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第0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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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長就職四周年青年論壇 縣長談話 |
縣長就職四周年青年論壇
縣長談話 102.12.20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選在House Cafe 以「夢、行者、我推」為主題,希望藉論壇聽取大家的意見,並邀請縣內11位傑出創業青年楷模現身說法,了解
桃園縣能為大家再多做些什麼。青年創業需要三種「氣」,即「勇氣」、「力氣」及「運氣」,不但要有勇氣選擇創業,也要花更多倍力
氣努力成就事業,當然除勇氣及力氣外,還要靠一些運氣,希望讓桃園縣成為青年實現夢想的園地。
桃園縣提供「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專案」、「青年創業貸款」、「創業鳳凰」貸款等多項企業
創業補助,也有幫助年輕人的就業方案,此外縣府相關局處也辦理各項評選,希望增加企業的知名度,更希望透過此論壇,聽取大家意見,
創造更好的條件,讓桃園縣成為青年實現夢想的最佳後盾。
最值得慶幸的,莫過於9月份由行政院啟動的「桃園航空城計畫」,以及11月底內各行各業的不同經驗相當值得分享,因為「不一樣最美」,
如果青年創業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歡迎找縣政府提供協助,除了為個案解決問題外,也藉此提供機會讓縣府思考有何政策需要改進及加強,
希望讓桃園縣成為青年實現夢想的美好園地。
(資料提供: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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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鎮市平安里及新榮里績優治安示範社區認證標章揭牌典禮 縣長談話 |
平鎮市平安里及新榮里績優治安示範社區認證標章揭牌典禮
縣長談話 102.12.23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平鎮市平安里社區及新榮里社區獲績優治安示範社區認證,成績斐然,在4個績優治安示範社區中,平鎮市就佔了兩個,未來將推薦參
加中央的評比,明年也會編足相關費用補助,除提高意外保險額外,也會為守望相助隊增購鞋子,希望守望相助隊能多出去巡守走走,提高
巡查比例及見警率,歹徒就不敢妄作非為。
平鎮市守望相助隊除了注重社區治安與環境清潔,更加延伸拓展關心高風險家庭、不幸婦女、弱勢族群……等等,平安里以守望相助隊
隊員為圓心,鼓勵隊員平日多與左右鄰居互動,關心鄰居、宣導居家安全,發揮互助精神,他們也會回報有哪個家裡有家暴情形,最進哪
一家有人失業,甚至於有小學生連續多日未上學,也會有隊員通報,鄰里間有這些小點,點與點可連成線,線與線連結結合出一個點線面
三合一且完整、健全的社區網絡!
桃園縣的治安是六都中最好的,犯罪率低,破獲率高,在桃園縣這個交通方便,族群多元化的都會型城市中,有此成績,相當不容易,
而平鎮市的「平安和諧」與縣府的「愛與祥和」也有異曲同工之妙,都是為民眾打造更好的居住環境。
( 資料提供: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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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82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82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12月23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獻)獎
一、轉頒發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梁秀珠組長榮獲行政院102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主辦機關:人事處
二、表揚101學年度推動新住民火炬計畫績優新住民重點學校: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中壢市新街國小
(二)龍潭鄉武漢國小
(三)平鎮市忠貞國小
三、呈獻行政院「102年度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2項獎項:
—主辦機關:人事處
(一)「地方治理與區域均衡」類組特等獎(城鄉發展局獻獎)
(二)「永續環境與和諧社會」類組榮譽獎(水務局獻獎)
四、呈獻經濟部「102年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考核」成績優秀單位團體獎。
—主辦機關:工商發展局
五、 呈獻2013年「第五屆台灣健康城市暨高齡友善城市獎項評選」11項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健康政策獎(衛生局獻獎)
(二)健康生活獎(衛生局獻獎)
(三)健康心理獎(衛生局獻獎)
(四)健康安全獎(衛生局獻獎)
(五)高齡友善康健獎(衛生局獻獎)
(六)健康平等獎(社會局獻獎)
(七)高齡友善安居獎(社會局獻獎)
(八)高齡友善敬老獎(文化局獻獎)
(九)健康永續獎(環境保護局獻獎)
(十)健康產業獎(工商發展局獻獎)
(十一)健康環境獎(城鄉發展局獻獎)
六、呈獻內政部101學年度推動新住民火炬計畫績優縣市。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主席:
各位的傑出表現帶給本縣如此多的佳績,謝謝大家的努力。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發展局、環境保護局、工商發展局
報告案由:觀新藻礁保護計畫
二、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大園觀音沿海稽查偷排之策進作為及華映、友達廢水
零排放監督執行狀況
主席裁示:
(一)環保問題的改善向來為本府施政重點,感謝各環保團體對本府的監督及對環境的關懷,這些都是協助本府施政更加周延的寶貴意見,
更是本府強力稽查以改善環境的民意後盾。
在藻礁問題上,本府詳查真正肇禍原因係廢水污染,本府刻正要求改善工業區廢水的問題,以保護藻礁。更進一步的,本府將依據野生動
物保育法,向中央提報藻礁成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如此不僅可保護藻礁不受破壞,本府更可採取各項主動復育藻礁的措施,期能使這塊珍
貴的桃園生態重地能逐步恢復。
(二)本縣為工商大縣,本府並不反商,一切作為均係依法行政,尊重法治,惟本府為保障民眾的安全,對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環境安
全的問題,絕無任何妥協空間,本府均依法予以最嚴格的執行、取締及處罰。
(三)請環境保護局強力向中央反映,建請中央訂定相關水污染的色度取締標準,以作為地方政府執行取締的法源依據,還給河流及海洋
原有的清淨顏色。
(四)現代的企業應同時兼顧生產、生活及生態,請工商發展局及環境保護局協助縣內廠商,改善污染問題或進行升級轉型,提供各項污
染防治新技術的資訊予廠商,並研議可否結合環保科技園區的廠商,輔導縣內企業加強污染防治。
三、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推動桃園公共托育之執行方案- 校園空間活化利用
主席裁示:
(一)請教育局就校園空間檢討部分,與城鄉發展局共同研議,應考量未來區域人口的成長趨勢,以免未來發生學校空間不足,而導致須
增建或幼托須遷移之情事。
(二)針對校園空間之活化利用,不應以教育局相關業務為限,應以性質適合者為主,例如:將幼托與小學結合、一貫規劃,可利於家長
一併接送。
(三)明(103)年本縣升格後,各機關所有公用財產,包括鄉鎮市公所現有公有建築,均應以公用- 最大多數人使用為優先,例如:提供
幼托使用。此外,老人日托部分,宜另覓功能可結合之場地,例如:社區大學、老人活動中心,而非借用教育局所屬學校教室。
(四)針對教育局校園空間活化利用以推動本縣公共托育乙節,注意應以優質為前提,不勉強達到社會局所需數量。請教育局依據以上指
示原則,調查適合場地資料提供予社會局。
(五)另請社會局提出本縣公共托育完整計畫,就場地須活化利用公有建築部分,請財政局協助社會局,應善用各局處所轄公有建築及場地,
並充分利用升格後各公所之公有建築。
伍、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埤塘活化」專案
主席裁示:同意已完成項目先予解除列管,並就未完成之續接工程項目,另立新案列管。
二、「老街溪」專案
主席裁示:同意新增列管老街溪2.0 專案計畫。
陸、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一、蔡副秘書長麗娟:
本府於12月25日在本府1樓戶外廣場,舉辦「桃園升格倒數計時暨聖誕節點燈儀式記者會」,將向民眾宣告本縣升格倒數1年。
主席裁示:
本縣各項升格相關事項,請各局處全力準備。
柒、臨時動議
一、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報告:
本縣2013 年的金牌好店、早午餐及深夜食堂部分,已集結成冊,請各局處多加支持,並期能營造本縣多元飲食文化。
主席裁示:
(一)工商發展局可將歷年的金牌好店等相關資料,予以編輯,推出桃園美食寶典。
(二)本縣升格在即,應就本縣飲食、休閒、觀光的資料庫,予以整理,告知本縣縣民,以擴大縣民的生活圈。
捌、主席政策指示
一、跨年晚會舉辦在即,多功能藝文園區及其周邊環境- 無論公有或私有區域,均請加強景觀及清潔:
(一)綠二停車場至綠一之連接道路應儘速整理,綠二可作為晚會觀眾站立的空間,請交通局督促廠商加強清潔及安全。請加強綠二的設計,
例如:花園周邊的施工及地磚的鋪設應更為精緻,以給予民眾良好觀感。
(二)藝文展演中心周邊公共設施目前有毀損破舊之情形,請向公所釐清維護責任及項目,儘速修復及清潔,且周邊草地部分,應要求民眾
落實遛狗繫狗鍊,以免造成髒亂,請蔡副秘書長麗娟協助了解桃園市公所相關管理的規定。
(三)就多功能藝文園區附近道路,部分人行道疑遭建商圍籬占用,且地磚嚴重破損、設施凌亂,狹窄擁擠以致難以通行,請蔡副秘書長
宗烈督導,請工務局予以檢核,儘速回復人行道的品質,要求建商不可佔用,且建商應將圍籬美化、空地予以綠化,並應維持環境清潔。
二、本縣閒置空地常發生雜草叢生及垃圾髒亂之情形,尤其各開發區域,例如:青埔、八德擴大等,請工務局研議建立機制,要求地主、
建商及公務單位負起責任,維護所屬空地之美觀及清潔,以免有礙觀瞻,破壞周遭民眾的生活環境,並請環境保護局及衛生局協助。
玖、散會 (上午10 時5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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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桃園縣辦理犬貓絕育補助作業要點」及辦理犬貓絕育手術之委託動物醫院名冊,實施期間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20006776號
附件﹕如文
公布「桃園縣辦理犬貓絕育補助作業要點」及辦理犬貓絕育手術之委託動物醫院名冊,實施期間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葉世文 代行
桃園縣辦理犬貓絕育補助作業要點
一、目的:為鼓勵縣民對飼養畜犬、貓及認養之棄犬、貓予以絕育手術,以減少繁殖力,逐步減少縣內流浪犬貓數量。
二、實施期間: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三、實施地點:本縣犬、貓絕育手術之委託動物醫院。
四、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
五、補助對象:設籍桃園縣縣民(外縣市民眾於桃園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認養者亦適用)
