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第1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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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愛心菜園授牌活動 縣長談話 |
桃園縣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愛心菜園授牌活動
縣長談話 103.05.07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今天特別到大溪鎮南興社區參觀由縣府推動的社區「愛心菜園」栽種成果,同時授牌給全縣36處社區關懷據點的「愛心菜園」。自己
種菜自己食用,不但吃的安心,也兼具活動筋骨的效用。
民國100年起,縣府積極推動「百年100點」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透過在地志工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和健康促進等服務
的號召下,獲得全縣各社區熱烈響應,至今全縣已完成設置115個據點。每年更發展多元的服務方案,如發展親子共餐和法式滾球運動等;
而今年更開辦「愛心菜園」,讓社區長輩可以藉由「自給自足」方式,自己種菜、自己食用,不僅可以安心,且經由田園種菜樂趣讓自己
活動筋骨,具有療癒心理的效果,可謂一舉數得。
一個好的、進步的城市,要看這個城市裡的老人是否快樂,如果老人們都活得有尊嚴,而且肯為這個城市貢獻自己的專業知識,這個
城市就一定是快樂幸福的。桃園縣與其他五都不同之處,就是桃園不僅擁有農業,且民眾擁有與土地密切結合的幸福感,民眾在從事「自
給自足」的種菜過程中,有種腳踏實地的滿足感。
根據調查有70%以上的長輩,在退休後都希望留在自己熟悉的社區裡,也願意參加社區的活動,因此,特別感謝熱心的地主願意提供
土地讓社區裡的長者從事這種「自給自足」的種菜樂趣。同時期望有更多的熱心人士投入社區照顧關懷服務,協助形塑在地安養的高齡樂
活新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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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桃園婦幼商品展暨全國觀光工廠嘉年華 縣長談話 |
2014桃園婦幼商品展暨全國觀光工廠嘉年華
縣長談話 103.05.08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今年婦幼商品展有多達186攤74家廠商參展,推出各式商品,每天還有好康大放送,歡迎桃園縣民、甚至全國民眾踴躍進場消費。為
方便民眾輕鬆到達巨蛋會場,活動期間特別規劃桃園遠東百貨與巨蛋間的免費接駁專車,民眾可以多多利用。
邁入第三年的婦幼商品展已建立起「物美價廉」「品質保證」的好口碑,活動一開幕,就有許多民眾前來搶購早鳥優惠一元一折的商品。
過去3年舉辦婦幼商品展的經驗,發現婦幼商品的市場非常龐大,去年4天展期中,有超過4萬人次入場,創造3000萬營業額,已建立起相當
口碑。今年擴大在巨蛋繼續舉辦,像郭元益、萊爾富、台灣菸酒、麗嬰房、華歌爾、3M、鑀德恩、佳格等數十家桃園在地優質企業,更是
連續三年共襄盛舉,各企業所提供一元競標商品所得亦將會全數捐給「桃園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來幫助更多弱勢族群。活動開展前,還特別
安排寶寶收涎儀式,期盼每個胖娃娃都能站得穩,長得好。
今年共有186攤74家廠商參展,推出的商品琳瑯滿目,且每天還有消費FUN送六好康活動,可讓民眾搶好康滿載而歸。另外,還邀請巧
克力共和國、郭元益、東和樂器、興隆毛巾、緞帶王等全國優良觀光工廠參展,讓消費者體驗觀光工廠的創意及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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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觀秘字第1030003448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局長 李紹偉
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桃觀秘字第1030003448號令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樹立制度,健全組織及管理,保障本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合法權益,特依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規則。臨時人員之管理,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2條: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指本局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協助本局相關業務之各項臨時性工作者,並不包括下列人員:
1、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2、公法上救助關係性質之人員。
3、工友、技工、駕駛。
第二章僱用
第3條:本局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
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而有差別待遇。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4條:臨時人員之工作時間、例假日及休假日比照公務人員之相關規定。但5月1日勞動節休假1天。
第5條:為應業務需要,有使臨時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並經機關核定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第6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臨時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報
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事後補給員工以適當之休息。
第7條:臨時人員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本規則第6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8條:女性臨時人員其子女未滿1歲,須親自哺乳者,於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每日得於工作時間內哺乳2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9條:臨時人員每7日中至少休息1日作為例假。
第10條:臨時人員在本局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1年以上未滿3年者7日。
2、3年以上未滿5年者10日。
3、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4日。
4、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前項臨時人員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機關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如於年中年資屆滿者,自當年1月1日起先核給年資屆滿之特別休假,惟工作年資屆滿前離職者超過應給特別休假日數,應予扣除,改以事假登記。
第11條:臨時人員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例假日,工資照給。
前項所規定應休假之節日,為配合實施週休2日,得與臨時人員協商調整工作時間及休假日。
臨時人員如合於特別休假條件,每年於年度終了應全部休畢,非可歸責於本局之因素,未休完之特別休假視同放棄;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第12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局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本規則第9條至第11條所定臨時人員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
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13條:休假期間,本局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銷假,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第四章薪資、獎金
第14條:工資依相關規定於勞動契約中訂定。
第15條:臨時人員全年無過失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行政院每年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標準發給。
第五章服務紀律
第16條:臨時人員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離去。
第17條:臨時人員應遵奉機關一切規章,服從各級主管人員之指導管理,不得敷衍塞責,或有推諉、違抗之行為。
第18條:臨時人員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不得聚眾嬉戲、酗酒賭博、高聲喧嘩。
第19條:臨時人員對內應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損耗,提高品質,對外應保守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
第20條:臨時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
第21條:臨時人員不得因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接受招待、饋禮、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
第六章考勤、請假、獎懲
第22條:每日上、下班應親至指定處所刷卡簽到退,請假方式、手續等悉依本局差勤相關規定辦理;但因工作性質特殊,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23條:臨時人員請假區分為公假、公傷病假、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其規定如下:
1、公假:臨時人員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訂定。
(1)參加兵役召集、防護訓練、救災訓練及與職務有關之訓練者。
(2)參加勞工教育訓練者。
(3)經主管機關指派出席會議或洽公者。
(4)參加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選務人員。
(5)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技能檢定。
(6)參加政府舉辦之各項活動,經本局長官核准者。
2、公傷病假:臨時人員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3、事假:臨時人員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4、病假:臨時人員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依下列規定得請普通傷病假,請假連續2日(含)以上者須附全民健保特約
