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第15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95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95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7月10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獻)獎
一、呈獻內政部營建署102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特優等」獎。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呈獻行政院103年災害防救演習特優城市。
-主辦機關:消防局
三、呈獻本府榮獲「世界最長米干長龍」金氏世界紀錄。
-主辦機關:觀光旅遊局
主席致詞:
  雲南米干是本縣在地特色文化之一,本次榮獲「世界最長米干長龍」金氏世界紀錄,非常感謝各店家的協助,本府亦將持續推廣桃園縣的在地文化。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提振警察人員形象的精進作為
主席裁示:
  (一)本案請警察局依下列事項辦理:
     1、請持續培養警察同仁為民服務的熱心,讓人民對警察的觀感是親切及信賴,進而認同警察同仁的努力。
     2、請持續保持戒慎恐懼的態度,對於轄區內高風紀誘因之職業賭場、電玩、色情場所等,加強查察取締。
     3、另請維護年底選舉治安狀況,以避免有黑道介入之情形。
  (二)有關各地區守望相助隊,目前是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辦,年底本縣升格後,改由警察局管理,屆時請警察局成立各地區守望相助隊,
     並將訓練、制服、配備、福利及保險等規範予以統一;另請警察局及民政局依實際情形,適度放寬守望相助隊人員之年齡上限。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102年度善用大學打造知識城」歷年執行成果
李顧問維峰:
建請捷運公司與本縣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培訓人才。
蔡代理秘書長宗烈:
建議城鄉發展局可參考愛丁堡大學,規劃本縣大學城。
黃副縣長宏斌:
  (一)請教育局更積極運用本縣各大專院校資源,各機關也可多向各校徵詢意見,以協助縣政發展。
  (二)建議編列相關經費補助本縣各大專院校舉辦營隊活動。
主席裁示:
  (一)本案請教育局依下列事項辦理:
     1、請盤點本縣各大專院校資源,主動規劃運用。
     2、請編列相關預算,補助本縣大專院校舉辦營隊或高中職參加營隊之費用,並主動蒐集各大專院校營隊活動資訊,提供本縣高中(職)
       學校鼓勵學生參加,以協助本縣學生適性發展。
  (二)捷運公司及航空城公司可與本縣大專院校合作培訓人才。
  (三)請吳顧問啟民及城鄉發展局規劃本縣各大專院校結合周邊環境,發展大學城商圈,除了要有便利的公共運輸及交通外,周邊店家
     亦應符合學生族群的消費習慣,例如:咖啡店、書店、文創商店等,並可打造校門廣場營造學校意象,傳達知識城、年輕人生活
     城之氛圍;此外,台鐵高架鐵路中原大學站,請規劃將車站與校園及其周邊相互結合。
伍、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南崁溪亮點」專案之5-1桃園市慈文路下游左岸段:
主席裁示:請儘速辦理。
二、「陂塘活化」專案
  (一)4.桃園縣陂塘活化再生計畫-桃園市2-6陂景觀改善計畫: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二)6.桃園縣陂塘活化再生計畫-大溪鎮員樹林29B號陂(南興陂)公園美化工程:
主席裁示:請盡快將南興陂正名為永昌陂。
三、「大漢溪」專案之3-8 促進民間參與本縣埔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請水務局專簽調整期程。
主席裁示:請依研考會建議辦理。
四、「機場捷運營運準備」專案之5.都市計畫變更: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請城鄉發展局於1個月內專簽調整期程。
主席裁示:請依研考會建議辦理。
五、「整體住宅政策」專案: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本案已於103年6月9日主管會議決議更名,請城鄉局俟本案政策方向確定後,儘速提報細部執行計畫
與各子計畫期程及查核點。
主席裁示:請依研考會建議辦理。
六、「本縣高鐵站區暨藝文園區交通市容改善」專案之1-3.高鐵站區交通市容改善: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請城鄉發展局專簽解除列管。
主席裁示:請依研考會建議辦理。
陸、臨時動議:無
柒、主席政策指示
請蔡副秘書長麗娟就2014桃園濱海搖滾樂可否開放民眾踏浪一節,邀集有關機關審慎研議,並以踏浪民眾之安全為優先考量下,妥適研擬方案陳核。
捌、散會:上午10時53分
 
