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第11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91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91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 5月 15日下午 3時
地點:本府 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參、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一、報告機關:社會局(簡報報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資訊中心(實機操作)報告案由:建置本府「福利好幫手」(您的問題讓我來服務)系統專案報告
新聞處朱處長康震:
建議先確認查詢關鍵字,以符合現在民眾使用網路習慣,新聞處亦會配合大力宣傳。
鄭秘書長瑞成:
此平台整合 16個局處,共 238項福利服務項目,正式啟用後,請研考會每月發函各機關更新後台資料,並持續請替代役協助進行網站檢測。
葉副縣長世文:
(一)後台資料的更新機制應妥善規劃。
(二)跨機關的福利政策,請在公文內敘明清楚更新平台資料之負責機關或承辦同仁。
主席裁示:
(一)此平台的宣傳廣告,請置於本府官網首頁最上方明顯處。
(二)請針對本縣新住民加強宣傳此平台,如公寓大廈或戶政事務所新住民遷入時之加強宣導,使其能更快了解本縣各項福利措施。
(三)請秘書長協調此平台後台管理及資料更新機制,確保平台資料與各機關現行福利政策一致。至各鄉鎮市福利,則俟本縣升格後加入。
二、報告機關:農業發展局
報告案由:現行農地違規使用稽查取締引起廣大民怨之檢討改善報告
葉副縣長世文:
有關小面積農地使用案件,請各機關務必謹慎處理。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依修正後之處理流程表及處理原則辦理,切勿推卸。 
 
肆、專題報告
一、「老街溪」專案 (2.0升級版)-中壢市老街溪兩側立面整建維護計畫
葉副縣長世文:
請城鄉發展局思考老街溪沿岸違建的處理方式,併同參考台南市海安路藝術街案例,規劃老街溪沿岸發展計畫。
主席裁示:
目前老街溪兩側立面顏色過於單調,請參考新屋鄉地景藝術節巷弄空間模式規劃,並請航空城公司及文化局協助城鄉發展局規劃老街溪兩
岸整體環境之營造。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葉副縣長世文:
請水務局主動積極處理本縣山坡地劃出作業,俾利大桃園未來發展。
主席裁示:
(一)本案請黃副縣長及葉副縣長共同督導。
(二)請各機關首長檢討機關內人事,若科長或承辦人缺乏擔當、怠於業務或理念不合,應隨時調整。
 
陸、臨時動議
一、文化局張局長壯謀:
2014桃園管樂嘉年華即將就緒,感謝各機關的配合及協助。
蔡副秘書長麗娟:
今年管樂嘉年華規模比去年盛大,並已透過DM、垃圾車紅布條及廣播系統等宣傳,請各機關邀請鄉親踴躍參與。
葉副縣長世文:
請新聞處協助本府重要活動多利用有線電視的跑馬燈宣傳。
二、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
建請各機關自行編列小型活動相關獎品預算。
葉副縣長世文:
(一)各機關辦理活動請編列相關物資經費。
(二)另請各機關依規定程序,謹慎處理報廢物品,並將賣出所得歸入公庫。
三、主計處陳處長慧娟
本處已整理103年截至3月底各機關歲入、歲出執行率偏低之原因,會後將提供給各機關首長參考。
四、財政局歐局長美鐶:
各機關已達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之動產,若無其他機關需要,建議可至惜物網拍賣。
五、新聞處朱處長康震:
目前本處的宣傳平台已建置LINE、全國新聞台跑馬燈、報紙工商資訊、中央社以及五月下旬即將上線的社群網站「桃園事」等,歡迎各機關利用。
主席裁示:
以上臨時動議,請各機關首長於會後轉知所屬同仁參考辦理。
 
柒、主席政策指示(無)
 
捌、散會(下午4時30分)
 
