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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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 123 次市政會議紀錄 |
配合減少用電,以降低尖峰負載,避免發生供電危機,經濟發展局亦可參考,
最後感謝獲獎機關非常積極節約能源,希望各局處繼續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運動飲食雙邊顧~健康體位腰瘦讚-「瘦桃子」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市在過重及肥胖比率增加幅度不高,但在六都之中體型重大的較多,
本市過重及肥胖比率增加幅度為 5.8%,排名第 2,感謝衛生局提出九大
策略改善。
(二)請衛生局、體育局、勞動局、教育局及各相關局處協助推動健康城市;
請工務局、都市發展局研議增設人行道,交通局及都市發展局研擬增加
自行車道改善外在環境;另請觀光旅遊局規劃較為健康的觀光旅遊路
線。
二、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國土計畫與現行機制之差異
主席裁示:
(一)請經濟發展局、農業局評估產業政策,及早規劃產業定位,落實產業發
展空間運用。
(二)國土計畫是項重大改變,也影響許多人民的權利,民國 105 年至 111 年
是區域國土轉接期,請都市發展局、農業局、經濟發展局確認分工。
(三)請評估都會公園是否可以與城鄉發展地區計畫融合,並研議未來納入國
土計畫之細部配置。
(四)請都市發展局繼續依照國土計畫推動,各局處依照時程配合辦理。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 3 條、第 4 條之 1 及第 14
條,以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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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專任主任任期辦法」第 10 條至第 12 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有關申辦 2020 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擬請同意提報市議會審議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各列管案件請相關局處加速辦理,掌握時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 3 時 2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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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 121 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 121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6 月 1 日下午 2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後段)
王副市長明德(前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頒獎
一、頒發 105 年度各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
(一)第一名 蘆竹區公所
(二)第二名 龜山區公所
(三)第三名 中壢區公所
-主辦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二、表揚桃園市政府第 15 屆機關檔案管理初評評獎:
(一)第一名 農業局
(二)第二名 八德區公所
(三)第三名 環境保護局
-主辦機關:秘書處
貳、主席致詞
在本次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上,蘆竹區公所已連續 3 年獲得第一名,龜
山區公所也蟬聯 2 年的第二名,第三名中壢也從上一年度(104)第五名進步到
第三名,恭喜得獎的公所。本府工程查核甲等比例已從 104 年度 28%,提升到
105 年度 46%,成果良好,請督導小組繼續提升甲等比例。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文化資產現況及活化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有鑑於本市古蹟多位於非都地區,其容積移轉問題,請都發局、文化局
|
洽商主管機關提出優惠方案。
(二)針對老屋再生活化自治相關條例之研擬,依都發局與文化局初步研商結
果,目前由都發局主政,明年起辦理本市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請文
化局協助認定老屋資格。
(三)本市文化資產活化,非僅文化局之責任,而應由市府團隊通力合作。
(四)持續進行輔導落實民間參與修復及自主管理維護,並請教育局協助於各
級學校相關課程中加強文化資產保存觀念。
(五)請人事處協助於文化局增設文化建設科與園區營運科之可行性及設置
之研議。
主席裁示:
(一)針對老屋再生活化自治相關條例部分,請都發局及文化局儘速進行制
定,並編列入明(107)年度預算。
(二)請人事處及文化局研議增設文化建設科與園區營運科,亦可採取二科合
一之方式。未來針對修復案之規劃,請文化局應同時納入未來營運之考
量。
二、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浪漫臺三線-桃園浪漫茶香大道
主席裁示:
(一)浪漫臺三線在桃園境內,從平鎮、龍潭為起點,途經新竹、苗栗、台中
等 16 鄉鎮,呈現包括文化、產業、生活環境營造、歷史記憶等,本府
提出包括客庄茶故事園區、乙未戰爭紀念公園、楊梅故事園區、鍾肇政
文學生活園區、龍潭街區改造案、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等計畫,因當
中有多案涉及設計工程,請李憲明秘書長針對已獲核定計畫召開專案會
議逐件討論,決定各案執行權屬,包括可由客家局單獨執行、不同機關
合作執行,或委由其他機關執行,以減輕客家局負擔,加速本案執行。
(二)請客家事務局一一釐清列出已核定及爭取中的項目,並繼續積極爭取。
(三)經客家局積極爭取後,中壢、平鎮、楊梅、龍潭及大溪等 5 區均獲中央
納入臺三線提案範圍。
(四)舊龍潭區公所部分,請李秘書長另行召開規劃會議,進行初步研議,並
向本人專案報告。
三、報告機關:復興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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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案由:霞雲戰鬥營土地利用
主席裁示:
(一)請原民局協助復興區公所辦理霞雲戰鬥營土地及營運活化,土地及營運
均應兼顧,並期本案能成為最佳探索基地。
(二)道路、橋樑及崩塌地修復部分,請原民局協助。
(三)未來委外之專業營運方式部分,除應符合採購法,亦可加入 ROT 精神,
最佳方式為讓業者能再投資。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豪雨在即,請各局處、桃捷公司及各區公所預作準備。
拾、散會:下午 4 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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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 122 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 122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6 月 8 日下午 2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黃怡禎
壹、頒獎
一、頒發本市 105 年度道路養護管理執行計畫年度考評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優等
1. 中壢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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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蘆竹區公所
3. 楊梅區公所
(二)甲等
1. 桃園區公所
2. 大園區公所
3. 龜山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榮獲本市 105 年度道路養護管理執行計畫年度考評績優的區公所,本案由
工務局負責,透過考評了解區公所執行道路養護的情形,期許能持續提高第一
線區公所之工程品質。
二、關於勞動基準法:
(一)勞動基準法是全國適用,地方政府沒有豁免空間,需一體適用,部分地
方政府欲以自治條例迴避勞基法,是不可行的作法。
(二)勞動基準法是勞動保護的基準及最低標準,應配合行業及產業特性,透
過勞資雙方協商,把勞動條件再提高,才能真正落實保護勞工的目的。
(三)請勞動局將民眾意見反映給勞動部,供該部修訂勞基法施行細則及解釋
令之參考。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秘書處
報告案由:桃園市城市交流工作檢討
主席裁示:
(一)各相關機關可多編列明年姊妹市交流預算。
(二)各機關包括區公所都可以配合姊妹市多進行交流,如大園區公所與日本
成田市,大溪區公所與日本許多城市,都是很好的交流對象。
(三)兩岸關係方面,本府會秉著一貫的善意,持續進行教育及文化方面的交
流。
(四)交流的接待工作非僅秘書處業務,應適當分配給其他相關機關辦理。
二、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本市區段徵收開發案業務推動精進作為-以機場捷運 A10 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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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裁示:
(一)土地使用以重劃優先,若與軍方合作則多用區段徵收。凡學校用地只要
區段徵收或是市地重劃確定,如五福國小案將文高用地重劃變更為文小
用地,請教育局同步進行設校計畫,加速推動學校設立。
(二)請地政局及都發局以 A10 站的開發經驗,未來規劃捷運站時也要搭配公
園、綠帶、道路系統、車專區、社宅等特色。
(三)請地政局於兩個星期內安排本人帶隊拜訪內政部長,討論桃園航空城、
A20 站、A21 站及體育園區等案。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
(一)撰寫簽陳時,若辦理事項是依會勘或會議決議執行,請直接敘明依某會
勘紀錄或依某會議決議辦理即可。
(二)有關問政資料提供,請各局處依分層負責事項辦理,惟涉重要事項或敏
感性資料需陳核府一層。
王副市長裁示:
(一)請工商普查進度落後的區公所加速進度,並請其他區公所將剩下的部分
繼續完成。
(二)關於議員因問政需要請本府提供資料,請各機關首長確實掌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裁示:
(一)請各列管機關加速辦理,掌握時程。
(二)各機關尤其區公所部分,請針對預算計畫儘早規劃並妥善律定期程,避
免產生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的問題。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 3 時 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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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 123 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 123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6 月 15 日下午 2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王副市長明德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助理員 徐筱雯
壹、頒獎
一、頒發 105 年度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配合四省專案執行及成效考核計畫績優
機關。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一)105 年累計整體績效獎
1.甲組
第一名 地方稅務局
第二名 警察局
2.乙組
第一名 大溪區公所
第二名 中壢區公所
第三名 楊梅區公所
(二)105 年度進步獎
第一名 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第二名 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第三名 平鎮地政事務所
貳、主席致詞
