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16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7月2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邱明月
 
壹、主席致詞
一、台鐵桃園新站已於7月26日正式啟用,未來進入鐵路地下化協商的關鍵時期,市府將成立「鐵路地下化
專案小組」,就鐵路地下化可行性報告、工期期程、預算評估及各種工程技術層面問題與交通部協商。
(一)專案小組由王副市長擔任召集人,顧問黃仁杼、參議劉慶豐及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和地政局副局長層
級以上人員共同參與。借重劉參議在鐵路方面的專業與經驗及黃顧問的民意基礎,將有助於本府推動鐵路
地下化。
(二)市府委託台灣世曦公司做鐵路地下化的可行性評估報告及成本效益分析,於8月中完成期中報告後,
須儘速與交通部進行協商。
二、本府104年度各機關爭取中央部會補助經費,上半年新增金額以原住民族行政局獲得補助經費比率最
高,部分局處比率偏低,尚有努力空間,下半年中央部會仍有競爭型計畫及補助經費,請各機關盡力爭
取。如有需府一層長官協助,可安排期程。第3季補助情形,將針對表現良好機關進行表揚。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農業局
案由:竹圍漁港觀光娛樂整體規劃及工程設施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竹圍漁港短期設施改善,請農業局依規劃期程於三年內完成。
(二)請工務局於今年9月底前完成彩虹橋修繕工程發包,並儘快完工。
(三)請農業局依盧副秘書長建議進行現況改善,包括環境清潔、設施改善、友善方便遊客設計及車流動線、
交通標誌設置等,讓港區變得整潔、友善易親近,讓遊客可以親近海灘。請盧副秘書長協助評估預算,由本
人調撥所需經費。如有必要由盧副秘書長帶領工務局、觀光旅遊局、農業局至現場會勘。
(四)請農業局將港區範圍劃定及竹圍漁港整體規劃案,委由專業顧問公司進行長期規劃,包括規劃漁民樂
活住宅、遊艇服務中心、休閒步道、親善設施及綠色隧道、藍色公路進行初步可行性評估,以強化竹圍漁
港觀光休閒功能。
(五)漁民樂活住宅興建與遷入應做完整意願調查,也要評估建築形式、周邊植栽及合理坪數設定,並衡量
拆遷補償是否能負擔漁民樂活住宅的價格,打造良好居住環境。漁民樂活住宅預定區域內原旅客服務中心
建物,因海風長期侵蝕毀損嚴重、不堪使用,請農業局主責,就該建物現況循程序進行報廢拆除。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機關積極爭取下半年及明年度中央部會補助經費,並配合本府預算編列儘快取得補助經費核定函。
二、請農業局協助果菜公司選址案。
伍、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勞動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第1案:桃園市纜線地下化整體計畫
主席裁示:本案請王副市長及工務局就桃園用電需求所占比例及電廠、高壓電分布狀況,配合未來大潭電廠
擴建計畫,與國營會、台電進行協商,以加速桃園都會區纜線地下化。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
由副市長主持之2項專案,請於最短時間內完成說帖:
一、航空城計畫,由航空城總經理朱松偉擔任執行秘書。
二、鐵路地下化專案,請劉慶豐參議擔任執行秘書。
玖、散會:上午11時08分
桃園市政府第3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8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上午9時至9時35分;10時25分至10時43分) 
   邱副市長太三(上午9時35分至10時25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桃園市「103年度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  
-主辦機關:勞動局
二、呈獻榮獲內政部「104年績優戶政機關楷模獎」,由民政局獻獎。  
-主辦機關:民政局
貳、主席致詞
一、表揚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項,自民國87年開辦至今已17年,感謝各公私立機構進用
身心障礙者的努力。
今年本市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為5,260人,實際進用8,039人,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多的工作機會、職業訓
練,協助其生活自理,為未來市政工作的重要方向,目前本市境內有近8萬的身心障礙者,其中15歲至65歲
約4萬8千人,若投入職場,對於保護身障者的家庭、減輕家庭負擔,幫助極大。打造桃園成為身心障礙者友
善城市,為本府目標,從身心障礙者的一般福利事項、身障機構輔導、特殊教育的細緻化,延伸到就業服務
、職業重建及職務再設計等工作,均需社會局、勞動局、衛生局、教育局等共同配合;此外,未來於推動公
共工程時,應增加無障礙設施的設計,讓身心障礙者使用各項公共設施時便利無礙,本府將持續以同理心及
熱情來協助及滿足身心障礙者的各項需求。
二、戶政工作是「庶政之母」,諸多行政工作皆以戶政為基礎,戶政為服務的第一線,亦是民眾型塑政府形
象的最重要來源,政府是否有效率,是否親民便民,戶政機關績效即可充分顯現,民政局已4年榮獲戶政業
務的績優評鑑,實屬不易。
為提升服務品質,本府戶政陸續推出各項創新為民服務措施,包括每周六早上9時到12時提供為民服務,辦
理生育津貼、育兒津貼申請作業,變更地址後跨機關連線一次更改完成及謄本查詢系統申辦流程電腦化,
並增加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跨域延長服務。
三、在交通部從善如流,跟進本府訴求後,將辦理航空城全區聽證,讓蛋黃區及蛋白區作法一致化,預計
於104年10月開始預備聽證,105年2月開始正式聽證,以105年4月底前完成正式聽證程序為目標。透過全區
聽證的程序,將航空城爭議攤在陽光下,以取得居民最大共識,讓航空城計畫獲得堅實、理性的基礎,並
使航空城計畫成為帶動台灣進步、建設桃園的重要旗艦型計畫。本府未來配合將土地交易資訊透明化,去
除航空城過去被批評內線交易或土地炒作的陰影,用更透明公開方式來處理航空城;另亦將舉行聽證前的
準備工作,包含完成航空城範圍內的學校遷移準備及文化資產調查,讓文化資產能獲得最大程度的保留。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航空城計畫聽證作業籌備情形簡報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各相關機關如有任何問題,會後請逕洽詢地政局。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廣場及周邊道路改善工程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請工務局參考建議,包括:加強無障礙設施、覆土問題等,針對規劃內容調整補充後,再行陳報市長。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捷運A22站一拆遷戶將強制執行,請衛生局派員至現場協助地政局辦理。
主席裁示:
復興區古地名地圖具歷史珍藏意義,自己收藏或贈送親友均極適宜,可增進對復興區歷史的認識。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4案捷運建設綠線部分,列管進度請修正為今年完成PCM發包。
(二)第7案列管事項為建照及使照發照時程目標,辦理情形僅列建照,請都市發展局注意建照及使
照均應達到目標。
捌、臨時動議
黃顧問仁杼:
(一)顧問若有建議,應提報於業務機關報告或臨時動議?請市長指示。
(二)升格前由公所核發農舍執照部分,升格後由市府辦理,建議調整人力協助,以增進建、使照
核發速度,並建議都市發展局簡化建、使照申請流程。
(三)建請儘速處理機場捷運中壢路段中正路地區,土地徵收款項問題。
(四)中壢龍岡路三段,前已發包陸續施工,但進度緩慢,民眾反應不佳,請業務機關加強辦理。
主席裁示:
(一)顧問如欲提供意見,可列入議程安排,於市政會議召開前送承辦單位彙整。
(二)目前建、使照核發速度,已較先前大幅提升;另針對農舍執照核發流程,請都市發展局召開
專案會議討論,研議簡化方式及授權區公所為承辦窗口的可行性。
(三)捷運中壢中正路土地徵收補償問題,工務局已積極持續處理中。
(四)龍岡路三段施工進度延宕原因為軍方及管線單位管線遷移未配合,請安排本人至現場勘查,
以突顯問題。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43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00942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附「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0055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附「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0418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1046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
 附「桃園市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要點」,並自一○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原產字第1040194070號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要點」,並自一○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99430號
附件: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99459號
附件: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99448號
附件: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40205667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生效。
 附「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202029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4000603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蔣絜安
 
公告
預告修正「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420210550號
附件: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修正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
三、「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
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40873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2-89415065;04-22501329
(四)傳真:04-22501620
(五)電子郵件:A650310@wra.gov.tw;a660332@ms1.wra.gov.tw
 
部長 鄧振中
 
公告本市104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427562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4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3條暨桃園市政府104年5月1日府稅地字第1040027417號函。
公告事項:
一、繳納期間:自104年11月1日至104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04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計算:
(一)104年地價稅係按102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二)地價稅稅額計算公式:
                        稅額計算公式
            (課稅地價×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一般土地 
第1級:( 2,501,000元以下          ×10‰ -          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2級:( 2,501,001元~15,006,000元×15‰ -   12,505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3級:(15,006,001元~27,511,000元×25‰ -  162,565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4級:(27,511,001元~40,016,000元×35‰ -  437,675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5級:(40,016,001元~52,521,000元×45‰ -  837,835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6級:(52,521,001元以上          ×55‰ -1,363,045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自用住宅用地
課稅地價×2‰ =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工業用地等
課稅地價×10‰ =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公共設施保留地
課稅地價×6‰ =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五、繳納地點及方式:各代收稅款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網際
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或412-1111)、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
.gov.tw),或稅額2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查詢補發,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
站 (http://www.tytax.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
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則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https://itax.tytax.gov.tw)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
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七、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
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
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八、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
九、104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災、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
、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三)延期及分期定義:
1.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
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土地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
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
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2)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3)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4)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5)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三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2)稅捐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3)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
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十、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
(一)總  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362至2369或2372至2379。
(二)中壢分局: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102至109。
(三)大溪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102至107。
(四)楊梅分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110至114。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轄內禁止施放天燈等易致火災之行為。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消預字第10401127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轄內禁止施放天燈等易致火災之行為。
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轄內具工業區、機場、科學園區及森林保留區等場所,加以人口及住宅稠密,施放天燈之飛火餘燼
於施放後無法控制其方向及範圍,恐引發火災及造成重大危害。
二、公告本市轄內禁止施放天燈等易致火災之行為,違反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三、為維護家園安全,請本市各級機關及市民一同配合,以維護本市公共安全,特此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104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427562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4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04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二、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
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手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有關條文如附件)得減免地
價稅之土地者,請填妥申請書,或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
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
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申請減免期限10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四、其他事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
、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稅
,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104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4275625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4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第41條、第4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至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4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二、申請資格、檢附證件及申辦方式:
(一)自用住宅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並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課。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
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一處為限,其擇定方式如下:
(1)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為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配偶之
戶籍所在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
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
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合於上列各項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
,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完整者,或由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申辦
者,免附證件。
(二)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
計課。
1.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
件。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
件。
(三)工業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
1.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
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應檢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等證明文件。如
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等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
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
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應檢附證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定之