2014總統教育獎縣長談話
2014總統教育獎
縣長談話 103.05.21
 
現場的同學、貴賓,大家好
  桃園縣四位榮獲「2014總統教育獎」的同學,分別為山頂國小游高晏、中正國小戴正洋、平興國中吳天貴和大興高中劉恆文,雖身處
逆境,卻能逆風飛翔,永不放棄、樂觀進取,活出自我。
  四位同學激勵人心的溫馨故事,和勇於接受挑戰,開啟自己生命另一扇窗的事蹟,值得肯定與祝福。平興國中吳天貴喜歡跆拳道,但
要照顧重病的爸爸及分擔家計,不僅吃苦耐勞,並兼顧練習跆拳道且屢獲全國一、二名,目前更獲選為2014年世界青少年跆拳道錦標賽培
訓選手。游高晏和戴正洋則克服先天學習障礙,積極樂觀進取,勇於表現自我,分別藉由打字表達情感,在文學創作上頻頻獲獎,以及克
服身體障礙,參加游泳競賽不落人後。而劉恆文雖然自幼父母不在身旁,升國中後便半工半讀,課業上持續努力學習,更於全國二足機器
人競賽擂台組榮獲第2名殊榮。
  希望藉由四位同學的經歷,期許大家不論是因為先天的身心病苦,或是受到後天的嚴峻挑戰,都應以積極樂觀的態度擁抱生命,活出
自我的一片心、活出信心。
桃園管樂嘉年華縣長談話
桃園管樂嘉年華
縣長談話 103.05.24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桃園管樂嘉年華今年邁入第11年,桃園縣的管樂文化盛行,優秀人才眾多,在這個好的基礎上,能和美國國際鼓號樂隊聯盟DCI簽署
合作協定,讓桃園成為國際鼓號樂隊聯盟的「亞洲交流中心」,不但可在桃園欣賞國際級的演出,亦可提供台灣人才出國表演的機會,十
分難得可貴。
  管樂踩街嘉年華活動,邀請到來自美國冠軍 -藍騎士 (Blue Knights)鼓號樂隊等國內外優秀團隊,一起自桃園市景福宮沿中正路行進,
一路以高難度的管樂進行曲演奏和震撼視覺的隊形變換方式,前往桃園縣藝文園區廣場,除了來自美國的冠軍團體 -藍騎士 (Blue Knights)
鼓號樂隊,為桃園縣帶來特別製作及改編的曲目,還有分別來自新加坡、香港及菲律賓等國家的專業樂團輪番上陣,以及國內從高雄、屏東、
嘉義、台北等地來的團體在藝文園區廣場進行變換隊形演出,十分精采。
  桃園將在今年年底升格為直轄市,航空城建設也積極進行,管樂鼓號界NBA之稱的美國國際鼓號樂隊聯盟 (DCI)讚賞桃園管樂實力與
航空城的地利優勢,與桃園縣進行官方合作協定,將使桃園邁向另一個里程碑。
 
桃園縣政府第831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31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05月14日下午2時正
地點: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貨運站B棟5樓T5026訓練教室 (大園鄉航翔路101號)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大園鄉鄉政簡介
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
(一)本鄉已成功活化大園公有零售市場及完成多項重大建設,如公兒九公園美化工程、埔心橋復建工程、大園鄉南港村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沙崙村台61線橋下閒置空間興建民眾休憩場所工程等;又103年正進行行政大樓暨圖書館興建工程、第22公墓生命紀念館興建工程、菓林村
兒十四兒童遊樂公園暨管理中心興建工程等;以上非常感謝縣府之支持及協助。
(二)請縣府協助事項:
1.加速開闢客運園區與機場之道路(沿雙溪三期)。
2.督促高公局加速推動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至台61線新闢高(快)速公路。 
3.專案補助大園鄉各村之道路路面改善工程。 
4.加速辦理航空城區段徵收之作業程序、提高土地將來建築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增加辦理地方說明會、整體規劃產專區並開發濱海遊憩區
成立博弈特區及區段徵收應無中央與地方政府之區分。
5.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特定區部分: 
(1)全面檢討建築物牆面線退縮限制及航高限制,以增加投資意願。 
(2)放寬獎勵容積率/基準容積及申請建築執照期限延長時間獎勵。 
(3)增加興建容積樓地板面積占基準容積比例。
主席裁示:
所提請縣府協助事項,其中第1、2項由交通局及工務局會後研議回應;第3項由工務局主政辦理;至第4、5項則由城鄉發展局會同李顧問研議辦理。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暨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三條暨編制表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觀光旅遊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工商發展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大園鄉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75-49等7筆地號縣有土地讓售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大園鄉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75-37地號縣有土地讓售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地政局
案由:為制定「桃園縣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八、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本縣縣立南崁國民中學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活動中心、四維樓A棟校舍及車棚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九、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本縣復興鄉羅浮國民小學申請報廢拆除部分校舍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本縣縣立草漯國民中學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女生宿舍1間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提案機關:消防局
案由:為本府消防局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簡易訓練鐵塔2座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二、提案機關:消防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三、提案機關:警察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四、提案機關:工務局
案由:為制定「桃園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五、提案機關:工務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另請新聞處注意:凡是縣政會議及主管會議結束後,均應發布新聞稿,就當次會議與民眾相關重點事項、條文等宣達民眾周知;
如本次會議提案第13案民眾自拖吊場快速取回免保管費、第14案寬頻管道纜線強制納管及第15案興建公共設施拆遷建築物補償優惠評點方式等,
務請積極宣導,俾讓民眾了解。
 
伍、臨時動議
龍潭鄉葉鄉長發海:
103年桃園縣縣長盃龍舟競賽將於龍潭鄉舉行,且競賽之外還有花火之夜、水舞展演、音樂會、園遊會等各項活動,歡迎本府及各鄉鎮市同仁蒞臨參加。
主席裁示:
龍潭舉辦龍舟賽活動已列為客庄十二大節慶之一,亦是全國唯一的客庄龍舟賽,今年更適逢龍潭辦理龍舟賽100周年,活動精彩可期,歡迎
各位同仁前往共襄盛舉。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龍潭三坑村大漢溪舊河道劃出河川區域」案:
主席裁示:
(一 )持續列管。
(二 )請積極追蹤中央處理進度。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捌、散會(下午3時正)
 
