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第09期

專載
五一勞動節模範勞工禮讚活動 縣長談話
五一勞動節模範勞工禮讚活動
縣長談話 103.04.25
 
敬愛的勞工朋友們、現場的貴賓,大家好
  適逢一年一度「五一勞動節」的到來,為表彰本縣勞工對國家經濟建設的貢獻,縣府特別舉辦「五一勞動節模範勞工表揚禮讚」活動。
本次活動共表揚345位模範勞工代表,在此也向本縣百萬勞工表達最高的敬意。
  桃園縣將升格為直轄市,志揚將以「擘劃桃園新未來、建設庶民新天堂」持續推動縣政工作,透過具體措施維護勞工朋友們的權益。
包括協助桃園青年安薪就業,藉由就業獎勵措施,促進青年穩定就業並獲致較合理薪資,改善企業人力招募之困境。積極促進職場安全,
增進勞工福祉,每年挹注勞工權益基金3千萬元。協助勞工因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積欠資遣費、退休金等,需訴訟者
提供裁判費、律師費、生活補助金等補助,並對遭逢職業災害陷於緊急危難的勞工朋友適時給予慰助及關懷。
  目前縣府更積極推動包含「桃園航空城、捷運都市、改制直轄市、水域整治、觀光都市、體育大縣及優質農業」等7大施政主軸,將由
桃園啟動,帶領台灣走向國際,桃園航空城是台灣最大規模的建設,將創造26萬個工作機會。未來捷運系統,也將提升桃園縣交通優勢,
連結周遭各大都市,使桃園縣持續向工商大縣永續發展的歷程邁進。
103年龍舟點睛暨祈福下水儀式 縣長談話
103年龍舟點睛暨祈福下水儀式
縣長談話 103.04.29
 
