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13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2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6月10日(星期三)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下午2時49分至3時21分) 
      邱副市長太三 (下午2時至2時49分;3時21分至3時55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無)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2015桃園觀光影片-探險北橫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請秘書長協助,於定期會結束後,由人事處與秘書處辦理本府機關首長聯誼活
動,並安排課程及戶外活動,本案高空彈跳等活動可考量列入。
主席裁示:
(一)慈湖、角板山、梯田景觀及受年輕人喜歡的小烏來天空繩道、天空之
橋、吊橋等,亦是頗佳景點,提供觀光旅遊局參考。
(二)7月4日水蜜桃之夜活動,請各局處首長儘量參加。
二、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跨區服務」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具時效性項目,請特別注意公文流程。
(二)10月1日後擴大辦理適合項目,請研考會一一檢討研議。
(三)具地緣性申請案件,請各區公所特別注意。
(四)7月1日開辦後,請安排本人前往視察。
(五)本項專案7月上路,逐步擴大,邊擴大邊檢討實施成效。
(六)基於區長亦是機關首長且學校獎項不應留空,故學校畢業典禮頒發區長
獎,如部分議員持不同意見,請委婉說明。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一、政風處沈處長鳳樑:
端午節是國人重視之三大節日之一,向為民俗送禮高峰期,為避免同仁違反
公務員相關規範,請各機關及公所協助加強宣導同仁,落實「公務員廉政倫
理規範」。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請各機關及公所協助宣導。
二、主計處陳處長慧娟:104年截至5月底歲出資本門執行情形,請參考。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請各機關就資本支出各項預算積極執行。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案,提請審
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
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
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推動本市輔導休閒農業區劃定工作計畫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盧副秘書長維屏:
第5案纜線地下化整體計畫,關於經費等問題,請列入與經濟部長會談議題。
王副市長明德:
政府內部資料應儘速集中與管理,以提升整體行政效率,請工務局盤整目前管線
資料蒐集情形,並於重大議題會議提出報告;另管線挖掘資料e化,因資料規格不
一合併難度頗高,仍請工務局盡力執行,若遇困難,則再召開協調會議。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一)請經濟發展局提供消防局地下油氣管線分布圖資。
(二)請各相關局處依王副市長及盧副秘書長建議,儘速辦理。
(三)交辦事項列管情形依研考會建議,2案解除列管,8案持續列管。
柒、臨時動議
大溪區黃區長睿松:
6月13日(星期六)於三民國小舉辦第一屆桃園市大溪區綠竹筍評鑑與美食品嚐活
動,歡迎蒞臨指導。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請各局處踴躍參加。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
邱副市長太三指(裁)示:
(一)各局處針對工作報告或市政總質詢的議員質詢事項,應具體了解後做基
本回應,為免疏漏,請督促各局處聯絡員確實記錄。
(二)涉及跨局處協調等,特別是與市長政見相關事項,如有人員至各局處提
出為市長特准事項,請各機關首長先向市長室或副市長、秘書長確認其
真實性或實際推動期程,本府上下、橫向聯繫應密切維持。
玖、散會:下午3時55分
 
桃園市政府第2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5月2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邱明月                                 
壹、頒獎
一、表揚桃園市參加「2015年俄羅斯世界跆拳道錦標賽」奪金選手及指導教練。
二、103年度機關檔案管理初評前三名:
(一)第一名 民政局。
(二)第二名 地政局。
(三)第三名 社會局。
貳、主席致詞
  今年5月在俄羅斯舉辦的跆拳道世錦賽,中華台北代表隊榮獲一金一銀一銅的
佳績,其中女將莊佳佳更是勇奪女子組 67公斤級金牌,本次是繼 1999年台灣女
將紀淑如、高靜怡奪金後, 16年來首次突破零金障礙,再度奪金,也取得 2016年
巴西里約熱內盧奧運會入場門票,期許她在奧運賽場上再創佳績。本府相當重視跆
拳道運動,未來將會盤點市內跆拳道運動設施,並於體育園區設置國際級跆拳道比
賽標準場館,讓桃園跆拳道運動的發展更為順利。
  本市財政政策,以穩健財政為原則,選舉提出的社會福利及重大建設政見也會
配合市財務狀況,分年分期推動,本市今年整體預算雖增加30億,但今年舉債減少
,負債水準為6都最低,福利補助為6都第三,未來也將秉持原則推動市政,讓市民
體會到桃園升格後的進步。以下幾點說明:
一、近來有鐵路地下化拖垮財政的論點,鐵路為國家建設,本市基於都市發展及市
民期待爭取地下化政策,改為地下化所增加的支出應由中央支付,地方僅分擔部分經費。
二、明年台灣燈會編列4億經費,1000萬人次參加將帶來100億商機,且燈會為全國
性活動,吸引國內外旅客目光,帶動桃園發展。
三、綠線捷運為桃園人民期盼已久的重大建設,未來通過行政院核定後,將進行後
續發包作業。綠線捷運所需經費雖高,但象徵桃園進入捷運時代,與台北新北捷運
接軌後能充分解決北桃交通問題。財務計畫已分年分期規劃妥當,未來也將透過合
理的聯合開發挹注交通建設經費。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主席裁示:
(一)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設置為6都之首,未來本市食安政策應採裁罰、輔導並行,
除設置檢舉獎金外,落實三級品管制度也十分重要,尤其業者的自主管理。
(二 )桃園為國門之都、食品業的重鎮,食品原料的邊境管理十分重要,本市配合衛
福部進行源頭管理,並建議衛福部針對現行切結先行放行制度進行檢討。
(三)本市未來於2年內補足40位衛生稽查員,稽查重點為源頭而非末端業者。 
(四)未來食安委員會應定期開會,協助在地產品認證,以大溪豆乾作為示範,請衛生
局、觀光旅遊局、經濟發展局參訪金蘭醬油,並與老街豆乾業者會談如何進行認證。 
(五)請衛生局安排本人至食品廠參訪,了解業者困難,以使民眾安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案由:為本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A棟校舍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未來其他學校類似案件,如獲教育部補助相關經費,可比照本案辦理。
(二)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請勞動局掌握各類補助數據,並了解去年用途及今年度調整用途原因。
(二)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歷次市政會議交辦列管事項
第8案:桃園市纜線地下化整體計畫
主席裁示:
(一)纜線地下化請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彙整10條優先路段;請經濟發展局了解台電今年
度計畫內容。
(二)請於2周內會同台電召開協商會議,本府編列經費應針對政策重點地區。
(三)本府預算應用於道路周邊配合工程,主要工程費用仍應由台電負擔。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5分
 
桃園市政府第2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6月3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頒獻獎
一、表揚「2017台北世大運視覺設計徵選」第一名。
二、呈獻本府衛生局榮獲3項獎項。
(一)「103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甲組特優
(二)「103年度中央對地方衛生局績效綜合考評檢驗業務」表現優異
(三)「103地方衛生機關保健業務考評」戒菸服務第1組第二名
貳、主席致詞
一、「2017台北世大運視覺設計徵選」中榮獲第一名的徐千舜小姐,除了在世大
運視覺設計徵選榮獲好成績外,音樂也受到金曲獎肯定,同時也是客語認證老師
,實為桃園之光。
二、請衛生局持續宣導菸害防制,研擬在都會生態公園劃設無菸區,推動無菸害
環境。
三、關於MERS疫情,本市現有7家負壓隔離醫院,請衛生局與各醫院保持密切聯
繫,並將通報機制、處理流程等讓醫院澈底了解並予以落實。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本案第4條第1項第6款修正為「六、無名屍體、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
且無遺產者。」
(二)修正通過。
二、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各區回饋金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設
置準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環保局勘查內定里回饋金營運場所及內定國小游泳池場地,並謹慎評
估,在新方案確定前,不可廢止內定國小游泳池。
三、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
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本府民政局等23個一級機關及本市12區公所組織規程、桃園市
政府勞動局及法務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及訂定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組織規程
暨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龍潭區公所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東興、武漢里(村)社
區活動中心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關於黑貓中隊停機棚案,應先將文資法程序完成,安排本人及相關單位
至現場勘查,並請王副市長主持專案會議,以保留停機棚為目標,確定
保留範圍、處理順序跟調整方向。
(二)有關本市公用自行車租賃系統案:
1.請交通局及新聞處舉辦命名活動。
2.可在第二階段計畫列入桃園各大學校門口設置租賃點,並請交通局及青年事務局邀請各校學生會,召開租賃點設置需求會議。
(三)請交通局將龜山林口站、南崁站、A21站等五個轉運站 計畫另起一案,安排本人至龜山及南崁轉運站勘查,並請何煖軒董事長陪同。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一)請勞動局對外說明華潔及機師工會罷工案,並鼓勵航空相關事業簽定團
體協約。
(二)俟經濟部能源局節電計畫核定後,請經濟發展局安排本市節電計畫專案
報告。
(三)請工務局安排本人勘查路平最佳及最需改善的道路各2條,並請新聞處記
