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1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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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7月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上午9時至9時25分)
邱副市長太三(上午9時25分至10時40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獻獎
一、呈獻第七屆「政府服務品質獎」。
(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
(二)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貳、主席致詞
一、桃園地政事務所及蘆竹區戶政事務所在為民服務上積極創新與精進,並導入友善資訊網絡功能,獲得第七屆政府服務品質獎,值得肯定。
二、請教育局與明年辦理高中職免試入學分發作業的武陵高中協商,確保分發作業嚴謹、公平及效率,避免錯誤再發生。
三、請勞動局針對青少年暑期工讀場所如賣場、加油站、娛樂場所等加強勞動檢查,維護其勞動權益。
四、請觀光旅遊局針對本市大型遊樂場所業者,進行必要的消防演練及公安檢查等稽查工作,並確認本市風景區如小烏來之危險水域注意標誌是否明顯設立。
五、請消防局在暑假期間,針對大型營業場所進行消防稽查。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青少年暑期活動與安全防護措施
邱副市長裁示:
(一)請邱副秘書長率領警察局、交通大隊、消防局及觀光旅遊局至本市等大型遊樂場所,檢視消防設施和急救動線是否符合需求。
(二)請消防局針對青少年常去的室內場所或其他人潮較多地方,加強公安消防檢查。
(三)暑假期間將開辦1,372個營隊,請警察局協助巡視,保障學生安全。
二、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2015年桃園第4屆世界聽障籃球錦標賽
邱副市長裁示:
(一)本活動是世界性的,請體育局邀請全國聽障團體、教育局邀請全國的啟聰學校、社會局廣邀全國相關團體及民眾來參加,一起共襄盛舉。
(二)因開幕日與水蜜桃之夜同日舉辦,各局處首長已安排出席水蜜桃之夜,故此活動之開幕儀式請各局處副首長出席,並請各區區長一同捧場。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邱副市長裁示:有關體育局2015年桃園鬥牛尬一夏籃球賽,請盧副秘書長協調本府組隊參賽事宜。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新聞處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邱副市長裁示:
(一)請王副市長與盧副秘書長協助工務局纜線地下化計畫。
(二)餘依研考會建議事項辦理。
捌、臨時動議
邱副市長裁示:請王副市長擔任工務局「桃園市人行陸橋及地下道存廢評估小組」召集人。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邱副市長裁示:
(一)請社會局、法務局及民政局事先規劃與準備八仙樂園粉塵爆炸事件後續處理事宜。
(二)請各局處極爭取中央部會補助經費,並請財政局每月彙整報告補助情形。
(三)各局處之會勘結果應陳府一層裁示後,方能定案。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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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6月17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下午2時至2時35分)
邱副市長太三代(下午2時35分至散會)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致詞
針對議員於總質詢期間提出之議題,請相關局處予以研議,可行者,即納入本府施政措施,不具可行性者,請向議員合理說明,以利本府及議員同步前進,並使議員了解本府工作進程。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案依都發局報告辦理,並請各局處依據都發局所提之原則予以檢討,舉例如下:
1.以生活圈模式檢討公共設施。
2.依都市計畫人口成長量及公共設施必要性檢討。
3.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服務應保持一定數量。
4.保留的公共設施用地應提出具體使用計畫及財務計畫,短期雖不開發惟長期具開發需求者,亦應一併列入保留,不可因短期不開發即貿然釋出。
5.原則採公辦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開發,地主領回可建築用地最多50%(50%公設),此即減半徵收,本府取回之土地仍應作為公共設施或社會住宅使用。
(二)就需求檢討部分,請各局處注意:並非本府短期無法開發或目前無開發需求者,即予以釋出;若長期以後仍有開發需求時,亦應一併提出,納入需求。
(三)各局處請配合都發局之預定期程辦理,並請顧問公司與各局處召開徵求意見會議,以了解相關需求。另請都發局製作一致表格,提供各局處提報,以利未來彙整,並請儘早提報內政部都委會。
(四)檢討案急迫者,應列為個案辦理,各局處如有個案變更之需求,請向都發局提出,個案檢討不受本案影響,例如:五福國小案;其他不具急迫性者,則併入本案。
(五)各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請注意如下:
1.機關用地部分:請各局處予以檢討,惟該用地不使用時,並不表示即予以釋出,例如:八德重劃區之機關用地,即便可能不蓋行政園區,亦可能將規劃作為青少年活動中心,土地已取得,不會釋出。
2.學校部分:應注意目前10年內不開發,但未來10後仍有可能產生需求,請為未來發展進行預留,學校用地之取消應十分審慎。未徵收且無能力徵收,同時長期仍無設校之可能者,方考量可否釋出。
3.公園、兒遊、停車場部分:請研議公園、兒遊可否採減半徵收之方式,一半作為公園、兒遊使用,一半作為其他公共設施使用,例如:設置停車場。
4.道路部分:特殊情況者請以專案檢討,原則儘量不變更道路。
5.就各類公設需求及因應方式,由都發局進行統籌,各局處可提出建議措施,例如:為因應人口密集地區的停車場需求,釋出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研議若一半變更為住宅區,另一半可作為停車場。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一)針對地政局報告「就航空城區段徵收配合的相關局處,請配合航空城的期程,審慎檢討編列105年預算」部分,請各局處編列明年度預算時予以注意。
(二)請各局處確實掌握法規整備的進度。
(三)就各局處重大公共工程案件,請研考會彙整年底前可辦理開工典禮者,並請一併審視本府重大公共工程推動進度是否落後。
(四)就2015年桃園亞太聽障運動會案,請列入重大議題會議討論。
伍、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請相關局處依研考會之管考建議辦理。
陸、臨時動議(無)
柒、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捌、散會:下午3時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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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6月2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邱明月
壹、主席致詞
一、延平路地下道是連結桃園車站前、後站最重要的通道,於民國50年代興建,長期以來維護管理不佳,造成環境髒亂、天花板漏水、燈光不足、牆面斑駁和地面不平等問題。市府在今年3月已經進行多次會勘,除了第一階段已先就環境清潔進行改善,未來將以設計簡約、內部明亮、排水方便、提供政令宣導空間等原則進行延平路地下道整修工程。火車站前廣場改造方案,包括延平路地下道整修、連結前後站天橋動線規劃、站前車輛動線規劃、行人風雨走廊設置、舊站售票口打通工程,也將進行整體規劃,以提供安全方便的通行空間。
二、鐵路高架化的工程期程在103年底已經延宕4年,原定106年完工的目標,早已經跳票,並非上任僅半年的新市府所造成,與新市府推動鐵路地下化的方案無關。市府分擔經費則應依據「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以自償性、增加車站數等指標,依公式核算,延宕的23億元成本要桃園市政府吸收。未來臨時火車站,可能要使用8年,一定要以一般正常車站的標準來設計,配合臨時站啟用公車轉運也有部分會移到後站發車,民眾的乘車習慣會因此有些許改變,市府將與交通部、台鐵局進行協商共同改善新舊車站交通動線,才能同意啟用桃園臨時火車站。
三、議會總質詢議題請持續列管,市府承諾議會事項如有窒礙難行之處,應向議員合理解釋並進行適當調整。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暑期工讀生勞動檢查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勞動局按照規定分類別進行檢查,也要特別針對違法濫扣工資、遲發工資、工作內容地點與契約內容不同,或剝奪休假權益等違規情況加強檢查,以確保年輕族群工讀權益。
(二)針對明確違法、故意違法或累犯的業者,請勞動局於網站設專區公告違規業者紀錄。
(三)有關勞動權益宣導工作,除提升校園巡迴宣導活動,並透過各種媒體通路加強宣導;另請教育局協助編纂「高中職勞動權益教材」,加強勞動權益教育。
(四)暑假期間,除了維護青少年的打工權益,也要特別注意打工陷阱、暑假活動安全等,請警察局持續辦理「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也請消防局在暑假期間特別針對市內水域安全加強防範。
二、報告機關: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桃園火車站前延平地下道改善工程。
主席裁示:
(一)本案請桃園區公所依規劃掌握時程儘速辦理,以完成主要通行功能為主,地下道做合理適當布置即可。
(二)為便利火車站及站前廣場管理,市府應爭取認養舊站空間,請列入與台鐵局協商項目之一。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民政局聯合奠祭請增加場次密度,並配合出殯時間。
二、經濟部長拜會本府相關議題請經濟發展局進行後續追蹤。
(一)桃林鐵路共構案,影響本府自行車道工期,請儘速與經濟部確認協調會議時間。
(二)幼獅國際青年創業村,請儘快定案進行現勘後發包,並向經濟部申請補助經費。
三、農業局各項活動請儘速辦理,並配合相關宣傳,提升活動效益。
四、公路總局武嶺橋機車專用道工程,請交通局安排協調會確認本府周邊須配合調整項目。
五、請各局處確實掌握下半年各項計畫時程,如有計畫執行率偏低情形,將影響明年度爭取預算。
六、每月召開本市重大工程會報1次,由副市長主持,確實管考各局處重大工程進度,了解進度落後原因;工務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文化局、教育局、體育局、社會局等工程數量多之局處,請局處自行管考,局處首長應確實掌握各項工程進度。
伍、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第2案:捷運綠線專案管理標及工程發包
主席裁示:請交通局掌握時效,先行辦理招標程序,俟行政院綜合規劃核備後,再行決標。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經濟部長拜會本府會議紀錄,請副秘書長協助檢視,與中央部會協商事宜,應確實列入會議紀錄中。
二、請秘書長儘速安排本府與交通部長進行業務協商會議,由府一層及交通局參與。
玖、散會:上午10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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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6月29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404602910號
修正「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
附修正「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
部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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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加氣站得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其範圍包括從事汽機車之潤滑、檢查、調整、維護或汽機車電池充電與更換服務設施。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6月30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404602950號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加氣站得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其範圍包括從事汽機車之潤滑、檢查、調整、維護或汽機車電池充電與更換服務設施。
部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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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七條。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7月03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404602940號
