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第1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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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93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93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下午15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黃副縣長宏斌代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桃園市民卡之發行和功能介紹
主席裁示:
(一)無論在升格論壇或青年高峰會議題討論中,均顯示市民卡為眾人所期待。本縣目標為發展智慧城市,本府應積極整合國內外最先進的科技,
善加利用本縣各項優勢,例如:結合六都之中最年輕的縣民平均年齡、境內大專院校數十萬學生數及位於本縣的眾多科技廠等特色,為民眾
創造便捷的生活方式。
(二)市民卡最重要的應是整合本府相關服務及活動,例如:敬老愛心卡、未來市立圖書館借書證、學生證等,均應整合納入市民卡功能,並保留
部分空間提供未來納入民間性質之服務。
(三)市民卡發行前應進行反覆測試,包含壓力測試,以確
保系統穩定運作。
(四)請新聞處行銷市民卡,以使民眾充分了解。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合宜住宅」專案
主席裁示:
本案將改變為本縣全面的住宅政策,其中包含社會住宅,請更改名稱為「整體住宅政策」專案。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無
陸、臨時動議:無
柒、主席政策指示
一、新任的顧問、參事、技監將依專長分配協助核稿,請各位未來核稿時,務必詳細核閱公文。
二、本府雖遭遇危機,但本人卻看見同仁們更加團結、更加努力,為民眾服務,請各位鼓勵所屬第一線的工作同仁繼續加油,本府將更加有紀律、
有效率,樹立起廉能、效能的團隊精神。
捌、散會:下午15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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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安家實物銀行受贈儀式 縣長談話 |
桃園縣安家實物銀行受贈儀式
縣長談話 103.06.18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中華電視公司總經理代表捐贈2208箱罐頭給桃園縣安家實物銀行,在此表示感謝,也期許縣民透過華視的愛心,可以食得安心,也更加的暖心,
也希望華視的公益善心舉動,可以帶動更多的企業界共同集善行善效果。
桃園縣安家實物銀行收受的物資,包括米、罐頭、油、麵粉、奶粉、尿布等,在全縣13鄉鎮市都有據點,透過社工員做家戶評估後,秉持公平原
則發放,讓縣內13鄉鎮市的弱勢族群都能享受到。除了安家實物銀行外,還可透過感心生活券及社會救助金專戶等兩個管道對弱勢民眾提供協助,感
心生活券是以票券方式讓民眾到指定超商換取生活用品,今年更擴大到弱勢學生,讓學生可以到超商兌換基本文具,總計有3萬人次受惠。另外還有
縣府的社會救助金專戶,該捐款專戶整合各界資源,積少成多,社會局會依照急難救助、緊急災害及其他家庭需要等情形提供援助,所有善款的運用
有專門運作委員會做把關,社會各界可以放心。
在物價上漲的今日,造成弱勢族群更加弱勢,更需要社會大眾發揮善心,使社會有愛,人間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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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淨溪嘉年華、經國重劃區啟用暨莊敬一號橋工程啟動典禮 縣長談話 |
桃園淨溪嘉年華、經國重劃區啟用暨莊敬一號橋工程啟動典禮
縣長談話 103.06.21
現場的同學、貴賓,大家好
今天在南崁溪畔的經國重劃區舉辦「桃園淨溪嘉年華、經國重劃區啟用暨莊敬一號橋工程啟動典禮」,特別透過高空攝影讓全台灣人看見桃園人
宣誓守護河川的決心,還有桃園縣政府用心打造兼具防洪與休憩多功能休憩水岸城市的用心。
南崁溪經縣府整治河川與開發後,防洪標準可達一百年洪水不溢堤,這是台灣少見的防洪標準設計,可促使都市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加速鄰近工
業區轉型再生,促進地方繁榮與活化土地資源利用。另外,經國特區內的莊敬一號橋,是桃園縣境內首座的斜張橋設計,全段沒有橋墩,這也是南崁
溪段一座特殊景觀橋梁。這次淨溪活動有27家企業加入河川讓養行列,但僅佔全縣河川與海岸認養率的38%,仍嫌不足,希望有更多企業單位能加入
認養行列,一起守護桃園的水岸。
在此特別呼籲縣民,要守護河川必須做到三件事包括親近桃園縣河川、使用環保清潔產品與發現汙染物立即通報環保局。桃園即將在103年底升格
為直轄市,縣民之居住、生活及環境品質也應該一併升格,維護友善環境是居住在這個城市的每個人民應善盡的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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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832次縣政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832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表揚本縣榮獲內政部103年度特優村里長。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桃園市長德里 林李福 里長
(二)中壢市內定里 劉家順 里長
(三)楊梅市金龍里 李崑德 里長
(四)蘆竹市坑口里 楊全居 里長
(五)桃園市龍鳳里 黃進強 里長
(六)新屋鄉埔頂村 劉村楠 村長
(七)中壢市新街里 莊金泉 里長
二、頒發本縣「102年度各鄉鎮市防疫業務評比」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農業發展局
(一)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
1、第一組
(1)第一名龍潭鄉
(2)第二名八德市
(3)第三名大溪鎮
2、第二組
(1)第一名新屋鄉
(2)第二名中壢市
(3)第三名平鎮市
(二)狂犬病暨寵物登記評比
1、混合組
(1)第一名龜山鄉
(2)第二名龍潭鄉
(3)最佳進步獎蘆竹市、平鎮市、八德市、中壢市、楊梅市、桃園市
(4)優勝觀音鄉
2、鄉村組
(1)第一名大溪鎮
(2)第二名大園鄉
(3)最佳進步獎 新屋鄉
三、頒發本縣「102年度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特優八德市公所
(二)優等桃園市公所、平鎮市公所
(三)甲等大園鄉公所、新屋鄉公所
四、頒發本縣「102年度登革熱防治考核」績優公所及機關。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A組
1、甲組
(1)第一名中壢市公所
(2)第二名蘆竹市公所
2、乙組
(1)第一名新屋鄉公所
(2)第二名大園鄉公所
(二)B組
1、第一名消防局
2、第二名民政局
3、第三名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秘書處、教育局
五、頒發本縣「102年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評選獲獎公所機關。
-主辦機關:人事處
(一)第一組
1、第一名社會局
2、第二名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3、第三名地方稅務局
4、第四名環境保護局
5、第五名衛生局
(二)第二組
1、第一名蘆竹市公所
2、第二名龜山鄉公所
3、第三名大園鄉公所
主席致詞:
得獎村里長們在全國脫穎而出,十分難得;而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各機關配合各項業務推動也獲得優異的成績,大家的表現都十分出色,謝謝大家!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農業發展局
案由:為本縣龍潭鄉三洽水段215-98地號土地,回復移轉登記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無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龍潭三坑村大漢溪舊河道劃出河川區域」案:持續列管。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現在已進入梅雨季,請謹記2年前611水災教訓,請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各機關做好萬全準備,並請各公所加強水溝及邊溝的清理,水務局加速河川
整治工程或將正在進行的工程即時完工。
捌、散會:下午14時40分
桃園縣政府103年6月9日第832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黃主任秘書啟賓
中壢市公所陳主任秘書玉明
平鎮市公所陳市長萬得
八德市公所許機要秘書秀漢
龜山鄉公所陳秘書文正
大園鄉公所游主任秘書昌漢
新屋鄉公所徐鄉長同治
觀音鄉公所謝主任秘書春文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吳秘書家福
大溪鎮公所黃秘書鳳釗
楊梅市公所王清潔隊長冠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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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編制表」,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蘆竹市戶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30134087號
附件﹕桃園縣蘆竹市戶政事務所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編制表」,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蘆竹市戶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蘆竹市戶政事務所編制表」
縣長吳志揚
桃園縣蘆竹市戶政事務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 一
課長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九
戶籍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九 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會計員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合 計 二十七
