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第0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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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85 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85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2月11日上午9時4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 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全中運籌備近況簡報
民政局邱局長德順補充建議:
本案除主場地應修繕以外,其他場地及設備例如:休息區、盥洗室、洗手間等,亦應注意整理,方能予人良好的整體印象。
鄭秘書長瑞成:
(一)運動場館修繕採購部分,業請楊鐘時參議督導,目前進度尚屬掌握中;本人將會同楊參議、教育局同仁,自下周起,巡視每個場館,
以檢討需改進加強處;另已請農業發展局請就草花部分,加強準備。
(二)又本次全中運已請教育局務必以達成 縣長指示之競賽零缺點、接待賓至如歸之目標籌備,故將俟教育局整理出相關流程後,再請
二位副縣長及二位副秘書長共同檢視。
(三)此外,開幕典禮及行銷宣傳部分,已由蔡副秘書長麗娟與教育局積極規劃中,目前進度狀況尚稱良好。
主席裁示:
(一)請新聞處審視掌握本案「賽事規劃」之「重要日程表」。
(二)另因風味餐於開幕典禮當天下午3時供應,至散場時,已歷時頗久,請教育局準備熱食作為選手的宵夜,務必作到賓至如歸。
(三)田徑場修繕部分,除跑道施作工程以外,看台、洗手間及其他設備等,請教育局亦應注意翻新整理。
(四)請教育局備妥開幕及閉幕流程,並應注意燈光及音響部分,務必不斷測試,確認品質穩定完美,尤其音響更需音質清晰、清楚且宏亮有力。
二、報告機關:社會局、衛生局、教育局、農業發展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報告案由:本府103年新增福利措施(項目)準備及執行情形
新聞處朱處長康震補充建議:
本處業已就全案之整體宣傳,規劃了桃園100個不一樣,針對下列性質之本府政策措施,請各局處提報本處彙整:本縣首創、獨創、領先、
最佳成果、持續進行但成效極佳或各局處認為深具亮點者;業務機關請提出10則,幕僚機關提出5則,每則50字以內。
湯參事蕙禎補充建議:
教育局及農業發展局「有機營養午餐計畫」部分,建請製作微電影或光碟,以加強宣導有機農業及有機蔬菜,使學童明白其價值及意義,
珍惜這項福利措施。並建請提供多元種類的有機蔬菜,以增進學童食慾。另請加強有機蔬菜的認證及有機農業的輔導,讓有意願從事者可
加入種植行列。
鄭秘書長瑞成:
(一)本案建議指定專責機關製作摺頁,並透過村里長及村里幹事廣泛分送予民眾;另於摺頁中清楚說明各項措施的申請方式,以免造成民眾誤解。
(二)消防局「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部分,除照顧弱勢以外,若經費允許,建議就消防栓水壓不穩或不足地區,優先加強設置。
葉副縣長世文:
(一)衛生局「老人假牙裝置補助計畫」部分,建議未來可配合民眾部分自費的方式,進階為補助植牙部分費用。
(二)全案進行整體宣傳時,請納入本府合宜住宅之政策措施。
黃副縣長宏斌:
衛生局所印製「本縣國中女生HPV計畫」宣導資料,請教育局於今(11)日開學日,讓學生夾帶於聯絡簿攜回。
主席裁示:
(一)「老人假牙裝置補助計畫」部分,請衛生局加強政策宣導,向民眾、特約醫院及審查會說明清楚,本計畫經費額度有限,因此全口、
半口、部分之申請有其優先次序,並說明戶籍及其他申請條件及標準。尤其優先次序應於開始即明確解釋,避免民眾申請後才發生誤解,
使本府政策美意打折。
(二)「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追溯、加碼補助」部分,請環境保護局清楚向相關民眾說明作法,以免產生混淆及誤解。
(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部分,請消防局就秘書長建議之消防栓水壓不穩或不足地區,考量優先設置;另其他危險區域及公共場所,
尤其位於地下室者,亦應一併納入考量予以加強。
(四)「桃園青年安薪就業讚」部分,經查某電視媒體日前就中央政府當年推出之「大專生企業實習方案」,有作了十分深入的報導,
並兼具正反面評論及利弊分析,故請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參閱該段報導,作為本案執行之參考。
(五)「有機營養午餐計畫」部分,請農業發展局就成立本縣截切廠事宜,儘快輔導業者辦理。
(六)本案應綜整進行整體宣傳,請新聞處主政,每項措施均應標明確定實施之月份及日期,儘早向全體縣民充分宣導,避免發生僅少數
人知悉及使用,而其他多數民眾申請時,預算額度卻已用罄之憾事。又本府合宜住宅之政策措施,除城鄉局將製作宣導手冊以外,
另應納入新聞處上揭全案整體宣傳內。此外,各局處若為加強政策印象、民眾知悉廣泛度或增加申請人數,均可另增加各項措施的個別宣傳。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老街溪」專案(2.0升級版)
主席裁示:
本專案之「捷運A22站綠地景觀工程」部分,因水務局將於此處設置3D投影,故請工務局加快速度,並於規劃及施工時,配合水務局之相關
需求積極辦理;以上請黃副縣長協調。
二、「大漢溪」專案
主席裁示:
(一)本案原目的係為解決接駁交通問題,現今因原設置目的已消失、開發成本又過高,且為避免產生過度開發山坡地、纜車破壞天際線
等環境保護爭議,故本案暫緩實施,惟請勿刪除。
(二)請觀光旅遊局繼續向北水局溝通,在保護水庫功能的前提下,充分善用石門水庫的美麗景致;又本案請以綠色載具、藍色公路作為
替代方案,朝此方向繼續努力,將現有遊艇轉變為採用無污染能源的綠色載具,聯結美麗秘境、原住民表演及活魚大餐等數站,並
妥善處理污水問題,俾開發成迅捷及雅趣兼具的藍色公路。
(三)另本案請清楚分析暫緩推動的理由,俾向縣議會說明。
三、「本縣高鐵站區暨藝文園區交通市容改善」專案
蔡副秘書長宗烈:
本案列管機關除農業發展局以外,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增加列管工務局、交通局及文化局,相關細節資料業提供研考會。
主席裁示:本案請研考會增加列管上述機關。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一、交通局高局長邦基報告:
為使捷運綠線相關業務順利進行,請工商發展局加快完成永和市場攤商安置,並請桃園捷運公司協助提供營運需求,同時請城鄉發展局協
助相關都市計畫儘速配合通過。
主席裁示:
以上協調事項,請葉副縣長協調相關細節事宜。
陸、臨時動議
一、教育局吳局長林輝報告:
103年本縣高中高職博覽會將於2月22日、23日舉行,請各位闔家蒞臨。
主席裁示:
今(11)日已開學,請儘速向學生宣導。
柒、主席政策指示(無)
捌、散會 (上午11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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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第一所公設民營龜山托嬰中心揭牌儀 縣長談話 |
桃園第一所公設民營龜山托嬰中心揭牌儀
縣長談話 103.01.27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龜山托嬰中心是桃園縣第一家公設民營的托嬰中心,縣府希望將公立托嬰中心的體系做好,今年桃園縣升格為直轄市後,希望在兩年
內達成一區一托嬰中心的目標。
根據統計,由父母及家屬照顧的嬰兒約占百分之88,剩下百分之12的嬰兒親人無法親自照顧,但私立托嬰中心負擔重,父母也擔心非
政府委託托嬰中心的品質問題,因此縣府成立桃園縣第一家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期盼讓桃園縣有更優質的幼托福利。托嬰中心提供零到兩
歲學齡前兒童使用,每月收費僅九千元,且保留二十%名額給低收入戶,每月補助五千元,可減少弱勢家庭經濟壓力。
另外,今天現場也展示桃園第一輛行動親子車,它是大園、八德、平鎮三處定點式親子館外的「移動親子館」,車內配備有哺乳座位、
童書、玩具,並可利用帳篷延伸成說故事場地。未來這輛行動親子車將到各鄉鎮市的社區中,也方便深入偏鄉部落,提供360場親子活動、
玩具圖書借用等服務,並結合相關單位宣導育兒新知與福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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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客家美食認證優質餐廳授證表揚典禮 縣長談話 |
桃園縣客家美食認證優質餐廳授證表揚典禮
縣長談話 103.01.29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授證的這些優質餐廳全都經過輔導認證,有最道地的客家風味,在傳統之餘還兼顧創新的精神,在餐廳的環境上也很講究,是民
眾前往品嚐客家菜的好去處。桃園縣是全國客家人數最多的縣市,也是國門之都,當然需要道地客家菜的餐廳,因此縣府向經濟部爭取1000
萬補助,進行為期3年至少60家的客家餐飲業者輔導,透過產官學界的參與,第一期通過輔導認證的共有24家業者。
