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12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1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5月13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103年推動性別主流化績優機關及公所。
二、呈獻本市榮獲104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精神總錦標第三名。
貳、主席致詞
  恭喜今日獲獎機關,得獎實屬不易,在推動性別主流化方面,本府上任之初
即任命7位女性機關首長,為六都中唯一達到4分之1比例,本府各項委員會及工作
等亦持續朝此目標辦理,並將繼續推動公私立機構設置哺乳室、設立親子館、托
嬰中心及保母訓練等,本府未來仍將朝向「兩性平權、性別友善、保護女性、培
養女力」目標積極邁進。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老屋健檢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案辦理原則為受理申請,不限公私有建築,如社區活動中心、里集會所等
亦可提出申請,但若是影響公共安全者,則主動檢查。
(二)如提出申請者為公寓大廈,可搭配公寓大廈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辦理,宣
傳時亦請一併加強宣導。
(三)本案試辦後,請安排本人前往檢視。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園-中壢生活圈六號道路新闢工程檢討路線規劃暨初步設計作業
主席裁示:
(一)設置排水箱涵於國道2號下,逆向排入大漢溪,或可解決桃園、大樹林及八德
淹水問題,請水務局參考。
(二)俟捷運三鶯線延伸至八德路線確定後,0-5.2K路段優先推動,分三段辦理,
其中兩段採取與捷運共構方式,一段由本府自行興建。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土地違規使用和違章建築問題成因複雜,原則為分級分期分類管理,涉及公
共安全、環境公害等優先處理,輔導策略亦屬必要,開罰非唯一手段。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法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主席裁示:
(一)照案通過。
(二)未來市府與區公所人才交流辦法,請人事處研議。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成立宗教諮詢委員會列管案,請邱副市長再協調。
捌、臨時動議
桃園捷運公司:
  5月19日(星期二)本市市議會將視察機場捷運,敬邀顧問、參事、參議及機關
首長參加。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出席。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捌、散會:上午10時28分
 
桃園市政府第1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王副市長明德代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致詞
一、未來請桃捷公司在安全無虞系統穩定的前提下,邀請里長等進行參觀體驗。
二、汛期已至,請水務局、相關局處及里辦公室共同合作,進行易淹水地區的防
範準備工作,若雨勢過大,應啟動緊急應變計畫。
三、台灣產業園區面臨缺水、缺電、缺土地以及法令紊亂、廢棄物處理等困難,
地方應與中央就典章制度、提供福利及產業服務等層面共同謀求解決之道。
本府農業局及經發局應釐清產業政策,都發局及地政局應規劃並落實土地利
用,工務局應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衛生局就食安問題、環保局就環安問題等
應予以把關控管。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產業園區開發概況
主席裁示:
(一)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第二期請儘速完成。
(二)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一期俟汙水處理廠完成後,請經發局辦理後續事宜。另
桃科中央大學觀音校區用地歸還後,請經發局辦理後續規劃。
(三)桃科第二期請地政局加強辦理。
(四)沙崙產業園區請地政局繼續辦理。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公園綠地景觀建設工程專案
主席裁示:
(一)本市公園綠地景觀建設之權責分工應更加明確。
(二)4年為期每區1公園部分,應就每區之城鄉差異、需求程度,檢討是否確有必
要。本案計畫請依需求強度、區域特性予以評估及排出優先順序,簽出後再作最
後決定。
(三)青塘園老舊設施改善部分,請詳實評估是否交由中壢區公所辦理。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秘書長建華裁示:
(一)請相關局處參加本府經管公有建物清查作業說明會,並請各局處配合財政局
繼續推動開源節流措施,積極爭取中央補助。
(二)請經發局召集交通局、水務局就桃林鐵路路廊埋設自來水管線及雨水下水道
箱涵之可能先行研商,並將研商結果簽陳市長核閱。
伍、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區政諮詢委員聘任及集會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秘書長建華裁示:
(一)農業局紅火蟻案及都發局航空城計畫範圍埤塘案同意解除列管,改為機關自
行追蹤。
(二)航空城規劃案、航空城內文化資產案、機捷轉運站案及10條步道案請依研考
會之管考建議辦理。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0時35分
 
法規
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144588號
附件:如文
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訂定「桃園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要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警保字第1040145738號
附件:桃園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要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申請農業用地改良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401401391號
附件:桃園市申請農業用地改良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申請農業用地改良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申請農業用地改良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4014332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149770號
附件: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 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494371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確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綜字第104015188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確認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確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確認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清潔維護費收費基準表及小烏來天空步道婚紗攝影收費基準表」並廢止「桃園縣政府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清潔維護費收費基準及小烏來天空步道婚紗攝影收費基準表」。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景秘字第104000200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清潔維護費收費基準表及小烏來天空步道婚紗攝影收費基準表」並廢止「桃園縣政府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清潔維護費收費基準及小烏來天空步道婚紗攝影收費基準表」。
 附「桃園市政府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清潔維護費收費基準表及小烏來天空步道婚紗攝影收費基準表」
 