(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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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生效,並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府法企字第一○三○○八三七四一號令之「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30132840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生效,並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府法企字第一○三○○八三七四一號
令之「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縣長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二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七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十八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十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九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三 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合 計 一五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例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例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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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30135112號
附件﹕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縣長吳志揚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居住所需,依據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者依本要點申領之補貼及依其他法令按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三、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租賃房屋在本縣行政區域內。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三)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
(四)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五)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六)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建築執照。
(七)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本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計算方式及第七款之無自有住宅認定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房屋租金補貼標準如下:
(一)單身家庭:按月最高補貼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最高補貼新臺幣二千六百元,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貼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租金保證金、公共管理費、使用範圍僅為房間者,相關費用不予補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一)身心障礙者本人未親自居住。
(二)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三)入住住宿式機構。
(四)遷居至本縣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五)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
(六)接受補貼後,喪失第三點補貼資格。
(七)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二種以上。
(八)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六、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本縣核發(換)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之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之稅籍、所得、財產歸屬及勞保投保資料。如未檢附本款資料,得經申請人同意後由公所查調。
(五)身心障礙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前項資料由申請人備齊,至公所申請,由公所辦理查調並完成初審,送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公所及申請人。
七、房屋租金補貼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核定補貼自申請日當月始,至當年度十二月底止。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貼,應於年底結束前一個月
內向戶籍所在地公所重新提出申請。
八、房屋租金補貼,自核准日之次月起由本府按月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內。
九、房屋租金補貼期間內,身心障礙者證明或手冊到期、地址變更或終止租賃,申請人應於變更十五日內檢送異動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報。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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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公有路邊停車位申請移置借用及取消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30140430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公有路邊停車位申請移置借用及取消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公有路邊停車位申請移置借用及取消作業要點」
縣長吳志揚
桃園縣公有路邊停車位申請移置借用及取消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府交停字第0960009658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6 月3 日
府交停字第100021708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 日
府交停字第1030140430號令修正
一、為受理申請移置、借用及取消公有路邊停車位業務,並維持停車位設置之公平性及正常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路邊停車位係指依停車場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路邊停車場內所劃設之停車位。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四、路邊停車位符合下列出入口之一者,得向交通局申請移置或取消停車位,經交通局會同相關機關會勘後依實際出入需要決定之,並繪設禁止停車標線:
(一)無人行道及騎樓之大廈或集合住宅公共出入口。
(二)公務機關及學校出入口。
(三)車站、市場及醫院出入口。
(四)金融機構車輛出入口。
(五)觀光飯店車輛出入口。
(六)加油站出入口。
(七)倉儲業之倉庫車輛出入口。
(八)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機車服務有相關之行業車輛出入口。
(九)持有建築執照或法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出入口。
(十)依法核准設置之停車場出入口。
(十一)舊有合法建築物停車空間出入口。
(十二)其他情形特殊之出入口。
前項申請原因消滅或申請人經常以自有車輛停放於出入口者,交通局得視道路交通狀況,恢復邊停車位開放公共使用。
符合第一項規定,車輛出入經由人行道者,須先經該路權單位同意使用始予設置。
五、申請移置或取消路邊停車位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停車位地點位置圖及現場照片。
(三)申請人為開業證明應檢附開業證明。
(四)依前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五)依前點第一項第九款申請者,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建築平面圖。
(六)依前點第一項第十款申請者,應檢附停車場許可文件。
(七)符合前點第三項規定須先經該路權單位同意使用之核可證明文件,始予設置。
六、符合符合下列各款情事,因私人理由或非公益之故,臨時性需借用或取消路邊收費停車位,交通局得視實際需要准予申請,並於申請人依規定繳費後始予辦理:
(一)辦理婚宴、喜慶、宗教、祭典等活動。
(二)因他項工程、修繕、裝潢等需要。
(三)因交通維持等需要。
(四)辦理短期商業活動。
(五)其他特殊情形。
申請借用停車位,應於借用日前五日(工作日)向交通局提出申請;申請取消停車位,應於取消收費日前十日(工作日)向交通局提出申請,每車位
繳費標準依該路段現行公告收費方式費率之百分之八十計算,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依該路段現行公告費率計算。
七、路邊停車位設置之路段因道路管線挖掘、柏油刨除加封、人行道邊溝修繕等工程,各道路養護單位於接受申請核發路證同時,申請人應檢附道路
挖掘許可證明文件,將施工路段及期間於施工日前十五日(工作日)依本要點向交通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於核定之施工範圍內始得免繳停車費,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依該路段現行公告費率計算。