各位貴賓、同學們,大家好
  客庄12大節慶-桐舟共渡歸鄉文化季系列活動即將於5月份陸續展開,其中今天舉行第一項活動「龍舟點睛暨祈福下水儀式」,並依習俗
為準備下水的龍舟進行點睛儀式,經過關聖帝君等眾神明的保祐,讓龍舟競賽順利成功,同時也讓桃園鄉親風調雨順,國泰民安。
  龍潭端午龍舟競賽是極具特色的傳統節慶活動,今年適逢100周年,可說是深具悠久歷史的文化活動,也是文化薪傳的延續。今年龍舟
競賽,除了往年的4艘龍舟外,今年又新增了6艘,共有10艘龍潭參與競賽,也象徵著十全十美的意義,希望藉此發揮客家人思鄉、念情和
團結的精神,並吸引更多想了解客家文化、認識龍潭傳統活動的民眾來龍潭旅遊,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活絡地方經濟。
  今年的桐舟共渡歸鄉文化季系列活動,將於5月31日至6月2日在龍潭觀光大池進行。除規劃龍舟競賽賽程外,還有水上高樁獅王爭霸賽
暨客家獅國水上浮台邀請賽、客家商品暨農特產品展售會、端午HAKKA音樂會、美食攤位、創意客家劇等等,今年更結合水舞表演的花火秀,
以及2014桃園燈會主燈財神爺展演。希望民眾踴躍參與。
桃園縣政府第690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90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4月22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 獻) 獎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頒發桃園縣政府102年度機關檔案管理初評評獎成績前三名:
(一)第一名:觀音鄉戶政事務所
(二)第二名:蘆竹地政事務所
(三)第三名: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綠線捷運出入口和通風口配置原則及車站聯開作法
民政局邱局長德順補充報告:
建議於規劃捷運時,即可於站體結構預留出入口設計,如藝文園區站;另捷運出入口可考量設置於市中心附近街廓,並設計2個以上出入口,
除解決市中心土地不易取得之問題外,亦可促進鄰近街道繁榮。
李顧問維峰:
民眾反對捷運聯開原因不外乎居住情感、期待更優渥條件,以及不了解聯開好處等,建議持續溝通,並研議調整及變通方案。
葉副縣長世文:
(一)如欲以增加容積率方式解決反對土地聯開問題,因增加容積率前提應為增加公眾利益,故請以此角度提出說明。
(二)都市發展容積總量無法無限制增加,本縣因屬發展中都市,故容積總量尚有空間。
黃副縣長宏斌:
關於捷運出入口為何須使用私有土地,或通風口為何不可設置於安全島等民眾疑慮問題,交通局應再作清楚解釋,並多與民眾溝通,以求
圓融解決,但亦請預為準備替代方案。
主席裁示:
本案請交通局依下列方向辦理:
(一)捷運出入口設置可如邱局長建議,若民眾反對,改為設置於旁邊街廓,並考量設計多個不同方向出入口,亦可藉此讓街廓獲得生機,請再研議規劃。
(二)出入口設置位置之規劃,為何須使用私有地,以及聯開後民眾可獲得之利益等均應作合理且清楚之說明,並請與民眾充分溝通;唯民眾
若無意願,則應尊重其意願,切勿勉強。
(三)請訂定捷運周邊建築物,如醫院、百貨公司、學校、棒球場等,要求聯通至捷運之相關規定。
(四)即使面對之問題複雜難解,亦請排除萬難,切勿延期。
二、報告機關:農業發展局
報告案由:藻礁保育與漁民權益維護
黃副縣長宏斌:
(一)現正根據中央核定計畫,擬定工作項目及分工,俟擬妥並經專家學者會議研討後,奉縣長核定後公布。
(二)本案保育範園將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其開放重點為:核心區,禁止任何人任意進入,違者將裁處5至15萬元;緩衝區,
將由主管機關訂定開放時間、人數及範圍;永續利用區,則不限一般遊客進入,但限制包括游泳、浮潛及以器具捕撈等行為。
主席裁示:
(一)關於媒體報導指稱本府僅年編30萬元保護藻礁,為不實資訊,請農業局將本府用於保育藻礁總經費顯著呈現,以免民眾誤解。
(二)關於藻礁保育範圍三區具備之法律效果,應製作清楚說帖。
(三)本案請與地方人士( 含保育團體) 多討論溝通,如認養等;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應可規劃結合當地人士,作深度、生態導覽,成為優質觀光景點。
(四)本案今年未編列相關預算,請依規定由預備金動支經費辦理,以積極維護藻礁保育。
三、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八德合宜住宅評選結果報告暨本縣整體合宜住宅政策
李顧問維峰:
建議本案議約應請法律顧問協助,另後續施工時亦請由專業履約管理單位協助。
葉副縣長世文:
(一)本案10%出租率應予提高,請城鄉發展局再研議;另八德合宜住宅之平均房價所得比不僅遠低於台北市,甚且低於全世界最優質之房價
所得比,且視野頗佳,實為非常實惠之住宅,此為縣長照顧中低收入民眾,以及讓縣民共享開發建設的成果。
(二)請地政局、工務局、城鄉發展局注意,本案樣品屋可留下供未來A10先建後遷之參考,以示本府照顧民眾之決心,亦對航空城推動具正面意義。
(三)後續施工管理,請工務局考量委託PCM(專業營建管理) 協助。
主席裁示:
關於委託PCM及都市設計審議方面尤須注意時效;另合宜住宅之興建目的為以合宜價格提供優質住宅,故請注意維持品質。
 
伍、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無)
 
陸、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提案機關:水務局
案由:為本局102 年度重大工程進度檢討改善報告,報請 公鑒。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在此肯定水務局之任勞任怨及誠實面對問題自我檢討,以下建議提供水務局及各機關日後辦理工程之參考:
1.於管線協調花費過多時間,且事先估計太過樂觀,建議可透過管線協調會報及道安會報等平台早作協調。
2.對於與沿線廠商溝通預估亦過於樂觀,管線遷移實非廠商責任又須負擔額外費用,故廠商不願配合為情理之中,建議日後對類似情況應先調查清楚。
3.建議日後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取得時,應將各持分人一次找齊,全部一次價購;否則,以另尋出入口或以工程技術解決等替代方案辦理。
(二)東門溪專案依進度最晚將於8 月前全部完成,可基本解決桃園後站( 包括龜山工業區)、八德等地淹水問題;此外,就長期而言,
若鐵路高架化瓶頸打通後,再配合上游滯洪池留設,上述地區水患應可一勞永逸解決。
李顧問維峰:
建議應對設計廠商嚴格要求,廠商對於施工管線及套圖等均應調查正確且負完全責任,以免於施工時遭遇問題,以致延誤期程增加後續費用支出。
黃副縣長宏斌:
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未來將針對設計、規劃階段查核,以避免規格不符、圖說缺漏等情事產生,以致後續無從查核,驗收困難。
主席裁示:
(一)工程於設計規劃階段即應特別重視,以免後續衍生工期延宕之爭議。
(二)本府近年來辦理多項水利建設及改善工程,以解決多年來之水患問題,在此除對水務局同仁之辛勞表示肯定外,亦對蔡副秘書長宗烈
及林茂山、李憲明參事及陳增祥、楊鐘時參議之協助表達感謝。
 
