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第03期

專載
升格第六都 五「安」心服務 縣長談話
升格第六都 五「安」心服務
縣長談話 103.01.19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農曆春節將至,在此先向桃園縣全體鄉親拜個早年,祝福大家馬年行大運,闔家樂團圓。農曆春節期間,縣府各項便民服務措施不打烊!
不論是弱勢社會關懷、環境清潔、醫療照護、消防公安及交通觀光旅遊等,服務措施擴及食、衣、住、行、育、樂各生活層面,全方位服務
一次到位,讓民眾歡喜迎馬年,安心過好年。
  今年,桃園將升格為直轄市,一如往年,春節期間縣府服務不打烊,推出五「安」心服務,食安方面,年假前縣府已針對蔬果、畜牧及
養殖場等進行抽驗,並設置「春節不打烊關懷中心」,為民眾食品衛生安全把關;環安部分,清潔隊於年假前加強清運;道安,春節假期
「交通號誌維修」、「大眾運輸服務」不打烊;旅安和公安,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加強防災工作、提供護鈔與年假住居安全申請等服務,
讓縣民們安心過個好年。
  桃園縣擁有好山好水,美景不勝枚舉,角板山園區內愈冷愈開花的梅花,拉拉山神木筆直矗立山頭,桃園縣濱海的白沙岬燈塔、永安
及竹圍漁港的新鮮漁獲,還有最應景的龍潭大池的桃園燈會,都值得遊客再三玩味兒。過年期間到親友家拜年更少不了伴手禮,桃園縣去
年甄選出10大伴手禮是鄉親們的最佳選擇,不論是八德名產「八塊餅」、大溪豆干禮盒、拉拉山高山茶、黃金鳳梨酥等,都是送禮自用兩
相宜的最好選擇。
第八屆桃園全國春聯書法比賽 縣長談話
第八屆桃園全國春聯書法比賽
縣長談話 103.01.26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書法藝術是中華文化的精華,桃園縣是國家的大門,希望將此特有的文化底蘊,在台灣及全世界發揚光大。今天決賽由來自全國各地
約1000位書藝好手在桃園一決高下,縣府選在農曆春節前夕舉辦全國春聯書法比賽,盼藉此推動全民書法、延續傳統春聯文化。
  書法是中華文化很重要的部分,漢字不僅台灣重視,在東亞及東南亞國家受中華文化影響的區域,也積極恢復漢字教學,書法不但是
文化、藝術更是修養,桃園縣是國家的大門,希望將此特有的藝術發揚光大,讓全世界見證中華最優美的文化藝術。今年參賽民眾最年輕
8歲,最年長者88歲,充分映證書法藝術是不分年紀全家大小都可以參與的活動,今年參賽作品水準較往年更為提高,近千人一同揮毫,
祈求台灣馬年闔家平安,四海昇平。。
  桃園縣是書法大縣,書家冠蓋全國,年齡涵蓋老中青三代,推廣傳承書法的學會團體眾多,縣府也長期推動書法教育,年輕學子學習
書法十分容易。而桃園全國春聯書法比賽,結合漢字書寫與傳統新年張貼春聯的習俗,將藝術與生活融合,更是全國官方唯一持續舉辦的
書藝競賽。
桃園縣政府第684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84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1月17日下午2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獻)獎
一、呈獻文化局圖書館榮獲「教育部100及101年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
計畫」北區第一名。
- 主辦機關:文化局
二、呈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及縣(市)環保機關推動低碳生活執行績效評比」
特優獎。
-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主席指示:
(一) 文化局和環保局十分優秀,得到很好的成績。本次得獎的文化局圖書館規劃的很好,只可惜規模太小,請文化局於規劃直轄市格局的
總圖書館時,其建築要有文化氣息及新穎設計,且足以做為桃園市地標建築,並請整合升格直轄市後13鄉鎮的圖書館,要確保偏遠地區的
借書權益,加強圖書流通及跨館借閱機制;此外,電子書部分是本縣特有的強項,獨步全台,請保持下去。
(二) 請新聞處將本次主管會議得獎事由,與其他5都互做評比,藉以彰顯本縣得獎事蹟,並發布新聞稿。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貓頭鷹專案與天羅地網
邱參事俊銘補充建議:
本案「天羅地網」名稱易與警察局的天羅地網專案名稱混淆,建議修改。
 