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只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即可):
1.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採網路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
IC卡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
2.可利用統一超商ibon事務機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3.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或親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
屬各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
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者,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二)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 
),原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落實執行工程開工前講習暨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政工字第10401986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落實執行工程開工前講習暨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實施
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
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分級管制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401964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104年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日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房屋稅徵收細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005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房屋稅徵收細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
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細則」,旨揭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執行復興區一般廢棄物之廚餘處理工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1970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執行復興區一般廢棄物之廚餘處理工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執行區內一般廢棄物之廚餘處理工作。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施行。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薪給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4016452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薪給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薪給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災害應變小組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警管字第1040198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災害應變小組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
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災害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
○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災害應變小組作業要點」,旨揭規
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994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四至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內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994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內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
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四至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1994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四至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申請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土地容許使用審查要項」及「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402036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申請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土地容許使用
審查要項」及「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
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
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申請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容許使用
審查作業要點」及「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
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補助各級中小學運動場地、體育器材修繕暨更新審查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401991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補助各級中小學運動場地、體育器材修繕暨更新審查原則」,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各級中小學運動場地及體育器材修繕更新審查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三、有關公告資訊請至本局體健科網站 -最新消息處查閱,網址 : http://www.tyc.edu.tw/spo/index.php
?pid=news。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辦公廳舍清潔競賽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警秘字第10402034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辦公廳舍清潔競賽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辦公廳舍清潔競賽實施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
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公廳舍清潔競賽實施要
點」,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蘆竹區「中福里、山腳里、山鼻里、內厝里、外社里、長興里、大竹里、新莊里、中興里、上興里、宏竹里、蘆竹里、羊稠里及錦興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1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2043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中福里、山腳里、山鼻里、內厝里、外社里、長興里、大竹里、新莊里、中興里、
上興里、宏竹里、蘆竹里、羊稠里及錦興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04年7月31日桃市蘆戶字第104000463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蘆竹區「中福里、山腳里、山鼻里、內厝里、外社里、長興里、大竹里、新莊里、中興里、
上興里、宏竹里、蘆竹里、羊稠里及錦興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公文時效管制及稽催查考作業要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警秘字第10402027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公文時效管制及稽催查考作業要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四年七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公文時效管制及稽催查考作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
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公文時效管制及稽催查
考作業要點」,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計畫」,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402055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計畫」,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104年度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三節慰問金及加菜金實施計畫」,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公所各里集會所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中壢市公有集會所管理辦法」、「桃園縣平鎮市各里里民集會所管理辦法」、「桃園縣八德市里集會所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楊梅市公所公有集會場所使用管理辦法」及「桃園縣蘆竹市公所集會所使用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054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公所各里集會所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中壢市公有集
