建證字第6658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候用偵查佐甄試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警刑字第10401157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候用偵查佐甄試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候用偵查佐甄試作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候用偵查佐甄試作業規定」,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低收入戶院民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401182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低收入戶院民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103年12月25日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函公告繼續適用,為免行政規則補助對象重複,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楊梅市公所員工上班差勤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1215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楊梅市公所員工上班差勤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原「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暨所屬員工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補充規定」、「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暨所屬機關員工差勤管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0991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原「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暨所屬員工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補充規定」、「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暨所屬機關員工差勤管理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四點第一項及第九點。
公告事項: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新屋鄉公所及所屬機關出勤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121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新屋鄉公所及所屬機關出勤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員工上班差勤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121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員工上班差勤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罰鍰分期繳納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4011589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罰鍰分期繳納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罰鍰分期繳納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所屬機關檔案管理督導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401133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所屬機關檔案管理督導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所屬機關檔案管理考評計畫」,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交捷字第1040120007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捷運工程處
(二)聯絡人:蘇淑援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860
(五)傳真:(03)3342743
(六)電子郵件:1000085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年度中組織規程與編制表修正及廢止之相關經費執行及決算編造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主預字第10401211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年度中組織規程與編制表修正及廢止之相關經費執行及決算編造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考量所規範之事項可回歸相關法令辦理,
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八德市公所禮貌運動推行計畫」、「桃園縣楊梅市公所評選最佳服務人員作業要點」、「楊梅市公所服務禮貌守則」及「龜山鄉公所一次告知單作業須知」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研服字第10401091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八德市公所禮貌運動推行計畫」、「桃園縣楊梅市公所評選最佳服務人員作業要點」、「楊梅市公所服務禮貌守則」及
「龜山鄉公所一次告知單作業須知」,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要點、守則及作業須知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要點、守則及作業須知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4012279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9條
三、「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
(二)聯絡人:洪秋薇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608
(五)傳真:(03)3395597
(六)電子郵件:041028@mia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分期繳納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勞外字第10401211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分期繳納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分期繳納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臨時人員工作守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主秘字第10401208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臨時人員工作守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工作守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應予廢止。
二、旨揭工作守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119834號
附件: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5條。
三、「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06607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122347號
附件: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4條。
三、「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06607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124328號
附件: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7條第1項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06607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126084號