,但同一隻家犬貓,不得重複申請其他單位絕育補助款,經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查證有重複請領之情事,本所將予以駁回或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六、補助條件及標準:犬、貓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洽委託動物醫院完成絕育手術,公犬、貓施以去除睪丸手術,母犬、
貓施以卵巢子宮摘除手術,且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完成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者。
七、絕育手術費補助金額:犬、貓:公畜每頭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母畜每頭則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八、絕育手術委託動物醫院:本縣開業動物醫院且為一百零三年度本縣委託之寵物登記站(原一百零二年度寵物登記站需再辦理續約),經與
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簽訂「桃園縣辦理犬、貓絕育補助委託同意書」後,得接受畜犬、貓(棄犬、貓)絕育手術及委託辦理絕育補助費之申請。
九、受委託動物醫院對民眾須統一收費標準:辦理寵物登記、狂犬病預防注射及絕育手術三合一,包含術後消炎藥,公畜收費一千五百元,
母畜收費二千元。體重超過十五公斤者,每公斤可多收五十元麻醉藥費,已經完成寵物登記或狂犬病預防注射者不另外扣除費用(民眾自行
負擔一千元,政府之絕育補助費:公畜五百元、母畜一千元,於絕育手術後14日內由民眾自行向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申請核發補助款項)。
十、實施方法:
(一)民眾應攜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所養犬貓,前往各委託動物醫院申請犬貓絕育手術,申請人與犬貓寵物登記飼主需為同一人始得申請,
因補助經費有限,每位飼主最多可申請三頭犬貓絕育手術補助費。
(二)受委託動物醫院受理民眾辦理犬貓絕育補助之申請,需告知飼主絕育補助費之額度,完成絕育手術後,主動提供『桃園縣家犬貓絕育
補助款申請證明書』及申請須知,協助民眾填具『桃園縣家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並於寵物登記之備註欄位加註『一百零三年度
桃園縣犬貓絕育補助』字樣,列印寵物登記明細資料提供民眾申請補助費。
(三)各委託動物醫院接到畜犬、貓或棄犬、貓後應立即對該犬、貓做必要之免費身體檢查(健康評估),依當時健康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絕育手術,
經評估認為可進行絕育手術者,填寫手術病歷表及『犬貓絕育補助申請明細統計表』以供查核,待麻醉甦醒始可領回。
(四)?確保民眾能申請到補助費及經費有效執行,絕育補助費額度由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依受委託動物醫院數量及辦理絕育手術執行進度
做分配及調整,並另行通知受委託動物醫院,醫院需按月回報執行數量,於每月底寄送或傳真犬貓絕育補助申請明細統計表,供核對備查。
(五)年度補助總金額:全年犬貓絕育補助款共計新臺幣二百萬元整,委託縣內之動物醫院配合辦理,本補助款係屬鼓勵性質,故超過額度
則不予以補助。
(六)受委託動物醫院若無法於103年6月30日前執行第一次所分配之絕育補助額度,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將於103年7月1日起重新作額度調整,
以確保經費有效執行。
(七)受委託動物醫院於手術後應填發絕育證明書及確實填寫病歷表備查,所載之事項一旦經舉發或查察有不實、偽造之情事,將依偽造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詐欺背信等追究相關罪責辦理。
十一、本計畫如因桃園縣政府預算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計畫無法實行時,可隨時終止本計畫,各委託動物醫院於完成「桃園縣一百零
三年度犬、貓絕育手術補助委託同意書」簽訂後,應於接獲通知核可後始執行本計畫。
十二、本年度犬、貓絕育補助總數量由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依實際預算經費辦理,若提早達成目標,防疫所可提前中止本計畫。
十三、各委託醫院因疏失致生損害於個案或其他醫療糾紛,應依法律有關規定自行處理。
十四、受委託動物醫院有違反本作業要點者,如經查屬實,應中止委託。
十五、受委託動物醫院負責人及醫院相關人員不得以申請人名義,向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申請絕育手術補助,但向本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
認養之犬貓者不在此限。
桃園縣一百零三年度犬貓絕育手術補助委託醫院
編號 轄區 醫院名稱 電話 地址
1 桃園市 青山動物醫院 3333600 桃園市春日路229 號
2 桃園市 元氣動物醫院 3333816 桃園市三民路三段381 號
3 桃園市 新世紀獸醫院 3341411 桃園市萬壽路3 段179 號
4 桃園市 柏林動物醫院 3699623 桃園市龍安街68 號
5 桃園市 桃鶯動物醫院 3754339 桃園市桃鶯路101 號
6 桃園市 大禾動物醫院 3625122 桃園市建國路218 號
7 桃園市 哲安動物醫院 3337785 桃園市中山路632 號
8 桃園市 奇昀動物醫院 3313170 桃園市民生路374 號
9 桃園市 宥昇動物醫院 3356109 桃園市民生路97 號
10 桃園市 春天動物醫院 3330995 桃園市三民路一段191 號
11 桃園市 寶唯動物醫院 3641207 桃園市桃鶯路79 號
12 桃園市 大安動物醫院 3335025 桃園市三民路一段24 號1 樓
13 桃園市 圓霖動物醫院 3177608 桃園市中正路386 號
14 桃園市 吉布動物醫院 3585664 桃園市新埔七街134 號
15 桃園市 聖愛動物醫院 3253633 桃園市大有路445 號1 樓
16 桃園市 泰安動物醫院 3372939 桃園市復興路44 號
17 桃園市 達特馬動物醫院 2288884 桃園市國際路一段1172 號
18 桃園市 向陽動物醫院 3763376 桃園市三民路三段579 號
19 桃園市 慈愛動物醫院經國分院 3570869 桃園市經國路232 號
20 桃園市 寵愛動物醫院 3411700 桃園市大興西路二段176 號
21 桃園市 永安動物醫院 3377332 桃園市永安路554 號
22 平鎮市 大業動物醫院 4946888 平鎮市延平路二段294 號
23 平鎮市 冠友動物醫院 4397957 平鎮市中豐路南勢二段140 號
24 平鎮市 美生動物醫院 4938523 平鎮市環南路460-3 號
25 中壢市 康淇動物醫院 4278606 中壢市元化路二段47 號
26 中壢市 恆星獸醫院 4561992 中壢市龍文街35 巷2 號
27 中壢市 環東動物醫院 4332339 中壢市環中東路110 號
28 中壢市 延平動物醫院 4251909 中壢市延平路321 號
29 中壢市 宏安動物醫院 4253071 中壢市延平路265 號
30 中壢市 中央動物醫院 4953214 中壢市中央西路二段84 號
31 中壢市 中原動物醫院 4512927 中壢市環北路447 號
32 中壢市 振愛動物醫院 4652934 中壢市龍東路188 號
33 中壢市 中壢太樸動物醫院 4569911 中壢市中北路51 號
34 中壢市 天一動物醫院 4512480 中壢市中華路一段426 號
35 中壢市 中興動物醫院 4941312 中壢市民族路192-1 號
36 中壢市 長生動物醫院 4566941 中壢市環中東路二段24 號
37 龜山鄉 長春動物醫院 3298323 龜山鄉萬壽路二段960 號
38 龜山鄉 信安動物醫院 3503075 龜山鄉自強南路82 號
39 龜山鄉 藍世界動物醫院 2115167 龜山鄉忠義路二段519 號
40 八德市 立仁動物醫院 3620221 八德市建國路1134 號
41 八德市 和平動物醫院 3635820 八德市介壽路二段113 號
42 八德市 仁愛動物醫院 3650149 八德市介壽路二段1087 號
43 八德市 進安動物醫院 3642686 八德市介壽路二段274 號
44 蘆竹鄉 湖光動物醫院 3528861 蘆竹鄉桃園街178 號
45 蘆竹鄉 新時代動物醫院 3522257 蘆竹鄉中正路337 號
46 蘆竹鄉 元氣動物醫院南崁分院 2229198 蘆竹鄉中正路352 號
47 蘆竹鄉 南崁動物醫院 3520136 蘆竹鄉南崁中正路379 號
48 蘆竹鄉 喜樂地動物醫院 3132012 蘆竹鄉大竹路319 號
49 楊梅市 人人動物醫院埔心分院 4315700 楊梅市永美路274 號
50 楊梅市 崇恩動物醫院 4823627 楊梅市文化街32 號
51 楊梅市 東昇動物醫院 4850171 楊梅市新成路109 號
52 龍潭鄉 梁動物醫院 4792945 龍潭鄉東龍路136 號
53 龍潭鄉 泛亞動物醫院 4803728 龍潭鄉東龍路285 號
54 大溪鎮 仟祐動物醫院 3804477 大溪鎮介壽路7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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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機場捷運A7 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第二點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18 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20309488 號
附件﹕機場捷運A7 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修正後)
修正「機場捷運A7 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第二點條文。
附修正後「機場捷運A7 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1 份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葉世文 代行
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 年12 月10 日桃園縣政府府地區字第1010312216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4 日桃園縣政府府地區字第1020127719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18 日桃園縣政府府地區字第1020309488 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權益,紓解因區段
徵收造成之居住、工廠營運衝擊,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會商內政部訂定本要點。
二、安置對象及資格
(一)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應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列為安置對象:
1.受安置之事業主體:
(1)本次區段徵收經本府查估領有拆遷補償費,且全數拆除遷移。
(2)本次區段徵收地上物徵收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前尚在營業,且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規定,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2.受安置住宅:
本次區段徵收經本府查估,合法建物之現住戶領有房租補助費,且建物全數拆除遷移。
3.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事業主體負責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須經核定領有抵價地。
但建物與其坐落基地所有權非屬同一人,建物所有權人或事業主體負責人應自行協調其他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
(二)每一合法建物,其所有權人或事業主體負責人符合前款條件者,以安置一個建築單元為原則。