八、道路施工復原後,各道路養護單位應監督施工廠商即時復原停車位標線;若施工廠商佔用時間及路段超過核准範圍,超過部分視同路邊停車,
依該路段公告收費費率計費。
未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者,視同路邊停車,依該路段公告收費費率計費。
未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繳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催繳或處以罰鍰。
九、各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因辦理公益活動需要,須借用路邊停車位或有阻礙正常收費情事,應於活動開始前十五日(工作日)主動向交通局提出,
交通局得視實際需要准予申請,每機關(單位、團體)每月以一次為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及未經核准者依該路段現行公告費率計費。
十、公務單位辦理臨時性、緊急性及經常性維護性質之公共工程應要求施工廠商先以「桃園縣公有路邊停車位移置借用及取消申請書」於施工前一日
(工作日)下午四時前傳真交通局,經審核許可後回傳申請單位,予以證明得免開立停車收費單,未依規定傳真者,視同路邊停車依該路段現行
公告收費費率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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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蘆竹鄉衛生所編制表」,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蘆竹市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30138053號
附件﹕桃園縣蘆竹市衛生所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蘆竹鄉衛生所編制表」,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蘆竹市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蘆竹市衛生所編制表」
縣長吳志揚
桃園縣蘆竹市衛生所編制表
職 稱 官等或級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二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八 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醫事檢驗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護士 士(生)級 五
合 計 十六
(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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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30141472號
附件﹕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條文一份
制定「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
縣長吳志揚
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為確保民眾飲食安全,防制食品添加物不當使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
加入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二、非經核准使用之食品添加物,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品名、規格、使用範圍及限量,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二)未經查驗登記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
(三)未登錄中央主管機關之「食品業者登錄平台」。
三、食品添加物業者:指從事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或輸入之業者。
四、食品添加物使用業者:指於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物,並販賣供人飲食之業者。
五、負責衛生管理之人員:指執行食品添加物產品品保、調配、使用、追溯及追蹤業務之人員。
六、分區:指食品添加物與非經核准使用之食品添加物,分別放置不同區域。
七、單方食品添加物:指其品項列表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符合其規格標準規定之產品。
八、複方食品添加物:指以各單方食品添加物為原料,再調配食品原料或其他單方食品添加物,供食品加工使用之複合調製品。
九、食用香料:指使用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第十類所載之品項。
第四條本自治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食品添加物業者及食品添加物使用業者。
第五條食品添加物業者及食品添加物使用業者應於營業或作業場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下列事項:
一、品名、許可證字號、批號、用途名稱。
二、收入資料,包括收入日期、原因、數量、來源對象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與其統一編號;收入原因為輸入或製造者,並應載明許可證字號或許可文件。
三、支出資料,包括支出日期、原因、數量、支出對象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與其統一編號;支出原因為用於製造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者,
應載明生產之品名、批號及數量。
四、有效日期。
五、結存數量。
前項可追溯及追蹤性資料,應保存至該批成品有效日期後六個月。
第六條食品添加物業者及食品添加物使用業者,應取得單方食品添加物供應商提具之查驗登記許可證影本,並置放營業或作業場所明顯處,以供查驗。
食品添加物業者及食品添加物使用業者,於使用複方食品添加物時,應確認其配方中每一單方食品添加物為核准使用者,並取得證明文件
置放營業或作業場所明顯處,以供查驗。
第七條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將食品添加物與非經核准使用之食品添加物做有效分區、分類置放與貯存,並明顯標示食品添加物專區。
第八條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應充分揭露食材中食品添加物用途及名稱等資訊。
前項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由本府公告之。
添加非天然之食品添加物,不得宣稱純天然或其他等同字樣。
第九條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設置負責衛生管理之人員,負責管理食品添加物,並向執行機關核備。
負責衛生管理之人員於從業期間,每年應參加執行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舉辦之衛生講習至少八小時,取得證明
文件並置放營業或作業場所明顯處,以供查驗。
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者,負責衛生管理之人員應參加執行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舉辦之食
品添加物相關衛生講習至少四小時,取得證明文件並置放營業或作業場所明顯處,以供查驗。
前二項之衛生講習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條食品添加物業者及食品添加物使用業者依本自治條例規定應履行之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執行機關之查核及抽驗。
第十一條經執行機關查驗不符合規定之食品、產品,得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第十二條為維護食品衛生安全,保護消費者之權益,得成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一定期間: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未取得查驗登記許可證影本。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未向執行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違反第七條或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得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一定期間。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
得命其停業一定期間: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未將查驗登記許可證影本或證明文件置放營業或作業場所明顯處。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十六條違反第五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十條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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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增修本縣醫療機構自費項目收費標準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30129662號
附件﹕如附件一、二
主旨:公告增修本縣醫療機構自費項目收費標準
依據:依據本府103年度第2次醫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訂定「桃園縣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醫學美容項目自費收費標準」(如附件一)。
二、修訂「桃園縣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縣長吳志揚
桃園縣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醫學美容項目自費收費標準
103年5月13日訂定
類別 項目 單位 價格上限(元)
一、光學性治療類
(一)雷射 1.醫美雷射(含紅寶石、雅各、染料、二氧化碳、鉺雅各) 基本費 2,000
每平方公分 1,000
2.除毛雷射 腋下/次 6,000
小腿/次 25,000