附件: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7條第3項。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06607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12790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二)聯絡人:林月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
(四)電話:(03)3320404
(五)傳真:(03)3391726
(六)電子信箱:145039@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劃定「桃園市水污染管制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123311號
附件:
主旨:預告劃定「桃園市水污染管制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及三十條。
三、劃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311,鍾佩穎小姐。
(四)傳真:(03)333-3878。
(五)電子郵件:00403@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133701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6項規定。
三、「桃園市水污染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
(二)聯絡人:蔡美琳。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316。
(五)傳真:(03)3333878。
(六)電子郵件:00299@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133708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2項規定。
三、劃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311,鍾佩穎小姐。
(四)傳真:(03)333-3878。
(五)電子郵件:00403@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1168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4月1日至104年4月28日,批號Y1040408共701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有關「桃園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配合四省專案執行及成效考核計畫」,請貴處協助刊登於市府公報,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桃經公字第10400150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桃園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配合四省專案執行及成效考核計畫」,請貴處協助刊登於市府公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03年12月1日經授能字第10300240990號函送行政院103年11月17日院台經字第1030066180號函核定修正之「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
(省電、省油、省水、省紙)專案計畫」辦理。
二、檢附「桃園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配合四省專案執行及成效考核計畫」以供參考。
 
正本:本府秘書處
副本: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裁判字號】104,鑑,13024
【裁判日期】1040410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年度鑑字第13024號
被付懲戒人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甲○○撤職並停止任用伍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甲○○  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署長,簡任第13職等(任職期間:97年 8月29日至 102年6月3日退休)。改制前桃園縣
(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以下仍稱桃園縣)政府副縣長,比照簡任第14職等(任職期間:102 年7月15日至103年5月30日,103年5月31日免職)。
貳、案由:被彈劾人於擔任營建署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期間,明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且對所任職務應忠心努力,
竟於100年至103年間藉督導核辦「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標售)案」(下稱A7合宜住宅案)及「桃園縣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
(用地標售)案」(下稱八德合宜住宅案),收受投標廠商鉅額賄賂,嚴重傷害國家興辦合宜住宅照顧弱勢民眾之政策,斲喪公務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
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被彈劾人於 97年8月29日至102年6月3日擔任營建署署長職務,掌理全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及國民住宅等政策及相關執行事項,嗣退休後,旋自
102年7月15日至103年5月30日擔任桃園縣政府副縣長,襄助縣長處理縣政,並督導該縣政府城鄉發展、地政及工務等部門業務(如附件1),惟其
任該等職務期間,先後於100年至103年間,藉督導核辦A7合宜住宅案及八德合宜住宅案,收受投標廠商鉅額賄賂,且對其他來源可疑之鉅額財產,
亦不願為合理之說明,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被彈劾人對上開違失情節,業於本院103年11月14日詢問時坦承不諱,並表示悔悟之意(附件2),
所涉刑事責任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起訴在案(如附件3),茲就違失情節及事證分述於下:
一、督導核辦A7合宜住宅案收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賄賂:
(一)主管國家住宅政策之營建署鑑於「都會地區房價過高」為前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已合併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98年間網路民調
「十大民怨」之首,乃於同年11月間提報「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 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規劃保留案內區段徵收範圍之9.81公頃
土地興建合宜住宅(時稱平價住宅),並以標售該等土地時,附帶要求投標廠商投資興建之模式辦理招商,案經行政院於99年3月10日核定後,該署嗣
於100年4月28日公告(同年6月23日截標)「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投標須知(如附件4)、契約草案及作業規範等
招標文件。據該投標須知所載,該案分 A、B、C、D 基地共4標,各標並由投標廠商一次投遞資格標、投資計畫書及價格標,招標機關先審查廠商基本
資格,再由該署所成立之審查委員會審查廠商投資計畫書(分數在80分以上者,為計畫合格投標人,得進入下一階段價格標開標),最終由以上均合格
之廠商中投標價金最高者得標;得標廠商除須繳付土地標售款外,另負興建合宜住宅,並按主建物每建坪平均售價上限15萬元之約定(低於市價數成)
出售(租)予符合承購資格民眾之義務,惟享有取得合宜住宅銷售及出租收入之權利。
(二)被彈劾人實際負責 A7 合宜住宅案相關招標作業之督導及核辦事宜(如附件5),並於100年5月17日核定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及由其擔任審查
委員會召集人(如附件6),對於相關用地基本資料、投資成本效益、招標進度、招標文件內容、投標廠商資格等資訊,均知之甚詳,然被彈劾人竟
透過臺北科技大學建築系教授乙○○(於 103年1月31日退休,亦為被彈劾人100年5月17日所核定之A7合宜住宅案審查委員會委員)詢問○○建設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設公司)負責人丙○○對A7合宜住宅案有無興趣,經乙○○傳達予○○建設公司,並續將該公司有投標興趣之訊息回覆
被彈劾人後(如附件7、8),被彈劾人嗣將上開A7合宜住宅案之基地規劃、容積率等資訊提供予該公司相關人,以利該公司事前評估(如附件 9、10)。
嗣 A7 合宜住宅招商案於100年4月28日公告招標後(等標期間僅57日),○○建設公司即順利完成案內4件標案之投標,復經100年7月5日及6日由被
彈劾人主持之投資計畫書複審會議中,全數通過而成為合格投標人後,再經100年7月8日價格標開標結果,終以23億0,290萬元確定取得A基地締約權
