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19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9月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1201會議室 
主席:邱副市長太三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頒獎 
一、頒發本府「104年度三七五租約業務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二、頒發本府「104年度非都市土地違反編定使用業務督導考核成績」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三、頒發本府「103年度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特優機關。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四、呈獻本府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綠色採購地方政府評核」優等獎。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主席致詞: 
本市目前耕地三七五租約的農地計有1970件,近7000筆,今(104)年適逢6年一次換約登記,感謝區公
所同仁主動辦理,確實保障民眾的權益。 
農地問題十分敏感,需要中央及地方共同面對,中央應進行全盤考量,擬定國土規劃的綱領,方可據
以進行區域計畫。 
此外,感謝區公所同仁不論刮風下雨都不中斷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第一線的查報工作,備極辛勞,惟
本府查報並非以裁罰為主要目的,而係期能透過對民眾加強法令宣導,使土地使用符合相關規範。 
感謝獲獎區公所的優異表現,並請各區公所努力。 
本府團隊在推動機關綠色採購上成績優異,連續4年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評為績優單位的肯定,尤其
是人事處、社會局、秘書處、農業局更以滿分100併列第一名,實為大家的表率。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
體育局「蘆竹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案,請體育局局長儘速向體育署確認未來情形,請暫勿發文。 
主席裁示: 
一、針對登革熱疫情問題,本府應預為防範,請各局處及區公所注意如下: 
(一)請教育局全面嚴格要求各校加強環境清理,尤其是澈底清除積水,嚴防學生感染;就校園是否噴藥
 部分,請衛生局及環保局予以協助。 
(二)請經濟發展局加強市場之環境清理,並可安排市長前往檢視。 
(三)請民政局協調未來軍方化學兵協助事宜。 
(四)請各局處及區公所積極投入防疫作戰,並應就所屬建物及土地進行環境澈底清理,區公所請動員里長
及里民共同杜絕病媒蚊孳生,請衛生局及農業局提供生物防治相關資訊予需要機關,並請盧副秘書長召集 
各局處加強防疫工作。 
二、就主計處報告本府各局處及區公所預算執行情形案、研考會「104年8月份重大建設計畫及103年預算專案
保留款落後案件統計」案,請各局處及公所了解問題所在,積極解決,並請注意如下: 
(一)工務局「市府周邊道路廣場改善工程」案,面對各界多元的意見,請工務局堅持對的理念,並予以合理
說明,請儘速定案、予以執行。 
(二)工務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龍潭基地東向聯外道路用地取得補助」案,請工務局儘速與交通局協調相關事宜。
(三)體育局「蘆竹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案,請體育局局長向體育署確認情形,並向府一層長官報告最新狀況,
以確保本案順利執行。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陸、臨時動議(無) 
柒、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近日經濟景氣不佳,有無薪假再起之可能,請經發局及勞動局進行了解、收集資訊,以預為因應處理。 
二、復興區的土石流地區部分,請王副市長就重建等議題召集相關局處,與中央部會、復興區公所及原住民部落代表
共同積極處理。 
捌、散會:上午10時25分 
 
