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1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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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8月2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主席致詞
一、為免災害應變中心撤除造成災後搶修及復原工作的中斷,未來本府所成立的
災害應變中心,運作至主要災後復原工作完成或告一段落才結束。
二、大溪區及復興區等土石流潛勢地區,若涉及居民撤離工作,應在當日下午2時
前決定是否進行撤離,不能等到農委會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後才撤離。
三、大漢溪沿岸如崁津部落等易淹水地區,也要建立作業規範,若石門水庫洩洪
可能造成淹水或遇豪大雨狀況,應及早規劃撤離作業,並請原民局及當地頭目組
織掌握情形。
四、關於市區易淹水路段或地區及河川堤防容易溢流及潰堤地區,請水務局事
前確實掌握相關情形,並針對上述區段,將區排計畫及治水工程列入核心工程,
並與經濟部水利署第十、第二河川局保持聯繫。
五、近年由於聖嬰現象,降雨量超乎預期,請水務局將橋樑防洪標準提高。
六、有關農損補助部分,本府將農損調查從9天縮短為3天,但中央農損補助仍過
低,請農業局向農委會建議提高農損補助基準,並請研議以加碼及改善排水補助
等方式協助農民。
七、請與軍方、台電公司、自來水公司、欣桃天然氣公司、水利署(水資源局、
河川局)等單位做好平時聯繫工作,並請經發局主責建立市府、區公所等不同等
級之聯繫管道,以利災害時可即時聯絡。
八、請工務局會同民政局修改公園認養要點,讓里辦公室、社區發展協會、志
工、企業或團體認養公園,災後委託認養單位執行災後重建,若災後重建非平常
的維護範圍,可視同災後搶救分配預算,應善用民間資源,儘快將災後復原完成
。另請工務局及區公所在植樹時,將颱風情況列入考量。
九、本次消防局EMIC系統未能充分發揮功能,各機關應確實掌握實際災情,可以
LINE或其他APP等各種方式,透過更科學、更簡單方式迅速處理問題,若有室內
電話或衛星電話無法聯絡等情形,可利用觀旅局旅客服務中心無線電及警察局派
出所、消防局消防分隊等系統聯繫,市府也將集合後山醫療站、消防分隊及相關
機關成立巴陵綜合行政中心,並建立完整通訊系統,成為後山前進指揮所。
十、請環保局及清潔中隊簡化並健全區公所及里辦公室查報系統,讓清運系統得
順利運作。
十一、髒亂點若為所有權不明地,只要有需要,請環保局全權處理,立即清運;
對於路樹、招牌掉落事件,若有妨礙交通或有公共安全疑慮,應無需請示,立即
進行拆除、移除及清理工作。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災害防救工作精進作為
主席裁示:
(一)未來本府水情APP,除了結合天羅地網系統,並應納入連線監視系統影
像,以及重要淹水路段及主要橋梁的即時水位,讓民眾可以直接掌握相關資訊。
(二)請工務局、水務局及消防局在進行災防整備工作時,確認無線電、發電
機及抽水機等防救災設備可運行,救災能量表也必須反映真實能力,並提升至
實際所需能量。
(三)學校修繕工程,50萬元以下由教育局自行審核,並請儘速於開學前完成
災後修復工程。
(四)請經發局彙整台電、自來水公司、欣桃天然氣公司等區聯絡窗口予各區
公所,必要時可聯誼加強雙方聯繫。
(五)請農業局及水務局向農委會反應,土石流潛勢溪流的調查及認定請再深
入研議。
(六)請工務局於平日加強與國軍救災單位之聯繫,俾利日後救災工作合作。
(七)請消防局重新研擬救災編制表,表內應列主管、執行秘書及新聞聯絡人
資料,並提供給相關單位。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一)請交通局持續為公用自行車租賃系統宣傳加溫,可於開標後公布預定建
置時程,以回應民眾期待,並擇一合適地點,於啟用時示範本市市民卡借用公
用自行車的使用方式。
(二)請研考會監督市民卡發行進度,安排記者會示範使用方式,並安排本人
於9月1日發行日上午視察市民卡發行情況。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各區回饋金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設
置準則第三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請注意費用徵收合理化外,不可因執行方式變動而讓費用大幅上升。
(二)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勞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
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請農業局研議許厝港發展為許厝港濕地生態公園之可行性後,再行開會
討論。
(二)餘依研考會建議事項辦理。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一)市區學校水電費不足部分,請教育局及財、主單位研議因應方案,於教
育局預算審查時提出。
(二)各機關應預為了解外聘委員之學經歷背景,再行推薦至委員會擔任委員。
(三)各機關在擬定福利政策支出時,應謹慎編列預算。
(四)請社會局檢討平鎮婦幼館收費標準,應比照升格前水準,不宜太高,收
費減半的標準亦比照辦理。
(五)平鎮區山仔頂活動中心使用方式,應回歸升格前社區及學校共同使用,
請秘書長協調教育局、社會局,於一星期內定案。
(六)關於有多個不同機關或團體分別使用或共同使用之公有建築物,除非有
更好的方案,否則不應因升格而調整原先使用方式。
(七)請蘆竹區公所協調恢復蘆竹區市民大學學生班之開辦。
拾、散會:上午11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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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9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邱副市長太三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
明日市長前往日本考察訪問,希望同仁在此期間持續堅守崗位,及時掌握處
理各種狀況。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104年青春專案執行成果檢討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年度暑期維護青少年青春專案,期間自7月1日至8月30日止,主要工
作項目是淨化妨害青少年成長環境、防制青少年被害及擴大預防犯罪宣導
,感謝警察局、都市發展局、消防局、教育局、衛生局、社會局、經濟發
展局及勞動局等8受評機關確實認真執行,達成各項評核項目目標值;另請
教育局注意查獲學生違規數較去年高的情形。
(二 )本年度青春專案已執行完畢,請各受評機關即刻準備本案書面審查資料
並分類造冊,撰寫執行成效報告,積極爭取評鑑成績。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機場捷運新購3列列車將陸續運抵,請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留意後續接
收及宣傳。
伍、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案,提請審議。
法務局周局長春櫻:
最低投保金額是否須因應行業別做不同的設計,請考量。
蔡技監宗烈:
小型理髮業、旅宿業及醫療院所等場所,是否亦應納入投保?建議經濟發展局針
對一般公共營業場所行業別,再周詳考量。
決議:
(一)請經濟發展局參考其他縣市規定,包括保費等,另適用行業請再明確界
定,如蔡技監建議,並參酌其他縣市立法例,研議後再行提出。
(二)後續程序,請法務局協助經濟發展局釐清。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列管第1、2案請交通局積極辦理,並請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協助,於
調整期程後再提送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
王副市長明德:
關於同仁工作態度,請各局處長加強督促同仁:
(一)效率:若能儘早完成者,就應儘早完成,勿使原具效益者因未及早執行
而失去效益,導致民怨。
(二)責任:跨局處會勘時,同仁對外即代表市政府,而非代表單一機關或個
人,各機關當然各有責任分工,如議員或民眾提出需求於業務或技術部分確
能執行者,可當場承諾;如涉及政策層面,無法當場確認者,應注意說法,
以「會後再行評估、研議」表示,勿以「會後再問其他局處」來推諉責任。
主席裁示:
(一)同仁執行業務時,如涉及與政策原則作法不同、理解法令或跨局處等問
題,切勿貿然對外公布或停止執行,如理解法令部分應先請法務局協
助,若意見不一致,即應陳報府一層考量。
(二)同仁會勘時,如議員或民眾提出需求涉及政策、預算,無法當場確認
者,應錄案會後研議;但執行面,即服務面部分,若能確認執行者,應
積極達成。
玖、散會:上午9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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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2860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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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及「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行政人員編制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26384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及「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行政人員
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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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3300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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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3645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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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3642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附「桃園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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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40221227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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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40227135號
附件: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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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402292821號
附件:桃園市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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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3053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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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體育重點發展團隊經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字第104023123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體育重點發展團隊經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體育重點發展團隊經費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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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2316652號
附件:桃園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
訂定「桃園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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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照字第1040227872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九日生效。