桃園縣政府103年05月14日第831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張秘書立信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馮專員季城
龜山鄉公所陳秘書文正
蘆竹鄉公所徐主任秘書藍科
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歐鄉長炳辰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政令
修正「桃園縣申請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及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容許使用審查要項」及「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0301139951號
附件﹕修正條文一份
 
修正「桃園縣申請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站 )及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容許使用審查要項」及
「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 )興辦事業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申請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 )及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容許使用審查要項」及
「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 )興辦事業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條文各一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申請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站)及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容許使用審查要項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府交停字第1000092190號函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府交運字第1030113995號函修正施行 
 
一、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查桃園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 
(以下簡稱基地 )容許使用案件,特訂定本要項。
二、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應 俟本府審查核發土地容許使用函後,再向所在地公路
監理機關申請設置。
三、申請基地應符合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且不違反其他法令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四、申請基地應臨接實際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五、申請基地之臨接道路面寬應在十二公尺以上。
六、基地前退縮地,均應規劃綠美化或步道鋪面。
七、申設基地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保護區建築物高度不超過三層樓或一O.五公尺,農業區建築物高度不超過四層樓或十四公尺。
八、為保留基地的可回復性,不得做地下室開挖。
九、申請基地面積雖以三千平方公尺以內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准許放寬至二公頃。
十、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出入口邊緣與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或設施之距離,除停車場依照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鐵路平交道、隧道、橋梁引道口、公共汽車、公路客車設站處、消防隊、公共消防栓及加油站應有十公尺
以上之距離。
(二)鄰近學校、戲院、醫院、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等應在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與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之距離在五百公尺內者應經交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十一、下列地區不得申請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 
(一)經主管機關認定恐有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之虞者。 
(二)保安林地。 
(三)軍事禁建區。 
(四)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五)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六)經自來水法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 
(七)山坡地地區其基地自然坡度超過百分之五者。 
(八)河川區域內。 
(九)區域排水設施或水道治理計畫範圍內。 
(十)妨礙農、水路之通行或影響農地灌溉、排水設施者。 
(十一)使用土地屬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十二)基地內有道路者。
十二、申請基地於申請前已先行違規使用者,須先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裁處,並已繳納罰鍰後,始得核發同意設置函。
十三、申請人應填具審查表 (附件一) 並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一式一份向本府提出申請,俟通過書面審查後,再由本府交通局召集農業發展局
等各相關機關辦理實質審查,並請申請人備妥上述文件一式十三份俾供相關機關審查。
十四、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如下: 
(一)申請書 (附件二):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申請地號、基地面積及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二)最近三個月內政府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四)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實測圖由專業技師簽證,須為最近三個月內所測繪者,並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一百二十公尺內之地形、地物、
測繪日期及第十點所規定之各項設施,其比例尺應為六百分之一以上。 
(五)地形圖:應標示等高距五十公分之等高線,並核算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由專業技師予以核章簽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六)計畫書 (載明計畫內容概要)及比例尺六百分之一以上之平面配置圖 (明確標示基地於所在鄉或鎮或市之相對位置)。
(七)基地屬農業區者,應擬具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內容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八)屬山坡地地區者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九)交通衝擊評估報告書。 
(十)符合第十點規定之切結或證明書。
十五、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 (含防治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運集貨站、倉庫 (棧房)、管理室 (調度室)、裝卸貨物設備等。
十六、俟本府審查核可後,應將興辦事業計畫書修正為最後定稿本一式六份,送本府備查。
十七、申請人之興辦事業計畫書經本府審核通過後,先行核發同意設置函,俟申請人依據興辦事業計畫書施作完成,並經本府相關局處勘驗無誤後,
另核發土地容許使用函。
十八、基地屬農業區者,應於同意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後,繳交農業回饋金始得辦理土地容許使用。
十九、申請人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函,而欲辦理變更設計,如係基地面積或相關設施減少者,應檢附原核准文件及相關圖說送審;若為增加者,
應比照新設者重新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若未依規定辦理,而私自變更者,本府將立即註銷土地容許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相關法規查處。 
 