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七條。
附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七條
部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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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一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一條、「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六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16648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一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一條、「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六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一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一條、「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六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三條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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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七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166487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七條。
附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十七條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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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166487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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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1664873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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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166487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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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16231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附「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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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17087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
附「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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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17707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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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18228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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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18228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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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準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16397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準則」。
附「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準則」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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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40154164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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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外補評分基準表」,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4002089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外補評分基準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外補評分基準表」
局長 胡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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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資料處理費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4000470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資料處理費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資料處理費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資料處理費作業要點」
局長 蔣絜安 出國
副局長 梁正亮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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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能源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能技字第10404015571號
訂定「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
局長 林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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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164818號
附件: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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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新行字第104014070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及附表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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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秘文字第1040164971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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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職業災害緊急慰助費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勞安字第1040158969號
附件:桃園市職業災害緊急慰助費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職業災害緊急慰助費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職業災害緊急慰助費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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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169944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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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小型學校整合轉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設字第104016993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小型學校整合轉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小型學校整合轉型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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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獎勵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作業要點」,並自中國民國104年7月15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4016943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獎勵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作業要點」,並自中國民國104年7月15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獎勵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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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研資字第1040170464號
附件: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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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用)」及「桃園市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70874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用)」及「桃園市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用)」及「桃園市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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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並自104年7月1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4017124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並自104年7月1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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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集合式住宅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工字第104016979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集合式住宅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集合式住宅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集合式住宅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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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17721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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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各區公所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177798號
附件:桃園市各區公所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各區公所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各區公所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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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要點」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40174284號
附件:桃園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要點」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要點」第二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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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天然氣所添加嗅劑種類與濃度及提報主管機關備查之格式、期限」,並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6月23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40460279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天然氣所添加嗅劑種類與濃度及提報主管機關備查之格式、期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之天然氣所添加嗅劑種類與濃度及提報主管機關備查之格式、期限」。
部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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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委辦直轄市暨縣(市)政府辦理「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相關業務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7月01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4046030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委辦直轄市暨縣(市)政府辦理「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相關業務事項,
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
一、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
三、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日起委辦「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等13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相關業務如下:
(一)受理及准駁民眾申請案件。
(二)民眾申請案件之補助款項撥付及追繳等相關事宜。
(三)其他相關事項。
二、自公告日起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非屬前述委辦範圍之「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相關業務如下:
(一)審核及公告「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每桶補助費用。
(二)審核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之辦理「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業務計畫書(補助款及行政作業費)。
(三)撥付及追繳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之補助款及行政作業費等相關事宜。
(四)「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之年度查核。
(五)審核及核定「石油設施費用補助」(含用人成本每月每人補助金額)及「海陸運年度及專案補助費率(用)」。
(六)受理及准駁業者申請「石油設施費用補助」(含用人成本每月每人補助金額)及「運輸費用補助」(含灌裝成本)補助款。
(七)核定業者申請「石油設施費用補助」(含用人成本每月每人補助金額)及「運輸費用補助」(含灌裝成本)補助款之項目及金額。
(八)撥付及追繳業者申請「石油設施費用補助」(含用人成本每月每人補助金額)及「運輸費用補助」(含灌裝成本)之補助款項等相關事宜。
(九)業者申請「石油設施費用補助」(含用人成本每月每人補助金額)及「運輸費用補助」(含灌裝成本)補助款之年度查核。
(十)其他相關事項。
三、前述委任、委辦對象或事宜有變更時,本部將另行辦理公告。
部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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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增列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4016649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增列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黃嘉彬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4年5月18日起至110年5月17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
延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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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中壢區「成功里、健行里、石頭里及內定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1581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成功里、健行里、石頭里及內定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4年6月16日桃市壢戶字第104000597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中壢區「成功里、健行里、石頭里及內定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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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王巧萍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6451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王巧萍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巧萍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3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巧萍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業路一段347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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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觀音鄉公所電腦機房管理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研資字第10401639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觀音鄉公所電腦機房管理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的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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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檔案檢調注意事項」與「桃園縣政府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秘文字第10401649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檔案檢調注意事項」與「桃園縣政府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檔案檢調注意事項」與「桃園市政府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旨揭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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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新行字第10401407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裁罰基準表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旨揭裁罰基準表應予廢止。
二、旨揭裁罰基準表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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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陳登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1648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登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登光。