附「桃園市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1份。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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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預付款項限時清理注意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會字第104023564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預付款項限時清理注意事項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預付款項限時清理注意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預付款項限時清理注意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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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懸帳清理小組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會字第104023560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懸帳清理小組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懸帳清理小組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懸帳清理小組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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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民卡之學生卡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教資字第1040235838號
附件:桃園市市民卡之學生卡作業須知
訂定「桃園市市民卡之學生卡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民卡之學生卡作業須知」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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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眷村文化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發字第104001052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眷村文化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即日
起生效。
局長 邱莊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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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大潭發電廠周邊睦鄰回饋實施要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社字第1040016065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
大潭發電廠周邊睦鄰回饋實施要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附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
運協助金大潭發電廠周邊睦鄰回饋實施要點」1份。
區長 徐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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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地號等44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259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地號等44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
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農
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第二期)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旨揭44筆土地本府公告列管情形如下:
(一)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號公告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
、238、287(部分坵塊)、288(部分坵塊)、290、291、298、341、392、395、396
、397(部分坵塊)、397-1、397-2、397-3、452、453、454、455(部分坵塊)、
456等20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1號公告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725
、726、727、727-1、728、729、730、732地號等8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
土壤污染管制區。
(三)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3號公告蘆竹區新庄子段692(部分
坵塊)、710地號等2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四)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號公告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
239(部分坵塊)、240(部分坵塊)、248(部分坵塊)、249(部分坵塊)、253(部分
坵塊)、289(部分坵塊)、381-1(部分坵塊)、382(部分坵塊)、385(部分坵塊)、
485、486等1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五)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1號公告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
654(部分坵塊)地號等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六)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公告蘆竹區新庄子段7073(
部分坵塊)、708(部分坵塊)地號等2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
制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4年2月9日、3月24日、
3月26日、3月30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
標準,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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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280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
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
,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
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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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402341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一○三○三二○七三
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
員僱用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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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轄內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暨風箏衝浪活動限制及注意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402328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轄內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暨風箏
衝浪活動限制及注意事項。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
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及交通部101年5月25日交路(一)字第1018
200146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轄內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二、本市轄內海岸水域範圍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限制事項如下:
(一)因比賽、競技、救生等需求,得檢具相關資料報本府核准後,限時、限
地、限人暫予開放。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當地平均風力達8級或浪高6公尺以上
時應立即停止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三)經本市相關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構成威脅時,得暫停從
事風箏衝浪活動。
三、本市轄內海岸水域範圍從事風箏衝浪活動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人員應於活動期間於活動地點張貼核准公告,內容包括人數、時間
、地點、合格教練等資訊。
(二)從事風箏衝浪者應至少受過國際風箏衝浪組織(IKO)認證之風箏衝浪第
二階段 (Level 2)8小時課程或同等級能力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或由國
內外風箏衝浪機構認證之合格教練陪同。
(三)出航前須配戴無線電對講機或手機等通訊器具並配置救生人員及救生設
備,能及時向岸上回報狀況及請求支援。
四、違反前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
條規定處罰之。
五、本公告自公告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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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2357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並
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
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
規定」,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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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暨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4023285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適用水域遊憩活
動管理辦法暨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公告桃園市轄內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適
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暨風箏衝浪活動限制及注意事項」,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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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364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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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龍潭區「東興里、八德里、聖德里、高原里、三林里及烏樹林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2337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東興里、八德里、聖德里、高原里、三林里及烏樹林
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辦理。
二、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04年9月1日桃市龍戶字第1040005547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龍潭區「東興里、八德里、聖德里、高原里、三林里及烏樹林
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
