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第06期

專載
桃園金門兩縣便民服務措施跨域合作記者會 縣長談話
桃園金門兩縣便民服務措施跨域合作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3.02.26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桃園和金門兩地,對台灣而言都是國家的大門,桃園是空運大門,金門則是海運大門。透過桃園和金門跨域合作,未來兩縣民眾將可
就近洽辦包含戶政、地政與稅務等六十項申請業務,不須再兩地來回奔波。
  早在101年時,首先由八德地政事務所與連江縣合作推出「橫越海峽、地政好鄰居」的便民措施,以設立櫃檯跨域代收件的方式,協助
旅桃馬祖鄉親申請土地登記、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等地政服務項目。今年1 月20 日,桃園縣再率先全國開辦「跨縣市行政協助」服務,
方便設籍於金門、連江和澎湖等三縣市旅居桃園的民眾,可就近申辦出生、姓名變更等8項戶政便民服務措施。未來兩縣縣民若有土地或建
物座落於桃園縣或金門縣者,都可直接就近至兩縣市地政事務所辦理收件,再由管轄的地政事務所利用「郵寄到家服務」將相關資料郵寄
申請人。至於民眾經常申辦的稅務案件,只要是設籍於兩縣,也可透過雙方的服務櫃台辦理各項退稅、稅籍更正等48 項業務,節省民眾往
返奔波送件、收證的時間與費用。在大陸工作的桃園鄉親,也可透過小三通就近到金門辦理,不用大老遠飛回台灣。
  桃園縣將於今年底升格,所以桃園縣將會以更高規格與宏觀的視野,來擴大便民服務的效能,積極透過與跨縣市合作的方式,來加強
服務居住在桃園的民眾。
菲律賓前總統羅慕斯及中菲友好訪問團拜會活動 縣長談話
菲律賓前總統羅慕斯及中菲友好訪問團拜會活動
縣長談話 103.03.06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第六屆台菲友誼訪問團暨羅慕斯杯高球賽將於桃園球場舉辦,桃園有台灣最多最漂亮的球場,可以說是高爾夫球的天堂,而台灣高爾
夫球之光曾雅妮即出自桃園龜山,桃園自2011年已連續三年舉辦世界女子高球賽LPGA,頗受好評。
  桃園位處東北亞及東南亞黃金雙航圈中心,地理位置優良,而國家級旗艦計畫航空城,就是位於桃園縣,期盼在桃園升格為直轄市後,
能夠打造桃園成為「台灣門戶、亞洲軸心」。桃園航空城將打造成為一個綠能、智慧、生態及韌性的城市,而航空城內規劃6百公頃的產業
專用區,將作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盼吸引高附加價值產業,如文創、會展、育成中心等產業進駐,歡迎世界各地優良的廠商。
  由菲律賓「旅菲南縣台商會」舉辦的第六屆台灣菲律賓友誼訪問團暨前總統羅慕斯杯高爾夫球賽」於3月5日至9日在新北市及桃園縣
舉辦,菲律賓前總統羅慕斯今天率領台菲友好訪問團蒞臨,盼透過球敘深入地方基層,促進雙方交流互惠。
桃園縣政府第829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29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03月11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中華汽車公司楊梅廠-慶齡大樓6樓階梯教室(楊梅市秀才路618號)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楊梅市政簡介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一)為因應楊梅市未來整體發展需要,改善行政服務機關辦公環境並強化市民服務機能,懇請縣府協助興建楊梅市行政大樓。
(二)考量未來增設楊梅市校前路匝道將衝擊楊梅市區相關道路服務水準,懇請縣府協助辦理校前路拓寬工程都市計畫變更案。
主席:
所提需縣府協助事項於會後研究。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政府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消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另本案施行後,民眾申請之受理機關不一定為消防分隊,故為符合民眾習慣及便利性,後續消防局於訂定具體的實施細節時,應請
明確規範,並於訂定後向民眾廣為宣導。
 