柒、臨時動議
衛生局劉局長宜廉:
關於103年本縣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推動相關報告資料,請各機關參考並配合辦理;另若各機關仍有參與「第六屆台灣健康城市暨高齡友善城市獎項評選」
之投稿主題,請於5月30日前繳送稿件。
主席裁示:
參加本項評選,為檢視本府施政作為之機會,亦是向全世界展現本縣於達到健康城市之施政重點及努力,請各機關踴躍參與。
 
捌、主席政策指示( 無)
 
玖、散會(下午3時35分)
 
政令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30083741號
附件﹕修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建築管理科: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及拆除執照核發、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查核與施工勘驗及管理、建築師管理與懲戒業務、山坡地開發
雜照審查、使用執照核發與竣工勘驗、營造業登記管理、建築爭議事件評審與損鄰申復處理、土資場之營運管理督導及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方流向管制與管理等事項。
二、使用管理科: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與管理、統籌使用執照用途變更、室內裝修許可、分(併)戶申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妨礙風化場所列管、昇降設備管理、機械遊樂設施管理、防救災業務及無障礙等事項。
三、工程科:各項公有建築、道路橋梁之新闢及拓寬、道路工程建設配合業務、重大工程建設地上物查估配合業務及代辦土地重劃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四、航空城建設科: 辦理桃園航空城計畫內各項公有建築、道路、橋梁新闢拓寬、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地上物查估配合業務等事項。
五、拆除科:違建(違規招牌廣告)之查報與認定及拆除、違建法規修訂、國家賠償、訴願(訟)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六、土木科:土木行政、道路管理、縣鄉道之機動養護及橋樑維護管理、路平專案、天然災害搶修及復舊、寬頻及共同管道管理、地方建設補助等事項。
七、採購科:採購法令諮詢與輔導及教育訓練、上級機關監辦與核准與備查及代辦本府各機關暨所屬機關學校招標案件與代辦案件之異議(申訴)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
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發布「桃園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看護費用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30087050號
附件﹕
 
發布「桃園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看護費用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縣長 吳 志 揚
 