 
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停車場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等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停車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為本府交通局。
三、本要點所稱興辦事業計畫擬興辦設施項目,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許可使用之汽車運輸業場站、停車場為限。
前項所稱汽車運輸業場站,係指經監理機關同意立案之汽車運輸業所申請設置客運站、貨運站、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如保養廠、辦公室)。
所稱路外停車場,係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及相關附屬工程設施所需使用之土地。
四、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備齊下列書件一式一份向本府交通局申請書面審查,俟通過書面審查後,再由交通局召集本府地政局等
相關機關辦理實質審查,實質審查通過報本府核定後,由交通局函請申請人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書定稿本一式六份後核發同意設置文件。(審查表如附件一 )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如附件二)。 
(四)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五)土地登記謄本 (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六)地籍圖謄本 (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七)興辦事業計畫書圖 (如附件三) 。
(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者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非農業用地者免附。
(九)非本府權責審查事項,申請者應先取得審查合格證明文件(經相關機關完成查核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附錄一 (二)查詢結果)。
五、申請人於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土地變更使用前,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由本府會同有關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及有關法律規定懲處,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受理其土地使用變更申請。
六、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變更編定後,申請人應依照原核定事業計畫於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編定,逾期未辦理者或有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
得廢止其興辦事業計畫,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辦理。申請人取得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後辦理變更設計,基地面積或相關
設施減少者,應檢附原核准文件及相關圖說送審;基地面積或相關設施增加者,應重新檢具興辦事業計畫送審。
七、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後其停車場之附屬設施應取得使用許可,其供公眾停車使用收費者,應於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八、原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交通設施使用土地更改興建汽車運輸業場站或路外停車場,準用本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物資源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30112520號
附件﹕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一份
 
訂定「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物資源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物資源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要點
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廢棄資源物,如下:
(一) 一般廢棄物:
1.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
2. 由家戶或非事業單位產生非容器類之廢鐵、廢紙、廢玻璃、廢銅、廢鋁、廢錫、廢塑膠、廢手機、廢光碟片、乾淨廢塑膠袋、
舊衣(指經簡單清潔整理仍堪使用之舊衣褲,但不包含棉被、枕頭、床單、床罩、帽子、內衣褲、襪子、窗簾、桌巾、浴巾、毛巾、圍裙、
地毯、踏墊、鞋類、布料)、已排空之滅火器、廢食用油。
3. 其他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廢棄物清理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指定之一般廢棄物種類。
(二) 一般事業廢棄物: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鐵、廢塑膠、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
三、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指從事特定廢棄資源物之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及貯存業務,且無拆解之行為者。但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得從事拆解之行為。
前項所稱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屬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指定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回收業,及未經指定公告之回收業。
(二) 商業: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其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
四、申請桃園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設施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核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五份,向本府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 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
(四) 經相關機關完成查核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附錄一(二)查詢結果。
(五) 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得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六) 地籍圖謄本(將使用範圍著色標明),得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七) 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與位置圖(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應著色表示)。
(八) 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含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與變更編定申請書,並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 權人者,免附。
(九) 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內容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未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免附。
(十) 水土保持計畫核可文件; 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十一) 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書件。前項申請書件應檢具份數,本府得依實際需求酌減。
前項申請書件應檢具份數,本府得依實際需求酌減。
第一項第二款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現況分析:包括計畫人口、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清除處理情形等分析。
(二) 計畫內容:包括場址評選、擇定場址位置、當地背景環境概況、工程項目、內容及配置(以圖表示)、計畫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量、使用機具及經費概估等。
(三) 營運管理:包括作業方法、污染防制(治)措施說明文件、安全衛生、消防及緊急應變措施及未來環境維護計畫等。
(四) 計畫期程。
(五) 預期效益。
六、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除應檢具前點規定之書件外,申請人應同時檢具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各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說明文件提出申請。
七、本府受理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審查應檢具書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書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敘明理由駁回之。
(二) 屬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本府環境保護局應先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所提區位、面積等是否符合事業所需提供意見。
(三) 會同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依第五點規定之書件實地會勘、審查,並作成紀錄。
(四) 屬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本府應會同有關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處分,
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實質審查:
1.已實際從事經營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之既存違規業者,應審查其相關設施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事業廢棄物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各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2.事業尚屬籌設階段,尚未具有實際從事經營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之既存違規業者,應就其所提內容及配置至現場核對審查,將相關設施配置
規劃是否合於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各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逐項核實確認。
(五) 經審查符合規定,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函覆申請人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於核准函中應通知申請人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逕向本府地政局申請變更編定,並於二年內依第八點規定完成再利用者身分
申請作業取得管制編號或完成再利用機構登記檢核通過作業暨完成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或完工運作報備。
八、經依本要點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原核准計畫使用。
申請人應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二年內完工,並完成再利用者身分申請作業取得管制編號或完成再利用機構登記檢核通過作業,若達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並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完成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
未達前述規模之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應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二年內完工且開始運作,並檢具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負責人
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府報備。但因開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完成再利用者身分申請作業取得管制編號,或完成再利用機構登記檢核通過作業
暨完成登記或報備者,
得報經本府同意展期,最長以二年為限;本要點訂定生效前已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者,亦同。
九、經依本要點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用地無增減,且仍從事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務而涉及下列內容變更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變更。變更
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應經相關機關之會辦審查。
1.內容及配置。
2.計畫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量。
3.使用機具。
4.作業方式。
5.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管理。
6.安全衛生。
7.消防及緊急應變措施。
8.環境維護計畫。
9.其他經本府規定者。
(二) 於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範圍有增加或減少用地面積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變更,並就其增、減用地部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經依本要點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廢止其核准,並通知本府地政局及有關機關:
(一) 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未依前點規定申請,經限期三個月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 未依第八點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或完工運作報備。
(三)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登記證經撤銷或廢止。
(四) 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經解除列管。
(五) 其他違反相關行政法規,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之興辦事業計畫經廢止者,其原已核准
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使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申請使用保安林之土地,非經森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者,不得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至申請使用林業用地者,應依森林法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 申請變更編定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其土地使用計畫,
   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四) 涉及工廠設立登記者,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五) 涉及公司、商業有關登記者,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六) 涉及建築行為者,應申請建築執照。
(七) 涉及再利用者身分申請或登記檢核申請作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施行前已受理審查而尚未經核准之案件,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
公告本縣蘆竹鄉德林段577地號(原為中興段75-1地號)等8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072286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縣蘆竹鄉德林段577地號 (原為中興段75-1地號)等8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縣蘆竹鄉德林段577地號 (原為中興段75-1地號)、中興段590、667、729、730地號、大竹圍段156-97、182-16地號及
中壢市內壢段600地號等8筆土地(部分區域)。 
二、場址地號﹕如上所示 
三、場址面積 ﹕
(一)蘆竹鄉德林段577地號 (原為中興段75-1地號 )(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431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238平方公尺。
(二)蘆竹鄉中興段590地號 (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764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705平方公尺。
(三)蘆竹鄉中興段667地號 (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907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691平方公尺。
(四)蘆竹鄉中興段729地號 (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914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772平方公尺。
(五)蘆竹鄉中興段730地號 (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545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996平方公尺。
(六)蘆竹鄉大竹圍段156-97地號 (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2,712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636平方公尺。
(七)蘆竹鄉大竹圍段182-16地號 (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053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853平方公尺。
(八)中壢市內壢段600地號 (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980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812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套繪圖。 
五、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蘆竹鄉德林段577地號、大竹圍段182-19地號為鎘污染,中興段590、677地號為銅、鋅污染、其餘地號為銅污染。 
七、管制事項 ﹕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 )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第1期作及第2期作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本府93年5月12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3號、102年5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41號、101年5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10701983號、
本府101年3月2日府環水字1010700520號與本公告地號相同部分,面積如與本公告不一致,其場址及管制面積應以本公告之公告面積為準。
十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撤銷本府101年3月8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842號公告中本縣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059地號1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列管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080645號
附件﹕
 