主席裁示:
(一)本案投影片圖片十分精彩,可於升格論壇中使用。
(二)環保局請給相關人員獎勵,並多與縣內研究機構合作。至名稱部分,請另行研擬,避免與警察局的專案名稱混淆,並請整理環保局
特別、領先全國的措施,必要時公布民眾周知。
二、 報告案由:春節安心計畫
-公安:工務局報告(含工務局、消防局、工商發展局) 
-食安:衛生局報告(含衛生局、農業發展局、社會局、消費者保護官、教育局)
-環安:環境保護局報告
-道安:交通局報告(含交通局、工務局)
-旅安:觀光旅遊局報告
新聞處朱處長康震補充報告:
(一) 春節安心計畫的五安將透過說明會、電台、傳單發送、本縣官網、LINE及地方機關跑馬燈等各種管道宣傳,並預定於小年夜在三報
刊登宣傳廣告,惟登報預算部分請相關機關提供協助。 
(二) 建議可對年節食品稽查部分安排媒體宣傳。
黃副縣長宏斌: 
今年各機關的DM需先經蔡副秘書長麗娟整合設計後再發出,避免資訊有所疏漏;本案環保局的DM請配合前述規劃,並納入春節安心計畫中。 
主席裁示: 
(一) 請工務局於春節前將正在進行的工程收尾,避免妨礙民眾春節行的權益。 
(二) 春節計程車加成部分,請交通局向媒體說明,並與計程車公會溝通,確認乘客乘車前已了解春節期間的計價方式,避免消費糾紛。 
(三) 春節期間相關措施,特別是過年不打烊資訊,請蔡副秘書長麗娟整合。 
(四) 關於年前食品稽查部分,請衛生局配合執行。 
(五) 請秘書長協助新聞處籌措年前春節安心計畫所需之登報預算。
 
伍、 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南崁溪亮點」專案: 
主席裁示:請黃副縣長督導本案進度,若有無法執行的項目,則自列管項目裡刪除或使用替代方案。
二、黃副縣長宏斌: 
為改善水務局工程落後情形,請蔡副秘書長宗烈召集並挑選2~3位具工程經驗的參事或參議,配合林茂山參事督導之重大工程進度予以控管
及建議對策,俾協助水務局改善進度。 
三、主席裁示: 
水務局同時辦理多項專案,難免期程延誤,請黃副縣長協助,蔡副秘書長宗烈召集有經驗的參事或參事,協助水務局完成規劃進度。 
 
陸、 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 
請各機關依「本府研考會施政建設類管考注意事項」切實列管及填報進度,並指派專人管理。 
 
柒、 臨時動議 
一、李顧問維峰: 
建議可在採購評選工作小組預評表格內,加列「廠商執行能力」一欄。 
 
二、黃副縣長宏斌:
(一) 各機關辦理招標時,應先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查詢廠商履歷,了解該廠商目前承攬工程狀況,以免廠商無承做能力或承攬過多,致延誤工程期程。 
(二) 請各機關嚴謹訂定工程合約時程,並審慎評估廠商承攬能力,避免時程逼近時常因氣候等其他因素展延。 
(三) 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或研考會考量合約列入趕工獎金之可能性。 
三、葉副縣長世文: 
(一) 建議本府全面更換節能燈泡,以起示範作用。 
(二) 請工務局、工商發展局、消防局之聯合稽查取締重點放在住宅區違規提供酒精類飲料店家。並請工務局或消防局在違規店家張貼告示,
以盡告知責任,且若店家未於期限內改善,就執行斷水斷電。 
(三) 請地政局協助水務局辦理南崁溪專案之土地取得。 
(四) 南崁溪自行車車道,需兼顧異質性及同質性,如路面設計應有同質性,異質性則是配合不同地形有不同的設計;此外,自行車地圖牌
應清楚明瞭,易於了解。 
(五) 南崁溪橋梁可以邀標方式請知名設計師設計。 
(六) 航空城第2次公展定於2月25日,請相關機關儘速於過年前將修正資料提供給城鄉發展局。 
主席裁示: 
(一) 各機關評估工程進度時,請依據歷史資料,將氣候因素考量進去。 
(二) 研考會規劃工程管理訓練課程時,請將所有相關課程納入,尤其是廠商履歷系統的使用,亦請各機關踴躍參與訓練課程。 
(三) 請工務局在春節不打烊服務措施消防安全方面,增加避免進出消防疑慮場所項目,並將消防疑慮場所資料提供給民眾,並請消防局研
擬在這些場所張貼告示。 
(四) 請交通局針對各機關的自行車道研擬統一規範,如自行車道的鋪面、指標系統等,並用減法方式精簡及統整桃園縣全境內指標系統。 
(五) 各鄉鎮市公車候車處站牌數量多且凌亂(如龍岡圓環),請交通局研擬統整之。 
 
捌、主席政策指示 
一、本縣已設計新LOGO,將大桃園和航空城結合,請蔡副秘書長麗娟召集研考會及新聞處研擬使用規範,並包含圖案跟標準字型、標準色彩、
比例以及如何變化等規則,以上由新聞處控管。 
二、請民政局研擬整合本縣升格後各鄉鎮市之LOGO。 
三、12樓會議室背板海報請秘書處更新,設計部分請新聞處負責。 
 
玖、 散會(下午3時46分)
 
政令
修正「桃園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6 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009570 號
附件﹕桃園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5 條、第17 條、第20 條修正條文
 