(○○建設公司對A基地標案規劃興建1,272戶),經營建署與○○建設公司於100年12月20日完成A基地標案之議約,並於101年1月10日簽訂契約(如附件11)。
(三)○○建設公司於取得前揭標案並完成簽約後數月,乙○○即受○○建設公司相關人之託,攜400萬元現金赴營建署交付被彈劾人收受,此有被
彈劾人及乙○○於臺北地檢署、法務部廉政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羈押庭訊(詢)問之供述可稽(如附件7、8、9、10、12、13),
復經乙○○及被彈劾人分別於103年7月9日(上午)、同年7月15日就所涉犯收賄罪嫌自白認罪(如附件10、14),被彈劾人並已委由○○○律師事務所
於同年7月14日代理繳交不法所得400萬元在案(如附件15)。案經本院再於103年11月14日詢問被彈劾人,其對收受上開400萬元賄賂亦坦承不諱(如附件2),
足見被彈劾人收受賄賂之違法事實,至為灼然。
二、督導核辦八德合宜住宅案期約收受2,600萬元,並實際收受其中1,600萬元鉅額賄賂,且一再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不當接觸及飲宴應酬:
(一)桃園縣政府為因應民眾對平價房屋之需求並配合中央政府推動合宜住宅政策,乃於102年下半年利用「八德(○○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
所餘可標售土地,籌劃辦理「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標售)」,規劃以2.13公頃之土地興建最少950戶之合宜住宅,案經於103年1月29日公告
(同年3月31日截標)投標須知(如附件16)、契約草案及作業規範等招標文件,正式對外招商。由於被彈劾人於營建署長任內即負責合宜住宅政策之推動,
且有A7 合宜住宅招商案之辦理經驗,故八德合宜住宅案,乃由甫於102年6  月3日自營建署署長退休,並於同年7月15日轉任桃園縣副縣長之被彈劾人
負責統合督導,被彈劾人除幾近全盤引進前揭A7合宜住宅招商案辦理模式及文件外,亦實際參與或主持重要決策會議,以及經手投資興建計畫、土地標售
底價與房屋售價、投標須知等文件之核稿(如附件17),更為該案投資計畫審查委員會召集人及審查委員名單之核定人(如附件18),對於相關用地基本資料、
投資成本效益、招標進度、招標文件內容、投標廠商資格等資訊,均知之甚詳,然被彈劾人因於前揭A7合宜住宅案內,取得400萬元賄款未遭揭發而貪念更深,
竟於102年9月2日前之某日於古都原味魚鍋日式料理餐廳(地址:臺北市○○○路○段○○○巷○號,下稱古都餐廳)及 102年9月2日於馥園餐廳
(地址:臺北市○○街○○號),向○○建設公司負責人丙○○及該公司開發部副總經理丁○○等人提出以2,600萬元為代價,協助○○建設公司取得
八德合宜住宅案(如附件13、19、20),並於103年1月17日前之某日將相關之容積率、建蔽率、基本戶數及標售土地圖資等資料交給丁○○,以協助○○
建設公司掌握充裕資訊以事先進行投標規劃(如附件21)。嗣八德合宜住宅案於103年1月29日公告招標後,被彈劾人復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丁○○
及乙○○於103年2月10日晚間6時 30分許在古都餐廳之餐敘,以及103年3月19日上午8時30分許在臺北科技大學接觸會面(如附件22)。
(二)嗣八德合宜住宅案經桃園縣政府於103年4月1日完成5家投標廠商資格審查,復於103年4月9日召開投資計畫審查會議,由○○建設公司等2家廠商
獲審查通過為合格投標人,再經同日價格標開標,由出最高標價之○○建設公司得標(○○建設公司以12億9,500  萬元投標,規劃興建1,021戶),
而進入議約階段(如附件23),嗣因○○建設公司人員於103年4月22及23日議約會議中爭執該公司於投資計畫審查會議當時僅有承諾車位最高售價為90萬元,
而未有車位平均售價85萬元之承諾(按○○建設公司原提出之投資計畫第6-9頁載有:「平均車位預估為85萬元/位」,惟○○建設公司認該車位平均
售價85萬元僅係該公司作財務評估之用,且招標文件僅規定建物之售價上限,並未限定車位售價),乃該會議最後僅決議:「停車位最高售價不得高於90萬元/位;
另車位平均價格請○○公司就投標時投資計畫書所提內容及評選委員會紀錄研提意見」(如附件24、25),致雙方爭議未解,影響後續之簽約
(按依投標須知8-3.1所載,得標人應自決標日起30日內與桃園縣政府完成簽約事宜),然被彈劾人藉此一爭議,再於103年4月24日和與其職務有利害
關係之○○建設公司開發部副總經理丁○○以及乙○○於古都餐廳商討車位價格問題(如附件26、27),嗣再於103年5月7日下午2時許以電話向丁○○表示:
「最後的定稿…90萬是確定」、「那個均價的部分,按照你規劃書…以後你們詳細算過,以後載明在銷售計畫裡面這樣就可以了,換句話說保持一個彈性啦」、
「現在只是90萬大家同意的部分,很(很)清楚」、「剩下的就放在銷售計畫」、「我慢慢再來運作啦」(如附件28),以此協助○○建設公司辦理後續簽約。
(三)103年5月14日下午,被彈劾人前往臺北科技大學向乙○○表示 2,600萬元之賄款分2次交付,第1期款為1,600萬元於同年5月底端午節前交付,
經乙○○轉知丁○○(如附件 14、21)。嗣八德合宜住宅案契約書經桃園縣政府內部簽准用印,並經該府於103年5  月19日通知○○建設公司後(如附件29),
乙○○乃於103年5月20日上午11時32分許,撥打電話向丁○○詢問賄款交付事宜,經丁○○回覆月底前可交付1,600萬元,惟被彈劾人獲悉後旋於同日
上午11時52分許以電話聯繫乙○○表示希望能在星期四(即103  年5月29日)前取得1,600萬元(如附件14、21、28),嗣乙○○經與丁○○約定後,
乃於103年5月29日下午5時35分許到達○○建設公司,向該公司開發部專員戊○○取得現金1,600萬元裝入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並於同日晚間
7時許拖赴古都餐廳,將上開裝有現金1,600萬元之行李箱交由被彈劾人收受(如附件 8、30、31、32、33)。
(四)經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於103年5月30日上午6時30分起,持搜索票執行搜索被彈劾人、丙○○等人之住處及辦公處所,並於被彈劾人
住處及辦公室扣得現金共計1,840萬6,100元;於○○建設公司扣得八德合宜住宅案賄款1,600萬元之請款申請表等物(如附件31)。嗣桃園縣政府獲悉後,
即於當日將被彈劾人免職,並於103年6月6日發函通知○○建設公司解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1億2,950萬元(如附件34)。
(五)被彈劾人就上開收受投標廠商1,600萬元賄款情節,業於103年7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自白認罪(如附件10),並於本院同年11月14日詢問時坦承不諱
(如附件2),且該1,600萬元賄款亦經臺北地檢署查扣在案,足見被彈劾人收賄之違法事實,至臻明確。
(六)另查八德合宜住宅案於103年1月29日公告招標,同年3月31日截標,同年4月9日(上午)召開投資計畫書評選會議及(下午)價格標開標,同年
4月22日及23日召開議約會議,同年5月22日簽約,然被彈劾人竟於該期間內一再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即○○建設公司開發部副總經理丁○○及
乙○○於103年2月10 日晚間及同年4月24日晚間在古都餐廳飲宴應酬,以及於103年3  月19日上午8時30分許在臺北科技大學接觸會面,商討該標案相關事宜,
亦經被彈劾人於本院103年11月14日詢問時,坦承行為不當(如附件2)。
三、對來源可疑之3,317萬餘元鉅額財產不願為合理說明: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辦前揭A7及八德合宜住宅案期間,因發現被彈劾人涉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罪之犯罪嫌疑,乃進一步
循線調取被彈劾人友人辛○○(按辛○○前於75年至92年被彈劾人任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期間,擔任被彈劾人之秘書)
名下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及華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發現上開帳戶自100年間被彈劾人涉犯上開貪污罪嫌時起,至103年5月30日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止,有多筆現金之存入紀錄,或由辛○○先行以華南銀行
帳戶自有資金代墊臺北富邦帳戶支付證券交割款,再由被彈劾人以現金償還,計有臺北富邦帳戶2,452萬5,678元及華南銀行帳戶 865萬元之現金,
合計3,317萬5,678元。案經檢察官於103年7月10日訊據辛○○供述上開帳號為其借供被彈劾人使用,且帳戶內資金均為被彈劾人所有,惟被彈劾人嗣
竟仍否認上開與其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產為其所有(如附件10、35)。
(二)嗣本院於103年11月14日詢問時,被彈劾人始坦承前揭辛○○所出借予被彈劾人之帳戶內資金大部分係被彈劾人交付予辛○○,惟被彈劾人就該
財產來源仍不願為合理之說明,對其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坦承不諱(如附件2)。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被彈劾人任營建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期間收受鉅額賄賂,且對其他來源可疑之鉅額財產,亦不願為合理之說明,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認應予提
案彈劾,茲就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分述於下:
一、督導核辦A7及八德合宜住宅案收受鉅額賄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加損害於人。」次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及第4點亦明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