桃園縣客家餐廳整合行銷發展計畫,是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認證輔導計畫,透過縣府團隊及產官學界進行訪查後提出建議,改善菜色、
環境及增添客家主題風味等元素,並開設研習課程邀請知名師資講授菜色研發、經營管理等課程。客家菜相當美味,但傳統客家菜也有太
油太鹹、難登大雅之堂的批評,但這些都是不正確的觀念,現在客家菜不但配合養生概念進行研發,在傳統之餘也兼顧創新,將客家菜呈
現得更養生及健康。例如客家創意料理「梅干封肉」,由傳統「油、鹹、香」的「炆爌肉」,加入梅乾菜及冰糖等口味,讓大家對傳統爌
肉改觀,也較符合現代人健康及養生的口味。
透過餐廳認證,並整合行銷計畫,結合手機APP程式開發「桃園客庄美食網」,以及「好客之都-桃園客家美食」刊物加強行銷,希望
讓到桃園縣品嚐客家料理的民眾,可以更便利更安心地享用經過縣府團隊認證的優質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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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828 次縣政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828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02月11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農業發展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暨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桃園縣政府103年02月11日第828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張秘書立信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許機要秘書秀漢
龜山鄉公所陳秘書文正
蘆竹鄉公所徐主任秘書藍科
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謝主任秘書春文
復興鄉公所鄭秘書振源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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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評鑑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 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30013114 號
附件﹕桃園縣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評鑑要點
訂定「桃園縣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評鑑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評鑑要點」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桃園縣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評鑑要點
103 年1 月22 日府勞資字第1030013114 號令修正發佈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有效解決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提昇民間團體之調解案件績效與服務品質並落實訴訟前之
爭議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對象:為本府該年度委託調處勞資爭議調解案件之民間團體。
三、為辦理評鑑,本府得組成勞資關係民間團體評鑑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下稱勞資局) 副局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勞資局主任秘書兼任;委員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勞資局科長一人兼任及專家學者二人擔任之。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四、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每年十月份。
(二)評鑑方式:採實地審查,受評資料為當年度至九月底止委託調解之案件。
五、評鑑項目及配分如附表。
六、評鑑總分七十分以下者為不合格,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本縣勞資關係民間團體資格之申請。
評鑑八十六分以上且最高分者為優等之民間團體,發給獎牌;成績未達八十六分但名列第一名者,發給獎狀;得獎者優先列為本府委託
調解勞資爭議之民間團體。
評鑑結果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公告。
桃園縣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評鑑表
項目 評鑑內容 配分 得分
會議環境及管理20%
1.會議場所之隱密性及安全性 1.有幾間會議場所可供分開調解。 3
2.公共安全設施及隱密性。 3
2.調解環境及設施 1.調解場所舒適明亮、整潔。 4
2.場所之功能性及是否設有無障礙設施,以提供高齡者或行動不便人士之無障礙服務的需求與安全性。 3
3.會前準備作業 1.是否以掛號寄發開會通知,提供掛號聯單等。 3
2.是否以電話再確認開會時間,提供電話紀錄等。 4
會務健全性25%
1.會員會籍管理 會員會籍資料及異動管理。 5
會員會籍資料及異動管理。 1.會務人員考核獎懲制度之建立。 2
2.為民服務態度及接聽電話技巧。 2
3.有無依規定提撥退休金。 2
4.會務人員常駐及提供民眾諮詢服務情形。 3
3.定期召開會議 按期召開理監事會議及大會,會議紀錄核備情形。 5
4.財務狀況及徵信 1.年度收支預決算提經大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情形。 2
2.財務制度完整性。 2
3.會計帳冊健全。 2
調解專業性45%
1.調解人資格及專業性 1.調解人運作管理機制(含出席費及交通費)等處理費用 2
2.所聘調解人之調解案件量及成功率分析資料。 2
3.調解人勞動法令之專業性。 2
4.調解人名冊(含職稱及姓名)。 2
2.辦理調解人專業訓練 1.講師是否為外聘專業講師。 2
2.調解人之參與度。(含參加縣府辦理場次) 2
3.年度內辦理場次。 2
3.會議紀錄完整性 1.紀錄完整、內容詳實,裝訂完整。 3
2.內容合法、確定、可強制執行,達到協商效果。 3
3.會議資料建檔,紙本文書一案一宗,檔案文書管理齊全,調解案件專卷歸專檔。 3
4.保密性措施完整,並注意個資保護規定。 3
5.三日內請協會將調解案件會議紀錄送府並於三日內登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行政資訊整合應用系統。3
4.調解人立場及談判技巧 1.調解人立場是否公正、中立、不偏頗。 2
2.具溝通協調之談判技巧。 2
3.提供調解人之勞資爭議調解問卷調查情形。 2
5.調解成立率 成立率-70%=得分,最高以10分為限,最低為0分。 10
其他 10%
1.評鑑改善情形 1.上次評鑑委員建議事項改善情形。 3
2.創意及特色 2.特殊具體創意作法。 3
3.政令宣導 3.配合勞工政策或調解宣導。 2
4.協會願景 4.協會發展之願景。 2
總 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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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府令發布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勞檢字第1030028765 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府令發布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103 年2 月10 日府勞檢字第1030028765 號令發布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與提昇行政效率及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項次 裁罰依據(本條例) 罰鍰額度 法條依據(本條例) 違反事件 裁罰基準(新臺幣)
一 第四十七條 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一條第二項 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未依各法規定, (一)第一次違規處二萬元罰鍰。
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 (二)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五萬元罰鍰。
