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1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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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1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4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邱明月
壹、主席致詞
近來發生環安、食安、工安等相關事件,打造「安全城市」是市府追求的目
標,須由政府與民間配合,捍衛市民的安全。
一、日前大溪區台耀科技廠區發生氨氣外洩事件,該公司未依法於1小時內通報,
請環保局針對該公司氨氣外洩造成空氣污染,影響民眾健康,依法開罰並且停工
受檢,待相關措施改善完成後才能復工。此外,對於氨氣外洩導致周遭市民身體
不適送醫就診的狀況,請消防局、大溪區公所進行調查彙整,並要求台耀科技必
須給予居民賠償。
二、針對市府衛生局派駐海關的臨時人員遭廉政署偵辦一案,顯現政府食安管理
問題。呼籲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應重新檢討目前快速通關、廠商切結後先行放行
制度,容易造成進口廠商調包、資料造假等弊端。市府衛生局派駐在海關的臨時
人員係由中央政府補助進用,貨物由海關放行後,市府派駐人員再依抽樣查驗結
果,決定是否銷毀。請衛生局檢討派駐人員稽查制度,目前機制易產生弊端,未
來稽查人員應該建立輪調及複核制度,避免「一人作業」,並進行稽查人員考核。
三、勞動檢查目前的分工,由勞動部勞檢所進行勞動檢查,如工作場所、職災等
;直轄市政府的勞動局針對勞動條件進行檢查,雙方各有不同的責任及範圍。惟
職業安全與勞動條件息息相關,例如不符勞動條件超時工作,可能導致工安意外
事件的發生。因此,市府勞動局必須落實勞動條件檢查,也要與中央勞動部也要
建立良好的聯繫制度,確保勞工權益。本府預計於明年7月成立勞動檢查處,請勞
動局針對勞動檢查業務做好籌備工作。
四、違規停車查處取締暨拖吊業務如何分工,且執法應全市一致,請交通局、警
察局協調後另案討論。
五、內政部要求依都市計畫法進行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未使用、徵收公共設施用
地須依法解編,請都市發展局彙整相關資料另案討論。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104年防汛整備。
主席裁示:
(一)中央編列全國治水預算,請水務局爭取經費至少十分之一。
(二)有關永安漁港附近河川局管理之防汛道路,在天災後道路易漂沙情形,請水務
局協調河川局進行養護或撥付經費由本府代為維護;海灘漂流木、垃圾等清理請環
保局協調中央權責單位妥善處理。
(三)有關龍潭交流道旁的雙連大池塘遭填平,附近居民擔心會造成淹水,請水務局
分析該處廢溜的程序是否完備、有無違法事宜,研究該地區排水設施改善。
(四)老街溪、南崁溪整治工程請儘速完成;楊梅老坑溪未來是否循老街溪模式整治
,請水務局研議。
(五)各區抽水機需定期維護,並加強操作人員教育訓練。
二、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經濟部「4G寬頻應用城市補助計畫」。
主席裁示:
(一)各局處提案由經濟發展局進行整合,已通過項目持續推動,未來如有提案亦可
隨時提出。
(二)加強捷運站WIFI熱點普及、智慧交通系統應用及市民卡應用為本計畫重點項目
,請桃園捷運公司、交通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配合辦理。
(三)請環保局研究推出APP提供各路線清潔車清運動態、大型家具清運等服務之可行性。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中路、經國地區標售案請依程序進行,土地標售為土地開發的合理手段,本府
亦保留未來興建社會住宅土地,針對外界疑義做合理說明即可。
二、航空城聽證辦法於2個月內確定,聽證會主席由內政部推派;另,桃園水利會土
地是否納入徵收範圍等相關問題,經聽證會討論後決議。
伍、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案由:為本市中壢區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896-3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歷次市政會議交辦列管事項
主席裁示:
(一)落後案件請加速辦理。
(二)捷運綠線專案管理招標請王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儘速確定。
(三)纜線地下化請工務局協調台電公司完成;另有關長生電廠、大潭電廠回饋金,請
秘書長、經濟發展局儘速召開委員會。
(四)陸軍航特部噪音補助費提高,俟國防部回應後持續辦理,除原補助學校部分,亦
可爭取補助鄰近里民。
柒、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各局處預算請確實執行,各區公所預算執行情形請秘書長安排於區政會議
列案討論。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1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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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1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5月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主席致詞
一、母親節即將到來,本人對所有母親心懷感恩,並感謝她們無私及無條件的付
出,在此向全天下母親致上最崇高敬意,也希望各位能珍惜及肯定母愛的力量。
二、桃園婦女館將於5月10日重新開幕,內部設有婦女運動中心及培力中心,提供
女性更優質的活動及成長場所。
三、本府團隊剛成立時,28個一級主管,女性主管就有7位,未來將持續拔擢女性
主管,並在社會福利、文化等各方面照顧女性朋友的需求,也將於公共建設打造
符合女性使用之環境,如提高女性公廁比例,設置育嬰室及哺乳室等,
讓環境對女性朋友更加友善。
貳、頒獎
表揚桃園市政府104年模範公務人員。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綠色城市計畫
王副市長裁示:
(一)本案涉及本府多數局處業務,請相關局處先在內部討論達成共識,並與
其他局處多溝通以解決問題。
(二)請各局處充實專業知識,了解中央單位立法背景,俾利與中央溝通,落
實本府政策。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請原民局提早規劃五月桃之促銷計畫,並請各局處協助推動。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裁示:請各局處控制各項業務辦理進度,並可利用甘特圖掌控及追蹤。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一)本府民宿產業政策並非讓民宿業者就地合法,而是建立規則,輔導民宿
業者符合規範。
(二)本府推行政策,需衡平的處理、穩定的判斷,讓社會朝著正面、積極、
進步的方向前進。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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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警保字第1040027204號
附件: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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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並追溯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4011625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並追溯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
附「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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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補習費用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4011616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補習費用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補習費用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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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各級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40101356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各級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附「桃園市各級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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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126260號
附件: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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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130582號
附件: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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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公共參與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青公字第10401322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公共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公共參與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公共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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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青年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青公字第104013229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青年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青年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推展青年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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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4013230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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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督導評核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4000330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督導評核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督導評核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督導評核要點」
局長 蔣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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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4000330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蔣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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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魔法學院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4000347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魔法學院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魔法學院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魔法學院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蔣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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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4000364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蔣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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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級學校實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401289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級學校實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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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魔法學院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客文字第10401300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魔法學院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魔法學院補助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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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認養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勞秘字第10401320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認養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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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立各級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秘字第10401293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立各級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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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1307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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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401127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9條第2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http://law.tycg.gov.tw/)