處長 葉宗賦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學校辦理客家社團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4000362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學校辦理客家社團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學校辦理客家社團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學校辦理客家社團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蔣絜安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市園秘字第104001255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區長 呂水田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04000760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及災害防救團體慰問金核發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4001757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及災害防救團體慰問金核發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及災害防救團體慰問金核發要點」
 
局長 胡英達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4001760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作業須知」
 
局長 胡英達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138354號
附件: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原則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原則」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計畫」、「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計畫」、「八德市公所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辦法」、「桃園縣蘆竹市公所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計畫」及「桃園縣觀音鄉公所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研服字第10401576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計畫」、「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計畫」、「八德市公所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辦法」、「桃園縣蘆竹市公所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計畫」及「桃園縣觀音鄉公所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及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計畫」,旨揭計畫及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及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桃園縣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主基字第10401570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桃園縣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桃園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桃園縣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主基字第10401570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桃園縣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桃園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配合新修正「酒類標示管理辦法」及「酒製造業之良好衛生標準」規定,將於本(104)年7月1日施行,請貴公司(商業)配合辦理,以免違規受罰,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401414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配合新修正「酒類標示管理辦法」及「酒製造業之良好衛生標準」規定,將於本(104)年7月1日施行,請貴公司(商業)配合辦理,以免違規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4年5月29日台財庫字第10403681350號函辦理。
二、配合新修正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並維護消費者權益,強化菸酒製造業之衛生管理,財政部於本年1月1日修正發布「酒類標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該2項法規給予業者的調適期將於本年6月底期滿,籲請貴公司(商業)配合調整因應。
三、上述法規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1.增訂酒類之警語應以長寬為2.65毫米(mm)以上字體為之,原「未成年請勿飲酒」警語用詞修正為「未滿18歲禁止飲酒」。另增列「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警語,供業者擇選標示。
2.增訂酒類標示陳年者,應加註熟成年數;如以數種陳年之酒類調製而成者,應以最短之酒齡標示熟成年數。
3.上述修正規定,定自本年7月1日施行,即屆時市面上於本年1月1日後出廠或輸入販售酒品,應符合新規定。
(二)「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1.將酒品工廠應制訂建築與設施管理、衛生管理、製程及品質管制、運輸管理及檢驗與量測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改為一體適用於所有酒製造業者。
2.增訂倉庫貯存物品應與地面保持適當距離及必要時應有溫濕度管制,並應制訂倉儲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3.為提升酒製造業者自主管理,增訂酒製造業者應建立稽核管理制度。
4.將酒品工廠應制訂客訴與成品回收管制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改為一體適用於所有酒製造業者,並增訂商品退換貨、報廢之處理相關規範。
5.就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之缺失,規定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1項以上,未達3項者,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其設立許可;另違反該標準第4條規定、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3項以上,或其他違規情節重大者,處罰鍰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四、自本年7月1日起,如於市面上查獲本年1月1日後出廠或輸入販售之酒品,未符合酒類標示管理辦法本次修正規定,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對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除第1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之酒品。至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轉讓而陳列或貯放不符本法標示規定之酒品,依同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正本:本市各酒類製造業及進口業者
副本: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市府公報)、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公告變更「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420207330號
附件:公告範圍圖
主旨:公告變更「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自來水法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變更後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自石門水庫大壩沿大漢溪兩畔包含桃園市大溪區、龍潭區、八德區(以上部分)及新北市三峽區、鶯歌區(以上部分),至鳶山堰為保護區範圍,保護區面積計85平方公里。
二、變更事項:劃定起點由後村圳堰往上游移至鳶山堰,爰劃出原公告保護區鳶山堰下游區域,並劃入大漢溪上游支流打鐵坑溪集水區。
三、禁止或限制事項:依自來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辦理。
 
部長 鄧振中
 
公告廢止原繼續適用之「桃園縣土石流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401328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原繼續適用之「桃園縣土石流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財政局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財秘字第10401317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財政局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訪查代理公庫機構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401405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訪查代理公庫機構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訪查代理市庫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孔廟忠烈祠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1349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孔廟忠烈祠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增訂舊衣、已排空滅火器、銅類、鋅類、錫類、廢水銀溫度計、乾淨塑膠袋為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131235號
附件:
主旨:增訂舊衣、已排空滅火器、銅類、鋅類、錫類、廢水銀溫度計、乾淨塑膠袋為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 
一、增訂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如下:
(一)舊衣:指經簡單清潔整理仍堪使用之舊衣褲,不包含棉被、枕頭、床單、床罩、帽子、內衣褲、襪子、窗簾、桌巾、浴巾、毛巾、圍裙、地毯、踏墊、鞋類、布料(含碎布)。
(二)已排空滅火器。
(三)銅類。
(四)鋅類。
(五)錫類。
(六)廢水銀溫度計。
(七)乾淨塑膠袋。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施行。
 
