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第16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96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96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下午15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原住民行政局
報告案由:原民會工程查核亮點
主席裁示:感謝原住民行政局的努力,請繼續再接再厲。
二、報告機關:政風處
報告案由: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採購評選(審)委員遴選作業要點專題報告
黃副縣長宏斌:
(一)就建立廠商履歷機制部分:本府可善用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下載廠商資料作為附件,提供評選(審)委
   員作為初步參考。
(二)因部分行政院計畫性之工程並未列入上揭管理系統,例如:教育局之多項計畫工程,故請工務局及政風處進行了解,哪些本府所屬
   公共工程案件並未列入上揭管理系統,未列入之工程應由本府自行納入,務求本縣資料完整。
主席裁示:
(一)請政風處將本要點與現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對照,俾利各界了解本府的要求更為嚴謹及完整。又除了加強制度的嚴謹以外,
   更應注意人心的貪念問題,否則弊端無法澈底杜絕。
(二)另請政風處研議成立本府廉能委員會,並遴聘司法、監察、檢查、警察、調查、律師及學者等府外的各界代表,協助檢視本府一定
   金額之重大採購案,過濾有否發生弊端之風險。
(三)此外就建立廠商履歷機制部分:
1、資料庫十分重要,惟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查詢系統已有之資料庫,本府不需重複建置,且應充分利用;又該查詢
  系統未能納入本縣工程資料部分,本府應自行建立補齊,務求本縣資料之完備,請政風處主政辦理。
2、本府採購招標作業流程中,於採購評選前,應先查詢投標廠商履歷,本項未辦理者,不得續辦採購。請政風處就本項作業方式之規範,增列入本要點。
3、學校工程若未能列入「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者,應自行建置納入,請教育局儘速進行。
4、請警察局及消防局一併注意廠商履歷問題。
(四)因學校缺乏工程專業人員,故請教育局訂定學校工程案件辦理的標準作業流程,同時提供予學校相關人員依循,俾確保工程順利進行及杜絕弊端。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南崁溪亮點」專案
主席裁示:
請朱副秘書長及相關參事、參議共同協助本案,並請水務局儘速辦理完成。
二、「機場捷運營運準備」專案-都市計畫變更
主席裁示:
A21站請加速進行,另本府應儘速自行檢討是否尚有於該站設轉運站之需求。
三、「換照幼兒園合法性」專案
主席裁示:
本案幼兒園若無法取得使用執照者,本府應有積極作為,並應擬訂完整計畫,同時應重視公共安全。
伍、臨時動議:無
陸、主席政策指示:無  
柒、散會:下午16時25分
 
「桃園建設ING.延伸五條線」記者會 縣長談話
「桃園建設ING.延伸五條線」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3.08.07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未來桃園將透過五條捷運線及各延伸線的發展,串聯大桃園地區及雙北,打造完善的軌道運輸路網,給桃園市民便捷的交通環境。
  機場捷運藍線已由桃園捷運公司開始測試,明年開始試營運,延伸中壢線今年也開始動工。台鐵捷運紅線高架化開始施工,未來將在
平鎮增加3座車站,預計106年12月底完工,完工後可因高架化消除17處平交道。綠線也在今年7月通過環評,捷運各線的規畫如火如荼進行、
環環相扣,桃園捷運網好比人的手掌心及五根手指,將大桃園主要都會中心地區串聯台北、新北,打造一日生活圈,讓桃園邁向「捷運時代」。
    縣府也希望透過5條捷運延伸線的建設,連接平鎮、楊梅、富岡及大溪、龍岡、龜山、三鶯線,打造更完整、便利的交通路網。其中,
捷運綠線從G01站延伸至大溪埔頂,長約3.5公里,預計104年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建設完成後可作為大溪地區聯外交通。而延伸三鶯線由
台北捷運三鶯線鳳鳴站銜接至八德捷運綠線G04站,長約3.9公里,共設置2站,預定106年動工,預定112年完工通車。
 
泰國母親節-泰想見到您 縣長談話
泰國母親節-泰想見到您
縣長談話 103.08.10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為慶祝即將到來的泰國母親節,桃園縣政府、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及中央廣播電臺共同舉辦「2014泰國母親節」活動,邀請優秀泰籍
勞工朋友的子女,遠從泰國來台和父母相聚,讓久別重逢的親人一解相思之苦。在此,也要特別感謝泰籍朋友對桃園縣的付出。
  泰國母親節的日期有別於台灣,泰國將該國皇后詩麗吉殿下的生日(8月12日)訂?母親節,並訂為國定假日,桃園縣政府為讓桃園縣的
泰籍朋友在異鄉也能歡度佳節,首度舉辦「2014泰國母親節」活動。現場安排泰國鄉村歌王、歌后及國際級的泰國傳統舞蹈等精彩的表演,
也比照泰國習俗,請泰籍朋友寫祝福卡片給遠在泰國的親人外,並結合台灣文化,施放天燈為全天下的父母祈福。
    桃園縣是一個多元族群的城市,縣內的泰籍朋友高達1萬7千多名,這幾年台灣及桃園的建設突飛猛進及對身體不便長者的照顧,都仰
賴泰籍朋友的付出及貢獻,縣府也會全方位的照顧泰籍朋友,讓他們的工作條件、衛生及安全等都能達到國際水準的要求。
 
桃園縣政府第834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34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8月6日下午2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獻)獎
 一、表揚瑞祥國小榮獲「2014國際網界博覽會」國際賽金獎。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表揚教育部103年度「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及績優人員」(5所學校及4位人員)。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三、表揚教育部103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營造空間美學與發展特色學校計畫」標竿學校及特優學校(6所學校)。
                                                         -主辦機關:教育局