(三)受安置住宅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擁有二棟以上合法建物,且其現住戶分別領有房租補助費者,若建物所有權人或其協調對象
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申請安置單元合計之權利價值時,准予在不超過其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數量範圍內,配回數個建築單元。
(四)除前開對象以外,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在不影響財務計畫之原則下,由內政部同意後於乙種工業區予以特別安置:
1.本次區段徵收經本府查估領有拆遷救濟金,且全數拆除遷移。
2.本次區段徵收地上物徵收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前尚在營業,且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規定,且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申請時應檢具受安置之事業主體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1)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且其申報營業地址與廠址相符。
(2)載明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3)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及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4)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5)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處分或裁判,其內容足資認定於該廠址內從事製造、加工之事實。
(6)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3.受安置之事業主體負責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經核定領有抵價地。
但事業主體負責人無核定領有抵價地,該負責人可自行協調其他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
(五)經同意特別安置者,其抽籤與配地作業於合法工廠建物所有權人辦理完竣後接續辦理。特別安置應由事業主體負責人於區段徵收範圍
內經核定領有抵價地者,優先辦理抽籤與配地作業。
三、安置土地位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一)安置街廓(區塊)位置:安置工廠土地,坐落於產業專用區東側之乙種工業區;安置住宅土地,坐落於計畫區西北側之第四種住宅區。
(二)安置單元面積:
1.安置工廠土地:各安置單元之位置,如附圖一。安置對象以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四款規定者為限。
2.安置住宅土地:每ㄧ安置單元以面寬五公尺為原則,並視街廓深度酌予調整,位置如附圖二。安置對象以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者為限。
(三)分配各安置單元所需之面積及其權利價值,如附表一。
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領回土地面積計算,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如下:
(一)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 × 抵價地比例
(二)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三)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i)= V × 【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四)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i ÷ 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五、通知召開抽籤暨分配說明會時,本府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安置對象參考:
(一)本要點。
(二)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無則免附)。
(三)安置街廓位置圖說,其應載明事項包括:
1.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規定(節錄)。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安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4.各安置街廓之可分配權利價值。
5.各安置街廓之分配方向。
(四)申請書表。
六、併案分配申請
不同安置對象擬合併於同一歸戶號,先後分配安置單元者,應於安置土地申請受理期間併同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安置對象經審核准予領回安置土地者,應依本府通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
原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
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全體繼承人無法共推一人為代表時,抽籤作業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由本府逕為分配之。
安置對象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抽籤或配地者,得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影本與印鑑證明(如為代表人無法親自出席者,委託書應經全體併案戶或全體繼承人同意)供查對,代理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八、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布之。
(二)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請安置土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確定分配安置土地之順序。
(三)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九、土地分配方法與原則
(一)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安置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選擇分配,不得跳配。
(二)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分配戶到場時,應即
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並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三)未依指定梯次參加分配,且未在最後一梯次分配作業辦竣前辦理報到者,視為放棄分配安置土地之權益,其應領之權利價值本府逕予保留,
並通知依其原應領權利價值參加抵價地分配作業。
十、安置住宅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分配戶應領權利價值大於安置住宅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得在其權利價值範圍內辦理增配。但增配後之面積以不超過各該街廓
「最小分配面積加五十平方公尺」為限。
十一、權利價值計扣與差額地價繳納
(一)分配戶選配安置土地後,尚有剩餘權利價值者,另行依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要點規定參加配地作業。
(二)分配戶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領回之安置土地地價者,其不足部分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之。
(三)分配戶如係自行協調其他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者,其權利價值應大於安置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
權利價值,不足部分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
十二、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安置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本府土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及轄管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依土地
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受分配人及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權利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十三、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實地埋設界標,供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應以實際測量之面積核計實際
領回安置土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開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
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協調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權利價值供安置者,以土地所有權人為登記名義人。
(四)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圖、冊等資料送交該管登記機關,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五)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
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
及他項權利登記。
(六)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
義辦理登記。
(七)土地登記完竣後,該管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十四、交地
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之日起
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本府統一
補充說明、解釋之。
本要點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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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19 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310633 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消防人員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消防人員士氣,特設置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