修正「桃園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附修正「桃園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應即報內政部備查,並函知縣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內政部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議長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秘書長代辦移交。
第十七條 本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議長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亦不依
法召集時,由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本會臨時會之召集,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議員過半數或達地方制度法及本自治條例特別
規定額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或未達地方制度法及本自治條例特別規定額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或有特別規定額數而
差一票即通過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修正「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5 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30004774 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
 
二、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乙份。
(二) 本縣核(換)發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乙份。
(三) 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總人口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四) 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證明暨財產歸戶證明乙份。
(五) 申請人本人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六) 經承貸銀行核章之貸款餘額證明書。
(七) 房屋貸款繳款證明書。
(八) 收據。
修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 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7 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30012872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1 0 3 年1 月1 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
 
縣長 吳 志 揚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科:勤務規劃、分駐(派出)所設置、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警械管制、設備標準、警察勤務、勤前教育、特殊任務警力、取締電子
遊戲場涉嫌賭博工作、取締妨害風化(俗)工作、公娼管理、職務協助及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等事項。
二、保安科: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集會遊行、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務工作、恐怖活動防處、
協助軍事動員及其他有關保安等事項。
三、訓練科: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學術倡導、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輔導及其他有關教育、訓練事項。
四、外事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之調查處理、外國團體安全維護、外賓安全維護、歸國華僑
安全維護、涉外治安案件處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涉外治安情報之蒐集、調查及處理、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綜合事項及其他有
關外事警察事項。
五、後勤科: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六、保防科: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內部保防、社會保防、偵防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社會治安調查、安全資料查詢、支援機場、港口遭受劫持、
破壞事件應變處理與演習及其他有關保防等事項。
七、防治科:勤區查察、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失蹤人口查尋、民防組訓、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戶口、防治等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況之控制、一一O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九、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察、證物督導管控、證物檢驗、鑑定、現場勘察與鑑識技術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及其他有關刑事鑑識等事項。
十、民防管制中心:防情業( 勤) 務規劃、執行、演( 訓) 練及防情通訊設備、遙控警報系統管理、民防防護、災害通報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十一、督察室:受理申訴、勤務督導、考核、教育輔導、員警風紀維護、違法違紀查處、傷殘死亡慰問救助、改善員警服務態度、特種勤務
警衛與首長警衛之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十二、公共關係室:新聞發布、新聞資料蒐集處理、民意機關、大眾傳播媒體與公益社團之聯繫、警政措施宣導、為民服務及其他公關業務事項。
十三、秘書室: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事項。
十四、資訊室: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十五、法制室:警政法規之研究、審查、整理、編纂、諮詢、宣導、講習、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其他有關法制等事項。
本局各科、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本局刑事鑑識中心辦理現場勘察人員兼受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之指揮監督。
第五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科長、主任、督察、秘書、專員、技正、股長、督察員、警務正、警務員、巡官、技士、警務佐、
巡佐、技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隸屬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置分局長,承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分局業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各置副分局長二人,襄理分局業務。
第三條 分局設下列組、隊、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督考、正俗業務、志工團隊組訓運用、總務、後勤業務、駕駛工友管理與法規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業務勤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警察常年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防治組:警政婦幼安全業務、警勤區劃分變更、落實警勤區工作、社區治安工作、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
國民非法活動調查、涉外治安案件預防、查察及處理、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及其他有
關外事警察業務等事項。
四、保防組:機密保護、安全防護、保防教育、機關保防工作推行、觀光保防及社會保防工作推展、執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偵防作為、社會
情報與治安調查工作推行及其他有關安全偵防業務事項。
五、保安民防組:義勇警察及民防團隊組訓與運用,保安警備措施規劃執行及一般警衛派遣、集會遊行、秩序維護、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
防空疏散避難業務、災害防救業務、公私防空避難設備管理檢查及維護督導、全民防空演習事宜及運用民防人力協助警察勤務之規劃督導
協調等事項。
六、交通組:交通管理規劃及交通秩序整理之督導執行、交通執法查察取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會勘及其他交通業務事項。
七、秘書室:資訊管理與資訊教育訓練業務、秘書研考、文書、檔案、出納、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及公共關係業務等事項。
八、偵查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拾得物處理、拘留所管理、犯罪偵防與犯罪再犯機制策劃、執行、刑事案件偵訊及移送、婦幼刑案
偵查、通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案紀錄統計與資料分析運用、刑事現場勘察與痕跡蒐證、刑事鑑識、經濟犯罪業務及防制組織犯罪、黑道
幫派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0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及組合
巡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
第四條 各分局下設警備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下設分駐( 派出) 所,依轄區劃分警察勤務區,執行警察勤務,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各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警務佐、巡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第六條 各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各分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各分局分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分局長。
二、組長。
第十條 各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分局擬訂,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分局訂定,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警監       一  
副局長 警監       三  
主任秘書 警監          一  
督察長 警監       一  
警政監 警監       三    
科長 警正       七              行政、保安、訓練、外事、後勤、保防、防治等七科。
主任 警正       七              勤務指揮中心、刑事鑑識中心、民防管制中心、公共關係室、秘書室、資訊室、法制室。
督察 警正       六  
秘書 警正       二  
專員 警正       十三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至第九職等   
股長 警正       二十九
                               (四)      一、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二人辦理資訊業務。
                                             三、內三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四、督察室行政股、勤務股、風紀股、特種警衛股股長由督察兼任。
督察員 警正      十三  
警務正 警正      六十九      一、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二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內二人辦理資訊業務。
                                             四、內六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三十      一、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十二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巡官 警佐或警正      三十二      一、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二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內二人辦理資訊業務。
                                             四、內二十四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技士 委任或  五職等或第六   五
        薦任第  職等至第七職等         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五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七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
                五職等        十一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警員 警佐                四十      內六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十五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      一
                        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      一
                        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帳務檢查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一
合計 三七八(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七」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內一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副隊長               (二)      一、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七
所長               (八)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二十一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八)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五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七十四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員    警佐             四四三     內三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人事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會計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五八二(十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內一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副隊長               (二)      一、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二十
所長               (十一)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二十四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十一)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五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七十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員    警佐              四一九    內三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會計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五六○(二十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內一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副隊長               (二)      一、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二
所長               (五)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八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五)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五