醫院醫療診斷證明。
(1)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4)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要求臨時人員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予以留職停薪1年,期限屆滿仍未
痊癒者依規定辦理資遣或退休。
普通傷病假1年內合計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本局補足之。
5、婚假:臨時人員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次請畢;婚假期間工資照給。
6、喪假:臨時人員喪假依下列規定: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
(3)曾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姐妹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工資照給。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上述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7、產假:女性臨時人員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4星期。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
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5日。
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者,薪資依相關規定辦理。
8、生理假:女性臨時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9、陪產假:臨時人員於其配偶分娩時,於生產當日之前後2日,共計5日內,給予陪產假3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10、家庭照顧假: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事假、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1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間內。
第24條:事病假累積計均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25條:臨時人員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登錄差勤系統或以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得要求臨時人員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第26條:未辦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均以曠職論處。
第27條:臨時人員有下列事項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1、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期間以1年為限。
2、奉徵召入伍服兵役者。
3、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未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其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本局負擔之保險費,
免予繳納;原由臨時人員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第28條:臨時人員之考核區分為:
1、年終考核:指對於臨時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或到職日)至十二月服務期間之考核。
2、專案考核:指臨時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隨時辦理之考核。
第29條: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1、甲等:八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3、丙等:未滿七十分。
4、丁等:未滿六十分。
第30條:臨時人員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甲等、乙等:給予續約。
2、丙等:連續兩次考列丙等,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3、丁等: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第31條:臨時人員依平時之功過,按下列標準增減年終考核分數:
1、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一分。
2、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三分。
3、記一大功或一大過,增減九分。
第32條:臨時人員之嘉獎、記功、記大功等獎勵事由及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懲處是由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基準辦理(如附件)。
一次記二大過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第33條:臨時人員在同一年度內同等級功過得予抵銷。
第34條:臨時人員受懲處,如有不服得提出具體事證自知悉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訴之。
第七章勞動契約之終止
第35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因本局精簡、整併或裁撤時。
2、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臨時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臨時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
第36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於事前預告之,其預告期限依下列之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臨時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局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37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
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
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第38條:臨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局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本局共同工作之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者。
(1)聚眾要挾,嚴重妨害業務或工作之進行,致本局受有損害者。
(2)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及性侵害之行為,有具體事證者。
(3)攜帶槍炮、彈藥、刀械等法定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致影響本局安全秩序者。
(4)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金,有具體事證者。
(5)參加經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組織,使本局受有損害者。
(6)造謠滋事、煽動怠工或非法罷工,影響本局業務有具體事證者。
(7)偷竊同仁或本局財物,有具體事證者。
(8)經常遲到、早退,屢次勸導仍未改善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壞本局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局機密,致本局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3日,或1個月內曠職達6日者。
依前項各款(除第3款外)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第3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經辦妥離職手續者,得於勞工請求時,應發給臨時人員服務證明書。
第40條:臨時人員自行辭職,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規定先行預告本局,未經預告本局辭職,致本局遭受損失者,本局得依法請求賠償之。
第41條:臨時人員因故自行辭職或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不得請求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但仍須辦妥離職手續。
第八章退休
第42條:臨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滿25年以上。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第43條:臨時人員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65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本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第44條: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本局按月提繳6%退休金,個人依意願自提0%至6%,儲存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
臨時人員需年滿60歲後,自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第45條: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臨時人員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臨時人員適用該法前後年資併計為退休要件,但退休金採分段計給。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依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計算。
第九章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第46條:臨時人員因遭受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機關支付費用補償者,本局得予抵充之。
1、臨時人員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補償其必須醫療費用,其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臨時人員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本局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之補償責任。
