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17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8月1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頒獎
一、表揚本市「104年度拉拉山水蜜桃整合行銷完銷成功」有功單位。
-主辦機關:農業局
二、頒發桃園市「103年度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三、頒發桃園市「104年公立殯葬設施評鑑」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民政局
四、頒發「103年度鄉鎮市推動節能減碳暨環境教育績效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主席致詞:
  感謝協助整合行銷拉拉山水蜜桃的各單位,今年特殊之處在於建立整合平
台,提供民眾貨真價實的優質拉拉山水蜜桃。本次水蜜桃之夜十分成功,更加打
響拉拉山水蜜桃的名聲。請農業局協助復興區農會發展水蜜桃工坊,研發水蜜桃
果醋、果酒等相關產品,也感謝各有功單位的付出,提高了復興區居民的收益。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茄苳溪治理計畫
主席裁示:
  本案因每小段經費動輒上億及用地取得問題,採分年分期整治。已核定之計
畫請儘速執行,並繼續爭取6年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另請安排本人會勘部分區域,
會勘後若有需要,方研議是否調整計畫,本案原則仍以水務局計畫先予進行。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針對各局處及區公所就本次蘇迪勒風災災情之口頭彙整報告,未完成之工作
請加速辦理,並請注意如下:
(一)教育局報告少數學校尚未復電問題,請經發局協助教育局。
(二)請農業局掌握農委會確定補助部分,若仍有不足,請農業局研議解決辦法。
(三)機場捷運風災受損部分,每次颱風均可視為一場考驗,以改進系統弱點。
(四)研考會報告民眾透過1999反映災後消毒之需求部分,請環保局協助。
(五)新聞處報告部分地區電視仍斷訊,若遇有停水資訊,請與自來水公司
聯繫,請其加強宣傳。
(六)財政局報告本次風災經費查報部分,以調整年度預算或採開口合約支
應本次風災搶修搶建經費者,亦請列為災損,並應將資料提報財政
局,以利爭取中央補助。
(七)感謝復興區公所的辛勞,就合流部落的安置問題,請復興區公所費心。
(八)有關台電修復作業部分,請各位區長轉達本府對里長的慰勞及鼓勵,
感謝他們的辛苦及付出。並請經發局向台電反映改善重點如下:
1.請台電告知復電計畫的大約預訂工作時程,讓民眾了解可恢復電力的預
計時程區間。
2.民眾反映台電的客服專線1911幾乎無法接通。
3.民意代表關心復電作業係為正當且熱心的為民服務,惟台電應有自己的
原則及立場,正在執行修復工作的工區,勿尚未完成即臨時調整至其他
工區,如此做法反而導致復電速度延宕。
(九)拉拉山神木傾倒案雖係林務局管轄,惟仍請觀旅局繼續關心。
(十)請經發局安排本府與水公司及台電進行座談,以研議改善停水、停電
之災害應變方式。
二、就主計處報告本府各局處及區公所預算執行情形案、研考會「104年7月份重
大建設計畫及103年預算專案保留款落後案件統計」案,請各局處及公所就落
後部分,找出原因及改進方法,儘速改善辦理,以免影響105年度預算,並注
意如下:
(一)工務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龍潭基地東向聯外道路用地取得補助」
案,請工務局邀請竹科與本府召開專案會議。
(二)經發局「新明市場閒置空間作為青年創業基地使用計畫」案:
1.青年事務局規劃之青創基地所需樓層,應予確定。
2.新明市場結構安全部分:中壢區公所改制前業已完成鑑定及結構安全補
強,經發局若為求謹慎,仍可重行鑑定;鋼筋暴露部分,可依盧副秘書
長之建議,研議於內裝時一併補強。
3.第一市場攤商遷移部分:
(1)中壢區公所原規劃將第一市場改建為類似文創市場、格子小舖,
並非作為傳統市場,因未來攤位並不大,與現有攤商的空間需求
及期待可能不盡相符,現有攤商應以遷移新明市場為優先,請經
發局勿再新增方案。
(2)兩市場計畫係屬連動,請儘速將第一市場攤商順利接軌至新明市
場,以給予第一市場完整空間進行改建,避免延宕改建計畫。
(3)中壢區公所改制前業已完成第一市場攤商遷移意願調查,經發局
可重行檢視,惟不需重複流程。 
4.請經發局儘速將新明市場使用案及第一市場改建案在最短時間內定案。
(三)蘆竹區公所「五酒桶山公園及聯絡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及地上物補償」
案,請儘量採協議價購,儘速取得土地。
(四)桃園區公所「南通橋改建工程」案,經費不足問題,請水務局積極向
水利署爭取,若爭取不到經費,仍應協助公所辦理,本案請盧副秘書
長召開協調會專案處理。
(五)水務局「南崁河川整治及水岸營造-龜山示範河段橋樑景觀工程」案,
請水務局局長瞭解何以更名即導致工程落後。
(六)請各局處及公所涉及發包者,應於第1季即進行準備,年度例行案件更
應儘量於第1季便發包。交通局「本市易壅塞道路改善計畫」係屬例行
性工作,下年度起請最遲於第1季發包。
(七)工務局「市府周邊道路廣場改善工程」、「中興路第3期道路拓寬工
程」等案確定後,請儘快進行;「莊敬一號橋改建工程」及「南通橋
改建工程」等案遭遇問題,請儘速處理;「蘆竹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
程案」案,變更若已完成,即正常運作,不再列管,請儘速進行。
三、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報告各局處答覆議員情形部分,本府對議員提案應定
位為建議案,而非視為決議,各局處應依限清楚回覆議員,已執行者,請逕
為回答;尚未執行者,請納入評估,並請簡要分析予以回答;涉及預算或政
策者,應循本府內部評估程序辦理。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法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案,提
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桃園段武陵小段107-6、107-108地號等2筆市有土地讓售
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1時15分
 
桃園市政府第32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8月1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邱明月
壹、頒獻獎
一、呈獻本市榮獲經濟部「夏月。節電中」節電優良縣市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航空城計畫將於今年 10月開始舉行預備聽證,明年 2月至 4月辦理正式聽證,
透過公開、透明的討論方式,讓正反意見充分表達,形成更堅實的共識,讓航空
城計畫更穩健地向前推動。蛋黃區及蛋白區的聽證主持人,依法由交通部指定,
市府將建議交通部指定客觀中立的專家學者擔任主持人;正式聽證程序後,將送
內政部土地徵收小組審議,再經內政部核定細部計畫。航空城都市計畫程序完備
後,市府才能辦理後續土地徵收及公共工程等工作。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案由:2015桃園客家文化節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今年首次將桃園特色的平安戲納入活動,希望形塑更具地方特色的客家文化。
(二)請客家事務局發布新聞稿,介紹本次活動特色。
(三)請新聞處協助活動媒體行銷。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民政局集團婚禮活動,可視報名情形研議後續辦理方式。
二、機場捷運A7站配地抽籤作業,請地政局以公開、公平程序辦理。
三、中央一般性補助款請各局處儘快執行。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案
,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文化局通知市內老街相關所有權人。
(三)請盧副秘書長召集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文化局、地政局、客家事務
局,研議本市老街歷史建築保存方法。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教育局研議委員會討論之議題範圍。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文化局籌建黑貓紀念公園案同意解除列管。
二、新增以下列管事項,列管期限至今年年底:
(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市民卡發行情況。
(二)交通局,路外立體停車場設施活化及改善計畫。
(三)民政局,各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建置無障礙設施計畫。
三、請青年事務局分別與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經濟發展局、交通局研議本市轄
內大專院校學生及教職員申請市民卡、WIFI點設置、Youbike租用機制。
四、請民政局就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建置無障礙設施計畫籌辦記者會對外
說明;各里請購設施、修繕費用應核實提報預算,各區公所應確實審查各里
提報經費,請民政局研議督導機制並列入考核,避免各里陳報單價不一。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本市明年度預算編列即將進入複審階段,請各單位主管充分掌握預算編列情
形;如有需求複審階段可提出調整需求。
二、收支對列預算亦應確實呈現;基金支出應符合用途,以利爭取中央分配數。
三、部分預算可節省,如警察局中壢派出所廳舍可利用中興巷宿舍用地,僅須編
列行政作業費即可,請都市發展局與警察局儘快確認。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0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0673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訂定「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0674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附「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訂定「桃園市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2068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附「桃園市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訂定「桃園市政府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4018588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查核農會辦理農業工作者參加農民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工作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農輔字第104018201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查核農會辦理農業工作者參加農民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工作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查核農會辦理農業工作者參加農民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工作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查核農會辦理農業工作者參加農民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工作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並自一○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原文字第104021461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並自一○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401833011號