主旨﹕撤銷本府101年3月8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842號公告中本縣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059地號1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列管。
依據﹕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號地目為建地 (丁種建築用地),依據「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重金屬銅項 目濃度管制標準值為400mg/kg,該地號土壤檢測值為未達前述管制標準。 
二、本府101年3月8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842號公告,公告事項三、場址面積扣除旨揭撤銷地號面積後應修正為10.1289公頃。
 
縣長 吳志揚
公告103年度桃園縣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金核准額度、申請時間及作業方式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30102485號
附件﹕減量獎勵申請表1份(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首頁(http://www.tyepb.gov.tw/)〈各類表單下載區〉下載)
 
主旨﹕公告103年度桃園縣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金核准額度、申請時間及作業方式。
依據﹕依據「桃園縣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3年7月15日止。
二、103 年減量獎勵金核准額度共計125萬元整,依「桃園縣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計算,各等第獎勵金額如下﹕
(一) 特優一名﹕獎勵金37.5萬元整(125萬元÷20基數×6基數=37.5萬元)。
(二) 優等二名﹕獎勵金18.75萬元整(125萬元÷20基數×3基數=18.75萬元)。
(三) 甲等二名﹕獎勵金12.5萬元整(125萬元÷20基數×2基數=12.5萬元)。
(四) 特別獎一名﹕獎勵金25萬元整(125萬元÷20基數×4基數=25萬元)。
三、作業期程﹕
(一) 初評﹕103年7月21日至103年7月31日。
(二) 複評﹕103年8月1日至103年8月14日。
(三) 評選結果公佈﹕103年8月25日。
四、申請方式﹕
(一) 自行申請或接受推薦。
(二) 申請時需備妥減量獎勵申請表(如附件)1式3份,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三) 推薦者,需獲受推薦公私場所同意,並填具減量獎勵申請表1式3份,併同推薦書一起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四) 進入複評階段者,需於現勘時準備簡報資料1式10份,供評選之用,並配合說明、資料補充等事項。
五、評選程序﹕
(一) 初評﹕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就書面申請資料進行資格審查。
1.資格不符者,不受理申請。
2.申請資料不完整者,限期補正,103年7月31日前未完成補正者,不得進入複評。
(二) 複評﹕
1.經初評完成後,召開減量獎勵評選委員會會議,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向減量獎勵評選委員會說明初評結果。
2.由評選委員依各申請公私場所所提出之資料,進行實質技術審查與現勘,並評定名次。
六、經減量獎勵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未達委員評審標準者,各等第得為從缺。
七、本公告事項有變更時,另行辦理公告。
八、對本公告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陳奐宇衛生稽查員;電話﹕03-3386021分機1211。
 