 四、頒發本縣103年度「非都市土地違反編定使用業務督導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五、頒發本縣103年度「各鄉鎮市公所三七五租約業務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地政局
 六、頒發本縣102年度「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前三名公所機關。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七、呈獻教育部103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營造空間美學與發展特色學校計畫」全國第二名。
                                                         -主辦機關:教育局
 八、呈獻國家發展委員會「第六屆政府服務品質獎」-「服務規劃機關」類別獎。
                                                         -主辦機關:工商發展局
 九、呈獻內政部103年「績優戶政機關」楷模獎。
                                                         -主辦機關:民政局
 十、呈獻環保署102年「地方環保機關環保工作」績優獎項及「全國第26屆環保盃桌球錦標賽」獎座。(9項獎項)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主席致詞:  
    本縣獲得之獎項廣及教育、服務品質及環保工作各方面,除展現本縣於全國名列前茅之施政成果外;亦顯示本府各機關及各公所團隊
    之整體服務,絕對值得民眾信任。惟在此與本府及各公所同仁共勉,切勿因此而滿足,應持續努力,更加進步。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2條及第3條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案,提請 審議。
      決議:(一)照案通過。
            (二)另請製作Q&A,並主動宣導;若民眾仍有疑問,應派員至地方說明。
  三、提案機關:本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案,提請 審議。
      決議:原則照案通過;惟未來教育局預算資源如有排擠時,應以身心障礙學生之獎助為優先。
  四、提案機關:本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本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
  一、龜山鄉公所陳秘書文正:  
      建請加強位於本鄉縣管編號道路之路面坑洞修補速度,並考量適時予以刨鋪。
  主席裁示:     
  會後請鄉公所將須改善之道路名稱資料,送交工務局研議辦理;另各鄉鎮市公所如有類此需求,亦請向本府反映。
  二、蘆竹市公所褚市長春來:
  本市配合執行市民卡等政策,人力恐有不足,建請協助支援;另因應本縣改制直轄市後,部分業務將移至區公所辦理,故建議未來各公
  所人員配置,應更充裕。
 主席裁示:  
  當前亟待執行之業務,如需人力,應彈性考量處理;另升格後區公所之人員配置,應就整併後業務調整通盤規劃,請人事處研擬;至
  市民卡人力部分,請研考會就整體計畫再行檢討。
  三、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    
  本府編印之《桃園紅不讓》企業專書,將本縣績優企業之成功經驗、理念等集結成冊,並以說故事方式呈現,值得一讀;另有關桃園藝
  文特區商圈、中壢站前商圈及本縣金牌好店父親節專刊宣傳DM,請同仁參考並多加宣傳。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本次無列管案件)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本府原訂於8月2日、3日舉辦之「2014桃園濱海搖滾樂─好客海洋音樂季」活動,因高雄市發生氣爆意外,造成重大死傷,基於全力
  協助高雄處理災後工作及考量社會氛圍不宜辦理,故予取消,在此向觀音鄉、新屋鄉及大園鄉民眾致歉,敬請諒解。
  二、本縣將自8月1日起,發放本年8月份之警察人員勤務繁重加成支給,至於本年1至7月支給之發放,業與台中市政府一起向中央申覆,持續爭取。
  三、楊梅市「吳從子旺」祭祀公業土地糾紛,本府業成立專案小組,請地政局、民政局及法制處等相關局處全力協助,並請彭市長協助
  向自救會民眾宣導說明。
捌、散會:下午3時5分
 
桃園縣政府103年8月6日第834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黃主任秘書啟賓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公所陳市長萬得
八德市公所許機要秘書秀漢
龜山鄉公所陳秘書文正
蘆竹市公所褚市長春來
大園鄉公所游主任秘書昌漢
新屋鄉公所徐鄉長同治
觀音鄉公所謝主任秘書春文
復興鄉公所高秘書美惠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政令
修正「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3017418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申請補助者:
1.須勞務提供地在本縣,且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縣達四個月以上。
2.勞資爭議需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以下簡稱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且非顯無勝訴者。
3.同一事件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向勞動部或其他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4.依勞工之資力,顯無補助必要者,得不予補助。
5.訴訟利益與訴訟費用補助不成比例者,得不予補助。
(二)依第二點第三款申請補助者:
1.須職業災害發生時已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但申請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其勞務提供地在本縣者,不在此限。但外縣籍勞工得向其設籍
之縣(市)政府申請相關補助金者,不得申請。
2.不得重複請領其他縣(市)政府相關慰問金。
(三)依第二點第四款申請補助者:
1.須勞務提供地在本縣,且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
2.勞資爭議需經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3.須未向勞動部或其他縣(市)政府申請補助亦無重複請領之情事,如事後另向上述單位重複請領,本府得追回補助款。