會所管理辦法」、「桃園縣平鎮市各里里民集會所管理辦法」、「桃園縣八德市里集會所使用管理辦
法」、「桃園縣楊梅市公所公有集會場所使用管理辦法」及「桃園縣蘆竹市公所集會所使用管理辦法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學校辦理午餐及營養品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402057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學校辦理午餐及營養品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學校辦理午餐及營養品補助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20202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請調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043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請調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
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請調作業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043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043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生
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本縣轄內禁止施放天燈等易致火災之行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058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本縣轄內禁止施放天燈等易致火災之行為」,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
檢討後,本府另公告「桃園市政府公告本市轄內禁止施放天燈等易致火災之行為」,旨揭公告應予廢止。
二、旨揭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秘文字第10401838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程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桃園縣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已有相關規定,旨揭作業程序應予廢止。
二、旨揭作業程序自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施政建設成果填報原則」,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研管字第10402081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施政建設成果填報原則」,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07499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
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4年8月4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4年8月3日止10年內,
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
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及「桃園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大宗戶籍謄本作業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1703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及「桃園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大宗戶籍謄本作業注
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須知及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
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戶籍資料申請須知」,旨揭須知及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須知及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市公所受理公務資料調閱作業要點」、「桃園縣桃園市公所疏處民眾陳抗事件作業要點」、「桃園市公所辦理資訊安全管理稽核要點」、「桃園縣桃園市公所公共工程品質查核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桃園市公所『免書證免謄本便民系統』資訊安全稽核計畫」、「桃園市公所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實施要項」及「桃園市公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政安字第10402099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市公所受理公務資料調閱作業要點」、「桃園縣桃園市公所疏處民眾陳抗
事件作業要點」、「桃園市公所辦理資訊安全管理稽核要點」、「桃園縣桃園市公所公共工程品質查核小組
設置暨作業要點」、「桃園市公所『免書證免謄本便民系統』資訊安全稽核計畫」、「桃園市公所落實檢舉
(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實施要項」及「桃園市公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注意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7項行政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
用,經檢討後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應予廢止。
二、旨揭7項行政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吳俊廷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1012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吳俊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俊廷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28號
四、事務所名稱:瑞盈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二段578號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吳俊廷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0741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吳俊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吳俊廷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96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興路67號1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公告桃園市轄內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暨風箏衝浪活動限制及注意事項」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40210878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逐項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公告桃園市轄內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暨風箏衝浪活動限制及注意
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
第二十九條及交通部101年5月25日交路(一)字第1018200146號函。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
見或洽詢。
五、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七、電話:03-3322101,白惠君小姐
八、傳真:03-3314011
九、電子郵件:15405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預告訂定「公告桃園市竹圍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40216097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公告桃園市竹圍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港法第十五條。
三、本草案說明表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農地管理科。
(二)聯絡人:佘漢榮。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485。
(五)傳真:(03)339-2038。
(六)電子郵件:08102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公告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費用數額及分配比例」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194933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公告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費用數額及分配比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
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432,邱金燕小姐。
(四)傳真:03-3354934。
(五)電子郵件:00209@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用字第1040215045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6條。
三、「桃園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機關陳述意見
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5361,涂仙媛小姐
(四)傳真:03-3368464
(五)電子郵件:12507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2177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4年6月12日至104年7月28日,批號Y1040630共1,07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已完成法
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出國
 副局長 陳文德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