桃園市政府第3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9月1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邱明月 
壹、主席致詞 
一、本府至日本參訪9天,觀摩日本機場建設、捷運系統、水利工程、文化設施、新市鎮開發、都市更新等各項建設。
同時邀請日方以表演團體或設立燈區方式,參與明年2月在桃園舉辦的「台灣燈會」,請觀光旅遊局接洽後續事宜。 
二、Lamigo桃猿隊啦啦隊事件媒體報導不實,本府從未干涉球隊經營,基於球隊租用本市國際棒球場已久,與本市良
好互動,共同進行城市行銷。 
三、三七五租約精神應為租佃雙方對等,即使地主主張擴大農產規模,仍應與佃農協商,請農業局、地政局瞭解觀音區案件。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案由:市民卡發行進度暨擴大發卡對象報告 
主席裁示: 
(一)開放本市2.2萬外籍配偶申辦「一般卡市民卡」;設籍本市就讀大專院校(含)以上之學生,以及就讀本市大專院校的學生,
均可申辦「學生卡市民卡」;所需經費請相關局處協助支應。 
(二)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規劃媒體行銷,並由新聞處協助。 
(三)請捷運公司務必確保明年度可使用市民卡搭乘捷運。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原住民族行政局針對蘇迪勒風災協助撤離人員,安排於市政會議表揚。
二、下周議會審議決算,請各機關確實掌握決算報告內容。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大坑坎溪放流水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即時監控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觀光旅遊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平鎮區埤塘遭傾倒大量廢棄物事件,請都市發展局依相關法令開罰,並整理相關事證移送地檢署調查是否有勾結情形。 
二、請都市發展局盤點本市濕地保護政策及許厝港溼地生態公園案,列入重大議題會議報告。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本市8公里免費乘車政策,請交通局就實施範圍及是否採分階段推行進行綜合效益分析;並深入瞭解台中市10公里免費乘車政策。 
二、今明兩天氣象局發布豪大雨警報請水務局、消防局、楊梅區公所、新屋區公所掌握情形。 
玖、散會:上午10時35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37564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4678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4844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附「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4831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三條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4317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5191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二條附件二。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9月15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404604290號 
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二條附件二。 
 附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二條附件二 
 
部長 鄧振中 
 
政令
訂定「桃園市各區衛生所門診醫療收費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企字第1040240388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各區衛生所門診醫療收費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各區衛生所門診醫療收費基準」1份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弱勢民眾安置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工字第1040242927號 
附件:桃園市弱勢民眾安置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弱勢民眾安置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弱勢民眾安置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體設字第104024842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二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廢止「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政府體育處中央廣場使用管理要點」、「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平鎮棒球場使用管理要點」、「桃園縣政府體育處田徑場使用管理要點」、「桃園縣政府青埔慢速壘球場使用管理要點」、「桃園縣政府體育處網球場使用管理要點」、「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體設字第10402484281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政府體育處中央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平鎮棒球場使用管理要點」、「桃園縣政府體育處田徑場使用管理要點」
、「桃園縣政府青埔慢速壘球場使用管理要點」、「桃園縣政府體育處網球場使用管理要點」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第三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402427331號 
附件:「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第三點、第六點 
修正「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第三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第三點、第六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視字第104001381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1份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栓標示牌認養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消祕字第104003596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栓標示牌認養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栓標示牌認養要點」 
 
局長 胡英達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補助人民團體實施要點」名稱為「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人民團體實施要點」並自104年8月26日生效。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社字第1040016065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補助人民團體實施要點」名稱為「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人民團體實施要點」並自104年8月26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人民團體實施要點」1份。 
 
區長 徐同治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核發急難救助金作業要點」名稱為「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核發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並自104年8月26日生效。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社字第1040016065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核發急難救助金作業要點」名稱為「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核發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並自104年8月26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核發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1份。 
 
區長 徐同治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發放重陽敬老金實施要點」名稱為「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發放重陽敬老金實施要點」,並自104年8月26日生效。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社字第1040016065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發放重陽敬老金實施要點」名稱為「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發放重陽敬老金實施要點」,並自104年8月26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發放重陽敬老金實施要點」1份。 
 