伍、臨時動議
新屋鄉徐鄉長同治:
本鄉正在興建之幼兒園暨活動中心第4期工程,涉及教育局與社會局業務範疇,請縣府協助釐清。
主席裁示:
本案請黃副縣長協調。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大溪鎮文化資產發展」案:持續列管。
(二)「龍潭三坑村大漢溪舊河道劃出河川區域」案:持續列管。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捌、散會(上午10時06分)
桃園縣政府第687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87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3月17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獻)獎
一、頒發本府「102年度自行研究報告」前10名。
(一)第一名:消防局
(二)第二名:地政局
(三)第三名:工務局
(四)第四名:農業發展局
(五)第五名: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六)佳作:工商發展局
(七)佳作:工務局
(八)佳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九)佳作:環境保護局
(十)佳作:衛生局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呈獻內政部「102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殯葬管理業務績效評量」業務全國乙組優等。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三、呈獻交通部觀光局「101年度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考核」獎座2座:
(一)旅館業管理輔導績效考核優等
(二)民宿管理輔導績效考核優等
-主辦機關:觀光旅遊局
四、呈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第2名獎盃1座及獎金支票1紙。
-主辦機關:水務局
五、呈獻2014苗栗盃全國桌球錦標賽2項獎座:
(一)公務團體組冠軍(地政局獻獎)
(二)公務團體組亞軍(環保局獻獎)
-主辦機關:人事處
主席致詞:
本府102年度自行研究報告均為實用、具體案例,各機關及研考會可參考其研究成果,以增進本府施政效能並作為施政參考。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桃園木藝博物館區規劃
葉副縣長世文:
(一)木工生態博物館設施若需修復,因事涉專業,切勿依最低標辦理,且應修舊如舊。
(二)本案博物館除收集、典藏、研究功能外,亦具備重要之環境教育功能,期許其能規劃成為全桃園縣,甚至全國木料、木構環境教育之重要場所。
(三)古蹟建築修復老匠師日漸凋零,建議未來規劃開辦傳承訓練班(木構造傳統工法),經訓練、考試後,由縣府發給證照,以提供對木構造古蹟修復之貢獻。
(四)建議開辦社會人士之簡單木作訓練課程,提供社會教育之功能。
黃副縣長宏斌:
(一)大學法中有專業教師之規定,如在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專長者,亦可授證教學,建議古蹟建築修復證照可比照辦理。
(二)請文化局再思考規劃本案財務活化計畫,以自給自足為目的。
(三)武德殿後方懸崖宿舍風景極佳,相關辦理進度請再說明。
主席裁示:
(一)葉副縣長所提修復訓練證照可再規劃研議。 
(二)本案為全台第一座「生態博物館」,文化局應列為宣傳重點。
(三)大溪尚有豐富資源可供呈現,如大溪豆干,為本縣全國知名名產,其文化如何傳承?產業何去何從?豆干產業專區是否須設置?進度如何?
請工商發展局進行輔導,亦請農業發展局曾局長榮鑑協助,本案不宜延遲,請蔡副秘書長宗烈督導。
(四)請規劃於景點街道行駛早期台車(輕便車),作為本區另一特色。
(五)請文化局研議設一窗口,整合分散各鄉鎮市博物館資訊。
(六)基國派教堂請文化局積極取得並保存管理。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三座國民運動中心規劃介紹及進度
葉副縣長世文:
各機關未來若須建置類此等級建築,例如教育局如再規劃興建運動中心等,應尋求優良建築師,採邀標方式辦理,以創造本縣指標性建物。
主席裁示:
(一)重要且須注重外觀美感、設計性之建築(包含橋梁等),相關主辦機關應考量採用葉副縣長建議之方式辦理。
(二)請考量規劃配合現行都會生活型態使用之土地使用分區用地。
(三)本案請儘速辦理,日後若須設置運動園區時,其位置分布與設施及規劃設計等均應合理。
(四)關於蘆竹運動中心辦理過程中,老房子及老樹保留議題,其保留以不妨礙原有目的為原則;老房子可思考保留牆面,老樹則可考量以移植方式辦理。
三、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防災公園介紹與103年度防災演練準備報告
李顧問維峰:
地震發生時地下管線易受損,日本防災公園設計概念即設置獨立之化糞池、地下水庫等;另目前日本業已研究管線應有中繼站,若一截破損,
可立即切斷並引至他處處理。
葉副縣長世文:
復興鄉及平地地區產生災害類型不同,其防災實務亦不同。復興鄉若遇持續性大雨,易發生土石流,故就近安置、避難為首要之務,換言之,
應以學校、教堂為避難設施;至平地地區易生災害則是地震、水災等,故防災實務應集中在學校、廟宇、教堂及大型運動中心等建築,尤其
學校實為避難重要設施。
主席裁示:
消防局防災規劃應可更細緻,以最簡單明瞭方式,讓民眾清楚如何避難與其避難動線及場所等。
 
