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2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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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2月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上午9時至9時25分)
王副市長明德(上午9時25分至10時42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書記 潘素雯
壹、頒獻獎
一、頒發桃園市「104年各機關績優事務人員」。
-主辦機關:秘書處
二、呈獻本府榮獲經濟部「103年度商品標示業務考核」全國特優。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本府工作需要每位同仁盡心盡力完成,施政表現才會良好,獲得績優事務表揚的5位同仁,他們敬業樂群、奉公守法的服務熱忱,足以作為其他同仁的表率,
恭喜每位獲獎同仁,也代表市府表達敬意和感謝。
經濟發展局獲經濟部「103年度商品標示業務考核」全國特優,代表本府績效獲得肯定,商品標示係為保護消費者的消費安全,經濟發展局聯合消保官、警察局和各區公所,
積極進行商品標示稽查,確認市面上的商品是否正確標示,以保障消費者在食品和各式產品的購物安全。學校也教導學生如何檢視商品是否逾期等,避免逾期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傷害。本市各式賣場、百貨公司和購物中心眾多,本府將持續加強商品標示稽查工作。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桃園時時處處好ㄑ桃 野餐百點推動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府推動桃園野餐文化,期能透過「輕旅行」的型態,減輕環境負荷;並透過「野餐公約」,以尊重地方文化,落實環境永續。
(二)野餐活動能帶給家庭親子更多的互動與樂趣,本府特就境內挑選出100個各具特色的地點,推薦予市民。
(三)本計畫將結合社團、社區或區公所,推廣野餐活動,使這100個地點轉化為合格且充滿趣味的野餐地點,讓野餐百點成為桃園新特色。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各局處辦理活動時,可與野餐百點推動計畫結合辦理。
(二)本計畫執行前,務必與野餐景點之管理單位事先溝通,並加強管理社團之申請。
(三)未來本府推動本計畫時,應透過宣導以提升市民行為文化,使市民認知到野餐時應注意維護環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盧副秘書長協助地政局,有關A10、A20站地區及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航空城開發計畫、沙崙產業園區整體開發計畫3案,
請相關局處就其審議小組、民眾提出之意見準備相關資料回應。
(二)資訊安全非常重要,有關資通安全演練,請區公所加強資通安全能力,並請研考會協助民政局。
(三)有關桃園火車站周邊環境整潔,請環保局加強巡檢及維護,另請勞動局加強宣導外籍勞工環境整潔及動物保護等相關規定。
(四)有關停車位不足,應讓停車場資訊透明化,另請加強宣導民眾搭乘計程車時按錶計費之觀念。
(五)有關台灣燈會綠美化工作,各局處分工負責進度落後部分,請明列出來以利稽催掌握進度,另請各局處長應出席重要會議,
以利掌握相關業務資訊,避免因溝通不良致業務無法如期進行。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有關105年4月30日前須修正檢討之法規,請各局處就主管法規,若需法規會較多時間審議,請儘早提出送法規會審議,以利法規制定周全,
並避免法規適用出現空窗期。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有關捷運綠線,請交通局謹慎辦理。本府重大工程標案或BOT案,請各局處事前應將招標文件準備完善,以避免爭議。明年法務局將成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標案若有爭議請送該委員會。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通過預算之局處,明年1月15日前依預算科目,將各項活動之日期、地點明列出,可區分工程類、採購類等填寫,以報表呈現,
各局處整合後,依日期或地點搜尋時,即可一目了然,以避免活動重疊導致市長無法出席。各局處安排活動時,請避開議會期間,以利議員參加活動。
(二)請各局處加強預算執行率,以提高本府政績表現。
拾、散會:上午10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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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2月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上午9時至9時40分)
王副市長明德(上午9時40分至10時30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頒獎
一、表揚本市選手參加「2015亞洲射擊錦標賽」勇奪冠軍。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頒發本市「103年各區調解行政績效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法務局
(一)第一名 中壢區公所
(二)第二名 桃園區公所
(三)第三名 平鎮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林怡君選手今年8月於亞塞拜然世界盃射擊全項賽中,在女子不定向飛靶項目拿到銀牌,並於11月科威特舉行的2015亞洲射擊錦
標賽獲得不定向飛靶冠軍,今日頒贈匾額表示鼓勵,期待她能繼續努力、為國爭光。
二、本市射擊選手在空氣槍、不定向飛靶項目表現優異,由於不定向飛靶需要較大場地,射擊選手也需相關訓練場地,請體育局研議是否
有設置射擊訓練場的可能性及適當的地點,若無適當場地,則請體育局評估其他替代方案。
三、今日表揚各區調解行政績效績優公所,在此感謝所有調解委員的努力,擔任地方上的公道伯,讓爭議雙方用和平方式達成協議,避免
繁雜訴訟程序,維持地方和諧。市府在各方面都強力支持委員會之運作,如本次廳舍調整,調解委員的需求本府皆優先處理,若仍有不足
之處,請各區公所了解後再行提報。
四、請法務局制訂調解委員考核辦法,建立考核淘汰機制,如委員出席率過低,與民眾衝突或單純掛名等,皆不適任。
五、關於原住民專任調解委員,只要該區原住民人口達3000人以上就應設置,目前不含復興區的12區中,除了觀音、新屋區外,其他10區
皆符合資格,但因調解委員有總額限制,請研議是否以外加方式設置委員,若不可行,則遇缺 優先遞補原住民專任調解委員;遞補過程
中,亦要確保保障婦女名額四分之一的原則。
六、本府105年總預算已順利通過,感謝市府同仁的努力,以及市議會與所有議員的支持,請市府同仁確實依工作計畫如期完成進度,並
請注意重大政策和工程計畫在行政判斷或協調階段的決策程序要縮短,更不可用以拖待變的方式 處理,需提高行政效率,依時程完成工
作進度,才能回應市民期待;105年1月15日關帳後,將檢討各機關104年預算執行成效,請本府同仁抓緊進度完成年度計畫。
七、本府市民手冊於今日正式發行,包含市民服務、本市介紹及農民曆等多元內容,請利用鄰里系統將市民手冊送發至各家戶。
八、請新聞處、觀光旅遊局及文化局及其他涉及對外宣傳單位,開發本府以外發行文宣或導覽之通路,如機場、車站、賣場、飯店旅館等
地點,以提高能見度。
九、有關國立原住民博物館案,目前尚未最後定案,本府將持續與中央溝通,積極爭取該博物館設址於桃園。
十、健康城市是一個上位概念,它不僅是醫療服務,也涵蓋眾多指標;本府推動桃園成為健康城市,並非以推動桃園參加健康城市聯盟為
目標,而是要在市民生活中落實健康城市理念;健康城市旗艦計畫由本人擔任召集人,由府內30個局處推動相關計畫,並請研考會列管考核。
十一、請社會局於明年樂活重陽季活動增加「說故事比賽」及「繪本比賽」,用說故事及繪本的方式讓長者的生命經驗能跨世代學習。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104年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計畫推動成果與105年執行計畫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本案規劃參與台灣健康城市聯盟「第八屆台灣健康城市暨高齡友善城市獎項評選」,依衛生局請示事項通過。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各機關加強落後之重大建設進度執行情況,並改善預算執行落後進度。
(二)請民政局與各區公所協助將市民手冊發送至民眾及相關機關。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依法務局建議刪除第三條第三項「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修正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依法務局建議刪除第三條第三項「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修正通過。
三、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依水務局所提新增第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排水量應依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核算;其標準另定之。」修正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進度落後局處掌控時程,儘速完成;區公所部分,請區長掌握進度。
(二)本府各機關工程計畫因時程較長,需設檢核點以利進度掌控,並請該機關首長考核各檢核點進度。
捌、臨時動議
游秘書長建華:
(一)請各機關整理明年重要計畫及重大施政成果,納入元月1日起之市政會議進行專題報告。
(二)市長主持之內部重要會議,原則上該時段各機關首長除需參與中央重要會議或考核外,應親自出席與會,以利市政業務推動。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研考會統計市長主持之內部會議如市政會議,各機關首長出席狀況。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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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31791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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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32183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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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土地重劃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32171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土地重劃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土地重劃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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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4032520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附「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1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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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40330318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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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40329481號