巡佐    警佐或警正      四十三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員    警佐              二五八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人事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會計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五八(十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內一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副隊長                (二)      一、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二、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一
所長                (九)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二十一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九)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巡佐    警佐或警正      四十三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員    警佐              二五八    內三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會計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五九(二十)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內一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副隊長                (二)      一、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二、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三
所長                (六)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九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六)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三十九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員    警佐              二三五    內三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會計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三二(十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內一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副隊長               (二)      一、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二、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二
所長               (五)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八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五)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三十九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員    警佐             二三五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會計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三○(十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內一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副隊長               (二)      一、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二、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
所長               (二十四)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五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二十四)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巡佐    警佐或警正      四十一
警員    警佐              二三五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會計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二七(五十)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內一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副隊長                (二)      一、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二、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
所長                (八)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九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八)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三十八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員    警佐              二二八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會計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二一(十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內一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副隊長                (二)      一、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二、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
所長                (六)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五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六)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五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三十二
警員    警佐              一八八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會計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二七二(十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內一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副隊長               (二)      一、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二、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
所長               (四)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五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四)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三十七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員    警佐              二一八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會計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六(十)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修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9 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7 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300128721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9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實施之規劃審核、外事、戶口、法規、交通業務、刑事偵防、公共關係業務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業)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勤務、一般警衛、臨時勤務派遣、警備治安、警察常年教育及訓練等事項。
三、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庶務、出納、駕駛工友管理、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業務等事項。
四、保防組:保安業務、保防業務、社會情報業務、防情業務、協助災害防救業務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等事項。
五、資訊室:資訊管理、秘書及研考業務等事項。
六、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業務、勤務管制指揮調度、工作指示事項管制、最新治安狀況管制、受理民眾報案、線上機動警網勤務規劃管制等事項。
第四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各項警察勤務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副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大隊下設偵查隊、偵查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專員、副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所稱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第六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以下簡稱本隊) 置隊長,承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組:少年事件預防、紀錄、保護少年、春風專案、法令宣導、性侵害防治等事項。
二、偵查組:校園查訪、校園安全維護、少年事件處理、偵防犯罪勤務及少年不良行為防處等事項。
三、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行政、秘書、出納、法制、研考、勤務規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
公共關係、資訊管理、外事、戶口、後勤裝備、廳舍營繕及偏差少年諮商與輔導等事項。
第四條 本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第十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以下簡稱本隊) 置隊長,承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婦幼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宣導、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性侵害防治工作、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與兒童保護案件之規劃、
督導與案件處置及性侵害防治與性騷擾防治工作、偵辦婦幼、性侵害、重大家庭暴力、兒童少年性交易、兒童失蹤、販賣人口案件預防犯罪
宣導規劃及其他協助偵查犯罪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秘書、出納、財產管理、法制、研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資訊管理、
後勤裝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第四條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巡官、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第十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大隊長    警正或警監      一
副大隊長   警正              一
組長    警正              四
主任    警正              二
中隊長    警正              三
副中隊長   警佐或警正       三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六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九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二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四十二
警員    警佐              二五二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會計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三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大隊長    警正或警監      一
副大隊長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六
組長    警正              九
主任    警正              一
專員    警正            二
副隊長             (六)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六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十六
偵查員    警佐或警正    二十八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一三○
偵查佐    警佐或警正      三九○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會計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六一七(六)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大隊長    警正或警監      一
副大隊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中隊長    警正              三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八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十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六十八
警員    警佐              四○九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會計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五二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隊長    警正              一
副隊長    警正              一
組長    警正            三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四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四
偵查員    警佐或警正    八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二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八
偵查佐    警佐或警正    二十四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六十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隊長    警正              一
副隊長    警正              一
組長    警正            二      內一人辦理刑事偵防工作。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四      內二人辦理刑事偵防工作。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二      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巡官    警佐或警正    二
偵查員    警佐或警正      二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一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六        內四人辦理刑事偵防工作。
偵查佐    警佐或警正    十二
警員    警佐              十七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五十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訂定「桃園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調處勞資爭議案件補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7 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30012646 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調處勞資爭議案件補助實施計畫
 