伍、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專案計畫若調整期程,應於簽准後送研考會更新列管。
(二)請水務局及工務局安排南崁溪及中路、經國專案之視察行程。
(三)埔頂及中壢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請儘速辦理。
 
陸、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一、蔡副秘書長宗烈:
公共安全聯合稽查若僅稽查大樓之單獨場所,其效果不彰,因防火通道應整棟大樓通行無阻才合乎規定,故全棟大樓自屋頂至地下室各樓層均須稽查。
二、葉副縣長世文: 
(一)本次公共安全聯合稽查係針對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3組,亦即住宅區內KTV、歌唱場所、飲酒店等,其稽查重點為室內裝潢是否具執照、
其使用建材是否符合防火規定、進出通道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樓梯間及人員進出通道是否符合規定等;又因上開稽查關係民眾生命安全,
請消防局、工務局建管科協助;另稽查後不符規定者,將於門口張貼黃單,並予業者一定時間改善,屆時如仍不符規定,將依法令辦理;
本案期許於今年上半年前完成。
(二)針對家樂福土地分區使用合法化問題,請城鄉局函知;後續其餘相關事項,再行協調。
(三)近來1999專線一再接獲特定人士檢舉,請研考會依檢舉信箱所須處理文件、回答方式、電話聯絡等細節,會同政風處、法制處詳加檢討;
另整體配套措施尚未完成前,罰單宜先行暫緩。
(四)各機關裁罰時應予民眾主動檢討機會,亦即開罰時應以正式公函告知,並予民眾一定期間自行恢復原狀,如未達成,屆時再予開罰。
(五)請研考會檢討,凡接獲1999專線檢舉案件,如水務局、工務局、環保局等,不應於接獲檢舉就採聯合稽查,應先自行前往,再以會辦
方式辦理,以免驚擾民眾。
主席裁示:
1999專線及縣政信箱為本府獲知民眾訊息之管道,惟各機關接獲案件後,仍須依各機關之處理原則依序辦理。
三、黃副縣長宏斌: 
針對各鄉鎮市工程補助款,凡是金額較大或縣府補助金額超過一半者,建議先行辦理現場會勘後再決定,且會勘應由本府主導。
主席裁示:
關於各鄉鎮市工程補助款案件,請相關機關務必仔細審查,且須掌握一定主導權,尤其是補助金額超過半數者。
 
柒、臨時動議
一、主計處陳處長慧娟: 
(一)103年度總預算案之籌編,經本府長官及相關機關參與審查後,已順利編製完成,本處將依規定提報敘獎。
(二)102年本縣淨移入人口高居全國之冠,此項數據謹提供各機關參考。
 
捌、主席政策指示
一、本府大樓員工中午出勤刷卡規定取消,惟中午休息時間仍維持12時至13時;又該時段之出缺勤,請各機關本於權責落實管理。
二、有關青年創業論壇中與會青年對本府所提之建議,請各相關機關於收到本府整理結果後,迅速回應,俾讓青年受益。
 
玖、散會(下午3時40分)
 
