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23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1月2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上午9時至10時05分)  
邱副市長太三(上午10時05分至10時25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頒獎 
一、頒發「104年桃園市政府服務品質獎」。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會 
(一)服務規劃機關組 
1.第一名  環境保護局 
2.第二名  地政局 
3.第三名  警察局 
(二)第一線服務機關組 
1.第一名  中壢區公所 
2.第二名  八德區公所 
3.第三名  桃園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恭喜得獎機關,在「服務規劃機關」方面,環境保護局的「貓頭鷹專案」,運用 
各項科技系統及設備,有效掌控、即時查緝不法業者汙染行為,得到約87%的民眾 
認同;地政局的「中路開發案安置計畫」,多項創意措施整合了抽籤配地作業流              
程,縮短民眾的排隊等候時間,得到89%的高滿意度;警察局的「加強外勞治安管 
理計畫」,運用自主管理機制及多項勤務措施,並結合相關社會資源,得到查獲 
逃逸外勞數與人口販運查獲率全國第一,以及外勞犯罪率六都最低的好成績。在 
「第一線服務機關」部分,中壢區公所新增多項創意服務,並善用網路社群,相 
當具有巧思;八德區公所各項創新措施,既注重同仁工作士氣,又提升了服務作 
業效率;桃園區公所運用各項整合服務及創新思維,提升服務績效。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警網勤務派遣系統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就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請警察局衡量執行程度,研議是否勸導或開罰。 
(二)本案係以科技輔助之方式,整體提高效率與功能,請警察局逐次汰換衛星定位系統。 
(三)就113婦幼保護專線是否整合納入本案,請警察局研議。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一、主席裁示: 
(一)合流部落重建部分,請原民局掌握時程。 
(二)無薪假不應被大量濫用,更不該成為企業將營運虧損轉嫁予勞工的工具。企
業將勞工調職亦應依法辦理,不可視調職為手段,以達變相逼退之目的。本府應
落實勞檢之工作,請勞動局及經發局確實掌握企業狀況,並積極向勞動部及經濟
部反映,請中央提出對策。 
二、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請各局處積極協助衛生局,務必將本市登革熱源頭及時撲滅,以避免疫情擴大, 
並請龍潭區公所務必落實噴藥消毒工作。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 :為制定「桃園市移置保管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就公用自行車租賃系統案:請交通局針對自行車顏色及Logo部分,另行向秘書長
報告。本案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一、感謝邱副秘書長召集主持台灣燈會籌備會議,相當辛苦,接下來的會議市長 
將親自主持,請相關局處長及區長親自參加會議,並請確實掌握各項辦理情形及
資料,以備市長詢問。 
二、議會審議預算期間,請各局處長向各科了解各項相關業務資訊,以便向議員清楚說明。
拾、散會:上午10時25分 
 