附件: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
訂定「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獎懲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4021939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獎懲基準
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獎懲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獎懲基準」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地政機關加強防範偽造辦理地籍測量證明文件注意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40219665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地政機關加強防範偽造辦理地籍測量證明文件注意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所屬各地政機關加強防範偽造辦理地籍測量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山坡地建築基地減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自發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22039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山坡地建築基地減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自發布日生效。
 附「桃園市山坡地建築基地減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權字第1040224173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40223501號
附件: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本市桃園區自強里「同安街456巷71弄」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28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2162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自強里「同安街456巷71弄」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4年8月17日桃市桃戶字第1040009285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桃園區自強里「同安街456巷71弄」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桃園區東山里「東市」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28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2162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東山里「東市」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4年8月17日桃市桃戶字第1040009227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東山里「東市」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桃園區南埔里「溫州街52巷12弄」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28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2183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南埔里「溫州街52巷12弄」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4年8月19日桃市桃戶字第1040009479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桃園區南埔里「溫州街52巷12弄」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4020376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5263,王志賢
(四)傳真:03-3314011
(五)電子郵件:153029@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獎懲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402193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獎懲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獎懲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加強防範偽造辦理地籍測量證明文件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402196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加強防範偽造辦理地籍測量證明文件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地政機關加強防範偽造辦理地籍測量證明文件注意事項」,旨揭
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212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
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旨揭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輔助所屬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2187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輔助所屬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198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整合各縣、市法規並發布修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旨揭標準經檢討後
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山坡地建築基地退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2203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山坡地建築基地退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
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山坡地建築基地減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24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並
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
檢討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
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權字第10402241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9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103年12月25日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
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制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工字第1040222553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下水道法第26條第2項。
三、「桃園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水務局污水工程科
(二)聯絡人:陳建杰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舊棟7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790
(五)傳真:(03)3393914
(六)電子郵件:08602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04年新增壹家當舖核發籌設同意書申請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警刑字第1040216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4年新增壹家當舖核發籌設同意書申請事宜。
依據:當鋪業法第四條、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桃園市政府辦理當舖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
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時間:自104年9月14日(星期五)起至104年10月5日(星期一)止(8至12時、13至17時,不含例假日),
共計15日。
二、送件方式:申請者應備妥各類書表證件,親送或郵寄至(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收(均需經警察局收發室辦理戳記為憑收文)。
三、申請手續:(請依表件編號順序裝訂成冊,以防散落)
(一)當鋪業籌設申請書(非本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正本)
(二)戶籍謄本:須檢附3個月以內(民國103年6月1日前設籍本市)
