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21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0月2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股長 朱育慧 科員 黃怡禎 
壹、獻獎 
一、呈獻本府衛生局榮獲4項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103年度中央機關聯合視導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績效考評特優 
(二)103年度地方衛生機關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考評優等獎 
(三)103年度地方衛生機關長期照護考評第一組第三名 
(四)103年度癌症防治績優衛生局- 
整體四癌篩檢效率王第三名 
乳癌篩檢效率王第二名 
大腸癌篩檢效率王第二名 
貳、主席致詞 
一、毒品防制需要跨局處共同努力,除了衛生局、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及 
勞動局等局處參與,未來也將納入青年事務局;目前全台灣毒品向下氾濫情況
嚴重,要將毒品趕出校園,需多管齊下,除了反毒宣傳外,還有全流程輔導工
作,希望大幅降低毒品進入校園情形發生,營造無毒健康校園、健康城市。 
二、現在社會民眾因各方壓力易罹患憂鬱症等心理疾病,如何維護、促進心理
健康將是未來成人健康教育的重點;另外,本府也要加強社區老人健康管理、 
財產法律常識、文康活動等,協助社區在地老化的長期照顧政策。 
三、目前癌症治療仍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最為有效,請衛生局研議將行動 
醫療車結合各社區健康檢查工作,落實癌症預防性篩檢。 
四、石門水庫及大漢溪流域跨域亮點提案計畫已獲交通部觀光局審查通過,總經 
費3億7900萬元,交通部觀光局補助3億元,本府支出7900萬元,期程為4年,
關於本案: 
(一)以打造運動觀光品牌、推動主題創意環境、優化自然生態旅遊三大主軸,
將結合觀光、運動、生態為目標,推出完成運動觀光基礎設施、再造龍潭佳安
十一份美國村、南苑再現台灣燈會花燈、北苑露營基地山林自在行及石門水庫
整體觀光行銷5大策略,發展石門水庫生態運動的特色旅遊、主題旅遊與深度旅遊。 
(二)在大溪溪州設置觀光服務中心及低碳轉運中心,規劃停車場及電動汽車、
自行車轉運站;完成自行車道及環湖公路的整體生態綠化並提升安全等級,將環
湖公路發展為國際半程馬拉松比賽的標準場地,通過國際路跑協會的認證;建置
運動休憩服務站,設置電動車及自行車的租賃站。 
(三)將龍潭十一份美國村打造為具有紐約百老匯風格的商店街,並納入工業、
文創、電影及時尚店舖並整合,成為石門水庫的另一個入口。 
(四)明年台灣燈會結束後,將部分花燈移到石門水庫大壩下方的南苑,讓該地
具有夜間公園功能,打造為南苑花燈公園;另北苑預定發展為露營基地,完整化
相關露營設施,未來可容納露營車、餐車、咖啡車及胖卡車等設備。 
(五)將石門水庫的活魚一條街轉型為文創一條街,並借重桃園深厚的產業實力
,讓各產業都能參與,提升活魚街的觀光資源及商品豐富性。 
(六)請觀旅局跟文化局儘快完成美國村文化資產歷史建築的指定,並請觀旅局
與經發局研議,將百老匯風格的文創商品、服飾、運動用品等商品帶入美國村。 
五、本府將按照濕地保育法將許厝港發展為濕地生態公園,投入保育經費,限制 
當地開發行為,請農業局宣導及落實保育行動方案。 
六、請將觀新藻礁保護區依文資法程序指定為自然地景,並請農業局全面調查 
藻礁範圍。此外,保護區外的海岸線,如果有涉及海岸開發行為,應先行進行
藻礁調查,並請環保局在審查時提醒開發單位,避免施工後才發現有藻礁存在。
本案請農業局於重大議題會議,與許厝港發展濕地生態公園案一併報告。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上次市政會議紀錄有關航空城裁示,補充說明如下: 
(一)請都發局跟環保局在明年4月前,研議宇鴻焚化廠及滲眉埤二區納入第 
 一期或蛋黃區的可能性,並於聽證結束修正都市計畫時納入。 
(二)請文化局及都發局於明年4月前,儘快將黑貓中隊紀念地依文資法程序 
保留,並以最大程度保留,最小程度變動都市計畫為原則。 
(三)請民政局協助福海宮,向交通部申請廟埕外一百公尺做為公園。 
(四)請王副市長於院級會議時,提醒民航局應解決宏竹里安置街廓先拆後 
建所引發之問題,並請地政局將補償及優惠措施加入本府安置街廓的拆建計畫。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石門水庫及大漢溪流域亮點提案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市未來將發展電動機車,請將電動機車之租賃納入本計畫。 
(二)請觀旅局分別於大溪區及龍潭區舉辦居民說明會,並安排本人及相關局處參加。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警察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警察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
主任任期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細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研考資料應為一份完整且簡明詳實之資料,包含預算、金額、設計日 
期、發包日期、完成日期、主要計畫內容、延遲原因等,研考會依需求分別
篩選出所需資料,毋須另外填寫其他研考表格,就既有的方式,強化原來管
制方法,不增加同仁業務負擔,以提升工作之有效性。 
(二)目前研考資料並未包含區公所,請整合各區公所進行中項目,並請王 
副市長協助研考會統合資料。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關於桃園農工: 
(一)請交通局研議在該校附近設置自行車租賃站。 
(二)請經發局確認該校附近免費無線網路的設置情形。 
(三)因該校與北科大合併,請教育局與北科大協調將部分科系引進桃農校 
區,另請人事處及教育局與北科大協調開設本府EMBA班。 
二、關於明年燈會相關事項: 
(一)本府燈會樂捐款項僅用觀光旅遊局單一帳號,受理窗口為觀光旅遊局 
及經濟發展局,所有款項公開透明,專款專用。 
(二)宗教燈區部分,若無製作花燈能力,請民政局協助轉介專人製作。  
拾、散會:上午11時20分 
 
桃園市政府第3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0月7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104年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呈獻榮獲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3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締造該獎項本府 
年年得獎13連霸佳績,由民政局獻獎。
-主辦機關:秘書處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民政局及秘書處的努力,方能榮獲金檔獎佳績。 
二、感謝推展社會教育有功之得獎團體及個人,社會教育提升了本市文化、福利 
健康等層面,是公民社會轉動及改善的無窮能量。我們鼓勵市民每年學習一項新
事物,透過社區大學、市民大學,實踐活到老、學到老的精神,以開發市民無限
潛能,使桃園發展為終生學習城市。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2016臺灣燈會籌備報告 
主席裁示: 
(一)2016臺灣燈會需要全市府團隊、民間及企業的通力合作及動員,方能成功 
,請各局處務必全力投入,儘早完成。需決策及研議的事項,請於籌備會議中討
論,會議除仍請邱副市長及邱副秘書長繼續參與督導以外,將請秘書長與本人輪
流參加,盧副秘書長有相關督導業務時,亦請通知其參加。專案辦公室設置部分
,請儘早進駐。各部門均可擴大參與,共襄盛舉,創造彼此雙贏。                 
(二)贊助部分,本次燈會得以現金、物資或服務等方式贊助,或採作燈參展方 
式亦可。若贊助事宜需本人或副市長說明者,請向一層長官報告。贊助部分請再
加強,惟應注意避免不樂之捐,本府應使廠商、企業藉由燈會合理的廣告露出,
收到行銷效果,使其充分明瞭及認同贊助的價值及效益。本次燈會應擴大開放企
業參與,提供更多的機會與空間,例如:本市各大賣場、購物中心、觀光工廠、
乃至汽車大廠均可參加。燈會核心預算為3.2億,民間參與期能達1億元之價值。 
(三)學校部分,請加強大學及高中的參與,並請教育局一一徵詢市內各高中的
參與意願。 
(四)製燈部分,請教育局及觀旅局於策劃時注意花燈主題及題材之多樣化與風 
格,不需一味重複猴年之相同主題,反而應充分展現桃園的多元豐富意象,例如
:整合本市特色地標,呈現桃園風情。 
(五)燈區部分: 
1.國外燈區:請儘速向中央協調。大陸部分應專案處理,請邱副市長協助,儘速
確定參展城市。港澳部分,請經發局安排雙城論壇回訪行程,本人將親自邀燈。
日本部分,請向中央確認。若未參展者,亦可邀請演出。 
2.為提升青塘園能見度,該展區請提早亮相。 
3.宗教燈區:請充分展現台灣多元宗教的特色。 
(六)基礎設施部分: 
1.接駁系統、停車場、紅火蟻防治等均應提早進行。 
2.請都發局、工務局督促各相關公私部門,例如:建商及公所等,務請儘速完成
整理及綠美化。 
3.請交通局儘早研訂周密的接駁計畫,相關設施請儘速開始整理。交通局請研議
可否於青埔站區周邊非燈區之私人空地設置停車場,並請都發局儘速邀集建商,
鼓勵其開放設置停車場,或以綠籬、彩繪、夜景光雕取代一般圍籬,燈會期間容
許建商進行多元展覽及各項配合活動,共襄盛舉,以共同行銷桃園。 