錄路平前後之影片作為宣傳。
(四)請研考會及經發局研議設置愛桃園WIFI熱點。
(五)請交通局宣傳中正路設調撥車道及春日路劃設機車專用道計畫,並請規
劃中壢區交通改善方案,讓市民看到市府在改善交通上之努力。
(六)請觀光旅遊局研議舉行桃園市第一屆熱氣球節之可行性,並可考慮在石
門水庫南苑舉辦。
(七)有關龜山區地政事務所之設置,請地政局、文化局及財政局再行研議。
玖、散會:下午3時45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15685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區政諮詢委員聘任及集會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16411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區政諮詢委員聘任及集會辦法」。
 附「桃園市區政諮詢委員聘任及集會辦法」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1640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編制表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國際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青公字第10401519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青年國際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國際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青年國際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分期付款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40129620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分期付款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分期付款處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494241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4015467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53889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補助原則」,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54067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補助原則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補助原則」,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補助原則」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分配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54179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分配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分配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分配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車站名稱訂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交捷字第10401574312號
附件:「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車站名稱訂定作業要點」1份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車站名稱訂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車站名稱訂定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40155654號
附件: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40158284號
附件: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並溯自103年12月25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401556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並溯自103年12月25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計程車諮詢及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40136654號
附件:桃園市計程車諮詢及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訂定「桃園市計程車諮詢及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計程車諮詢及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經發字第1040160016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廢止原繼續適用之「桃園縣政府財政局安全管理注意事項」,並自104年6月15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財秘字第10401582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原繼續適用之「桃園縣政府財政局安全管理注意事項」,並自104年6月15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財政局安全管理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經發字第10401600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1568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涉及賭博電子遊戲場查處作業聯繫要點」及「桃園縣政府執行違法場所斷水斷電作業要點」等二要點,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401583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涉及賭博電子遊戲場查處作業聯繫要點」及「桃園縣政府執行違法場所斷水斷電作業要點」等二要點,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旨揭二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應予廢止,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16332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標售更正清冊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更正本府前以103年11月3日府地籍字第10302699121號公告案附「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標售103年第一批價金保管款清冊」保管款字號I03110168桃園市桃園段中南小段68-1地號,應納稅賦應更正為新台幣857萬9,297元。詳見案附桃園市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標售更正清冊。
二、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游廷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6451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游廷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游廷士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40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22號
四、事務所名稱:明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18鄰海豐坡20-7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龍潭區「烏樹林里、烏林里、大平里、中興里及永興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1638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烏樹林里、烏林里、大平里、中興里及永興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04年6月15日桃市龍戶字第104000378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龍潭區「烏樹林里、烏林里、大平里、中興里及永興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許曉芳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6451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許曉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曉芳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01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23號
四、事務所名稱:永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田心里24鄰東二路22號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4250003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九條。
三、「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地價稅科
(二)聯絡人:林倩瑩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轉2373
(五)傳真:(03)3390478
(六)電子郵件:Lnd1@tytax.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4年6月23日府農動字第1040003605號裁處書)乙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400036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4年6月23日府農動字第1040003605號裁處書)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廖○○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廖○○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廖○○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平鎮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仁信
