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第14期

專載
「Purple Run-紫色路跑」活動 縣長談話
「Purple Run-紫色路跑」活動
縣長談話  103.06.29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今天在青埔運動公園舉辦「Purple Run-紫色路跑」活動,吸引了1,500多位民眾穿著象徵反暴力的紫色運動服參加,並邀請藝人與大家
一起以實際行動支持反家庭暴力。透過啟動「桃園號」儀式,強調反對一切型式的暴力,宣示桃園成為防治家庭暴力領航者的決心。
  紫色路跑以「紫耀桃園、幸福啟航」為活動主軸,分為6公里的一般組及3公里的家庭組,吸引許多三代同堂家庭報名參加,藉由路跑運動,
鼓勵埋首在繁忙工作中的父母親,可以在假日帶著家人走出戶外,增進家人間的正向互動。本次活動年紀最小的跑者才1歲,最年長的跑者
則高達73歲。在此鼓勵大家多多運動,保持愉悅的心情也能促進家庭和睦,跑步、散步和健行等都是很好的運動,縣府近年也陸續完成南崁溪、
老街溪的整治,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至今已16年,民眾對於「家醜不可外揚」、「清官難斷家務事」及「法不入家門」等舊思維亦多有改善,反暴力
意識逐漸深植民心。桃園縣政府為能讓縣民生活在「愛與祥和」的環境中,積極落實「暴力零容忍」,促進民眾對於家庭暴力及兒少保護的
敏感性,特規劃舉辦「Purple Run-紫色路跑」活動,廣邀全國民眾一同參與活動,共同響應暴力防治的行列,推動社會及家庭和諧。
「2014濱海搖滾樂」聯合宣傳記者會 縣長談話
「2014濱海搖滾樂」聯合宣傳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3.06.30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今夏桃園將結合「好客海洋音樂季」、「蓮花季」、「永安漁港星繽樂嘉年華」、「竹圍漁港魚?節」、「藝術下鄉」與「拒菸淨灘健走」
等活動,串聯桃園濱海景點與在地美食,讓縣民白天悠遊濱海觀光景點、大啖蓮園農場與漁港美食,晚上則享受浪漫熱情搖滾音樂饗宴,
是全國唯一以海洋客家為主題的系列活動。
  今年縣府整合各局處與觀音鄉公所資源,推出一系列多元活動行銷桃園濱海觀光亮點,吸引人潮並帶動旅遊產業發展,為打造桃園海
線觀光帶,縣府推動新屋綠色隧道與永安漁港南岸周邊環境、自行車沿線設施改善工程,以及辦理跨社子溪自行車橋新建工程,完工後可
連接南岸綠色走廊,另外,因應觀音鄉白沙岬燈塔開放參觀,縣府已爭取中央補助辦理遊憩服務設施與導覽指標改善、竹圍漁港區遊艇碼
頭服務設施、停車場的改善整頓、聯外道路開闢等,提供更完備多功能友善空間。
  縣府今年將活動整合成「2014桃園濱海搖滾樂」系列活動,並與桃園客運公司合作,規劃7至8月假日專用「濱海旅遊線」1日券,只要
花200元就能從中壢或桃園車站出發,當日在相關路線內無限次搭乘客運公車,遊逛周邊景點、蓮園農場、漁港並享相關折扣優惠。另外,
因應七夕情人節推出8月2、3日「珍愛999巴士」套裝旅遊行程,報名者只需花費999元,當日就可乘坐專車白天悠遊濱海景點、享用精緻
蓮花餐、晚上共度熱情搖滾音樂之夜,每日限額160人,7月1日起開放線上報名,額滿為止。
桃園縣政府第694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94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6月26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環保局資源回收工作績效
主席裁示:
  (一)環保局以BOO營運模式,設置資源回收細分類廠,統一處理全縣資源回收,不但可減少人力耗費,並能增加收入,實為良好政策。
  (二)本案請環保局依下列事項辦理:
     1、本縣升格後,各鄉鎮市清潔隊員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另環保人力之統一調度,應做精密規劃。
     2、環境乾淨是民眾的基本需求,故保持環境清潔是政府的基本責任。又維持桃園環境清潔,需大量環保人力,而稽查人員尤為重要,
       故本案以BOO體制減少耗費人力,並辦理稽查人員等認證課程之教育訓練,方向至為正確。未來請持續依此方式,訓練一般環保
       人員成為稽查人員,並針對各鄉鎮市區域內的污染潛勢區及熱點分布情形,依其業務實際需要成立稽查中隊,如此不但可提升
       稽查污染時效,對不肖廠商亦可產生遏阻作用。
     3、本縣雖獲得全國資源回收考核蟬聯九連霸,惟不應將功勞盡歸於政府,因民眾之參與才是最重要的,故民眾可謂是真正英雄,
       請尋找此類範例,並將資料提供新聞處協助發布。
二、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2014 桃園濱海搖滾樂
蔡副秘書長麗娟:
經奉  縣長指示,本案景點在精不在多,並應讓民眾參與活動時,可以感受到本縣對推展整體建設及風光資源之用心,故將再召集相關局
處做最後整合,俾使本案活動順利推展。
主席裁示:
  (一)活動安全最為重要,辦理定時定點踏浪時請多注意;另交通維持、停車場規劃等項目,亦請留意。
  (二)本案業將以往由各鄉鎮市各自辦理、宣傳以及時間、地域相近之活動予以整合,故精彩可期,請相關機關多加行銷,讓民眾前來享受快樂暑期。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老街溪」專案(2.0升級版)之6-老街溪周邊公共藝術規劃,請蔡代理秘書長宗烈協調水務局及文化局之業務分工事項,並於下次主管會議時列入列管事項。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無
陸、臨時動議
一、觀光旅遊局李局長紹偉:
  (一)本府於6月28日至7月13日舉辦本縣2014北橫旅遊節,其中7月5日由復興鄉公所辦理拉拉山水蜜桃之夜,精彩可期,歡迎各局處首長前往參加。
  (二)北橫三條步道,包括慈湖天鵝湖步道、小烏來水圳古道及拉拉山巴陵古道,業已先後完工,風景非常優美,是暑假值得一遊的好地方,
     歡迎同仁前往體驗。
主席裁示:
  (一)水蜜桃之夜雖為復興鄉公所主辦,但其為本縣北橫節系列活動之一,且升格後本府與各鄉鎮市俱為一體,故請本府同仁調整心態,
     將水蜜桃之夜當作本府之活動,當天踴躍參與,並請多用心體會。
  (二)北橫是臺灣的寶,本案所推之三條路線業經本人親自體驗,風景極美,非常適合放鬆、啟發靈感,可說是花最少錢買到最大快樂的活動,
     歡迎同仁攜全家前往體驗。
  (三)請安排本府團隊幽靈瀑布之行。
二、衛生局劉局長宜廉:
  (一)2014年第6屆「台灣健康城市暨高齡友善城市獎項評選」,其中尚未繳交稿件之局處,請儘速繳送。
  (二)本縣於2014年第6屆「西太平洋健康城市聯盟國際研討會」共投稿23篇,目前大會已接受2篇口頭稿件,顯示本縣之施政已獲世界肯定。
  (三)本縣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指標之訂定,以及後續施政計畫之連結及召開會議等事項,請各機關參考「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推動情形報告」予以配合辦理。
主席裁示:
參與本案評選,除可展現本縣之施政努力及成果,並獲得全台灣及全世界肯定的機會外,亦可協助本府各機關統整施政作為,故請各機關全力配合。
三、新聞處朱處長康震:
有關自本年3月底起,經請各機關每2周提供5百字配一圖之溫馨、有趣、新鮮、特別、感人的小故事,並主動提供平面媒體露出一節,迄今共計提供124篇,
平面4大報刊登49則,成效較預期佳;在此除感謝提供資料及媒體露出比例最多之警察局外,還請各機關持續配合提供。
主席裁示:  
各機關平時即應蒐集及彰顯真誠、平凡中見偉大的小故事,且故事主角應為民眾或基層員工,藉此除可鼓舞員工士氣外,亦可喚起社會共同參與之光榮與進步的感覺。
柒、主席政策指示:無
捌、散會:上午10時15分
 