4.電動遊園車之數量應充足,本人將與社會局洽請慈善團體協助,以鼓勵身障同
胞參觀燈會。                   
(七)燈會的前期宣傳可提早進行,並可納入踩街活動。 
(八)本次燈會可結合客家企業,同時也應展現原民特色。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民政局對外說明,本府今年將集團結婚與同志婚禮合辦,係因僅4對同志參 
加彩虹婚禮,報名人數不足所致。另有關登記部分,須由中央修改法律;註記部分
,本府將參考各縣市之作法,予以合理處理。 
二、請各局處加強爭取中央競爭型計畫及年度結餘預算。 
三、請地政局注意如下: 
(一)航空城預備聽證部分,地政局同仁十分辛勞,期能依進度完成。 
(二)重劃後之宗教寺廟均係因當時採寬容政策,經協調而予以留存,本府一律不移送。 
(三)就市有畸零地及小面積土地,固然審計單位檢討,惟不應一律標售,而應 
以適應都市未來發展之需要為原則,以避免未來若有公共設施之新需求,卻發生
購地不易之問題,例如:住宅區並非不可建造公共設施,小面積土地仍可設置小
型社福設施。本府若無財政之困難,完整之土地仍應予保留,不應僅因目前局處
尚無使用需求或計畫即予出售。請地政局檢視資料後,報表送本人核閱,若審計
單位有不同意見,請就本府上揭立場予以說明。 
四、就政務官行政中立之建議性規範,請人事處簽予本人,核定後通知各首長。 
五、就營建廢棄物處理方式,因議會要求進行報告,請王副市長召集環保局、 
工務局及都發局予以整合意見,本府對違規案件該罰即罰、該移送即移送,請環
保局會同警察局協助。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應加強源頭及終端處置場的管理;
營建廢棄物部分,應送合格資源回收場整理,切不可違規傾倒或堆置。另因公共
建設亦會造成建築廢棄物之大量增加,應俟航空城計畫定案後研議因應方式。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15條暨編制表,及訂定桃 
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組織規程案暨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主席裁示: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就經費核銷與撥款部分,各局處應加快流程效率,針對合於規定應核撥者,請即儘速核撥。 
拾、散會:上午10時55分 
 
桃園市政府第4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0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表揚本市選手參加2015午餐會TPC菁英賽勇奪冠軍。
-主辦機關:體育局 
貳、主席致詞 
本市高爾夫球女子選手陳依妏在「2015午餐會TPC菁英賽」中勇奪冠軍,該賽事為 
列入正式紀錄的比賽,也是她奪得的個人職業生涯的首座獎項,這是好的開始, 
將來必定會有更多優異表現,成為傑出職業高球選手,為桃園及台灣爭光。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可行性研究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桃園鐵路由高架化方案改為地下化方案,係由現況轉軌,不會浪費之前 
的高架成本,且總經費較高架化約多600億元,工期多3年,並不如外界想像
的有極大差距,且地下化可帶來許多效益,如綠色運輸可協助疏散大台北生
活圈人口、通勤站沿線的開發及設置社會住宅等,均能讓交通建設和都市發
展產生良性循環。 
(二)施工工法將採明挖覆蓋法或潛盾施工法,尊重專業判斷,未來將會和鐵 
路改建工程局溝通。 
(三)請新聞處協助劉參議綜合及整理各方意見後,製作1本說帖。 
(四)請秘書長儘速協助聯絡交通部開會協商。 
(五)捷運藍線延伸至中壢車站中壢站(A23站),工期僅延後1年,絕非如傳聞 
需時多年,請黃顧問於地方協助闢謠。 
(六)請秘書長協助交通局安排本人勘查捷運中壢站。 
(七)關於中正路土地徵收費用問題,請秘書長協助工務局與高鐵局研議,並 
俟研議完畢後,召開協調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2015年亞太聽障運動會圓滿成功,請體育局思考後續成果宣傳,另未來 
所有活動都請新聞處協助宣傳,以提升媒體曝光度。 
(二)關於民政局所提明年選舉,須載運各公所有關選舉物品到各投開票所, 
請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多協助。 
(三)日後耕地租佃委員須俟本人與區長討論後核定,勿逕予聘任。 
(四)關於航空城蛋黃區以下幾項議題,請各相關機關注意: 
1.福海宮核心宗教專用區外圍劃設為公園,本府應協助福海宮和交通部說明
,請民政局注意。 
2.宇鴻焚化爐位於航空城蛋黃區一期住宅區對面,顯不合理,請地政局納入
一期航空城計畫一併處理,以避免未來產生更大衝突。 
3.安置街廓設於蘆竹區宏竹里,須先拆後建故引發居民反對,請注意本府辦
理安置街廓時儘量避免拆除房屋,而民航局補償亦應提高以化解居民反彈。 
4.黑貓中隊紀念公園,請都市發展局及文化局合理說明其保存價值。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提出重大建設計畫落後案件統計,目的為請各機關 
掌握進度,另經濟發展局新明市場閒置空間作為青年創業基地使用計畫,可
解列或俟明年預算編列後再行列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市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列管案件請確實掌握進度。 
捌、臨時動議 
盧副秘書長維屏: 
(一)主計處所提預算歲出資本門執行情形,各機關及公所進度嚴重落後,應予重視。 
(二)關於萬壽橋拆除案,請交通局注意以下事項: 
1.確實加強對民眾宣導。 
2.正確動工資訊請告知1999,另此類重大事件1999亦應主動聯繫。 
3.請交通局務必100%掌握施工進度,力求本案依原訂進度於農曆年前完成。 
4.特別注意避免形成春日路擁擠現象。 
主席裁示: 
(一)請各機關及公所,針對目前執行進度落後的重大工程或採購,於一星期 
內提出改善計畫,並請秘書長召開會議督導,局處、公所各1場,會議前半段
由秘書長主持,後半段由本人主持,以確實掌握預算執行進度;此外,今年
重大工程案或採購應儘量於今年內完成發包,若確實窒礙難行者,再辦保留。 
(二)關於萬壽橋拆除,係由本府完成土地徵收法制作業和後段交通管理及人 
行道改善工程等,拆除工程則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負責,但工程進場施作及完
成時間本府仍須掌握,並請交通局告知公路總局應製作張貼清楚標示,標示
上亦應註明為公路總局施作;另會後請盧副秘書長與交通局高局長研議加強
宣導方式。 
(三)日後區公所若有提案需要,亦可提出。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56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編製表」;「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40272426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編製表」;「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五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4027242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五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 
制表」;「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五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27503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外補評分基準表」,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外補評分標準表」,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4003968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外補評分基準表」,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外補評分標準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外補評分標準表」 
 
局長  胡英達 
 
訂定「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7876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修正「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404604930號 
修正「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附修正「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部長 鄧振中 
 