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 (三)第三次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十萬元罰鍰。
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四)第四次違規係指第三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十五萬元罰鍰。
二 第十二條第一項 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未按其工作年資, (五)第五次違規係指第四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二十萬元罰鍰。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六)第六次以上違規係指第五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二十五萬元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其資遣費。 罰鍰。
三 第十二條第二項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資遣
費,未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四 第五十條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第十三條第一項 雇主未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 (一)第一次違規處二萬元罰鍰。
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 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 (二)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四萬元罰鍰。
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 (三)第三次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六萬元罰鍰。
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 (四)第四次違規係指第三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八萬元罰鍰。
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 (五)第五次以上違規係指第四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十萬元罰鍰 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 。
休金之用。 (六)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五 第四十九條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第十三條第一項 雇主未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應包括 (一)第一次違規處二萬元罰鍰。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 (二)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四萬元罰鍰。
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 (三)第三次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六萬元罰鍰。
(四)第四次違規係指第三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八萬元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違規係指第四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十萬元罰鍰 。
(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六 第五十一條 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因勞工離職, (一)第一次違規處一萬元罰鍰。
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 (二)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三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五萬元罰鍰 。
七 第四十八條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條 拒絕提供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行政 (一)第一次違規處三萬元罰鍰。
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查對事業單位之 (二)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六萬元罰鍰。
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或雇主因勞工提出 (三)第三次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九萬元罰鍰。
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四)第四次違規係指第三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十二萬元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違規係指第四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十五萬元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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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2 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30026405 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第六點
縣長 吳 志 揚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本補助於同一住院期間補助以一次為限。且不與低收入老人公費安置、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身心障礙者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之低收入戶院民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老人營餐送餐服
務等照顧服務補助於同一期間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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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大宗戶籍謄本作業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4 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2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300314411 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大宗戶籍謄本作業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3 年2月14 日生效。
附「桃園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大宗戶籍謄本作業注意事項」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大宗戶籍謄本作業注意事項
103 年2 月12 日府民戶字第1030031441 號函訂定
一、為統一桃園縣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辦理大宗戶籍謄本申請案件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大宗戶籍謄本,係指同一申請人一次申請十件以上者,並依案件內容分為下列類型︰
(一)一般案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供相對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現戶戶籍謄本案件。
