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第05期

專載
八德市立圖書館大湳分館揭幕儀式 縣長談話
八德市立圖書館大湳分館揭幕儀式
縣長談話 103.02.14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八德市立圖書館大湳分館是由歷史建物-八德市中正堂再利用改造而成的,於3月1日正式對外開放。這座文資新景點,不僅保留許多人
舊時共同的記憶,日後更可做為八德人藝文推展和終身學習的場所。
  這棟於民國53年由國防部建造做為軍中官兵休閒娛樂場所的中正堂,提供當時當地居民和附近眷村眷屬購票觀賞電影,成為當地民眾
看電影和集會的共同生活記憶空間。但隨著社會變遷,中正堂的功能也隨之式微而荒廢。在當地民眾、八德公所和縣府共同努力下,向國
有財產署爭取到保留和管理權移轉,自此中正堂脫離被拆除的命運,並於民國96年登錄為桃園縣的歷史建物。97年起,由縣府編列預算並
爭取文化部補助,分三期辦理修復再利用工程。3月1日正式對外開放啟用後,大湳分館將成為桃園縣重要的文化基地。
  中正堂雖然不是全新的建物,但經「修舊如舊」的改造,不但保持原來的樣子,也保留下原來懷舊的氣息,讓人留下許多懷念和勾起
舊時共同的記憶。也期許這座改造後的中正堂,在開放後能帶給大湳地區文化氣息的指標。
 
桃園航空城升格願景論壇 縣長談話
桃園航空城升格願景論壇
縣長談話 103.02.17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有關航空城計畫開發案,縣府已經與行政院達成共識,將航空城計畫中的蛋白及蛋黃一次開發、一次到位,希望大家「眼光遠一點、
速度快一點、膽子大一點」,努力成就航空城計畫,盼透過該計畫,台灣的經濟地位提升後,政治地位也能跟著提升。
  台灣除了有絕佳的地理優勢外,還有完整的數十年產業、觀光旅遊及文化等資源,航空城計劃將是協助台灣重新站回亞洲四小龍之首
的重要計畫。
  航空城計畫除有機場捷運及航空城捷運外,還有高鐵,此外公路運輸方面如國道1、2、3號及國道1號甲線、台66及台61等,構成完善
的交通路網,並希望航空城與台北港做結合,讓台灣的航空城計畫面積在世界上雖不是最大,但絕對是最精緻的計畫。除規劃一站一特色
外,希望透過捷運串聯,在20個捷運車站的周邊會有區域的新發展,實現TOD(Transit Oriented Development大眾運輸樞紐導向)的目標﹐
航空城計畫是台灣轉型的契機,絕不會因困難而不做,盼透過航空城計畫,讓台灣再升級。
 