桃園市政府第4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1月18日(星期三)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下午2時至4時15分) 
邱副市長太三(下午4時15分至4時25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獻獎 
呈獻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度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優等獎座。 
-主辦機關:採購稽核小組 
貳、主席致詞 
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為優等,今年更以94.25分佳績,榮 
獲地方政府第一名,並於今年10月23日至行政院受獎表揚且獲邀向各縣市採購稽 
核小組分享經驗,政府採購法實施已久,賦予政府採購時諸多規範與彈性,運用 
重點為善用規則、公正處理、不作弊、不取巧。 
各機關應培養採購人才,才能掌握時間、提高行政效率,使採購計畫順利進行; 
此外,各機關於處理採購時,須經得起考驗,切勿擔心來自各方的挑戰,一切依 
制度進行,針對各項問題應坦然面對,並適當合理的清楚說明。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公24公園暨多目標使用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 
主席裁示: 
(一)請工務局掌握工程的質感及美感,地下停車場須採更人性化的管理措施,公
園及地下停車場共構設計施工,請勿考慮搬遷時程,先行進行申請建照及招標程
序,務於最短時間內完成招標。 
(二)環保局應於明年5月前完成桃園清潔中隊隊部搬遷。 
(三)桃園女子家政學校校長宿舍已列為保留建築,請文化局再評估是否依文資法
指定歷史建築,並研議未來活化使用方向。 
(四)請民政局協助調查附近南華里、南門里及西門里三里聯合集會所的需求,由
工務局另案規劃,將公園停車場管理中心及三里聯合集會所合併設計,可分別發
包,但須整合工程介面,並於106年12月前完工。 
(五)考量南門市場聯絡公園的方便性,公園無障礙設施及動線、交通管理,未來
請廠商配合做細部設計。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關於查賄宣導方面: 
(一)由法務局主責,民政局、警察局及環保局配合。 
(二)警察局負責研議查賄績效獎金的機制辦法,法務局負責包括如文宣、座談會
,請參考研議台中市發送各戶反賄選信封,鼓勵民眾提供賄選情資及清潔車廣播
檢察長的宣導錄音等方式,並規劃未來每區一場舉辦反賄選講習。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土地重劃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草案第四條所提級距與應提列回饋百分比,調整為各級額度逐級增加零點五回饋。 
七、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八、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燈會期間增加水肥專案處理。 
(三)請環保局生質能中心顧問規劃案儘速完成。 
九、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桃園捷運公司針對機場捷運的營運,俟與台北市及新北市政府協商後再決定是否適用。 
十、提案機關:觀光旅遊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審查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府遴選本市市庫代理銀行為臺灣銀行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二、提案機關:警察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補償民眾協助拘捕人犯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三、提案機關:消防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四、提案機關:消防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五、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原則為源頭管理,捕捉後即予結紥,請動保處就減少流浪動物數量執行面再研議。 
十六、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發展綠色城市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本條例名稱訂為「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關於國發會預訂11月30日召開捷運綠線綜合規劃報告書審查會議,請秘書長協助確認市長行程。 
捌、臨時動議 
游秘書長建華: 
(一)關於本市105年總預算案審查,各機關就預算有疑義部分,務必請議員到場協助,必要時保留發言權。 
(二)依議會議程,送議會審議法案,應於11月27日完成相關程序,各機關若有須送議會提案,務必列入下週市政會議議程。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一)各機關務請對各機關友善議員出席協助,至少應保留發言權,請各機關首長注意。 
(二)須送議會審議提案,請各機關掌握時程。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4時25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30942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附「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9814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31322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 
 附「桃園市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31400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附「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31191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附「桃園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404605660號 
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附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部長 鄧振中   
 
訂定「桃園市大坑坎溪放流水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31398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坑坎溪放流水標準」。 
 附「桃園市大坑坎溪放流水標準」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318376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標準」。 
 附「桃園市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31754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302419號 
附件:桃園市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勘查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須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權字第104030165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勘查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須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附「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勘查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須知」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沈周阿蘭女士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30352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沈周阿蘭女士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沈周阿蘭女士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沈周阿蘭女士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揚昇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30354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揚昇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揚昇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揚昇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永瑞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30355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永瑞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永瑞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永瑞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30351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劉興荖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30347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劉興荖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劉興荖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劉興荖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許李端女士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30347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許李端女士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許李端女士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許李端女士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303419號 
附件: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30345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吳鴻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30346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吳鴻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吳鴻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吳鴻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家字第1040310213號 
附件:桃園市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 
 附「桃園市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社助字第104006551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 
 
局長 古梓龍 
 
訂定「桃園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40307357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4030428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桃法綜字第104000791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 
 
局長 周春櫻 
 
公告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總預算各單位預算機關申請歲出預算保留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10403149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總預算各單位預算機關申請歲出預算保留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總預算各單位預算機關申請歲出預算保留應行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主任聘任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314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主任聘任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主任聘任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級機關對中央計畫型補助款之爭取與減損獎懲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研管字第10403155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級機關對中央計畫型補助款之爭取與減損獎懲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由本府財政局納入「桃園市政府開源節流計畫獎懲要點」訂定,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受理公務資料調閱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府政安字第104031363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受理公務資料調閱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無重新訂定之必要,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催繳函(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04年12月1日桃動五字第1040006778號函)乙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400068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催繳函(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04年12月1日桃動五字第1040006778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鍾○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經桃園市政府104年10月26日府
農動字第1040280641號函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整,並限於104年11月27日前繳款在
案(已於104年10月28日辦理公示送達)。惟鍾○君迄今仍未繳款,特依法催繳。惟
因應受送達人(鍾○君)戶籍地址已遷徙至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
無法確實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
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市桃園區
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仁信   
 