政令
訂定「桃園縣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30149629號
 
訂定「桃園縣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附「桃園縣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之審查時,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
     一、籌設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九萬五千元。
     二、籌設面積未達五公頃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第三條  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
     一、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者,應依前條規定收取審查費。
     二、前款規定情形外,原申請籌設面積五公頃以上者,收取新臺幣一萬一千元;未達五公頃者,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變更,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收取審查費。
第四條  本府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或變更申請案件,經查核備齊文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得將申請案件退回。
     申請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審查費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
     向本府申請准予延期繳納,其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第五條  申請人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審查費。
第六條  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後,不得要求退還。但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30149705號
 
修正「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
 附修正「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慈湖廣場收費基準如下:
     一、慈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慈湖廣場停車清潔維護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後慈湖入園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四、後慈湖婚紗攝影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四月四日施行。
訂定「桃園縣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149637號
附件:桃園縣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條文
 
訂定「桃園縣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附「桃園縣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動物防疫所。
第三條  犬貓屍體焚化應按重量計費,每公斤收費新臺幣九十元,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計算。
     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繳納規費後,始得將犬貓屍體交付執行機關處理。 
第四條  依標準規定收取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之情形,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制定「桃園縣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30151450號
附件:桃園縣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條文
 
制定「桃園縣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  桃園縣為管理維護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提升居住及環境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第三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於工程申報開工前,按本府核定之重劃工程費用百分之五繳交管理維護費。
     各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費,採專戶分帳管理、專款專用,其運用以透列預算辦理。
第四條  前條管理維護費供各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公共設施後續管理維護之用,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二、雨水、污水下水道及防洪設施等改善工程。
     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等設施。
     五、環境清潔維護。
     六、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建設工程。
     七、其他經本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本府已核定重劃計畫書之重劃區,不適用本自治條例規定。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訂定「桃園縣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30152138號
附件:桃園縣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縣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生效。
 附「桃園縣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桃園縣政府府地區字第1030152138號令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以下簡稱本案)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
  特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案抵價地比例為徵收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並以規劃整理後之可建築土地分配之。
三、抵價地分配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二)第一階段街廓登記申請及抽籤配地作業:
     1.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申請。
     2.受理抵價地街廓登記申請。
     3.各街廓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及依籤序逐宗分配土地。
  (三)第二階段抽籤分配抵價地:
     1.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申請。
     2.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3.土地所有權人依序選配土地。
  (四)繕造分配結果圖、冊。
  (五)公告抵價地分配結果。
  (六)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囑託辦理土地登記。
  (八)土地點交。
四、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領回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指本案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本府核准發給,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
     其繼承人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提出應備文件申請繼受權利,經本府核准更名者。
  (二)權利價值
     指原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經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公式分別計算後所得之數額。其計算式如下:
     1.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 × 抵價地比例
     2.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3.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i)= V × 【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4.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i ÷ 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三)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
     指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考量開發目的、實際作業需要、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
     準則規定等因素後,依各分配街廓之條件差異分別訂定之最小單元面積。
  (四)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本府依各該分配街廓所定之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評定之單位地價後所得之數額。
  (五)全區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以下簡稱最小權利價值)
     指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中數額最小者。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最小權利價值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合併。
  (六)第一宗或最後一宗
     指為配合街角地兩側面臨道路需設置騎樓或退縮建築規定,及解決部分街廓形勢不整問題,參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都市
     設計準則規定,於分配方向線起點或終點,另行劃設適當面寬、面積以利於使用之土地。
  (七)申請合併
     指經本府核准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經雙方達成共識,於本府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其權利價值為一戶,
     由代表人參與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者。
  (八)抽籤分配戶
     指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或申請合併後之權利價值,已達登記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或當次分配之最小權利價值者,
     得列為一戶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九)拆單登記申請
     指符合特定條件之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於本府規定期限內就已分配之抵價地,申請按個人應有部分登記為個別所有或部分仍為共有。
五、本府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參考:
  (一)本要點。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三)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載明各分配街廓之分配面積、分配方向、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第一宗或最後一宗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節錄)、都市設計準則(節錄)。
  (五)自行合併分配申請書。
  (六)請求協調合併分配申請書。
  (七)拆單登記申請書。
六、申請合併分配
  (一)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抵價地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或當次分配之最小權利價值者,應於本府規定
     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或申請由本府辦理協調合併分配。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最小權利價值者,仍得就其權利價值之一部或全部,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合併分配。第二階段抽籤配地作業時,土地所有權人以其部分權利價值與他人合併分配者,剩餘留供單獨分配之權利價值不得
     小於當次分配之最小權利價值。
  (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未依指定日期到場參加協調合併或經協調後未能達成合併協議者,依規定參加第二階
     段抽籤分配作業,或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
     現金補償。
  (四)合併分配後,除符合拆單登記申請規定外,應按個人權利價值占該合併分配戶總權利價值之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記。
     個人應有之權利範圍,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
     分子之計算如有小數,採四捨五入,必要時由本府調整配賦之,使其總計之權利範圍等於一。
七、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處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未向本府申請繼承權利並經本府核准更名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於辦理抽籤或
     配地作業前提出下列文件,經本府核准後始得參加抽籤或配地作業: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4.推派代表同意書(加蓋各繼承人印鑑章)。
     5.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
  (二)繼承人未依前款規定辦理者,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則由本府逕為分配,繼承人不得異議。
  (三)依前二款分配之抵價地,繼承人應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本府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
     本府得依繼承人之申請,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或全體繼承人之分割協議更名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