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二)查被彈劾人深受國家栽培,當知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又其一路由基層公務員獲拔擢至內政部營建署長,掌管全國區域計畫、
都市計畫及住宅政策等業務,復於退休後,獲延攬為桃園縣副縣長,襄助縣長處理縣政,並負責督導縣政府城鄉發展、地政及工務等部門業務,對政府
在財政拮据下,為消弭「十大民怨」之首的都會地區房價過高問題,而苦心竭慮推動之合宜住宅政策,當知之甚詳,且應忠心努力,然其竟辜負國家之所託,
罔顧人民對住宅需求之殷殷期盼,先於營建署署長任內,藉督導核辦A7合宜住宅一案,收受投標廠商○○建設公司400萬元賄賂。再於退休後擔任桃園縣副縣長一職,
並獲授權督導核辦八德合宜住宅案及核定該案招標相關業務後,因貪念續向投標廠商○○建設公司要求2,600萬元賄賂,嗣於介入協調案內停車位售價爭議後,
實際取得其中1,600萬元鉅額賄款,而八德合宜住宅案亦因該弊案之爆發而宣告終止。核被彈劾人之所為,有辱官箴,嚴重傷害國家興辦合宜住宅照顧弱勢
民眾之政策,斲喪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失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殊堪認定。
二、一再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不當接觸及飲宴應酬,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及第8點規定:
(一)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及第8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二)被彈劾人實際參與或主持桃園縣八德合宜住宅案重要決策會議,並經手該案投資興建計畫、土地標售底價與房屋售價、投標須知等文件之核稿,
更為該案投資計畫審查委員會召集人及審查委員名單之核定人,對該案潛在投標廠商自應謹守分際,不得為不當接觸及飲宴應酬。惟查八德合宜住宅案,
自桃園縣政府103年1月29日公告招標至該府103年5月22日簽約期間,被彈劾人竟不知迴避,一再與○○建設公司副總經理丁○○及甫退休之臺北科技大學
建築系教授乙○○等3人於103年2月10日晚間及同年4月24日晚間在古都餐廳飲宴應酬,以及於103年3月19日上午8時30分許在臺北科技大學接觸會面,
明顯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及第8點規定,此一破壞公務員風紀之行徑,如不予嚴懲,則不足以正官箴。
三、對來源可疑之鉅額財產不願為合理說明,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
(一)按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為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明定。次按受領國家薪俸,執行法定職務
之公務員,本應誠實、清廉,對異常增加而來源不明之財產,自負有真實說明財產來源之義務,是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  即明定:「公務員犯下列
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  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
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
以下之罰金:一、第4條至前條之罪。…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二)查被彈劾人於檢察官偵查期間,雖就前揭合宜住宅招商案坦承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受賄賂罪嫌,相關賄款並經查扣在案,
然對檢察官依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規定命其說明前揭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及華南銀行帳戶內,合計3,317萬5,678 元與其收入顯不相當之可疑財產來源,
竟諉稱該財產非屬其所有,迨本院於103年11月14日詢問時,被彈劾人始坦承該財產大部分為其所有,惟其於受詢時寧承認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卻仍不願對該財產來源為合理之說明,顯置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本分於不顧,毀壞人民對政府之信賴,核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昭然明甚。
綜上,被彈劾人深受國家栽培,先後被拔擢為內政部營建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為國家高階公務員,理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
且對所任職務應忠心努力,然竟於任該等職務期間,藉督導核辦A7及八德合宜住宅案,收受投標廠商鉅額賄賂;且一再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不當
接觸及飲宴應酬;又對其他來源可疑之鉅額財產,亦不願為合理之說明,嚴重傷害國家興辦合宜住宅照顧弱勢民眾之政策,斲喪公務員形象及人民對
政府之信賴,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有違,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
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伍、附件書證(均影本在卷):
附件1、甲○○任職營建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簡歷資料。
  附件2、103 年11月I4日本院詢問筆錄(甲○○)。
  附件3、節錄 103年7月24日-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10987起訴書。
  附件4、100年4月-A7案投標須知(節錄,不含附件)。
  附件5、甲○○統合督導A7案公文(節錄)。
  附件6、100年5月13日-A7案審查委員會核定簽(節錄)。
  附件7、103年5月30日(下午)- 乙○○訊問筆錄。
  附件8、103年5月30日(晚間)- 乙○○訊問筆錄。
  附件9、103年7月3日- 甲○○訊問筆錄。
  附件10、103年7月15日-甲○○訊問筆錄。
  附件11、101年1月10日-A7案A基地投資計畫審查開標及簽訂契約書(節錄)。
  附件12 、103年5月31日-乙○○訊問筆錄。
  附件13 、103年6月10日- 甲○○訊問筆錄。
  附件14 、103年7月9日(下午)- 乙○○丁○○訊問筆錄及103年5月14日-偵蒐紀錄。
  附件15、103年7月14日- 甲○○匯款400萬證明。
  附件16、103年1月-八德案投標須知(節錄,不含附件)。
  附件17、甲○○統合督導八德案公文(節錄)。
  附件18、103年2月24日-八德評選委員組成簽(節錄)。
  附件19、103年7月7日-甲○○訊問筆錄。
  附件20、103年6月30日-乙○○訊問筆錄(不含通監譯文)。
  附件21、103年6月26日-甲○○訊問筆錄(不含通監譯文)。
  附件22、103年2月10日到103年3月19日- 法務部廉政署行動蒐證紀錄(不含照片)。
  附件23、八德案投資計畫審查會議及評分表。
  附件24、103年3月-八德案○○投資計畫書(車位部分)。
  附件25、103年4月22日-八德案議約會議紀錄。
  附件26、103年6月12日-乙○○訊問筆錄。
  附件27、103年4月24日-法務部廉政署行動蒐證紀錄(不含照片)。
  附件28、103年5月-通訊監察譯文(節錄)。
  附件29、103年5月 19 日-八德案通知○○完成用印。
  附件30、103年5月29日-法務部廉政署行動蒐證紀錄(不含照片)。
  附件31、103年5月30日-甲○○訊問筆錄。
  附件32、103年5月30日-戊○○訊問筆錄。
  附件33、103年6月1日-丙○○丁○○訊問筆錄(不含附件)。
  附件34、103年6月6日-八德案桃園縣政府解約函。
  附件35、103年7月10日-辛○○訊問筆錄。
乙、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一、本件懲戒案無非係以監察院根據臺北地檢署偵查所得資料以及訪談申辯人之紀錄,認申辯人於擔任營建署署長以及桃園縣政府副縣長(改制前)
期間,藉督導核辦「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以及「桃園縣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標售)案」,
收受投標廠商鉅額賄賂,且對其他來源可疑之鉅額財產,亦不願為合理之說明云云,認定申辯人違法失職情節重大。惟查:本件刑事案件部分尚由
臺北地院刑事庭審理中,並未判決,遑論定讞;且因申辯人於103年5月25日臺北地檢署發動偵查作為以來,均遭臺北地院刑事庭法官栽定羈押迄今,
對於相關有利證據難以蒐證,故請貴會待刑事案件確定復再行審議為妥,先予說明。
二、有關監察院彈劾文中所指申辯人於擔任營建署署長期間,藉督導核辦「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而收受○○建設
公司400萬元賄賂,已坦承不諱云云,顯然有誤。蓋:申辯人於刑事案件偵查以及審理中均否認○○建設公司所交付之400萬元為賄賂,而監察委員未
予深究案情,實屬有憾!