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消防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得設置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予以執行,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本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消防人員因公執行勤(業)務所致死亡、傷殘及住院醫療等事項之慰問支出。
二、消防人員健康檢查支出。
三、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四、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九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基金餘額應解繳縣庫。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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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19 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308755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
縣長 吳 志 揚
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
第四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七條 本處置政風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政風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處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四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三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七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政風員 (一)
合計 四十七
(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視察、專員及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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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20 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312381 號
附件﹕桃園縣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條文
修正「桃園縣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附修正「桃園縣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建築物拆除後僅餘建築基礎或與鄰地相接之共同壁,其增建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認定無妨礙公共安全之虞;或經主辦工
程機關認定為興闢公共設施需要,並經建築物所權人同意,將原賸餘建築物全部拆除者,得適用本辦法。
第 三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辦理就地整建,不適用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第 四 條 申請建造執照辦理就地整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範圍
(一)寬度:臨接建築線寬度應為二公尺以上。
(二)深度:自建築線起算,最小為一點五公尺,最大為十六公尺。
二、整建建築物沿路面之簷高以不超過拆除面之高度為準,拆除面與建築物成斜面,而高度不同者,以其平均高度為準,拆除面之高度低
於原建築物簷高者,得維持原建築物簷高。拆除面高度低於十三公尺者,得以十三公尺為準。屋頂如係木架或鐵架之房屋,屋頂最高高度
得自簷高加屋架跨度四分之一高度。如拆除後之賸餘基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其整建高度應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
辦法有關規定。
三、總樓地板面積:
(一)原有空地得合併整建。但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拆除前原有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二)原有建築物拆除前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六十平方公尺者,整建時得以二百六十平方公尺為準。
四、整建範圍得不受建蔽率、容積率規定之限制,並得免依建築法或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騎樓、無遮簷人行道、前後院之退縮及停車空間之
留設等相關規定。
五、就地整建建築物用途應與原用途相同,或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併案檢討辦理變更使用。
六、整建建築物與毗連建築物如最高簷高相差三十公分以內者,得由整建人聯合申請統一高度及統一正面裝修。
七、整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檢討防火間隔。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本辦法:
一、賸餘建築物高度超過十三公尺者。
二、未依第九條規定期限內申請整建者。
三、領有補償費應全棟拆除之建築物。
第 六 條 修復門面得免申請就地整建,由修復人自行沿拆除面,按賸餘建築物高度修復。
第 七 條 就地整建之基地內,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賸餘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主辦工程機關申請補償,一併拆除之。
二、賸餘建築物如有部分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檢附公共設施開闢時無償自行拆除切結書併同申請整建,整建之建築物以原高度為限;
該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通知限期自行無條件拆除,逾期未拆者,強制拆除之。
第 八 條 賸餘建築物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其所有權人得向主辦工程機關申請補償一併拆除: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致無法申請整建者。
二、具有危險性而不申請整建者。
三、使用價值偏低而不申請整建者。
第 九 條 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工程開工時,將預定完工期限以書面通知拆除戶。其申請就地整建者,應於協議約定完成拆除建築物日起
至公共設施完工後一年內向主管建築機關提出申請。
第 十 條 申請就地整建建造執照,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共同壁協定書。
三、地盤圖。
四、建築線指定圖。
五、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原建築平面圖及各向立面圖。
六、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整建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整建各層結構平面圖及主要剖面圖。
七、整建之高度超過七公尺或二樓者,另檢附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安全證明並依下列情況檢附結構計算書備查:
(一)二層以下跨距超過六公尺之鋼筋混凝土樑,檢附該部分應力計算書。
(二)跨距超過十二公尺之鋼架構造,檢附鋼架應力計算書。
(三)三層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跨距超過五公尺者及四層建築物檢附結構計算書。
八、其他經本府認定必要之文件。
前項設計圖經核准後,應於地籍套繪圖上予以套繪。
第十一條 就地整建應於領得建造執照起一年內完工,無法如期完成者,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
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十二條 本府得依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委由鄉(鎮、市)公所依規定受理就地整建、指導施工及核發使用執照等業務。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應依建築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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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復興鄉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27 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317024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復興鄉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復興鄉衛生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復興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 稱 官等或級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二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十二 護理師、藥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
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醫事放射師
醫事檢驗師
物理治療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護士 士(生)級 五
合 計 二十
(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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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縣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319753號