二、身分證字號:H1214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6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登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長富街2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405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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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寄發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繳款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消護字第10401674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繳款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第2條、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繳款單,因應受送達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公告張貼於本府公布欄並刊登公報,應受送達人得至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內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4日之繳費期限,如屆期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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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值日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477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值日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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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超額公務人員移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人字第10401671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超額公務人員移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立各級學校超額公務人員移撥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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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1683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因授權訂定旨揭辦法之國民住宅條例業廢止,旨揭辦法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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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桃園縣房屋稅徵收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1687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桃園縣房屋稅徵收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旨揭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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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1692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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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資料處理費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客文字第10401690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資料處理費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資料處理費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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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169167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4年6月24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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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國人飲酒安全,貴公司(商號)所產製或輸入酒精度超過70%之酒品,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於其瓶身或包裝上加註提醒消費者「本酒品酒精度過高,不宜直接飲用」之相關警語,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4016937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為維護國人飲酒安全,貴公司(商號)所產製或輸入酒精度超過70%之酒品,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於其瓶身或包裝上加註提醒消
費者「本酒品酒精度過高,不宜直接飲用」之相關警語,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國庫署104年6月29日台庫酒字第10403694700號函辦理。
二、按酒精度超過70%之酒品,倘直接飲用,易造成食用者之口腔等消化道脫水受傷,甚至造成急性酒精中毒等生命、健康危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三、另消費者為維護本身消費之安全,得依該法第7條第3項、第8條及第10條等規定主張其權益;本府並得依該法第33條、第36條及第37條等規定,於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可進行調查並採取相關措施或必要之處置。爰為維護消費者之健康安全,善盡企業責任,敬請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辦理。
四、檢送104年6月17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條文乙份,併請參考。
正本:本市各酒類製造業及進口業者
副本: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市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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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1694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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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401694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獎勵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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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觀音區「富源里、富林里、崙坪里、樹林里、藍埔里、廣福里、大同里、坑尾里、廣興里、保生里、金湖里、保障里、上大里、武威里、草漯里、新坡里及觀音里」等17里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7月13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1714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富源里、富林里、崙坪里、樹林里、藍埔里、廣福里、大同里、坑尾里、廣興里、保生里、金湖里、保障里、上大里、武威里、草漯里、新坡里及觀音里」等17里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7月13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04年6月26日桃市觀戶字第10400035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觀音區「富源里、富林里、崙坪里、樹林里、藍埔里、廣福里、大同里、坑尾里、廣興里、保生里、金湖里、保障里、上大里、武威里、草漯里、新坡里及觀音里」等17里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7月13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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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及「桃園縣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708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及「桃園縣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五點第一項、第六點及第九點規定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暨內政部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台內地字第一○四一三○○六七二三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明細表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用)」及「桃園市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旨揭明細表應予廢止。
二、旨揭明細表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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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研資字第10401704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民卡管理
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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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4年度柴油車排放黑煙污染防制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401699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4年度柴油車排放黑煙污染防制計畫」。
依據: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目測判煙、不定期檢測或檢查,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二)油品抽驗業務及非法油品查緝業務。
(三)推動空氣品質淨區柴油車管制及相關監控設備操作維護業務。
(四)移動污染源管制策略擬定及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五)移動污染源資料庫之建立、維護、更新作業。
(六)配合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七)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4年7月2日起至105年7月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吳秀瑛,電話:(03)3386021分機1231。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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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蔡坤志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7374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蔡坤志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蔡坤志