區長 徐同治 
 
公告
核發本市地政士于如山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4176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于如山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于如山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1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2號 
四、事務所名稱:維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10樓之4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吳永鎮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4268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吳永鎮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永鎮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3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永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460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周文雄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4341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周文雄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文雄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34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4號 
四、事務所名稱:佳周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埔六街199巷3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竹圍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402443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竹圍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為有效管理及維護桃園市竹圍漁港(下稱本漁港)之停泊秩序,公告本漁港得設籍停泊漁船之總噸位及艘數,前揭
數量可由本府視實際需用或依政府重大政策進行調整修正公告。 
二、附「桃園市竹圍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一覽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公告桃園縣竹圍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402443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公告桃園縣竹圍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
公告「桃園市竹圍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旨揭公告應予廢止。 
二、旨揭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謝奕涵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4341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謝奕涵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奕涵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1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5號 
四、事務所名稱:家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199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桃園縣政府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桃園縣政府社會救助補助申辦業務使用財稅資料資訊管理要點」、「桃園縣八德市公所使用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及「桃園縣大園鄉公所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研資字第10402412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桃園縣政府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資訊連
結作業及管理要點」、「桃園縣政府社會救助補助申辦業務使用財稅資料資訊管理要點」、「桃園縣八德市公所使用
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及「桃園縣大園鄉公所縣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
定「桃園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凱鴻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4341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凱鴻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凱鴻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9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7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唐志明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4494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唐志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唐志明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2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8號 
四、事務所名稱:央大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民族路雙連二段145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潘正威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4341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潘正威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潘正威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8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6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張宇潔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4547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張宇潔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宇潔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4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9號 
四、事務所名稱:宇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一段644巷32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核定各特種基金會計制度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主基字第10402457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核定各特種基金會計制度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程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
用,考量所規範之事項可回歸相關法令辦理,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予廢止。 
二、旨揭作業程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人民申請案件管制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研管字第10402441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人民申請案件管制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
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
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管制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467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
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吳銳煜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4608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吳銳煜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銳煜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4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40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蓮華街69號3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私有文化資產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484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私有文化資產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
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旨揭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原公告本市新屋區「永興里、後湖里、永安里、下埔里、社子里、石牌里、赤欄里、下田里、清華里、新生里、笨港里及石磊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9月18日起整編生效,更正為本市新屋區「永興里、後湖里、永安里、下埔里、社子里、石牌里、赤欄里、下田里、清華里、新生里及笨港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9月18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2412621號 
附件: 
主旨:原公告本市新屋區「永興里、後湖里、永安里、下埔里、社子里、石牌里、赤欄里、下田里、清華里、
新生里、笨港里及石磊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9月18日起整編生效,更正為本市新屋區
「永興里、後湖里、永安里、下埔里、社子里、石牌里、赤欄里、下田里、清華里、新生里及笨港里」等小地
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9月1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依據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04年9月11日桃市新戶字第1040004139號函。 
公告事項:  
一、原公告本市新屋區「永興里、後湖里、永安里、下埔里、社子里、石牌里、赤欄里、下田里、清華里、新
生里、笨港里及石磊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9月18日起整編生效,更正為本市新屋區「
永興里、後湖里、永安里、下埔里、社子里、石牌里、赤欄里、下田里、清華里、新生里及笨港里」等小地名
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9月1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請置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431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
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桃園區「中成里、文中里及中埔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畫,自民國104年9月2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2476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中成里、文中里及中埔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畫,自民國104年9月25日起整
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4年9月18日桃市桃戶字第10400108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桃園區「中成里、文中里及中埔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4年9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40246992號 
附件:「桃園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獎金發給基準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67條第3項。 
三、「桃園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獎金發給基準表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
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1900分機532,詹少淇先生。 
(四)傳真:03-3381915。 
