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1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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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7月2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上午9時至9時25分)
邱副市長太三(上午9時25分至散會)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頒獎
表揚桃園宗教團體義助「八仙粉塵氣爆事件」。
-主辦機關:民政局
貳、主席致詞
本市於6月27日晚間接到八仙意外的通知,便調集所有可以調度之救護車輛, 並啟動大量傷患後送機制,全力支援八仙意外救護工作。
本市的宗教團體愛心不落人後,中壢仁海宮、桃園慈護宮、壽山巖觀音寺、 桃園景福宮及中壢慈惠堂分別捐贈新台幣100萬元,蘆竹五福宮捐贈新台幣50萬元,桃園蓮華寺捐贈新台幣20萬元,蘆竹德林寺捐贈新台幣10萬元,中華玄門總會辦理八仙意外事件祈福法會。本人也捐出一個月薪水,這些款項都捐贈至新北市專戶,能讓傷患得以獲得良好的照護。
八仙意外傷患中有65人設籍本市,其中4人為本府員工子女,社會局結合各局處資源,投入關懷及照護工作,本府亦組織專案小組給予協助,期望傷患及家屬 早日度過難關。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邱副市長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市民卡發卡及優惠專案報告
邱副市長裁示:
(一)請經發局協助拓展特約商店優惠,為市民卡的服務再加值。
(二)請相關局處預先做好發卡的準備,讓市民得以最便利的方式,如期領取市民卡。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75-522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捌、臨時動議
邱副市長裁示:機關內同仁若被檢舉或被檢調偵查,請各局處首長主動詢問同仁是否需要並提供法律上的協助,同時亦需了解檢調癥結點,並向秘書長或一層做匯報。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邱副市長裁示:關於文化局舉辦的2015桃園夏日親子藝術節活動,請教育局透過國中、國小學校及家長會宣傳,請社會局邀請弱勢團體觀賞,並事先告知文化局保留位置。
拾、散會:上午10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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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7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上午10時25分至11時)
王副市長明德(上午9時至10時25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獎
表揚桃園市「104年度孝行楷模」。
貳、王副市長明德致詞
首先,恭喜11位獲得桃園市104年度「孝行獎」殊榮的先生女士,各位都是由 各區公所初選推薦,教育局組成訪視小組實地訪查,最後經過遴選會議提報入選 桃園市孝行楷模,你們的孝行是社會大眾學習的模範,也是支撐轉動美麗臺灣的 能量來源。
辦理這項活動的目的希望透過各界推舉孝悌楷模代表,透過獎勵表揚方式, 闡揚孝道孝行,重視家庭倫理,促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
有一句話說「孝貴實行」,就是告訴我們,「孝」最重要的是「孝心」要實 行、要進行,一個關懷的眼神,一個親切的笑容;多對家人說好話、說讚美的話;與家人彼此分享心情故事,幫忙做家事,認真讀書…等,就會讓父母親開心不已,家庭呈現一片祥和,家和萬事興。
再次恭喜今天在座的獲獎者,你們都是孝悌楷模,也希望能借各位的力量將孝悌發揚光大,讓社會充滿愛與祥和!最後祝福各位,親慈子孝、家庭幸福美滿!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2015桃園北橫旅遊節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本案係7月份規劃辦理之系列主題活動,8月後仍將持續辦理常態活動,請於宣傳時一併說明清楚。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明日學校計畫專案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善用資通訊技術可改善城鄉落差,至於城鄉差距地區數位軟硬體及師資等,可再加強;另本市明日學校推廣狀況成效佳,將可成為數位學習示範城市,提供其他縣市觀摩學習。
(二)期許各局處能善加運用ICT技術處理日常業務,以提升效率,故各局處應具有1-2位精通ICT資訊技術人員。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關於地政局辦理本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業務,請都市發展局協助提供人口總量等補充說明。
(二)教育部通知108年全國運動會由本市承辦,此為重大挑戰,請體育局多用心。
(三)本市首次發行以「客家」為主題的刊物─《桃園客家》,內容深入介紹客家文化各面向,非常值得閱讀,請同仁多加推薦。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檢陳「103年度桃園縣12鄉(鎮、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彙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龍潭區龍潭國民小學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行政大樓、西棟及東二棟校舍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公用自行車租賃系統採民間建置營運模式」案,評選委員遴選名單已核准,請儘速召開後續會議。
(二)請列管案件主辦機關,依列管進度於期限內完成。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日前研考會表列約百項市長政策,行文請各局處填覆辦理情形,惟所列政策項目,大約半數為獲取自網路、報紙及去年選舉期間資料等,且多有失真,如本人巡視桃園火車站時,曾說桃園火車站不要東南亞化,竟列為發展火車站東南亞 商圈;又如商圈應設停車場、充實消防設備等是基本概念卻列為列管項目,列管角度有誤,此外尚有列管各區政策比例輕重失衡、未列管各區核心政策等情形; 此項管考,勿淪為科員間的模擬對話,本案請即停止。
本人於就任時強調,選舉政見若可行即納入政策,若不可行則調整,因政見涉及各機關業務職權,須權衡處理;本人重要施政理念及政見,已落實於各機關業務工作中,各機關建立短中長期施政計畫以執行,並於本府召開之市政會議及重大議題會議確認,故請研考會日後列管各機關施政計畫即可,未來如須檢討選舉政見與政策執行落實度,將再另行專案檢討。
拾、散會:上午11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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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7月1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上午9時至10時)
王副市長明德代(上午10時至散會)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表揚桃園市「104年度特優里長」。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主席致詞:
各位特優里長對地方的付出及努力在今日得到了肯定,感謝各位對鄉親的貢獻及服務。
里長是市政的第一線,了解民意也反映民意,讓里長能充分為民服務是本府施政目標之一。而市政宣導亦需里長的協助,未來本府民政局的跨區服務項目手冊將透過里鄰長系統,確實發送至每一戶市民手中。並請本府各局處多加採納里長反映的意見,讓市政更能落實到基層。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樂活重陽季系列活動計畫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樂活重陽季」活動名稱頗佳,若仍需改名,可更改為「樂活桃園重陽歡喜」,本案依社會局之計畫辦理。
(二)老人代表了經驗及智慧,本府期能讓老人樂在退休,本市老人不僅有最優的老人福利,敬老活動也十分豐富多元。重陽活動除表達敬老、尊老之意,更提供退休老人多采多姿的休閒活動。
(三)本案若欲加入合法的健康麻將活動,亦可予以研議;另本案規劃請納入考量性別、族群及城鄉的差異。
(四)請社會局及民政局了解各區辦理的敬老活動情形,並請民政局了解社區自行舉辦的活動,勞動局及人事處亦可分別舉辦退休勞工、公務人員及警察的相關活動。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下(105)年度預算編列在即,區公所與各局處相關建設計畫應予整合,例如:預算究竟應編在公所工務課,抑或編在本府相關局處,本人將擇期召開會議研商。
(二)就中央補助部分,請本府各局處積極爭取。
(三)就建立政府資料開放平台部分,請研考會分年分期規劃,並請就所提報「建議熱門資料開放項目列表」之各項資料,即予著手進行開放,各局處若有執行困難之項目,該局處應說明其理由。
(四)本市果菜市場公司的用地需求,請列出條件,以利相關局處提供協助。
(五)本府各項出版品期能提供12樓外賓於等候時翻閱,請研考會協助辦理。
(六)請本府各局處加強政策行銷,讓市民能夠對本府的努力有感。
(七)Line的使用應注意資訊安全,敏感性或機密性業務應更謹慎使用,請研考會研議是否加採Juiker作為雙軌併用。
(八)機關業務報告之書面資料,內容應就重點事項報告即可,附件不宜過多,例如:體育局本次附件過厚。
(九)就八仙塵燃案本市傷患之後續照顧問題,請衛生局及社會局予以研議,並請與新北市政府建立長期聯繫窗口,以利協助本市傷患。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4條、第14條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相關局處依研考會之管考建議辦理。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各機關業務報告之資料,下次請將本府所屬3家公司加入。
二、復興區區長業已補選完畢,為使新任區長迅速熟悉相關業務,於新區長就任前,安排1次民政局業務報告,請新區長參加,並使新區長了解各局處於復興區推動的業務及施政狀況,請民政局協助整合資料,並請秘書長協調安排,新區長可提出相關需求,各相關局處若有需向新任區長說明的事項,亦可一併參加會議。
三、警察局近日掃黑有功,查緝出為數不少的非法槍枝,對維護本市治安,貢獻卓著,感謝警察同仁的辛勞及付出。
玖、散會: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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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第三條。 |
經濟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7月22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404603280號
修正「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第三條
部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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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174980號
附件:如文
制定「桃園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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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183038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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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182507號
附件:如文
制定「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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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190216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附「桃園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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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府法綜字第一○四○○五七三二六號令之「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192743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府法綜字第一○四○○五七三二六號令之「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