本市每年都會辦理「桃園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配合四省專案執行及成效
考核計畫」,四省意指省電、省油、省水及省紙,各局處隨著服務民眾業務增
加,消耗的資源也會相對應增加,但本府四省績效在全國名列前茅,顯示本
府在服務民眾之餘亦兼顧節約能源,非常不容易。
經濟部每幾年會改變節約能源的指標,106 年起將以不同類型的用電指標
(EUI)為新的評比標準。目前電力公司多採「需量反應」管理電量,如:用電
大戶於尖峰時段降載、分配電量等方式,引導用戶改變用電行為,於需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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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 1060144899 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
附「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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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地下水管制辦法」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經水字第 10604602560 號
附件:
修正「地下水管制辦法」。
附修正「地下水管制辦法」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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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環保志工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8 日
發文字號:桃清隊綜字第 1060003116 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環保志工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環保志工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大隊長 羅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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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崇賢尊老紀念品代金發放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社字第 1060012210 號
附件: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崇賢尊老紀念品代金發放執行要點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崇賢尊老紀念品代金發放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崇賢尊老紀念品代金發放執行要點」
區長 洪清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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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定「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 1060138311 號
附件: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修正
修定「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並自中華
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
附「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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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 A10 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 1060135232 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 A10 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
查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點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 A10 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
查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 A10 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
配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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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第三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 1060133888 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第三條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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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 1060135712 號
附件:
訂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附「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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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 1060145714 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附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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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王○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3956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俊於 103 年 5 月 9 日在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 75 號前,為警
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惟查此人戶籍地係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
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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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3956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俊於 103 年 5 月 9 日在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 75 號前,為警
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惟查此人戶籍地係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
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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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39574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俊於 103 年 12 月 15 日在桃園市楊梅區元化街旁空地,為警
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惟查此人戶籍地係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
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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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39574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俊於 103 年 12 月 15 日在桃園市楊梅區元化街旁空地,為警
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惟查此人戶籍地係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
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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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39563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憲於 103 年 5 月 17 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五街 257 號前,
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
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
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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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志(案件列管編號:105263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39745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志(案件列管編號:105263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志於 105 年 7 月 5 日在桃園市八德區金和路 75 號 11 樓,
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
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
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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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曾○賢(案件列管編號:105271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39772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賢(案件列管編號:105271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三、查受處分人曾○賢於 105 年 7 月 8 日在桃園市平鎮區龍江路旁公園內,為
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
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
理公示送達。