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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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40228213號
附件: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收費標準草案逐點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
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共運輸科)。
(二)聯絡人:邱汶栩。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6868。
(五)傳真:03-3393986。
(六)電子郵件:09838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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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張文一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3739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張文一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文一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4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29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守法路32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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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4022993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並自
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公務車輛使用
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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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宜婷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3792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宜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宜婷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39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0號
四、事務所名稱:東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榮興南路松柏林1之36號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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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民區字第104023307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0條。
三、「桃園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
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告之次
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區政監督科。
(二)聯絡人:邱世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605。
(五)傳真:(03)3395597。
(六)電子郵件:041034@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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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官方入口網站維護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402301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官方入口網站維護實施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網站維護實施
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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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預付款項限時清理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會字第10402356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預付款項限時清理注意事項」,
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預付款項限時
清理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
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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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懸帳清理小組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會字第10402356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懸帳清理小組作業要點」,並自
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懸帳清理小組
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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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級學校辦理學校午餐輔導訪視及獎懲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402377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級學校辦理學校午餐輔導訪視及獎懲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各級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午餐
評鑑及獎勵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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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空氣品質淨化區經營維護管理考評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402368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空氣品質淨化區經營維護管理考評作業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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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2326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
薪給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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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各鄉鎮市公所山坡地督導考核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402332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各鄉鎮市公所山坡地督導考核要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山坡地查報取締工作督導
考核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失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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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401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及地籍謄本實施要
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
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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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2318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
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處理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
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
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處理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
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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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4023412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
請審核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
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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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375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
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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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設字第104021565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
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
(二)聯絡人:范姜群敏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轉5781
(五)傳真:03-3322963
(六)電子郵件:07716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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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富林溪水區及水體分類」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28526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富林溪水區及水體分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
三、「富林溪水區及水體分類」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
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
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
(二)聯絡人:鍾佩穎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311。
(五)傳真:(03)333-3878。
(六)電子郵件:00403@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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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綜字第1040237503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四項。