縣長 吳志揚
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301081881號
附件﹕囑託登記國有清冊1份
 
主旨﹕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土地囑託登記國有清冊。
二、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及其利息保管款303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及建物登記完畢之日( 詳如清冊) 起10年內。
五、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
六、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
  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曹中誌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087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曹中誌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大桃園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曹中誌。
三、開業證書字號﹕(95)桃縣估字第000003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五福九街70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301048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許竣棋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3年4月25日起至109年4月24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
延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縣長 吳志揚
 
亞林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謝OO)廢止商業登記暨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案,業經本府處份,茲以處份書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301140881號
附件﹕
 
主旨﹕亞林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謝OO)廢止商業登記暨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案,業經本府處份,茲以處份書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
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3年4月22日府商登字第1030087252號處分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註銷本縣地政士劉秋梅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153791號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劉秋梅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劉秋梅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518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縣地字第000095號 
四、事務所名稱﹕詠舜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忠一路36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縣長 吳志揚
 
註銷本縣地政士陳庭鐘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1543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陳庭鐘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庭鐘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0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2)桃縣地字第000276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庭鐘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中正村龍華路111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縣長 吳志揚
註銷本縣地政士彭燕春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1544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彭燕春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彭燕春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48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4)桃縣地字第000568號 
四、事務所名稱﹕彭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楊梅鎮萬福街111號3樓 
六、註銷原因﹕死亡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八德市「霄裡里、廣興里、竹圍里、白鷺里、茄明里、永豐里、瑞興里、廣隆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6月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301161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八德市「霄裡里、廣興里、竹圍里、白鷺里、茄明里、永豐里、瑞興里、廣隆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6月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103年5月16日桃德戶字第103000391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八德市「霄裡里、廣興里、竹圍里、白鷺里、茄明里、永豐里、瑞興里、廣隆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6月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關惠尤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301159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關惠尤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關惠尤。 
二、身分證字號﹕A2208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8號。 
四、事務所名稱﹕關惠尤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新中一街22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103年3月7日建證字第6441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八德市中華段918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109508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縣八德市中華段918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縣八德市中華段918地號 (部分區域)。 
二、場址地號﹕如上所示。 
三、場址面積﹕八德市中華段918地號 (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503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200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 (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 ﹕如附件套繪圖。 
五、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土壤中鎘及銅濃度超過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 
七、管制事項 ﹕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第1期作及第2期作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本府98年11月9日府環水字第0980702816號及98年11月20日府環水字第0980703009號公告與本公告地號相同部分,面積如與本公告不一致,
其場址及管制面積應以本公告之公告面積為準。
十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承峰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2008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承峰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承峰
二、證書字號﹕(96)台內地登字第02586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49號 
四、事務所名稱﹕中美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226號7樓之1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游廷士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2008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游廷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游廷士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40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50號 
四、事務所名稱﹕中美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226號7樓之1
 
縣長 吳志揚
 
財政部國產署訂定「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原則」,並自103年5月13日生效,轉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301129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財政部國產署訂定「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原則」,並自103年5月13日生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3年5月13日台財產公字第10335009420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函、處理流程、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供參。
正本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桃園縣政府財政局、桃園縣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
副本﹕本府財政局、本府秘書處 (刊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原則總說明
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財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鑑於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為當前政府施政重要方針之一,國有財產經營管理之利益歸全民共享,允應彈性運用多元管道,因事、因地制宜,
創造永續孳息,並建立各機關使用國有不動產之成本效益觀念,審慎評估需用國有不動產之區位、面積,對於已無公用必要或屬閒置、
低度利用、不經濟使用狀態者,予以整合調配,檢討規劃另為適當之使用,以妥善運用有限資源,發揮國有土地利用效能。國有土地清理
活化督導小組第十五次會議決議,財政部應儘速完成訂定國有公用不動產強制收回之機制,俾加速收回適合活化之開發標的,提升國有土
地運用效能。爰訂定本處理原則,其重點如下:
一、揭示本處理原則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定明管理機關應配合財政部通知,將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循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情形。(第二點)
三、定明建築用地、閒置、低度利用、不經濟使用之內涵。(第三點)
四、定明管理機關對於財政部通知國有公用不動產適宜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活化運用之結果有異議時,該管理機關及其主管機關之應辦事項。(第四點)
五、定明財政部對於國有公用不動產經主管機關審酌有留用必要者之處理方式。(第五點)
六、定明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執行本處理原則之獎懲要件。(第六點)
七、本處理原則之作業流程。(第七點) 
 