訂定「桃園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調處勞資爭議案件補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調處勞資爭議案件補助實施計畫」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調處勞資爭議案件補助實施計畫
103 年1 月17 日府勞資字第1030012646 號令發佈
一、目的:為落實建立調處勞資爭議多元管道,妥善運用民間專業資源,提高行政效率,穩定現階段與民間團體良性互動模式,爰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 一) 須為本府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審查合格之民間團體。
( 二) 本府依「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規定委託民間團體調解之案件。
( 三) 按下列類型及標準核發、補助標準及補助範圍如下:
1. 如有爭議當事人之一方未出席調解會議之案件者,每一案件酌予補助200 元。
2. 經調解會勸諭,勞資雙方就爭議事項達成和解共識,不再爭議,撤回調解之案件者,每一案件酌予補助300 元。
3. 經調解會勸諭,勞資雙方雖達成共識,但其調解內容不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規定者,每一案件酌予補助400 元。 
三、經費來源:
由本局主管之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年度預算「勞工權益補助計畫」科目項下核實支應。
四、經費請款及核銷:
(一)送件時間: 受委託民間團體應依下列期程提報受託民間團體調解爭議案件審查結果彙整表及委託調解案件會議紀錄,進行審查:
1、每年5 月1 日前第一次提報( 前一年度12 月至本年度4 月案件)。
2、每年9 月1 日前第二次提報( 本年度5 月至8 月案件)。
3、每年12 月1 日前第三次提報( 本年度9 月至11 月案件)。
(二)所需表件:
1、本局進行審查結果之核定函。
2、領據( 應註明受補助之團體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代表人、出納、會計3 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
並加蓋圖記及補助費用別之印領清冊,分別填明調解補助案別、姓名、應領金額、簽名或蓋章,合計(應有單位全銜及代表人、出納、會計3 人用印) 
及調解會議簽到名冊。
(三)補助項目:
項目           備註
出席費         民間團體所聘調解人召開調解人會議之出席費用
(四)不予補助項目:
會員(代表)大會(含理監事成長訓練)餐會、聯誼會、紀念品、宣導品、義賣、勸募活動等與協處勞資爭議案件無關之支出費用,一律不予補助。
五、督導及考核:本局得派員實地查核勞資爭議調解案件之執行情形。
六、民間團體應將調解會議紀錄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於召開勞資爭議調解議後3 日內送本局,每月5 日前應將上月調解案件統計分析資料送本局備查。
七、本計畫提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簽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訂定「桃園縣都市計畫地區劃出山坡地範圍滯洪設施設置標準」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1 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30015904 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都市計畫地區劃出山坡地範圍滯洪設施設置標準」。
附「桃園縣都市計畫地區劃出山坡地範圍滯洪設施設置標準」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桃園縣都市計畫地區劃出山坡地範圍滯洪設施設置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地區劃出山坡地範圍,並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公告之地區。
第三條 指定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滯洪設施:
一、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集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之雨水,並連接至建築
基地外雨水下水道系統。
二、採用密閉式水池或儲水槽時,應具備泥砂清除設施。
三、滯洪設施無法以重力式排放雨水者,應具備抽水泵浦排放,並應於地面層以上及流入水池或儲水槽前之管線或溝渠設置溢流設施。
四、滯洪設施得於四周或底部設計具有滲透雨水之功能,並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有關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
留利用系統之規定,合併設計。
第四條 前條設置滯洪設施規定,於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本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條 滯洪設施之設計容量,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計之,且不得低於其設計值。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藝文班隊辦理客家文化研習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 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31
發文字號﹕桃客綜字第1020006914 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藝文班隊辦理客家文化研習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 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藝文班隊辦理客家文化研習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賴 俊 宏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藝文班隊辦理客家文化研習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31 日桃客綜字第1020006914 號令
一、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藝文班隊辦理客家文化研習課程,以推動客家音樂、歌謠及戲曲等之傳承,發揚客家
文化,進而達到保存及創新客家文化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立登記於本縣之演藝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並辦理有關客家文
化研習、演藝、藝術訓練等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 客家歌謠班:人數至少三十人。
(二) 客家八音班:人數至少十人。
(三) 客家戲劇班:人數至少十五人。
(四) 客家樂團班:
1.演唱類:人數至少五人。
2.演奏類:人數至少十五人。
(五) 其他有關推展客家民俗技藝之各項研習班:人數至少十五人。
三、補助原則:
(一) 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提出一案為原則。
(二) 每班每周上課時數以二小時為原則,總上課時數以四十八小時為限。
(三) 每班四十歲以下學員應占全部學員三分之一以上,且平均出席率需維持八成以上。
(四) 每班每周研習課程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客家文化元素。
(五) 每班需配合參與本局年度「客家文化節」期間之成果彙演。
四、開班地點:
申請單位開班地點應設於本縣轄區。並選擇社區交通便利之機關、學校、社區集會所、活動中心、民間團體、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等
活動空間,且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場所。
五、申請收件期間: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以本局收文戳章為憑。
六、審查期間:
收件截止日起一個月內為原則。
七、研習期間: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八、補助經費範圍及計算標準:
(一) 由審查小組依據各申請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其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二) 申請計畫之經費編列標準原則如下( 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定為準):
1.講師鐘點費:每節一小時以新臺幣八百元整為限。授課時數不足一小時者,不予補助。
2.場地費:每班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3.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含講義資料之印刷費及相關材料費,核銷時需檢附印刷品或佐證照片。
4.雜支:以計畫總經費( 不包含雜支) 百分之五為限。並以執行研習計畫所需之必要物品,如:紅布條、海報、文具、紙張等用品為原則,
且不得購買宣導品、贈品、餐飲與點心等。
5.辦理成果彙演時所需之必要費用﹔誤餐費每人每餐以新臺幣八十元為限;租車費依彙演地點核撥單日每車最高新臺幣一萬元;道具服裝
費每人以新臺幣三百元為限。
九、申請應備文件、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並於申請收件期間內,親送或郵寄本局:
1.補助申請表( 如附件一)。
2.補助款聲明書( 如附件二)。
3.立案證書影本。
4.計畫書 ( 如附件三)。
5.其他說明資料: 如過去辦理活動或課程照片、成果說明、學員名冊( 最遲於開班後二周內提供予本局核備) 等。
(二) 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 申請單位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無論核准補助與否,原則不予退還,應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局領回。
(四) 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期間之限制。
(五) 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限期通知申請單位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六) 計畫內容或成果彙演,如涉及著作權者,應由申請單位取得授權,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十、審查作業:
(一) 由本局承辦單位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 前款審查小組成員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小組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之。
(三) 審查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四) 審查小組成員與申請單位負責人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五) 審查結果於簽請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十一、審查考量原則:
(一) 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
(二) 提案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 經費編列及運用情形: 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 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五) 與本局業務重點規劃活動配合度。
(六) 以往辦理之績效。
十二、輔導與考核:
(一)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不定時派員訪查上課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且依實際需要,邀請申請單位到本局說明。
(二) 每班每二個月至少訪查一次。
(三) 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已有執行成果者,與預期效益是否符合。
3.於上課期間、作品出版、成果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是否依本局指定「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之呈現方式。
4.上課地點是否符合安全及便利之規定。
5.每周研習課程內容是否符合二分之一以上具客家文化元素。
6.是否符合四十歲以下學員占全體三分之一以上且平均出席率需維持八成以上。
7.講師與學員是否覈實簽到,並於每月拍攝照片或影像詳實記錄上課情況。( 四) 訪查人員由本局指派專人或委託專家學者擔任,並於每
次訪查填寫訪查紀錄表( 如附件九)。
(五) 訪查成果績效顯著者,優先列為下年度補助對象。
(六)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依其情節輕重,立即簽核酌減或撤銷其補助,並於二年內不再予以補助:
1.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或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2.實際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3.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
4.執行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申請年度完成者。
5.未配合參與本局年度「客家文化節」之成果彙演者。
6.經本局查獲有以同一計畫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且逾計畫總經費者。
7.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要點規定者。
十三、經費核銷與撥款:
(一) 補助款原則上於活動結束後辦理撥付,惟若上課時數達二分之一以上,得由申請單位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後,檢附本局核定總經費
二分之一領據與各項原始憑證正本等資料,送本局先行撥付二分之一補助款。
(二)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總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接受本局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各項原始
憑證正本、本局核定函影本、跨行通匯廠商或個人同意書、匯款帳戶影本、切結書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 並附上光碟電子檔一份) 等相關
附件資料,向本局辦理核銷結報。
(三) 申請單位如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併前開核銷資料送本局憑以撥款。其補助如有餘款,應予返還。
(四) 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無正當理由未請款者,撤銷其補助,並不得於次年度提出新申請案。
(五)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開課前七日函報本局核備,其情形以二次為限;未依
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
十四、其他規定事項:
(一) 每班應於本局年度「客家文化節」系列活動報名組隊參加。
(二) 申請單位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內容及成果彙演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局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
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受領之補助款,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 本局得要求申請單位於研習課程結束後,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公開方式,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 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申請單位應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公益與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 補助款之所得稅申報,由申請單位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負責申報。
附件表格請洽客家事務局網站
http://www.tychakka.gov.tw/fn/sheet/list.asp 下載區- 表單下載- 補助作業查詢
 