(二)複雜案件︰繼承、祭祀公業、寺廟信徒等,因涉及多起關係人之戶籍謄本案件或被申請人不符一般案件條件者。
三、大宗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應由專責窗口辦理,其餘案件於現場取號辦理。
四、大宗戶籍謄本申請案件辦理作業原則如下:
(一)收件後應開立收件憑證(附件一),並設簿登記。
(二)同一申請人以累計方式辦理,每一工作天原則辦理一般案件二十件,複雜案件十件,依申請人送件先後次序辦理,如提前完成,
應立即通知申請人取件,倘無法如期完成,亦應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三)現場取號辦理者,每次取號得申請九件以下案件,每日取號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取號。
(四)同一金融業、公司行號同時有二人以上申請者,應由戶所主管人員依現況處理。
五、為維作業順暢並提供優質服務,戶所得視現場等待人數及所內人力彈性運用上揭作業方式。
六、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應參照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辦理。
附件一
戶政事務所辦理大宗謄本申請案件收件憑證 回執單
收件編號: 收件日期:
申請人: 案件類別:
收繳證件:
□印章____枚
□ 其他文件:
收件人員:
辦理人員: 聯絡電話: 分機:
本所留存(辦理人員收執)
戶政事務所辦理大宗謄本申請案件收件憑證 回執單
收件編號: 收件日期:
申請人: 案件類別:
收繳證件:
□ 印章____枚
□ 其他文件:
收件人員:
辦理人員: 聯絡電話: 分機:
申請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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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周邊居民回饋事宜自治條例」 |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24 日
發文字號﹕德清字第1020050319 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周邊居民回饋事宜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周邊居民回饋事宜自治條例」
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周邊居民回饋事宜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德清字第0940033357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德清字第0960000160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德清字第0980011517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五日德清字第1000000379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四日德清字第1000018841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德清字第1010030931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德清字第1020043976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德清字第1020050319號令修正公布
第一條 為提升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附近居民之生活品質及改善環境衛生,進而加強敦親睦鄰,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第五款、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參照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回饋措施如下:一、不定期實施環境消毒。二、回饋金:每年編列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整。
第三條之一 回饋金發放範圍、申請資格及發放方式:
一、對於緊鄰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之地區(大安里十一鄰至十五鄰、大竹里八至十三鄰),住戶為發放對象。自中華民國九十年會計年度
起設籍滿二年並有居住事實者為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遷入者不予發放(結婚遷入配偶之ㄧ方、配偶一方之子女及婚生子
女等依親遷入者及原領有回饋金資格因結婚遷出後離婚(含其子女)遷回設有戶籍者不在此限);另為鼓勵民眾購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一日起,凡購屋並設籍滿兩年且有實際居住者均可為申請之,惟現戶內設籍資料登記為「寄居」者不予回饋(原具領有回饋金資格
之居民因離婚仍設籍並有實際居住者不在此限)。
二、原住回饋區內之住戶因學籍問題必須戶籍遷出於二年六個月內再遷入者,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遷出於三個月內再遷入者,並確有事實證
明者,準照本自治條例發放,另新生嬰兒回饋金發放部分,比照父或母具有領取資格者亦同。
三、回饋金發放方式:由公所審查符合資格者發放(含以前年度尚未發放部分),如事後發現虛報領取事實者,除追繳回費用外並依法究辦。
第三條之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回饋金預算經合法審議通過,自治條例於年度中修訂,致發放標準、結果及數額變動,適用新規定,
但該年度舊自治條例核算方式有利於回饋區居民者饋金得按月比例發放。
第四條 執行期間至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完全停止,如中途發生陳情及抗爭事件時,回饋措施暫停,俟協調完成後再繼續執行。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公所納入預算辦理。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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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 |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8 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300032441 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
修正「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
局長 林學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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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蘆竹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4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6927 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蘆竹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 條第2 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10 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 第七期)」( 甲) 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蘆竹加油站。
三、場址地址﹕桃園縣蘆竹鄉中正路342 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縣蘆竹鄉南華段309 地號。
五、場址面積﹕ 2097.01 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 279381E,2771269N(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營運中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 年12 月28 日環署土字第10101204 96 號函「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 第七期)」
( 甲) 調查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0.05 毫克/ 公升。