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原則
規定:
一、為強化國有不動產運用效能,有效執行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單筆或併計毗鄰合計面積超過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之國有建築用地,其中公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財政部評估適宜變更為非公
用財產活化運用者,應通知管理機關於一定期限內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循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接管,並副知主管機關:
(一)用途廢止。
(二)閒置。
(三)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未將其業務或設施合併集中於其他廠區或處所。
三、前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用地:指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機關用地、行政區、專用區或旅館區之土地。
(二)閒置:指空置未利用。
(三)低度利用:指地上建築改良物已逾耐用年限、未逾耐用年限而管理維護成本過高或建築容積率未達法定容積率百分之五十。
(四)不經濟使用:指使用成本過高、面積過大等不合經濟效益情形。
四、管理機關對於財政部依第二點規定之通知有異議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陳報後,
應於一個月內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函復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配合財政部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不得再異議。
(二)敘明理由函請財政部同意管理機關留用國有建築用地。
五、財政部接獲主管機關前點第二項第二款之留用意見後,應洽該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協商,協商成立,依協商結果留用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協商不成立,由財政部提報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會議審議,經議決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主管機關不得異議,由財政部代擬代判院函,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核准變更為非公用產,管理機關應配合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
六、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依本處理原則執行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未依本處理原則辦理者,應追究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七、本處理原則相關作業之流程如附件。
 
說明:
一、揭示本處理原則訂定之目的。
二、國有公用財產非屬本處理原則適用範圍者,仍得依個案情形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併予說明。
一、各機關使用國有土地應有成本效益觀念,對於用途廢止、閒置,或屬低度利用、不經濟使用,可將業務或設施合併集中於其他廠區或
處所之大面積國有建築用地,應檢討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法處理。
二、財政部基於統籌調配國家資源,對於前述國有建築用地中屬公用財產者,倘評估適宜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活化運用,應通知管理機關,
依本法相關規定循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法處理,以發揮國有土地最大效能。
延續行政院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院授財產接字第○九八三○○一五六二二號函核定之「國有不動產清理活化作業計畫」所定義之相關用詞,
定明第二點之用詞定義。
定明管理機關對於財政部依第二點規定之通知有異議時,該管理機關及其主管機關之應辦事項。
一、定明財政部對於國有公用不動產經主管機關審酌有留用必要者之處理方式。
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財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財政部基於國有土地活化政策,評估選定適宜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國有公用土地,倘主管機關有異議,先以協商方式處理,如協商不成,
則透過行政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會議作最後裁定,經決定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主管機關即不得再異議,由財政部依行政院
授權代擬代判院函,依上述規定核准變更為非公用產,以落實政策。
定明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執行本處理原則之獎懲要件。
本處理原則之作業流程。
公告本縣大溪鎮「瑞興里 16鄰、18鄰、19鄰、21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5月1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075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溪鎮「瑞興里16鄰、18鄰、19鄰、21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5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103年5月6日桃溪戶字第103000229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溪鎮「瑞興里16鄰、18鄰、19鄰、21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5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公告本縣大園鄉「菓林村、三石村」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7月1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075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菓林村、三石村」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7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103年5月6日桃大戶字第103000191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園鄉「菓林村、三石村」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7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OO君桃園縣政府裁處書(桃園縣政府103年5月8日府農動字第1030002366號裁處書)乙份
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動四字第10300024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OO君桃園縣政府裁處書(桃園縣政府103年5月8日府農動字第1030002366號裁處書)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彭OO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罰鍰並沒入彭OO君所有犬隻。
惟因應受送達人(彭OO君)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桃園縣政府秘書處及本所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所第四課
(桃園市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縣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所長 陳仁信
公告本縣龍潭鄉佳安村、三林村等(479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5月3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080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龍潭鄉佳安村、三林村等(479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5月3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103年5月15日桃龍戶字第103000324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龍潭鄉佳安村、三林村等(479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5月3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預告「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農植字第1030147134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公告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事項」,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農業發展局網頁
(http://www.tycg.gov.tw/agriculture/home.jsp?id=58&parentpath=0,2)。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三)電話:03-3322101#5480~5482
(四)傳真:03-3367087
(五)電子信箱:087053@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事項
一、範圍:本保護區所在行政區界桃園縣觀音鄉保生村、桃園縣新屋鄉永興 村及永安村,面積計315公頃,並分為核心區、緩衝區與永續利用區(詳如範圍圖)。
二、保護區管制事項:
(一)共同管制事項:
1、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宰殺野生動物或破壞野生動植物棲地之行為。
2、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或引進動植物。
3、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採集、採捕、砍伐或焚燒野生動植物之行為。
4、禁止任意踩踏或丟擲垃圾、傾倒垃圾、廢土、放置違章構造物、排放廢污水及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
5、保護區範圍內之所有經濟行為,應維持原有之合法使用狀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6、禁止各種開發、濫墾、濫建、濫伐、濫葬、採取土石或礦物及其他破壞保護區自然環境之行為。但在不破壞野生動植物主要棲地及影響
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情況下,主管機關得設置必要之棲地改善、復育、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
7、各式交通工具及機械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
8、汛期、颱風來臨或潮水倒灌等期間,如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維護國土資源,得向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後,即可進行緊急搶救或相關臨時處置。
9、基於學術、調查與教學研究等,需進入保護區採集野生動植物者,應先獲得主管機關之許可。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
之證件以備查驗。
10、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事項。
(二)核心區管制事項:
1、禁止任何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2、禁止農漁業行為。
3、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
(三)緩衝區管制事項:
1、緩衝區漲潮前後2小時、每逢大潮前後2小時及每天下午5時至次日上午7時全面禁止遊客進入;其餘時間經主管機關許可,開放得進入
本區從事淨灘、生態攝影、生態旅遊或體驗等活動,其他行為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行。
2、緩衝區設有總量管制,北區南區遊客應團進團出,每日人數為北區200人以內,南區500人以內。
3、緩衝區範圍內允許設籍於觀音、新屋之漁民,在不違背管制使用規範下,進行既有之農漁業行為。
4、民眾於本區域活動應注意自身安全。
(四)永續利用區管制事項:
1、永續利用區漲潮前後2小時、每逢大潮前後2小時及每天下午5時至次日上午7時全面禁止遊客進入,其餘時間開放永續利用區供民眾進行
體驗活動;本區無人數總量管制。
2、民眾於本區域活動應注意自身安全。
(五)罰則:
1、違反管制事項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2、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違反管制事項,又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3、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8條、第9條及第13條規定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3條規定罰鍰外,如涉破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致其無法棲息之嫌者,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4條第3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4、其餘事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檢附範圍示意圖1份(大比例尺範圍圖置於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觀音鄉公所與新屋鄉公所供查閱)。
 