3、臨時人員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依其殘廢程度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4、臨時人員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除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如有遺屬,並應一次發給40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
其遺屬順位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辦理。
第47條:前條給付金額得抵充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48條:臨時人員如係在職死亡,撫卹金發給標準,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工資,未滿1年者以1年計,最高以發給6個月工資為限。
第十章附則
第49條:臨時人員一律加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享受勞健保給付權利。
第50條:本局與臨時人員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
第51條:本局得對臨時人員辦理員工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等措施。
第52條:本局制定臨時人員申訴制度,處理有關臨時人員對懲處不服、管理不當、建議及違反有關勞工法令措施之申訴。
第53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本局依法舉辦勞資會議,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實施。
第54條:有關性騷擾之防治向機關性騷擾調查小組申訴之。
第55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第56條:本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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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生活學校參訪桃園縣客家文化館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30002946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生活學校參訪桃園縣客家文化館補助作業要點」1 份
修正「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生活學校參訪桃園縣客家文化館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生活學校參訪桃園縣客家文化館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賴俊宏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生活學校參訪桃園縣客家文化館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 1月 6日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桃客文字第1030002946號令修正
一、目的: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學生對桃園縣客家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之音樂、文學館藏,及在地客家語言、
文化、產業、聚落之認識,培養愛鄉愛土情懷,鼓勵縣內客語生活學校學生進行包含本館在內之參訪行程,以擴展學生視野、增加學習體驗、
深化認識臺灣多元文化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當年度辦理客語生活學校之國民中、小學。
三、補助範圍:擇日安排至少一小時至本館參訪之遊覽車租車費及餐費。
四、補助原則:
(一)每案每台遊覽車租車費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每人餐費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八十元。
(二)每校每年度至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
五、申請期間:
(一)每年度受理申請期限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止,申請單位至遲應於預定參訪日前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期間內補助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六、辦理期限:每年度十二月五日前辦理完畢。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項)一式二份,
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內函送本局辦理,逾期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自行留存備份。
八、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十、輔導與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二)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酌減其補助,並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
3.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
4.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6.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
十一、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日內檢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領據) 以及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表
(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助項目與金額)、支出憑證簿、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與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等資料
一式二份函送本局核銷結報。前開補助如有賸餘款,應繳回本局。
(二)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遲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
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二、政策性補助,經專案審查並報奉核定後,得不受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十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
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銷或追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知。
(五)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六)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以提升宣傳效益。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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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30002949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賴俊宏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桃客文字第1030002949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中央政策,加強推展客語文化永續傳承,落實客語薪傳師制度,提升客家語言文化傳習
之效能,並增加民眾對客家之認同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領有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師證書,且已向客家委員會申請並核准開設二班傳習授課之客語薪傳師。
三、補助範圍:
(一)客語傳習班:教授客語及口說藝術等。
(二)客家文學傳習班:傳統、現代文學及劇本等。
(三)客家歌謠傳習班:傳統歌謠、現代歌曲及童謠等。
(四) 客家戲劇傳習班: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
四、補助原則:
(一)每一年度每一次已向客家委員會申請並核准開設二班傳習授課之客語薪傳師,得向本局申請另行增開傳習班之補助。
(二)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每一次補助以不超過二班為原則。
五、申請期程及程序:
每一年分二次申請。申請者應於每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第一次)或七月三十一日前(第二次),檢具以下資料提出申請,並至遲於預定開班
前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
本局得不予受理。
(一)客家委員會核發之客語薪傳師證書影本。
(二)客家委員會核准開設二班之核准函影本。
1.第一次申請者,須附客家委員會上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申請之核准函影本。
2.第二次申請者,須附客家委員會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受理申請之核准函影本。
(三)經客家委員會核准開設二班之學員名冊。
(四)歷年開班傳習之績效說明文件(如學員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比率等)。
(五)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六)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傳習課程內容、實施方法、學員規章、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
三份及電子檔一份。
六、申請開班規定:
(一)開班期間:
1.每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者,自本局核准日起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
2.每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者,自本局核准日起至當年度十二 月五日止。