九、其他重要事項﹕
( 一) 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 二) 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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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蘆竹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4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69271 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蘆竹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 第七期)」( 甲) 調查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0.05毫克/ 公升。業於103 年1 月3 日本府府環水字第1020706854 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
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地下水﹕桃園縣蘆竹鄉南華段309 地號。
三、管制事項﹕
( 一) 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 二) 禁止注入廢( 污) 水於地下水體。
( 三) 禁止排放廢( 污) 水於土壤。
(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 條第2 項及第4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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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5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6890 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 第七期)」( 甲) 調查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0.05 毫克/ 公升,本府業於102 年12 月31 日府環水字第1020706854 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
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地下水﹕桃園縣中壢市中興段21 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 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 禁止注入廢( 污) 水於地下水體。
(三) 禁止排放廢( 污) 水於土壤。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 條第2 項及第4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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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5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6854 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 條第2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 條規定及「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 第七期)」( 甲) 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龍岡加油站。
三、場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環中東路二段659 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縣中壢市中興段21 地號。
五、場址面積﹕面積共2711.94 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 274032E,2759421N(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營運中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 年12 月28 日環署土字第1010120496 號函「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 第七期)」
( 甲) 調查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0.05 毫克/ 公升。
九、其他重要事項﹕
( 一) 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 二) 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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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珍小吃( 負責人﹕黃OO) 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0 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300122911 號
附件﹕
主旨﹕家珍小吃( 負責人﹕黃OO) 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 及第80 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 年12 月25 日府商登字第1020317837 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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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新庄子段1038、1076、1964、1965-1地號、蘆竹鄉內興段123、124、128、131、302、303、311、312地號及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803、816、709地號等15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6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70004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新庄子段1038、1076、1964、1965-1 地號、蘆竹鄉內興段123、124、128、131、302、303、311、312 地號及
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803 、816、709 地號等15 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 條第2 項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分別以102 年3 月20 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 號、102 年5 月31 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41 號、101 年3 月8 日府環水
字第1010700842、102年5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35號、101年3月2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518 號公告旨述土地為土壤
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 甲)」及「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
址改善計畫( 乙)」,於102 年11 月19、20 日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進行驗證後,土壤中重金屬
項目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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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轄內禁止施放爆竹煙火管制區域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3 日