桃園縣政府第686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86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2月26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獻)獎
一、表揚本府榮獲102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評鑑成績滿分機關,各獲頒獎座1座:
1、教育局
2、工商發展局
3、衛生局
4、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5、消防局
6、工務局
7、社會局
8、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9、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
10、警察局
-主辦機關:警察局
二、呈獻本府榮獲教育部「102年度訪視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中學生適性輔導工作」績優獎獎牌。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三、呈獻本府榮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2年度「社區健康營造成果發表-肥胖防治」績優獎項共5項:
1、縣市參與率卓越獎
2、縣市減重達成率卓越獎
3、縣市減重破百獎
4、縣市達標獎
5、輔導衛生所績優衛生局-致胖環境改善類
-主辦機關:衛生局
四、呈獻本縣榮獲內政部102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全國第一名獎座。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主席致詞:
青春專案在各機關的努力合作下,勇奪第一名佳績,而且破天荒獲得100分,謝謝警察局的督導協調以及各機關的配合,才有這樣的成果;
本縣在肥胖防治上維持著優異成績,之後仍會持續推動促進縣民健康政策;在12年國教政策中,本縣首創並連續辦了兩次試模擬分發,
成果不錯,本縣也開放最多高中技職類科甄試入學名額,在各種努力下,榮獲教育部適性輔導工作績優獎。非常恭喜各位,也謝謝大家的
努力。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縣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可行性研究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建商申請變更計畫,因重新檢討水保計畫曠日廢時,致建商反而於領到建築物使用執照後另外改建,請水務局了解實務面作業,勿
   製造額外民怨。
(二)請農業局以有利民眾的方向去解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認定。
(三)請水務局加速龜山計畫期程。
葉副縣長世文:
(一)因河川源頭大部分不在桃園縣,故本縣境內不會發生向源侵蝕的問題。
(二)請農業局在維護環境生態條件下,盡量解編山坡地,亦請水務局協助本縣山坡地解編,以支持桃園未來產業發展。
主席裁示:
(一)山坡地解編的配套措施滯洪設施,已訂定並公告設置標準,請工務局確認是否確實執行。
(二)農業局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認定應以便民為主。
二、市容改善成果專案報告
(一)報告案由:桃園青埔高鐵站市容改善成果專案報告
報告機關:交通局、城鄉發展局、工務局
李顧問維峰:
建議城鄉發展局試行期限內不開發之處罰條例。
蔡副秘書長宗烈:
請工務局掌握綠美化期程。
葉副縣長世文:
建議城鄉發展局綠美化容積獎勵之容積率最高至2%,並將獎勵樓地板面積上限再放寬,並可於買賣土地合約中賦予買地人維護綠化之責任。
主席裁示:
(一)請交通局清楚標示高鐵特區至桃園各鄉鎮市之方向及動線,另指示牌應美觀大方,讓民眾易於辨識。
(二)高鐵青埔站周邊綠地已足夠,本案綠美化容積獎勵辦法請城鄉發展局再審慎研議。
(三)除了容積及時程獎勵外,亦可研議相關罰則或使用其他合適的政策工具,以達成市容美化的目的。
(四)高鐵青埔站也是桃園的門戶之一,其美化及綠化應有一定的水準。
(五)請工務局依葉副縣長之建議,研擬本縣升格直轄市後的道路設計標準,其中需包含台電電箱、中華電信線路、交通號誌等設施的設
   置標準,以避免相關設施無法融入原有道路景色或佔用人行道等情況。
(二)報告案由:藝文園區交通市容改善成果專案報告
報告機關:工務局、交通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
李顧問維峰:
(一)建議本區之規劃應有城市功能的設計,如早餐街或農產品街等功能主題;另建議預先規劃並預留步道、公共設備、店鋪、綠地等空間。
(二)藝文園區因常有重車進出及舉辦活動而經常破損,建議工務局將該區道路使用一般鋪面,並可做彩色鋪面美化。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請工務局參考先進國家,樹穴部分使用鐵蓋,並應與人行道齊平,避免行人絆倒。
(二)請工務局儘快研擬道路斷面標準。
(三)請工務局澈底執行人潮聚集區域計畫道路不得出借之措施,並嚴格要求工地周邊綠化及安全管理。
葉副縣長世文:
(一)請工務局將中路及經國特區電線桿及路燈基座銳角收掉,並注意不可有螺絲帽突出問題;另外,電線桿及路燈基座用黃黑線標示之
   安全性不夠,日本已有更先進安全的作法,請工務局了解。
(二)建議藝文園區附近街道可仿效台北市天母區,如於週末時段封街形成人行步道區,供民眾休閒。
(三)請文化局維持藝文園區樹木之生態平衡,勿種植大型樹種。另外,展演中心戶外舞台階梯應使用木頭鋪面。
主席裁示:
(一)請工務局注意樹穴的大小及路燈設置位置應配合人行道的寬度。另外,較狹小的人行道,應用減法方式去配置人行道設施,並以行人路權為優先考量。
(二)綠一、綠二停車場旁的道路都是狹長型街道,容易塞車,如藝文一街、藝文二街、新埔六街及大興西路周邊道路,請交通局仿效台北市,審慎規劃動線。
(三)本案請蔡副秘書長宗烈召集農業局、文化局、交通局、工務局等,綜合前述意見做完整規劃。
(四)請蔡副秘書長宗烈督導工商發展局加強桃園站前商圈的提升,盤整該區資源,了解民眾需求,並請葉副縣長指導。
(五)縣政府前的椰子樹請勿用鐵架固定。
 