公告
公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本縣楊梅市頭重溪段17-27 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6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67291 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本縣楊梅市頭重溪段17-27 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 年公告事業土壤污染評估調查資料備查及審查管理推動計畫」調查結果,土壤中污染物銅項目含
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 公斤,土壤中污染物鉛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 毫克/ 公斤,業於103 年1 月6 日本府府
環水字第1020706729 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
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土壤﹕桃園縣楊梅市頭重溪段17-27 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 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 禁止注入廢( 污) 水於地下水體。
(三) 禁止排放廢( 污) 水於土壤。
(四) 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 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2. 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 條第2 項及第4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本縣楊梅市頭重溪段17-27 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6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6729 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本縣楊梅市頭重溪段17-27 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 條第2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 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 年公告事業土壤污染評估調查資料
備查及審查管理推動計畫」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地址﹕桃園縣楊梅市新農街二段209 巷81 號( 整編前地址為桃園縣楊梅市中山北路二段256 巷169 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縣楊梅市頭重溪段17-27 地號。
五、場址面積﹕ 1,952 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 267071E,2756358N(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閒置中無人使用。
八、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 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 年公告事業土壤污染評估調查資料備查及審查管理推動計畫」調查結果,土壤中污染物銅項
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400 毫克/ 公斤,土壤中污染物鉛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2000 毫克/ 公斤。
(二) 污染範圍﹕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本縣楊梅市頭重溪段17-27 地號土地。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 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寵愛一生美粧店( 負責人﹕朱OO) 及「鉅盛企業社( 負責人﹕趙OO)」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0 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300085571 號
附件﹕
 