(二)開班人數:每梯次每班開班人數至少達十五人以上(於本縣復興鄉開班者,每班人數至少十人以上),且十九歲以下學員應至少占二分之一;
又,同一申請者每次開設之每班學員不得重複,亦不得與客家委員會每次核定補助之學員名冊重複。
(三)開班場地:開班地點須設於本縣地區。另基於維護學員安全之最佳利益考量,可擇社區交通便利之學校、公共圖書館、合作之民間團體、
文教基金會及宗教團體等提供有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
(四)上課時間: 申請者得結合學校辦理本計畫,惟不得於正常上課時間開課及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幼兒園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四時後
始得開課(寒、暑假除外)。於補習班、安親班或私立幼兒園等地點開班者,須檢附家長同意書。
(五)上課時數:每班以三十六節為原則,並連續上課達八週以上,且每週上課時數須達二小時以上、每次上課時間至多以三小時為限。
(六)申請計畫之經費編列標準原則如下(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定為準):
1.鐘點費:每節五十分鐘以新臺幣八百元為上限。
2.場地費及宣導費:每班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宣導費支出以海 報、紅布條、宣傳單為主,且不得購買宣導品或贈品,核銷時須檢附文宣樣張或佐證照片。
3.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含講義資料之印刷費及相關材料費,核銷時須檢附印刷品或佐證照片。
4.雜支:以計畫總經費(不包含雜支)百分之五為上限。以薪傳師執行計畫所需之必要文具用品、紙張為主,不得支用於餐飲及點心等項目。
七、審查作業及結果通知: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者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並得邀請申請者列席說明。
(二)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者。
(三)依本要點核定之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將停止受理申請。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客家語言、文化之影響程度。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方法是否明確、策略是否有效及行政協調作業是否周延等)。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 助經費情形)。
(四) 以往辦理之績效(如學員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比率)。
(五) 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六) 對客家相關語言文化活動永續成長之貢獻程度。
(七) 傳習課程配合本縣施政重點之程度、師資與課程規劃情形。
(八)傳習課程地點是否符合安全及便利之規定。
(九)申請時每班學員十九歲以下者是否至少二分之一,及學員名單是否重複等。
九、財務管理:
(一)受補助者於計畫核定後,完成招生作業及上課時數達二分之一 時,得視需要檢送學員名冊、上課簽到冊、課程表及核定計畫
總經費二分之一之收據,送本局請領補助款。
(二)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執行完成計畫之受補助者,應於一個月 內;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執行完成計畫者,應於當年度十二 月二十日前,
檢具本局核定函影本、領據、支出憑證簿、學員名冊(須與核定名冊相同)、學員規章、簽到冊、課程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表、活動
總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存簿影本、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及相關資料報本局請款。
(三)成果報告書應視活動性質,分別檢附活動照片、影音紀錄、競賽成績、研習心得或其他客觀上可稽查之資料供核。
(四)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五)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 面,依序裝訂。
(六)個人所得部分,核銷時應檢附收據,其中人員費用部分認屬各 受領人之薪資所得,於給付時由本局依法扣繳所得稅。
(七)受補助者應為計畫執行人,如有違反,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十、計畫變更申請:
(一)經本局核准之補助案,如計畫因故須變更或無法舉辦者,至遲應於預定變更日前十日檢送變更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報本局重新核定,
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每班申請變更不得超過二次。
(三)申請變更項目仍須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十一、相關規定:
(一)補助申請案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否則不予補助。
(二)各項文宣資料應於適當位置(如未製作文宣品,請於上課地點之白/黑板等處標明「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等字樣),未標明者,
本局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三)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者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且本局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四)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局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
受補助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語言類受補助計畫,涉客語拼音及用字者,須依教育部公告內容辦理。
(六)相關課程內容如涉及著作財產權爭訟,應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七)受補助者應能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知。
(八)受補助者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
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九)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局恕不退件。
(十) 應確實評估開課時段、每次授課時數及內容規劃之合適性,
以符合學員身心發展及有效學習之需求,且每班平均出席率
須維持八成以上,未達者將依比例酌減補助之鐘點費。
(十一) 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課二次後(第三次上課前),送本局核定,且須確實填具學員年齡。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補助或酌減
百分之二十之補助經費。
(十二) 參加學員若為學齡前兒童,得以點名單代替簽到表。
(十三) 申請本要點補助者,經查訪以往有未依核定計畫辦理或執行績效不彰等情形時,本局得不予補助。
十二、政策性補助項目經專案審查,並報奉核定後,得不受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之限制。
十三、有關督導評核事項,本局另訂定「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 語薪傳師傳習督導評核要點」辦理之。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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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魔法學院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30002948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魔法學院補助作業要點」1份
修正「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魔法學院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魔法學院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賴俊宏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魔法學院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 1月10日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桃客文字第1030002948號令修正
一、目的: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於長假期間創造學習環境,促進學生對客家語言、文化、民俗及傳統生活之認識,
並結合地方特色課程增進其對客家聚落、特色產業及豐富生態之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每年度辦理客語生活學校之國民中、小學。
三、補助範圍:
(一)執行時間為每年度暑假,每班為期至少五日,每日至少五節課,每節課程至少五十分鐘。
(二)每校可依學習內容深淺規劃分級開班,招生對象可包含周邊學校、幼兒園及社區兒童,每班至少三十人 (如有特殊原因未達三十人,須經本局同意)。
(三)課程內容:
1.客語學習(包含客家日常生活用語、俚諺語、歌謠唱遊、唸謠、唐詩吟唱等)時數應至少占全部課程百分之五十。
2.搭配客家音樂、舞蹈、民俗禮儀、養生運動、手工藝、美食DIY等實作體驗課程。
3.安排一日參訪行程(參訪地點須包含須包含桃園縣客家文化館)。
四、補助原則:
(一)每校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二)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如下:
1.講師鐘點費:外聘每人以新臺幣八百元為上限,內聘每人以新臺幣四百元為上限。助教人員費用減半。
2.餐費:每人每日以新臺幣八十元為上限。
3.遊覽車租車費:單日每車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4.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且以教學必要之講義、材料費為主。核銷時須加附印刷品、使用照片等佐證資料。
5.其他依課程安排所需編列之相關經費,以本局核 准項目金額為準。
6.雜支費至多為其他經費項目總合百分之五,且以 執行計畫所需之必要攝影、文具、紙張等項目為 主,加班費、勞健保費、勞工退休
準備金提撥費、水電費等與執行計畫無直接相關性之費用不予補助。
五、申請期限:
(一)每年度申請期限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截止,申請單位至遲應於預定辦理日前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件外,