  (四)經本府核准更名發給抵價地者,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但本府應將繼承人姓名、住址、原受領補償金額、案號等資料,
     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
  (五)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者,其繼承人不得申請按其應繼分單獨分配抵價地。
八、參加抽籤、配地應備文件
  (一)單獨分配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親自參加抽籤、配地(法人由代表人備妥法人登記證及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
     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時,可委託代理人到場代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及原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與印鑑證明,以供查對。
  (二)合併分配者,應由共同推舉之代表人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親自參加抽籤、配地。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時,可委託代理人
     到場代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與印鑑證明,以供查對。
九、抵價地抽籤配地作業採二階段方式辦理,作業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街廓登記申請及抽籤配地
     1.街廓登記申請
      (1)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府規定期間內,檢具抵價地街廓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或至本府指定地點,
        面洽方式提出申請。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登記申請或應備文件不全且未在補正期限內完成補正者,視為放棄參與第一階段抽籤
        配地權利,另行參與第二階段抽籤、配地作業。
      (2)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將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分開選擇二個以上之街廓辦理登記。但登記於各分配街廓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
        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
      (3)已辦竣登記申請者,得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分配街廓。但以一次為限。
     2.通知抽籤
      二戶以上選擇登記於同一街廓時,由本府擇期通知辦理抽籤作業,以確定該街廓分配土地之順序。若一街廓內僅有一戶申請登記,
      不辦理抽籤作業。
     3.抽籤方法及程序
      (1)登記於同一街廓之抽籤戶,應依本府指定時間及地點到場參加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抽籤作業:
        1-順序籤:依抽籤戶之街廓登記申請收件號順序,依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以確定分配抵價地之順序。
      (2)抽籤作業由到現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後,採公開方式辦理,抽籤結果當場公布之。
      (3)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應待到場之抽籤戶全部抽籤完成後,再由監籤人員依未到場
        抽籤戶原抽籤順序代為公開抽出。但未到場之抽籤戶如於監籤人員代為抽出前完成報到驗證者,得由抽籤戶依序自行抽籤。
     4.分配方法及程序
      (1)土地分配由本府定期,依土地分配籤籤序逐宗辦理分配。
      (2)分配土地時,由本府依各街廓之分配方向,就各分配戶登記之權利價值依序逐宗辦理分配,除有符合調整分配或於各該街廓
        辦理首位分配戶配地作業前聲明放棄分配權利之情形外,不得跳配或放棄分配。
      (3)各街廓首位分配戶之權利價值不足分配該街廓第一宗土地時,由本府逕行保留第一宗土地後,按分配方向開始分配土地。
        保留之第一宗土地,留供後序位有足額權利價值之分配戶單獨分配。
      (4)後序位之分配戶有足額權利價值可分配保留之第一宗土地時,以優先分配第一宗土地為原則,分配後剩餘之權利價值再接
        續按分配方向辦理分配。但分配戶不同意拆開分配時,則按分配方向辦理分配。拆開分配後剩餘權利價值之分配結果無法
        符合規定時,該剩餘權利價值改至第二階段參與抽籤、配地作業。
      (5)依序分配土地時,分配戶之權利價值或經計算後所分配之結果未達本要點規定者,其配地權利暫予保留,由次一順位之
        分配戶遞補依序分配土地,並俟其權利價值分配於該街廓符合規定時,再立即辦理配地作業。若保留分配戶於該街廓無法
        完成配地時,其未分配之權利價值改至第二階段參與抽籤、配地作業。
      (6)登記於同一街廓之分配戶權利價值總和超過該街廓總權利價值時,該街廓土地分配完竣後,分配戶仍有剩餘權利價值或未
        分配土地之分配戶,其權利價值皆改至第二階段參與抽籤、配地作業。
     5.第一階段辦理各街廓最後一宗土地分配時,調整分配原則如下:
      (1)該分配戶權利價值全部分配完畢後,街廓最後一宗土地剩餘面積為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得ㄧ併增配該剩餘土地,並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2)辦理調整分配,應徵得分配戶同意。但分配戶未到場表示意見,視為同意本府所為調整分配,就分配結果不得提出異議或申請撤銷。
      (3)剩餘面積為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但該分配戶不同意增配土地,或剩餘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就其他未受分配土地面積已達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予以分配,剩餘之權利價值逕行
        改至第二階段參與抽籤、配地作業。但分配戶不同意權利價值拆分為兩階段分配土地時,得當場為明確之意思表示,經本府同意後放棄分配。
        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該街廓之其他未受分配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時,該分配戶之權利價值全數改至
        第二階段參與抽籤、配地作業。
  (二)第二階段:抽籤分配抵價地
     1.辦理對象
      (1)第一階段未申請登記分配街廓者。
      (2)第一階段申請登記分配街廓未通過審核或逾期未補正者。
      (3)第一階段未配回抵價地者。
      (4)第一階段已配回抵價地但仍有剩餘權利價值者。
     2.可參與抽籤配地之最小權利價值計算
            第一階段土地分配完竣後,由本府就剩餘未受分配之土地重新核算第二階段可參與抽籤、配地之最小權利價值,除公布於本
            案專屬網頁外,並通知有剩餘權利價值之各土地所有權人。
     3.申請合併分配
            第二階段辦理對象之權利價值如有未達最小權利價值者,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依第六點規定申請合併分配。
     4.抽籤方法及程序
            第二階段之抽籤作業,由本府定期通知各抽籤分配戶到場參與。除抽順序籤之順序改依區段徵收公告期間申請領回抵價地之
            收件號順序排定外,其餘方法與程序皆依照第一階段方式辦理。
     5.分配方法及程序
      (1)第二階段土地分配方法及程序,本目未規定者,依第一階段方法及程序辦理。
      (2)配地作業由本府視作業需要區分若干梯次,以書面方式通知各分配戶依指定時間、地點,攜帶必要證明文件到場,依序選擇分配土地。
      (3)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於當次之最後梯次配地作業結束前,
        未到場之分配戶到場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時,則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名以上遲到
        分配戶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4)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分配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逐宗分配,不得跳配。
      (5)配地時,分配戶之權利價值有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分配者,該分配戶應即辦理分配。
      (6)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時,其權利價值如均小於剩餘未受分配街廓中第一宗土地所需權利價值,且依分配方向無第一宗以外
        土地可供分配時,由本府就其擬選配且合於規定之街廓保留第一宗土地後,接續按分配方向辦理分配。
      (7)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全區剩餘未受分配土地已無符合其條件之街廓可供分配時,於下次配地前,依本府通知按第六點規定
        重新申請合併分配,或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8)各分配戶除符合調整分配原則外,其權利價值應全部分配完竣。
      (9)當次配地作業結束時,分配戶仍未到場辦理配地者,由本府視其應分配權利價值數額與剩餘未受分配土地之最小權利價值情形,依下列原則辦理:
              1-應分配權利價值未達剩餘未受分配土地之最小權利價值者,依規定參與下ㄧ次抽籤、配地作業。
              2-應分配權利價值已達剩餘未受分配土地之最小權利價值者,由本府通知擇期按原土地分配籤順序辦理配地作業。
         分配戶仍未依通知到場參加分配者,由本府就剩餘條件符合之未受分配土地逕為指配。
      (10)分配戶就剩餘之權利價值選擇於各分配街廓之最後一宗土地辦理分配時,若該分配戶權利價值全部分配完畢後,最後一宗
        土地剩餘面積為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但該分配戶不同意增配土地,或剩餘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1-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就其他未受分配土地面積已達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予以分配,剩餘之權利價值則
         選擇其他街廓辦理分配;或全部改至其他街廓辦理分配。
              2-就其他未受分配土地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予以分配後,剩餘之權利價值已無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選配時,
         該剩餘權利價值逕行保留,依規定參與下ㄧ次抽籤、配地作業或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該街廓之其他未受分配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時,該分配戶應選擇其他條件符合
         之街廓辦理分配。已無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選配時,依規定參與下ㄧ次抽籤、配地作業或申請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
         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6.第二階段第一次土地分配辦竣後,如有分配戶未獲分配土地或有剩餘權利價值未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者,
      由本府擇期再就剩餘未受分配土地,依第二階段相關程序與方法辦理抽籤、配地作業。
  十、拆單登記申請
    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採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記。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經全體合併戶或繼承人同意,於各該分配
    戶分配土地完竣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拆單登記申請,得依拆單內容辦理登記:
  (一)合併分配戶就已分配之土地,申請按個人原應領權利價值總額或部分共有人之權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廓
     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抽籤分配採同ㄧ戶號辦理,繼承人申請按其繼承之權利價值或部分繼承人權利
     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
十一、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於本府、桃園縣龜山鄉公所及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
     並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本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時,同時通知他項權利人。
十二、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實地埋設界標,供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並應以實際測量面積核
     計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超過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小於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該管登
      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等資料送交該管登記機關,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四)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
     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送辦土地登記時,
     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
     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五)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依第七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六)土地登記完竣後,該管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十三、土地點交
   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之日
   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本府統一補充說明、解釋之。
修正「桃園縣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150649號
附件:桃園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條文
 