桃園縣三級棒球代表隊聯合授旗儀式 縣長談話
桃園縣三級棒球代表隊聯合授旗儀式
縣長談話  103.07.09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桃園縣今年有4支隊伍取得代表國家進軍世界盃或亞太地區國際賽權,縣府為打造完整棒球培訓制度,不僅在集訓期間全方位照顧各
級選手,並聘請心理諮商輔導員協助選手紓壓並調整心理素質,讓選手以最佳身心狀態為國爭光。
  今年全國三級棒球中,桃園縣有4支隊伍將代表台灣參加世界或亞洲地區賽事,賽前選手不分平假日密集在青埔球場、平鎮棒球場與
各校棒球場揮汗集訓,期間縣府除委請營養師為選手專門設計菜單、運動傷害防護員為選手進行身體防護外,還特別聘任心理諮商輔導員,
協助選手於賽前調整心理素質,減少選手壓力並舒緩緊張情緒,讓選手身心調整至最佳狀態。在國際比賽中,選手在技術、體能都不相上下時,
透過心理諮商輔導讓選手紓解心理壓力,選手比賽不至於失常,有更好的表現。這項服務是縣府建置完整棒球培訓制度,全方位照顧三級
棒球選手不亞於職棒。
  值得一提的是,平鎮高中入選青棒國手中有全國最好投手宋文華與林政賢,隊長吳國豪則是國內最佳打擊選手之一;新明國中入選青
少棒國手則有MVP與最佳投手頭銜的葉晁佑;龜山國小入選少棒國手中有最佳投手與最佳打擊榮銜的劉泰君、最佳打點的張翔與最有價值球
員陳建年等選手。
桃園縣環保志(義)工知識暨趣味競賽 縣長談話
桃園縣環保志(義)工知識暨趣味競賽
縣長談話 103.07.12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首先感謝所有在場的環保志(義)工,全桃園因為共有2萬7千多名環保志(義)工一起攜手打拼,因為有大家的努力及付出,才能共同營
造出這麼美好的生活環境,而這次活動也更凝聚了大家的向心力,並透過競賽來寓教於樂。桃園在年底即將升格,環境保護的各方面也會
升格。今天超過1千名志義工參加競技,優勝隊伍將代表桃園縣參加全國競賽。
  桃園縣在去年由行政院環保署所舉辦的全國環保志(義)工環境知識競賽取得競賽總錦標第1名,這是因為桃園縣在共計10項的競賽項
目中,有4項取得第1名,其他6項也分獲第2到4名,也就是說,通通都有獲獎。因此,期勉所有志義工們,今年繼續共創好成績,讓桃園縣
繼續蟬聯,也展現出桃園縣在環境保護的用心。
  這次活動兼具競賽及志義工團隊的交流,縣內鄉鎮市都踴躍組隊參加,共有除復興鄉外的12支隊伍,每隊參賽人數約80到100人,他們
組隊後都積極加強環境知識模擬題的研讀,並藉此激發團隊精神、展現活力熱情。而環保局也提供了32萬元的競賽獎金,激勵參賽的志義工。
桃園縣政府第832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32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07月09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桃園校區弘毅樓1樓-弘136階梯教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平鎮市政簡介
主席裁示:
  本縣升格直轄市後,就各公所原有的基層工作及優質活動,本府仍將持續辦理。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衛生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主計處
  報告案由:本府各機關(構)學校編列104年度預算應行注意事項
主席裁示:
  (一)回饋金部分:
     1、升格後,除不合理及有爭議者外,暫不改變原來使用方式,亦不會有大幅變動,且原則仍由原區使用,至決定的方式可再行討論。
     2、本案請主計處專案處理,並請就各項回饋金的現行使用範圍、用途、決定方式,詳細表列,再與各公所充分討論未來處理方式。
  (二)請主計處就103年度鄉鎮市總預算之保留款於104年度應如何處理之相關細節,向各鄉鎮市公所說明。
  (三)各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時,若係必要該做的施政,仍請積極向縣府提列計畫,本府將全力協助。
  (四)升格後,針對各公所刻正進行中或尚未完成的重大施政計畫,均由本府概括承受及持續推動,絕對確保縣民的權益。
二、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本縣升格直轄市各鄉鎮市公所配合情形報告
主席裁示:
  請本府資訊中心注意本縣升格相關配合事項如下:
  (一)於12月25日升格當天,本府及所屬機關之全數網站應即時更新相關名稱,不可有任何漏失。
  (二)請整合13公所原有的資訊系統,務必達成無縫接軌,尤其所有資訊服務,例如:資訊設計、資訊設備、網路頻寬、網站防駭及
     備援系統等,除整合之外,更應務求完備及強化。
  (三)本縣升格後可結合縣境內的電信研究機構,發展為更具規模的智慧城市,尤其請加強WiFi的普及率,本府並應於境內提供專屬
     的「i桃園」公共區域免費無線上網。
  (四)請主計處注意,上揭資訊需求係升格直轄市後的重要基礎建設,請務必配合資訊中心編列充足預算。
陸、臨時動議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2014年大溪鎮文藝季,其中包含大溪豆鎮嘉年華,業於7月4日展開一連串精彩豐富的活動,請各位踴躍參加。
柒、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龍潭三坑村大漢溪舊河道劃出河川區域」案:
主席裁示:
  本案請轉納入主管會議「大漢溪專案」進行列管,不再於縣政會議列管;另請黃副縣長一次釐清所有相關法律之後,再行研議如何使用,
  並提出具體進度。
捌、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玖、散會(上午11時05分)
 