三、觀諸監察院彈劾書第6頁載稱申辯人藉○○建設公司於得標後就車位售價如何定價之爭議,而與○○建設公司開發部副總經理丁○○以及乙○○ 
3人在古都餐廳商討車位價格問題,嗣再於103年5月7日電告丁○○相關之處理方式,意指申辯人會幫○○建設公司就車位售價爭議解套云云。惟查:
申辯人對於停車位定價爭議,始終站在桃園縣政府保障承購之一般縣民之立場,並未袒護○○建設公司,更未護航,○○建設公司負責人丙○○於
刑案審理中更以此大加責難申辯人,即足證明。此外,有關車位定價之爭議,除有○○建設公司原提出之投資計畫書第6-9頁明確載有:
「平均車位預估為85萬元/位」等文字可資證明外(證 1),另檢察官亦實際勘驗議約審查會錄影光碟,顯示擔任審查會主席之申辯人於會議中係表示:
「那如果你給我說平均不要超過90,那這個就沒有太大的意義,就是最高不能超過90,那不然就是85到90,應該是這樣」、○○代表隨即表示:
「請給我們1分鐘」、主席(即申辯人):「你原來寫那個85萬是均價,應該是均價,那原來你均價是說最高可以到100,那我們就把你降到90,那就是85到90」、
○○代表:「是」(點頭),亦有檢察官所製作之「八德合宜住宅錄影檔有關停車位價格逐字稿」乙份(證2)可參。足見,申辯人未於議約審查會中偏袒
○○建設公司,於事後亦堅持審查會議中○○建設公司承諾之條件,從無偏袒協助○○建設公司,其情至明。上開監察院彈劾文對此部分之事實認定,顯然有誤。
四、爰上,足見監察院彈劾案文所載顯與事實容有差異,礙於申辯人尚在臺北看守所羈押中,無法一次完整提出申辯理由,爰僅提呈部分申辯理由
供請貴會卓參。其餘部分,則容後補陳。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1.○○建設公司投資計畫書節本。
 2.八德合宜住宅錄影檔有關停車位價格逐字稿。
丙、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書之核閱意見:
一、按懲戒案件之審議與刑事案件之偵查審判,原屬不同之司法程序,故公務員懲戒法第4章「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之關係」,就公務員同一行為之
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係採刑懲並行原則,其懲戒處分是否成立,如刑事裁判所判斷之事項,並非懲戒處分之先決問題,當無停止審議之必要,
以免案件久懸而失其懲戒意義,故該法第31條第1項即明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查被付懲戒人擔任營建署長及改制前桃園縣副縣長期間,先後於100年至103年
間藉督導核辦「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及「桃園縣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標售)案」,收受投標廠商
400萬元及1,600萬元(後者原期約收受2,600  萬元),且一再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不當接觸及飲宴應酬,對來源可疑之3,317萬餘元鉅額財產亦
不願為合理說明,嚴重傷害國家興辦合宜住宅照顧弱勢民眾之政策,斲喪公務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且被付懲戒人
於本院詢問時亦坦承不諱及表示悔悟之意,其所收受之上開款項亦經查扣或自動繳回在案,核其行為,已明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
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而具備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甚明,自不待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是以被付懲戒人申辯本案待刑事案件
確定後再行審議,委無可採。
二、至被付懲戒人辯稱彈劾案文指摘其就收受○○建設公司400萬元賄賂已坦承不諱,顯然有誤一節,查被付懲戒人擔任內政部營建署長,本應廉潔自持,
惟竟於任內督導核辦「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期間,收受投標廠商○○建設公司透過乙○○所交付之400萬元現金,
此有被付懲戒人及臺北科技大學教授乙○○於臺北地檢署、法務部廉政署及臺北地院(羈押庭)訊(詢)問之供述及自白認罪可稽,且被付懲戒人除
已委由○○○律師事務所代理繳交不法所得400萬元,另於本院詢問時,對收受上開400萬元亦坦承不諱,此一行為不論是否構成犯罪,均無解免其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等行政責任之成立。
三、另被付懲戒人申辯其對於停車位定價爭議,始終站在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保障承購縣民之立場,並未袒護○○建設公司,然彈劾案文卻意指被付
懲戒人會協助○○建設公司就車位售價爭議解套,顯然有誤一節,查「桃園縣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標售)案」經○○建設公司得
標而進入議約期間,被付懲戒人卻對該案車位售價之爭議於103年4月24日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建設公司開發部副總經理丁○○以及乙○○3人
在古都餐廳商討車位價格問題,更再於103年5月7日下午2時許以電話向丁○○表示:「最後的定稿… 90萬是確定」、「那個均價的部分,按照你規劃書…
以後你們詳細算過,以後載明在銷售計畫裡面這樣就可以了,換句話說保持一個彈性啦」、「現在只是90萬大家同意的部分,很清楚」、「
剩下的就放在銷售計畫」、「我慢慢再來運作啦」,足見其言行之違失,至為明確,被付懲戒人所辯,洵非可採。
四、綜上,本案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彈劾案文業已論述綦詳,至被付懲戒人所辯各節,均屬卸責之詞,並不足採,仍請依法懲戒,以正官箴。
理  由
壹、被付懲戒人甲○○係原桃園縣(已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以下仍稱桃園縣)政府副縣長(任職期間:102年7月15日至103年5月30日,已免職);
前於97年8月29日至102年6月3日擔任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署長(退休後,再於102年7月15日任職桃園縣政府副縣長)。被付懲戒人於上開職務期間,
有下列之違失:
一、被付懲戒人擔任營建署署長期間,督導核辦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案(下稱A7合宜住宅案)收受廠商○○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建設公司)負責人丙○○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賄賂。被付懲戒人就營建署國民住宅組所承辦之A7合宜住宅案,其中分為編號A、B、C、D等4筆基地,
面積分別為3.12、3.55、1.17、1.97公頃,共計9.81公頃,實際負責相關招標作業及公文之核准事宜,並擔任審查委員會召集人,對於相關用地基本資料、
投資成本效益、招標進度、招標文件內容、投標廠商資格、潛在可能投標廠商等資訊,均知之甚詳,認有機可趁,牟生貪念,於99年6月4日前之某日,
邀請友人即任臺北科技大學建築系教授乙○○(103年1月31日退休)前去其營建署3樓署長室內,商由乙○○私下輾轉詢問○○建設公司負責人丙○○
對A7合宜住宅案有無投標意願,藉此暗示被付懲戒人可於其職務範圍內,協助提供丙○○所需之部分資訊,並使○○建設公司投標、締約等過程順利,
而要求○○建設公司得標後,應由丙○○交付被付懲戒人賄賂。乙○○遂於2、3日後,在其位於臺北科技大學設計館3  樓研究室內,私下與○○建設
公司開發部副總經理丁○○會面,口頭傳達被付懲戒人邀請○○建設公司參與A7合宜住宅標案之意,藉此暗示被付懲戒人要求賄賂,丁○○返回○○
建設公司轉告丙○○後,丙○○、丁○○二人為圖○○建設公司順利標得上開案件及謀求締約過程順利,竟推由丁○○前往乙○○在臺北科技大學設計館3樓研究室,
向乙○○傳達○○建設公司有投標意願,乙○○則據以轉告被付懲戒人,雙方達成關於職務上行為,但尚無具體金額之賄賂期約。被付懲戒人乃於99年7月6日A7
合宜住宅案正式舉辦招商座談會之前某日,將其職務上知悉非應保密事項之招標資訊如基地範圍、位置、大小、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分區等有關A7合宜住宅案
之相關基本資訊,以口頭或透過乙○○轉交書面資料之方式,提供予丁○○,而於其職務範圍內,協助○○建設公司丙○○、丁○○準備投標事宜。
嗣A7合宜住宅案由營建署於100年4月28日正式對外公告招標,投標截止日期為100年6月23日,等標期間為57日,被付懲戒人負責於100年5月13日圈選評選委員,
除其擔任審查委員會之召集人外,共圈選包括其本人在內之9名審查委員。○○建設公司負責人丙○○、丁○○因已與被付懲戒人達成上開期約,
而取得前述基本資料,乃就上開合計 9.81公頃之4筆基地,完成4份投標文件順利投標,陸續於100年7月5、6日均通過投資計畫書複審會議,
並於100年7月8日通過價格標確定取得A基地之締約權,被付懲戒人則基於上開期約,履行其營建署長職務範圍內之職責,使○○建設公司投標過程順利完成。