市長 鄭文燦
 
為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社會工作員及社會工作督導員考核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工字第1040142406號
附件:
主旨:為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社會工作員及社會工作督導員考核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之二條前段、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四點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無繼續施行之必要,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日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增訂舊衣、已排空滅火器、銅類、鋅類、錫類、廢食用油、廢水銀溫度計、乾淨的塑膠袋為本縣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1312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增訂舊衣、已排空滅火器、銅類、鋅類、錫類、廢食用油、廢水銀溫度計、乾淨的塑膠袋為
本縣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本府另公告「增訂舊衣、已排空滅火器、銅類、鋅類、錫類、廢水銀溫度計、乾淨塑膠袋為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旨揭公告應予廢止。
二、旨揭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地方稅延期或分期案件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稅祕字第10439250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地方稅延期或分期案件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作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作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稅秘字第10439250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作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作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1423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原則」,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指定桃園縣大溪鎮和平路(和平老街)全路段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401282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指定桃園縣大溪鎮和平路(和平老街)全路段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指定場所之公告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公告「指定桃園市大溪區和平路(和平老街)全路段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旨揭指定場所之公告應予廢止。
二、旨揭指定場所之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警保字第1040145675號
附件:「桃園市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二、訂定依據: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三、「桃園市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三)電話:03-3324892
(四)傳真:03-3323418
(五)電子郵件:tv968@yahoo.com.tw(承辦人沈政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賠字第10401467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程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旨揭作業程序應予廢止。
二、旨揭作業程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40142072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69條第1項。
三、「桃園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入口網站(ht tp://www.tycg.gov.tw)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呂理釧。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454。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4004@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公告桃園市竹圍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40148759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公告桃園市竹圍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港法第十五條。
三、本草案說明表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農地管理科。
(二)聯絡人:佘漢榮。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485。
(五)傳真:(03)339-2038。
(六)電子郵件:08102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義勇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警保字第10401457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義勇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巿改制直轄巿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巿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要點」,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4013213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4條第3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http://law.tycg.gov.tw/)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素幸。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067091@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財政局強化內部控制工作小組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財會字第10401315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財政局強化內部控制工作小組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財政局強化內部控制工作小組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辦理農業用地未違規使用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40142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辦理農業用地未違規使用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申請農業用地改良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4014013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申請農業用地改良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申請農業用地改良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401500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二、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五元計收。
三、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計收。
四、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收
費,以總噸位計算;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401433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須知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旨揭須知應予廢止。
二、旨揭須知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污染環境行為。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1419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污染環境行為。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指定清除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污染環境行為:
(一)未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核准,直接或間接將廣告物張掛、懸掛、黏貼、釘定、彩繪、夾附或放置於戶外地面、道路、人行道、騎樓
、公共設施、樑柱、牆籬、欄干、門牌、水電瓦斯計量設施、對講機、消防器材、信箱外框、信箱上方、門框、門縫、門把、門首或其他定著物上。
(二)免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之廣告物,未妥善管理而有破損、脫落。
(三)建築物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善盡清潔維護之責,致遭他人將廣告物或其他有礙觀瞻之物張掛、懸掛、黏貼、釘定
、彩繪、夾附或放置於建築物或公共設施上,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四)公私有空地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善盡清潔維護之責,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1.雜草叢生,超過一公尺以上未為修剪。
2.停放廢棄車輛。
二、本公告所稱廣告物,係指各種旗幟、布條、帆布、傳單、海報、紙張、指示標誌或其他材質之廣告;所稱公共設施包括號(標)誌桿
、路燈桿、電桿、變電箱、電信設備箱、公共電話、電話亭、候車亭、站牌、行道樹、橋樑或其他供公共目的使用之設備。
三、本公告自公告日施行。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污染環境行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1419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污染環境行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本府另公告「公告污染環境行為」,旨揭公告應予廢止。
二、旨揭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游清淵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4994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游清淵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游清淵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67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20號
四、事務所名稱:游清淵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愛二街52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報編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秘文字第10401168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報編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公報編行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網路相關資源使用規範」,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研資字第10401467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網路相關資源使用規範」,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訂定「桃園市政府網路相關資源使用規範」,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的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秘文字第10401174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文線上簽核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秘文字第10401159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文線上簽核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公文線上簽核作業規定」,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執行罰鍰處分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401507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執行罰鍰處分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執行罰鍰處分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494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及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四至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10
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40153907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
三、「桃園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日內洽詢或陳述意見: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二)連絡人:汪奇諭。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325。
(五)電子郵件:103149@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4350065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告:預告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六條。
三、「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一公告訊息一法規查詢一本市自治法規一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聯絡人:潘映旻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472
(五)傳真:03-3365341
(六)電子郵件:con218@tytax.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工採字第1040154938號
附件:桃園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2項。
三、「桃園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二)聯絡人:陳女晏。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770。
(五)傳真:03-3335772。
(六)電子郵件:07800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農務字第1040151449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農藥管理法第26條第3項。
三、「桃園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二)聯絡人:張鳳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461。
(五)傳真:03-3377491。
(六)電子郵件:08707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40156208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白惠君小姐
(四)傳真:03-3314011
(五)電子郵件:15405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