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22期 |
![]() |
◆ 桃園市政府第4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1月11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下午2時至2時35分)
邱副市長太三(下午2時35分至3時25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呈獻本府地政局榮獲「第33屆全國地政盃競賽活動」冠軍獎座。
-主辦機關:地政局
貳、主席致詞
人事處可鼓勵各局處舉辦公務人員下班時間之正當休閒活動,以調劑公務人員身
心,降低工作壓力。公務人員係政府之骨幹,應給予其正面鼓勵及支持,以提升
施政效率及品質。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桃園假日農業創意市集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期望這個市集可以成功吸引眾多人潮,請農業局協調市農會,請其加強宣傳
及促銷活動,並請新聞處協助宣傳及跑馬部分,務必使市民充分知悉。
(二)本市集採自治會型態,仍應有完善的管理辦法,並請市農會建立制度。
(三)請農業局加強注意交通、管理、清潔等各項問題。
二、報告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報告案由: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感謝原民局舉辦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讓我們體會到各族群特殊的文化及傳承,
活動意義十分深刻。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為使本市「花彩節」能成功舉行,請邱副秘書長召集本府相關單位觀摩新社花海
節之辦理,感謝相關區公所之辛勞,並請檢討流程、加快辦理。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平鎮區德育段126-1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法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就「捷運建設綠線,今年應完成專案管理標發包」案:若有需要,可請王副市長
、市長先行拜會國發會,以示本府對本案之高度重視,並請交通局積極進行後續
溝通協調。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於議會總質詢期間,針對議員關切或需本府提出補充之議題,請各局處儘速完
成,加強溝通說明。
拾、散會:下午3時25分
|
◆ 桃園市政府第4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0月2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書記 潘素雯
壹、頒獎
表揚本市2015年「瑞士日內瓦國際發明展」以及「美國匹茲堡國際發明展」傑出得獎人。
發明協會致贈市長「發明導師」獎牌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日內瓦國際發明展」與「美國匹茲堡國際發明展」、「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
並稱世界三大發明之一,本次桃園市代表團榮獲多名金、銀、銅牌佳績,實屬不
易,也代表桃園在地人才擁有優質的研發實力及創新能力,相信在全球化競爭時
代下,將能帶來企業創新,造就世代新發展。台灣有相當多高科技產業成長經驗
,由於過去較不注重智慧財產權觀念,因此常需支付大量權利金,現今企業則日
益注重研發、智慧財產權、發明、專利等,對未來產業創新及世代發展有相當大
的助益。桃園是全台灣最大產業基地,尤其三級產業中製造業佔47%,是全台灣
各城市中比例最高,製造業基礎相當雄厚,因此桃園未來將持續注重創新、研發
、專利等議題,以輔導企業提升競爭力,有助未來布局。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桃園-龜山-迴龍段)暨其土地整合發
展委託可行性研究
主席裁示:
(一)龜山捷運棕線全長11.5公里,共計8個站,在迴龍站、桃園站是共站需換
車轉乘,是單獨的系統,為求自償率可以通過門檻,萬壽路窄,不到20米,採
取單軌捷運系統(Monorail),對都市景觀上衝擊比較低,若採用輕軌捷運系統
(LRRT),部分路段需地下化,工程經費會大幅增加,由168億增加為230至250
億。再考量從桃園火車站到新莊、台北市的方便性,加上捷運棕線可以分流桃園
火車站的鐵路交通運量,拉近龜山到台北的距離,龜山及桃園人口較多,使用上
不會只有4千人,採取單軌、高架的方案是不可避免的。
(二)桃園站是使用舊車站的倉庫作為捷運車站,台鐵還沒同意指定為歷史建築
,請文化局先洽交通局車站用地,以避免以後要蓋棕線起站時產生衝突,若要指
定為歷史建築,屆時是否搬遷或考量其他方式。
(三)本案自償率牽涉到中央和地方的分擔模式,捷運棕線經考量後,採用單軌
、高架方式,通過後之設計及施工期程跟一般的捷運不同,期程應縮短,綜合規
劃於106年底完成為目標;施工期程以5年、111年通車為目標,這條線以單軌方
式施工容易,請向龜山、桃園居民說明採用單軌之原由,爭取居民的支持。
(四)交通部明(29)日召開「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委員
會第17次會議」,將審查本府提報的「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桃園-龜
山-迴龍段)暨其土地整合發展委託可行性研究報告書」,若審查通過,將送行
政院審查並核定,請交通局全力準備,早日讓捷運棕線定案。
(五)另有關六號生活圈,六號線道路變更公路系統劃為編號道路、三鶯線延伸
到八德,請交通局掌握進度。
二、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新桃園智慧城市
主席裁示:智慧城市不只是為了得獎,也是讓市民生活更便利,各局處均有涉及
智慧城市的業務,請研考會繼續整合,例如地政、戶政、役政系統及農漁資訊中
心、消防局防災系統、防災APP、水情資訊、警察局的天羅地網等均請納入。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草案」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3條及編制表與「桃園市各地
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2條、第13條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編制表、訂定桃園市
龜山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警察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性交易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不開放新執照申請。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關於議員因問政需要請本府提供資料,各機關應確實依行政程序法、檔案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提供之資料應限得依法公開者,並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
法相關規定。
二、有關問政資料提供,請各局處依分層負責事項辦理,惟涉重要事項需陳報秘書
長或市長知悉。
拾、散會:上午11時10分
|
◆ 桃園市政府第4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1月4日下午2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下午2時30分至3時)
邱副市長太三(下午3時至3時35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主席致詞
一、關於中壢汙水廠BOT案:
(一)目前採取司法與行政分離政策,持續與營建署溝通,繼續進行招標作業;
司法部分,本案終止契約之仲裁及民事地上權塗銷的一審判決,本府皆勝訴,
將以堅決的立場重新辦理發包。
(二)本府用負責、積極及正面態度處理本案,務必把過去累積的錯誤更正,
用最大決心把全案完成,並以透明公開的方式招標,讓有資格的廠商都可透過
公平競標的機制爭取為本市建設的機會。
二、請本府同仁善盡與議會溝通之責,讓議員對本府市政建設及政策有更全面之了解。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都市行政資訊化-地理資訊服務網建構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此系統在民眾查詢及申請資料的同時,可擴充資料庫資料,讓民眾更易於線上查
詢,謝謝都市發展局的努力。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航空城預備聽證會預計於11月12日下午3時召開,請相關局處於會議前將報告資料準備齊全。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更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一)交通局「路外立體停車場設施活化及改善計畫」案請游秘書長召集相關局
處研議,餘請依研考會建議進行。
(二)請都發局將「建使照於1個月內完成發照」案之更新資料,提供予研考會
彙整。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請各局處府會聯絡人積極與議會聯繫,預為了解議員關心議題,並將相關資料準
備齊全供市長參考,謝謝各位。
玖、散會:下午3時35分
|
![]()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4028906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40289063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桃園地政事
務所編制表」;「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
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桃園地
政事務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9510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9792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附「桃園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9887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附「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府法綜字第一○四○○二八四○二號令之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4030019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
制表」;「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
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府法綜字第一○四○○二八四○二
號令之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
◆ 訂定「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300820號
附件: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
訂定「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蘆竹區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補助暫行要點」,名稱修正為「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補助暫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298098號