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期限內補助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項)
一式二份(含電子檔),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內函送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自行留存備份。
七、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九、輔導與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二)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酌減其補助,並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
3.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
4.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6.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
十、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得依本局核定補助金額檢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領據)辦理經費預支,並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日內檢具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助項目與金額)、支出憑證簿、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與成果報告
(含電子檔)等資料一式二份函送本局核銷結報。前開補助如有賸餘款,應繳回本局。
(二)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遲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
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一、政策性補助,經專案審查並簽奉核定後,得不受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之限制。
十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須配合參與本局另案辦理之年度成果發表會,時間另行通知。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講義、文宣或上課地點之白(黑)板等適當處所標明「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等字樣。
(三)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
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銷或追回已撥付款項。
(六)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已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知。
(七)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八)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以提升宣傳效益。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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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30002954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賴俊宏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 1月 10日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桃客文字第1030002954號令修正
一、目的: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並輔導學校推展客家學術及藝文活動,增進學生對客家文化之認識與瞭解,
進而達成向下扎根、永續傳承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境內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三、補助範圍:
以客家語言、歌謠、文學、音樂、戲劇(曲)、美食、民
俗技藝、人文歷史為主之研習、展演、調查研究等活動。
四、補助原則及項目基準:
(一)每校每年度至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
(二)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三)補助項目基準:
1.講師鐘點費:內聘以新臺幣八百元、外聘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為上限,不補助助教費。
2.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且以教學必要之講義、材料費為主。核銷時須加附相關印刷品、照片等佐證資料。
3.其他執行計畫必要之項目,以本局核准為限。
4.雜支:編列金額不得超過其他經費項目總合百分之五。但茶點、車馬費、交通費、加班費、勞健保費、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費、水電費等
與執行計畫無直接相關性之費用不予補助。
五、申請期間:
(一)每年度申請期間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截止,申請單位至遲應於計畫預定執行日前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期間內補助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六、辦理期限:每年度十二月五日前完成。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項)
一式二份(含電子檔),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內函送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自行留存備份。
八、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十、輔導與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二)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酌減其補助,並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者。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3.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4.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者。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6.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者。
十一、經費與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日內檢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領據)以及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表
(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助項目與金額)、支出憑證簿、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與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等資料
一式二份函送本局核銷結報。前開補助如有賸餘款,應繳回本局。
(二)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遲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
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二、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之限制,並經專案審查,簽奉核定後執行。
十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現場、文宣資料等適當處所標明「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等字樣。
(二)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
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銷或追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已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知。
(六)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以提升宣傳效益。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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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府令發布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勞檢字第1030107570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府令發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103 年2 月10 日府勞檢字第1030028765 號令發布
103 年5 月8 日府勞檢字第1030107570 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與提昇行政效率及
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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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縣皇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桃園市汴洲里鹽庫西街44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污染管制區之管制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0927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皇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桃園市汴洲里鹽庫西街44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污染管制區之管制。