四、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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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俊(案件列管編號:105273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39805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俊(案件列管編號:105273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俊於 105 年 7 月 18 日在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 93 巷 18 弄 2
5 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
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
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
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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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蔣○鴻(案件列管編號:105273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39773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蔣○鴻(案件列管編號:105273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蔣○鴻於 105 年 7 月 21 日在桃園市平鎮區中正三路與中正五路
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
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
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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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曾法沛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141881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曾法沛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曾法沛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 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號
四、事務所名稱:來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南東路 48 號 4 樓之 2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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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謝淑媚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146989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謝淑媚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15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謝淑媚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 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縣地字第 000○○○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淑媚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豐街 206 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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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劉○格(案件列管編號:105288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106 年 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40580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格(案件列管編號:105288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劉○格於 105 年 7 月 10 日在桃園市蘆竹區中興路 533 巷口,為
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
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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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吳素卿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145580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吳素卿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素卿
二、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 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號
四、事務所名稱:永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 22-5 號 10 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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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曉芳女士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106014502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曉芳女士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永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許曉芳。
三、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第 00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 263 巷 73 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1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辦理事
務所(門牌整編)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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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 10601249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為
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
止吸菸場所。
二、於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裁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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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葉開仕」申請葉○增等 138 人繼承變動案,徵求異議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 10601009081 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葉開仕」申請葉○增等138人繼承變動案,徵求
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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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葉開仕 106 年 4 月 25 日申請書及 106 年 6 月 13 日申請
書及其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
責。
二、公告期間:自 106 年 6 月 21 日至 106 年 7 月 20 日止。
三、本案計有葉○增等 138 人繼承為派下員,系統表及名冊如後附件,利害關係
人如認為本公告事項有不實或錯誤情事,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之程序,應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屆期後,如
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核發變動後法人登記證書並發還派下全員系統表與派
下現員名冊,嗣後如有任何糾紛,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7 條規定,得逕向法
院起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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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吳昌嗣」申請吳○豐等 4 人繼承變更登記案,徵求異議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 10601458501 號
附件:「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吳昌嗣」派下員變動部分系統表及名冊。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吳昌嗣」申請吳○豐等4人繼承變更登記案,徵
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 37 條。
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吳昌嗣 106 年6月5日申請書及其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
|
責。
二、公告期間:自 106 年 6 月 26 日至 106 年 7 月 25 日止。
三、本案計有吳○豐等 4 人繼承為派下員,系統表及名冊如後附件,利害關係
人對本公告事項如認有不實或錯誤情事,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之程序,應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屆期後,
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發給變動後法人登記證書並發還派下全員系統表
與派下現員名冊,嗣後如有任何糾紛,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7 條規定,得逕
向法院起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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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吳天佑」申請吳○豐等 4 人繼承變更登記案,徵求異議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 10601458581 號