附件﹕桃園縣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制定「桃園縣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加強不動產開發業之管理,建立不動產投資生產秩序、提升建築物品質、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三 條 凡於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區內從事經營投資興建住宅、大樓及其他建築物開發業務之不動產開發業,應加入本縣不動
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第 四 條 不動產開發業於本縣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報開工及變更起造人時,應向同業公會完成報備登記,並檢附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二、工程完工時,應向同業公會完成報備登記,並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證明文件。
第 五 條 同業公會應對本縣轄區投資建築及開發案之區位、總樓地板面積、戶數、工程造價、開工時間、完工期限及其他特殊登載事項
等資料,每季彙報本府工務局。
前項資料應於網路公開。
第 六 條 不動產開發業曾涉有海砂屋、輻射屋或施工品質重大瑕疵之紀錄者,同業公會應主動通知其承造人及監造人加強監工及監造責任。
第 七 條 同業公會應協助辦理本縣轄區建築投資開發所發生之糾紛、紓困、評選及獎懲等事項,辦理成果應報本府工務局備查。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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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316204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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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蔡雅玲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30674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蔡雅玲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雅玲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9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26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雅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一段516巷20弄2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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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周守中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30745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周守中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周守中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135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88號
四、事務所名稱﹕裕民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新興里黃興街89 號4 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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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增訂「舊衣、已排空之滅火器、銅類、鋅類、錫類、廢食用油、廢水銀溫度計、乾淨的塑膠袋」為本縣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208061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增訂「舊衣、已排空之滅火器、銅類、鋅類、錫類、廢食用油、廢水銀溫度計、乾淨的塑膠袋」為本縣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增訂桃園縣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如下﹕
一、舊衣﹕指經簡單清潔整理仍堪使用舊衣褲。但不包含棉被、枕頭、床單、床罩、帽子、內衣褲、襪子、窗簾、桌【浴、毛】巾、圍裙、
地毯、踏墊、鞋類、布料【含碎布】
二、已排空之滅火器
三、銅類
四、鋅類
五、錫類
六、廢食用油
七、廢水銀溫度計
八、乾淨的塑膠袋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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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大竹圍段140-39、187-7、187-8地號、蘆竹鄉庄子段886、906、925、935、1005、1017、1018地號、中壢市內壢段579、588-1、588-2、592(原588-4) 地號等14 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62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大竹圍段140-39、187-7、187-8地號、蘆竹鄉庄子段886、906、925、935、1005、1017、1018 地號、中壢市
內壢段579、588-1、588-2、592(原588-4) 地號等14 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101年5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10701983號、102年5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520號,旨述14筆土地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及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 甲)」,於102年10月25日及同年10月28日執行
「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進行驗證後,土壤中重金屬項目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
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葉世文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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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銢嘉實業有限公司所屬龍潭示範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17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6183 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銢嘉實業有限公司所屬龍潭示範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 條第2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 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
(第七期)(甲)」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銢嘉實業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銢嘉龍潭示範加油站。
三、場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聖亭路15 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縣龍潭鄉上林段20 地號等1 筆地號。
五、場址面積﹕ 1,579 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 271223E,2750835N(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停業中
八、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 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第七期( 甲)」調查結果,土壤中污染物苯項目含量達56.3毫克/ 公斤
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5毫克/公斤)、甲苯項目含量達860毫克/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500毫克/公斤)、乙苯項目含量達268毫克/ 公斤
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毫克/公斤)、二甲苯項目含量達1280 毫克/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500毫克/ 公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
含量達798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 ﹔地下水中污染物苯項目含量達7.8毫克/ 公升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0.05毫克/公升)、甲苯項目含量達12.1毫克/公升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公升)。
(二) 污染範圍﹕為銢嘉實業有限公司所屬龍潭示範加油站用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 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之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葉世文 代行
桃園縣銢嘉龍潭示範站調查結果摘要表
圖1、地理位置圖
圖2、航空照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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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銢嘉實業有限公司所屬龍潭示範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6768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銢嘉實業有限公司所屬龍潭示範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第七期)(甲)」調查結果,土壤中污染物苯項目含量56.3 毫克/ 公斤