(五)電子郵件:110028@tyemid.gov.tw。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郁恆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4857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郁恆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郁恆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8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42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郁恆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原路21之1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張秋香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4875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張秋香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秋香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2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41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後興路1段90巷1號9樓之2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249819號 
附件: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
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二)聯絡人:楊佩茹。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24。 
(五)傳真:03-3367101。 
(六)電子郵件:yangpeiju@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公告指定桃園市十一所學校周圍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40218882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公告指定桃園市十一所學校周圍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公告指定桃園市十一所學校周圍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
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劉昱貝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7 
(五)傳真:(03)3472411 
(六)電子郵件:tyh0710@tychb.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石門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污水下水道預公告使用區域範圍圖、開始使用日期暨新建房屋接用程序等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工字第1040243510號 
附件:石門預公告接管範圍圖 
主旨:公告本市「石門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污水下水道預公告使用區域範圍圖、開始使用日
期暨新建房屋接用程序等事項。 
依據:下水道法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桃園縣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
及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污水下水道區自預公告之日起開始使用,本次預公告接管地區共兩處,一處為桃園市龍潭區富華街三林段、
文化路以西,富華街三林段以東,中正路三林段、佳安段以南及愛國路以北、包含永昌路三坑國小周圍及永福路三坑老
街周圍,另一處為龍源路大平段以南、民治十六街以東、民有一街、民富街以西、民強街以北並包含永和路及永平路周
圍,詳石門預公告接管範圍圖。 
二、依據桃園縣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之用戶排水
設備,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向本府水務局申請核准之。前項經核准之用戶排水設備,如有變更設計,應檢
具圖說向本府水務局申請審查合格後,始得施工。 
三、本公告開始使用日期已公告發文日期起算。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4024129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6869,許瑞蘭小姐。 
(四)傳真:03-3393986。 
(五)電子郵件:09907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47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財政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財秘字第10402468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財政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工作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
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財政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旨揭工作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工作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變更公告市定古蹟「前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院長宿舍」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補充位置或地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40242409號 
附件: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變更公告市定古蹟「前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院長宿舍」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補充位置或地址。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 
二、桃園市104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變更古蹟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為前臺灣省臺北育幼院由北投搬遷至桃園蘆竹,整體宿舍群具有見證幼教、保育歷史意義。 
2.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 
(1)院長宿舍為本區宿舍群中最具特色之建築,為獨門日式屋舍,略具50年代建築風格。 
(2)建物保存狀況尚佳,場域完整,具再利用發展潛力。 
(二)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 
(三)變更理由:「前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院長宿舍」業經本府103年5月29日府文資字第1030088148號公告指定古蹟。本次
公告係因應蘆竹國民運動中心遷址興建之政策變更,涉及指定理由事實變更,經本市104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
議委員會決議配合修正指定理由。 
二、補充古蹟位置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34號 
三、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
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
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
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派員參加公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475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派員參加公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派員參加公祭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所轄鄉鎮市公所約僱專任統計調查人員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主經統字第1040243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所轄鄉鎮市公所約僱專任統計調查人員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
檢討後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519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重大計畫管制考核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研管字第10402487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重大計畫管制考核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
新訂定「桃園市政府重大建設計畫選項列管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鍾佩茹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5038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鍾佩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鍾佩茹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8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43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二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40251026號 
附件:「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一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改制前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 
三、「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一份,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1900分機212,孫筱婷小姐。 
(四)傳真:03-3381915。 
(五)電子郵件:110007@tyemid.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曉芳女士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2508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曉芳女士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永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許曉芳。 
三、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000043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福安里31鄰112號。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受理申請本市105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40248997號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受理申請本市105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依據:勞動部104年6月2日勞動關3字第1040126034號令修正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
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對象:依法於本市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二、受理期限:請於104年10月25日前將本府105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暨相關附件送達本
府勞動局彙整審查(請自行斟酌郵寄所需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次預計轉介辦理時間: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 
四、有關本府105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第3點第3款
規定「理事會或董事會之名冊,其中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逾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
之一」切結書、協會理事名冊及調解人處理案件倫理規則,相關資料請至本府入口網站-勞動局-勞資關係-檔案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車輛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40251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車輛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
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弱勢民眾安置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社工字第10402455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弱勢民眾安置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之二條、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
新訂定「桃園市弱勢民眾安置服務補助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通知函(本處104年9月23日桃動五字第1040005474號)乙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400055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通知函(本處104年9月23日桃動五字第1040005474號)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4年9月13日民眾於本市蘆竹區南山路拾獲鍾○○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108001363427)送交本處動物保護教
育園區,並刊登於104年9月14日桃動五字第1040005321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4年9月23日以桃動五字第1040005474號
函通知鍾○○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鍾○○)戶籍地址已遷徙 至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
法確實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桃園市政府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
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仁信   
 