訂定「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7893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7832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本府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府法綜字第一○四○○五一三三三號令制定公布之「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款規定,體育局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成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40283380號 
附件: 
本府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府法綜字第一○四○○五一三三三號令制定公布之「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款規定,
體育局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成立。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市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8814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市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附「桃園市市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訂定「桃園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40279092號 
附件:桃園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訂定「桃園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基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272755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基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人員獎勵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7169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人員獎勵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人員獎勵基準」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040268705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269438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269376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推展交通安全與預防犯罪宣導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4007116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推展交通安全與預防犯罪宣導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推展交通安全與預防犯罪宣導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推展交通安全與預防犯罪宣導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黎文明   
 
訂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經濟弱勢學生早午餐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4027803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經濟弱勢學生早午餐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經濟弱勢學生早午餐費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修定「桃園市市民卡之學生卡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資字第1040278402號 
附件:桃園市市民卡之學生卡作業須知 
修定「桃園市市民卡之學生卡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民卡之學生卡作業須知」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40049759號 
附件:本文附件請至本府附件下載區(http://attach.tycg.gov.tw/)下載,附件驗證碼:G3I2W1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局長 陳錫禎 
 
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40284546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生效。 
 附「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點」一份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40281877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402789871號 
附件: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要點 
訂定「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新屋鄉台電大潭發電廠鄰近住戶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402726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新屋鄉台電大潭發電廠鄰近住戶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大潭發電廠周邊睦鄰回饋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2727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基準」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
地地價查估基準」,旨揭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張國華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7525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張國華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國華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19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2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桃園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守法路30巷6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庫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402759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庫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收入憑證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本府已將102年度第三批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73385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102年度第三批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 
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4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05年1月20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
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存入專戶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04026870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