附件:桃園市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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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40317266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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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4031870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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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土地開發案土地臨時借用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桃地區字第104005853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土地開發案土地臨時借用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土地開發案土地臨時借用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土地開發案土地臨時借用要點」。
局長 陳錫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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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沒入車輛委託廠商保管及銷毀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403230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沒入車輛委託廠商保管及銷毀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沒入車輛委託廠商保管及銷毀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沒入車輛委託廠商保管及銷毀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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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40320310號
附件:裁罰基準及逐條說明各1份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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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32131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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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4030947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補助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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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看護費用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40309062號
附件: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看護費用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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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104004717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執行要點」
局長 胡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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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市級總工會會務推展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勞組字第104032267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市級總工會會務推展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市級總工會會務推展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市級總工會會務推展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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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勞組字第104032266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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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臨時性建築許可繳納拆除保證金處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3266171號
附件:桃園市臨時性建築許可繳納拆除保證金處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臨時性建築許可繳納拆除保證金處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臨時性建築許可繳納拆除保證金處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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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工廠登記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4032528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工廠登記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附「桃園市工廠登記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一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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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105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主預字第1040324239號
附件:如發布事項
發布105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
「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
「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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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受理興辦工業人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審查作業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40325523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受理興辦工業人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審查作業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受理興辦工業人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審查作業要點」一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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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及所屬主計機構績優主計人員選拔表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主人字第10403188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及所屬主計機構績優主計人員選拔表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主計處及所屬主計機構績優主計人員選拔表揚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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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相關機關協助民眾防範不法詐騙危害安全維護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政安字第10403207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相關機關協助民眾防範不法詐騙危害安全維護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無重新訂定之必要,旨揭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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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有關團體辦理職場心理衛生宣導講座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403180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有關團體辦理職場心理衛生宣導講座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五點及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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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流通作業收費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3179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流通作業收費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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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江田貴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3207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江田貴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田喬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江田貴。