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5 毫克/ 公斤)、甲苯項目含量達860 毫克/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500毫克/ 公斤)、乙苯項目含量達268 毫克/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 毫克/ 公斤)、二甲苯項目含量達1280 毫克/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500 毫克/公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
含量達7980 毫克/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 毫克/ 公斤) ﹔地下水中污染苯項目含量達7.8 毫克/ 公升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0.05 毫克/ 公升)、甲苯項目含量達12.1 毫克/ 公升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 毫克/ 公升)。本府業於102 年12 月17 日府環水字
第1020706183 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
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 土壤﹕桃園縣龍潭鄉上林段20 地號。
(二) 地下水﹕桃園縣龍潭鄉上林段20 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 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 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二) 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 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 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2. 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 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葉世文 代行
圖1、地理位置圖
圖2、航空照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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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辦理本縣103年度乳牛、乳羊、鹿結核病及乳牛、乳羊布氏桿菌檢除工作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200068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縣103年度乳牛、乳羊、鹿結核病及乳牛、乳羊布氏桿菌檢除工作。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條、第1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防範草食動物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等之發生、傳播及蔓延,進而予以撲滅,以保障動物健康,維護人畜公共衛生之安全。
二、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縣轄區內所有乳牛、乳羊,並接受養鹿戶申請辦理鹿隻結核病檢驗。
三、實施日期﹕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
四、實施方法﹕
(一) 乳牛、乳羊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之檢驗及養鹿場提出申請檢驗之檢驗日期,均由本府動物防疫所排定後,另函通知。檢驗至判定期間,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充分配合,並不得擅自移入他場或移出本場所飼養之草食動物。
(二) 接受結核病檢驗之畜牧場或飼養場,應先依規定為草食動物完成口蹄疫疫苗注射( 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全面停止口蹄疫疫苗注射,
則免予實施) 及動物應有之防疫標示。
(三) 一般檢驗﹕一般畜牧場或飼養場每年應執行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檢驗1 次。
(四) 加強檢驗﹕結核病( 布氏桿菌病) 污染畜牧場或飼養戶每3(1) 月檢驗1 次,並需連續執行3(6) 次檢驗結果,其所有受檢動物均呈陰性者,
始可恢復一般檢驗。
(五) 檢驗對象﹕由計畫另行訂定。
五、檢驗方法﹕
(一) 結核病檢驗﹕乳牛、鹿隻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 年6 月30 日(89) 農防字第891552475 號公告之「牛結核病檢驗方法」辦理。
乳羊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 年12 月5 日(77) 農牧字第7050392A 號公告之「羊結核病檢驗方法」辦理。
(二) 布氏桿菌病檢驗﹕依據77 年12 月5 日(77) 農牧字第7050392A 號公告「羊布氏桿菌病檢驗方法」辦理。初檢採隨機抽驗以玫瑰苯血
清凝集反應法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則全場動物個別採血後,將血清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確診。
六、相關規定及罰則﹕
(一) 經動物防疫人員檢驗判定後 患結核病或布氏桿菌病之污染場,其同場或同舍之動物不得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亦不得移入。動物
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上開規定而擅自將動物移出場外者,依動物傳染病防制條例第42 條第1 項規定,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鍰,
倘因前述行為致疫情蔓延或散播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二) 動物經檢驗判定陽性者,應即隔離飼養,禁止榨乳,並依法儘速執行撲殺,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不予補償外,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 條規定辦理補償。
(三)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應依據動物防疫人員指示,控制動物之行動及提供其他必要協助,並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違者依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第45 條第3 款之規定,處新台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 實施檢驗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負責保定,如無法配合,本府將不派員檢驗並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辦理﹔倘因保定或檢驗工作時,
發生任何事故,一切損失由動物所有人自行負擔。
(五) 從檢驗後之判定期間,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擅自移入他場或移出本場所飼養之草食動物。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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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許曉芳小姐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3163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許曉芳小姐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力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許曉芳。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 桃縣估字第000039 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大溪鎮福安里31 鄰112 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 條規定申請開業證書。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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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103 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繳之業務項目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25 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2400125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3 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目。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 條第3 項暨桃園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2 條。
公告事項﹕本縣103 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車(稅) 籍建檔及管理(除車檢及換照外,機動車輛辦理新車領牌及各項異動時,請隨時建立新址,以利繳款書送達)。
二、新車隨課、各項異動欠稅及罰鍰案件之清理;換( 補) 照、定檢,輔導繳清欠稅及罰鍰。
三、補發繳款書。
四、視需要配合辦理車輛總檢查。
五、違章裁處書、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移送清冊、違章案件處
理登記簿等資料(含警方逕行舉發者及本府地方稅務局車輛總檢查查獲者) 之列印移送,檔案由與監理連線電腦傳輸。
六、提供連線電腦設備並負責購置汰換及維護,如因業務量增加,於編列次年度預算配合適度調整。
七、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建檔及管理。
八、配合本府地方稅務局違章裁處書內容或公文,釐正電腦系統之罰鍰、稅額等資料。
九、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版面(含新增QR code) 如有更動,配合修正。
十、本府地方稅務局作業方式或稅務資訊平台程式更動時,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十一、代收轉送使用牌照稅免、退稅申請書,申請書免備文經登記後逕寄管轄稅捐機關。
十二、警察機關逕行移送之交通違規及本府地方稅務局車輛檢查之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案件,須儘速移送裁處書及相關表冊,掌握時效,
縮短移案時間。
十三、提供開徵及大批催繳檔案。
十四、開徵前完成轉帳納稅註記。
十五、雙方應密切聯繫以期稽徵作業順利進行並定期互相傳輸各項檔案及異動檔,以維檔案之正確。