伍、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葉副縣長世文:
合宜住宅因時程緊湊,請城鄉發展局及工務局及早準備,並密切注意廠商施工進度。
二、主席裁示:
請工務局及水務局近期內再為本人安排中路、經國及南崁溪專案視察行程。
陸、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一、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桃園新形象LOGO標準設計及使用規範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
建議成立專案小組統合英文翻譯。
蔡副秘書長麗娟:
英文翻譯部分,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參考中央規定範本再行公布。
鄭秘書長瑞成:
(一)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整合本府一級與二級機關名稱及其所屬主管職稱之英文翻譯,以求一致。
(二)另請規範桌牌職稱及姓名的使用方式究為先職稱再接姓名,或是職稱在姓與名中間,以求統一。
主席裁示:
(一)新的桃園形象LOGO是桃園縣的統一識別標示,METROPOLIS就是代表桃園縣、桃園市或桃園縣政府,在介紹桃園航空城專案時,英文
   則改用AEROTROPOLIS;因LOGO內已有桃園二字,故名片及會議桌牌無須另標桃園縣政府字樣。
(二)配色使用基本色,並請注意本府對外合作廠商使用本LOGO檔案的正確性。
(三)公文夾除非新製外,暫時不必汰換,以節省經費。
(四)名片上QR Code是否放置,不硬性規定。
(五)英文翻譯部分另行研議。
(六)請秘書處行政園區管理科確認電梯內樓層配置表上英文翻譯的正確性。
 
柒、臨時動議
 
捌、主席政策指示
 
玖、散會
 
政令
廢止「桃園縣幼童專用車管理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030391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幼童專用車管理辦法」。
 