於○○建設公司順利得標後,被付懲戒人認丙○○、丁○○應履行其等交付賄款之約定,乃於100年10月18日前某日,在營建署署長室內,
指示乙○○向丙○○要求400萬元之具體賄款,乙○○即透過丁○○傳達被付懲戒人要求丙○○「應有所表示」,並指明具體賄款為400萬元告知丙○○,
丙○○本於投標前雙方間之期約,而同意支付400萬元之賄賂予被付懲戒人,旋於100年10月18日,指示不知情之該公司財務室協理己○○或
副總經理庚○○所屬之會計人員自丙○○個人名下帳戶分多筆小額,領出現金存放金庫,累計達400萬元後取出,由己○○以牛皮紙包裝將現金交予丙○○,
復轉交丁○○攜往臺北科技大學交付予乙○○,旋由乙○○於翌(19)日持往營建署署長室,轉交被付懲戒人收受。被付懲戒人取得上開400萬元賄款後,
分別置於營建署署長室及臺北市○○區○○路○段○○○巷13號3樓之1  之住處內,供平日花用,並依上開期約,於其營建署長之職務範圍內,
使營建署與○○建設公司順利於100年12月20日完成A7合宜住宅案之議約會議,並於101年1月10日締結書面契約。嗣經乙○○於103年5月30日接受法務部
廉政署廉政官另案詢問時,主動供出上情,始循線查悉。
二、被付懲戒人擔任桃園縣政府副縣長期間,督導核辦桃園縣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案(下稱八德合宜住宅案),期約收受2,600萬元,
並實際收受其中1,600萬元賄賂,並多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不當接觸及飲宴應酬:
(一)被付懲戒人於102年7月15日就任桃園縣副縣長,並於其後擔任八德合宜住宅案評選委員召集人,具有綜理該標案招標規畫、執行等業務、
指揮監督所屬及審核文稿、主持或出席招標規劃會議等職權,嗣被付懲戒人於102年12月6日擔任主席,召開研商該縣合宜住宅推動事宜第2次會議,
該會議結論擬定○○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之住宅區配餘地作為該縣合宜住宅之優先地區,並請該縣城鄉局於102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及該縣整體合宜住宅之政策說帖,以期103年初儘速完成招商作業,桃園縣縣長並邀集包括副縣長即被付懲戒人
在內之各相關單位,於103年1月6日召開重大議題會報討論後,拍版定案八德地區作為該縣合宜住宅招商投資之興建計畫地區,被付懲戒人並於縣府重大議會
會報時指示工務局於農曆年前,參照A7及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標文件,擬出八德合宜住宅案招標文件。丙○○知悉桃園縣政府將推動八德合宜住宅案後,
為使○○建設公司順利取得八德合宜住宅標案,竟與丁○○、乙○○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指示丁○○透過
乙○○與被付懲戒人聯繫,丁○○、乙○○及被付懲戒人3人乃於103年1月初某日,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內之古都原味魚鍋日式料理餐廳
(下稱古都餐廳)餐敘,被付懲戒人並基於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與代表丙○○而來之丁○○、乙○○達成使○○建設公司得以
順利就八德合宜住宅案得標,而丙○○並應交付賄賂之期約,至於賄賂之金額,被付懲戒人要求丙○○應於得標後交付2,600萬元賄款,丁○○則表示
具體金額須請示丙○○。
(二)被付懲戒人與丁○○達成上開約定後,遂依約透過乙○○於 103  年 1  月 15 日上午於臺北科技大學研究室內,向丁○○轉交被付懲戒人交付
之關於八德合宜住宅案件相關容積率、建蔽率、基本戶數及標售土地地圖等資料,以利於丙○○、丁○○得於公告前有事先初步評估之資訊,被付懲戒人
復於八德合宜住宅案公告招標前1日即 103年1月28日,電請乙○○提醒丁○○注意八德合宜住宅案明(29)日會上網公告,並邀約丁○○農曆年後見面
討論該案內容,乙○○旋即電告丁○○注意上網公告訊息。嗣被付懲戒人於103年2月6日透過乙○○邀約丁○○餐敘後,丁○○則於電話中回覆乙○○,
表示丙○○就該具體之2,600萬元賄款金額已同意,請乙○○轉告被付懲戒人。渠3人嗣於103年2月10日晚間在古都餐廳餐敘會面,由被付懲戒人將
其A7及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案之經驗再面授丁○○,以協助○○建設公司以最有利評選之方向進行規劃。
(三)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就八德合宜住宅案簽請成立評選委員會,經桃園縣縣長於103年3月3日批示由被付懲戒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由
召集人即被付懲戒人聘請。旋由被付懲戒人勾選內聘委員5人、外聘委員4人及工作小組成員。被付懲戒人又於103年3月13日電請乙○○協助邀約
丁○○於同年月19日上午,共同到乙○○臺北科技大學設計館8樓工作室,由被付懲戒人再次將八德合宜住宅案之相關書面資料交付丁○○,且告知
該案規劃設計之重點為綠建築及停車場設計等方向,以協助○○建設公司得以優越之投資計畫書取得評選委員青睞。時至八德合宜住宅案開標前1日,
即 103年4月8日,被付懲戒人為避免開標當日評選委員出席人數不足,將影響該案之開標程序及與丙○○等人之期約,即於同日下午撥打電話給外聘
評選委員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組長子○○,除要求子○○於翌(9)日務必出席該案之評選會外,另致電子○○之長官即城鄉分署分署長丑○○,要求
丑○○務必叮囑子○○出席評選會。被付懲戒人於103年4月9日八德合宜住宅案評選會擔任評選委員及主席時,對寅○○表示:「車位價格為重要的評分依據,
是否可承諾將停車位價格限於90萬元」,當場另有評選委員指出○○建設公司投資計畫書內車位平均售價為85萬元,該公司承辦人癸○○於會中即以
電話請示丁○○,轉達被付懲戒人要求停車位降低價格之意,並由寅○○及癸○○於會中承諾停車位最高售價不超過90萬元,惟○○建設公司投資計畫書
內之財務計畫與風險管理項下確有提及地下停車位單價以每位85萬元計,銷售及出租計畫亦預估平均車位價為85萬元,而在會場內之寅○○及癸○○對
於是否承諾停車位均價為85萬元,未能明確承諾,故停車位之平均價格遂留有爭議。嗣○○建設公司獲評最優評分,得以進入價格標,最後於價格標
開標後,由○○建設公司以12億9,500萬元得標。惟事後丙○○認為停車位價格之問題,將使○○建設公司承受鉅額損失,丙○○乃指示丁○○聯繫乙○○
與被付懲戒人解決此問題,丁○○乃於103年4月14 日下午至臺北科技大學與乙○○見面,商討解決方式。另於同年4  月22及23日桃園縣工務局就該案
與○○建設公司人員進行議約會議時,因○○建設公司議約人員爭執評選會當日並未承諾車位平均售價為85萬元一事,乃將契約7-4.16乙方(○○建設公司)
承諾事項第2點決議為「停車位最高售價不得高於90萬元/位;另車位平均價格請○○公司就投標時投資計畫書所提內容及評選委員會紀錄研提意見」,
工務局長壬○○於議約會議後,電話聯繫被付懲戒人表示該(23)日為議約最後一日,寅○○要求停車位平均售價85萬元不要明訂於契約內。因此
被付懲戒人乃邀約乙○○及丁○○於103年4月24日晚間6時許在古都餐廳會面,就該停車位售價討論後,以評選會是否承諾為準,被付懲戒人於餐後
電話聯繫壬○○,要求明日再將評選會錄音聽一次,確認○○建設公司是否當場給予平均售價85萬元承諾,壬○○回覆評選會錄音已撥放確認,
且○○建設公司投資計畫書內明訂停車位預估平均售價85萬元,被付懲戒人即於翌(25)日下午撥打電話給丁○○,就壬○○所述之停車位售價議約
意見轉達予丁○○,並提供評選會錄音,由丁○○當日指示癸○○至桃園縣政府被付懲戒人辦公室取回。丁○○於103年4  月27日下午致電向丙○○
表示八德合宜住宅案之停車位售價縣府要求降價,丙○○即指示丁○○再與乙○○討論,並直接與被付懲戒人協調,丁○○於103年4月29日上午,
偕同癸○○至桃園縣政府,與工務局再次就停車位售價問題協談,此期間,經丁○○及癸○○持續與縣府人員洽談,均未能取得協議,又因得標廠商
須於得標日30日內完成簽約,被付懲戒人於103年5月7日下午2時許,致電向丁○○表示「最後的定稿90萬是確定」、「那個均價的部分,按照你規劃書,
以後你們詳細算過,以後載明在銷售計畫裡面這樣就可以了,換句話說保持一個彈性啦」、「現在只是90萬大家同意的部分,很(很)清楚」、
「剩下的就放在銷售計畫」、「我慢慢再來運作啦」,以協助○○建設公司得以於103年5月8日最終簽約日,順利完成八德合宜住宅案之契約送至桃園縣政府。
(四)被付懲戒人見○○建設公司就八德合宜住宅案已順利得標,於103  年5月14日向乙○○表示2,600萬元之賄款分2次收受,第1期款為1,600萬元
於5月底端午節前交付,第2期款1,000萬元約1個月後交付。嗣桃園縣政府於103年5月19日就○○建設公司八德合宜住宅案之契約書簽准用印後,
被付懲戒人向乙○○表示,希望能在5月29日前取得1,600萬元,乙○○聯繫丁○○轉知丙○○準備現金後,復自行購入行李箱1只作為包裝上開賄款之用,
於103年5  月29日晚間7時許至古都餐廳,將裝有現金1,600萬元之上開行李箱交由被付懲戒人收受。
(五)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執行通訊監察及行動蒐證,於103年5月29日發現乙○○上開交
付金錢予被付懲戒人之情形,旋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搜索票,並於103年5月30日執行搜索被付懲戒人、丙○○等人之住處及辦公處所,