二、證書字號:(96)台內地登字第0257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市地字第001996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6樓之1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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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紀錄。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40175094號
附件:104年6月16日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紀錄一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紀錄。
公告事項:104年6月16日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紀錄(如附件)。
市長 鄭文燦
本案附件請至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網站(http://animal.tycg.gov.tw/index.jsp)
首頁>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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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401448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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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401497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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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職業災害緊急慰助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勞安字第10401727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職業災害緊急慰助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原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職業災害緊急慰助費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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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1723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程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罰鍰裁處及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旨揭程序應予廢止。
二、旨揭程序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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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753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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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753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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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低碳綠生活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75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低碳綠生活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配合四省專案執行及成效考核計畫要點」,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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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秘文字第10401726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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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懲戒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479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懲戒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懲戒處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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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市殯葬管理所使用規費減免案核處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1772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市殯葬管理所使用規費減免案核處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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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1770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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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外補評分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17528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外補評分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表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外補評分基準表」,旨揭基準表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表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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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及後續採購處理原則」、「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資訊業務委外注意事項」、「桃園縣平鎮市公所AcerAO753筆記型電腦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研資字第10401775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及後續採購處理原則」、「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資訊業務委外注意事項」、「桃園縣平鎮市公所AcerAO753筆記型電腦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的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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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陳漢儒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1772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漢儒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漢儒。
二、身分證字號:H1220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06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漢儒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國豐六街132巷1號。
六、建築師證書:104年4月1日建證字第6750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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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童恒松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1772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童恒松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童恒松。
二、身分證字號:H1200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07號。
四、事務所名稱:童恒松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64號。
六、建築師證書:87年12月建證字第4093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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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周彥汝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7864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周彥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周彥汝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036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19號
四、事務所名稱:吉興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武漢路25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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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資字第10401797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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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401797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103年12月25日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函公告繼續適用,惟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已明確範定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及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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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人事處檔案保管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秘字第10401586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人事處檔案保管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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