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素幸。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067091@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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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基層同仁座談會執行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299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基層同仁座談會執行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因政策決定不再訂定新規定,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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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秘書處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秘行字第1040097625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秘書處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秘書處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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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地籍圖重測異議複丈相關業務之權限,委任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401323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地籍圖重測異議複丈相關業務之權限,委任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第3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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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40099740號
附件:「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及總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20條第1項。
三、「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財政局公用財產科
(二)聯絡人:鄭慧敏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536
(五)電子郵件:05301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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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40112991號
附件:「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6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昭人。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cjwang@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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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40130757號
附件:「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第4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昭人。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cjwang@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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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40131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余黛佳。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5。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dorisyu@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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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1350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考核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廿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旨揭考核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考核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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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4年桃園市列管事業廢棄物空氣污染改善輔導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401334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4年桃園市列管事業廢棄物空氣污染改善輔導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養豬、禽畜牧場等易產生異味畜牧場查核輔導。
(二)廢棄物再利用機構異味查核輔導。
(三)廢棄物清除機構逸散性污染源查核輔導。
(四)廢棄物處理機構異味查核輔導。
(五)營建工程巡查輔導。
(六)非法棄置場址巡查作業。
(七)協助宣導及巡查露天燃燒作業。
(八)辦理廢棄物妥善再利用及處理之宣導說明會。
(九)辦理本市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年度評鑑作業。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通告。
三、委託期間自104年4月24日至105年4月23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楊幸僖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532。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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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公所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桃園縣中壢市公所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桃園縣平鎮市公所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桃園縣八德市公所資訊安全計畫」、「桃園縣大溪鎮公所資訊安全暨網路使用規範管理要點」、「桃園縣蘆竹市公所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桃園縣觀音鄉公所資訊安全管理實施計畫」,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研資字第10401335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公所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桃園縣中壢市公所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桃園縣平鎮市公所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桃園縣八德市公所資訊安全計畫」、「桃園縣大溪鎮公所資訊安
全暨網路使用規範管理要點」、「桃園縣蘆竹市公所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桃園縣觀音鄉公所資訊安全管理實
施計畫」,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訂
定「桃園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的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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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1349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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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吉田寵物水族館持有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400030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吉田寵物水族館持有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依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吉田寵物水族館持有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桃縣觀賞魚藥販字第019號)遺失,特此公告廢止。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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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401371861號
附件:草案條文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訂定草案如附件。
四、本案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五、對於本草案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
(二)聯絡人:邱燕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二樓。
(四)電話:03-3321437。
(五)傳真:03-3363617
(六)電子郵件:tyhg170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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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檔案點收作業要點」、「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檔案檢調注意事項」、「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警秘字第104013248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檔案點收作業要點」、「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檔案檢調注意事項」、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旨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檔案點收作業要點」、「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檔案檢調注意事項」、「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
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檔案檢調注意事項」、「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應予廢止,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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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4013316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
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二)聯絡人:朱美月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414
(五)傳真:(03)-3362942
(六)電子郵件:10412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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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4011011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預告訂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
三、登載「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草案及相關附件於本市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本府公報及本府公告欄。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二)聯絡人:蕭婷允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23。
(五)傳真:03-3375226。
(六)電子郵件:07712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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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曉芳女士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366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曉芳女士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永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許曉芳。
三、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000043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田心里24鄰東二路22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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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教會字第1040118778號
附件:「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3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會計室)。
(二)聯絡人:劉雅惠。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7483。
(五)傳真:(03)332-0510。
(六)電子信箱:th07@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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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孔廟忠烈祠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1349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孔廟忠烈祠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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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客文字第10401395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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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104~109年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40135301號
附件: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
主旨:公告「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104~109年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104~109年版)相關內容如下:
(一)法令依據。
(二)計畫目標。
(三)環境負荷及變化趨勢分析。
(四)空氣品質現況及問題分析。
(五)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及排放特性分析。
(六)空氣污染管制對策。
(七)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作業方式。
(八)避免空氣品質惡化及緊急應變措施。
(九)相關機關或單位之分工事項。
(十)執行期間及工作進度。
(十一)需要經費、人力及物力。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黃薇儒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213)。
市長 鄭文燦