主旨﹕寵愛一生美粧店( 負責人﹕朱00) 及「鉅盛企業社( 負責人﹕趙00)」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
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 及第80 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 年11 月15 日府商登字第1020280858 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文昌企業社( 負責人﹕黃OO) 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處分,茲以處分書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5 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300123181 號
附件﹕
 
主旨﹕文昌企業社( 負責人﹕黃00) 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處分,茲以處分書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 及第80 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 年11 月8 日府商登字第1020284674 號處分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實施本縣「犬貓晶片植入、寵物登記」及「犬貓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7 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30000344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本縣「犬貓晶片植入、寵物登記」及「犬貓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
依據﹕「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及「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等。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落實犬貓登記管理制度,減少流浪犬貓問題,及加強狂犬病防疫工作,以維護公共衛生,
保障縣民與動物生命安全。
二、實施日期﹕自公告日起。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凡本縣轄內出生日起滿4 個月之犬貓。
四、實施辦法﹕
(一) 犬貓晶片植入、寵物登記由本縣寵物登記站執行。
(二) 犬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由本縣獸醫診療機構、鄉鎮市公所獸醫師及本府動物防疫所共同執行。
(三) 犬貓出生滿4 個月者,每年應接受至少一次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注射後發給本年度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及證明文件,證明牌應
懸掛犬貓頸部以資識別,證明文件飼主應留存至少1 年以上。
(四) 飼主應於犬貓出生日起4 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縣寵物登記站辦理寵物登記( 本縣寵物登記站名單請至本府動物防疫所網頁查詢) ﹕
1. 飼主身份證明文件。
2. 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五) 本縣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繁殖或買賣業者所飼養之犬貓出生日起6個月內,未經販售,得暫免辦理寵物登記。
(六) 飼主或犬貓資料異動或死亡時,飼主應於事實發生1 個月內,向本縣寵物登記站辦理變更( 異動) 或註銷( 死亡) 登記。
(七) 犬貓遺失,飼主應於事實發生後5 天內,完成上網( 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申請遺失程序,或檢具寵物登記證明文件,向本縣寵物登記
站申報遺失。經申報遺失之犬貓,於1 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由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系統自動註銷登記。
五、收費方法﹕
(一) 收費依據﹕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寵物登記相關收費標準辦理。
(二) 收費標準﹕
1.寵物晶片成本及植入費用,每頭犬貓收取新台幣300 元。
2.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費用,每頭犬貓收取新台幣140 元( 限本府動物防疫所,本縣鄉鎮市公所及獸醫診療機構依各該訂定收費標準收取)。
3.寵物登記費用,未絕育犬貓每頭收取新台幣1,000 元,已絕育犬貓每頭收取新台幣150 元。
4.寵物變更( 異動) 登記費用,每頭犬貓收取新台幣100 元。
5.寵物辦理遺失或死亡登記,免收登記費用。
6.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或寵物登記證明文件遺失申請補發,每頭犬貓收取新台幣50 元。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寵物登記費用得予減免﹕
1.自本府指定動物收容處所認養之犬貓,未絕育者每頭犬貓收取登記費用新台幣100 元,已絕育者免收登記費用。
2.本縣登記有案之動物保護團體所設動物收容處所飼養之犬貓,未絕育者每頭犬貓收取登記費用新台幣100 元,已絕育者免收登記費用。
3.本縣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繁殖業者,其所飼養之繁殖用犬貓,每頭犬貓收取登記費用新台幣250 元。
4.其他經本府認定其情形應予減免者,已絕育犬貓免收登記費用,未絕育犬貓每頭收取登記費用100 元。
六、前項工作之執行其犬貓所有人或管領人應予遵行,如經查有違反動物保護或動物傳染病防治相關法令之事實,逕依相關法令予以處分。
七、103 年起本府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成中央及地方聯合查緝小組,加強稽查與裁罰。犬、貓出生滿4 個月未完成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
經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至第167 條之規定給予其所有人或管領人行政指導並限期完成,屆期未完成者,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可處新台幣1萬元
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犬隻出生滿4 個月( 特定寵物業繁殖或買賣業者飼養犬隻出生滿6 個月),其所有人或管領人未依規定辦理犬隻之出生、取得、
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經勸導拒不改善者,依據動物保護法可處新台幣3 千元以上1 萬5 千元以下罰鍰。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公告本縣新屋鄉新屋村、清華村、埔頂村、石磊村、永安村、下埔村、石牌村等(239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 年1月27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5 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0089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新屋鄉新屋村、清華村、埔頂村、石磊村、永安村、下埔村、石牌村等(239 戶) 門牌整編,自民國103 年1 月27 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新屋鄉戶政事務所103 年1 月15 日桃新鄉戶字第1030000255 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新屋鄉新屋村、清華村、埔頂村、石磊村、永安村、下埔村、石牌村等門牌整編,自民國103 年1 月27 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其他
春節前夕探視獨居老人、弱勢家庭關懷活動
 