政令
修正「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30044798 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府社兒字第1020055662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府社兒字第1030044798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衛生福利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
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目的:為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接受療育服務之障礙,並減輕家庭負擔,維持家庭功能。
三、預期效益:透過補助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受到適當的療育服務,達到開發潛能的效果,並且能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四、實施期間:自該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對象:
本補助對象為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並接受本縣通報轉介中心服務,且未領取本縣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早期療育
相關費用,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持有衛生福利部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本縣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壢新醫院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其他縣巿則依衛生福利部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敏盛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及其他縣市政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所開立之綜合評估報告書或(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
(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之兒童。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學齡前兒童。 
(三)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本府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已達就學年齡但未持有緩讀證明者,可申請至入學當年之八月份)。 
六、補助項目與費用: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其他經本
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交通及療育訓練費之補助:
(一)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
1、交通補助費:
(1)於醫療單位接受健保給付之治療或早療訓練者,每次補助新臺幣二百元(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計)。
(2)於本府衛生局設立之兒童發展復健站(定點服務站)接受療育者,每次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2、療育訓練費:
(1)至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療機構或醫療單位接受無健保給付部分(全額自費)之治療或早療訓練者,依收據實支實付。
(2)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接受到宅服務或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可進行外展療育服務之定點服務者,
可申請療育訓練費,到定點進行療育之醫療院所或社福機構(含身障機構、早療機構等),應向所屬主管機關衛生局或社會局核備。
3、各次課程交通補助費及療育訓練費應擇一申請,每人每月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 低收入戶:補助對象如為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其補助項目及費用同前款規定。但每人每月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寄養家庭家長、安置教養等相關機構或其他依兒童最佳利益考量,經本府認可之主要照顧者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正本(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交通補助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通補助費療育紀錄單(格式如附件二)」,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1)需詳實填寫,若經查證有偽造之情形時,本府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塗改人之職章,則視為無效次數。
(3)同一月份不論治療醫院或治療項目,應寫在同張紀錄單,治療人員欄位應蓋職章,若未核章則視為無效次數,不予補助。
3.申請療育訓練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格式如附件三)」,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1)需黏貼療育收據正本,影本不予受理。
(2)收據上需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療育金額並核章。
(3)收據若為開立家長姓名、實際為兒童接受療育之自費療育收據, 收據上除註明上述內容,應另載明兒童姓名,未依規定註記不予補助。
(4)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
八、 該年度第一次提出申請者另需檢附:
(一)兒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戶籍異動時亦須檢附)。
(二)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無則免附)。
(三)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一年內開立之(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有效期間內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
(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格式如附件四),無則不予受理)上述證明如於第二至四季申請時,
超過有效期間須重新檢附。
(四)接受早期療育之發展遲緩兒童之郵局存摺影本(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格式如附件四),無則不予受理)。
(五)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申請時間:
以月為單位,應於申請時間內(遇假日順延至下個工作天),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寄達(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逾期不予受理,另本補助
應於各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得追溯。(文件一經受理,概不退還,已申請過之月份,均不再接受第二次申請)。申請時間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五月十五日。
(二)四月至六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八月十五日。
(三)七月至九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十一月十五日。
(四)十月至十一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次年一月十五日。
(五)十二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併於次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送件,撥款日期為次年五月十五日。 
十、受理單位:檢附相關文件於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桃園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
十一、補助方式:經審核無誤後,款項將匯入該兒童之郵局帳戶中;款項核撥後若金額有誤,應於下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查證,若未於下
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則日後將不予補發。
十二、兒童因故申請原因消失時,申請人或服務機構應通知本府停止補助,若未通報者,一經查證屬實,本府得以書面命義務人於一定期
間內返還溢領之補助費,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十三、問題諮詢及申訴單位:本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修正「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30053296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修正第三點、第五點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其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有關下列各目內容,應占課程時數或活動比重二分之一以上者,始核予補助:
1、提升婦女權益方案:以促進性別平權、婦女保護、人身安全(含性騷擾防治)、提倡家務分工、婦女照顧者經驗分享、促進婦女參與
社會公共事務、婦女社團組織能力培訓等為主之相關服務方案,含訓練、講座課程、座談研討會議及相關服務活動等,並得包括CEDAW宣導短片及講座。
2、提供婦女支持性及成長性服務:婦女生活資訊教育訓練、促進一般婦女學習成長之講座、支持團體、研習及相關服務活動。 
3、宣導多元家庭價值、促進家庭關係、親職教育、親子讀書會及促進多元文化適應(融合)等課程或方案等新住民相關服務活動。
4、辦理單親弱勢家庭服務活動:單親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相關服務活動。
5、婦女福利工作人員專業訓練:相關法規與專業知識之研習、增進工作人員性別敏感度與性別平權意識之培訓等,需開放本縣婦女團體參加,
如以講課形式參與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團體形式參與人數達十二人以上。
6、辦理婦女節相關服務活動。
(二)政策性補助:
1、社區成長教育學苑:本府另委託辦理女力成長學苑課程,為避免資源重複,以非都會鄉(鎮、市)開辦社區學苑優先申請補助。課程內容
及班別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八小時課程安排以性別主流化(以影視賞析或讀書會討論方式進行共計四小時)、社會福利與照顧、婦女權益、CEDAW宣導短片及其講座
課程規劃、婦女議題探討之女性影展或影片、志願服務參與、婦女人身安全、婦女就業與經濟為原則。
(2)四小時課程安排以因地制宜並符合各地區婦女之興趣、特性及需求為原則,包括身心健康類、家庭生活類、社會生活及法律常識類、自我發展類等。
(3)設班人數:每班人數需達三十人,女性應占三分之一比例。
(4)上課時間:原則上每週一次,每次至少三小時,共計十二小時。
2、社區關懷婦女志工外展服務:培育特殊境遇婦女、單親、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中高齡、新住民或原住民等婦女擔任課輔員、關懷訪
視員或其他社區服務工作(前開弱勢婦女參加人數應占半數以上),辦理教育訓練至少四次(含)以上,每次三小時,並於訓練後實際從事
社區關懷弱勢服務(開辦弱勢家庭課後照顧或新住民家庭外展訪視)之相關活動,持續至少三個月,且每人每月至少提供十案(次)社區關懷
弱勢服務;課後照顧每週至少三次,每次二小時。
3、其他婦女福利具創新性計畫。
(三)其他經縣長核定應辦之婦女相關福利服務活動。
五、本要點各類別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般性補助
1、講師鐘點費:外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及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全日課程最高以六小時計。講師對象如有以下
情形者,依以下規定支給:
(1)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邀授課人員以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為補助上限。
(2)承辦單位理事長、理監事或總幹事等會內人員,擔任授課講師之授課鐘點費,不列入本府補助範圍。
(3)連續三個月課程: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內聘折半支給。
2、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3、印刷、教材及材料
費(實報實銷): 
(1)印刷費:檢附樣張及依本府規定註明「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印製」字樣,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不含購買書籍)。
自備影印設備,可報支碳粉匣,惟不含設備維修費。
(2)教材費:每人每份以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
(3)材料費:視活動性質,每人每份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上限。
4、撰稿費(每千字新臺幣六百三十元,需附稿件)。
5、講師交通費:憑單據,實報實銷,以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為主。
6、場地佈置費及器材租金費(實報實銷): 紅布條、花藝設計、主題背景設計、搭建帳棚、桌椅等,最高上限新臺幣二萬元。
7、膳費:早餐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四十元,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八十元(不含茶水點心等)。
8、場地費(實報實銷):以對外租借之場地為對象,依場地費百分之五十核給,最高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9、臨時酬勞費:限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時托兒服務,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每班未滿五名兒童者,補助一名臨時
托育人員酬勞,超過五名未滿十名者,增加補助一名臨時托育人員酬勞,以此類推。
10、門票(實報實銷):每人最高新臺幣二百元。
11、租車費(實報實銷):租車補助每日每輛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不含小費、過路費及停車費等)。
12、影片公播費:最高每片上限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13、雜支:每案最高新臺幣六千元,含茶水、攝錄影、文具紙張、保險及郵資等。
14、專案計畫管理費:含水電費、電話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等,或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覈實計列,最高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二)政策性補助: 
1、社區成長教育學苑
 (1)講師授課鐘點費:
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內聘折半支給。
  (2)課程輔導或助教
人員:每項課程上課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安排助教人員一名協助教學,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整。
  (3)其餘比照一般性補助款規定辦理。
2、社區關懷婦女志工外展服務
(1)講師鐘點費:外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及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
(2)新住民家庭訪視通譯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經本府認定需通譯服務且檢附關懷訪視紀錄表(附件十四)。關懷以一個家庭
(含家長及子女)視同一案,每月至少服務十個個案,最多二十個個案。(訪視通譯人員需接受十二小時以上訪視技巧訓練,核銷時需檢附
上課時數證明等相關資料)。
(3)志工交通費、膳費及保險費: 比照「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辦理。
(4)外聘督導費:補助外聘督導出席費每次新臺幣二千元。最多每月補助一次。
(5)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費:每班至少服務十人以上,並應檢附服務個案出席紀錄表(附件十五)。每班安排一名服務人員,每人每小時新
臺幣一百六十元。倘參加人數超過十名未滿二十名者,增加補助一名服務人員,以此類推。(課輔員需參加本府開設之訓練課程並領有證書者方能服務)
(6)其餘比照一般性補助款規定辦理。
(三)其他經縣長核定應辦之婦女相關福利服務活動:依一般性補助規定辦理。
 