附件另載於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首頁 > 動態中心 > 政府公告 (http://www.tydep.gov.tw/TYDEP/Message/Publis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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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40136598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三、「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二)聯絡人:蔡瑞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415。
(五)傳真:(03)3362942。
(六)電子郵件:104049@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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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43500626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七條。
三、「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聯絡人:鄭立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452
(五)傳真:(03)336-5341
(六)電子郵件:conl@tytax.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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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401419681號
附件:草案條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
三、「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訂定草案如附件。
四、本案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五、對於本草案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
(二)聯絡人:邱燕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二樓。
(四)電話:03-3321437。
(五)傳真:03-3363617
(六)電子郵件:tyhg170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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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104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相關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受文者:秘書處(請刊登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401404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104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相關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業於104年5月16日奉核在案,其相關申請辦法、表格及填寫範本可至桃園市政府
建築管理處網站瀏覽下載。(上網路徑—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業務資訊>公寓大廈管理業務>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
二、為加強宣導「104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之補助方案,歡迎踴躍”擇一”參與:
(一)第一場:104年6月26日(星期五)時間:下午3:30至5:00地點:桃園市勞工育樂中心302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3樓)
(二)第二場:104年6月30日(星期二)時間:上午9:00至10:30地點:桃園市勞工育樂中心302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3樓)
三、請於104年6月18日17時前向本府建築管理處報名。
四、因場地限制(舊有建築物無電梯設備),本講習會以100人為限,可現場報名但依預依報名者優先錄取。
五、請自備環保杯與會,並於當日會議前10分鐘完成報到手續。
六、報名表格請至本府建築管理處網站下載(http://www.tycg.gov.tw/building/home.jsp?id=40&parentpath=0,5,19)
七、所屬社區報名表登打如有問題,請各公會惠予協助報名。
正本:桃園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桃園縣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社區事務管理人協會、桃園市議會、本市各議員
副本:本府市長室、秘書處(請刊登公報)、建築管理處(處長、主任秘書、使管科科長、會計室、公寓大廈組各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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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訂於104年6月16日舉辦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401451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訂於104年6月16日舉辦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
公告事項:
一、主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二、開會時間:104年6月16日下午13時30分。
三、開會地點:桃園市政府地下二樓大禮堂(桃園區縣府路1號B2)。
四、會議程序、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相關行政規則請至本處網頁(http://www.tycg.gov.tw/animal/)最新消息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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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4年5月19日桃動五字第1040002782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4000295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 (本處104年5月19日桃動五字第1040002782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4年5月8日經民眾陳情由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大園區中隊動物管制人員於本市大園區橫峰里捕獲廖○○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138000317698)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4年5月8日桃動五字第1040002762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4年5月19日以桃動五字第1040002782號函通知廖○○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廖○○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平鎮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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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4003217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莊○○於104年4月25日在桃園市龍潭區聖亭路16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
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朱宏斌)。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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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4003307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l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於103年12月2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文中南路與如意五街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困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
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朱宏斌)。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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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1502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4月28日至104年5月26日,批號Y1040505共75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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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村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警保字第10400272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村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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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1212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各級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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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寵物評比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4012134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寵物評比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桃園縣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寵物評比作業要點」歷本縣改制直轄市經檢討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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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本市「華盛賓館」旅館業登記證一紙。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401194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市「華盛賓館」旅館業登記證一紙。
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8條及桃園市政府104年5月4日府觀管字第104010711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旅館業登記證:
(一)旅館名稱:華盛賓館。
(二)代表人:黃玉東。
(三)營業所在地:桃園市楊梅區梅山西街3號4至5樓。
(四)事業名稱:華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五)編號:156。
(六)登記證核發字號:95年3月27日府觀光字第0950086302號。
二、註銷原因:已無營業事實。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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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級學校超額工友移撥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秘字第10401218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級學校超額工友移撥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各級學校超額工友移撥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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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桃園市大溪區和平路(和平老街)全路段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40109355號
附件:
主旨:指定桃園市大溪區和平路(和平老街)全路段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本市大溪區和平路(和平老街)全路段(自康莊路至普濟路)之騎樓、行人徒步區及福仁宮廟前廣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二、於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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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之原「桃園縣政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401005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之原「桃園縣政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設置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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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獎勵私立機關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401227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獎勵私立機關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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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強化法制服務工作執行方案」,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警法字第10400299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強化法制服務工作執行方案」,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旨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強化法制服務工作執行方案」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強化法制服務工作執行方案」應予廢止,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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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提升公文品質績效評核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研管字第104012320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提升公文品質績效評核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公文品質檢核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日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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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費用獎助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401247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費用獎助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桃園縣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費用獎助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補習費用補助要點」,旨揭要點(桃園縣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費用獎助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桃園縣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費用獎助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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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暨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及「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外補評分標準表」,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廿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1201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暨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及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外補評分標準表」,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廿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陞遷序列表、公務人員陞任(外補)評分標準表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廿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八德區公所陞遷序列表」、「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及「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公務人員外補評分標準表」,旨揭陞遷序列表、公務人員陞任(外補)評分標準表應予廢止。