附「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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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19265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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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19320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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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192982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附「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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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研資字第10401807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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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委託調解勞資爭議民間團體會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4018288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委託調解勞資爭議民間團體會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委託調解勞資爭議民間團體會務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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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40089692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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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公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體設字第1040194200號
附件:桃園市公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公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
附「桃園市公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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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最大建築面積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4015747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最大建築面積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最大建築面積基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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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4015827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之1條約定書審查基準
訂定「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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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970741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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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981861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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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981961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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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蘆竹區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補助暫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202641號
附件:桃園市蘆竹區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補助暫行要點
訂定「桃園市蘆竹區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補助暫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蘆竹區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補助暫行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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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眷村文化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發字第104001052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眷村文化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即日起生效。
局長 邱莊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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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地震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1944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地震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重大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規範」,旨揭作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作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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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網站維護計畫」、「桃園市公所全球資訊網資料定期更新作業要點」、「桃園縣平鎮市公所官方入口網訊息發佈審核原則」及「桃園縣觀音鄉公所網站維護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研資字第10401908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網站維護計畫」、「桃園市公所全球資訊網資料定期更新作業要點」、「桃園縣平鎮市公所官方入口網訊息發佈審核原則」及「桃園縣觀音鄉公所網站維護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要點及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網站評核計畫」,旨揭計畫、要點及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要點及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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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警秘字第10401924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實施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實施要點」,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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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政府汰舊二行程機車及新購低污染車輛設施補助實施要點」。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4019136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汰舊二行程機車及新購低污染車輛設施補助實施要點」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汰舊二行程機車及新購低污染車輛設施補助實施要點」。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7月20日署環空字第1040057061號令訂定「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桃園市政府汰舊二行程機車及新購低污染車輛設施補助實施要點」(要點全文如附件)。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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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桃園區南埔里「溫州街52巷(不含12弄)」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7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1919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南埔里「溫州街52巷(不含12弄)」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7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4年7月22日桃市桃戶字第104000832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桃園區南埔里「溫州街52巷(不含12弄)」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7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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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園區「溪海里、和平里、海口里、南港里、北港里、沙崙里、大海里、埔心里、五權里、圳頭里、內海里、橫峰里及田心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畫,自民國104年8月12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1944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溪海里、和平里、海口里、南港里、北港里、沙崙里、大海里、埔心里、五權里、圳頭里、內海里、橫峰里及田心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畫,自民國104年8月12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4年7月21日桃市園戶字第104000322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大園區溪海里、和平里、海口里、南港里、北港里、沙崙里、大海里、埔心里、五權里、圳頭里、內海里、橫峰里及田心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12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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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郭定宇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9582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