公告委託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4年度桃園市大溪區缺子段缺子小段非法棄置廢棄物場址水質監測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401471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4年度桃園市大溪區缺子段缺子小段非法棄置廢棄物場址水質監測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桃園市大溪區缺子段缺子小段非法棄置廢棄物場址地下水及地表水採樣檢驗分析。
(二)監控桃園市大溪區缺子段缺子小段非法棄置廢棄物場址水質變化。
(三)配合監控作業需求辦理簡易監測井設置作業。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4年5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黃心琦科員,電話:03-3386021分機1518。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註銷林山峰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1509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林山峰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山峰。
二、身分證字號:H10006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587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山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區民有五街123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72年3月4日建證字第1663號。
七、備註:死亡註銷。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緊急傷病救護執勤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490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緊急傷病救護執勤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緊急傷病救護執勤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490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須知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作業須知」,旨揭須知應予廢止。
二、旨揭須知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核發義消及民間救難志工慰問金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490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核發義消及民間救難志工慰問金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及災害防救團體慰問金核發要點」,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辦理指紋業務獎懲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警鑑字第10401500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辦理指紋業務獎懲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辦理指紋業務獎懲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指紋業務獎懲規定」,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緊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秘文字第10401181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緊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緊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秘字第1040151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鑑識小隊人員遴補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警鑑字第10401500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鑑識小隊人員遴補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鑑識小隊人員遴補作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鑑識小隊人員遴補作業規定」,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創新提案獎勵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研綜字第10401497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創新提案獎勵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創新提案實施計畫規定」,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去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漁港管理費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152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漁港管理費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依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分期付款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401296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分期付款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分期付款處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民眾協助監督焚化廠營運實施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1278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民眾協助監督焚化廠營運實施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前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實施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審視後,因旨揭原則已於相關法規規定,無重複規範之必要,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之原「桃園縣縣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401162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之原「桃園縣縣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個人指紋資料管理作業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警鑑字第1040153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個人指紋資料管理作業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個人指紋資料管理作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個人指紋資料管理作業規定」,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平鎮區「宋屋里、復興里、東勢里、高雙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1500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平鎮區「宋屋里、復興里、東勢里、高雙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104年6月8日桃市平戶字第104000428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平鎮區「宋屋里、復興里、東勢里、高雙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401546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1530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1505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要點」,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541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四至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分配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補助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540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補助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四至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補助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補助原則」,旨揭補助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補助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538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四至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1545141號