桃園縣政府103年07月09日第833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曹專員淑娟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公所陳市長萬得
八德市公所許機要秘書秀漢
龜山鄉公所陳秘書文正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大園鄉公所游主任秘書昌和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謝主任秘書春文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政令
修正「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30161491號
附件︰附修正「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
 
修正「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其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有關下列各目內容,應占課程時數或活動比重二分之一以上者,始核予補助:
     1、提升婦女權益方案:以促進性別平權、婦女保護、人身安全(含性騷擾防治)、提倡家務分工、婦女照顧者經驗分享、促進
       婦女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婦女社團組織能力培訓等為主之相關服務方案,含訓練、講座課程、座談研討會議及相關服務活動等,
       並得包括CEDAW宣導短片及講座。
     2、提供婦女支持性及成長性服務:婦女生活資訊教育訓練、促進一般婦女學習成長之講座、支持團體、研習及相關服務活動。
     3、宣導多元家庭價值、促進家庭關係、親職教育、親子讀書會及促進多元文化適應(融合)等課程或方案等新住民相關服務活動。
     4、辦理單親弱勢家庭服務活動:單親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相關服務活動。
     5、婦女福利工作人員專業訓練:相關法規與專業知識之研習、增進工作人員性別敏感度與性別平權意識之培訓等,需開放本縣
       婦女團體參加,如以講課形式參與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團體形式參與人數達十二人以上。
     6、辦理婦女節相關服務活動。
  (二)政策性補助:
     1、社區成長教育學苑:本府另委託辦理女力成長學苑課程,為避免資源重複,以非都會鄉(鎮、市)開辦社區學苑優先申請補助。
       課程內容及班別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八小時課程安排以性別主流化(以影視賞析或讀書會討論方式進行共計四小時)、社會福利與照顧、婦女權益、CEDAW宣導
         短片及其講座課程規劃、婦女議題探討之女性影展或影片、志願服務參與、婦女人身安全、婦女就業與經濟為原則。
      (2)四小時課程安排以因地制宜並符合各地區婦女之興趣、特性及需求為原則,包括身心健康類、家庭生活類、社會生活及
         法律常識類、自我發展類等。
      (3)設班人數:每班人數需達三十人,女性應占三分之一比例。
      (4)上課時間:原則上每週一次,每次至少三小時,共計十二小時。
     2、婦女(社區)領導人才培訓:需進行二階段課程,課程內容及班別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第一階段為種子幹部培訓,共計六小時,辦理性別平等或推廣與CEDAW相關之意識培力、訓練觀摩及種子師資培訓等課程,
         內容應以性別平等促進及CEDAW推展為主題。培訓課程以連續性辦理為原則。
      (2)第二階段為CEDAW社區宣導活動,經第一階段培訓後應進行在地社區宣導活動至少一場次,且每班人數需達三十人以上。
         活動規劃時間至少二小時,其中一小時為CEDAW教材推展,含播放CEDAW宣導影片及有獎徵答互動。其餘可搭配毒品防制、
         愛滋病防治、家庭支持、心理衛生及保健、用藥安全、理財觀念、環保、節能減碳、法律、消費者保護等宣導及課程。 
     3、性別平權與婦女人權倡議報告:為深化在地團體倡議能力,應撰寫五千字以上之在地化報告一份並符合下列規定:
      (1)辦理探討婦女相關議題之溝通平台或公共論壇,其內容須包含婦女權益、婦女照顧、婦女就業、婦女健康意識、婦女
         公共參與或婦女保護等議題。
      (2)進行形式為開會討論(需檢附會議紀錄),或辦理一場次之發表會(需檢附發表成果資料並含照片)。
     4、其他婦女福利具創新性計畫。
  (三)其他經縣長核定應辦之婦女相關福利服務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補助:每一案於方案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內補助,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同一單位每年度最多申請二次。
     如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政策性補助:計畫具創新性及配合重點政策,審酌弱勢婦女受益人數、計畫完整性、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核定,
     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一百,補助金額至多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活動內容係參訪、觀摩者,前述補助方案內容時數需占總活動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不受理之補助項目:
     1、不予補助項目:義賣、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相關費用、勸募活動、出國考察、餐會、國內旅遊、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
       活動及點心費、紀念品、宣導品、獎金獎品等。
     2、同一案已接受本府委託或經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者,不重複補助,有他案尚未核銷在案者,亦不受理申請。
五、本要點各類別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1、講師鐘點費:外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及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全日課程最高以六小時計。講師對象
       如有以下情形者,依以下規定支給:
      (1)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邀授課人員以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為補助上限。
      (2)承辦單位理事長、理監事或總幹事等會內人員,擔任授課講師之授課鐘點費,不列入本府補助範圍。
      (3)連續三個月課程: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內聘折半支給。
     2、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3、印刷、教材及材料費(實報實銷): 
      (1)印刷費:檢附樣張及依本府規定註明「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印製」字樣,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不含購買書籍)。
         自備影印設備,可報支碳粉匣,惟不含設備維修費。
      (2)教材費:每人每份以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
      (3)材料費:視活動性質,每人每份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上限。
     4、撰稿費(每千字新臺幣六百三十元,需附稿件)。
     5、講師交通費:憑單據,實報實銷,以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為主。
     6、場地佈置費及器材租金費(實報實銷):紅布條、花藝設計、主題背景設計、搭建帳棚、桌椅等,最高上限新臺幣二萬元。
     7、膳費:早餐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四十元,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八十元(不含茶水點心等)。
     8、場地費(實報實銷):以對外租借之場地為對象,依場地費百分之五十核給,最高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9、臨時酬勞費:限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時托兒服務,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每班未滿五名兒童者,
       補助一名臨時托育人員酬勞,超過五名未滿十名者,增加補助一名臨時托育人員酬勞,以此類推。
     10、門票(實報實銷):每人最高新臺幣二百元。
     11、租車費(實報實銷):租車補助每日每輛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不含小費、過路費及停車費等)。
     12、影片公播費:最高每片上限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13、雜支:每案最高新臺幣六千元,含茶水、攝錄影、文具紙張、保險及郵資等。
     14、專案計畫管理費:含水電費、電話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等,或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覈實計列,最高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二)政策性補助:
     1、社區成長教育學苑
      (1)講師授課鐘點費: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內聘折半支給。
      (2)課程輔導或助教人員:每項課程上課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安排助教人員一名協助教學,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整。
      (3)其餘比照一般性補助款規定辦理。
     2、婦女(社區)領導人才培訓:依前款一般性補助規定辦理。
     3、性別平權與婦女人權倡議報告:依前款一般性補助規定辦理。
  (三)其他經縣長核定應辦之婦女相關福利服務活動:依一般性補助規定辦理。
廢止「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30157060號
 