附件: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補助暫行要點
修正「桃園市蘆竹區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補助暫行要點」,
名稱修正為「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補助暫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補助暫行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4030322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一份。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管理要點」,並自本令發布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客園字第1040009003號
附件: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管理要點」,並自本令發布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蔣絜安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藝文研習班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發字第104001662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藝文研習班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藝文研習班實施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
◆ 修正「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0400160122號
附件: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長 邱莊秀美
|
◆ 訂定「桃園市政府巨額採購評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採字第104028743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巨額採購評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巨額採購評選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4028853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廢止「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停止適用。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秘字第104001636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
◆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教科書籍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293335號
附件: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教科書籍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教科書籍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教科書籍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402890632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士業務檢查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9195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士業務檢查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地政士業務檢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訴願案件言詞辯論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9556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訴願案件言詞辯論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訴願案件言詞辯論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本令發布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客園字第1040008852號
附件: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本令發布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蔣絜安
|
◆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9601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要
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遺失物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廢止「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遺失物管理要點」,並自即日停止適用。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秘字第104001676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遺失物管理要點1份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遺失物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遺失物管理要點」,並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遺失物管理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4029564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一份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297703號
附件: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297685號
附件: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298949號
附件:桃園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作業補充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40299273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作業補充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作業補充規定」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40291902號
附件:桃園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300646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生效。
附「桃園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表」
市長 鄭文燦
|
![]()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2908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8月14日至104年9月23日,批號Y1040907共1157
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
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辦理球類及體能競賽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86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辦理球類及體能競賽實施計畫」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球類及體
能競賽實施計畫」,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
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公務統計方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867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公務統計方案」,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方案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統計方案」
,旨揭方案應予廢止。
二、旨揭方案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謝啟洋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8876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謝啟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謝啟洋
二、證書字號:(93)台內地登字第0253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市地字第001809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二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吳蕙茹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8877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吳蕙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吳蕙茹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69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17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6樓之l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動補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402848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活動補充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補充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戶