依據﹕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10月3日環署訴字第102006492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02年5月29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2873號及1020702878號公告皇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
污染管制區,該公司不服本府公告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法決定,原處分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查明事實後另
為適當之處理。
二、本府業於102年11月18日及103年3月14日進場驗證,其土壤中重金屬銅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中銅、乙苯、氰化物、
二氯甲烷等濃度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列管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三、本公告自公告日實施,本府102年5月29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73號公告及102年5月29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78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同時停止適用。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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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莊文彬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0046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莊文彬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莊文彬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5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45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400號6樓之一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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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胡唐運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0038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胡唐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胡唐運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572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縣地字第000159號
四、事務所名稱﹕胡唐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17鄰廣明路13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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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洪美滿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0062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洪美滿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洪美滿
二、證書字號﹕(87) 台內地登字第02257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7) 桃縣地字第001138號
四、事務所名稱﹕洪美滿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楊梅市文化街295巷30弄2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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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3年桃園縣列管事業廢棄物空氣污染改善輔導計畫」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301012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3年桃園縣列管事業廢棄物空氣污染改善輔導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第16條第1項、第2項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養豬、禽畜牧場等易產生異味畜牧場查核輔導。
(二)廢棄物再利用機構異味查核輔導。
(三)廢棄物清除機構逸散性污染源查核輔導。
(四)廢棄物處理機構異味查核輔導。
(五)營建工程巡查輔導。
(六)非法棄置場址巡查作業。
(七)辦理本縣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年度評鑑作業。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3年4月15日至104年4月14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官荻偉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511。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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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辦理福升電子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統一編號﹕11833141) 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款分配(請求人會議) 乙案之相關事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勞檢字第10300982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福升電子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統一編號﹕11833141) 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款分配(請求人會議) 乙案之相關事項。
依據﹕
一、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四項規定與行政程序法第75 條規定及「李OO」君等8人民國103年4月28日「桃園縣政府召開請求人會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含需注意事項) ﹕
一、凡 台端為福升電子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所屬勞工且於契約終止時,已具備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之退休資格; 或有勞動基準法
第11、13、14條之情事(資遣) 等情事,而福升電子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未依法給付(未足額給付) 台端退休金(舊制) 或資遣費(新舊制)
之情事者,請持「執行名義」(所稱「執行名義」,係指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得為民事事件強制執行之各類執行名義),自民國
103年5月1日(週四)至民國103年6月2日(週一) 止之公告期間內,向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勞動檢查科(承辦人﹕江致豪)登記,以參與福升
電子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餘款之分配,以法定或事業單位勞工退休辦法所定標準為限。若有不足支付依上述標準所計得之全部資遣費時,則依
公平原則比例分配。
三、公告期滿後,將另案擇期通知相關人員與需檢附之文件(如【含】判決書或確定判決證明書正本),召開請求人會議。
四、本案張貼本府一樓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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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魯乃綸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0251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魯乃綸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魯乃綸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699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18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400號6樓之1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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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蔡明沛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014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蔡明沛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蔡明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蔡明沛。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縣估字第000037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法治路4號2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及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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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潘怡文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0378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潘怡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潘怡文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26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47號