廢止「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縣長 吳志揚
修正「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167958號
附件︰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修正「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興辦各項公共設施辦理土地徵收作業,拆遷合法建築改良物之查估補償、人口遷移費及自動拆除獎助金,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八條  建築改良物價格概按評點計值,其單價以每一評點新臺幣十點二元為基數,由本府逕行按每年七月份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營造
     工程物價指數(總指數)調整之。
     本府為前項調整時,應將調整結果公告並送桃園縣議會查照。
第九條  工程用地內應全部拆除之建築改良物其設有戶籍之現住戶,於限期內自行搬遷者,發給人口遷移費,建築改良物因部分拆除需
     就地整建而暫行搬遷者亦同,其補助標準依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第六點附表一規定辦理。
     前項設籍期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第十二條  建築改良物拆除範圍內有電話、電表、自來水表及瓦斯表必須遷移者,依各事業單位訂定之收費標準核算遷移費。
第十三條  工廠、商業之動力機具、生產原料與經營設備等發給遷移費及營業損失補償金。未經合法登記者,得發給救濟金。
      前項遷移費、補償金與救濟金之查估標準及辦法,由本府另定之。但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未能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查估核算之建築改良物,需用土地人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其在查估之認定上有
      困難或爭議時,得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委託查估,並提請本縣地價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委託查估之費用由需用
      土地人負擔。
第二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訂定「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限期改善及罰鍰裁量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3017245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限期改善及罰鍰裁量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限期改善及罰鍰裁量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限期改善及罰鍰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桃園縣政府府環空字第103017245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四條
一、依「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依本自治條例限期改善,如有展延必要,得敘明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餐飲業設置集排氣系統及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應符合「餐飲業集排氣系統及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設置及維護管理方式」公告事項之
第一及二項之各規定,每違反各一規定,分別處新臺幣五仟元整,並累計之。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情形者,得以其上限罰鍰額度計算。
四、本裁量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廢止「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30167366號
 
廢止「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縣長 吳志揚
 
公告
自104年1月1日起,輸入菸品申請進儲物流中心及保稅倉庫(不含免稅商店、離島免稅商店及供國際航線客機客艙用之航空公司所屬保稅倉庫),應取具財政部核發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始得進儲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0303687620號
附件︰
 
主旨︰自104年1月1日起,輸入菸品申請進儲物流中心及保稅倉庫(不含免稅商店、離島免稅商店及供國際航線客機客艙用之航空公司所屬保稅倉庫),
應取具財政部核發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始得進儲。
依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4條第9款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
正本︰(貼財政部公告欄)
副本︰
部長 張盛和
 
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新庄子段1522(部分坵塊)、﹝1524、1524-1(部分坵塊)﹞、1922(部分坵塊)、1925(部分坵塊)、﹝2039、2039-1(部分坵塊)﹞地號等5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141966號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新庄子段1522(部分坵塊)、﹝1524、1524-1(部分坵塊)﹞、1922(部分坵塊)、1925(部分坵塊)、
﹝2039、2039-1(部分坵塊)﹞地號等5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3號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公告,旨述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甲)」,於103年5月12日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
   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進行驗證後,土壤中重金屬項目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
   管制區列管。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變更本縣歷史建築「中壢聖蹟亭及東伯公」名稱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301580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本縣歷史建築「中壢聖蹟亭及東伯公」名稱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桃園縣103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原93年1月5日府文資字第0930534211號公告「中壢市聖蹟亭」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本次變更原公告「中壢市聖蹟亭」登錄之歷史
   建築名稱、類別、與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其變更事項如下:
  (一)歷史建築名稱:「中壢聖蹟亭及東伯公」。
  (二)種類(類別)︰其他歷史遺跡變更為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中壢市延平路新街國小旁。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如下:
     1、原公告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
      (1)歷史建築本體︰中壢聖蹟亭。
      (2)歷史建築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中壢市新街段589-2號,登錄面積為42平方公尺。
     2、變更公告後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
      (1)歷史建築本體︰中壢聖蹟亭及東伯公。
      (2)「東伯公」歷史建築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中壢市新街段589-1、589-2共2筆地號,定著之面積為32.14平方公尺。
      (3)補行登錄「中壢聖蹟亭」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之地號︰中壢市新街段584、589、592、584-2、594-5共5筆地號。
      (4)「中壢聖蹟亭」歷史建築實際座落範圍為中壢市新街段584、589、589-2、592、584-2、594-5共6筆地號,面積為46平方公尺。
      (5)前揭歷史建築本體之總面積為78.14平方公尺。
二、登錄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擴大登錄理由︰
     1、聖蹟亭原公告座落土地有誤(只有589-2),實際座落範圍應有6筆地號,同意補行另5筆(584、589、592、584-2、594-5)地號。
     2、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東伯公原位於中壢城之東門旁,日治時期被遷移至此,與遷移至此的聖蹟亭相鄰,
       互為增色,具客家文化特色。此處伯公信仰和中壢發展有關,擴大聖蹟亭歷史建築範圍,合併東伯公登錄本歷史建築。
  (二)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
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法制處—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縣長 吳志揚
 