外教育活動補充規定」,旨揭補充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補充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張彩霞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9139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張彩霞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彩霞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54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6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彩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新興街138號8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求償權行使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賠字第10402921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求償權行使基準」,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求償權行
使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張○○君(身分證字號:T1229*****)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之本府104年10月22日府經商字第1040277040號更正函與違反「桃園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之本府104年10月6日府經商字第1040260665號裁處書、104年10月7日府經商字第1040263471號裁處書及104年10月8日府經商字第1040263664號裁處書各l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402911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君(身分證字號:T1229*****)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之
本府104年10月22日府經商字第1040277040號更正函與違反「桃園縣特定行業設置
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之本府104年10月6日府經商字第1040260665號裁處書、104年
10月7日府經商字第1040263471號裁處書及104年10月8日府經商字第1040263664號
裁處書各l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有關張○○君因違反「商業登記法」及「桃園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事件,前經本府以104年10月22日府經商字第1040277040號更正函、104年10月6日
府經商字第1040260665號裁處書、104年10月7日府經商字第1040263471號裁處書
及104年10月8日府經商字第1040263664號裁處書,分別更正及裁處在案,經行政
文書郵務送達戶籍地:「高雄市燕巢區○○里○○鄰○○路○○○之○號」,嗣
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定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致無法送達。
二、上開文書希張○○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
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邱保文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9121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邱保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保文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64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5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興隆五街9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3254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
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9月25日至104年10月15日,批號Y1041002共766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
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
◆ 公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廢潤滑油分類、排出規定」,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桃環廢字第10400925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廢潤滑油分類、排出規定」,並自
公告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家戶產生之廢潤滑油應交由機車行、汽車維修廠及加油站等所設置之廢潤滑油
回收站進行回收。
二、機車行或其他非事業之廢潤滑油,應交由取得許可項目含廢潤滑油之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清理機構,或交由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並應留存相關清除機構、處理
機構、再利用機構名稱及日期、數量等清除、清理、再利用資料三年,以供查核。
三、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廢潤滑油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並依同
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局長 沈志修
|
◆ 公告成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一般廢棄物之廢潤滑油分類、排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2919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一般廢棄物之廢潤滑油
分類、排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公告「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廢潤滑油分類、排
出規定」,旨揭公告應予廢止。
二、旨揭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70422號
附件:總說明、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草案全文(請參閱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訊息
─草案預告。
四、任何人得自本草案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陳述意見或
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三)電話:03-3379119#647林煒智技士。
(四)傳真:03-3351924。
(五)電子郵件:wj1in@mai1.tyfd.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提升公文品質績效評核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主秘字第10402868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提升公文品質績效評核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無重新訂定之必要,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開源節流計畫獎懲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402730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開源節流計畫獎懲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開源節流計畫獎懲要點」
,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訴願案件言詞辯論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955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訴願案件言詞辯論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訴願案件言詞辯論作業要
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951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旨
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獎勵辦法」,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956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獎勵辦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
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審酌桃園市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及教
育部甄選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對於獎助對象、項目及基準有詳
細之規範,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文書管理人員獎勵評核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秘文字第10402726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文書管理人員獎勵評核
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文書管理人員
獎勵評核要點」,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40295277號
附件:草案條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
(二)聯絡人:鄭如宜。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一樓。
(四)電話:03-3341574。
(五)傳真: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1000507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4029497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
吊及保管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第3項暨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