依前項各款申請補助之勞工,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本國籍勞工為限。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一般文件: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二)依申請別須檢附文件:
1.申請補助裁判費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2)起訴狀影本。
(3)上訴狀及判決書影本(一審免附)。
(4)裁判費收據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   
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遺屬申請訴訟補助時,並應檢附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補助律師費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2)起訴狀影本。
(3)上訴狀及判決書影本(一審免附)。
(4)律師委任狀。
(5)律師費收據正本。
(6)其他相關證明。
3.申請訴訟期間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2)起訴狀影本。
(3)上訴狀影本及判決書影本(一審免附)。
(4)全戶綜合所得稅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公立就業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影本(擇一檢附)或其他經本會認定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
4.申請職業災害慰問金者,應於職業災害發生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
(1)職業災害證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傷病給付核准函影本或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證明)。
(2)住院達三日以上證明書正本。
(3)失能或死亡證明書及勞動部核發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函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惟就同一職業傷害,其已依前述標準發給慰問金後,續發生較嚴重之等級者,得於嗣後補足慰問金差額。 
5.申請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應於關廠歇業(或經主管機關事實認定為關廠歇業者,以認定為關廠歇業之實地會
勘日起六個月內)或重大勞資爭議調解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1)經所屬工會、桃園縣總工會、同業公會、轄內村里長或本府證明事業單位關廠歇業屬實證明文件。
(2)未依法領取法定資遣費、退休金或領取不足額且非自願離職勞工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3)無法證明於關廠歇業在職時,應提供關廠歇業前二個月薪資證明。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勞動局為審理申請補助案件得成立審核小組,負責審查,並擬具初審意見書,提請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審議。審核小組由勞動局局長負責召集之,成員由勞動局局長指派。
七、本要點補助標準及繳還:
(一)裁判費補助:
1.依實收裁判費為準,全案每人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2.終局判決確定應由對造負擔裁判費用,申請人應於獲償十五日內繳還。 
(二)律師費補助:
1.個別申請者,工會幹部每一審最高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一般勞工每一審最高以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為限,
全案不得超過新臺幣九萬元。
2.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訴訟期間生活費用:訴訟期間每人每月發給基本工資數額補助,工會幹部每人最長補助二年,一般勞工每人最長補助一年。
但終局判決確定,事業單位(雇主)應給付當事人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生活費用繳還。
(四)職業災害慰問金:
1.因通勤職業災害死亡者:本縣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縣之外縣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
2.因工作場所職業災害死亡者:本縣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縣之外縣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3.因職業災害失能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者,按失能等級發給: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4.因職業災害住院者:住院三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住院四日以上,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
5.本款慰問金應扣除同一職業災害已獲勞動部補助之金額。
(五)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一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費用,經終局判決確定,應由對造負擔裁判費用或雇主應給付爭議期間工資者,申請人經本局通知限期繳還補助款,
逾期仍未繳還者,本府得逕行依法訴追,且該申請人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訂定「桃園縣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研資字第1030182592號
附件:桃園縣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縣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103年7月31日府研資字第1030182592號令發布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市民卡申請、製作、發放、使用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市民卡,指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用於公共服務與個人相關事務,具有資訊存儲、查詢及交易支付等功能之智慧卡。