變更公告「中壢中平路縣府日式宿舍」歷史建築登錄範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30159589號
附件︰
 
主旨︰變更公告「中壢中平路縣府日式宿舍」歷史建築登錄範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桃園縣政府99年7月13日府文資字第0991061284號公告、
「桃園縣102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文化部103年6月10日文授資局字第103300505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桃園縣中壢市石頭段35-182地號為本縣歷史建築「中壢中平路縣府日式宿舍」所在範圍,經桃園縣102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
   審議委員會決議同意增加納入石頭段35-182地號,據此辦理公告。
 二、本歷史建築︰
   (一)原公告地址為中壢市中平路74之1號及78-1號,前揭登錄範圍為桃園縣中壢市石頭段35-60地號內日式宿舍建築本體、水井、
      前院、後院、圍牆定著之土地,面積為393平方公尺。
   (二)新增歷史建築範圍為中壢市建國路48巷15號,其定著於中壢市石頭段35-182地號,面積為73平方公尺。
   (三)變更公告登錄範圍為桃園縣中壢市石頭段35-60、35-182地號等2筆地號,登錄總面積466平方公尺。
 三、登錄理由:
   (一)具歷史文化價值:具有日治時代的米穀經濟至農糧管理的歷史關聯。
   (二)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原場域為日據時期中壢郡米穀統制組合或日本拓植株式會社,戰級的省農糧局米倉的意義。
 四、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
 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法制處—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縣長 吳志揚
 
變更公告「中壢警察局日式宿舍群」歷史建築登錄範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30157180號
附件:
 
主旨:變更公告「中壢警察局日式宿舍群」歷史建築登錄範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桃園縣政府101年8月27日府文資字第10110616821號公告、
「桃園縣102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文化部103年6月10日文授資局字第103300505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桃園縣中壢市石頭段30、31-77地號為本縣歷史建築「中壢警察局日式宿舍群」所在範圍,經桃園縣102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
審議委員會決議同意增加中壢市延平路627號,據此辦理公告。
 二、本歷史建築:
  (一)原公告地址為中壢市中和路287、291、293號,登錄範圍為中壢市石頭段30、31-77地號,面積為2,364平方公尺。
  (二)新增歷史建築位置為中壢市延平路627號,建築本體面積244.58平方公尺,其土地亦定著於中壢市石頭段30、31-77地號。
  (三)變更公告登錄範圍為中壢市中和路287、291、293號及延平路627號共4筆,其土地定著於中壢市石頭段30、31-77等2筆地號,
     土地登錄面積2,364平方公尺。
 三、登錄理由:
  (一)具歷史文化價值:為日治時期所興建的中壢警察局宿舍的一部分,內部空間格局完整存留,應併原中壢警察局日式宿舍歷史建築登錄。
  (二)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為日式雙併宿舍的一部分,也為整體中壢警察局宿舍中的一棟。
  (三)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表現日式木構造物之建築技術及工法。
 四、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
 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法制處─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暨增列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30160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暨增列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1家,指定有效期間自103年7月4日起至106年7月3日止。另展延該院謝正熙、
   韋海浪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3年7月4日起至106年7月3日止;張凱理、徐立仁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有效期間自103年7月4日起至109年7月3日止。
 二、增列該院李征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3年7月4日起至109年7月3日止。
 三、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
   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
   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四、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解除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統一精工八德二站加油站所在桃園縣八德市新興路281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列管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1571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統一精工八德二站加油站所在桃園縣八德市新興路281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列管。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原公告95年11月10日府環水字第0950702520號公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統一精工八德二站加油站所在八德市新興路281號
(桃園縣八德市下庄子段33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03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3年5月5日進行驗證後,土壤中相關揮發性有機物
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項目濃度已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列管。
縣長 吳志揚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301671551號
附件:10207保管款清冊(二)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3年7月9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3年7月9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301671521號
附件:103年第二次登記國有清冊1份
 