修正「桃園縣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桃園縣公有停車場之管理,增進整體經營服務水準,改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於納入收費管理之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四條  停車場之收費得視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並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其收費方式如附表。
     前項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費率最高不得超過甲種費率、最低不得少於己種費率。
     專用停車位之費率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但不得超過甲種費率之三倍。
第五條  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場,應於十四日內繳納停車費,逾期未繳納者,主管機關應以平信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本費用新臺幣十五元。
     逾前項繳納期限,主管機關應以掛號郵件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本費用新臺幣五十元;屆期不繳納,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處罰並追繳欠費。
第六條  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所駕駛之車輛或搭載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停放於公有停車場者,得予優惠停車。
     前項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申請優惠停車之資格條件、期限、查核作業程序、優惠時數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第七條  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移置、借用、廢止路邊停車位或變更用途。
     前項申請條件、程序、用途種類、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第八條  公有停車場僅供停車服務,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
第九條  路外停車場經公告以停車場巡管人員巡場方式開立停車繳費通知單者,準用第五條規定。
第十條  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得停放於路邊停車場或路外停車場之汽車格位,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不限定僅供一部大型重型機車停放,
     每輛比照汽車停車費率計收停車費。
第十一條  本府得依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使用情形及所在地區停車需求,每二年調查檢討一次;如收費時間內平均車位使用率
      高於百分之六十或低於百分之三十,得據以提高或降低費率種類或變更其計費時區,並應公告之。
第十二條  受託經營停車場之業者應依前條公告提高或降低其費率種類或變更其計費時區。
      前項業者得依實際需要採折扣或降低方式計費。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廢止「桃園縣公有停車場收費標準」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150642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公有停車場收費標準」。
縣長 吳志揚
修正「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條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30153754號
附件: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條條文
 
修正「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條。
 附修正「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空城公司)以推動桃園航空城永續發展,建構完善產業發展環境,帶動桃園航空城相關創新產業,
     促進國際商務貿易與地方經濟繁榮為設立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所屬機關得將桃園航空城之規劃、開發、建設、營運管理等事項委託航空城公司辦理。
     前項所稱桃園航空城係指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周邊因機場活動所衍生發展之各類商業、加工製造、會議展覽、休閒娛樂及住宅等相關使用之區域。
第十條  航空城公司得設下列部門:
     一、投資開發處:執行桃園航空城及鄰近區域投資開發業務等事宜。
     二、資產管理處:辦理資產營運管理及維護等事宜。
     三、商務處:辦理桃園航空城開發計畫相關產業研究、招商服務及新事業發展等事宜。
     四、行銷處:執行公司及桃園航空城發展相關訊息之推廣等事宜。
     五、財務處:辦理公司財政、會計及股務等事宜。
     六、總管理處:綜理公司人事、法務、行政及綜合庶務業務等事宜。
制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156299號
附件: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管理自治修例條文
 