縣長 吳志揚                                                                             
修正「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3003352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副局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醫事管理科:醫事機構及人員管理、醫療品質管控、航空城國際醫療規劃及推動、縣立醫院管理、緊急醫療救護、山地醫療、災害防
  救應變、精神醫療照護、精神護理及復健機構管理等事項。
二、健康促進科:婦幼、成人中老年健康管理促進、癌症與慢性病篩檢、健康體能、社區健康營造、健康城市、安全社區、菸害防制及衛
  生所管理等事項。
三、食品藥物管理科:食品藥物化妝品管理與危害事件調查處理、管制藥品稽核與濫用防制、藥事機構、人員、業者管理、國民營養增進
  及膳食調查等事項。
四、疾病管制科:各類傳染病監測及管理、醫療機構感染控制、預防接種、國際防疫、外籍勞工健檢管理、營業衛生及社區防疫管理等事項。
五、長期照護科:長期照護機構及人員管理、特殊照護與個案管理、身心障礙鑑定及外籍監護工申請審核等事項。
六、心理健康科:心理衛生、自殺防治、家暴及性侵加害人醫療處遇與藥物濫用及毒品防制業務等事項。
七、衛生稽查檢驗科:人民申請案現場履勘、人民陳情及檢舉違規案件稽查、各業別例行或計畫性稽查、抽驗及輔導,以及食品、藥物、
  化妝品、水質衛生與公共衛生檢驗等事項。
八、綜合企劃科:綜合業務規劃、研究發展、計畫管考、國際衛生合作、公共關係、議事、推動衛生資訊作業及法制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採購、財產、庶務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單位事項。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二      內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八      醫事管理科、健康促進科、食品藥物管理科、疾病管制科、衛生稽查檢驗科之科長,必要時得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九      一、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二、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技正由師(二)級、技士由師(三)級之相關醫事                                              人員擔任。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二十
衛生稽查員委任或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三十七
          薦任   至第七職等
技士   委任或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四十    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技正由師(二)級、技士由師(三)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薦任   至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或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三
          薦任   至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四  內十二人得列薦任第六。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六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會計室主任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二
          薦任   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人事室主任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 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  二
          薦任第 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政風室主任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合計   一七五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修正「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034158號
附件﹕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修正「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基地臨接供公眾通行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後申請建築:
一、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經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之私設通路或無條件同意供公眾通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者。
三、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曾經本府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且仍維持通行者。
四、巷道旁之房屋已編有二戶以上門牌,戶籍登記或建築完成逾二十年者。
五、經由政府機關出具曾執行該道路興闢、養護或管理有案之市區(或村里)道路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巷道應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
現有巷道之認定發生疑義時,由本府組成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審議之。
第四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如下:
一、法定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二、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者。
三、依內政部頒標準圖設計施工之自用農舍。
四、鳥舍、容量二公噸以下之水塔、本身高度未達六公尺之瞭望臺、廣播塔或煙囪、或高度未達一點五公尺之圍牆、駁崁者。
五、農業設施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非供居住使用農業設施之農作、畜牧、水產養殖、林業設施。
(二)面積未超過六千平方公尺。
(三)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簷高四點五公尺以下者。但禽畜舍高度為二層樓七公尺以下。
(四)農業設施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玻璃、壓克力、鐵絲網、角鋼或其他經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材料及構造。
前項第一款工程造價之一定金額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各款之建築物分次申請建築時,其金額、面積、高度、容量等數額應累計計算。
第四條之一 本縣建築管理業務,本府得將其權限之全部或部分委任本府工務局辦理。
第五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編號道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應申請指定建築線。
前項規定以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一、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完成地區,其境界線經本府確定為建築線者,應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二、都市計畫內保護區及農業設施申請建築除面臨編號道路仍應依法指定建築線外,得免指定建築線。
三、曾經本府指定建築線並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垂直增建、改建及修建,在不增減基地面積並臨接道路寬度範圍未經改變,且經本府同意者。
第五條之一 申請指定建築線,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現況照片。
五、建築線指定圖。
六、除臨接都市計畫道路外,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指定者,應檢附委託書。
七、其他經本府認定有必要之文件。
申請指定建築線之程序、標準、相關文件、格式、內容及收費標準,由本府定之。
第六條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寬度不足六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工業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
  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現有巷道一側非為建築基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資產或已依上開規定建築
  退縮者,應由申請建築基地單側退縮達上開規定。
二、地形特殊者,前款巷道經檢討符合消防救災所需淨寬,得分別減為三點五公尺及四公尺。建築基地正面臨接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
  巷道者,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為建築線;基地側面或背面之土地為現有巷道者,得以空地計算。
三、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四、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五、都市計畫綠帶於該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存在現有巷道者,應自該綠帶境界線起退縮四公尺指定建築線。
依前項第一款退讓之土地,不得以空第二十四條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依下列施工階段辦理:
一、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造者,配筋完畢,如有基樁者,基樁施工完成。
三、配筋勘驗: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
四、鋼材勘驗: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完成裝置模板前或鋼骨構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覆蓋之前。
五、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六、承造人於竣工時應檢附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實驗室之鋼材及混凝土品質檢驗報告。地計算。
申報勘驗之文件應經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三日內送達本府方得繼續施工。但有緊急施工之必要者,監造人或
承造人得監督先行施工並於三日內報備,依第四條規定免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免予施工勘驗。
有關建築物之土地界址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地政機關鑑定之,地界未經鑑定致越界建築者由起造人負責。
本府得指定必須申報勘驗部分,應經派員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其勘驗方式及勘驗項目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建築工程之各項勘驗紀錄,應與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圖說一併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或毀損為止。
第二十七條 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者,得提請桃園縣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
建築工程規模達本府規定應辦理鄰房現況鑑定者,起造人及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勘驗時檢送經專業鑑定單位鑑定之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
第一項之評審處理程序及第二項應辦理鄰房現況鑑定之規模、範圍、程序及專業鑑定單位資格由本府另。
第二十八條 申請使用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竣工照片。
二、建築物申請新建者,應檢附門牌證明。
三、為公寓大廈者,應檢附公寓大廈管理基金繳納文件。
四、本自治條例規定必須勘驗部分資料。
五、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附者。
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查驗方式、項目、標準、修改竣工圖說原則、竣工照片之格式、內容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應依核准圖說施工,但竣工尺寸有下列情形者,視為符合核定計畫:
一、建築物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
二、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三、縱向及橫向總長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者。
四、其他部分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五、臨接騎樓線或指定牆面線部分,其誤差未逾五公分。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七十條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係指下列各款:
一、消防設備。
二、避雷設備。
三、污水處理設備。
四、昇降設備。
五、防空避難設備。
六、機械式停車設備。
前項主要設備經各該主管機關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核發合格文件者,本府得據以核發使用執照。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事項得向本府委託之專業公會或團體申請協助辦理:
一、建築執照之審查。
二、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
三、變更使用執照之審查。
四、變更使用執照竣工查驗。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見證移交事項。前項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一項之委託審查、查驗、見證移交及費用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公告
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3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316005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3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協助審查( 驗) 以下申請案件﹕
1.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2.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許可
3.清除機構( 含自行清除) 許可
4.處理機構( 含自行處理) 許可
5.再利用機構及再生資源檢核
6.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
7.興辦事業計畫
8.專責人員設置及異動
9.處置計畫書
10. 其他因法規修正新增之廢棄物相關申請案件
(二)配合審查案件及處置計畫書所需之行政及現場查驗作業。
(三)辦理技術審查或現勘會議及覆核意見審查。
(四)事業廢棄物管制計畫整合控管。
(五)維護管理廢棄物許可文件資訊管理系統及遠端中央監控設備。
(六)辦理本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工作檢討會議結論或本局臨時交辦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通告。
三、委託期間自103年1月2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王派中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531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核發本縣地政士葉文章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03218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葉文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葉文章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10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35號
四、事務所名稱﹕德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大智路102號13樓
 