三、本府為使市民卡之使用範圍、功能及應用領域,能更具便利性及有利於縣政規劃,得由本府增加規劃納入及擴充。
四、本府應將市民卡使用範圍及使用方法,於市民卡相關網站公告明示,且發放使用說明書。
五、市民卡基於功能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學生卡:本縣縣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之學生。
(二)敬老愛心卡: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縣民。
(三)員工卡: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員工。
(四)一般卡:年滿七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以下,且不具備前三款資格,並於申請時設籍本縣之縣民。但年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六、本府為發行市民卡,相關專責機關權責如下:
(一)教育局:辦理學生卡申請、發放及後續補發等事宜。
(二)交通局:辦理敬老愛心卡申請、發放及後續補發等事宜。
(三)人事處:辦理員工卡申請、發放及後續補發等事宜。
(四)民政局:辦理一般卡申請、發放及後續補發等事宜。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市民卡管理平台及製卡採購作業,與規劃、推動市民卡使用範圍、功能及應用領域之納入、擴充等事宜。
前項相關專責機關對於辦理發放市民卡,應充分發揮橫向連繫功能,並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相關權責機關,就業務分工、事務劃分等,協調由其辦理之。
七、為建置市民卡系統之需要,本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應完整及無償提供有關業務資訊予相關專責機關,並積極推動市民卡之管理與服務。
八、市民卡首次核發者,免費。申請人領取市民卡後,於保固期限內因卡片本身品質問題而不能使用者,得經相關專責機關檢核確認後,免費換補。
九、持卡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相關專責機關申請掛失,並重新申請換補新卡:
(一)遺失。
(二)污損、殘缺致無法辨認、讀寫。
(三)持卡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其他基本資訊依法發生變更。
(四)於保固期限後因卡片本身品質問題而不能使用。
(五)持卡人原申請資格變動,經重新申請以其他資格提出。
十、依前點規定申請換補新卡者,其所需費用,由持卡人自行負擔為原則。
十一、市民卡之申請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相關專責機關申請核發;依第九點規定重新申請換補新卡時,亦同。
前項申請所需文件,由相關專責機關依市民卡不同功能及性質分別訂定之;並應於申請時,由相關專責機關明確且充分揭露予申請人。
十二、市民卡之申請及領取,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由受託人持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辦理。
 
制定「桃園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183626號
附件:桃園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條文
 
制定「桃園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寬頻管道、統合市區道路公共設施管線配置、維護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寬頻管道由主管機關興建之,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或專業廠商執行寬頻管道之營運及管理。   
        前項委託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纜線:指由固定通信網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行動通信網路、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提供訊號、影像及聲音等相關傳輸纜線。
          二、纜線管:指得以母子管方式組合,容納寬頻纜線之保護管。
          三、寬頻管道:指由手孔、管道及引上(進)管等設施、設備所組成,用以容納寬頻纜線及其相關設備之構造物。
          四、纜線業者:指佈設寬頻纜線及其相關設施、設備之機關或事業機構。
第四條  已建置寬頻管道之路段,寬頻纜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由寬頻管道佈設:
          一、有纜線引出之必要。
          二、既設已地下化之寬頻纜線。
          三、依共同管道法於共同管道鋪設之寬頻纜線。
          四、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同意。
第五條  纜線業者使用寬頻管道佈設寬頻纜線及其相關設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進入寬頻管道從事巡查維護時,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纜線業者申請使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及其相關設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籌設許可證、行動通信業務建設
          許可函或固定通信業務網路建設許可(函)影本。但公務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檢附。
          二、管道使用明細表。
          三、寬頻纜線佈設位置圖。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一款許可證(函)影本,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纜線業者出具正本以供查驗。
第七條  使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期限繳納寬頻管道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及保證金。但公務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使用費以寬頻管道內每一子管每一公尺每一個月之使用費單價乘以實際使用子管長度及使用月數計算之;主管機關並得另定使用費優惠規定。
        使用費單價、保證金額度及收取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費單價每三年至少應檢討一次。 