制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管理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之申請及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以本縣轄內之捷運系統及相關設施為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如下:
     一、營運前:捷運工程建設機關。
     二、營運後:捷運營運機構。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移設:將原計畫(指於都市計畫書圖註明者)或已興建於都市計畫道路上之捷運設施改設於申請人或都市計畫規定之建築基地內。
     二、連通:以陸橋、地下道或其他型式之通道與捷運設施相連接者。
     三、一般空地:指不含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依法留設空地之建築基地。
第五條  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相關法令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開發計畫所興建之開發建築物,其連通依該計畫辦理,
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二章  申請
第六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捷運設施移設或連通者,應於捷運都市計畫公告後提出。
第七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移設或連通計畫書十五份。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同時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五、所有權人印鑑證明、身分證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六、使用他人之土地或建築物使用同意書(未使用他人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免附)。
     七、提供移設設施者,應檢附無償設定地上權同意書。
     八、現有建築申請連通者,應檢具該建物之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各一份。
     九、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同意書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八條  移設、連通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移設、連通基地及建築物與移設、連通設施之相關位置與範圍。
     二、移設、連通基地之地籍謄本及地籍圖。
     三、移設、連通樓層至地面層各樓層之平面、立面、剖面、土木、結構、建築、水電、環控及消防設備圖說。
     四、移設、連通部分平面、立面及剖面等設計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五、車行、人行系統現況及移設、連通後之評估。
     六、防災計畫。
     七、對鄰近地區之地上、地下管線及通道之影響及遷移計畫。
     八、經營管理及門禁管制計畫。
     九、移設、連通基本設計及施工預定進度。
     十、財務計畫及經費分擔。
     十一、保險計畫。
     十二、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審核
第九條  本府得設置審核小組,審核申請移設、連通案件。
     執行機關受理移設、連通申請案件後,應於六個月內會同本府有關機關進行初審,並擬具初審意見報請本府核定。但申請內容複雜者得延長三個月。
第十條  申請移設、連通案件應備文件不完備者,執行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於許可之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與執行機關簽訂契約書,屆期未簽訂者,本府得廢止許可。
第十二條  移設、連通申請經本府核准後,設計與施工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應依照核定之進度,將移設、連通之土木、建築、機電等細部設計圖及估價,送請執行機關審查,逾期視為放棄申請。
      二、須申請建造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其他相關證照者,申請人應自行取得相關證照。
      三、施工期間不得影響捷運設施之建設或營運,並於執行機關監督下,依照核准之進度完工。施工完成後應經執行機關查驗通過後始得啟用。
第四章  經費分擔
第十三條  移設至一般空地、現有建物或新建建物申請案經核准後,申請人應負擔工程費,包含規劃、設計、管線遷移及施工等費用。
      連通申請案經核准後,由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負擔費用:
      一、工程費(含規劃、設計、管線遷移、施工等費用)。
      二、管理維護費、權利金及營運保證金。
      三、工程保證金:繳交工程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保證金。其繳納方式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於工程完工驗收後,無息發還。
      工程施工期間經廢止連通許可時,申請人應回復原狀。不回復者,得由執行機關代為回復,其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應追償之。
      前項所列管理維護費、權利金、營運保證金之收取方式及金額,由本府定之。
第五章  產權處理及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移設所需用之建築物,其產權應登記為本縣所有,其相對應之土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無償提供移設設施使用並設定地上權予本縣。
      前項經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若有產權移轉或設定抵押權時,本府應放棄優先承買權並出具同意文件。
第十五條  移設、連通建築物之管理與維護規定如下:
      一、連通通道及其附屬設施由執行機關或執行機關指定之人員、機構負責管理維護。執行機關亦得視實際情況指定申請人負責管理維護。
      如有二案以上申請連通經核准者,其管理維護責任區由執行機關協調決定。
      二、移設、連通之出入口與通道應配合捷運營運之時間啟閉。
      三、移設之出入口,如兼作主要公共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時,其出入口應依道路主管機關指定之開放時間及門禁管制規定辦理。
      四、移設、連通設施非經執行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封閉、改建或與其他建築物相連通。
      五、連通通道內除設置牆面廣告外,非經執行機關同意,不得從事其他商業行為。
第十六條  連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執行機關得立即封閉通道或代為改善,所繳營運保證金不予發還:
      一、擅自修改核定之整體防災、防火計畫設施之一部或全部者。
      二、通道及通道口堆積物品者。
      三、未經執行機關同意擅自增設設施者。
      四、未經核准擅自封閉通道者。
      五、其他有妨害公共安全或營運之虞者。
      未依執行機關通知之期限繳交管理維護費用,經催繳二次仍未繳交者,執行機關得立即封閉通道,所繳營運保證金不予發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15866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附修正「桃園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移置至保管場之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隨車執行之警察人員簽發移置事由通知單,交付保管場管理人員,據以收繳移置費及保管費。
     二、違規停置車輛者,由隨車警察人員舉發,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管理人員轉交車主。
     三、保管逾三日無人認領之車輛,管理人員應報請本府警察局查明車主,通知其限期領回﹔逾期未領回或查無車主車輛者,公告招領﹔
       查為贓車者,依法發還車主。
     四、保管場應備登記簿冊,記錄車輛之車種、移置地點、保管時間、應繳費用及領車人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並由領車人
       簽名或蓋章,以供查考。
     前項第三款逾期未領回車輛或查無車主車輛經公告招領逾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依法公告拍賣。拍賣所得價款扣除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第七條  車輛移置費規定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小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六百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元。
     四、曳引車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元。
     五、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次新臺幣五千元。
     六、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每輛次新臺幣一百元。
     七、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次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車輛之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認定之。
第八條  車輛保管費規定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二、小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四、曳引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五、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六、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七、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保管費之收繳,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但車輛經移置至保管場未滿一小時者,免收保管費。
訂定「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推展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桃原文字第1030006086號
附件: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推展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推展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林誠榮
 