縣長 吳志揚
 
本部102年9月11日修正之「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103年3月1日生效,請賡續向相關業者宣導配合遵循辦理,以利推行,請查照
財政部 書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03036211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部102年9月11日修正之「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103年3月1日生效,請賡續向相關業者宣導配合
遵循辦理,以利推行,請查照。
說明﹕「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業經本部102年9月11日台財庫字第10203729720 號公告修正,並定自旨揭日期生效(諒達)。
 
正本﹕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副本﹕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菸酒查緝科)
 
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契約所稱商品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
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內容之商品,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商品禮券,不包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電子票證。
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商品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不得提供予未滿十八歲之人。
(六)不得以折扣價格或其他優惠方式發行菸品禮券或以菸品禮券為贈品或獎品。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將履約保證方式內容記載於禮券券面明顯處:
□本商品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
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記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禮券所發行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使用。前開信託
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 出售日) 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 至少一年)。
□本商品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專線電話……;電子信箱……;網址……)。
四、商品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或補發;其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
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五、商品禮券為記名式者,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得申請補發;其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
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六、禮券以磁條卡、晶片卡形式或電子方式發行,致無法或難以完整記載應記載事項者,發行人應另於網站公告,或以其他方式代之,
並使消費者可隨時查詢餘額。
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九、不得記載無實際提供商品者為禮券發行人。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 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300357101號
附件﹕10206保管款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3年2月14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3年2月14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李家森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300321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李家森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家森。
二、身分證字號﹕C1201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5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家森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蘆竹鄉歐楓街69號8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102年7月12日建證字第6373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8 條所定之「評點單價」民國103 年度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0.2 元,惠請張貼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程字第10300386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8條所定之「評點單價」民國103年度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0.2元,惠請張貼公告週知。
依據﹕依據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辦理。
 
縣長 吳志揚 
 
臻萱食品坊( 負責人﹕賴○○) 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300351271號
附件﹕
 