桃園縣政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者自行負擔之看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照顧,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看護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 桃園縣( 以下簡稱本縣) 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於住院治療期間經醫院醫師診斷證明須僱用專人看護,且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
(二) 本縣列冊中低收入戶之傷、病患,於住院治療期間經醫院醫師診斷證明須僱用專人看護,且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單月自行負擔看護
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補助標準:
(一) 符合前點第一款資格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未達一千五百元按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以十五萬元為限。
(二) 符合前點第二款資格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每人每年以六萬元為限。
四、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於醫療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桃園縣政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看護費用補助申請書。
2.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載明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有聘僱專人看護之必要及載明入出院日期)。
3.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4.看護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看護者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技術士證書影本。
6.申請人領款收據。
7.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委任他人申請者,應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二)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表件予以初核,查明是否符合申請規定及已領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並送本府複核。
經審定符合本補助者,本府應函復申請人及核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三) 本補助以第二點所定補助對象申請為原則;補助對象因故不能具領,應以委任書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
無家屬者或因故無法申請時,由本府社會局依職權指定或得由村( 里) 幹事、社工人員、醫療院所或安置機構代為申請,並具領補助。
(四) 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另定之。
五、本要點之傷病住院醫院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六、本補助於同一住院期間補助以一次為限,且不與低收入老人公費安置、身心障礙者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低收入戶院民重病住院
看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等照顧服務補助重複補助。
七、看護者應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且非為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但在機構收容,由收容機構看護員或服務人員看護者,則不予補助。
八、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等相關具有加護病房性質者,與呼吸照顧(護)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及相關具
重大傳染力經醫師評估須入住隔離病房者(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等),均不予補助。但經醫師評估需特別聘請看護者( 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不在此限。
九、申請人如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敘明已獲得本補助。如有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或提供不實資料致溢領補助或重複補助者,
本府得停止費用補助,並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法辦。
申請人如因醫院醫師於辦理第二點評估提供不實資料而獲得本補助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091974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附「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縣長 吳 志 揚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方案,指身心障礙教育方案及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第四條 學校得就未安置於特殊教育班就讀之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本府申請核准後,據以實施。但學生之
父母或監護人放棄安置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學校應調查校內有特殊教育及專業服務需求之學生,依據學生之能力及需求,結合校內人力、學術機構、社區、衛生醫療、社會福利
及志工等資源,擬具特殊教育方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校長核定。
第六條 特殊教育方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專業服務需求評估說明。
四、前款特殊教育與專業服務之辦理方式及內容,包括課程、教學、輔導及服務內容。
五、師資、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持。
六、空間及環境規劃。
七、辦理期程。
八、經費概算及來源。
九、預期效益。
第七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檢具特殊教育方案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受理前項申請應組成審查小組,必要時得請申請學校派員
列席說明,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執行。
第八條 學校實施特殊教育方案時,應依據教學需求,優先遴聘領有相關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書或具備相關專業知能證明且對特殊教育工作
具熱忱者擔任教學工作。
第九條 特殊教育方案實施期間,本府得派員輔導訪視。實施成效卓越者,本府應給予敘獎或獎狀之獎勵,並舉辦相關成果發表研習提供
他校參考。成效不彰者,應予以追蹤輔導。
第十條 特殊教育方案實施結束後,學校應於一個月內彙整實施成果報本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數位資料使用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觀秘字第1030003267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數位資料使用須知
 
訂定「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數位資料使用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數位資料使用須知」
 