三、「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
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規劃科。
(二)聯絡人:傅美惠。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111。
(五)傳真:(03)3348905。
(六)電子郵件:00409@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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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4023850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20之2條第2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7條。
三、「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
另刊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聯絡人:麥幼萍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18
(五)傳真:(03)3358254
(六)電子郵件:maiyuping@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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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廢潤滑油分類、排出規定」草案。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環廢字第1040075401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廢潤滑油分類、排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訂定草案如附件。本訂定草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tydep.
gov.tw/tydep/)公告資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
聞紙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429,葉玟均小姐
(四)傳真:03-3354934(五)電子郵件:00341@tydep.gov.tw
局長 沈志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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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478(部分坵塊)地號等72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047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478(部分坵塊)地號等72筆土地所為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傑美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104年7月15日104傑美桃園字第00400313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72筆土地本府公告列管情形如下:
(一)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1號公告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25
-15(日據時代地籍圖)(部分坵塊)、478(部分坵塊)、492、517(部分坵塊)、550
(部分坵塊)、572(部分坵塊)、578(部分坵塊)、589(部分坵塊)、674地號等9筆
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2號公告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
552(部分坵塊)、553(部分坵塊)、604(部分坵塊)、605(部分坵塊)、619、757(
部分坵塊)、787(部分坵塊)、800(部分坵塊)、801(部分坵塊)地號等9筆土地為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三)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1號公告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
104-4、105、105-7、105-11、105-20、105-21、107、514、517-1、518、519
、549、556、562、563、569(部分坵塊)、570(部分坵塊)、571(部分坵塊)、
581、587、588、604、627、627-1、629、628地號等26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
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四)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2號公告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
529-1、530、535、536、538、539、624、641(部分坵塊)、642(部分坵塊)、73
2、747、748、749、750、755、756、768(部分坵塊)、7681(部分坵塊)、776(
部分坵塊)、787-1、833、834、835、836、851(部分坵塊)、981-2地號等26筆
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五)於104年4月13日以府環水字第1040074903號補公告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
25-33、25-17地號等2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3年10月17日、10月30日
、10月31日、11月21日、12月25日、12月26日及12月29日、104年2月9日、2月
10日及3月31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
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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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請示案件處理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209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請示案件處理要點」,並
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程序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請示案件處理要點」,旨揭程序應
予廢止。
二、旨揭程序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
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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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104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43500771號
主旨:公告本市104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
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104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104年10月1日起至104
年10月31日止(繳納期間末日因適逢週休例假日,順延至104年11月2日止)。
二、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
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 ATM、網際網路 (網址 https: //paytax.nat.gov.tw)
、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
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持行車
執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暨所屬3分局或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監理所站補
單繳納。亦可利用 itax便捷服務 e卡通(網址 https: //itax.tytax.gov.tw)
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
四、104年下期營業用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財政部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適用事由或對象之認定方式:
1.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
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
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三)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
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
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10日內申請
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
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
,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
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
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
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
額。
(五)逾期繳納作業: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
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
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六)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五、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
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
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
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
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六、服務電話:桃園監理站 366-4222分機107及108、中壢監理站 425-3990分機
107及108、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3至2461、中壢分局451-51
11分機603至605、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
至210或免費電話:0800-316969洽詢。
七、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下:
(一)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請參閱原書)
(二)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請參閱原書)
(三)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請參閱原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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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執行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249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執
行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超勤加班
費核發執行計畫」,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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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新屋區「永興里、後湖里、永安里、下埔里、社子里、石牌里、赤欄里、下田里、清華里、新生里、笨港里及石磊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9月18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2256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永興里、後湖里、永安里、下埔里、社子里、石牌里、