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人事處檔案庫房安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秘字第10401586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人事處檔案庫房安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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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楊梅市樹葬實施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1785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楊梅市樹葬實施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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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人事處檔案檢調作業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秘字第104015868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人事處檔案檢調作業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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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要點」,並自104年7月9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401541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要點」,並自104年7月9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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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第三類公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秘文字第10401368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第三類公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電子公布欄作業規定」,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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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平鎮市南勢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公墓墓園及納骨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楊梅市公墓及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大溪鎮公墓暨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蘆竹市公墓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蘆竹市第十八公墓公園化墓園暨納骨堂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龜山鄉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新屋鄉公墓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大園鄉喪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龍潭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公墓墓園及納骨堂收費標準」、「蘆竹市十八公墓回饋金補助坑子村之回饋金管理暨運用辦法」、「蘆竹市十八公墓回饋金補助山腳村之回饋金管理暨運用辦法」、「蘆竹市十八公墓回饋金補助山鼻村之回饋金管理暨運用辦法」及「蘆竹市十八公墓及納骨塔村里回饋金管理暨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1822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平鎮市南勢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公墓墓園及納骨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楊梅市公墓及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大溪鎮公墓暨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蘆竹市公墓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蘆竹市第十八公墓公園化墓園暨納骨堂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龜山鄉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新屋鄉公墓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大園鄉喪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龍潭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公墓墓園及納骨堂收費標準」、「蘆竹市十八公墓回饋金補助坑子村之回饋金管理暨運用辦法」、「蘆竹市十八公墓回饋金補助山腳村之回饋金管理暨運用辦法」、「蘆竹市十八公墓回饋金補助山鼻村之回饋金管理暨運用辦法」及「蘆竹市十八公墓及納骨塔村里回饋金管理暨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旨揭自治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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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吉盛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8049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吉盛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吉盛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098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24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152號10樓之9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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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訂定桃園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042005517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訂定桃園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
一、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
二、桃園市一○四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房屋標準單價表。(如附件一)
二、桃園市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如附件二)
三、桃園市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如附件三)
四、桃園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如附件四)
五、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如附件五)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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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桃園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房屋位置所在地段等級表、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桃園縣加油站地下油槽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桃園縣充膜造房屋現值評價方式」及「桃園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0420055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桃園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房屋位置所在地段等級表、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桃園縣加油站地下油槽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桃園縣充氣膜造房屋現值評價方式」及「桃園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房屋標準單價表」、「桃園市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桃園市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及「桃園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旨揭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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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40156496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二)聯絡人:程以勝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320
(五)傳真:(03)3370885
(六)電子郵件:tyh0209c@tychb.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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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細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43500713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一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細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娛樂稅法第十七條。
三、「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細則」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聯絡人:潘映閩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轉2472
(五)傳真:03-3365341
(六)電子郵件:con218@tytax.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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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40004135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獸醫師法第17條第3項。
三、「桃園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規則-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二)聯絡人:薛人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
(四)電話:03-3326742分機11
(五)傳真:03-3314946