核發本市地政士李宏義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5158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李宏義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宏義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5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44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宏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金山街85巷8號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255039號 
附件: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 
三、「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
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二)聯絡人:蔣嘉琳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25  
(五)傳真:03-3367101  
(六)電子郵件:064239@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40261721號 
附件:「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8條第3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3項。 
三、「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1900分機214,蘇孟睦先生。 
(四)傳真:03-3381915。 
(五)電子郵件:110009@tyemid.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劃定「桃園市議會第1屆議員第12選舉區缺額補選」競選廣告物設置地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402561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劃定「桃園市議會第1屆議員第12選舉區缺額補選」競選廣告物設置地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及「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繼續
適用)第3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有效管理「桃園市議會第1屆議員第12選舉區缺額補選」各候選人或政黨於本市設置競選廣告物,除「桃園縣總統副
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第6條、第8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不得設置廣告物之處所外,
本府劃定設置地區為觀音區全區開放。 
二、實施期間:自投票日前30日(104年10月15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104年11月13日)止。 
三、設置競選廣告物不得違反「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違反者得依相關法令處罰並逕行拆除。 
四、另請各候選人或政黨等設置競選廣告物應自行或專人有效巡查管理,如有傾斜、破損及脫落等情形或經中央氣象局發布
海上颱風警報時應自行拆除,若未依前述原則辦理設置之廣告物,本府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逕行拆除銷毀。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06028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
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5期)(甲、乙)」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幼獅工業區獅一路13、15、17號 。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105、1106、1107地號,共計3筆。 
五、場址面積:20,205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場址入口處(267469E,2757234N,TWD97二度分帶)。 
七、場址現況概述: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廠從事不銹鋼捲製造,主要製程為將鋼片或不銹鋼捲經壓延、
退火、調整、剪裁、最後包裝,早期於退火後使用三氯乙烯進行油脂清洗自民國93年起改用鹼液脫脂槽清洗。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5期)
(甲、乙)」調查結果,地下水污染物三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 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場址土地地號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
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36868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
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5期)(甲、乙)
」調查結果,地下水污染物三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 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4年8月27日府
環水字第1040206028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
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地下水: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105、1106、1107地號,共計3筆。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公告廢止「桃園縣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並自104年8月26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402291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桃園縣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並自104年8月26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及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9點。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經本府104年8月26日以府衛醫字第1040221227號令訂定發布,
旨揭核定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核定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內,失其繼續適用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本府已將104年度第一批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38103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104年度第一批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
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
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4年9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11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4年9月4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4年9月3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
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
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公告「桃園市政府辦理集合式住宅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自辦區域補助起始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工字第1040240157號 
附件:本市各自辦區域公告範圍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辦理集合式住宅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自辦區域補助起始日。
依據:依「桃園市政府辦理集合式住宅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第三點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龜山區、復興區、大溪區、龍潭區現階段本府自辦污水下水道工程區域(如附件),受理本要點申
請之補助起始日為105年1月1日。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峯嘉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2414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峯嘉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張峯嘉。 
三、開業證書字號:(100)桃市估字第00003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五光三街58巷8號1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2366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
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大園盈蓁地產(統一編號:37808110、登記地址:桃園市大園區田心里1鄰田心7-4號1樓)」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商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40243597號 
附件: 
主旨:「大園盈蓁地產(統一編號:37808110、登記地址:桃園市大園區田心里1鄰田心7-4號1樓)」廢止商業
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商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4年7月24日府經登字第1040194043號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
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宇暉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4176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宇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宇暉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0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1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宇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青商路76號9樓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