核發本市地政士吳蕙茹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31585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吳蕙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蕙茹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69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60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蕙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47巷25號二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呂繼輝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31701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呂繼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繼輝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15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61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榮興路855巷10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522地號等55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3032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522地號等55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第二期)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旨揭55筆土地本府公告列管情形如下: 
(一)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1號公告(附件2)大園區埔心段埔心
小段522、522-1、523、524、573、573-1、574、578(部分坵塊)、579(部分坵塊)
、592(部分坵塊)、593(部分坵塊)、596、597、598、601、602、609(部分坵塊)、
610、613、615、616、618、622、623、623-2、624、624-1、632-1、633、633-1
、634、672、673、675、678、679、680、681、682、683、693、706、707、710、
718-1(部分坵塊)地號等45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2號公告(附件3)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
小段889、890地號等2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三)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1號公告(附件4)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
段525(部分坵塊)、664(部分坵塊)、704-1(部分坵塊)、716(部分坵塊)、720(部分
坵塊)地號等5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四)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2號公告(附件5)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
小段731(部分坵塊)、1012(部分坵塊)、1013(部分坵塊)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污染
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3年10月17日、10月30日、
11月21日、12月26日及104年3月31日、7月13日、7月29日、7月30日進行驗證,土
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
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3652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
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10月15日至104年11月20日,批號Y1041027共1,297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
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3677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莊○○君,因該郵件無
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11月30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
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所屬機關會計檔案銷毀注意事項」,並溯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民會字第10403163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所屬機關會計檔案銷毀注意事項」,並溯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所屬機關會計檔案銷毀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圖書選用採購作業注意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3173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圖書選用採購作業注意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圖書選用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基金專戶支票遺失懲處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403068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基金專戶支票遺失懲處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 
公告事項:  
一、旨揭措施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要點」,旨揭措施應予廢止。 
二、旨揭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319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3139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大坑坎溪放流水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增列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403123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增列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金韋志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有效期間自104年11月23日起至109年5月21日止;何彥澄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
師,有效期間自104年11月23日起至109年11月23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
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
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
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
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曹中誌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31671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曹中誌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大桃園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曹中誌。 
三、開業證書字號:(95)桃市估字第000003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89號6樓之2。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402911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O三O三二O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3175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審查收費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040313287號 
附件: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草案)及總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五項。 
三、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 
(二)連絡人:謝佳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68。 
(五)傳真:03-3313597。 
(六)電子郵件:09605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403195751號 
附件:草案條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
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 
(二)聯絡人:邱瓊萱。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一樓。 
(四)電話:03-3341574。 
(五)傳真: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10019454@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共廁所違反環境衛生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403187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共廁所違反環境衛生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修正「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法制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975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法制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制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工作各項業務獎懲額度審查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867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工作各項業務獎懲額度審查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周邊居民回饋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2828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周邊居民回饋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無重新訂定之必要,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陞任評分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975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陞任評分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表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旨揭基準表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表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客家文化館演藝廳使用管理要點」,並自本公告發布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客園字第1040303529號 
附件:桃園縣客家文化館演藝廳使用管理要點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客家文化館演藝廳使用管理要點」,並自本公告發布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演藝廳使用注意事項」,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影像資料館/影音借閱區閱覽管理要點」,並自本公告發布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客園字第1040303565號 
附件: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影像資料館/影音借閱區閱覽管理要點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影像資料館/影音借閱區閱覽管理要點」,並自本公告發布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影像資料館/影音借閱區使用注意事項」,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客家文化館鍾肇政文學館/鄧雨賢音樂館/客家文學館/客家音樂館管理要點」,並自本公告發布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客園字第1040303549號 
附件:桃園縣客家文化館鍾肇政文學館/鄧雨賢音樂館/客家文學館/客家音樂館管理要點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客家文化館鍾肇政文學館/鄧雨賢音樂館/客家文學館/客家音樂館管理要點」,並自本公告發布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鍾肇政文學館/鄧雨賢音樂館/客家文學館/客家音樂館使用注意事項」,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勘查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權字第10403016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勘查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須知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勘查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須知」,旨揭須知應予廢止。 
二、旨揭須知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981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4年11月16日府農動字第1040301276號裁處書)乙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400065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4年11月16日府農動字第1040301276號裁處書)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李○○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
條第l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李○○君所
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李
○○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
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市桃園區
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仁信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3023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不動產經紀人秦○○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經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誡1次處分。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400544511號 
附件: 
主旨:不動產經紀人秦○○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經本 
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誡1次處分。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姓名:秦○○。 
二、經紀人證書字號:95桃縣字第00805號。 
三、懲戒決定書字號:104年度經懲字第001號。 
四、所屬經紀業名稱:鉅富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五、營業處所:桃園市大園區中山南路2段662號。 
六、懲戒處分:申誡1次。 
七、案情:鉅富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經紀人員秦○○君,未於不動產說明書簽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局長 陳錫禎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試辦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304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試辦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核發英
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不動產經紀人徐○○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誡1次處分。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400544451號 
附件: 
主旨:不動產經紀人徐○○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本市不 
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誡1次處分。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姓名:徐○○。 
二、經紀營業員證明字號:101登字第208079號。 
三、懲戒決定書字號:104年度經懲字第002號。 
四、所屬經紀業名稱:鉅富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五、營業處所:桃園市大園區中山南路2段662號。 
六、懲戒處分:申誡l次。 
七、案情:鉅富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經紀人員徐○○君,未於提供解說前將不動產
說明書經委託人簽章、未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違反不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之規定。 
 