附件:國有更正管理表
主旨: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更正本府前以102年8月13日府地籍字第10201991001號公告案附「桃園縣地籍清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管理表」編號HC070000015大溪鎮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238地號,二次標售底價及價金總額應更正為新台幣286萬4,477元。詳見案附土地囑託登記國有更正管理表。
二、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及其利息保管款303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及建物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五、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六、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及所屬機關緊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401558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及所屬機關緊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應予廢止。
二、旨揭作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捷運車站名稱訂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交捷字第1040157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捷運車站名稱訂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車站名稱訂定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之「桃園縣水污染管制區」,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失其效力。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1516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之「桃園縣水污染管制區」,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失其效力。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原「桃園縣水污染管制區」公告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零三零三二零七三四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公告「桃園市政府水污染管制區」,原「桃園縣水污染管制區」應予廢止。
二、本公告自公告生效日起,原「桃園縣水污染管制區」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楊梅區「上田里、高榮里、高山里、員本里(第8鄰除外)、三湖里及水美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1548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區「上田里、高榮里、高山里、員本里(第8鄰除外)、三湖里及水美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104年6月9日桃市楊戶字第104000374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楊梅區「上田里、高榮里、高山里、員本里(第8鄰除外)、三湖里及水美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劃定桃園市水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151682號
附件:
主旨:劃定桃園市水污染管制區。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管制目的:為改善桃園市轄內之地面水體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管制區範圍:桃園市轄內之河川、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及各級排水路。
三、指定水體: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指定水體,指河川、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及各級排水路。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指定水體,指河川。
四、指定沿岸規定距離: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沿岸規定距離,指河川管理辦法第六條定義之河川區域或指兩堤之間水流行經或可能行經或尋常洪水達到地區內之土地。
五、本公告自公告日施行。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運用車牌辨識系統攔截圍捕查緝涉案車輛作業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警刑字第10401373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運用車牌辨識系統攔截圍捕查緝涉案車輛作業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旨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運用車牌辨識系統攔截圍捕查緝涉案車輛作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運用車牌辨識系統攔截圍捕查緝涉案車輛作業規定」應予廢止,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304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實施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旨揭實施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實施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機關(構)學校投資之其他事業或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法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須送桃園縣議會之編製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主基字第1040157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機關(構)學校投資之其他事業或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法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須送桃園縣議會之編製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機構學校投資之其他事業或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法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須送桃園市議會之編製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401582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401584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審議小組設置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處電腦機房管理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研資字第10401590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處電腦機房管理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的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劃定大堀溪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150447號
附件:
主旨:預告劃定大堀溪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環署水字第1030108612B號公告辦理。
三、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311,鍾佩穎小姐。
(四)傳真:(03)333-3878。
(五)電子郵件:00403@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理性騷擾案件作業須知」,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警婦字第10401589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理性騷擾案件作業須知」,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理性騷擾案件作業須知」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使用,經檢討後旨揭作業須知應予廢止。
二、旨揭作業須知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預算執行節約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主預字第10401559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預算執行節約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措施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預算執行節約措施」,旨揭措施應予廢止。
二、旨揭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儲備候用警備隊隊長、所長、偵查隊副隊長遴選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警人字第10401604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儲備候用警備隊隊長、所長、偵查隊副隊長遴選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儲備候用警備隊隊長、所長、偵查隊副隊長遴選作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候用警備隊隊長、所長、偵查隊副隊長遴選作業規定」,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