桃園縣政府公報103年度第3期
 
春節前夕探視獨居老人、弱勢家庭關懷活動
  大年夜前夕,為關懷縣內獨居老人、弱勢家庭年假期間的生活起居,縣長吳志揚於29日前往桃園市萬壽路及桃園市南山路探視弱勢家庭,
分送佛跳牆、致贈慰問金。吳縣長表示,過年期間,縣府將結合政府與民間所有資源,讓弱勢家庭及獨居老人安心快樂過新年。  
  在縣府社會局和衛生局人員陪同下,吳縣長首先來到位於桃園市萬壽路三段、高齡88歲的趙老先生,除親自為趙先生擦拭護膚霜、噓寒問暖、
頻頻垂詢趙老先生在生活起居上所遇到的困難外,並致贈防寒的棉袍、圍巾,並奉上熱騰騰的佛跳牆。趙老先生因慢性病緣故,且日前不慎跌倒,
縣府協助每日接送至醫院就診;社會局還在趙老先生家中裝設「緊急救援系統」生命連線鈴,隨時了解老先生的現況。隨後,吳縣長前往桃園市
南山路蕭姓弱勢家庭住處,了解蕭先生工作和5名孩子就學情況,同時致贈蕭家六千元慰問金。
  年關已屆,縣內有許多獨居長輩和弱勢家庭需要社會大眾的關懷,因此,縣府召集衛生、社會及民政等縣府相關局處,並結合各界民間資源,
深入村里關懷老人,同時發起以送餐專車形式,由桃園縣餐盒食品商業同業公會在小年夜直接把有50年歷史配方的佛跳牆熱食,分送給縣內328位
的獨居長者。藉由公私部門協力,一起投入弱勢家庭關懷,協助他們度過難關外,也能快樂地過個好年。
Paying a Visit to the Elderly Living Alone and Disadvantaged Families before Chinese New Year’s Eve
  Prior to the Chinese New Year’s Eve, Taoyuan County Mayor Wu Chih-yang paid a visit to Wanshou Road and Nanshan Road, 
Taoyuan County on January 29th to express his sympathy for the elderly living alone and disadvantaged families, distributing 
soup and grants as celebration of the New Year. By integrating public and private resources, as Mayor Wu notes, the County 
Government ensuresthat both disadvantaged families and the elderly living alone can happily celebrate this New Year. 
  Joined by representatives from the Social Welfare Bureau and Public Health Bureau, Mayor Wu first arrived at Section 3, 
Wanshou Road, Taoyuan County, where 88-year-old Mr. Chao lives. Mayor Wu helped Mr. Chao apply moisture cream, asked if he 
has any difficulties in living alone, and gave him a cotton-wadded gown, a scarf, and steaming hot soup. The County Government 
takes Mr. Chao to hospital every day to cure his chronic illness and injury caused by falling down few days ago. An emergency 
alarm bell has been set up by the Social Welfare Bureau at Mr. Chao’s house to timely monitor Mr. Chao’s health. Mayor Wu then 
arrived at disadvantaged family Mr. Xiao’s home located in Nanshan Road, Taoyuan County, giving Mr. Xiao and his five children 
a NT$ 6,000 grant.
  In this upcoming Chinese New Year, the elderly living alone and disadvantaged families need the public’s attention. 
Together with the Social Welfare Bureau and Public Health Bureau, the County Government pours in private resources to take 
care of seniors. The Taoyua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eal Box distributedsoup cooked according to a 50-year-old recipe to 
328 senior people living alone in Taoyuan County on the day before Chinese New Year’s Eve. Both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s 
are committed to ensuring that disadvantaged families can joyfully celebrate this New Y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