郭定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郭定宇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182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27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定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龍慈路231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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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最大建築面積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7月27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401574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最大建築面積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7月27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最大建築面積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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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1465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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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4250004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住宅法第二十條。
三、「桃園市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地價稅科
(二)聯絡人:林倩瑩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轉2373
(五)傳真:(03)3390478
(六)電子郵件:Lnd1@tytax.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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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楊梅道東堂玉明屋」為本市市定古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40189953號
附件: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指定「楊梅道東堂玉明屋」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3、4條規定。
二、桃園市104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楊梅道東堂玉明屋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瑞原里18鄰上陰影窩105號(楊新路三段1巷36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詳如圖示):
(一)古蹟本體:一堂七橫屋。
(二)古蹟指定範圍:一堂七橫屋及周圍刺竹林。
(三)古蹟定著土地範圍:桃園市楊梅區瑞上段73、76、79、101、104、105、112、113、115、117、120、127等12筆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1)鄭氏家族為楊梅地區重要開墾者,堂號皆稱道東。玉明屋為早期楊梅開拓者鄭大模派下大房第五世子孫鄭玉明所建,見證家族分房發展之歷史。
(2)建物融合傳統閩南風格,具有華麗精美之木作裝飾及交趾陶、石雕、剪黏、彩繪泥塑等,又有西洋式列柱、馬約利卡磁磚,反映1910年代的工法技術。
(3)左右橫屋簷廊各有一組磚造九拱圈立面,充分展現近代建築風格之影響。
2.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鄭氏家族於楊梅地區之政治、經濟均位居重要地位,見證楊梅地區墾拓歷史發展。
3.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建築興建於昭和年間,融合中西風格,充分表現該時代之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
4.具稀少性,不易在現者:建物座西北朝東南,屋前有水池,屋後有刺竹圍籬,一堂七橫屋建築格局完整,規模龐大,為少有之客家建築,不易再現。
(二)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3、4款規定。
六、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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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9707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四至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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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次公告受理104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401888531號
附件:附圖、申請書表範本、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主旨:第三次公告受理104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依據: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104年9月30日止。
二、計畫補助額度:總經費新台幣2000萬元整。
三、受理申請期間:同公告日期,收件截止後辦理審查,審查時間另定之。
四、申請規模:依據「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件1)第6條規定辦理。
五、補助地區:
(一)都市計畫書載明實施整建維護之地區。
(二)依法劃定之保存區或指定之歷史建築、街區之整建及維護者。
(三)經本府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
(四)經本府公告之整建維護策略地區。(詳公告事項六)
(五)其他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採整建、維護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單元或區段。
六、104年度整建維護策略地區:本府100年公告實施之「老街溪兩側更新地區」及中壢區新明路、民權路、中央西路、義民路圍成之街廓、101年公告實施之「桃園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中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內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及「大溪老街保存區」。(附件2)
七、申請資格:
(一)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及第14條規定之實施者。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八、申請補助項目:詳「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表。
九、補助額度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
(一)每案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位於本府公告為整建維護策略地區,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
(二)每案補助額度均不得逾新臺幣1,000萬元。
十、申請應檢附書件:
(一)申請資料檢核表。(附件3)
(二)申請函。(附件4)
(三)計畫說明書,視整合情形繳交其中一項:
1.補助計畫書(附件5):依據「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第7條之1規定之項目擬定。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四)附件冊。(詳見附件3:申請資料檢核表)
(五)格式:
1.補助計畫書: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並應依據本公告規定之格式撰寫。(詳附件5)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以A3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
(六)份數:需檢附申請計畫書1式3份,光碟3份黏貼於補助計畫書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封底內頁(所有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文件內容、簡報檔應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申請書檔案為Word格式,附件檔案資料為pdf格式,簡報檔案為powerpoint格式(簡報範本詳見附件6)
十一、申請流程:詳附件7
十二、受理及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十三、相關事項:
(一)申請文件經審核不符規定或審核結果需修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檢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經檢查執行進度落後者,應檢討落後原因,提出改善措施,並通知執行機關。執行進度落後情形嚴重,經執行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執行機關得中止補助;經執行機關核定中止補助者,不得要求撥付該階段補助經費。
(三)其餘事項依「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及「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四)相關申請及說明文件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goo.g1/1nfMgf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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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9818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四至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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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配合辦理機場捷運A7站地區第一期區段徵收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9819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配合辦理機場捷運A7站地區第一期區段徵收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四至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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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石○○(案件列管編號:10220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4004940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石○○(案件列管編號:10220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石○○於101年9月27日在桃園市平鎮區○○路二段32號2樓之7,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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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林○○(案件列管編號:102211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4004973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案件列管編號:102211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於101年10月31日在桃園市中壢區○○○路二段459之5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出國