附件:「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吳天佑」派下員變動部分系統表及名冊。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吳天佑」申請吳○豐等4人繼承變更登記案,徵
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 37 條。
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吳天佑 106 年6月5日申請書及其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
責。
二、公告期間:自 106 年 6 月 26 日至 106 年 7 月 25 日止。
三、本案計有吳○豐等 4 人繼承為派下員,系統表及名冊如後附件,利害關係人
對本公告事項如認有不實或錯誤情事,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第 13
|
◆ 公告本市平鎮區「貿易里、龍興里、南勢里、平南里、義民里、鎮興里、新安里及東勢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畫,自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138426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平鎮區「貿易里、龍興里、南勢里、平南里、義民里、鎮興里、新
安里及東勢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畫,自民國106年7月7日起整編
生效。
依據:
一、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六條及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106 年 6 月 12 日桃市平戶字第 1060004380 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平鎮區「貿易里、龍興里、南勢里、平南里、
二、義民里、鎮興里、新安里及東勢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畫,自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起整編生效。
三、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
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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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吳天佑」申請吳○豐等 4 人繼承變更登記案,徵求異議 |
條規定之程序,應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屆期後,如
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發給變動後法人登記證書並發還派下全員系統表與派
下現員名冊,嗣後如有任何糾紛,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7 條規定,得逕向法
院起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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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本府 105 年 12 月 13 日府環水字第 1050301974 號公告事項內容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104879 號
附件:
主旨:更正本府105年12月13日府環水字第1050301974號公告事項內容。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5月3日環署訴字第1060009132號訴願決定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原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名稱: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污染
行為人名稱: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水二氯甲烷污染行為人待查證)」。
二、原公告事項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一)...、二氯甲烷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
管制標準 0.05 毫克/公升」,更正為「污染物與污染情形:(一)...、二氯甲
烷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 0.05 毫克/公升(二氯甲烷項目污染行為人
待查證)」,其餘公告事項不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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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蘆竹鄉及龜山鄉地區)細部計畫(部分綠地為綠地(兼供道路使用))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 1060119633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蘆竹鄉及龜山鄉地區)細部計畫
(部分綠地為綠地(兼供道路使用))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及第 28 條。
|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 106 年 6 月 22 日起公告 30 日,並訂於 106 年 7 月 12 日
上午 10 時 30 分整假蘆竹區公所 1 樓第一會議室,及 106 年 7 月 12 日下午
2 時 0 分整假龜山區公所 3 樓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蘆竹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蘆竹區公所或龜山區公所提
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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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 1060136135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老街
溪整治)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3 條及第 28 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6 月 23 日起公告 30 日,並訂於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上午
10 時整於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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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魏○全(案件列管編號:10531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4059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魏○全(案件列管編號:10531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魏○全於 105 年 9 月 8 日在桃園市平鎮區興華街 101 巷 22 弄 6
號頂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
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
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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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之各類登記執照及書表格式,並自即日起實施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 10603004240 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之各類登記執照及書表格式,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XX市政府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二、電器承裝業申請書。
三、受僱同意書。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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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之各類登記執照及書表格式,並自即日起實施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 10603004260 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之各類登記執照及書表格式,並自即
日起實施。
依據: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
二、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書。
三、檢驗維護業應備工具設備表。
部長 李世光
|
◆ 公告受處分人吳○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4138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吳○璇於 105 年 1 月 21 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泰山街 58 號(約克汽
車旅館 188 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
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現居
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楊○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4141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楊○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楊○鈞於 105 年 4 月 18 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正大街 92 號 3 樓,為
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
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
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廖政壹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106013668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廖政壹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禾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廖政壹。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 000047 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 579 號 1 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1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辦理事
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周○宇君等人計 453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6 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 10600388901 號