三、開業證書字號:(104)桃市估字第000046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新屋區清華里5鄰紅泥坡10之1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規定申請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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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3198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要點」,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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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3208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員工停車空間管理要點」,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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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工字第10403228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本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標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本基準自本公告失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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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土地重劃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3217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土地重劃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土地重劃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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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403206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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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成績考查辦法」及「桃園縣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成績考查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3232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成績考查辦法」及「桃園縣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成績考查辦法」,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成績考查要點」,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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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縣長訪視地方各機關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研管字第10403218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縣長訪視地方各機關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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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研管字第10403221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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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觀音區第六(大堀)公墓(大堀段1521地號部分土地)有(無)主墳墓遷葬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3207711號
附件:地籍圖1份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第六(大堀)公墓(大堀段1521地號部分土地)有(無)主墳墓遷葬事宜。
依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第39條及第41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墳墓地點:本市觀音區大堀段1521地號部分土地(如附件1)。
二、遷葬原因:解決本市觀音區殯葬設施不足問題,配合觀音區第六(大堀)公墓殯葬園區設置計畫第一期工程,爰辦理旨揭墓區遷葬。
三、遷葬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5年8月15日止。
四、上開地號內墳墓所有人、關係人、管理人,自公告日起逕向本市觀音區公所登記辦理遷葬事宜,
連絡電話:(03)4732121分機228。公告期滿後未辦理遷葬者,視為無主墳墓,屆時由本市觀音區公所代為遷葬,不得異議,不再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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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災害搜救犬訓練及出勤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3211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災害搜救犬訓練及出勤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因政策決定不再訂定新規定,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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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授權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壢服務中心代驗柴油車排氣檢測暨核發柴油車自主管理標章。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403197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授權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壢服務中心代驗柴油車排氣檢測暨核發柴油車自主管理標章。
依據: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授權認證保養廠核發柴油車自主管理標章示範計畫。
公告事項:授權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壢服務中心代驗柴油車排氣檢測暨核發柴油車自主管理標章。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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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403230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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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法制業務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3235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法制業務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制業務應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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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研究著作給分審查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403032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研究著作給分審查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研究著作給分審查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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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及「桃園縣級總工會申請會務補助費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勞組字第1040322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及「桃園縣級總工會申請會務補助費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及「桃園市政府補助市級總工會會務推展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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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低收入戶以工代賑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40321186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低收入戶以工代賑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旨揭計畫應予以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廢止生效,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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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中壢區「仁德里、華勛里、仁祥里、新街里及成功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1月20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3212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仁德里、華勛里、仁祥里、新街里及成功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1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4年12月7日桃市壢戶字第104001183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中壢區「仁德里、華勛里、仁祥里、新街里及成功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1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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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4032520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
三、「桃園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5309,范惠君小姐
(四)傳真:03-3354863