(三)公司或商號名稱:須檢附經濟部或本府經濟發展局核發公司或商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四)負責人:(凡年滿20歲者,均可向本府提出申請籌設,但以一人一地一名稱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1、須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負責人無當鋪業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五)營業場所及庫房:須檢附租賃契約影本(該場所、庫房為籌設後之當舖所有者,則檢附房屋、土地權狀
影本)、使用執照或合法使用證明。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104年所核發之得登記為當鋪業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本文件不得事後補件)。
(七)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使用分區」轄區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處所合格之證明文件(本文件
不得事後補件)。
(八)須檢附營業處所及庫房設備圖說。
(九)責任保險、資本額:須檢附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項辦理之
切結書。
四、抽籤日期:104年11月19日(星期四)下午3時。
五、抽籤地點: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二樓大禮堂(歡迎蒞臨觀禮見證)
六、本申請案所需書表【公告事項三、(一)、(四)、(九)共計四張】請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全球資訊系統網
站(線上申辦查詢專區→本局申辦服務說明與下載→籌設當舖業申請書與流程)自行下載列印。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大溪區「南興里、瑞源里、福安里及中新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9月1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2267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南興里、瑞源里、福安里及中新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9月
1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4年8月25日桃市溪戶字第10400043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大溪區「南興里、瑞源里、福安里及中新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9月
1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海岸地區範圍」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402130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海岸地區範圍」圖。
依據: 
一、海岸管理法第5條規定。
二、內政部104年8月4日台內營字第1040812104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
二、公告範圍:如海岸地區範圍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觀音區公所及新屋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
四、附貼本案範圍圖於本府都市發展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觀音區公所及新屋區公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40209835號
附件:草案條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二)聯絡人:李佩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75225。
(五)傳真:03-3375226。
(六)電子郵件:07609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公告桃園市永安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40230695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公告桃園市永安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港法第十五條。
三、本草案說明表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農地管理科。
(二)聯絡人:佘漢榮。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485。
(五)傳真:(03)339-2038。
(六)電子郵件:08102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40231685號
附件:草案條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項。
三、「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
-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
(二)聯絡人:鄭如宜。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一樓。
(四)電話:03-3341574。
(五)傳真: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1000507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2487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104年7月27日至104年8月17日,批號Y1040804共59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
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
日內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公告「經濟部104年度及105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推廣目標量及競標容量上限與時程」。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8月07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40460379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經濟部 104年度及 105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推廣目標量及競標容量上限與時程」。
依據:「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104年度推廣目標量原訂為270MW,增量230MW後提高為500MW。增量230MW部分,其中競標容量上限為
170MW,免競標容量上限為 60MW。 104年底如有剩餘競標容量或免競標容量,分別納入105年競標容量或
免競標容量。
二、105年度推廣目標量為500MW,其中競標容量上限為350MW,免競標容量上限為150MW。105年底如有剩
餘競標容量或免競標容量,分別納入106年競標容量或免競標容量。
三、104年度推廣目標量增量及105年度推廣目標量之各期競標時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部長 鄧振中
 
訂定「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8月13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404603820號
附件:
主旨:訂定「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規定適用之能源用戶,指管理路燈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
其他組織。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依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河川管理辦法、地方自治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道路。但專供行
人或自行車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路燈:指作為道路照明用途,且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CNS)9118道路照明燈具或CNS 15233
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規定之燈具及光源種類。
(三)水銀燈:指符合CNS 2658高壓水銀燈炮規定之光源。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能源用戶禁止使用水銀燈作為路燈之光源。
 
部長 鄧振中
 
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8月19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40460395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
 
部長 鄧振中
 
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計畫之內容格式與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8月24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40460404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計畫之內容格式與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計畫之內容格式與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如附件。
 
部長 鄧振中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122(部分坵塊)地號等44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172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122(部分坵塊)地號等44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
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傑美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26日104