主旨: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土地囑託登記國有清冊。
 二、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及其利息保管款303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及建物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五、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
 六、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復興鄉奎輝溪全流域(含支流)封溪護魚期及相關規定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301681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復興鄉奎輝溪全流域(含支流)封溪護魚期及相關規定。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禁漁範圍:本縣復興鄉境內奎輝溪全流域(含支流)。
 二、禁漁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三、禁漁期間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含垂釣、捕撈、徒手捕捉等),違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惟基於學術研究及具公共利益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終止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301737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終止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公告日起終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諶立中及魯思翁等2名。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盛棋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7791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盛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盛棋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37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55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盛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大同路93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終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30175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終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終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張登萍1名。
縣長 吳志揚
本府辦理「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第二次公聽會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301749391號
附件:
 
主旨:本府辦理「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第二次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之興辦事業概況,評估本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另對前場
   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之意見作明確回應及處理情形說明,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3年8月26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楊梅市公所後棟3樓第一會議室(地址:桃園縣楊梅市大成路2號)。
 四、本公聽會當日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及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觀音鄉上大村、草漯村、大潭村、藍埔村、樹林村、大堀村、新興村、富源村等(247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101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觀音鄉上大村、草漯村、大潭村、藍埔村、樹林村、大堀村、新興村、富源村等(247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觀音鄉戶政事務所103年6月23日桃觀戶字第103000335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觀音鄉上大村、草漯村、大潭村、藍埔村、樹林村、大堀村、新興村、富源村等(247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公告本縣楊梅市富豐里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8月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118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楊梅市富豐里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8月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楊梅市戶政事務所103年7月21日桃楊戶字第103000480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楊梅市富豐里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8月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3001812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3年5月14日至103年6月24日,批號Y1030604共974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
   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公告委託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3年度柴油車排放黑煙稽查取締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桃環空字第103017333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3年度柴油車排放黑煙稽查取締計畫」。
依據: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柴油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目測判煙、不定期
      檢驗或檢查,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柴油車)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及執行油品抽驗業務。
   (二)配合執行非法油品查緝業務。
   (三)推動空氣品質淨區柴油車管制及相關監控設備操作維護業務。
   (四)移動污染源管制策略擬定及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五)移動污染源資料庫之建立、維護、更新作業。
   (六)配合執行環保署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七)執行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3年7月2日起至104年7月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吳秀瑛,電話:(03)3386021轉1231。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龜山鄉楓樹溪(含風尾坑溪、中坑溪全段)封溪護魚期及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3017506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龜山鄉楓樹村楓樹溪(含風尾坑溪、中坑溪全段)封溪護魚期及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禁漁範圍:自本縣龜山鄉楓樹村楓樹溪光明橋起(N 25 00'34.776",E 121 20' 32.870")至終點(1)中坑溪(N 25 01'55.488",E 121 20'43.616")、
   終點(2)風尾坑溪(N 25 02'08.293",E 121 20'15.774"),全長共計五點八五公里。
 二、禁漁期間: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禁漁期間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含垂釣、捕撈、徒手捕捉等),違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惟基於學術研究及具公共利益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自103年4月25日至103年11月30日期間,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3年度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推廣暨查核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衛字第10301779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自103年4月25日至103年11月30日期間,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3年度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推廣暨查核計畫」。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查核及輔導工作。
   (二)規劃辦理清掃學習推廣活動及環境衛生績優單位觀摩學習活動。
   (三)髒亂點或景點之環境巡查、清理及環境提升工作。
   (四)民眾滿意度調查。
   (五)美化市容廣告物防貼示範區。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聯絡人:孫筱婷小姐;電話:(03)3386021分機1626。
縣長 吳志揚
 