手臂/次 20,000
大腿/次 30,000
3.飛梭雷射 兩頰/次 15,000
全臉/次 30,000
(二)脈衝光 1.脈衝光 全臉/次 9,000
雙頰/次 6,000
2.電波拉皮 600發 100,000
900發 120,000
(三)美白導入 1.果酸換膚 臉部/次 2,500
2.美白、維他命 C導入 臉部/次 2,500
二、針劑注射治療類 玻尿酸及其他填充物注射 玻尿酸注射/每cc 25,000
其他填充物注射/每cc 30,000
三、美容手術類
(一)雙眼皮 切開法 次 36,000
逢合法 次 24,000
開眼頭 次 24,000
(二)眼皮下垂 上眼皮成形術 次 48,000
(三)眼窩及顏面各處凹陷 自體脂肪注射 每部位 30,000
(四)眼袋 經結膜內抽眼袋 次 40,000
外開併肌肉固定(淚溝填平併中臉部拉皮-外開法) 次 50,000
(五)隆鼻 矽質人工鼻骨隆鼻 次 60,000
其他材質 次 80,000
縮鼻頭 次 36,000
縮鼻翼 次 36,000
(六)隆乳 食鹽水隆乳(經腋下、胸大肌下) 次 190,000
果凍矽膠乳房重建 次 300,000
義乳取出 次 70,000
自體脂肪隆乳 次 260,000
(七)縮乳 乳房縮小術 次 200,000
(八)提乳 乳房懸吊術 次 180,000
(九)縮乳頭 乳頭縮小(兩側) 次 30,000
(十)縮乳暈 乳暈縮小 次 36,000
(十一)乳頭凹陷 雙側 次 36,000
(十二)拉肚皮 腹部拉皮 次 200,000
(十三)抽脂 每部位 次 60,000
(十四)前額拉皮 傳統式 次 160,000
內視鏡 次 200,000
(十五)臉部拉皮 中臉拉皮術 次 300,000
內視鏡(前額及中臉) 次 300,000
(十六)狐臭 旋轉刀刮除法 次 50,000
切開法 次 50,000
(十七)修疤 疤痕切除重縫 每公分 10,000
(十八)私密整型 小陰唇整型 次 30,000
備註:
1.其他自費醫美項目依本縣診察費(150-600元)、材料費及特殊用藥費(進價15%-20%)等自費標準收費。
2.醫療機構各項自費項目及收費金額如未超過本府已核定相同之自費項目及收費金額上限,可逕予公告該院之收費金額,免送本府核定;
如超過已核定之醫療機構自費項目及收費金額上限則需送本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核。
桃園縣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
101年3月9日修訂
103年5月13日修訂
項目 內容 收費標準(元) 備註
診察費 250
病歷複製本費(含基本費及影印費)
基本費 含掛號費 200
一般影印費 每張 5
傳統膠片之影像病歷影印費(包括:X光片、內視鏡等檢查資料) 每張 200
電子病歷 超過1張的部分,每張加收上限為第1張光碟費用20%) 單筆檢查200元/片;多筆檢查(以每張700MB計算上限500元/片)
診斷書證明
就醫證明 50-200
出生證明 100
死亡證明書 三份以內不收費用,第四份起每加一份100元。 100
病歷摘要 200-650
診斷證明-訴訟用 2500-5000
診斷證明-非訴訟用 100-1500
藥材費
一般用藥 60-250
特殊用藥 按進價加15%-20%
口腔診斷科
口腔檢查:
1.口腔例行檢查
2.一般診察費 每次 250
牙科電腦斷層 單顎2000-4000
雙顎4000-8000
局部一般治療(塗藥、燒灼等) 每次 250
口內根尖X光影像 每張 120
口內咬合片X光影像 每張 250
齒顎全景X光影像 每張 1000
測顱X光影像(含描繪分析) 每張 1500
顳顎關節X光影像(單側) 每張 1000
咬翼X光照相 每張 120
麻醉
浸潤麻醉 250
阻斷麻醉 300
靜脈麻醉 2500
笑氣鎮靜 1600
笑氣鎮靜的術前投藥 500
復形牙科
牙齦電刀治療 300-500
金屬 嵌體 材料費另計 3000-8000
金屬 冠蓋體 材料費另計 4000-9000
陶瓷 嵌體 材料費另計 5000-12000
陶瓷 冠蓋體 材料費另計 6000-17000
根管顯微治療術 每根管 5000-15000
根尖逆充填術(使用MTA) 1000-3000
銀粉充填(單面) 每顆 400
銀粉充填(雙面) 每顆 500
銀粉充填(三面) 每顆 600
銀粉充填磨光 每顆 200
複合樹脂充填(酸蝕)單面 每顆 600
複合樹脂充填(非酸蝕)多面 每顆 700
復形加固釘 每支 300
光聚合特種樹脂:前牙
單面(酸蝕) 每顆 600
雙面(酸蝕) 每顆 1100
三面(酸蝕) 每顆 1200
光聚合特種樹脂:後牙
單面(酸蝕) 每顆 700
雙面(酸蝕) 每顆 1300
複合樹脂充填(三面) 每顆 1800
短期充填(單面) 每顆 250
短期充填(雙面) 每顆 300
玻璃離子體充填(單面) 400
玻璃離子體充填(雙面) 500
玻璃離子體充填(三面) 600
前牙光聚強化型玻璃離子體復形(單面) 800
前牙光聚強化型玻璃離子體復形(雙面) 1000
齒髓病科
斷髓 1000
恆齒單根根管治療術 每顆 1500
恆齒雙根根管治療術 每顆 2000
恆齒多根根管治療術 每顆 3000-4000
難症特別處理(彎曲根管或狹窄根管開擴術、根管內異物清除術)附加費 每根管 500
齒內治療緊急處理 每顆 400
覆髓 每顆 200
根尖逆充填術(使用MTA) 每顆 1000-3000
前齒根尖切除術 每顆 1600~3000
臼齒根尖切除術 每顆 2000~4000
牙齒切半術或牙根截斷術 每顆 1600~3000
再植術 每顆 550~2000
一般治療 200
橡皮障防濕裝置 每次 200
術後回診檢查 200
根管顯微治療術 每根管 5000-15000
牙周病科
牙周病總檢查(一般) 1000
牙周病總檢查(複雜) 2000
口腔健康維護及預防性治療 600
牙周健康檢查及指導 1000
齒模研究 技工費另計 400
牙周去敏感治療 每顆 230
牙周病緊急治療 400~600
一般治療(換敷料、塗氟、沖洗) 200~600
牙周病回診檢查 300
牙周病初期治療 2000
咬合調整問診 500
牙齦下清創沖洗及給藥 每顆 300-1000
牙面色素清除(一般) 500~1000
牙面色素清除(複雜) 1000~2000
全顎牙結石清除 800
局部牙結石清除 300
牙齦下刮除術(一般) 局部 330
牙齦下刮除術(複雜) 1/2顎 1700
牙齦下刮除術(合併其他手術)(上下雙顎) 全口 3200
牙根整平術(一般) 局部 500~1000
牙根整平術(複雜) 1/2顎 1400~2000
牙根整平術(合併其他手術)(上下雙顎) 全口 4800~6000
牙齦切除手術 3顆以內 以健保給付加30%
牙齦切除手術 1/3顎 以健保給付加30%
牙周瓣翻開手術 3顆以內 以健保給付加30%
牙周瓣翻開手術 1/3顎 以健保給付加30%
牙周瓣根向移術(一般) 4000
牙周瓣根向移術(複雜) 5000
牙齦移植手術(一般) 5000
牙齦移植手術(複雜) 7000
牙齦移植手術(合併其他手術) 8000
牙周骨移植手術(一般) 5000
牙周骨移植手術(複雜) 6000
牙周骨移植手術(合併其他手術) 7000
牙周骨移植手術(合成材料) 6500
牙周骨膜翻開術(一般) 局部 1500
牙周骨膜翻開術(複雜) 1/3顎 2000
牙周骨膜翻開術(合併其他手術) 3500
一般鋼絲暫時固定術 半顎 1500
咬合調整(第一次診療) 750
咬合調整(以後每次) 400
繫帶移動手術 3000
口腔前庭加深手術 5000
牙周瓣根尖向移術(一般) 2500
牙周瓣根尖向移術(複雜) 3500
牙周組織引導再生(一般) 材料費另計 3000
牙周組織引導再生(複雜) 材料費另計 4000
牙周組織引導再生(合併其他手術) 材料費另計 5000
游離牙齦移植(一般) 6000
游離牙齦移植(複雜) 8000
游離牙齦移植(合併其他手術) 10000
游離結締組織移植(一般) 3000
游離結締組織移植(複雜) 4500
游離結締組織移植(合併其他手術) 6000
前庭整型術(一般) 6000
前庭整型術(複雜) 8000
前庭整型術(合併其他手術) 10000
牙槽骨增高術(一般) 4000
牙槽骨增高術(複雜) 7000
牙槽骨增高術(合併其他手術) 每顆 10000~15000
牙冠加長術(一般) 每齒 2000
牙冠加長術(複雜) 每齒 3000
牙冠加長術(合併其他手術) 每齒 4000~6000
軟式固定牙托 單顎 750
A式牙齒固定式 每兩齒 750
口腔顎面外科
一般治療(含口內沖洗或敷料) 220
口顎外科特別門診 每次 500
拔牙後特殊處理 300
齒槽骨炎治療 300
急性牙冠周圍炎治療 300
酒精注射 600
顎關節內注射 440
唾液腺導管 220
固定管 2500
齒列結紮固定術 每顆 200
顎間固定術(一般) 6000
顎間固定術(複雜) 15000
咬合板 每副 8000
肌肉刺激治療 每次 1000
生理回饋治療(一系列治療五次) 4000
拔牙(一般) 每顆 400
拔牙(複雜) 每顆 660
拔牙(合併其他手術) 每顆 1000
阻生齒切除術(一般) 每顆 2000
阻生齒切除術(複雜) 每顆 3000
阻生齒切除術(合併其他手術) 每顆 5000
牙齒移植術 每顆 4000
口內切開排膿 500
口外切開排膿 700
(軟)活體切片檢查(不含病理檢查)(牙科) 500
(硬)活體切片檢查(不含病理檢查)(牙科) 1000
囊腫摘出術(小於2公分) 3000
囊腫摘出術(2--4公分) 4000
囊腫摘出術(大於4公分) 5000
囊腫造袋術 1600
粘液囊腫切除 2000
軟組織腫瘤切除(大) 5000
軟組織腫瘤切除(小) 2000
骨瘤切除術(大) 2600
骨瘤切除術(小) 2000
腐骨清除術(一般) 1100
腐骨清除術(複雜) 2200
齦蓋切除術 1000
涎石去除術(一般) 1000
涎石去除術(複雜) 2000
口內末稍神經抽除術 3500
齒槽骨成形術(1/3顆以下) 1000
齒槽骨成形術(1/3顆以上) 2000
皮膚癭管切除術(一般) 1200
皮膚癭管切除術(複雜) 2000
口竇管閉鎖術(一般) 5000
口竇管閉鎖術(複雜) 5500
繫帶切斷術 1500
口內急縫縫合 每針 200
面部創縫合(大) 30000
面部創縫合(中) 20000
面部創縫合(小) 8000
黏膜下注射 300
高壓氧治療 5000
口內植皮(大) 7000
口腔前庭成形術(1/6顆) 1400
口腔前庭成形術(一顆) 3200
補綴牙科
金屬鑄造冠 材料費另計/每顆 2000-15000
陶瓷燒附牙冠 材料費另計/每顆 2500-15000
全瓷冠 材料費另計 10000-25000
金屬柱心 1500-4000
陶瓷鑲面 每顆 8000-20000
彈性義齒每顆 6000
樹脂暫時冠 800~2000
單顎活動義齒 20000~50000 原名稱為「單顎局部活動義齒」、「雙顎局部活動義齒」(103年5月13日修訂)
雙顎活動義齒 40,000~100,000
義齒襯底 每顎 3000~5000
義齒托板自凝樹脂修復 2000
全口義齒修復 2,000~10,000
義齒修復 每顆 500~1000
陶瓷鑲面 每顆 9000
印模 單顎 500-1000
個人印模牙托製作 1000-2500
口腔顎骨缺損印模 3000-6000
重塑基底 材料費另計 10,000
閉塞器 材料費另計 25000-50000
臨時閉塞器 5000~10000
根管加強釘或牙根覆蓋 每支 1500~3000
齒床組織處理 每顆 2500
軟性咬合板 2000
硬式咬合板 4000~6000
現成牙柱心 500~1000
假牙粘著 每單位 200
金屬咬合板 每顆、材料費另計 10000
助語器 2000
去除鑄造牙冠 每顆 600
去除金屬柱心 每根 1200
去除縫成牙冠 每顆 200
齒列矯正
矯正常規檢查及診斷(一般) 3000
矯正常規檢查及診斷(複雜) 6000
局部矯正裝置(一般) 每顆、材料費另計 3000
局部矯正裝置(複雜) 每顆、材料費另計 6000
單顎齒列矯正固定裝置(一般) 材料費另計 10000
單顎齒列矯正固定裝置(複雜) 材料費另計 20000