四、事務所名稱﹕華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華路33號7樓之18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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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蔡家祚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0376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蔡家祚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家祚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46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龜山鄉文興路67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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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竹圍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300993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竹圍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本縣竹圍漁港(下稱本漁港) 之停泊秩序,公告本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為四百二十艘,前揭數量可由本府視實際
需要或依政府重大政策進行調整修正公告。
二、設籍本漁港之漁船筏如達最大設籍停泊艘數時,即不再受理漁船筏之新建設籍或轉入等業務(娛樂漁業漁船、遊艇及專案申請核准船舶等除外)。
三、撤銷本府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府農管字第一○三○○六八七二六一號公告。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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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協助辦理「103年度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源輔導管理(含有害空氣污染物) 暨支援環保案件調查計畫」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301006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協助辦理「103年度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源輔導管理(含有害空氣污染物)暨支援環保案件調查計畫」。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戴奧辛與重金屬排放源查核及文件審查作業。
(二)排放管道戴奧辛及重金屬空氣污染物稽查檢測工作及處分後改善追蹤作業。
(三)環境周界戴奧辛與重金屬空氣品質監測。
(四)桃園航空城環境空氣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
(五)工業區異味污染源查證及建立空氣污染指紋資料。
(六)支援環境污染案件調查。
(七)輔導固定污染源之戴奧辛或重金屬排放減量。
(八)辦理戴奧辛或重金屬相關法規、技術或管制策略趨勢說明會議。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3年4月26日起至104年4月25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陳奐宇,電話﹕03-3386021分機1211。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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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扣留海上無主之「D&B香菸(焦油﹕8毫克、尼古丁﹕0.6 毫克)」涉嫌私菸計4 箱(共2,000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301066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扣留海上無主之「D&B 香菸(焦油﹕8毫克、尼古丁﹕0.6毫克)」涉嫌私菸計4箱(共2,000包)。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6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36點及行政罰法第4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七海巡隊於103年1月12日上午6時55分許於北角1.46浬 N24-36.748 E121-54.408海域撈獲外包裝標示
「D&B 香菸( 焦油﹕8毫克、尼古丁﹕0.6毫克)」之涉嫌私菸計4箱(共2,000包),經於103年1月12日下午13時35分點交移由本府菸酒聯合
稽查及取締小組處理保管,請該貨物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出示證明文件聲明物權,前來本府財政局
金融及菸酒管理科洽領。
二、上開菸品逾期如無人主張物權,將歸屬公庫。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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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辦理「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第一次公聽會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30103636號
附件﹕
主旨﹕本府辦理「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第一次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楊梅都市計畫體育場用地取得」之興辦事業概況,評估本縣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3年6月17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楊梅市公所後棟3樓第一會議室(地址﹕桃園縣楊梅市大成路2號)。
四、本公聽會當日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及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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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301038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2條第1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 聯絡人﹕王昭人。
(三)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四) 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 傳真﹕(03)3395263。
(六) 電子信箱﹕cjwang@m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全文十二條及附表。為應實務需要,
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共計修正六條條文及附表,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放寬幼兒園代辦費之活動費支用彈性,減輕幼生參加幼兒園辦理旅遊活動之負擔。(修正第三條)
二、依據教育部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05796 號函因應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更名為全國教保資訊網,及避免邇
後網站名稱變更需反覆修正文字。(修正第四條)
三、避免原條文第一項「月費項目」可能與本辦法收費項目產生混淆,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條)
四、縮短因故離園退學費及雜費之週數計算與實際教保服務期間之付費比例差距。(修正第六條)
五、為求請假退費及強制停課退費計算日數一致,避免退費計算困擾,爰修正退費日數標準。(修正第七條)
六、原條文就其立法意旨並未含有週次計算作為標準之意,爰將「停課週間」修正為「停課期間」,以資明確。(修正第八條)
七、修正公立幼兒園部分項目費用及調整彈性。(修正附表:桃園縣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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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縣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301162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縣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7條第1項及第3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訊息公佈-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局( 特殊教育科)。
(二) 聯絡人﹕徐朝愷。
(三)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四) 電話﹕(03)3322101分機7581。
(五) 傳真﹕(03)3318446。
(六) 電子信箱﹕chaokai@m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訂定依據: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本府爰依上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訂定內容:
(一) 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 本辦法評鑑對象(第二條)。