發文字號﹕府消預字第1020318560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轄內禁止施放爆竹煙火管制區域。
依據﹕本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7 款。
公告事項﹕
一、本縣升格後人口驟增,建築物林立,施放爆竹煙火除影響公共安寧外,甚者恐有致生火災及人員傷亡之虞,故為維護公安,公告禁止
施放爆竹煙火管制區域如下﹕
( 一) 中正藝文特區廣場﹕桃園縣桃園市新埔六街、南平路、中正路、同德六街內方形範圍包含周邊道路。
( 二) 龜山鄉中正公園﹕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北路上之公園。
( 三) 虎頭山環保公園﹕桃園縣龜山鄉成功路三段往林口方向路上之公園。
二、管制區域限制範圍平面圖如附件。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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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3 年度桃園縣環保科技園區永續經營管理推動計畫」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1 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31600579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3 年度桃園縣環保科技園區永續經營管理推動計畫」。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 條第1 項、第2 項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4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 一) 辦理本縣環保科技園區進駐廠商/ 研究機構管理服務( 含定期查核輔導)。
( 二) 辦理本縣環保科技園區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勾稽管制作業。
( 三) 辦理本縣環保科技園區研發大樓招商作業。
( 四) 申請進駐廠商/ 研究機構輔導及審查作業。
( 五) 辦理本縣環保科技園區研發大樓行政庶務管理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通告。
三、委託期間自102 年12 月31 日至103 年5 月30 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彭存偉先生,電話﹕ 03-3386021 分機1512。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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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卓越教育交流協會、桃園縣公共利益圖騰音樂協進協會因會務停頓違反人民團體法,經本府予以警告並限期陳述意見及改選,函送仍無法完成招領,依行政程序法78 條、81 條及82 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完成通知及送達之程序 |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 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字第10300125552 號
附件﹕
主旨﹕桃園縣卓越教育交流協會、桃園縣公共利益圖騰音樂協進會因會務停頓違反人民團體法,經本府予以警告並限期陳述意見及改選,
函送仍無法完成招領,依行政程序法78 條、81 條及82 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完成通知及送達之程序。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78 條、81 條、82 條及人民團體法58 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協會已逾1 年以上未依法召開會員大會,經本府102 年5 月6 日府社發字第1020104946 號函請於102 年7 月31 日前完成改選,
前函經雙掛號郵寄會址所在地,惟遭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
二、請旨揭協會儘速依法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 代表) 大會等法定會議,並於公告期滿後2 個月內完成改選事宜。
三、公告期間﹕ 20 日( 自公告張貼之日起)。
四、旨揭行政處分書存放本府社會局社會發展科( 桃園市縣府路1 號4樓),受處分單位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前往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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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黃正茂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020975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黃正茂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正茂
二、證書字號﹕ (85) 台內地登字第018413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 (103) 桃縣地字第001932 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正茂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同德六街158 巷5 號8 樓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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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桃園市景福新民老街商圈發展協會、桃園縣公共利益人力資源協進會因會務停頓頓違反人民團體法,經本府予以警告並限期陳述意見及改選,函送仍無法完成招領,依行政程序法78 條、81 條及82 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完成通知及送達之程序 |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 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字第10300133491 號
附件﹕
主旨﹕桃園縣桃園市景福新民老街商圈發展協會、桃園縣公共利益人力資源協進會因會務停頓違反人民團體法,經本府予以警告並限期陳
述意見及改選,函送仍無法完成招領,依行政程序法78 條、81 條及82 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完成通知及送達之程序。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78 條、81 條、82 條及人民團體法58 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協會已逾1 年以上未依法召開會員大會,經本府民國102 年5 月6 日府社發字第1020106026 號函請於102 年7 月31 日前完成
改選,前函經雙掛號郵寄會址所在地,惟遭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
二、請旨揭協會儘速依法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 代表) 大會等法定會議,並於公告期滿後2 個月內完成改選事宜。
三、公告期間﹕ 20 日( 自公告張貼之日起)
四、旨揭行政處分書存放本府社會局社會發展科( 桃園市縣府路1 號4 樓),受處分單位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
前往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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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消防研究發展協會、桃園縣楊梅鎮客家歌謠文化協會、桃園縣美容美髮藝術教育協會、桃園縣客家聯合扶濟發展會因會務停頓違反人民團體法,經本府予以警告並限期陳述意見及改選,函送仍無法完成招領,依行政程序法7 8 條、8 1條及82 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完成通知及送達之程序 |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 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字第10300125553 號