(五)電子郵件:12721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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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臨時建築物核發建造執照時拆除保證金繳納額度及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12月14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32661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臨時建築物核發建造執照時拆除保證金繳納額度及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12月14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政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臨時性建築許可繳納拆除保證金處理要點」,旨揭行政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行政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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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受理興辦工業人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審查作業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403255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受理興辦工業人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審查作業要點」,
並自發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受理興辦工業人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審查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工廠登記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40325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工廠登記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工廠登記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330000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
三、「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規則-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建照科。
(二)連絡人:郭建志先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轉6101。
(五)傳真:03-3338087。
(六)電子郵件:1000516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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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禾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32957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禾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禾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6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62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禾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374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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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040327642號
附件:桃園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一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三、「桃園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
(二)連絡人:劉麗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68。
(五)傳真:03-3313597。
(六)電子郵件:09201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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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強化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執行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40325279號
附件:
主旨:公布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強化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執行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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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470號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470號
【裁判字號】104,鑑,13470
【裁判日期】1041127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全文】
被付懲戒人吳OO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吳OO降壹級改敘。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吳OO前於104年9月30日19時許(值勤時間)擅自離班,且受朋友邀約,於當日19時30分至20時之間餐敘飲用高粱酒後,
騎乘機車返家途中自撞人行道,經醫院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14.8毫克,經平鎮分局依涉嫌公共危險罪,於104年10月2日移送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要點第6點及其附表規定,吳員前述於值勤時間酒後駕車肇事(自撞)行為,涉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公共危險罪,尚未致人受傷或死亡,屬該表所列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即時移付懲戒之案件。
三、審酌本案吳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
2.○○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3.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4.案件調查報告表。
貳、被付懲戒人吳OO申辯意旨:
申辯人前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配置平鎮分局偵查隊小隊長任職期間,於本(104)年9月30日19時許,因受友人邀約前往龍潭
區一家餐廳餐敘,席間並有飲酒,餐後騎乘欲返回分局,途中因不勝酒力自撞於行人道,致頸椎閉鎖性骨折,不僅使自己受到身體嚴重傷
害,家人受累,機關形象亦受損,申辯人深感後悔、歉意,並願意接受應有懲處,作為日後警惕,銘感五內。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吳OO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巡佐,其前於任職同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平鎮分局(下稱平鎮分局)小隊長期間,
於104年9月30日19時30分至20時間,至桃園市○○區○○路○○○號「東昇羊肉爐」餐廳,與友人餐敘,其間,被付懲戒人飲用高粱酒,至同日
23時許結束,被付懲戒人酒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欲返家,於翌日(10月1日)0時20分許,行經桃園市○鎮區○○路○○○街口時,
因酒後操控能力欠佳,不慎失控,摔倒於人行道而受傷,經送醫救治,並由壢新醫院醫護人員抽血檢驗,測得被付懲戒人血液酒精濃度達
148MG/DL,即百分之0.148,嗣由平鎮分局以被付懲戒人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被付懲戒人人事資料表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
申辯書,亦坦承於上述時地酒後猶騎乘重型機車,途中不勝酒力,自摔受傷等情不諱,並表明深感後悔,願接受應有之懲處。按汽車駕駛
人飲用酒類,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不得駕車,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所明定;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即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從而,被付懲戒
人本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
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吳OO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 0 4年1 1月3 0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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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3313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實施要點」,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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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403303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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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104年度第三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329569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104年度第三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
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4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05年3月18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4年12月13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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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040321752號
附件: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草案)及總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
三、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
(二)連絡人:謝佳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68。