局長 李 紹 偉
 
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數位資料使用須知
一、目的
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觀光旅遊,行銷縣政建設成果及促進資料之活化應用,提供無償、非專屬授權使用本局數位資料
(以下簡稱本局資料)之申請,惟相關智慧財產權均由本局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為明確告知並管理使用本局資料有效使用範疇,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
個人、學術研究團體、政府機關、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或營利單位(以下簡稱為申請人)及其他經本局認可之對象,均可提出申請,
惟本局保留同意申請之權利。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填妥備齊下列表格文件,函送本局辦理。
1. 數位資料使用申請表正本一式2 份( 詳附件)。
2. 若為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或營利單位,需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表件符合規定並經本局核定後,將寄還申請人,由本局及申請人各執1份。前述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人限期補正,
惟隨文檢附之表件概不予發還。
四、本局資料使用說明
(一)禁止以重製、修改或其他方法改變本局資料(含影音、圖片及文字)之內容、形式或名目。
(二)申請人使用本局資料之目的和方式不得逸脫申請資料填寫之內容,亦不得單獨將本局資料用於商業營利目的,若以商業營利目的使用時,
   須事先取得本局之同意,且其營利目的須與推廣臺灣觀光有關或介紹臺灣觀光景點為限。
(三)使用本局資料時須註明出處〈如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且不論是商業營利或非商業營利目的、形式,均不得損及桃園縣政府之形象。
(四)授權使用之資料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與資訊使用者皆不得以本局資料所提供之資訊主張任何權利及作為任何法律上求償或訴訟之依據。
(五)申請人應隨時注意本局資料內容更新並配合修改,本局不另行通知。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刊載之內容應確認合法性,若為非法致使本局或善意第三人權益受損者,所需負擔責任及相關費用由申請者負責。
(二)申請人應取得本局正式授權後,始得從事相關作業,並以當次為限。申請用途為出版品者,本局得索取成品2 份存參;如為網路線上資料,
   應提供本局該頁面資料及網址。
(三)授權期間本局有權隨時稽查申請人使用資料狀況,遇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即終止授權,申請人不得異議。
1. 提供不實申請資料或申請表內容變動,未向本局重新申請。
2. 申請人具違法行為或其他侵害本局形象情事發生者。
(四)未經授權使用,依著作權法辦理。
六、本須知未規定事項均依民法、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公告
公告變更本縣文化景觀「土牛溝楊梅段」登錄範圍地號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300655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本縣文化景觀「土牛溝楊梅段」登錄範圍地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4條、「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桃園縣103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登錄名稱﹕土牛溝楊梅段
二、登錄理由﹕本文化景觀登錄範圍原為「楊梅市幼獅段1262、1241地號部分土地及未設籍登記土地」,其中未設籍登記土地業於102年1月15日
完成登記,因此補行登錄「楊梅市幼獅段1262-1地號」納為本文化景觀登入範圍。
三、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4條及「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四、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大溪警察宿舍群」補行登錄範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300689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溪警察宿舍群」補行登錄範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暨桃園縣102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 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說明﹕本歷史建築於101年8月29日登錄,原登錄土地範圍未將「大溪郡役所彈藥庫」及「大溪清潔隊宿舍」建築本體納入,經102年12月6日
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將其併入「大溪警察局宿舍群」歷史建築登錄範圍。
二、名稱﹕大溪警察宿舍群。
三、種類﹕其他。
四、位址或地址﹕
(一)原登錄﹕大溪鎮普濟路5、7、19、21、23、25、27、29、31、52號及13巷1、5、6、7、9、11、13、15、17號。
(二)補登錄﹕大溪鎮普濟路23-1號後方兩棟建築物( 大溪郡役所彈藥庫)及13巷2號(大溪清潔隊宿舍)。
五、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
(一)原登錄﹕大溪鎮武嶺段359、884、886、887地號,面積為15,892平方公尺,登錄建築本體範圍為桃園縣大溪鎮普濟路5、7、19、21、
23、25、27、29、31、52號及13巷1、5、6、7、9、11、13、15、17 號。
(二)補登錄建築本體範圍﹕大溪鎮普濟路23-1號後方兩棟建築物(大溪郡役所彈藥庫) 及13巷2號(大溪清潔隊宿舍)。
六、登錄理由﹕為大溪警察日式宿舍群的一部分。
七、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
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法制處-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楊梅茶葉改良場宿舍」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300689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楊梅茶葉改良場宿舍」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暨桃園縣102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 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楊梅茶葉改良場宿舍。
二、種類﹕宅第。
三、位址或地址﹕桃園縣楊梅鎮金龍里中興路324號
四、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桃園縣楊梅市草湳坡段埔心小段0010-0587地號。面積為1,209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
(一) 具歷史文化價值﹕茶葉改良場為台灣重要產業發展之代表,楊梅茶葉改良場為北部茶葉中心之一,該建築為日治時期(約於1903年) 
成立之原安平鎮製茶試驗場,所留存之原始建築,為當年之丙種官舍,具有見證台灣茶葉史之作用。
(二) 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三戶宿舍具日治時期宿舍(官舍) 的代表性,未來茶改場相關設施、茶樹等可以文化景觀之方向思考。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 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 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 號南棟13 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 法制處- 檔案下載- 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蔡天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300780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蔡天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天華。
二、身分證字號﹕N2246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6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天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龍岡路3段586號。
六、建築師證書﹕103年3月10日建證字第6453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福興段103-20地號、新庄子段602、653、661、1703、1709、1107、1119地號、中壢市內壢段588、588-3地號、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468、1656地號及大園鄉埔心段三塊厝小段316、319-1、329、331、384、388、438地號等19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0722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福興段103-20地號、新庄子段602、653、661、1703、1709、1107、1119 地號、中壢市內壢段588、588-3地號、
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468、1656地號及大園鄉埔心段三塊厝小段316、319-1、329、331、384、388、438 地號等19筆土地土壤污染控
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101年5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10701983號、101年3月8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842號、本府101年3月2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518號、
本府101年3月2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519 號及本府101年3月2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520號公告,旨述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甲)」及「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乙)」,於103年2月17日
及同年2月18日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進行驗證後,土壤中重金屬項目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
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
 