(六)電子郵件:adb103000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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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制定「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43500738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娛樂稅法第六條。
三、「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聯絡人:陳維民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轉2475
(五)傳真:03-3365341
(六)電子郵件:con213@tytax.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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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查扣第三級毒品沒入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4004304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查扣第三級毒品沒入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二、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公告事項:本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4年6月6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182號6樓「世紀帝國KTV」第607號包廂,查獲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4.03公克)及摻有愷他命之捲菸、施用器具塑膠盤、卡片各1枝(個、張)等物,惟未查獲毒品持有人,本局依法沒入並銷燬。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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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042號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042號
【裁判字號】104,鑑,13042
【裁判日期】1040515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全文】
被付懲戒人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甲○○降壹級改敘。
事實
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前於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服務期間,在104年2月
23日上午7時許(非值勤時間)酒後駕車肇事自傷,經獲報員警測得渠呼氣酒
精濃度值達0.50MG/L,經訊後以涉嫌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偵辦。
二、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要點第6點及其附表規定,杜員前述於非值勤時間酒
後駕車且酒測值達0.50MG/L之行為,屬該表所列情節嚴重情形,應比照服勤
時間之處分規定,即時移付懲戒。
三、審酌本案杜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
移付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本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4年2月26日園警分刑字第104000401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2.本府警察局104年2月23日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
書,已於104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
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前於桃園縣政府(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警察局大
園分局服務期間,自104年2月23日凌晨2時30分起至同日上午6時止,在桃園
市○○區○○○路某店家飲用威士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上午6時30分,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7時20分,行經桃園市○○區○○路○段忠愛幹174
號電線桿前時,因不勝酒力自行撞擊上開電線桿而受傷,經緊急送桃園市中
壢區壢新醫院救治,並於同日上午9時48分,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0毫克。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上揭事實,業據被付
懲戒人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
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付懲戒人犯行
堪以認定。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之公共危險罪,乃法定
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查被付懲戒人
犯後坦白犯行,態度良好,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爰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
4819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被付懲戒人應自緩起訴處分
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萬5,000元。
三、以上事實,有上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4819號緩起
訴處分書、桃園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並未
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
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
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高秀真
委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 0 4 年5 月1 8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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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1798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5月20日至104年6月23日,批號Y1040602共84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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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049號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049號
【裁判字號】104,鑑,13049
【裁判日期】1040529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全文】
被付懲戒人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甲○○降貳級改敘。
事實
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前於98年11月18日晚間8時許(非值勤時間),酒後駕車肇事
自傷;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渠涉犯公共危險罪偵辦,復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有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於104年1
月13日確定,並在同年3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審酌本案易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
移付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228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
(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四)臺灣高等法院104年1月22日院欽刑民103交上易471字第1040101394號函。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
書,已於104年5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
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巡佐,前於擔任該分局百吉
派出所所長期間之98年11月18日勤餘晚間,在桃園市○○區(即改制前之桃園
縣○○鎮)某處飲用酒類飲料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
晚間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返回桃園市復興區百吉派出所,
迨晚間8時45分許,行經大溪區二層上坡處,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
精成分影響而降低,致失控撞及路旁水溝及電線桿,而受有腦震盪、下頷體
骨折、胸壁挫傷、左股骨頸及股骨頭之無菌性骨壞死、左上臂挫傷等傷害,
經警乙○○據報到場處理,將其送至國軍桃園總醫院救治。詎被付懲戒人竟
向陳員請託,致其未依處理交通事故正常程序及相關規定,製作刑法第185
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肇事者筆錄等相關資料,致本件無被付懲戒人之抽血或呼氣酒
精濃度數值可供判斷。嗣經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舉,而循線查悉
上情。案經該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288號),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以103年度交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付
懲戒人無罪。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71
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論以被付懲戒人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於104年1月13日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上開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2288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一、二審法院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1月
22日院欽刑民103交上易471字第1040101394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
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
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
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
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高秀真
委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 0 4 年6 月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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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016號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016號
【裁判字號】104,鑑,13016
【裁判日期】1040410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全文】