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
,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2694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 
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前經本府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
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
資源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2693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前經本府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
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
棄物處理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758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2767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零三零三二零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
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聯繫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402788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聯繫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本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
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聯
繫小組設置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本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吳○○(案件列管編號:101279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400727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案件列管編號:101279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吳○○於101年7月24日為本局平鎮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 
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
,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林○○(案件列管編號:101295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400727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案件列管編號:101295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於101年6月27日為本局桃園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
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
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喬○○(案件列管編號:10128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400727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喬○○(案件列管編號:10128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喬○○於101年2月5日為本局中壢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
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黎文明 
 
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40278446號 
附件: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一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一份,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 
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1900分機212,孫筱婷小姐。 
(四)傳真:03-3381915。 
(五)電子郵件:110007@tyemid.gov.tw。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克亮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8080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克亮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克亮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9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3號 
四、事務所名稱:忠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富岡里中正路140巷6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寄發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繳款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消護字第10402831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繳款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第2條、桃園縣 
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
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繳款單,因應受送達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
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公告張貼於本府公布欄並刊登公報,應受送達人得至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
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內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4日之繳費
期限,如屆期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4年10月26日府農動字第1040280641號裁處書)乙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400060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4年10月26日府農動字第1040280641號裁處書)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鍾○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2條
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並沒入鍾○君所有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
鍾○君)戶籍地址已遷徙至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確實送達
,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
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市桃園
區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仁信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4028088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40276982號 