附件﹕
主旨﹕桃園縣消防研究發展協會、桃園縣楊梅鎮客家歌謠文化協會、桃園縣美容美髮藝術教育協會、桃園縣客家聯合扶濟發展會因會務停
頓違反人民團體法,經本府予以警告並限期陳述意見及改選,函送仍無法完成招領,依行政程序法78條、81 條及82 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公告,完成通知及送達之程序。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78 條、81 條、82 條及人民團體法58 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協會務停頓或未運作達3 年以上,經本府民國102 年5 月6 日府社發字第1020104889 號函請於到30 日內提具改善計畫,前函
經雙掛號郵寄會址所在地,惟遭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
二、請旨揭協會儘速依法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 代表) 大會等法定會議,並於公告期滿後2 個月內完成改選事宜。
三、公告期間﹕ 20 日( 自公告張貼之日起)。
四、旨揭行政處分書存放本府社會局社會發展科( 桃園市縣府路1 號4 樓),受處分單位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前往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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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駿企業社( 負責人﹕邱OO)」、「成鋼工程行( 負責人﹕莊OO)」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2 月6 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300270591 號
附件﹕
主旨﹕「上駿企業社( 負責人﹕邱OO)」、「成鋼工程行( 負責人﹕莊OO)」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
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 及第80 條。
公告事項﹕本府103 年1 月10 日府商登字第1030008579 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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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陵大旅社( 負責人﹕林OO)」、「力安企業社( 負責人﹕邱OO)」及「德商店( 負責人﹕黃OO)」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9 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300248171 號
附件﹕
主旨﹕「巴陵大旅社( 負責人﹕林OO)」、「力安企業社( 負責人﹕邱OO)」及「德商店( 負責人﹕黃OO)」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
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 及第80 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 年11 月26 日府商登字第1020291673 號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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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康企業社( 負責人﹕康OO) 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2 月6 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300271021 號
附件﹕
主旨﹕強康企業社( 負責人﹕康OO) 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 及第80 條。
公告事項﹕本府103 年1 月23 日府商登字第1030019938 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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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本縣龜山鄉文化段( 部分) 及興華段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申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設置滯洪設施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2 月7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300283391 號
附件﹕指定範圍圖
主旨﹕指定本縣龜山鄉文化段( 部分) 及興華段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申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設置滯洪設施。
依據﹕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及桃園縣都市計畫地區劃出山坡地範圍滯洪設施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建築物之建造應設置滯洪設施,並依桃園縣都市計畫地區劃出山坡地範圍滯洪設施設置標準辦理。但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指定範圍﹕本縣龜山鄉文化段部分地區及興華段全段範圍,如後附指定範圍圖。實施地區地籍清冊於行政院核定本區劃出山坡地範圍時公告之。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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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羅有興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0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30029115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羅有興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 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羅有興。
二、身分證字號﹕ H1221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4 號。
四、事務所名稱﹕羅有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南福街186 巷58 號4 樓。
六、建築師證書﹕ 96 年5 月10 日建證字第5237 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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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自存入之日起10 年內,得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0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300274031 號