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推展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103年7月2日桃原文字第1030006086號令
一、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以下簡稱原民局)為推動原住民文化藝術發展、鼓勵舉辦原住民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以推動及維護原住民文化,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之原住民社團。
  (二)本縣各機關、學校。
  (三)經原民局輔導且登錄有案之本縣原住民組織。
三、申請單位辦理下列活動者得予以補助:
  (一)原住民民俗活動(包含歲時祭儀)、舞蹈、音樂、編織、工藝、雕刻、繪畫、文物、體育、比賽、戲劇或展演等文化活動。
  (二)原住民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
  (三)原住民族語教育及師資培訓。
  (四)原住民老人、婦女、親職及成人教育。
  (五)其他配合原民局政策辦理之活動。
四、本補助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補助:
  (一)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辦理時間、辦理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等項目。
  (二)依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同時檢附社團或協會最近三個月社團組織辦理之會議紀錄、社團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
     當選證書影本及最近半年內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
五、申請補助採事前審查為原則;申請案件由原民局承辦單位辦理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提供審查小組複審。
  前項審查小組由原民局局長指派各業務單位三人至五人組成,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六、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補助案件以編有自籌款者為限,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限,每一年度以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但補助計畫具有推動本縣原住民文化、社會教育、體育競技及配合原民政策等性質,並經專案核准提高補助金額者,不受上述金額限制。
  (二)受補助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原民局除撤銷補助或收回補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三)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辦理時,應函報原民局重新核辦。
  (四)申請單位如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申請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該機關申請補助項目之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得視申請單位以往辦理績效及年度經費結餘情形酌加補助次數。
  (六)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總經費時,得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七)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受補助經費或其所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九)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七、受補助單位辦理之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標明「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補助」及「廣告」字樣。
  活動結束後應將執行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照片應有日期)等函送原民局,作為日後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八、經費核銷方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款領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各項原始支出憑證(受部分補助時,除補助額度內仍須檢附各項支出憑證正本外,其餘得檢附影本)等,函報原民局辦理請款,
     以備審計機關及原民局審核。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前款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加上封面依序裝訂。
  (四)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九、各補助事項之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原民局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畫者,應報經原民局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原民局同意擅自
     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原民局得撤銷其補助經費。
  (二)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三)活動執行期間,原民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原民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並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公告
公告本縣蘆竹鄉德林段577地號(原為中興段75-1地號)等8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136974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縣蘆竹鄉德林段577地號(原為中興段75-1地號)等8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縣蘆竹鄉德林段577地號(原為中興段75-1地號)、中興段590、667、729、730地號、大竹圍段156-97、182-16地號
   及中壢市內壢段600地號等8筆土地(部分區域)。
 二、場址地號:如上所示。
 三、場地面積:
  (一)蘆竹鄉德林段577地號(原為中興段75-1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431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238平方公尺。
  (二)蘆竹鄉中興段590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764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705平方公尺。
  (三)蘆竹鄉中興段667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907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691平方公尺。
  (四)蘆竹鄉中興段729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914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772平方公尺。
  (五)蘆竹鄉中興段730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545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996平方公尺。
  (六)蘆竹鄉大竹圍段156-97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2,712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636平方公尺。
  (七)蘆竹鄉大竹圍段182-16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053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853平方公尺。
  (八)中壢市內壢段600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980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812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套繪圖。
 五、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蘆竹鄉德林段577地號、大竹圍段182-16地號為鎘污染,中興段590、677地號為銅、鋅污染,其餘地號為銅污染。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
  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第1期作及第2期作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
  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本府93年5月12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3號、102年5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41號、101年5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10701983號、
 本府101年3月2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520號與本公告地號相同部分,面積如與本公告不一致,其場址及管制面積應以本公告之公告面積為準。
 十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十三、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原本府103年5月1日府環水字第1030072286號公告因公告事項六部分地號誤植,應予廢止。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翔科事業有限公司辦理『103年度桃園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及源頭減量推廣計畫』,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起實施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3014354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翔科事業有限公司辦理『103年度桃園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及源頭減量推廣計畫』,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起實施。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103年度桃園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及源頭減量推廣計畫』,委託事項包括:
  (一)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管理輔導、查核及宣導作業。
  (二)巨大廢棄物及二手物修繕多元再利用宣導及推廣作業。
  (三)資源回收及二手物宣導專網維護管理作業。
  (四)廚餘回收多元再利用推動作業。
  (五)其他各項行政協助事項。
 二、本府依規定委託翔科事業有限公司辦理上揭事宜,自103年5月20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412,技士:沈芳齡。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中興段754號、845、873地號、德林段429(原新興段110-3)、494(原新興段142)、495(原新興段135-4)、496(原新興段135-2)地號、新庄子段1422、1068、1695、1934、1962地號、大竹圍段158-12地號、內興段350地號(原南崁內厝段內厝小段21-56)、坑子口段頭前小段626-5地號及中壢市內壢段547地號等16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1369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中興段754號、845、873地號、德林段429(原新興段110-3)、494(原新興段142)、495(原新興段135-4)、
496(原新興段135-2)地號、新庄子段1422、1068、1695、1934、1962地號、大竹圍段158-12地號、內興段350地號(原南崁內厝段內厝小段21-56)、
坑子口段頭前小段626-5地號及中壢市內壢段547地號等16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4號、93年5月12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5號、94年6月8日府環水字第0940700475號、
   101年3月2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518號、101年3月8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838號、101年5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10701983號、102年5月31日
   府環水字第1020702835號、102年5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41號公告,旨述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甲)」,於103年4月28日至同103年4月30日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
   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進行驗證後,土壤中重金屬項目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
   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
 三、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原本府103年6月6日府環水字第1030127898號公告因部分地號誤植,應予廢止。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解除本縣平鎮市鎮安段913地號(原平鎮段556地號)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列管及管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1449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平鎮市鎮安段913地號(原平鎮段556地號)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列管及管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以101年3月2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479號公告旨述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乙)」,於103年4月30日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
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進行驗證後,土壤中重金屬項目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解除高陽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過嶺加油站所在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五段70號土地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及管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1342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高陽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過嶺加油站所在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五段70號土地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及管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原公告桃園縣政府99年1月20日府環水字第0990700044號公告高陽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過嶺加油站所在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五段
   70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103年4月22日進行驗證後,地下水中苯、甲苯、二甲苯、總酚等污染物濃度已低於地下水
   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實施,本府99年1月20日府環水字第0990700044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同時廢止。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3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301514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3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國軍桃園總醫院白明尚、林佳霖及盧申樺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3年6月25日起至109年6月24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
   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林士毓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4876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林士毓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士毓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93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54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興仁路二段99號7樓之91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呂崇寬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國10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301558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呂崇寬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呂崇寬。
 二、身分證字號:H1223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9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崇寬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四維街148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103年3月7日建證字第6429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30154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1家,有效期間自103年6月27日起至106年6月26日止。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暨增列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301549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暨增列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居善醫院1家,指定有效期間自103年7月4日起至106年7月3日止。另展延該院郭錫卿、宋卓綺、呂煦宗
   及林志光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3年7月4日起至106年7月3日止。
 二、增列該院唐守志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3年6月30日起至109年6月29日止。
 三、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
   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
   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四、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301549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暨增列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居善醫院1家,指定有效期間自103年7月4日起至106年7月3日止。另展延該院郭錫卿、宋卓綺、呂煦宗
   及林志光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3年7月4日起至106年7月3日止。
 二、增列該院唐守志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3年6月30日起至109年6月29日止。
 三、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
   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
   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四、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縣長 吳志揚
撤銷本府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府農漁字第一○三○一三四五○五號本縣復興鄉奎輝溪封溪護漁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301526901號
附件:
 
主旨:撤銷本府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府農漁字第一○三○一三四五○五號本縣復興鄉奎輝溪封溪護漁公告。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依據漁業法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本府為
旨揭封溪護漁公告前,未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逕行公告,與前揭規定不符,爰撤銷旨揭公告。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暨增列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條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301582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暨增列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國軍桃園總醫院1家,另展延該院楊斯年、陳光輝、林志強、潘英傑及李俊明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有效期間自103年7月4日起至106年7月3日止。
 二、增列該院陳淵渝及蔡忠志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3年7月2日起至109年7月1日止。
 三、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
   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四、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滿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條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301582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暨增列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國軍桃園總醫院1家,另展延該院楊斯年、陳光輝、林志強、潘英傑及李俊明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有效期間自103年7月4日起至106年7月3日止。
 二、增列該院陳淵渝及蔡忠志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3年7月2日起至109年7月1日止。
 三、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
   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四、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滿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3年度桃園縣環境樣品委託檢測工作」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檢字第10301551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3年度桃園縣環境樣品委託檢測工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空氣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二)水質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三)廢棄物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四)土壤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五)海水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六)其他經指定檢測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3年3月21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檢驗科張秭榆,電話:03-4331718分機777。
縣長 吳志揚
公示送達鄭○○(身分證字號:N2033XXXXX)因違反菸酒管理法裁處罰鍰案,本府103年04月08日府財金菸1030079545號裁處書一份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3016236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身分證字號:N2033XXXXX)因違反菸酒管理法裁處罰鍰案,本府103年04月08日府財金菸1030079545號裁處書一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及第8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鄭○○因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案,經本府於103年04月08日以府財金菸1030079545號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1,650元整及沒入扣押物,
   裁處書以雙掛號方式郵寄至桃園縣龜山鄉中和南路○○號之受處分人戶籍地桃園縣龜山鄉中興村4鄰萬壽路二段○○之○○號○樓○號,
   信件均經龜山文化郵局分別以「查無此人」、「招領逾期」退回;經查詢受處分人最新戶籍資料係為受處分人之原戶籍資料,
   因無其他可送達地址,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述裁處書由本機關留存,被通知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機關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自最後刊登之日
   起經20日後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縣府公報。
 