附件:總說明、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
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白惠君小姐  
(四)傳真:03-3314011  
(五)電子郵件:15405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40277853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終身學習法第10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
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
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聯絡人:郭宗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7473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郵件:kuo082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李香姬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8226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李香姬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香姬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6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4號 
四、事務所名稱:禾日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富九街39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783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本府已將104年度第二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83175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104年度第二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 
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 
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4年11月4日起至民國105年2月4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4年10月25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
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
發給。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402789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本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
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要點」
,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本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276104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改制前桃園縣區域垃圾處裡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繼續適用)。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五、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七、電話:03-3386021分機1415,陳冠茹小姐 
八、傳真:03-3354934 
九、電子郵件:00669@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興辦「桃園市茄苳溪斷面29-1至30-3治理工程用地徵收」第一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40283711號 
附件: 
主旨:興辦「桃園市茄苳溪斷面29-1至30-3治理工程用地徵收」第一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述茄苳溪治理工程用地徵收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4年11月9日(星期一)10時30分                
三、地點:本市桃園區西埔里活動中心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所屬各級學校無力支付午餐費學生補助實施要點」暨「桃園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貧困學生寒暑假午餐費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402827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所屬各級學校無力支付午餐費學生補助實施 
要點」暨「桃園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貧困學生寒暑假午餐費補助作業要點」,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一○三○三二○七三
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經濟弱勢學生早午
餐費補助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854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
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黃欣如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8503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黃欣如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黃欣如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5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20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欣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梅龍二街82巷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85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辦理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注意事項」及「桃園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標準暨請領規定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402824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辦理軍公 
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注意事項」及「桃園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公私
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標準暨請領規定事項」,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及規定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 
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
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旨揭注
意事項及規定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及規定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