縣長 吳志揚 
 
註銷本縣地政士謝美貞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08502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謝美貞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謝美貞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029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7)桃縣地字第001636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美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327號2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環越精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3年度桃園縣違規廣告清除、處分及環境清潔工作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衛字第10300844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環越精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3年度桃園縣違規廣告清除、處分及環境清潔工作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縣路基內電桿、路燈、路樹等土地定著物及面臨馬路牆壁、柱面等之違規廣告物(含張貼廣告、噴漆廣告及繫掛廣告物等) 採證及拆除清洗工作。
(二)辦理違規廣告物相關查證、相片之整理建檔工作。
(三)辦理環境衛生巡查清潔維護工作。
二、委託期間﹕自103年3月26日起至104年1月25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承辦人﹕鄭婷文小姐,電話﹕(03)3386021分機1625。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劉惠珠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08502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劉惠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惠珠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12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43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大溪鎮仁和路一段97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姜玉鳳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08863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姜玉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姜玉鳳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12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44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楊梅市新農街561巷74號2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3年度桃園縣移動污染源單一窗口為民服務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300833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3年度桃園縣移動污染源單一窗口為民服務計畫」。
依據﹕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 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二) 烏賊車照(影)片審查相關作業及獎勵金審查核發事宜。
(三) 二行程老舊機車汰換申請及低污染運具推廣相關補助業務。
(四) 辦理各項低污染運具推廣。
(五) 移動污染源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六) 配合執行環保署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七) 執行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3年4月2日起至104年4月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許碧珊,電話﹕(03)3380621轉1233。
 
縣長 吳志揚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祭祀公業土地建物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 日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300914531號
附件﹕10216保管款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祭祀公業土地建物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日內,依規定
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第3項、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居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地籍清理祭祀公業保管款304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存入起,至民國113年4月15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利平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300913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利平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利平。
二、身分證字號﹕Z1001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7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利平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八德市廣隆街178巷42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103年3月11日建證字第6467號。
 
縣長 吳 志 揚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3000985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
(郵寄單退件日103年3月24日至103年4月17日,批號Y1030403共100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
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 邦 基
 
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以確保生活品質、提供優質居住環境及建立健全民眾使用急救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設備與緊急醫療救護體系,特訂定「103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及「103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詳如說明,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使字第10300953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以確保生活品質、提供優質居住環境及建立健全民眾使用急救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設備與緊急
醫療救護體系,特訂定「103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及「103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
去顫器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計畫補助範圍包含公寓大廈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費用、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費用、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及
設置防水閘門及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補助。
二、另已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十年以上之公寓大廈,本年度如有屋頂平臺、外牆面(非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修繕者,得併同申請補助。
三、本計畫申請期間為103年7月15日至103年11月15日(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補助,經費由修繕補助預算規劃支應200萬元,
每個管理組織補助2萬元,執行期程於103年7月15日至103年10月31日受理書面申請,如期限前經費已用罄,即停止受理本項目之申請,
逾期如尚有餘額擬回歸本項計畫支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需檢齊相關文件送本府提出申請;如於期限前本府經費已用罄,即停止受理,
並於年度結束前完成補助款申撥。
四、相關附件請至本府工務局網站http://www.tycg.gov.tw/site/site_index.aspx?site_id=043&site_content_sn=18247→103年度桃園縣
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下載取得。
正本:桃園縣議會、本縣各議員服務處、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登公報)(含附件)、本府工務局會計室、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公寓大廈組、彥谷)
 
預告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回饋金使用辦法」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030109167號
附件﹕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回饋金使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回饋金使用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附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回饋金使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
(網址:http://www.tycg.gov.tw)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 聯絡人:楊子君小姐。
(三)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四) 電話:03-3386021分機1724。
(五) 傳真:03-3342338
(六) 電子郵件:00713@tyepb.gov.tw
 
縣長 吳 志 揚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回饋金使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回饋金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係桃園縣政府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迄今,因一百零三年一月
二十九日總統公布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修正條文,明定航空噪音回饋金得以現金方式發放;另補助地區亦由機場附近修正為機場
六十分貝噪音線內,為利後續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業務之執行,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授權內容之修正,修正本辦法名稱。(修正法規名稱)
二、配合補助地區修正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引用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作為劃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回饋金得以現金發放設籍於回饋範圍內之居民。(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回饋金分配額度。(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修正各機關收受回饋金後,執行預算所應依循之法規依據。(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配合第三條用語,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修正條文自特定日生效。(修正條文第九條)
 