附件﹕ 10205 保管款清冊1 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自存入之日起10 年內,得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 條第3 項及第15 條第2 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 條第3 款及第6 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 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 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3 年1 月23 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3 年1 月23 日止10 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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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劉OO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8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30005254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OO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 第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劉OO於102 年11 月15 日在桃園縣桃園市文中路國道二號橋下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
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 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 號5 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何欣怡)。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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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 份 |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2 月5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30002546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 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 條第2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 條、80 條、81 條及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 郵寄單退件日102 年12 月30 日至103 年1 月24 日,
批號Y1030107 共1100 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
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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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選擇,在宅終老,愛不止息~DNR簽署推廣記者會 |
「心」選擇,在宅終老,愛不止息~DNR簽署推廣記者會
為提升縣民預立醫療自主計畫(簡稱ACP)及簽署器官捐贈之意願,桃園縣衛生局2月25日在台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舉辦社區安寧緩
和醫療宣導-「愛不止息 預約圓滿的承啟」DNR簽署、在宅終老暨器官捐贈推廣記者會。
吳縣長特別到榮總分院慈心病房,探視83歲罹患大腸癌的鄭伯伯,感謝鄭伯伯支持這項醫療計畫,詳細垂詢他的身體狀況,還親自餵
食鄭伯伯平日最愛吃的水煎包。吳縣長希望鄭伯伯好好休養,並隨時保持愉快的心情,接受醫師們最好的醫療照顧。吳縣長還舉了最近英
國一名小女孩的例子說,一名同時罹患兩種癌症十幾歲的英國女孩,原本醫師宣告過不了去年的耶誕節,但因她始終抱持著愉快的心情過
日子,結束日前經醫師診斷已脫離癌病的威脅。
由於家人支持,所以鄭伯伯已簽署「安寧緩和醫療」,吳縣長表示感謝。吳縣長表示,由於國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和「器官捐贈」
的意願比率偏低,為此,桃園縣衛生局積極推動預立醫療自主計畫(簡稱ACP)及簽署器官捐贈,希望大家都能在有尊嚴的情形下離開。
另外,由於器官捐贈者,必需在年輕時就要簽署相關的文件,而簽署器官捐贈書就如同立遺囑一樣是無可迴避的,他希望透過器官捐贈方
式,搶救更多寶貴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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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d New Choices: Home Retirement, Love Continued-the Press Conference of the Promotion of DNR
With an aim to encourage 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and organ donation, Public Health Bureau of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held a Community Hospice Palliative Care press conference titled "Love Continued, Promise Kept" on February 25 at the Taoyuan
branch of Taipei Veteran General Hospital. The conference featured the promotion of the signature of DNR, Home Retirement
and organ donation.
Mayor Wu paid a special visit to one of the Kindness Wards at the branch, where he thanked Uncle Cheng for his support.
Mr. Wu expressed his concern for this 83-year-old intestine cancer patient. Moreover, Wu fedUncle Cheng with his favorite
snack: pan-fried stuffed buns. Mayor Wu hoped that Cheng could take good rest and remain upbeat while receiving the best medical
care possible. He even mentioned an inspirational example of a British girl, who contracted two cancers at the same time.
Although her doctor declared the girl's life would end by last Christmas, she still managed to lead a happy life. Just days ago,
her doctor announced that the girl was miraculously free from the threat of cancers.
Supported by his family, Uncle Cheng was able to ink the documents of "Hospice Palliative Care", an action greatly
applauded by Mayor Wu. As Wu noted, people in Taiwan are more reluctant to embrace Hospice Palliative Care and organ donation.
In response, the Public Health Bureau of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proactively promotes 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and
organ donation, in a hope that everyone can depart from this world with dignity. The organ donation, like one's will, is
an inevitable part of his or her life. Since donors need to sign the related documents in their prime, Mr. Wu wanted to
urge organ donation and save more precious lives through this decent d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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