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40287303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6866,劉淑垣小姐 
(四)傳真:03-3318709 
(五)電子郵件:09808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40282460號 
附件:「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一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一份,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1900分機212,孫筱婷小姐 
(四)傳真:03-3381915 
(五)電子郵件:110007@tyemid.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制定「桃園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費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水行字第1040272202號 
附件: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費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 
三、「桃園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水務局水利行政科 
(二)聯絡人:許弘其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舊棟7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720 
(五)傳真:(03)3345130 
(六)電子郵件:08601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70654號 
附件:總說明、逐條說明 
主旨:公告「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 
三、草案全文(請參閱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任何人得自本草案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三)電話:03-3379119#295陳佳純科員 
(四)傳真:03-3351924 
(五)電子郵件:sinychen@mail.tyfd.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2890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881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接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教人字第1040285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管理要
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288935號 
附件: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
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黃國媚。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110。 
(五)傳真: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1001233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為辦理「桃園市龍潭區健行路雨水下水道新建工程」工程用地徵收前協議價購案,因土地所有權人(如附清冊)應為送達之處不明,特予公告公示送達本府104年8月11日府水雨字第1040209525號開會通知單、104年10月13日府水雨字第1040268573號函送協議價購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水雨字第1040289358號 
附件:土地所有權人清冊、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 
主旨:為辦理「桃園市龍潭區健行路雨水下水道新建工程」工程用地徵收前協議 
價購案,因土地所有權人(如附清冊)應為送達之處不明,特予公告公示送達本府
104年8月11日府水雨字第1040209525號開會通知單、104年10月13日府水雨字第
1040268573號函送協議價購會議紀錄。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1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60天 
二、本府為興建「桃園市龍潭區健行路雨水下水道新建工程」,擬取得桃園市龍
潭區武漢段968地號之持分土地,經本府於104年8月11日府水雨字第1040209525號
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茂○○○召開用地協議價購會,並於104年10月13日
府水雨字第1040268573號函送協議價購會議紀錄,請土地所有權人於104年9月4日
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以書面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惟因土地所
有權人茂○○○住所不明,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應受送達人如同意以價購方式讓售所有土地者,於105年1月20日前至龍潭區
公所工務課辦理協議價購事宜,如逾期為參與協議,視為拒絕協議,本府將依法
辦理徵收。如對本府嗣後辦理徵收有意見陳述者,亦請於前揭日期前以書面向本
府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上開文件存放於本府,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內攜身分證、印章至本府水務
局雨水下水道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聯絡電話:03-334-7079)領取,
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87899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 
三、「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
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                             
(二)聯絡人:王雅慧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轉1314。  
(五)傳真:03-3333878。  
(六)電子郵件:00404@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永字第1040282190號 
附件:「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環境教育法第8條第6項。 
三、「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2103,許雅筑小姐。 
(四)電子郵件:00300@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農地特定保護區水體重金屬總量管制執行計畫」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93532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農地特定保護區水體重金屬總量管制執行計畫」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 
三、「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農地特定保護區水體重金屬總量管制執行計畫」草案總說明及總量管制執行計畫如附件。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 
(二)聯絡人:李京澄先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轉1315。 
(五)傳真:03-3333878。 
(六)電子郵件:00955@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294604號 
附件: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黃國媚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110 
(五)傳真: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1001233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