單顎齒列矯正固定裝置(合併其他手術) 材料費另計 30000
兩顎齒列矯正固定裝置(一般) 材料費另計 50000
兩顎齒列矯正固定裝置(複雜) 材料費另計 70000
兩顎齒列矯正固定裝置(合併其他手術) 材料費另計 90000
功能性顎骨矯正裝置(一般) 材料費另計 20000
功能性顎骨矯正裝置(複雜) 材料費另計 30000
活動矯正裝置(一般) 每顆、材料費另計 6000
活動矯正裝置(複雜) 每顆、材料費另計 15000
矯正維持器(一般) 局部、材料費另計 2000
矯正維持器(複雜) 每顆、材料費另計 3000
矯正治療調整費(一般) 材料費另計 1000
矯正治療調整費(複雜) 材料費另計 2000
矯正治療調整費(合併其他手術) 材料費另計 3000
每月裝置調整費 600
斜面板 6000
牙科植體
植牙手術 每顆(含材料費) 30000-100000
兒童牙科
局部一般治療(塗藥、燒灼等) 300
前牙根尖癒合 每顆 1000
後牙根尖癒合 每顆 2000
緊急處理 每次 500
行為處理(簡單) 400-600
行為處理(複雜) 600-1000
肢體約制器 每次 500
複合樹脂充填(乳牙) 每顆 800
鑲嵌充填(金屬另計) 每顆 4000
釘強化術 每支 200
覆髓術 每顆 300
乳前齒柱心 每顆 1000~1500
斷髓術 每顆 550
乳牙根管治療 每顆 1500
牙根成形術 每根管 1500
乳牙拔牙(簡單) 每顆 250
乳牙拔牙(複雜) 每顆 500
乳牙拔牙(合併其他手術) 每顆 600
齒列固定術 每顆 600
阻生齒矯正露出術(簡單) 每顆 3000
阻生齒矯正露出術(複雜) 每顆 6000
兒童部分義齒 每顆 4000~10000
兒童全口義齒 每顆 9000~20000
前牙牙冠成形術 每顆 3000~6000
樹脂鑲面 每顆 3000~6000
多碳酸鹽成形牙冠 每顆 900~2000
膠質牙冠 每顆 1400~2000
單側空間維持器 每副 2000-4000
雙側空間維持器 雙側 3000-6000
咬合調整 每次 500-800
咬合誘導 每副 20000
萌芽誘導 每次 600
塗氟(三歲以下) 每顆 220~600
全口塗氟 每次 1000~1200
預防性防蛀封劑 每顆 500-1000
口腔衛生指導費 每次 200
塗氟牙托 每顎 1500
預防性樹脂充填 每顆 500
牙齒漂白 每顆 1500-12000
預防性潔牙術 每次 200
染色去除潔牙術 每次 800
防齲飲食諮詢 每次 200
兒童全口重建(小) 麻醉費及住院費另計 20000~30000
兒童全口重建(中) 麻醉費及住院費另計 30000~40000
兒童全口重建(大) 麻醉費及住院費另計 40000~50000
備 註
1.以全民健康保險身份就診者,悉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辦理,非健保身份就診者,依本表所訂標準收費。
2.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掛號
加號費等項目,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上述費用。
3.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應公開、透明。
4.醫療機構向民眾收費前應向民眾說明。
5.醫療機構應載明收費明細並詳實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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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2名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301325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李新民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103年5月29日起至109年5月28日止。
二、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吳坤鴻、吳俊毅、吳威毅、吳洽明、吳恩亮、李國平、汪振洋、范瓊月、張宏俊、許元彰、陳永龍、陳其翔、
陳建志、陳質采、單瑜、黃韋欽、詹宏裕、詹佳祥、劉士愷、賴建良、謝迪忱及魏廉中共計22名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
103年5月29日起至109年5月28日止。
三、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
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縣長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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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府「103年度桃園縣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暨責任業者與販賣業者管理重點稽查取締計劃」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301320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府「103年度桃園縣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暨責任業者與販賣業者管理重點稽查取締計劃」。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調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資源回收宣導活動及教育訓練。
(二)辦理本縣社區及村里資源回收站(點)形象改造工作。
(三)辦理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申請登記及網路申報相關作業。
(四)巡檢輔導轄內列管販賣業者、責任業者、回收處理業相關工作。
(五)其他交辦各項資源回收相關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3年5月23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葉玟均,電話:(03)3386021,分機1429。
縣長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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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終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301353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終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終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簡以嘉1名。
縣長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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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4名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3名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301357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4名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3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陳昱文、林子堯、何明儒及張慶英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3年6月9日起至103年9月8日止。
二、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宋成賢、李仁欽及周孫元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3年6月9日起至106年6月8日止。
三、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
延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四、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縣長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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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與增列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3014503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與增列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家,指定有效期間自103年6月16日起至106年6月15日止。另增列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李晉邦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3年6月16日起至109年6月15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
延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縣長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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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縣定古蹟「新屋范姜祖堂」左側三橫屋指定公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301445591號
附件﹕左側三橫屋及其所定著之範圍
主旨:修正縣定古蹟「新屋范姜祖堂」左側三橫屋指定公告。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桃園縣103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及本府府文資第10300364321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新屋范姜祖堂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縣新屋鄉中正路110巷9號。