修正「桃園縣政府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3005591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風景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告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許曉芳小姐開業證書註銷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0525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許曉芳小姐開業證書註銷。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力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許曉芳。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縣估字第000039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大溪鎮福安里31鄰112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2條規定申請開業證書註銷。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103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321301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3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本縣103年各類型機動車輛全期使用牌照稅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期間自103年4月1日起至103年4月30日止。
二、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ATM、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
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持行車執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暨所屬3分局或交通部公路總局
所屬各區監理所站補單繳納。亦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縣轄區繳款書。
四、103年度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桃園縣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二)適用對象:
1、營利事業:申請日前半年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2、個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於申請日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社會救助法認定之低收入戶。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或領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災金。
(3)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ㄧ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3、其他因人力所不能抗拒原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本府地方稅務局查明屬實者。
(三)申請方式: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
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營利事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2、個人: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薪假證明或相關機關核發失業給付、補助金、救助金等相關文件。
(四)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稅款未達新台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稅款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4個月或分2至4期繳納。
3、稅款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五)逾期繳納作業: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
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六)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五、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
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
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六、服務電話: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4至2463、桃園監理站3664222分機107及108、中壢監理站4253990分機107及108或
免費電話:0800-316969洽詢。
七、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下:(請參考原書顯示)
(一)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二)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三)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縣長 吳志揚
福尚神果社(負責人﹕彭00) 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300559841號
附件﹕
 