其他
大園淨灘活動
 
大園淨灘活動
  為配合世界環境日和世界海洋日,桃園縣政府與大園鄉公所6月7日在大園圳頭村新街溪出海口附近海岸舉辦淨灘活動,縣長吳志揚和
上千名民眾一起捲起袖子動手清除岸邊垃圾。
  吳縣長指出,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而8日又是世界海洋日,大家都知道保護環境,守護海洋的工作,就是愛家鄉、愛地球的最佳表現。
大園圳頭村軍史公園附近就是新街溪的出海口,附近海岸於「2009年國家重要濕地評估報告」中被提及為「國家級」自然海岸濕地。每年
10月至隔年3、4月是冬侯鳥出沒季節,在這附近就可以看到鷸行鳥科、雁鴨及鷺科的水鳥,還有知名的黑面琵鷺等在這附近棲息繁延,是
桃園的重要自然資產,也是賞鳥和攝影民眾的最愛。
  吳縣長表示,前幾天大雨,海灘堆積相當可觀的垃圾。因此,呼籲桃園鄉親,善盡地球村公民的責任,發揮公德心,勿將垃圾和廢棄
物棄置在溝渠、河川,讓它們流到海上,再沖回海灘,不但造成環境的污染,也把可以休閒遊憩的海灘的環境,給弄得凌亂不堪。
  吳縣長帶領分成六組、上千志工民眾,從軍史公園徒步走往淨灘地點,途中還遇到賞鳥協會會員攜家帶眷拿著望遠鏡在護堤邊賞鳥,
吳縣長除與賞鳥民眾招呼外,還詳細聽取小朋友解說大園海邊的特有棲息鳥類。
Beach Cleaning in Dayuan Township
  In response to World Environment Day and World Oceans Day,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and the Office of Dayuan Township 
held a beach cleaning activity on June 7. By the Sinjie River estuary at Zuntou Village, Mayor Wu Chih-Yang and thousands 
of people rolled up their sleeves and removed trash from the beach.  
  As Mr. Wu noted, World Environment Day and World Oceans Day are celebrated on June 5 and June 8, respectively. Everyone 
knows that the best way to show how much they care about their hometown and the planet Earth is by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sea.The Sinjie River estuary is near the Zuntou Village Military History Park of Dayuan Township. Its surrounding 
beach is listed as a national natural costal wetland in the 2009 Assessment Report of Wetlands of National Importance. 
From October to March and April, winter migratory birds could be seen in this area, including water birds of Sandpipers, 
Anseriformes and Ardeidae families.Moreover, it is the habitat and breeding ground of the renowned black-faced spoonbills. 
Those water birds are not only the crucial natural assets of Taoyuan Countybut also the favorites of birdwatchers and photographers. 
  The heavy downpour a few days ago left a considerable amount of garbage on the beach. Thereby, Mayor Wu urges people 
in Taoyuan to fulfill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s citizens of the global village. They should live up to the social morals 
and refrain themselves from dumping garbage and waste into ditchesand rivers. The trash will be carried into the sea and 
then washed ashore, caus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s and ruining the recreational beach.
  Following the guidance of Mayor Wu, thousands of volunteers are divided into six groups, walking from the Military 
History Park to the beach to be cleaned. They encountered members of a bird-watching society, who were using telescopes 
to observe birds with their families. Besides greeting the birdwatchers, the Mayor paid great attention to the children 
as they introduced the special bird species living in the coastal area of Day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