傑美桃園字第00400311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3號公告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34(部分坵塊)、739、740
、911(部分坵塊)、912(部分坵塊)地號等5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102年3月20日
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公告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54、655、663(部分坵塊)、666、729(部分坵塊)、
734、736(部分坵塊)、737(部分坵塊)、738(部分坵塊)、748、750、904(部分坵塊)、905(部分坵塊)、946
(部分坵塊)、1063(部分坵塊)、1596(部分坵塊)、1654(部分坵塊)、1666、1667、1668地號等20筆土地為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號公告本市大園區埔心段三
塊厝小段98-4、98-11、101、279、280、419、419-1(部分坵塊)、635、636(部分坵塊)、637、638地號等
1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號公告本市大園
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64(部分坵塊)、265(部分坵塊)、268(部分坵塊)、330(部分坵塊)、335、336(部分坵
塊)、458(部分坵塊)、459(部分坵塊)地號等8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3年10月16日、11月21日、12月29日、12月30日、
12月31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列管。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登錄「傳統剪黏、交趾陶工藝美術」為本市傳統藝術。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文視字第10402074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登錄「傳統剪黏、交趾陶工藝美術」為本市傳統藝術。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6條。
公告事項: 
一、傳統藝術登錄名稱:傳統剪黏、交趾陶工藝美術。
二、分類:傳統藝術─傳統工藝美術。
三、保存者姓名:徐明河。
四、保存者基本資料:徐明河(1942~),桃園觀音人,16歲起投入姚自來門下習交趾陶、剪黏及泥塑等技
藝,為洪坤福第三代傳人之一。
五、保存者地址:桃園市。
六、登錄理由:
(一)本案經「桃園市104年文化資產(第三類組)第一次審議委員會」審議具「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
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所稱之藝術性、特殊性、地方性及保存者等價值。
(二)具備藝術性:精煉純熟的剪黏、交趾陶技藝,作品栩栩如生、維妙維肖,深具藝術性。
(三)具備特殊性:剪黏技藝精湛,工序工法工科均得傳統之功力。
(四)具備地方性:得洪坤福一派,承姚自來師之真傳,重要廟宇皆有其作品。
(五)精通並能體現該項傳統藝術:保存者不僅仍從事創作並於大學授課傳承,對保存傳統工藝甚有貢獻。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
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郭席郕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1012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郭席郕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郭席郕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3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61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席郕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10鄰忠孝路18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龜山鄉集會所使用管理實施要點」及「桃園縣龍潭鄉集會所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402092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龜山鄉集會所使用管理實施要點」及「桃園縣龍潭鄉集會所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
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
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及「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使
用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桃園縣蘆竹市公所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作業要點」、「桃園縣蘆竹市公所安全維護會報實施要點」、「桃園縣蘆竹市公所門禁管制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政安字第10402111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桃園縣蘆竹
市公所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作業要點」、「桃園縣蘆竹市公所安全維護會報實施要點」、「桃園縣蘆竹市
公所門禁管制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4項行政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
用,經檢討後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應予廢止。
二、旨揭4項行政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平鎮市公所辦理資訊安全管理稽核措施」、「桃園縣平鎮市公所重要處所門禁管制要點」、「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員工一般公務機密維護須知」、「桃園縣中壢市公所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項」、「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網路相關資源使用規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資訊機密維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政安字第10402110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平鎮市公所辦理資訊安全管理稽核措施」、「桃園縣平鎮市公所重要處所門
禁管制要點」、「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員工一般公務機密維
護須知」、「桃園縣中壢市公所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項」、「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網路相關
資源使用規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資訊機密維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7項行政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
用,經檢討後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應予廢止。
二、旨揭7項行政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竹圍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使用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135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竹圍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使用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
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竹圍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使用管理要點」,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平鎮市社區活動中心暨長壽俱樂部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八德市社區活動中心管理辦法」、「桃園縣新屋鄉公有集會場所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活動中心場所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大溪鎮公有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及「桃園縣觀音鄉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119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市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平鎮市社區活動中心
暨長壽俱樂部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八德市社區活動中心管理辦法」、「桃園縣新屋鄉公有集會場所
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活動中心場所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大溪鎮公有社區活動中心
使用管理辦法」及「桃園縣觀音鄉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及「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
心使用管理要點」,旨揭自治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120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