主旨﹕福尚神果社(負責人﹕彭00) 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3年02月11日府商登字第1030028946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金玉山企業社(負責人﹕洪00) 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300560181號
附件﹕
 
主旨﹕金玉山企業社(負責人﹕洪00) 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3年02月11日府商登字第1030028946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鄒明曉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05705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鄒明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鄒明曉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44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37號
四、事務所名稱﹕鄒明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泰山街7號14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3年度桃園縣大溪鎮缺子段缺子小段非法棄置廢棄物場址水質監測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300575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3年度桃園縣大溪鎮缺子段缺子小段非法棄置廢棄物場址水質監測計畫」。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 一) 桃園縣大溪鎮缺子段缺子小段非法棄置廢棄物場址地下水及地表水採樣檢驗分析。
( 二) 監控桃園縣大溪鎮缺子段缺子小段非法棄置廢棄物場址水質變化。
( 三) 配合監控作業需求辦理簡易監測井設置作業。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通告。
三、委託期間自103年2月11日至104年2月10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官荻偉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511。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蔡明杰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06245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蔡明杰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明杰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48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40號
四、事務所名稱﹕名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二段270-1號3樓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葉斯爕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060888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葉斯爕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葉斯爕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43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39號
四、事務所名稱﹕葉斯爕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豐路49巷18弄21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中壢市龍平里、龍安里、中堅里、自立里、興仁里、過嶺里等(755戶) 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4月2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039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中壢市龍平里、龍安里、中堅里、自立里、興仁里、過嶺里等(755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4月2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103年3月11日桃中戶字第103000244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中壢市龍平里、龍安里、中堅里、自立里、興仁里、過嶺里等(755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4月2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公告本縣大園鄉「五權村、沙崙村、圳頭村、內海村」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4月2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041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五權村、沙崙村、圳頭村、內海村」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4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103年3月12日桃大戶字第103000109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園鄉「五權村、沙崙村、圳頭村、內海村」小地名地區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4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公告本縣大園鄉「內海村3鄰、5鄰;新海村9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4月2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047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內海村3鄰、5鄰;溪海村9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4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103年3月21日桃大戶字第103000124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園鄉「內海村3鄰、5鄰;溪海村9鄰」小地名地區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4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其他
觀音鄉小麥種植收成情形視察活動
觀音鄉小麥種植收成情形視察活動
 