被付懲戒人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甲○○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楊梅鎮(已改制為楊梅區)公
所技士,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桃園縣楊梅鎮在79年間舊有垃圾場使
用已達飽和,經鎮公所公開徵求垃圾場,而尋得轄內頭湖段、下陰影窩段兩
處土地以為垃圾場用地,且由該鎮公所陳報本府環保處同意二地可為垃圾用
地。80年3月1日該鎮代表會主席乙○○等7人組成購地委員,與頭湖段、下陰
影窩段地主討論購地事宜,並獲地主等人出具同意書,惟因居民反對,致使
垃圾場購地案遭致保留。因楊梅鎮垃圾問題愈演愈烈,垃圾場購地有厚利可
圖。改制前桃園縣政府誤信楊梅鎮公所已通過購地案而准予核備。被付懲戒
人係該鎮公所民政課技士,辦理第五公墓公園化興建納骨塔工程,與丙○○
等人涉嫌收受回扣,監工不實,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8
條、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9959號、第9960號、第9965
號、第10093號、第10227號、第11097號、第11934號、第12303號、第12347
號檢察官起訴書影本。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一、按臺灣省政府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意旨略以:申辯人為桃園縣楊梅鎮公所民
政課技士,辦理第五公墓公園化興建納骨塔工程,與丙○○等人涉嫌收取回
扣、監工不實云云為據,而將申辯人移請審議。
二、臺灣省政府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所認定事
實為依據,惟檢察官就此項事實並未積極查證,僅憑丁○○簡略之指訴即推
斷申辯人收受回扣,其認定顯有未洽,經查:
(一)丁○○曾稱其簽發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楊梅分行82年7月3日期、票號
00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支票乙紙,係由丁○○之妻戊
○○交予己○○,彭即刻背書提領現金,帶至鎮公所對面三和商店交給
等候之庚○○,由庚○○與辛○○、丙○○、申辯人朋分,其餘未付之
回扣則由己○○向丁○○陸續索取云云。惟查己○○固然承認有收到
100萬元,但並未供稱有將100萬元分給申辯人等人,庚○○、辛○○、
丙○○亦否認有收取回扣,則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申辯人有收取回扣。
(二)有關丁○○行賄之供述,不過於83年10月4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有
的,是透過己○○向公所鎮長、秘書、承辦人員打點,我共給他150萬
元,己○○如何去分配我就不知道…」(參桃園地檢署83年偵字第9959
號偵卷第10頁)。又按丁○○所供出之公所鎮長、秘書固為可得確定之
人,但承辦人員究指何人則不明確,況且己○○已明白供稱申辯人未收
到錢,是若以丁○○有瑕疵之供詞,遽指申辯人有收取回扣,其認定顯
有錯誤。
(三)又查癸○○於83年9月24日檢訊時供稱:「丁○○之弟弟壬○○9月6日去
找伊,告訴伊工程簽約時即扣掉200萬元,後來還要900萬元,工程完再
付450萬元」(參同偵卷第6頁),如其所供為真,則工程回扣款高達1550
萬元,與丁○○所供150萬元賄款顯不符合,則實情究竟如何?況癸
○○於83年9月24日檢訊時另供稱分配多少錢的事,壬○○的姪女(即丁
○○的女兒子○○)知道,她作的帳清清楚楚云云。惟據子○○於83年9
月29日調查局訊問時供稱:「並未致贈相關人員金錢」(參同偵卷第16
頁),由此足證丁○○所為由庚○○與辛○○、丙○○、申辯人朋分現
金之供詞顯不實在,亦足認申辯人確無收取回扣之行為
(四)申辯人對丁○○所簽發之支票完全不知情,沒有任何人曾向申辯人提及
有關支票之事,申辯人亦未曾向任何人收取任何回扣,故僅憑己○○承
認有收到100萬元,但未承認曾將100萬元分給申辯人之證詞,無以憑斷
申辯人曾收取任何回扣或圖利他人。
三、有關臺灣省政府認申辯人監工不實部分:
(一)按本件納骨塔工程坐落位置偏僻,且位於墓地內,四周又無其他建物,
並無設置安全圍籬之必要,加以施工單位改採邊坡開挖法,土石不易崩
塌,故亦無施作鋼軌樁,鋼支撐之必要。估驗單計價單上仍列有上開實
際未施作項目,純係為應付日後有心人士以公共工程竟未施作安全設施
相責難時以為防衛之證據所需要。者,鋼軌樁、鋼支撐等施工項目為安
全結構措施,由於施工單位經建築師同意改採邊坡開挖法,且施工地點
位在公墓內,無毗鄰建築物,故無施工安全防護結構之必要。然為避免
施工期間發生意外,致生責任歸屬問題,故暫予證明,迨施工完畢驗
收後,給付尾款時,再予全部扣除未施工項目款項。況且本件工程尾款
720餘萬元尚未發放給○○公司,鎮公所於支付尾款時仍會將之扣除,
並依實際施作之項目支付款項。是申辯人並無監工不實之行為。
(二)丁○○因不諳如何製作估驗計價單,所以最先送件的估驗計價單遭申辯
人退件數次,後來是秘書丙○○勸解協調要申辯人幫忙丁○○製作估驗
計價單,申辯人才基於人情幫助丑○○製作底稿,至於丑○○妻戊○○
贈送申辯人妻子之3萬5,000元,純係基於人情習俗,感謝申辯人義務幫
忙所為之饋贈,自非所謂之賄款。
四、至於有關本件工程之招標,審標及工程設計、監造酬金等相關事宜,均有專
人負責辦理,顯非申辯人所得決定,是申辯人自無以此有要求給付回扣之可能。
五、按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
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
審議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議決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2項定有明文。核申辯人並無
收取回扣、監工不實之行為,已如前述,而臺灣省政府未審酌上情,遽以桃
園地檢署起訴書,即認申辯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情事,顯有
違誤。況本案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1674號審理中。是申辯
人僅係涉案,並非獲有罪判決確定,即申辯人之行 為是否成立犯罪, 猶有
可議,故爰依上開法條規定,敬請貴會於本案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
序,並將臺灣省政府所為申辯人停職之處分,予以撤銷,以維權益。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甲○○於82年間,擔任改制前桃園縣楊梅鎮(現已改制為桃園市
楊梅區)公所(下仍稱楊梅鎮公所)民政課技士。於承辦該公所「第五公墓公園
化納骨堂工程」(下稱納骨堂工程)過程中,私下受承包該工程之○○土木包
工業負責人丁○○(同案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已經判刑確定)委
託,代為製作丁○○因承包該工程於其業務上應作成之估驗計價單,每次報
酬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詎其明知丁○○未施作合約第45項「鋼支撐」、
第46項「鋼軌樁」、第47項「襯木板塞縫」及第52項「安全圍籬」等工項,
竟與丁○○、負責監造該工程之寅○○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卯○○(同案犯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也已經判刑確定)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82年8月間至83年4月間,在楊梅鎮公所內,連續4次
將上述省略未施作之工程項目虛列於估驗計價單內(其中安全圍籬部分,於第
1次估驗計價單內虛列已施作20%、第4次估驗計價單內虛列已施作20%、第5
次估驗計價內虛列已施作60%,另鋼支撐、鋼軌樁、襯木板塞縫部分,於第2
次估驗計價單內虛列已施作100%),再由丁○○先後送交卯○○蓋章簽認,
表所計價款及完成比率已核對無訛,而登載不實事項於該等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復將該等不實之估驗計價單送由被付懲戒人審核。被付懲戒人明知上
情,仍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其職務上所掌之該等估
驗計價單上蓋章簽認,表示所計價款及完成比率已核對無訛之意,再呈由不
知情之民政課課長、主計室、秘書及鎮長分別審核批示而行使之,均足以生
損害於楊梅鎮公所對於工程估驗計價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判決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
126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所犯2罪
間具有方法結果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
連續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處斷。乃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決:「甲
○○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檢察官不服判決
而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104年3月12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672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在案。
三、以上事實,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83年度偵字第9959號、第9960號、第9965
號、第10093號、第10227號、第11097號、第11934號、第12303號、第12347
號起訴書、桃園地院83年度訴字第167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
上更(四)字第126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72號刑事判決影本
等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否認有違失行為,辯稱:本件骨堂工程坐
落於墓地內,四周又無其他建物,並無設置安全圍籬之必要,亦無施作鋼軌
樁、鋼支撐之必要。估驗單計價單上仍列有上開實際未施作項目,純係為應
付日後有心人士以公共工程竟施作安全設施等相責難,致生責任歸屬問題。
故暫予證明,迨施工完畢驗收後,給付尾款時,再予全部扣除未施工項目款
項云云。查所辯為刑事判決所不採,按估驗計價單乃承包商施作工程後,依
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向業主請領工程款之憑據,若內容不實,將影響業主核
給款項與否及金額多寡,而足以生損害於業主之權益。縱嗣後完工驗收時將
該等項目之款項扣除,在客觀上仍足以生損害於楊 梅鎮公所對於該工程估驗
計價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申辯藉詞日後便於舉證及如此方與工程
預算書相符云云,顯屬卸責之詞,要無足採。其違失之事證,已臻明確。核
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
旨。爰依其違失情節,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等一切情狀,議
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移送意旨另依起訴書所載以:被付懲戒人係楊梅鎮公所民政課技士,辦理納
骨堂工程,涉嫌收受回扣,監工不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
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
之洩密罪嫌,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此部分也有違失行為等語。經查此
部分檢察官起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26號刑事判
決認本應為無罪判決,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
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
104年3月12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67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已如
前述。被付懲戒人此部分既不構成犯罪,即無違失行為,自不併受懲戒。據
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情事,應受懲
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高秀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 0 4 年4 月1 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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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及「桃園縣中壢市公有殯葬設施設備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1822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及「桃園縣中壢市公有殯葬設施設備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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