(五)傳真:03-3313597。
(六)電子郵件:09605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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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申請籌設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403294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申請籌設事項」。
依據: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
二、桃園市政府104年11月17日府環空字第1040291902號令訂定「桃園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
公告事項:
一、本府每三年檢討並辦理一次機車排氣檢驗站籌設評選作業,並對每次入選之申請者排定名次,入選之申請者得依名次順序遞補三年內
籌設名額,本次評選作業結果適用105年至107年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之可增設站名額。
二、新增站數: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為準。
三、受理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05年1月8日下午5時(依本府環境保護局收文時間為準)。
四、受理地點: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五、申請資格:本市各區之機車業者及加油站業者皆可提出申請,另機車排氣檢驗站遞補順序說明如附表所示。
六、申請文件:參照「桃園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暨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
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申請者所檢送之文件,除申請表、圖說及主管機關指定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檢附影本。
七、評選方式:參照「桃園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
八、成績公布:公布於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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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防治登革熱督導暨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403316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防治登革熱督導暨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民政局防治登革熱督導考核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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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105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本實施計畫於105年1月1日起受理。 |
桃園市政府105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
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之設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
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25度、AM1.5、1000W/m2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二)、設置者: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之申請人,且應為國內團體或自然人。
(三)、國內團體:行政法人、國內民間團體(含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三、補助方式:
(一)、補助條件: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或105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二)、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0,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8,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逾10峰瓩至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6,000元。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設置者)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5年10月31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
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時,得依排序遞補。
3.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補助金額時,該申請人(設置者)得與本局協調取得所剩餘額補助;
如該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上開餘額得依序由下一排序者遞補。
4.本局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款內容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設置者)。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
應通知補正。
5.同一案件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若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6.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停止補助後遇有先前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情形
時,所餘補助經費得以公告方式週知民眾申請,並以公文掛件先後為申請順位依據,申請期間至本實施計畫第三條第四項第1款規定時間前或經費用罄為止。
四、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5年11月30日17時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撥付補助款案件當日或郵
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二)。
2.補助款領據(附件三)。
3.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附件四)。
4.支付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原始憑證正本若需用於報稅,請提供影本並註明正本用途】。
5.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附件五)。【若申請案同時向其他計畫或機關申請補助,應於竣工後向本局提出核銷申請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6.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台電公司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未向台電公司申請併聯者免付】
8.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
9.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10.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二)、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有錯誤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得予駁回,不予補助。
(三)、本局為審查竣工案件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驗,申請人(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
竣工審查表所載不符者,得要求申請人(設置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四)、申請人(設置者)有正當理由須展延計畫完成日期,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
(五)、申請人(設置者)依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應列明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辦理核銷,如有賸餘款項應即繳回;未依限辦理核銷者
,本局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需予以剔除時,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申
請人設置者)得於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七)、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本局核定補助內容執行補助計畫,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
依各補助作業規範規定期限內將應檢送結算資料併同支出憑證原本,報送本局備查結案。
(八)、若已報請審計機關同意檢附領據及實際支用明細表者,原始憑證留存於受補助機關,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
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
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1至5年。
(九)、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督導及考核:
(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金額總和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附件六)請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記錄每季使用狀況,並請於每年1、4、7、10各月之5
日前完成紀錄,並繳交上一季之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
(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本局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申請人(設置者)應予以配合。
(七)、申請人(設置者)倘未配合本局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未接受實地抽查或未按時繳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並要求追還補助款。
(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者發生變更時,原設置者應於變更日起15日
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 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附件七),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
置者;若原設置者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資訊公開:
本局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
外,應按季公開於網站。
七、本計畫之附件,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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