  為活化農地,縣府農業局在觀音鄉等地區輔導農民試種小麥,現已結穗進入收割期,縣長吳志揚於24日前往觀音鄉視察小麥種植收成
情形,並與農友會談,了解農友試種小麥遭遇的問題。
  桃園縣政府農業局為因應休耕政策的改變,增加農戶收益,以及調節春季插秧時節的用水需求,與行政院農委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合
作,在新屋鄉、觀音鄉及平鎮市等農地約40公頃推廣小麥試種,由於小麥屬高經濟作物,且不噴灑農藥。吳縣長表示,在休耕農地上試種
小麥,不僅可以讓休耕農地活化,而且不必除草、噴灑農藥,值得推廣種植。
  農民表示,儘管小麥每公斤可賣30元,屬高經濟價值作物,惟因契作廠商的要求,不得噴灑農藥,導致辛辛苦若種植結穗的麥穗,若
受到「鳥害、水害和蟲害」等三害影響收成,再加上必須用水稻收割方式來收割,費用相當高,吳縣長也當場承諾將指示農業局研商補助
事宜。
  至於農友擔憂未來會有假契作契約出現,造成農友詐領小麥契作獎勵金問題,吳縣長則表示,依照目前休耕政策相關規定,小麥種植
存活率需達既訂標準,才能領取獎勵金,且小麥已有契作收購廠商,凡經農糧署勘查符合活化農地計畫農民,每期可核發契作補貼每公頃
4萬5千元;為此,他特別籲請農友與農委會農糧署推薦的契作廠商簽約,以免發生爭議。
 
Observation of Harvest of Wheat in Guanyin Township
  In a bid to revitalize farmlands, Bureau of Agricultur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assisted farmers in planting wheat 
on a trial basis in Guanyin and other areas. By now, the plants has already tasseled and entered the harvest phase. To 
understand the problems that wheat farmers might encounter, Mayor Wu, Chih-yang visited Guanyin Township, not only observing 
how the wheat grew, but also discussing the issue with farmers.
  To adapt to the fallowing policy changes, increase farmer profits and adjust the need of water during spring seedling 
period, Bureau of Agricultur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collaborated with Taoyuan District Agricultural Research and 
Extension Station,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promoting the forty-hectare wheat trial cultivation on farmlands 
in Xinwu Township, Guanyin Township as well as Pingzhen City. Wheat was chosen for this plan because it was a high-value cash crop. 
The use of pesticide wasforbidden in the trial. Mayor Wu noted that the trial cultivation of fallowing farms can revitalize farms 
without weeding. Thereby, wheat was a plant worthy of cultivation.
  According to farmers, wheat could be sold at the price of thirty to forty NT dollars per kilogram. Although wheat belonged 
to high-value cash crops, insecticide was not allowed because the contractual business requested so. As a result, the plentiful 
harvest was undermined by the three-fold problems: birds, water and bugs. Moreover, the wheat had to be harvested in the way 
that rice was harvested, which could be quite costly. Mr.Wu promised on the scene that he would ask Bureau of Agriculture to 
formulate subsidies.
  Some farmers feared that fraud contracts might be used to deprive farmers of their wheat contract farming reward. Mr. Wu 
indicated that the fallowing policy regulates that plant survival rate of wheat should reach certain thresholds to obtain 
such a reward. In addition, the wheat would be purchased by the contractual business. Famers wh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revitalized farmland plan approved by Agriculture and Food Agency would receive forty-five thousand NT dollars per hectare. 
For this reason, the mayor accentuated that farmers should sign contracts with the contractual business recommended by 
Council of Agriculture, so as to a prevent dispu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