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一份,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
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504,官荻偉先生。
(四)傳真:03-3332480。
(五)電子郵件:00245@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本公告發布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客園字第1040295202號
附件: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
本公告發布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展演場地使用管理
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979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使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
理規則」,旨揭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本市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4029016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本市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本市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範措施」。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大堀溪水區及水體分類」,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77089號
附件:
主旨:訂定「大堀溪水區及水體分類」,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目的:確保大堀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
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水區範圍:包括大堀溪及其支流如附圖(流域面積四十七點三八平方公里,
行政區域包括桃園市觀音區之部分,各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三、水體分類:依大堀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
,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如附表二。
四、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富林溪水區及水體分類」,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770891號
附件:
主旨:訂定「富林溪水區及水體分類」,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目的:確保富林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
,增進國民健康。
二、水區範圍:包括富林溪及其支流如附圖(流域面積十二點九九平方公里,行
政區域包括桃園市觀音區之部分,各里名稱如附表一)。
三、水體分類:依富林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
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如附表二。
四、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安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4年桃園市因應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之放流水水質查核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951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安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104年桃園市因應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之放流水水質查核計畫」。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針對應繳納水污費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本府環境保護局指定對象,
進行其放流水採樣及檢測分析工作。
(二)本項放流水採樣及檢測分析工作,應由行政院環保署環境檢驗所核可之
合格檢驗公司執行。
(三)採樣及檢測分析項目:
1.一般檢測項目(COD、SS)至少100點次。
2.全檢測項目(COD、SS、鉛、鎳、銅、總汞、鎘、總鉻、砷)至少25點次。
(四)執行現場查核檢測值採樣時,應協助同時量測其許可放流口前一處理單
元之電導度,以檢核是否有稀釋行為。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4年11月12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陳福斌,
電話:03-3386021分機1312。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988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
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
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及「桃園縣山坡地超限利用違規使用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402956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及
「桃園縣山坡地超限利用違規使用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
裁罰基準」,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桃園縣石門國民小學教師會立案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4028215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桃園縣石門國民小學教師會立案登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縣石門國民小學教師會
(二)會址:桃園市龍潭區文化路188號
(三)理事長:李淑香
(四)註銷原因: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
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教科書籍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2976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教科書
籍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
生教科書籍補助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改進土地複丈作業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402992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改進土地複丈作業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實施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
測量作業補充規定」,旨揭實施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實施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
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劃定「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廣告物設置地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402807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劃定「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廣告物設置地區。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8條第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
第2項及「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繼
續適用)第3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有效管理「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各候選人或政黨於
本市設置競選廣告物,除「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
用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第6條、第8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不得設置廣告物之處所
外,本府劃定設置地區為全區開放。
二、實施期間:自投票日前30日(104年12月17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105年1月15日)止。
三、設置競選廣告物不得違反「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
物使用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反者得依相關法令處罰並逕行拆除。
四、另請各候選人或政黨等設置競選廣告物應自行或專人有效巡查管理,如有傾
斜、破損及脫落等情形或經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應自行拆除,若未依
前述原則辦理設置之廣告物,本府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逕行拆除銷毀。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營建工程範圍內,如公告事項所公告之設施與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規定」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40085588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
營建工程範圍內,如公告事項所公告之設施與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
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
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駐大園辦公室(噪音管制科)
(二)聯絡人:廖美玲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忠孝3街19號4樓
(四)電話:03-3860569分機213