四、古蹟及所定著土地之範圍:左側三橫屋位於桃園縣新屋鄉中正段197地號。
五、指定理由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辦法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3、5及6款:
(一)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為范姜家族之發源地,是新屋鄉最具特色之老屋。
(二)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三)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
(四)具其他古蹟價值者:左側三橫屋合於古蹟條件,併入原合院,使范姜祖堂更完整,有利於修復再利用。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3及第4條。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日之次日起30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
(http://www.tycg.gov.tw/)-便民服務-下載專區-法制處。
縣長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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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李建弘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4789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李建弘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建弘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8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51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六、註銷原因:事務所遷移至新北市
縣長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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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仁鴻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於101年期間過失販賣下列動物用偽藥,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30003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仁鴻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於101年期間過失販賣下列動物用偽藥,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依據:
一、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252號刑事簡易判決。
公告事項:
一、商號名稱:仁鴻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慈祥街42號。
三、負責人姓名:顏○○。
四、藥品名稱:「焦蟲淨」。
五、違法情節:仁鴻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於101年間疏未查證上開藥品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條第2、3款所規定之偽藥,而於101年10月
某日起至同年12月18日止,販賣予桃園地區有需求之動物醫院、獸醫師,犯102年1月23日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2項之過失販賣偽藥罪。
縣長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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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邱○○(案件列管編號:102273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3002971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邱○○(案件列管編號:102273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邱○○於102年2月3日為本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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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300297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朱○○於101年12月22日在桃園縣桃園市中州街○巷○號○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
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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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農植字第1030161744號
附件:範圍圖
主旨:公告「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生效。
依據: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稱本法)第十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農林務字第一○三一七○○四三五號函核定「桃園觀新藻礁保育計劃書」。
公告事項:
一、保護區範圍及面積:位於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觀音鄉保生村、本縣新屋鄉永興村及永安村,面積計三百一十五公頃,並分為核心區、
緩衝區與永續利用區(詳如範圍圖)。
二、主管機關:
(一)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地方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保護區管制事項:
(一)共同管制事項:
1.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宰殺野生動物或破壞野生動植物棲地之行為。
2.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或引進動植物。
3.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採集、採捕、砍伐或焚燒野生動植物之行為。
4.禁止濫墾、濫建、濫伐、濫葬、任意踩踏、丟擲垃圾、傾倒垃圾或廢土、放置違章構造物、排放廢污水及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
5.保護區範圍內之所有經濟行為,應維持原有之合法使用狀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6.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各種開發、採取土石或礦物等危及保護區自然環境之行為。但在不破壞野生動植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植
物棲息環境情況下,主管機關得設置必要之棲地改善、復育、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
7.各式交通工具及機械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
8.汛期、颱風來臨或潮水倒灌等期間,如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維護國土資源,得通知本府後,即可進行緊急搶救或相關臨時處置。
9.基於學術、調查與教學研究等目的,需進入保護區採集野生動植物者,應先獲得主管機關之許可。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
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查驗。
10.其他依本法、漁業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事項。
(二)核心區管制事項:
1.禁止任何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之行為。
2.禁止農漁業行為。
3.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
(三)緩衝區管制事項:
1.本區漲潮前後二小時、每逢大潮前後二小時及每日零時至七時及十七時以後全面禁止遊客進入;其餘時間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本區
從事淨灘、生態攝影、生態旅遊或體驗等活動,其他行為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行。
2.進入本區之遊客應團進團出,且每日入區人數總量,北區限制二百人以內,南區限制五百人以內。
3.允許設藉於本縣觀音鄉及新屋鄉之漁民,在不違背管制使用規範下,得於本區進行既有之農漁業行為。
4.民眾於本區活動應注意自身安全。
(四)永續利用區管制事項:
1.本區漲潮前後二小時、每逢大潮前後二小時及每日零時至七時及十七時以後全面禁止遊客進入,其餘時間開放供民眾進行體驗活動。
2.民眾於本區活動應注意自身安全。
四、罰則:
(一)違反上列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非法騷擾、虐待、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者,除依本法第四十
三條規定處罰鍰外,其因而破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致其無法棲息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四)其餘事項依本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檢附範圍示意圖一份(大比例尺範圍圖自公告日起分別於本府、本縣觀音鄉公所及新屋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後,
將其置於本府農業發展局及前開公所供查閱)。