主旨﹕臻萱食品坊( 負責人﹕賴○○) 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10月28日府商登字第1020265417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縣定古蹟「新屋范姜祖堂」左側三橫屋納入古蹟指定範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300364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縣定古蹟「新屋范姜祖堂」左側三橫屋納入古蹟指定範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及「桃園縣103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新屋范姜祖堂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縣新屋鄉中正路110巷9號。
四、古蹟及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桃園縣新屋鄉中正段197地號。
五、指定理由﹕
( 一) 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為范姜家族之發源地,是新屋鄉最具特色之老屋。
( 二) 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 三) 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
( 四) 具其他古蹟價值者﹕左側三橫屋合於古蹟條件,併入原合院,使范姜祖堂更完整,有利於修復再利用。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
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
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便民服務-下載專區-法制處。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大溪簡送德古宅」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300335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溪簡送德古宅」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及「桃園縣102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大溪簡送德古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縣大溪鎮內柵路二段63巷48、50號。
四、古蹟及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桃園縣大溪鎮內柵段埔尾小段61-1地號。
五、指定理由﹕
( 一) 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清末日治時期1890年左右建造傳統民居,具歷史及建築史意義與價值之合院建築,保存狀況佳。
( 二) 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建築作工極精,特別是磚工技巧,紅磚色彩飽滿,為桃園之最; 磚砌法變化多,富藝術價值。
( 三) 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
( 四) 具其他古蹟價值者。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
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便民服務-下載專區-法制處。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受處分人BUI ○○ ( 中文姓名﹕裴○○)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30008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BUI ○○( 中文姓名﹕裴○○)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BUI ○○( 中文姓名﹕裴○○、居留證號﹕BC01287○○○) 於102年12月15日在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巷○號○樓(○○街舞廳內) 
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何欣怡)。
 
局長 黎文明
 
註銷本縣地政士陳秀春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04379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陳秀春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秀春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35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696號
四、事務所名稱﹕合群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83號5樓之5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受處分人TONG ○○ ( 中文姓名﹕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300106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TONG ○○( 中文姓名﹕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1條、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TONG ○○( 中文姓名﹕宋○○、越南籍,居留證號MC00339○○○ ) 於102年11月10日在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巷○號○樓為警查獲
  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境,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旨揭處分書1份,由本局保管,請受處分人至本局
  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何欣怡)。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自103年2月25日至103年12月24日期間,委託威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辦理「103年度Ecolife綠網環境教育推廣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衛字第10309003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自103年2月25日至103年12月24日期間,委託威陞環境有限公司辦理「103年度Ecolife綠網環境科技教育推廣計畫」。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 一)10場次Ecolife綠網部落格環境教育推廣活動; 培訓500(含)位以上Ecolife綠網部落格種子人員。
( 二) 協助辦理「環境整潔度555評比推動專案計畫」。
( 三) 協助辦理Ecolife綠網部落格評比日誌、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教育宣導及其他相關業務。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聯絡人﹕廖千嘉小姐; 電話﹕(03)3386021分機1626。
 
縣長 吳志揚
 
預告修正「本縣腸病毒停課標準」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30013931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本縣腸病毒停課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本縣腸病毒停課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二) 聯絡人﹕陳盈君
(三)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5號
(四) 電話﹕(03)3340935 轉2106
(五) 傳真﹕(03)3387399
(六) 電子郵件﹕tyhying-jyun@tychb.gov.tw
 
縣長 吳志揚
 
本縣腸病毒停課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幼童是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和死亡的高危險群,為降低幼童於幼教保育機構內感染腸病毒風險,桃園縣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第六款於一○○年四月十一日公告本縣腸病毒停課標準,並自公告日起生效。為強化本縣腸病毒防治工作並配合教育部改制托兒所及幼稚園,
爰擬具「本縣腸病毒停課標準」修正草案,以加強防疫措施及維護幼童健康。本修正草案內容說明如下:
一、參照傳染病防治法授權內容之用語進行修正(公告主旨)。
二、刪除「腸病毒流行期於每年四至九月」文字,避免幼教保育機構僅於腸病毒流行季執行停課規範(公告事項第一項)。
三、因教育部將「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配合名稱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
 
本縣腸病毒停課標準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公告 現行公告 說明
主旨:桃園縣腸病毒防疫措施 主旨:本縣腸病毒停課標準 參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授權內容之用語進行修正。
公告事項:一、為避免腸病毒於幼教保育機構內傳播及重症病童之發生,若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幼兒園及課後托育中心機構,於
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七天。
公告事項:一、腸病毒流行期於每年4至9月,為避免腸病毒於幼教保育機構內傳播及重症病童之發生,若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
幼稚園、托兒所及課後托育中心機構,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疹性咽峽炎,或疑似
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七天。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監視資料顯示,臺灣全年皆有腸病毒個案,以四月到九月為主要流行期,然非流行季節仍有腸病毒併發重
症個案發生,為遏止腸病毒感染擴大流行,使停課防疫措施亦適用於非流行期,爰刪除「腸病毒流行期於每年四至九月」文字。
二、依教育部一○一年一月五日臺參字第一○一○○○○一○九C號令,將「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配合修正名稱。
 