縣長 吳志揚
預告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30168057號
附件:「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20條第1項。
 三、附「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名稱、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
(網址:http://www.tycg.gov.tw)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財政局。
  (二)聯絡人:徐錦城先生。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511。
  (五)傳真:03-3390790。
  (六)電子郵件:054011@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名稱、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
總說明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係桃園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部分條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對於修正部分,除細則名稱、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其餘條文業已備查,並檢附意見一份,
供桃園縣政府參考修正。
本案原定於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後,再彙集相關修正意見(含人事總處檢附之參考修正意見),研擬修正草案辦理修法,惟人事總處檢附之
參考修正意見第二十五條涉及年底直轄市市長選舉後,縣長之交代案件,應報請人事總處或上級機關查核之問題,爰擬具本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細則名稱為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細則名稱)
二、機關首長移交事項六,修正為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截至交代日止之實施情形報告或進度表。(修正草案第四條)
三、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縣長之交代案件,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上級機關查核。(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
 
預告修正「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部分條文及附表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30143919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部分條文及附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2條第1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1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昭人。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cjwang@m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全文十二條及附表。為應實務需要,
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計修正六條條文及附表,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放寬幼兒園代辦費之活動費支用彈性,減輕幼生參加幼兒園辦理旅遊活動之負擔。(修正第三條)
二、依據教育部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05796號函因應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更名為全國教保資訊網,及避免邇後
網站名稱變更需反覆修正文字。(修正第四條)
三、避免原條文第一項「月費項目」可能與本辦法收費項目產生混淆,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條)
四、縮短因故離園退學費及雜費之週數計算與實際教保服務期間之付費比例差距。(修正第六條)
五、為求請假退費及強制停課退費計算日數一致,避免退費計算困擾,爰修正退費日數標準。(修正第七條)
六、原條文就其立法意旨並未含有週次計算作為標準之意,爰將「停課週間」修正為「停課期間」,以資明確。(修正第八條)
七、修正公立幼兒園部分項目費用及調整彈性。(修正附表:桃園縣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指定桃園縣大溪鎮和平路(和平老街)全路段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30163774號
附件:
 
主旨:指定桃園縣大溪鎮和平路(和平老街)全路段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本縣大溪鎮和平路(和平老街)全路段(自康莊路至普濟路)之騎樓、行人徒步區及福仁宮廟前廣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二、於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三、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縣長 吳志揚
興辦「桃園縣老街溪斷面50至56河川治理工程用地徵收(都外段)」第三場公聽會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10301714471號
附件:
 
主旨:興辦「桃園縣老街溪斷面50至56河川治理工程用地徵收(都外段)」第三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桃園縣老街溪斷面50至56河川治理工程用地徵收(都外段)」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3年8月1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
 三、地點:平鎮市公所3樓大禮堂。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縣長 吳志揚
修正「桃園縣非都市土地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暨執行要點」,名稱修正為「桃園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暨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用字第10301564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暨執行要點(0156403A00_ATTCH1.pdf)
 
主旨:修正「桃園縣非都市土地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暨執行要點」,名稱修正為「桃園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暨執行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暨執行要點」1份。
正本:本府秘書處、本府人事處、本府法制處、本府政風處、本府新聞處、本府工務局、本府工商發展局、本府水務局、本府民政局、本府社局、
本府城鄉發展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府原住民行政局、本府財政局、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本府農業發展局、本府觀光旅遊局、
本府文化局、本府客家事務局、本府衛生局、本府環境保護局、本府警察局、本府地方稅務局、本府消防局、本府教育局、本府交通局、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
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桃園縣楊梅市公所、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桃園縣蘆竹市公所、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
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
副本:內政部(含附件)、本府秘書處文書科(請惠予刊登公報)(含附件)、本府地政局地用科(含附件)
 
桃園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暨執行要點
第一點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執行非都巿土地使用管制案件之查處,特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及非都巿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五條規定,設置聯合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各機關首長兼任: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工商發展局。
     (四)農業發展局。
     (五)工務局。
     (六)水務局。
     (七)原住民行政局。
     (八)交通局。
     (九)警察局。
     (十)環境保護局。
     (十一)法制處。
第三點  本小組委員任務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罰則執行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地政事務所移送或查報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執行爭議或疑義案件之審議。
     (三)督導各鄉(鎮、市)公所依管制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檢查及後續處理事宜。
     (四)督導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管制規則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檢查土地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
     (五)相關機關權責分工及同時違反數法令規定違規案件之處理。
     (六)督導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違反使用管制土地之恢復原狀相關事宜。
     (七)督導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案件之追蹤列管事項。
     (八)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查處相關作業規定之研訂。
     (九)其他違規取締相關事宜之處理。
第四點  本小組委員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本小組委員會議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如因故無法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
     機關主管法令規定之爭議或裁定困難時,得邀集相關目的事業或用地主管機關列席說明。
第五點  本小組為執行取締檢查業務,得置取締人員,由本府相關機關及本府各鄉(鎮、市)公所與地政事務所派員組成之。
第六點  本小組取締人員工作如下:
     (一)疑似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案件之受理。
     (二)本縣各鄉(鎮、市)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案件之查處。
     (三)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案件之現地會勘、裁處及追蹤列管事宜。
第七點  非都市土地有下列情形者,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檢查是否依原許可、核定或同意之計畫使用:
     (一)經開發許可。
     (二)依核定事業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
     經檢查發現土地有違反使用情形,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函知本小組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點  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申請恢復原狀者,應由本府各目的事業或用地主管機關核處。經審核同意或核准恢復原狀時,應副知本小組。
     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未依前項規定恢復原狀,應執行強制拆除等相關措施者,由本府工務局依規定辦理。
第九點  一行為違反區域計畫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其法定最高罰鍰額相同者,由各該行政法主管機關裁處。各該行政法另規定
     有與區域計畫法相同之其他種類行政罰者,亦同。
     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有重複裁處罰鍰者,各裁處機關應主動協調撤銷之。
第十點  請本府警察局協助非都市土地之維護巡查,並依需要配合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稽查及檢查工作。
第十一點  本小組委員及取締人員均為無給織。
公告受處分人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300360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宋○○於100年6月20日在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1樓(中路派出所),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本府訂定「桃園縣加密控制測量實施計畫」並修正「桃園縣控制點測量作業手冊」為「桃園縣加密控制點衛生定位測量作業手冊」及部分內容一案,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301593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縣加密控制測量實施計畫」及「桃園縣加密控制點衛星定位測量作業手冊」各1份
(0159340A00_ATTCH4.pdf、0159340A00_ATTCH5.pdf、0159340A00_ATTCH6.pdf)
 