局長 陳錫禎 
 
公告「大溪蘭室」登錄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40298180號 
附件:位置圖1份 
主旨:公告「大溪蘭室」登錄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規定。 
二、桃園市104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大溪蘭室。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中山路13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一)本體:定著土地之地號內所有建物,194平方公尺。 
(二)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364、364-1地號,共210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歷史文化價值者:為大溪秀才仕紳呂鷹揚所建之三開間街屋,亦為臺灣知名畫家呂鐵州故居,具地方歷史文化價值。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建物之紅磚與洗石子工藝等水準極高,內部捲棚頂及木作精美,富藝術價值。 
3.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屋主配合度極高,具再利用發展潛力。 
(二)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3、4款規定。 
六、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
、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
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
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
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線上申辦整合系統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研服字第104030553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線上申辦整合系統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線上申辦作業規範」,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畢業典禮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403012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畢業典禮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畢業典禮獎項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辦理國民中小學特定學生就學費用補助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403062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辦理國民中小學特定學生就學費用補助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402638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補充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旨揭補充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補充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主人字第104030923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403080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輔導神壇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403077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輔導神壇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公告指定桃園市十所學校周圍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40281885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公告指定桃園市十所學校周圍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公告指定桃園市十所學校周圍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及
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劉昱貝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7 
(五)傳真:(03)3472411  
(六)電子郵件:tyh0710@tychb.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設立及管理補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402681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設立及管理補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私立國小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邱文玲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30920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邱文玲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文玲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02765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7號 
四、事務所名稱:羽澤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瑞興里3鄰建國路332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3119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3094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補助辦理長青學苑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403084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補助辦理長青學苑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辦理長青學苑實施計畫」,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各管理機關(構)申請預算保留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主基字第1040311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各管理機關(構)申請預算保留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各管理機關機構申請預算保留應行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李昀靜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31159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李昀靜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昀靜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63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8號 
四、事務所名稱:宜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281號12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3140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旨揭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40309142號 
附件:桃園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一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自來水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 
三、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二)連絡人:李忠恕。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67。 
(五)傳真:03-3313597。 
(六)電子郵件:1001227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郭建隆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31386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郭建隆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郭建隆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4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9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建隆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陸光路87號13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總隊整編細部執行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3092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總隊整編細部執行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因政策決定不再訂定新規定,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指定桃園市十一所學校周圍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402823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十一所學校周圍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本市十一所學校周圍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如下: 
(一)桃園區北門國民小學:桃園區正康三街、大連一街及正康三街一百十五巷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二)桃園區文昌國民中學:桃園區民生路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三)中壢區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中壢區三光路及環西路二段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四)中壢區信義國民小學:中壢區成都路、長沙路、潮州街及廈門街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五)八德區大成國民小學:八德區建國路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六)八德區大忠國民小學:八德區忠誠街及大忠街,除地下停車場出入口以外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七)龜山區龜山國民小學:龜山區中興路一段、大同路及自強南路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八)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龜山區頂興路八十三巷一弄及一百五十七巷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九)大園區圳頭國民小學:學校正門口旁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十)新屋區清華高級中學:新屋區中華路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十一)觀音區富林國民小學:觀音區大觀路三段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二、於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3132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403140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體育保健科)。 
(二)聯絡人:林萱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52。 
(五)傳真:03─3361097。 
(六)電子信箱:065140@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