而扣得上開1,600萬元賄款及行李箱等物。
三、被付懲戒人於上開服公職期間,對來源可疑之3,317萬5,678元鉅額財產不願為合理說明:
被付懲戒人於前述100年10月19日收受乙○○轉交丙○○、丁○○給付之A7合宜住宅案賄賂400萬元後,因其另涉八德合宜住宅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取被付懲戒人之友人辛○○所出借予被付懲戒人使用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及華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發現上開帳戶自100年12月23日起,至103年5月30日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八德合宜住宅案之日止,有多筆現金存入紀錄,或由辛○○先行以華南銀行帳戶自有資金代墊臺北富邦銀行帳戶支付證券交割款,再由被付懲戒人以現金償還,總計臺北富邦銀行帳戶2,452萬 5,678元及華南銀行帳戶865萬元之現金,合計共有3,317萬5,678元,均係被付懲戒人於100年12月至103年5月30日間財產增加與其收入顯不相當之情形,上開刑事案件偵查中,檢察官乃於103年7月15日命被付懲戒人就上開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被付懲戒人對各該款項來源理應知之甚詳,詎僅泛稱上開辛○○帳戶內之資金皆為辛○○所有云云,為不實之說明,並無法就上開來源不明之財產提出合理說明。另刑事部分,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103年度偵字第10987、11725、15060號),爰由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審議。
貳、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之證據:
一、被付懲戒人上揭任職營建署署長期間,督導核辦A7合宜住宅案,收受投標廠商(○○建設公司,負責人丙○○)之賄款400萬元之違失事實,
已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詢問時、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負責交賄款400萬元之乙○○所供證之情節相符(見卷附監察院103年11月4日
詢問筆錄、臺北地檢署訊問筆錄,即附件7、8、9、10、13等影本),復有A7合宜住宅案投標須知、被付懲戒人統合督導A7合宜住宅公文(簽)、
審查委員會核定(簽)、基地投資計畫審查開標及簽訂契約(以上均節錄)、被付懲戒人委託律師於103年7  月14日向臺北地檢署匯交上開不法所得之
400萬元之憑條證明等影本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否認○○建設公司交付之400萬元為賄款,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尚不足採。
二、次查被付懲戒人前揭擔任桃園縣政府副縣長期間,負責督導核辦八德合宜住宅案,期約收受2,600萬元,並實際收受其中1,600萬元賄賂之違失事實,
業經被付懲戒人於103年7月15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及其後監察院同年11月14日詢問中自白不諱(見附件2、10上述筆錄影本),臺北地檢署並
查扣上述1,600萬元賄款在案。而乙○○、丙○○、丁○○亦於臺北地院羈押庭及臺北地檢署偵查中供承上情甚詳,有附件相關筆錄(影本)可按。
復有八德合宜住宅投資須知、被付懲戒人統合督導八德合宜住宅案、評選委員組成公文(簽)之節錄本、廉政署行動蒐證紀錄(附件27、30)、
桃園縣政府解約函、合宜住宅契約等影本在卷可按。依上開書證顯示,八德合宜住宅招商於103年1月29日公告招標,同年3月31日截標,同年4月9日
召開投資計畫書評選會議及價格標開標,同年4月22日及23日召開議約會議,同年5月22日簽約,被付懲戒人於該期間內,仍一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人,
即○○建設公司開發部副總經理丁○○,及乙○○於103年2月10日晚間及同年4月24日晚間在古都餐廳飲宴應酬,及於103年3月19日上午8時30分許在
臺北科技大學接觸會面,共同商討該標案相關事宜,亦經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103年11月14日詢問時坦承行為不當(見附件2,監察院詢問筆錄),
自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及第8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有欠謹慎,亦堪認定。至被付懲戒人雖申辯稱對於停車位定價爭議,並未袒護○○建設公司,亦未護航,於議約審查會中,
亦未偏袒該公司云云(其餘詳如申辯書所載),然查被付懲戒人持續與該建設公司協商停車位之售價,目的係使該公司得標後,於限期內,即得標日30日
內完成簽約,亦終因其協助,使該公司得以於103年5月8日(最終簽約日),順利完成八德合宜住宅之簽約,被付懲戒人亦方能於同年5月14日繼續進行索賄,
至為顯然,此節所辯,即不足採。至其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八德合宜住宅案錄影檔有關停車位價格逐字稿等影本,均僅表示雙方會議中就停車位售價之意見,
亦不足藉以卸免其收受賄賂之違失責任。
三、又查被付懲戒人於上述刑事案件偵查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規定,命其說明辛○○出借給其前述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及華南銀行帳戶內,
合計3,317萬5,678元與其收入顯不相當之可疑財產來源,並未提出說明,已據被付懲戒人於臺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辛○○於偵審中證述之情形相符(參見卷附該刑事判決)。迨監察院於103年11月14日詢問時,被付懲戒人亦坦承該財產絕大部分為其所有,
就財產來源不明罪認罪,但仍不願對該財產來源合理之說明(參見監察院該詢問筆錄影本),其有違上開規定,未誠實以對,至為顯然。
四、末參以被付懲戒人上述違失事實,刑事部分,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由臺北地院於104年3月20日以103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綜合該案各項證據,認被付懲戒人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之1等罪,論以被付懲戒人「甲○○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又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參佰拾柒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參佰拾柒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以下沒收部分均省略),
亦有上開臺北地檢署起訴書(影本)、臺北地院刑事判決在卷可資參稽。
五、綜上以觀,被付懲戒人本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
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高  秀  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預告訂定「桃園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40137756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3項。
三、「桃園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
(二)聯絡人:林弘輝。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609。
(五)傳真:03-3395597。
(六)電子信箱:04104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投稿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月刊及消防電子報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190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投稿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月刊及消防電子報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投稿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月刊及消防電子報實施計畫」,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莊進昌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259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莊進昌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全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莊進昌。