赤欄里、下田里、清華里、新生里、笨港里及石磊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
編,自民國104年9月1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依據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
定辦理。
二、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04年8月24日桃市新戶字第104000378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新屋區「永興里、後湖里、永安里、下埔里、社子里、石牌里、赤
欄里、下田里、清華里、新生里、笨港里及石磊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自民國104年9月1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請置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
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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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編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研綜字第10402266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編審作業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旨
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去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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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因應103年12月25日桃園縣升格改制直轄市,配合組織及業務調整,區域內計程車客運業管轄權變更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402286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因應103年12月25日桃園縣升格改制直轄市,配合組織及業務調整,區
域內計程車客運業管轄權變更事宜。
依據:依據公路法第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管轄之桃園市境內計程車客運業業務,管轄權
自104年9月1日變更由本府管理,截至104年8月31日期間之營運管理及處罰仍由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辦理。
二、服務據點:
(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桃園監理站第三股),電話:033777133。
(二)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394號6樓(中壢監理站第三股),電話:034225515。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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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286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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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之原「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401895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之原「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並
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
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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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三府實業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036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三府實業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高污染潛勢工業區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第3期)」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三府實業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三府實業有限公司。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民權路6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9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
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面積:918.44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場址入口處為271591.1E,2763285.5N(TWD97二度分帶)。
七、場址現況概述:係以屬金屬表面處理業,製程包含電鍍作業,原物料有屬用
三氧化鉻,製程含有酸洗、水洗、鍍鉻及乾燥等程序,現況為營運中工廠。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污染潛勢工業區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
(第3期)」調查結果,土壤重金屬鉻最高值達4,640mg/kg,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
標準(250mg/kg);土壤重金屬銅最高值達842mg/kg,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400mg/kg);土壤重金屬鎳最高值達552mg/kg,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mg/
kg)。另地下水鉻最高值達6.37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5mg
/L);地下水鎳最高值達2.74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
(二)污染範圍:為三府實業有限公司工廠用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
分,經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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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研綜字第10402266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旨
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去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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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三府實業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036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三府實業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
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污染潛勢工業區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
第3期)」調查結果,土壤重金屬鉻最高值達4,640mg/kg,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
標準(250mg/kg);土壤重金屬銅最高值達842mg/kg,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400mg/kg);土壤重金屬鎳最高值達552mg/kg,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mg/
kg)。另地下水鉻最高值達6.37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5mg
/L);地下水鎳最高值達2.74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
。本府業於104年9月1日府環水字第1040203683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
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9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繪圖
如附件。
(二)地下水: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9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繪
圖如附件。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
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2.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
估之行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
分,經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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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10294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高污染潛勢工業區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第3期)」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
二、場址名稱: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村大工路23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81、82、83、84等4筆地號,地號範圍、地籍
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面積:9,581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場址入口處為267919E,2773670N(TWD97二度分帶)。
七、場址現況概述:係以屬化學材料製造業,主要產品為錫錠、氧化錫、氫氧化
錫、氧化銅、氯化鈉溶液、氧化鋁溶液、氧化亞銅、加藥控制面板等,現況為營
運中工廠。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污染潛勢工業區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
(第3期)」調查結果顯示土壤重金屬銅最高值達2,060mg/kg,已超過土壤污染管
制標準(400mg/kg);地下水硝酸鹽氮最高值達542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
管制標準(100mg/l),地下水亞硝酸鹽氮最高值達36.3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
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
(二)污染範圍:為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工廠用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
分,經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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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102941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土壤重金屬銅最高值達2,060mg/kg,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mg
/kg);地下水硝酸鹽氮最高值達542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100mg/l),地下水亞硝酸鹽氮最高值達36.3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