附件:105 年 1 月至 106 年 3 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周○宇君等人計45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
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周○宇君等人計 453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
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
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 416 號 2 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
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 30 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 65 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
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
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請假
秘書 滕月齡 代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060131169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李○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3909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O哲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在桃園市八德區永豐路 391 號前,為
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
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
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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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國際無線電話中壢送信所」為本市市定古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 10601307001 號
附件:古蹟定著範圍圖 1 份
主旨:公告「國際無線電話中壢送信所」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
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3、4 條。
三、106 年 4 月 17 日「桃園市 106 年度第 2 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
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國際無線電話中壢送信所。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 414 巷 18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詳如附件):
(一)古蹟本體面積:1,357.1 平方公尺。
(二)古蹟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桃園市中壢區中寮段 99、56(部分)、56-4
(部分)、99-1(部分)、56-10(部分)地號。
(三)定著土地之面積(合計 3,586.31 平方公尺):
1、99 地號:2,754.92 平方公尺。
2、56(1)地號:459.88 平方公尺。
3、56(2)地號:157.22 平方公尺。
4、56-4(1)地號:18.08 平方公尺。
5、99-1(1)地號:174.85 平方公尺。
6、56-10(1)地號:21.36 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為 1930 年代臺灣無線電信工程重要
設施,為臺灣近代通信產業發展的重要里程碑;見證臺灣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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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發展歷程,在電信史、技術史、國際史上皆有重要意義。
2、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木構建築工藝價值高,具
地方營造技術特色;1930 年代公共建築的面磚材料,具產業設施
建築特色。
3、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為日治時期至戰後之無線電信產業設施,
具稀少性及代表性,不易再現。
4、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
5、具其他古蹟價值者:與市轄域內其他相關無線電設施,形成完整
的產業設施群。
(二)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3、4、
5、6 款規定。
六、公告期間為 30 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 條、「訴願法」第 1、14、56、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
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
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
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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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 106012885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一案。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居善醫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日期自 106 年 7 月 4 日起至
109 年 7 月 3 日止。
二、指定機構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三、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其申請程序,準用前條
規定。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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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茄苳溪(蘆竹區南竹路茄苳溪橋至茄苳溪、南崁溪交匯口)水域禁止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060139660 號
附件:總說明及對照表及附圖
主旨:桃園市茄苳溪(蘆竹區南竹路茄苳溪橋至茄苳溪、南崁溪交匯口)水域禁止
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實施範圍(詳附圖):茄苳溪(蘆竹區南竹路茄苳溪橋至茄苳溪、南崁溪交
匯口)。
二、禁止事項:於前揭公告範圍內禁止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
三、違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但基於學術研究及具公共利益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
限。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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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大園區境內老街溪全流域(含支流)採捕鰻魚限制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060139700 號
附件: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桃園市大園區境內老街溪全流域(含支流)採捕鰻魚限制事宜。
依據:
公告事項: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為增裕鰻魚資源,本市大園區境內老街溪全流域(含支流)至出海口止之河
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體長 8 公分以上鰻魚。
二、基於學術研究、教育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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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流袋網具漁區(期)限制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060139580 號
附件: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桃園市流袋網具漁區(期)限制事宜。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保護本市海域小白鯧、魩鱙及其他仔魚等漁業資源。
二、漁區(期)限制:每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禁止使用流袋網具於本
市距岸十二浬內採捕水產生物。
三、違反本公告事項二,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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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理「106 年度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新增 2處整建維護策略地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 1060123117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理「106年度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新
增2處整建維護策略地區。
依據: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及本府106年2月1日「106年度本市都市更
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公告。
公告事項:公告受理「106年度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新增「楊梅區富岡火車站周邊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策略地區」、「大溪區仁
義里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策略地區」2處整建維護策略地區(參見附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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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之各類登記執照及書表格式,並自即日起實施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 10603004070 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之各類登記執照及書表格式,
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000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照。
二、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申請書。
三、高低壓電力設備定期檢測紀錄總表( 年 月)。
四、用電場所電氣事故報告表。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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