三、開業證書字號:(104)桃市估字第00004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宏昌八街29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及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25-33、25-6(部分坵塊)、105-10、25-17地號、五塊厝下埔小段1494地號及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52(部分坵塊)地號等6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074903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25-33、25-6(部分坵塊)、105-10、25-17地號、五塊厝下埔小段1494地號及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52(部分坵塊)
地號等6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103年7月28日蘆地測字第1030009290號函土地
複丈成果暨場址污染範圍與管制區之劃定及公告作業原則。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25-33、25-6(部分坵塊)、105-10、25-17地號、五塊厝下埔小段1494地號及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52(部分坵塊)
地號等6筆土地。
二、場址地號:如上所示。
三、場址面積:
(一)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25-33地號,場址面積為224平方公尺。
(二)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25-6(部分坵塊)地號,場址面積為406平方公尺。
(三)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105-10地號,場址面積為716平方公尺。
(四)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25-17地號,場址面積為832平方公尺。
(五)大園區五塊厝下埔小段1494地號,場址面積為198平方公尺。
(六)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52(部分坵塊)地號,場址面積為960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套繪圖。
五、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土壤污染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36~857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染控制
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
(9月1日至9月30日止 )向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申請。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 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南崁北上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0743781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南崁北上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之「103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調查結果,地下水污染物甲基第三丁基醚(MTBE)
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1毫克 /公升、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4年4月14日府環水字
第1040074378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地下水:桃園市龜山區煉油段440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更正公告本市改制後原轄內「縣定遺址」大園尖山遺址類別變更為「直轄市定遺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40090399號
附件:
主旨:更正公告本市改制後原轄內「縣定遺址」大園尖山遺址類別變更為「直轄市定遺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0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原104年1月13日府文資字第10303236381號公告大園尖山遺址類別由「縣定遺址」變更為「市定遺址」,其地址及所在地號由大園鄉改為大園區。
本次更正公告大園尖山遺址類別為「直轄市定遺址」。
二、本公告溯及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補充公告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公告事項:「三、管制事項(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070202號
附件:
主旨:補充公告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公告事項:「三、管制事項(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依據: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
二、本場址為地下水1,2-二氯乙烷、苯、甲苯、氯苯及1,4-二氯苯含量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污染管制區內之土地
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予以管制,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
作為飲用水水源。
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場址於102年6月18日經本府以府環水字第1020702413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另於同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24131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3年9月10日環署土字第1030074922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本場址相關管制事項,除本補充公告事項外仍依本府102年6月18日
府環水字第10207024131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管制項目,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增列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400946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增列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廖定烈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4年4月14日起至110年4月13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
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
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