縣長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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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徐○○(案件列管編號:10230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300297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案件列管編號:10230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徐○○於102年2月22日為本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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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龜山鄉「山德村」門牌混亂不易尋找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7月15日起有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092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龜山鄉「山德村」門牌混亂不易尋找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7月15日起有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道路命口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103年6月9日桃龜戶字第1030004777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龜山鄉「山德村」門牌混亂不易尋找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月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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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徐○○(案件列管編號:102286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300297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案件列管編號:102286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徐○○於102年2月7日為本局桃園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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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龜山鄉「山福村」一路多名巷弄及小地名門牌混亂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093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龜山鄉「山福村」一路多名巷弄及小地名門牌混亂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103年6月9日桃龜戶字第103000477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龜山鄉「山福村」一路多名巷弄及小地名門牌混亂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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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龜山鄉「中興村」門牌混亂不易尋找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092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龜山鄉「中興村」門牌混亂不易尋找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103年6月9日桃龜戶字第103000477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龜山鄉「中興村」門牌混亂不易尋找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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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君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催繳函(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103年6月20日府農動字1030003134號函)乙份 |
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桃動四字第10300031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君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催繳函(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103年6月20日府農動字1030003134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彭○○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經桃園縣政府103年5月8日府農動字第1030002366號函處罰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並限於103年6月13日前繳款在案(縣府已於103年5月13日公示送達)。惟彭○○君迄今仍未繳款,特依法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彭○○君)
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桃園縣政府秘書處及本所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所
第四課(桃園市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縣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所長陳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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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龍潭鄉九龍村、武漢村、三林村、龍祥村、八德村、聖德村、三和村、高原村等(485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6月30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099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龍潭鄉九龍村、武漢村、三林村、龍祥村、八德村、聖德村、三和村、高原村等(485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6月3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103年6月19日桃龍戶字第103000408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龍潭鄉九龍村、武漢村、三林村、龍祥村、八德村、聖德村、三和村、高原村等(485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6月3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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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大溪鎮「美華里1鄰至5鄰、8鄰至10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6月27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102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溪鎮「美華里1鄰至5鄰、8鄰至10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6月27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103年6月24日桃溪戶字第103000320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溪鎮「美華里1鄰至5鄰、8鄰至10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6月27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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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施行,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地籍字第103002096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020962A00-ATTCH2.doc、0023962A00-ATTCH3.doc)
主旨:修正「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
正本: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
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
副本:桃園縣政府法制處(含附件)、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刊登縣府公報)(含附件)、社團法人桃園縣地政士公會(含附件)、
桃園縣第一地政士公會(含附件)、桃園縣大桃園地政士公會(含附件)、本局地價科(含附件)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