十六、嗣後如財政部與交通部就代徵項目內容另有函示時,仍應依該函示內容辦理。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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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200069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 條。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2月18日農防字第0981474135 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桃園縣轄豬、牛、羊、鹿等飼養場所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四、畜牧場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 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
應至少每週更換一次以上。
(二) 各種運輸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才能進入。
(三) 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備有移動免疫證明書,並確認其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檢疫一週以上並完成應實施預防
注射工作,於確認健康後再進入飼養群。
(四)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羅患或疑換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因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並劃定隔離區,制發病動物,同時加強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撲滅處理,以防疾病擴散。
(五) 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 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設備,供進出人員消毒。
(七) 畜舍空出時應徹底清洗消毒,並空置一週後再消毒一次,才可引進動物飼養。
(八) 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 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 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全場徹底消毒,至少每週一次。
(十一) 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詳細登載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
( 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 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二) 豬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設施,並於候鳥度冬季節( 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隻。
(十三) 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及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行政處分。倘如因未架設防鳥
圍網而所飼養動物感染禽流感,該場動物遭到撲殺時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不予補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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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公共利益婦女福利協進會因會務停頓違反人民團體法,經本府予以警告並限期陳述意見及改選,函送仍無法完成招領,依行政程序法78條、81條及82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完成通知及送達之程序 |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27 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字第1020321235 號
附件﹕
主旨﹕桃園縣公共利益婦女福利協進會因會務停頓違反人民團體法,經本府予以警告並限期陳述意見及改選,函送仍無法完成招領,依行
政程序法78 條、81 條及82 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完成通知及送達之程序。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78 條、81 條及82 條及人民團體法第58 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 貴協進會已逾1 年以上未依法召開會員大會,經本府府社發字第1020099987號函請於102 年7 月31 日前完成改選,前函經雙掛號
郵寄會址所在地,惟遭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
二、請 貴協進會儘速依法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 大會等法定會議,並於公告期滿後2 個月內完成改選事宜。
三、公告期間﹕20日(自公告張貼之日起)。
四、旨揭行政處分書存放本府社會局社會發展科(桃園市縣府路1號4樓),受處分單位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前往領取。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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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辦理本縣103 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200069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縣103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二、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撲滅豬瘟及口蹄疫,提升養豬生產效率、提高農民收益,確保畜產事業之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縣轄所有適齡豬隻。
四、實施辦法﹕
(一) 繼續辦理豬瘟及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工作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該2項疫苗注射為止。
(二) 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工作,由各執業及特約獸醫師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下辦理預防注射。
(三) 豬隻經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後,畜主或管理人應設簿登記,以備查核,並應於次月5 日前填具使用口蹄疫疫苗使用月報表,繳交
至各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應於每月10 日前彙報本縣動物防疫所。
(四) 豬瘟及口蹄疫疫苗免疫適期及方法﹕
1. 豬瘟疫苗免疫適期及方式﹕
(1) 豬瘟疫苗應於豬隻健康情況下完成至少2 次免疫注射,且仔豬之免疫時機必須配合其母豬之免疫計畫,其免疫時機如下必要時得依個
別疫苗廠之說明書或獸醫師( 佐) 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2) 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1 次於空胎時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豬約於第6 週及第9 週齡時各免疫注射1 次。
(3) 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與配種前免疫注射1 次以後不再免疫者,其所生仔豬分別約於第3 週齡及第6 週齡時各免疫注射1 次。
2. 口蹄疫免疫適期及方式﹕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其免疫時機如下,必要時得依個別疫
苗廠商之說明書或獸醫師( 佐) 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1) 種豬完成基礎疫苗免疫後,每半年補強注射1 劑疫苗。
(2) 肉豬於12至14週齡間完成1劑口蹄疫疫苗注射。
(3) 肉豬施打第1劑口蹄疫疫苗後飼養期間超過半年者,仍應視實際需要進行補強注射。
(五) 免疫執行: 豬瘟疫苗及口蹄疫疫苗由執業獸醫師、特約獸醫師辦理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之下辦理預防注射; 豬瘟疫苗由公務預算購置供應;
口蹄疫疫苗之補助由本府編列預算酌予辦理。
(六) 經豬瘟及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或停止上述疫苗注射後,為追查該二項抗體力價分佈或通知補強免疫注射,各養畜場、肉品市場應配
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並不得拒絕。
(七) 防疫及補償:
1.動物罹患豬瘟、口蹄疫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 條第1 項甲類傳染病時,依同條例第3 章19、20、23、26、28、29 條之規定辦理。
2. 豬隻罹患甲類傳染病,依前述條例撲殺之豬隻補償依同條例第40 條規定,豬隻罹患甲類傳染病撲殺補償評價標準辦理,未依規定辦理
免疫者,撲殺不予補償,並依法處理。
五、前述公告各項工作,由本縣動物防疫所依法派員執行,豬隻所有人或管理員對該所派出人員實行查察、採血及採取相關防疫措施等均
應配合及提供協助,不得拒絕,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2 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之罰鍰,或第45 條處新台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之罰鍰。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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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貴公司(商號)所轄工廠因102年及100年連續二年未參加經濟部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經認定已停工超過1年,茲依規定逕為廢止貴公司(商號)工廠登記,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13 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305284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0305284A00_ATTCH2.xlsx)