制標準(10mg/l)。本府業於104年9月1日府環水字第1040210294號公告為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一、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81、82、83、84等4筆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繪
圖如附件。
(二)地下水: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81、82、83、84等4筆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
繪圖如附件。
二、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
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2.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
估之行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三、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辦理。
四、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五、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
分,經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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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402292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一○三○三二○七三
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
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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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402286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旨揭
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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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305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並自
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準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
監督要點」,旨揭準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準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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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2316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
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五點第
一項、第六點及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設置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
」,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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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取締砂石車違規超載自治條例」,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335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取締砂石車違規超載自治條例」,並自即日
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審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已規範砂石車違規超
載之相關處置規定,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
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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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330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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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評鑑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402317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評鑑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
爭議考核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
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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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彈性上班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338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彈性上班實施計畫」,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因政策決定不再訂定新規定,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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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八德市里幹事服勤要點」及「桃園縣新屋鄉村幹事服務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區字第10402341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八德市里幹事服勤要點」及「桃園縣新屋鄉
村幹事服務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績效評量要
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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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法令及限制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402322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法令及限制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
第一項、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轄內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二、本市轄內海岸水域範圍,限制進入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暫予開放相關水域遊憩活動:
(一)海岸水域相關海氣象水文資料顯示水域環境適合相關海岸水域遊憩活動時,
相關條件由本府另行公告。
(二)因比賽、競技或救生等需求,得檢具相關資料報本府核准後,限時、限地、
限人暫予開放。
三、違反前項限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處罰。
四、本公告自公告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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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強化分層勤業務督導執行計畫」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督導勤(業)務優劣事蹟註記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340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強化分層勤業務督導執行計畫」
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督導勤(業)務優劣事蹟註記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及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
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
執行計畫」,旨揭計畫及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及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
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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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暨限制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事宜」,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4023224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水域遊憩活
動管理辦法暨限制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事宜」,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公告桃園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
用法令及限制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
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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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4022166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
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二)聯絡人:蔡禮鴻
(三)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
(四)電話:03-3298600#157
(五)傳真:03-3298051
(六)電子信箱:1001413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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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4020809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
三、「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
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
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二)聯絡人:洪靜琪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326
(五)傳真:(03)3370885
(六)電子郵件:tyhchi0826@tychb.gov.tw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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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40228542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
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
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6869,許瑞蘭小姐。
(四)傳真:03-3393986。
(五)電子郵件:09907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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