第三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三、適用本要點之登記案件如下:
(一)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二)住址變更登記。
(三)姓名變更登記。
(四)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五)書狀換給登記。
(六)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七)抵押權設定。 三、適用本要點之登記案件如下:
(一)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二)住址變更登記。
(三)姓名變更登記。
(四)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五)書狀換給登記。
(六)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七)抵押權設定。 新增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塗銷及拍賣登記案件得適用本要點。
(八)預告登記。
(九)預告登記塗銷。
(十)拍賣登記
前項登記案件,以登記名義人於地籍資料上有統一編號,或申請人檢附載有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為限。 前項登記案件,以登記名義人
於地籍資料上有統一編號,或申請人檢附載有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為限。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府地籍字第097010193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府地籍字第1020131369號函修正第3點及第4點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桃地籍字第1030020962號函修正第3點,並自103年7月1日施行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本縣跨所土地登記業務,以提昇為民服務效能,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管轄所:係指土地管轄之地政事務所。
(二)受理所:係指受理非管轄區土地登記案件之地政事務所。
(三)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係指受理所依本要點辦理非該所管轄之土地登記案件。
三、適用本要點之登記案件如下:
(一)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二)住址變更登記。
(三)姓名變更登記。
(四)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五)書狀換給登記。
(六)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七)抵押權設定。
(八)預告登記。
(九)預告登記塗銷。
(十)拍賣登記
前項登記案件,以登記名義人於地籍資料上有統一編號,或申請人檢附載有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為限。
四、受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先依規定申請地政整合系統權限。
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收件字號及相關代碼,由本府統一訂定之。
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規費及罰鍰計收,納入受理所預算辦理。
六、受理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時,得提出調案單(如附表),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向管轄所調取人工登記簿及其他與登記有關之檔案資料。
管轄所於收受調案單後,應即將查復資料影本以傳真或公文交換方式送交受理所。
七、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應註明受理所機關全銜及地址;駁回通知書並應註明退費及不服行政處分時應以受理所
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八、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補正,應向受理所辦理。但案件駁回或撤回後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九、受理所審查無誤後應即辦理登記,如須繕發權利書狀者,應由受理所鈐蓋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並加註地籍資料管轄所機關名稱。
十、受理所於辦竣登記並發還申請人有關文件後,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由受理所歸檔。
十一、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申請書及其附件,應向原受理所申請。
十二、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申請人申請退還已繳之登記規費及罰鍰時,應向原受理所申請辦理。
十三、跨所土地登記案件辦理完竣後,相關異動清冊及異動通知書之產製與保管,由管轄所辦理。
十四、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後發現有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時,由原受理所或管轄所辦理更正登記。
十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分層負責劃分及處理期限,依「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暨人民案件處理期限表」規定辦理。但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十六、依本要點規定應向受理所申請之事項,而誤向管轄所申請者,管轄所應於接獲申請後立即移送受理所辦理,並副知申請人。
十七、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行政救濟及登記損害賠償申請事件,由受理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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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民卡名稱票選活動 |
桃園市民卡名稱票選活動
為慶祝桃園縣將升格為直轄市,桃園縣政府計畫於年底發行市民卡,7月3日舉辦「桃園市民卡名稱票選活動」記者會,桃園縣長吳志揚邀請所有
桃園縣民眾共同參與市民卡票選活動,只要參與就有機會贏得汽車、智慧型手機等大獎。
桃園縣政府預計年底發行之市民卡,將依不同身分別分為一般卡、學生卡及敬老愛心卡等,市民卡規劃結合小額錢包、規費繳納、圖書借閱、乘
車優惠等多項功能,市民只要手持一張市民卡,就可獲得智慧服務,提升生活的便利性。吳縣長表示,票證整合是一種新趨勢。未來,桃園縣將有第
一條捷運,機場捷運橫跨桃園縣、台北市及新北市,同時也串連機場、高鐵及台鐵,讓桃園縣進入捷運及智慧城市的時代,因此需要發行一張萬用的
市民卡,讓桃園市民一卡在手悠遊智慧城市。
吳縣長指出,桃園縣在全世界的智慧城市發展上名列前茅,連續五屆進入全世界21大智慧城市之列,去年更榮獲TOP 7的殊榮,讓桃園縣在國內智
慧城市中佔有領先地位,桃園縣也成為國內資通訊整合後向國外輸出的重要城市,因此更要讓桃園市民優先享受資通訊科技所帶來的便利性。
桃園市民卡名稱票選活動即日起至7月30日止,最大獎是汽車一台,還有智慧型手機等大獎,民眾可上活動票選網站,或到「桃園事」臉書粉絲團
投票給最喜歡的三組卡名, 7月8日後也可到桃園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服務台,索取票選明信片,勾選三組喜歡的卡名後寄回票選活動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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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Voting for Taoyuan Citizen Card
To celebrate Taoyuan County being upgraded to a special municipality, th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is expected to issue Citizen
Card at the end of this year. During the press conference of the “Name Voting for Taoyuan Citizen Card” held on July 3, Taoyuan Mayor
Wu Chih-Yang invited all citizens to join the voting. Those who cast their vote have chance to win big prizes including a car and
smart phones.
The Citizen Card issued by th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at the end of this year will be categorized into General Card, Student Card,
and Senior and Charity Card. The card, which covers various functions such as mobile wallet, fee payment, book borrowing, and bonus ride,
helps citizens to reach smart services and enhance life efficiency. As Mayor Wu noted, ticket integration has become an upcoming trend.
Taoyuan County will have its first metro system which connects the airport, Taiwan High Speed Rail, and Taiwan Railways across Taoyuan County,
Taipei City, and New Taipei City. Issuing a multifunctional card helps citizens to travel in the smart city eas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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