主旨﹕查貴公司( 商號) 所轄工廠因102 年及100 年連續二年未參加經濟部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經認定已停工超過1 年,茲依規定逕為
廢止貴公司( 商號) 工廠登記,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 條第1 項規定、第34 次全國工業行政會議第6 案決議及經濟部統計處102 年10 月14 日經統處字第10204181870 號函辦理。
二、查貴公司( 商號) 所轄工廠因102 年及100 年連續二年未參加經濟部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前經本府於本(102) 年9、10 月間以郵務
送達函通知 貴公司( 商號)限期提出工廠歇業登記或陳述意見,否則依法廢止貴轄工廠登記,因現已逾前揭時限,貴公司( 商號) 仍未提
出申請,本府認定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 條第2項第1 款情事,故依法逕為廢止貴公司( 商號) 工廠登記。
三、處分相對人: 如正本受文者。
四、相關廢止清冊請查閱本府政府公報或各鄉鎮市公所、本縣經濟部開發工業區服務中心布告欄。
五、副本抄送本府秘書處、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縣經濟部開發工業區服務中心,檢送廢止清冊1 份,請惠予刊登政府公報或張貼布告欄。
六、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 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
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 法制處– 表格下載區– 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正本﹕ ( 如附件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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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辦理本縣第34期桃園市經國市地重劃區內建物改良物查估補償費提存事宜一案,請貴處協助刊登公報,請 查照 |
受文者: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3 日
發文字號﹕桃地重字第103000015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告文1 紙
主旨﹕為辦理本縣第34期桃園市經國市地重劃區內建物改良物查估補償費提存事宜一案,請 貴處協助刊登公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102年12月26日桃院勤所102年存字第1929號函辦理。
二、隨文檢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文1紙,並請將刊登後公報擲回憑辦。
正本﹕桃園縣政府秘書處
副本﹕
局長 林學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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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龍潭鄉高原村、三水村、大平村等(235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2月31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212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龍潭鄉高原村、三水村、大平村等(235戶) 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2月3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102 年12 月18 日桃龍戶字第1020007644 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龍潭鄉高原村、三水村、大平村等(235戶) 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2月3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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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292號提存人桃園縣政府與受取權人許○○之繼承人﹕許○○等19人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臺幣3,064,280元,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許○○之繼承人○○、許○○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桃院勤所102年存 字第12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292號提存人桃園縣政府與受取權人許○○之繼承人﹕許○○等19 人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
為新臺幣3,064,280 元,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許○○之繼承人許○○、許○○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 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主任 徐 秋 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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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migo 桃猿隊開訓儀式 |
Lamigo桃猿隊開訓儀式
Lamigo桃猿隊1月8日舉行2014年開訓儀式,縣長吳志揚應邀出席與會,吳縣長呼籲縣民踴躍進場為Lamigo桃猿隊加油,並期盼Lamigo
桃猿隊再接再厲把中職25 年的總冠軍留在桃園,桃猿隊總教練洪一中則把繡有「桃園縣」10號球衣贈予吳縣長,感謝吳縣長對Lamigo 桃
猿隊的支持與肯定。
由於桃園縣將於今年舉辦103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而身為在地球隊的Lamigo 桃猿隊受邀擔任全中運代言大使,吳縣長在今天的開
訓儀式上,將象徵全運會的聖火,交由洪總教練,並一起點燃全中運聖火台,象徵Lamigo桃猿隊為桃園全中運加油。
吳縣長表示,他是Lamigo桃猿隊最忠實的球迷,由於有Lamigo桃猿隊的進駐,使得到桃園國際棒球場看球賽成為一種享受,也使得桃
園棒球場成為全國進場觀看球賽人數最多的球場。另外,他表示,明年桃園捷運即將通車,到球場看球將更為方便,呼籲全縣204萬縣民都
能成為Lamigo桃猿隊的最佳支柱,多多進場加油,好讓Lamigo桃猿隊再次把中職總冠軍留在桃園。
而洪總教練則指出,移師到桃園已邁入第4年,他與全隊隊職員都相當感謝吳縣長對Lamigo 桃猿隊無微不至的照顧,不過,對去年未
能再次奪得總冠軍,向吳縣長及桃園縣民感到抱歉。洪總說,今年因傷兵陸續痊癒歸隊,加上新人加入,整體戰力大大提升,他認為今年
再創佳績奪得總冠軍的機率相當大,但他也懇切希望桃園民眾多多進場幫桃猿隊加油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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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igo’s Training Commencement Ceremony
On January 8, 2014, Taoyuan LamigoMonkeys held its Training Commencement Ceremony. Mayor Wu Chih-yang, the honorable
guest, urged people in Taoyuan to support the team on-site. He also looked forward to the day when Lamigo wins another
championship for Taoyuan—the 25th seasonal title of Chinese Professional Baseball League. Hung Yi-chung, Lamigo Monkeys’manager,
proffered the mayor a Uniform Number 10 embroidered with“Taoyuan County”in acknowledgment of his support and recognition
for the team.
Taoyuan County will be the host city of the 2014 National High School Games (NHSG) while Lamigo, the home team, will
serve as the NHSG ambassador. Mayor Wu passed the NHSG torch to Manager Hung and they jointly ignited the NHSG torch tower.
By so doing,they boosted the morale of contestants in NHSG on behalf of Lamigo.
Mayor Wu regarded himself as one of the most diehard fans of Lamigo Monkeys. With this prominent home team, games in
Taoyuan International Baseball Stadium are so exciting that the stadium enjoys the highest number of spectators in Taiwan.
Furthermore, he indicated that Taoyuan Rapid Transit will be in place next year. It will be more convenient for spectators
to come to the arena by then. He called on the two million forty thousand citizens of Taoyuan to root for Lamigo Monkeys on-site.
As Manager Hung noted, it has been four years since the team moved to Taoyuan. Hung and the entire crew greatly appreciated
Mayor Wu’s unfailing support. He would like to apologize to Mr. Wu and fans in Taoyuan for the team’s unsuccessful attempt to
defend the seasonal title last year. But he stressed that the return of recovered players and the arrival of new blood enormously
strengthen the team’s muscle this year, making it a would-be winner of the seasonal title. He also urged people in Taoyuan to
come to Lamigo’s home stadium and root for th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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