(五)傳真:03-3868073
(六)電子郵件:fmei@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受託辦理土地撥用業務作業費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權字第10403005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受託辦理土地撥用業務作業費基準」,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9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103年12月25日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繼續適用,經
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受託辦理土地撥用業務作業費基準」,旨揭基準應
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3011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
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
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桃園縣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裝潢及設備標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3006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桃園縣政
府地政局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地價調查用
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桃園縣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裝潢及設備
標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桃園市
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表」,旨揭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3010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實施要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在家教
育學生輔導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402919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
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
驗站設置及管理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人字第10403001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實
施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
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04030043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草案)及總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
(二)連絡人:曾湘琇。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68。
(五)傳真:03-3313597。
(六)電子郵件:09606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4030405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
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
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6866,劉淑垣小姐。
(四)傳真:03-3318709。
(五)電子郵件:09808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403032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
畫審查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
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為辦理「桃園市龍潭區健行路雨水下水道新建工程」工程用地徵收前協議價購案,因土地所有權人茂○○○(如附清冊)應為送達之處不明,特予公告公示送達本府104年8月11日府水雨字第1040209525號開會通知單、104年10月13日府水雨字第1040268573號函送協議價購會議記錄。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水雨字第104030175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為辦理「桃園市龍潭區健行路雨水下水道新建工程」工程用地徵收前協議
價購案,因土地所有權人茂○○○(如附清冊)應為送達之處不明,特予公告公
示送達本府104年8月11日府水雨字第1040209525號開會通知單、104年10月13日
府水雨字第1040268573號函送協議價購會議記錄。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1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60天
二、本府為興建「桃園市龍潭區雨水下水道新建工程」,擬取得桃園市龍潭區
武漢段968地號之持分土地,經本府於104年8月11日府水雨字第1040209525號開
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茂○○○召開用地協議價購會,並於104年10月13日
府水雨字第1040268573號函送協議價購會議記錄,請土地所有權人於104年9月4
日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以書面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惟因土
地所有權人茂○○○住所不明,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應受送達人如同意以價購方式讓售所有土地者,於105年2月16日前至龍潭
區公所工務課辦理協議價購事宜,如逾期為參與協議,視為拒絕協議,本府將
依法辦理徵收。如對本府嗣後辦理徵收有意見陳述者,亦請於前揭日期前以書
面向本局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上開文件存放於本府,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內攜身分證、印章至本府水
務局雨水下水道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聯絡電話:03-334-7079)
領取,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商業區容許作為一般廢棄物貯存場使用審查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2710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商業區容許作為一般廢棄物貯存場
使用審查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無重新訂定之必要,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新屋溪水區及水體分類」,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95024號
附件:
主旨:訂定「新屋溪水區及水體分類」,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目的:確保新屋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
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水區範圍:包括新屋溪及其支流如附圖(流域面積十八點八平方公里,行政
區域包括桃園市新屋區及觀音區之部分,各里名稱如附表一)。
三、水體分類:依新屋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
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如附表二。
四、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管理要點」,並自本公告發布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客園字第1040299272號
附件:桃園縣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管理要點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管理要點」,並自本
公告發布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管理要
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305940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第2項。
三、「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
日內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聯絡人:蔡美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六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53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文藝字第1040294148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
規-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三、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
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二)聯絡人:吳宗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四)電話:(03)3170511分機8312
(五)傳真:(03)3170512
(六)電子郵件:VitaWu@afmc.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040299089號
附件:桃園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一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
三、「桃園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
,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
(二)連絡人:劉麗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68。
(五)傳真:03-3313597。
(六)電子郵件:09201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