預告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030109159號
附件﹕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三、附「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
(網址:http://www.tycg.gov.tw)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聯絡人:楊子君小姐。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724。
(五)傳真:03-3342338
(六)電子郵件:00713@tyepb.gov.tw
 
縣長 吳 志 揚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係桃園縣政府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定, 並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
修正發布迄今,因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公布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修正條文,明定航空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另補助地區亦由機場附近修正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為利後續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業務之執行,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授權內容之修正,修正本辦法名稱。(修正法規名稱)
二、配合補助地區修正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引用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作為劃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噪音防制費使用用途及所占比例。(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配合補助地區修正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三、四、七、十、十二、十四條)
五、修正條文自特定日生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其他
103年夏季考生祈福活動
103年夏季考生祈福活動
  國中教育會考、統測將陸續於5月登場,大學指考、高普考亦接續舉行,為使考生在考場能定心、靜心、充滿信心的迎接考試,桃園孔廟
5月26日特別辦理103年夏季考生祈福活動,透過進聰慧門、出勤學門及狀元廊等儀式,祈求在至聖先師孔夫子庇祐下,能金榜題名。
  吳縣長表示,桃園縣的子弟一向表現得很優秀,希望考生面對考試時不要緊張,努力發揮實力,尤其是12年國教即將實施, 希望考生的
第一志願是適合自己心中的第一志願,而不是別人眼中的第一志願﹐只要努力一定會有很好的成績,在各行各業上,只要人心向善,一定會成功。 
  在「拜師祈福」儀式中,孔廟特別準備象徵聰明(蔥)、勤勞(芹菜)、好彩頭(菜頭)及包中(包子、粽子)等祭品,由考生向孔夫子
行鞠躬禮,勉勵考生勤奮用功、試試順利,「進聰慧」儀式由吳縣長引領考生進大成殿(聰慧門)祈求夫子賜予聰明智慧,事半功倍,加乘學習
效果,並保佑考試順利,心想事成。「出勤學」則是考生走出大成殿(勤學門),代表考生自己一定更認真勤奮,求得好成績、好表現,「狀元廊」
是考生出勤學門後於大成殿迴廊之榜單寫上自己的姓名,象徵自己經過努力認真的學習,能心想事成考上自己心目中的第一志願。
 
2014 Summer Examinee Praying Ceremony
  Junior High School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and Technological and Vocational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took place consecutively 
in May. Advanced Subject Test of Joint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and Senior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will soon ensue. To bestow 
examinees with a peace of mind, concentration and confidence, Taoyuan Confucius Temple will host a special summer examinee praying 
ceremony. By passingthe Brilliance Door, the Diligence Door and Highest Rank Arch, exam takers gather blessings from Confucius, the 
most revered teacher in Chinese history, so as to have successful outcomes. 
  Young generations in Taoyuan County, as Mayor Wu noted, has been fairly outstanding in terms of academic achievements. He hopes 
that examinees will not be weighed down by stress and do their utmost to finish the tests.With the upcoming twelve-year compulsory 
education, Mr. Wu urges students toselecttheir first choice schools according to their own interests instead of others’expectations. 
Talents differ; all is well and wisely put. If you pursue your dreams with a heart of gold, your endeavors will blossom into extraordinary 
accomplishments.
  At the ceremony called “Worshiping the Master for Blessings,”Taoyuan Confucius Temple prepares offerings with respective connotations, 
such as intelligence (scallions), diligence(celeries), good fortune(radishes) and success (steamed dumplings and glutinous rice dumplings). 
Exam takers will pay tribute to the prestigious philosopher while others will encourage them to study hard for a series of success. First, 
Mayor Wu will lead examinees to enter the Brilliance Doorof the Dacheng Hall for intelligence, efficiency and accomplishments. After that, 
they will step outside the Diligence Door of the Hall, to demonstratetheir resolved pursuit of ideal grades. Finally, exam takers will write 
their names on the admission list on the Highest Rank Arch at the hallway, a ceremony that symbolizes that all students will be admitted 
by their first choice schoo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