二、旨揭陞遷序列表、公務人員陞任(外補)評分標準表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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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文書流程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研管字第104012317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文書流程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日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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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龜山鄉公所辦理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四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10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龜山鄉公所辦理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四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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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懲戒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四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104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懲戒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四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懲戒處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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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楊梅市公所暨所屬機關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四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1047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楊梅市公所暨所屬機關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四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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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楊梅市公所辦理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四月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1047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楊梅市公所辦理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四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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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1267191號
附件:保管款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4年5月8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4年5月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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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子亮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259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子亮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全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張子亮。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08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宏昌八街29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及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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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周○○君(身分證字號:A2015*****)違反「桃園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事件之本府104年3月18日桃經商字第1040008292號、104年3月20日桃經商字第1040008677號催繳函及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之本府104年4月30日府經商字第1040109926號陳述意見書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401267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周○○ 君(身分證字號:A2015*****)違反「桃園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事件之本府104年3月18日桃經商字第 1040008292號、104年3月20日桃經商字第1040008677號催繳函及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之本府104年4月30日府經商字第1040109926號陳述意見書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有關周○○ 君因違反「桃園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及「商業登記法」事件,經本府以104年3月18日桃經商字第1040008292號、104年3月20日桃經商字第1040008677號催繳函及104年4月30日府經商字第1040109926號陳述意見書,分別催繳及函請陳述意見在案,經行政文書郵務送達戶籍地:「高雄市鳳山區新興里○○○○○○○○」,嗣經郵局以「遷移不明」退回,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定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二、上開文書希周○○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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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懲戒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一月三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19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懲戒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一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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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客文字第10401282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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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楊梅市公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四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1975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楊梅市公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四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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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市公所員工加班防弊稽查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四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197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市公所員工加班防弊稽查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四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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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暨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二月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1975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暨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二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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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暨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1975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暨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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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楊梅市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及「桃園縣楊梅市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外補評分標準表」,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廿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1275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楊梅市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及「桃園縣楊梅市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外補評分標準表」,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廿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務人員陞任(外補)評分標準表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廿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及「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公務人員外補評分標準表」,旨揭公務人員陞任(外補)評分標準表應予廢止。
二、旨揭公務人員陞任(外補)評分標準表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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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暨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及「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外補評分標準表」,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1192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暨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及「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外補評分標準表」,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陞遷序列表、公務人員陞任(外補)評分標準表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廿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陞遷序列表」、「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及「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公務人員外補評分標準表」,旨揭陞遷序列表、公務人員陞任(外補)評分標準表應予廢止。
二、旨揭陞遷序列表、公務人員陞任(外補)評分標準表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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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共債務管理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401244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共債務管理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公共債務管理執行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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