其他
「全民祈福 天佑台灣 高雄再起」募款晚會
「全民祈福 天佑台灣 高雄再起」募款晚會
  8月1日深夜高雄市發生震撼人心的氣爆事件,造成30人死亡、310人輕重傷的重大意外,吳縣長獲悉後,立即指派消防局8位特搜人員
趕往災區現場支援,也致電高雄市長陳菊表達慰問之意,願意盡全力幫助高雄重新站起來。
  桃園縣長吳志揚7日晚間出席「全民祈福 天佑台灣 高雄再起」募款晚會,擔任「接線生」志工,認真撥打電話募款,為高雄受災地區
重建盡份心力。吳縣長表示,意外發生後,桃園縣第一時間指派消防局特搜人員前往災區支援,七天來全國不分藍綠全部投入救災,可以
感受到台灣人的愛心,不論金額多少,都是滿滿的愛心,希望大家一起為高雄加油。
  桃園縣政府也特別於8月3日晚間在縣府前廣場舉辦「桃園 為台灣祈福」跨宗教祈福活動,為高雄氣爆災難及復興墜機空難傷亡者祈福,
活動中並向第一時間前往高雄支援救災的消防同仁獻花致敬。縣長吳志揚和桃園縣內各宗教團體代表及教友、信眾及民眾逾1,600人一起為
這兩次事故中罹難的民眾及警消弟兄默哀,並由在場所有人士點亮象徵平安與希望的燭光,讓信念凝聚成修復的力量,保佑我們的土地與
同胞祥和平安。
  吳志揚縣長率先以個人名義捐助20萬元,縣府並設立捐款專戶,希望大家慷慨解囊、共襄盛舉,展現桃園人的善心與大愛,捐款也將
作為受災民眾生活所需及後續復原重建的資金。
“Praying for Taiwan and the Recovery of Kaohsiung”:A Fundraising Event
  At the midnight of August 1, a series of terrifying gas explosions in Kaohsiung resulted in 30 deaths and 310 people 
with severe and minor injuries. Upon hearing the news, Mayor Wu Chih-Yang immediately bade an eight-member task force from 
Fire Bureau to rush to the affected area. Moreover, he offered his condolences to Kaohsiung Mayor Chen Chu by phone, willing 
to do whatever necessary to help rebuild the city.  
  Taoyuan County Mayor Wu Chih-Yang attended the fundraising event titled “Praying for Taiwan and the Recovery of Kaohsiung” 
in the evening of August 7, serving as one of the volunteer operators. He made numerous phone calls and strived to collect 
money from donors, which would be used in Kaohsiung post-disaster reconstruction. Wu noted that Taoyuan County immediately 
sent out a rescue team from Fire Bureau to the blast-torn neighborhood. In the course of seven days, the whole country united 
in non-partisan endeavors to tackle the catastrophe—an example of the great compassion of people in Taiwan. Every single donation, 
regardless of its amount, is a significant token of love. It is hoped that people across the nation could collaborate in 
rebuilding Kaohsiung.   
  On August 3, “Taoyuan’s Prayers for Taiwan”, a cross-religion ceremony, was held at the square in front of the county 
office in the evening, so as to pray for the deceased in Kaohsiung Gas Explosions and TransAsia Air Crash. At the gathering, 
firefighters dispatched to Kaohsiung right after the gas blast, received flowers and admiration. Mayor Wu, representatives 
and members of various religious groups, and  over 1600 attendees mourned for the dead at the two disasters and the fallen 
firefighters. Each participant lighted his or her candle, radiated rays of peace and hope, with an aim to transform wills 
into healing powers. Together, they prayed that their homeland and fellow Taiwanese citizens would be free from any calamity. 
  In the wake of the tragedy, Mr. Wu Chih-Yang soon donated two hundred thousand NT dollars to the relief efforts. Likewis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opened an exclusive account, calling for generous donations and collective action—symbols of the 
kindness and selflessness of people in Taoyuan. The money received will be given to victims for daily needs and spent on 
re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