其他
2104國際自由車環台賽桃園站
 
2104國際自由車環台賽桃園站
    
  2014年國際自由車環台賽桃園站為全球首創並經認證在機場跑道進行終點衝刺賽的自由車競賽,3月10日由來自全球22支隊伍近200位
菁英選手,歷經全縣9個鄉鎮市、全長160公里的自由車公路賽,最後在大園海軍基地進行衝刺後圓滿結束,並由吳縣長頒獎全球獨一無二
的航空城衝刺王車衣和個人總冠軍等兩個獎項。
  2014年國際自由車環台賽桃園站,從桃園市藝文展演中心出發後,先後繞行桃園、蘆竹、大園、觀音、新屋、中壢、平鎮、楊梅及龍
潭等9個鄉鎮市,最後在海軍桃園基地進行6圈的衝刺賽。雖然當天的氣溫甚低,尤其是終點站的大園海軍基地跑道,因緊鄰海邊,強風加
上低溫,嚴峻考驗著每位參賽的選手,但絲毫未影響他們的高昂鬥志,選手間相互競逐,互有領先,而吳縣長與縣府多個局處首長以及自
行車愛好者,都到終點站的海軍基地跑道為選手們加油打氣。
  吳縣長指出,過去海軍桃園基地為台灣本島距離首都及中國最近的軍事基地,其中以第5 聯隊及黑貓中隊最富盛名,且為美國U-2 偵
察機飛行使用之跑道,完成多項艱鉅任務,並締造諸多輝煌戰績,深具歷史價值。有鑒於此,桃園縣將透過這次賽會向國人宣告,不論未
來桃園航空城計畫如何發展,都將承諾永久保留該基地內全長約3.6公里之主跑道,並規劃成為桃園獨具一格的文化資產,而此承諾也獲得
內政部都委會同意。
 
The Taoyuan Stage of 2014 Tour de Taiwan
  Taoyuan Stage of 2014 Tour de Taiwanwas the first recognizedbicycle race with a finish line on an airplane runway. 
On March 10, approximately two hundred elite athletesand twenty-two teams from all over the world rode across nine cities 
and townshipsin Taoyuan County—a highway bicycle race witha total distance of 160 kilometers.The event perfectly ended at 
Dayuan Naval Base, where cyclists sprinted for victory. Mayor Wu awarded the winner with two unique prizes: the 
AerotropolisSprintLeaderJersey and Personal Grand Championship. 
  Starting at Taoyuan County Performing Arts Center, the Taoyuan Stage of 2014 Tour de Taiwan covered nine areas, including 
Taoyuan, Luchu, Dayuan, Guanyin, Shinwu, Jungli, Pingzhen, Yangmei and Longtan. At the final venue, riders competed with 
one another for six rounds on the runway at Dayuan Naval Base. It was a relativelyfreezingday. The proximity to sea, fiercewind 
and low temperature made the naval base an even more challengingroute.Though faced with daunting difficulties, each and 
every cycliststill competed with high morale. Mr.Wu, the chiefs ofbureaus and offices and cycling fans came to the naval 
baseto root for the athletes. 
  Mayor Wu pointed out that thisnaval base in Taoyuan was the military base closest to Taiwan’s capital and Mainland China. 
It was also the home to tworenownedunits: the Fifth Wing and the Black Cat Squadron. American U-2 surveillance planesused to 
take off fromthe runway, accomplishing numerous tough operations and military exploits. Because the site is of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Taoyuan County wants to send a message to the entire nation: No matter how the construction of Taoyuan Aerotropolis goes, 
the County Government willpreservethe main runway of about 3.6 kilometers. The runwaywould become aunique cultural asset, 
under a plan approved by Urban Planning Commission,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