副局長 劉興脩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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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400506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吳○○於104年5月26日在桃園市中壢區○○路217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因此人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王繕逢)。
局長 黎文明 出國
副局長 劉興脩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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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繳函(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04年7月29日桃動五字第1040004289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400043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催繳函(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04年7月29日桃動五字第1040004289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廖○○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廖○○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廖○○君迄今仍未繳款,特依法發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廖○○君)地址遷徒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平鎮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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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桃園市平鎮區鎮安段317地號等9筆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1424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平鎮區鎮安段317地號等9筆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1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6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97號判決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平鎮區鎮安段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等9筆地號。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平鎮區鎮安段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等9筆地號。
三、場址面積:面積共34822.03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270106E,2758073N(TWD97)。
五、場址現況概述:該地號土地為營運中工廠。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地下水檢出三氯乙烯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十、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1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6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97號判決,原本府100年6月1日府環水字第1000701595號公告撤銷。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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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所在平鎮區鎮安段323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1424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所在平鎮區鎮安段323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1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6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97號判決,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二、場址名稱: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平鎮里延平路3段411巷75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平鎮區鎮安段323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面積:約7339.2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場址入口處為270106E,2758073N(TWD97二度分帶)。
七、場址現況概述:本廠以生產五金零件加工品為主。機械加工組 立製程乃以鋼鐵材等原料經機械加工、焊接、脫脂、水洗、烘乾後,經由塗裝程序,將引擎組立,最後組裝成車體或其他機車零件,現況為運作中工廠。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甲、乙)」調查結果,土壤中污染物鋅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
(二)污染範圍: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用地範圍內之桃園市平鎮區鎮安段323地號。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十、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1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6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97號判決,原本府100年6月1日府環水字第1000701595號公告撤銷。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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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所在平鎮區鎮安段323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14249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所在平鎮區鎮安段323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1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6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97號判決,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5期)(甲、乙)」調查結果,土壤中污染物鋅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本府業於104年7月13日府環水字第10401424941號修正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桃園市平鎮區鎮安段323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七、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1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6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97號判決,原本府100年6月1日府環水字第1000701595號公告撤銷。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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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新增傳統藝術「泰雅口述傳統」保存者黃榮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文演字第10401639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傳統藝術「泰雅口述傳統」保存者黃榮泉。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
公告事項:
一、傳統藝術登錄名稱:泰雅口述傳統。
二、類別:傳統藝術保存者。
三、所在地:桃園市。
四、保存者姓名:黃榮泉。
五、保存者地址:桃園市復興區長興村○○○○。
六、登錄理由:
(一)本案經103年12月15日召開之「桃園縣103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二類組)審議委員會」審議具「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所稱之藝術性、特殊性及地方性。
(二)黃榮泉先生具泰雅口述傳統知識、技藝與經驗,精通泰雅族傳統遷移史詩演唱及說唱,具鮮明地方特色,為少數仍能吟唱Lmuhuw的優秀文資保存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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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溪區「南興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1829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南興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4年7月13日桃市溪戶字第1040003565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大溪區「南興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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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18145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土地價金保管款更正清冊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8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更正本府前以103年2月19日府地籍字第10300357101號公告案附「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標售(讓售)價金保管款清冊」保管款字號103I10087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231地號,面積應更正為83.9平方公尺(重測後中壢市老街溪段2265地號),故得標金額應為1,187萬966元。詳見案附桃園市政府辦理土地價金保管款更正清冊。