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查核農會辦理農民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工作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農輔字第104018201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查核農會辦理農民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工作作業要點」,並
自即日生效。
依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6條、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公告本市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82-1、11-10(部分坵塊)、11-20(部分坵塊)、14-7(部分坵塊)、1(部分坵塊)、95(部分坵塊)、96(部分坵塊)地號等7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198146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82-1、11-10(部分坵塊)、11-20(部分坵塊)、14-7(部分坵塊)、
1(部分坵塊)、95(部分坵塊)、96(部分坵塊)地號等7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104年
3月11日蘆地測字第1040002867號函土地複丈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市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82-1、11-10(部分坵塊)、1120(部分坵塊)、14-7(部分坵塊)
、1(部分坵塊)、95(部分坵塊)、96(部分坵塊)地號等7筆土地。
二、場址地號:如上所示。
三、場址面積:
(一)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82-1地號,場址面積為1,410平方公尺。
(二)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11-10(部分坵塊)地號,場址面積為200平方公尺。
(三)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11-20(部分坵塊)地號,場址面積為140平方公尺。
(四)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14-7(部分坵塊)地號,場址面積為214平方公尺。
(五)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1(部分坵塊)地號,場址面積為433平方公尺。
(六)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95(部分坵塊)地號,場址面積為467平方公尺。
(七)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96(部分坵塊)地號,場址面積為1,982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套繪圖。
五、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旨揭7筆地號土壤污染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55~1,210
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其中埔心段三塊厝小段1(部分坵塊)地號土壤污染銅、鋅項目含量達食用
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210、679毫克/公斤(標準值200、60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
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
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辦
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
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
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申請。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公告修正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750-1(部分坵塊)、1751(部分坵塊)、1752(部分坵塊)、1753(部分坵塊)、683地號、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377、378、282(部分坵塊)及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654(部分坵塊)地號等9筆土地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範圍及面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199476號
附件:場址套繪圖
主旨:公告修正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750-1(部分坵塊)、1751(部分坵塊)、1752(部分坵塊)、1753
(部分坵塊)、683地號、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377、378、282(部分坵塊)及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
654(部分坵塊)地號等9筆土地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範圍及面積。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場址污染範圍與管制區之劃
定及公告作業原則暨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104年3月11日蘆地測字第1040002867號函土地複丈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750-1(部分坵塊)、1751(部分坵塊)、1752(部分坵塊)、1753
(部分坵塊)、683地號、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377、378、282(部分坵塊)及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
654(部分坵塊)地號等9筆土地。
二、場址地號:如上所示。
三、場址面積:
(一)蘆竹區新庄子段1750-1(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3,200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419平方公尺。
(二)蘆竹區新庄子段1751(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3,200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077平方公尺。
(三)蘆竹區新庄子段1752(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2,765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984平方公尺。
(四)蘆竹區新庄子段1753(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837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138平方公尺。
(五)蘆竹區新庄子段683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924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903平方公尺。
(六)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377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996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009平方公尺。
(七)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378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864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821平方公尺。
(八)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82(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686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440平
方公尺。
(九)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654(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522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455
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套繪圖。
五、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土壤污染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28~1,560毫克/公斤
(標準值20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
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
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
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
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申請。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本府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1020700826、1020701166及10207011661號公告,與本
公告地號相同部分,其場址與管制範圍及面積應以本公告為準。
十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違反水土保持法通知限期改正裁量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402123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違反水土保持法通知限期改正裁量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違反水土保持法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402124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違反水土保持法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