(三) 明定評鑑次數(第三條)。
(四) 評鑑小組組成(第四條)。
(五) 評鑑內容(第五條)。
(六) 評鑑程序(第六條)。
(七) 評鑑結果之獎勵及追蹤輔導(第七條)。
(八) 評鑑結果之考核(第八條)。
(九) 本辦法經費來源(第九條)。
(十) 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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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平鎮市平鎮里、鎮興里、東勢里、福林里、復旦里、廣達里、東社里、建安里、中正里、平南里等(131戶) 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6月6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072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平鎮市平鎮里、鎮興里、東勢里、福林里、復旦里、廣達里、東社里、建安里、中正里、平南里等(131戶)門牌整編,
自民國103年6月6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103年5月1日桃平戶字第103000323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平鎮市平鎮里、鎮興里、東勢里、福林里、復旦里、廣達里、東社里、建安里、中正里、平南里等(131戶)門牌整編,
自民國103年6月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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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龍潭鄉三坑村(121戶) 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5月15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071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龍潭鄉三坑村(121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5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103年4月30日桃龍戶字第103000289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龍潭鄉三坑村(121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5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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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30112847號
附件﹕桃園縣各級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
三、「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二) 聯絡人﹕王友聖。
(三)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四) 電話﹕(03)3322101分機7503。
(五) 傳真﹕(03)3358254。
(六) 電子信箱﹕064152@m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壹、修正緣由
一、教育部以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臺國( 一) 字第1010181864 號函請各縣市政府於家長會設置相關規定增修以下事項:
(一)家長會經費來源包含「捐款收入」等項及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
(二)針對捐款者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三)有關國中小家長會其收支所編列之財務報告表除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送主管機關備查,若發現有異,主管機關
應主動查處。
二、本案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經本府法規審查委員會審查,決議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再行提案;本局就相關意見函請教育部釋示,依
法規會決議及教育部函示修正草案並函請本縣中小學校長協會及家長會長協會表示意見。
三、現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國民教育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法規會決議、教育部函示、上開協會建議及參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
置辦法及其他縣市相關規定將條文內容一併修正。
貳、修正重點
一、修正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第一條)。
二、刪除家長委員人數「含附設幼稚園」之規定( 第十條)。
三、新增規定家長會經費來源,並將捐贈收入列為家長會收入(第十六條第一項)。
四、新增規定學生家長會之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並不得透過教職員工募款及應利益迴避(第十六條第四項)。
五、刪除家長會經費得選擇存入學校公庫之規定,並修正家長會經費帳戶共同具名人員,由會長及校長共同具名修正為會長及至少一名經
管財務之委員共同具名( 第十七條第一項)。
六、新增規定學生家長會決算報告應經會長核章後,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由學校報府備查( 第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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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農我農‧ 傳承起飛」活動 |
「你農我農‧傳承起飛」活動
為更了解青年農民的需求,縣府5月25日於新屋鄉九斗休閒農場舉行「你農我農‧傳承起飛」活動,桃園縣長吳志揚與桃園縣的青年農民們,
進行經驗交流與分享從農的點滴及技術、產品、行銷、人文、創新等,藉由經驗的傳承與交流,提昇本縣青年農民的營農技術,促進更多青年農
民加入農業經營的行列。
座談會中參與的10位傑出青年農民分別針對農業行銷、水源品質及農業發展等問題,提出疑問及憂慮。吳縣長也回應表示,桃園縣要全面
發展優質農業,且要打破過去大家對桃園縣只有工業、汙染、水質不好的刻板印象。另外,更要加強河川整治及工業汙染零排放,以累積桃園
縣優質農業的形象,進而促進行銷桃園縣的農特產品。其中談到女性參加農業,八德市哈蕃果農樂園業者尤優佳說,也許女性在體力上不如男性,
但仍可以在幕後經營品牌行銷,這些都是女性柔性優勢。
桃園縣政府在農業推展上成效卓著,自99到102年每年都獲獎,且其中共計有10位農民獲選全國十大經典好米的獎項,其他獎項更不計其數。
縣府藉此活動,發掘熱血青年農民為桃園在地農業用汗水辛苦耕耘的美麗故事。此外,也期望將這樣的熱情、創造和貢獻,能透過傳承與分享,
吸引更多的青年投入農業和提升農業競爭力,並朝向都市型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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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ing on Agricultural Legacy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held the “Passing on Agricultural Legacy” activity in JiuDou Village Leisure Farm of Xinwu
Township on May 25. Together with Taoyuan County Major Wu Chih-yang, young famers shared their agricultural experience in
technology, products, marketing, humanities, and innovation. By passing on legacy and exchanging experience, it is hoped
that young farmers’ agricultural techniques can be improved and more young people will be encouraged to join the farming.
During the meeting, ten outstanding young farmers raised doubts and concerns regarding agricultural marketing, water
quality, and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s noted by Major Wu, the stereotype that Taoyuan County is marred by industrial
pollution and unsatisfied water quality must be broken in order to fully develop high-grade agriculture. Implementing river
restoration work and ensuring zero industrial pollution can further help Taoyuan County to build a good image in agriculture
and promote its agricultural products. When speaking about females’participation in farming, Yu Yu-jia, owner of the Hot Fun
Fruit in Bade City, says that women have the strength in managing brand marketing even though they are physically weaker than men.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enjoys great achievements in promoting agriculture. From 2010 to 2013, a total of ten farmers
won the “Top Ten Vintage Rice” competition and more awards in other contests. The County Government hopes that young farmers’
stories of devoting energy to local agriculture can be told through events like this. It is also hoped that their passion
and dedication can attract more young people to join farming, improve agriculture competitiveness, and move toward urban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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