二、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3年2月14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3年2月14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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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詠蘋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8406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詠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詠蘋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38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25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詠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189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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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分級管制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政工字第1040183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分級管制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分級管制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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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對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之批發市場申請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農輔字第10401470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對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之批發市場申請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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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1830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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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縣政顧問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研綜字第10401822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縣政顧問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去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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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委託經營公有停車場督導考核作業要點」及「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401861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委託經營公有停車場督導考核作業要點」及「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委託經營公有停車場督導考核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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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警雙月刊徵文暨獎勵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警秘字第10401849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警雙月刊徵文暨獎勵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桃警雙月刊徵文暨獎勵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警期刊徵文暨獎勵規定」,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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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更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5條條文。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18650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更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5條條文。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經本府以104年7月14日府法濟字第1040182284號令訂定發布,其第5條第1項第5款中「無遺屬與遺產」等文字,應更正為「無遺屬且無遺產者」。
二、檢附更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5條條文1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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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1825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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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泰民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8804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泰民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泰民
二、證書字號:(96)台內地登字第02588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26號
四、事務所名稱:粲民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27巷2弄6號3樓之3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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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業務補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401828871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業務補助實施計畫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業務補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委託調解勞資爭議民間團體會務實施要點」,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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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加密控制測量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4018723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加密控制測量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實施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加密控制測量實施計畫」,旨揭實施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實施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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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天然災害查報處理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401613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天然災害查報處理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天然災害查報處理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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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災害準備金支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401914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災害準備金支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災害準備金支用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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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401733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工作規則前經本府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民政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旨揭工作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工作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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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公告桃園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法令及限制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4019030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逐項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公告桃園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法令及限制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五、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七、電話:03-3322101,白惠君小姐
八、傳真:03-3314011
九、電子郵件:15405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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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黃○○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1年4個月,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912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黃○○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1年4個月,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暨「104年度第1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04年度地懲字第3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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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陳○○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1910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暨「104年度第1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04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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