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
檢討後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登錄「前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宿舍群」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40204073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前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宿舍群」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規定。
二、桃園市104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前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宿舍群。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長春路5巷1號、吉林路36、38、40、42、44、46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詳如圖示):
(一)歷史建築本體:單身宿舍(編號7),面積184.44平方公尺、有眷宿舍(編號2),面積413.74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保存範圍:宿舍本體及毗鄰巷道。
(三)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桃園市蘆竹區羊稠段412、413、414、415、416等5筆地號,面積共計3,878.69
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歷史文化價值者:為前臺灣省臺北育幼院由北投搬遷至桃園蘆竹,配合興建之員工宿舍,見證臺灣幼
保教育發展歷程。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材料及工法反映早期住宅現代化過程,呈現1970年代公有宿舍建築特徵,在蘆竹地
區形成特有空間地貌。
3.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採用連棟巷弄配置,周圍植栽茂盛,場域完整,具再利用發展潛力,以各類型
宿舍代表性保存。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3、4款規定。
六、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
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
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週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142651號
附件:104年第二次登記國有清冊1份
主旨: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
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土地囑託登記國有清冊。
二、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
清理保管款302專戶,及其利息保管款303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五、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
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六、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
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市長 鄭文燦
 
預告「公告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214701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公告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415,陳冠茹小姐。
(四)傳真:03-3354934。
(五)電子郵件:00669@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研服字第10402098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
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八德區「大明里、大仁里、大華里、瑞德里、大興里、大竹里、興仁里、大發里、廣興里、白鷺里、竹園里、大強里及瑞發里」等13里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26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2156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大明里、大仁里、大華里、瑞德里、大興里、大竹里、興仁里、大發里、廣興里
、白鷺里、竹園里、大強里及瑞發里」等13里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04年8月13日桃市德戶字第104000726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八德區「大明里、大仁里、大華里、瑞德里、大興里、大竹里、興仁里、大發里、廣興里、
白鷺里、竹園里、大強里及瑞發里」等13里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8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4019669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一九九九縣民諮詢服務熱線作業要點」、「桃園縣政府縣容查報管理系統作業要點」、「桃園縣政府縣政信箱便民系統陳情案件作業要點」、「桃園縣政府縣政信箱便民系統信件管理保密作業規定」、「桃園市公所民眾信箱案件處理作業要點」、「平鎮市公所『電子民意信箱』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及「桃園縣楊梅市公所市長信箱便民系統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研服字第10402145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一九九九縣民諮詢服務熱線作業要點」、「桃園縣政府縣容查報管理系
統作業要點」、「桃園縣政府縣政信箱便民系統陳情案件作業要點」、「桃園縣政府縣政信箱便民系統信件
管理保密作業規定」、「桃園市公所民眾信箱案件處理作業要點」、「平鎮市公所『電子民意信箱』陳情案
件作業要點」及「桃園縣楊梅市公所市長信箱便民系統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一九九九市民諮詢服務熱線處理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402185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補助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具-汽車改裝費用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402139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補助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具-汽車改裝費用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桃園縣空氣品質淨區空氣污染行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4020918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桃園縣空氣品質淨區空氣污染行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應予廢止。
二、旨揭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主預字第10402174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所屬主計人員派兼各機關學校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主人字第10402201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所屬主計人員派兼各機關學校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
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所屬主計人員派兼各機關學校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40198466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
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
見或洽詢:
五、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七、電話:03-3322101#6869,許瑞蘭小姐。
八、傳真:03-3393986。
九、電子郵件:09907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40208648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
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
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6869,許瑞蘭小姐。
(四)傳真:03-3393986。
(五)電子郵件:09907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40173586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
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
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6869,許瑞蘭小姐。
(四)傳真:03-3393986。
(五)電子郵件:09907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40173586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
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6869,許瑞蘭小姐。
(四)傳真:03-3393986。
(五)電子郵件:09907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