主旨:本府訂定「桃園縣加密控制測量實施計畫」並修正「桃園縣控制點測量作業手冊」為「桃園縣加密控制點衛生定位測量作業手冊」
及部分內容一案,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0條規定辦理。
 二、隨函檢附「桃園縣加密控制測量實施計畫」及「桃園縣加密控制點衛星定位測量作業手冊」各1份。
正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本府人事處、本府主計處、本府法制處、本府政風處、本府工務局、本府工商發展局、本府水務局、
本府民政局、本府社會局、本府城鄉發展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府原住民行政局、本府財政局、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本府農業發展局、本府新聞處、本府文化局、本府客家事務局、本府衛生局、本府環境保護局、本府警察局、本府地方稅務局、本府消防局、
本府教育局、本府交通局、本府觀光旅遊局、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所、
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桃園縣楊梅市公所、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桃園縣蘆竹市公所、桃園縣大園鄉公所、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桃園縣平鎮市公所
副本: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桃園縣蘆竹地攻事務所、
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本府地政局局長室(含附件)、本府地政局主任秘書(含附件)、本府地政局何專門委員(含附件)、
本府地政局黃專門委員(含附件)、本府地政局重劃科(含附件)、本府地政局地價科(含附件)、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含附件)、
本府地政局航空城開發科(含附件)、本府地政局地籍測量科(含附件)
 
修正「桃園縣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罰鍰裁量標準」,名稱修正為「桃園縣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用字第103016268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縣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1份(0162686A00_ATTCH3.doc)
 
主旨:修正「桃園縣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罰鍰裁量標準」,名稱修正為「桃園縣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縣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1份。
正本:本府秘書處、本府人事處、本府法制處、本府政風處、本府新聞處、本府工務局、本府工商發展局、本府水務局、本府民政局、
本府社會局、本府城鄉發展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本府原住民行政局、本府財政局、本府農業發展局、
本府觀光旅遊局、本府文化局、本府衛生局、本府客家事務局、本府環境保護局、本府地方稅務局、本府警察局、本府消防局、本府交通局、
本府教育局、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桃園縣蘆竹市公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桃園縣楊梅市公所、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所、桃園縣新屋鄉公所、
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
副本:本府秘書處文書科(請惠予刊登公報)(含附件)、本府地政局地用科(含附件)
 
桃園縣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裁罰之土地案件,建立執法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罰鍰裁量基準 
  (一)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其違規面積未滿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其違規面積
     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增加一千平方公尺,加處罰鍰新臺幣一萬元,其畸零之數不滿一千平方公尺者,以一千平方公尺計算;
     惟最高總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如附表)。 
  (二)違反管制使用土地,如係濫倒廢土、廢棄物、 濫採砂石或其他有礙公共安全等情節重大之行為者,其原定罰鍰數額得加重為二倍或二倍以上,
     惟最高總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依前二款所定應罰鍰之違反管制使用土地,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以罰鍰,
     其罰鍰裁量數額依本基準之規定。前開限期恢復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並得依個案情形予以調整。 
三、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者,得檢具第四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分期繳納: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
  (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
  (三)非屬前二款之情形,惟確有繳納意願且經本府同意。
四、申請分期繳納應備證明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本府裁處書。
  (三)申請人(受處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五、申請分期繳納者,每期以一個月計算,本府得審酌受處分人情況給予分期二期至十二期,核准後受處分人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
  經本府核准分期繳納罰鍰者,應依指定繳款日期按期繳納罰鍰,本府不再另行通知。
  未如期繳納者,本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就未繳清之罰鍰餘額,依法移送執行。
 
其他
雲門舞集戶外公演
雲門舞集戶外公演
  享譽國際的雲門舞集,於7月19日晚間二度到桃園戶外公演,吳縣長表示,林懷民老師把雲門舞集40多來的精典作品,包括「薪傳」的
「渡海」、「水月」、「松煙」以及「如果沒有你」等舞作精華,一次讓桃園民眾一飽眼福。
  雲門舞集戶外公演每年總吸引數萬民眾,在夜晚關掉電視電腦,走出屋外,與雲門舞者一起在星空下呼吸躍動;每場演出總是氣氛熱烈,
秩序井然,散場時不留下一點垃圾,是台灣人最驕傲的文化風景。吳縣長表示,雲門舞集曾在兩年前到桃園公演,公演當晚正好碰上傾盆
大雨,但現場觀賞的上萬名桃園縣民卻都堅持留在原地,穿著雨衣繼續欣賞,那一幕感動畫面至今仍演留腦海中。雲門舞集能再次到桃園
舉行公演,是桃園人的福氣、也是福利,更是縣府邀請雲門舞集與桃園鄉親一起迎接桃園改制升格直轄市,讓民眾享受更豐富的藝文生活。
  本次公演的舞碼相當有趣,完整重現雲門40年來各時期的樣貌,特別是「渡海」是自1978年12月7日中美斷交以來,至今已36年卻一再
重演的舞作,代表著觀眾喜歡、也深深引起人們的共鳴。
Outdoor Performance Staged by Cloud Gate Dance Theatre of Taiwan
  The well-known modern dance group, Cloud Gate Dance Theatre of Taiwan, staged an outdoor performance in Taoyuan for 
the second time in the evening of July 19. Lin Hwai-min, founder of Cloud Gate, brought a selection of some of the finest moments of 
the company’s 40-year repertoire. Dance pieces including “Crossing the Ocean”, an excerpt of “Legacy”, “Moon Water”, 
“Pine Smoke”, and “How Can I Live On Without You” were performed in front of Taoyuan citizens. 
  Cloud Gate's annual outdoor performance usually draws several thousand people, who experience the power of exceptional 
choreography under starry skies. Their performances are loudly applauded by well-mannered audience who do not leave behind trash. 
Two years ago Cloud Gate gave performance in Taoyuan. It was a down pouring night, but the performance was watched by thousands of 
raincoat-clad audience, as Mayor Wu recalled. It is Taoyuan citizens’ blessing to be able to appreciate Cloud Gate’s show again. 
As Taoyuan County is upgraded to a municipality, Taoyuan citizens can enjoy a more fruitful life of art.  
  This year's pieces features highlights of Cloud Gate's 40-year history. The dance piece “Crossing the Ocean” has been widely 
sappreciated for 36 years since the severance of diplomatic ties between the U.S. and Taiwan on December 7, 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