        使用費應優先支用於寬頻管道之新建工程及管理維護作業。
第九條  寬頻管道使用許可期限至少為一個月,最長不得逾三年。   
        前項使用期滿時,纜線業者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不再繼續使用時,
     纜線業者應自行拆除寬頻纜線及其相關設備。   
        前項繼續使用者,得免檢附管道使用明細表及寬頻纜線佈設位置圖。
第十條  纜線業者於寬頻管道許可使用期間申請佈設新增寬頻纜線時,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但保證金及使用費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納入下一年度使用費一併繳納。   
        前項但書情形,使用費未一併繳納時,主管機關得以纜線業者已繳納於主管機關之其他保證金扣抵。
第十一條  寬頻管道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寬頻管道之使用,應以子管為單位。
            二、由下而上依序佈設寬頻纜線。
            三、除經主管機關許可外,不得佈設寬頻纜線及其相關設備以外之物品。
            四、佈設於手孔內之寬頻纜線應清楚標示纜線業者名稱。
            五、除主管機關書面同意外,纜線業者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使用權利或分租、轉租寬頻管道予他人使用。但經營電路出租業務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纜線業者使用寬頻管道佈設寬頻纜線,不得損壞寬頻管道結構、影響市容觀瞻或其他業者傳輸通訊品質等使用功能。   
          纜線業者因他方損壞寬頻管道結構致生之纜線損壞,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三條  纜線業者因寬頻纜線之佈設或維護欠缺,致損害公共設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主管機關並得以其繳納之保證金扣抵,不足者,得追償之。
第十四條  纜線業者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自行拆除或有毀損寬頻管道情事而未回復原狀,經通知限期自行拆除或回復原狀,屆期仍未
      自行拆除或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或回復原狀,其費用由纜線業者負擔,並得自保證金扣抵。    
          纜線業者無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三條或前項所定保證金扣抵情事者,得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十五條  寬頻管道已建置之路段,原已附掛之纜線經主管機關通知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拆遷。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拆遷者,
      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纜線業者辦理纜線拆遷時,有非可歸責於纜線業者之障礙,得敘明理由請主管機關協助排除。
第十六條  寬頻管道因道路新築、拓寬或排水系統、交通系統更新改善等公共工程需遷改者,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施工前會同主管機關
      及纜線業者辦理現場會勘,纜線業者並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寬頻纜線拆遷。    
          主管機關得協助纜線業者進行前項寬頻纜線遷移事宜。
第十七條  寬頻管道因遷移或廢止等事由致纜線業者不能使用時,主管機關應按比例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按次
      處罰,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使用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四條或第五條,未依規定或未經許可佈設寬頻纜線。
            二、佈設纜線與依第六條所許可之圖說不符,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完成改正。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依第六條規定申請佈設新增寬頻纜線。
第十九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使用至改善為止。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
      得由主管機關會同所附掛處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設施管理機關(構)逕為拆除,相關費用由纜線業者負擔。
第二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訂定「桃園縣公有廣告欄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衛字第1030187044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公有廣告欄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縣公有廣告欄管理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公有廣告欄管理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張貼廣告物,杜絕任意張貼廣告行為,以維護市容觀瞻及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本要點所稱公有廣告欄,指由環保局設置,供人張貼廣告物之廣告欄。
四、公有廣告欄由環保局維護管理,並得委託民間經營或本府各級機關管理。
五、公有廣告欄應標示維護管理單位、地址、電話及違規張貼處理原則。
六、申請於廣告欄張貼廣告物,應填具申請書經環保局核准,並於核准張貼之日前二日,將廣告物及繳納使用費證明送環保局代為張貼。
七、申請張貼廣告物以期計算,每期張貼天數為七日,每次申請以二期為上限。
八、張貼廣告物之管理:
(一)廣告物內容有妨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違反法令規定者,不予受理申請。
(二)廣告物規格應以A3及A4之紙質為主,不符規格者,不予受理。
(三)同一公有廣告欄以張貼一張同一內容廣告物為限。
(四)申請張貼之廣告物數量超出板面數量時,按申請順序順延張貼。
(五)廣告物張貼後撤回者,所繳使用費不予退還。
(六)張貼期限屆滿之廣告物由環保局清除,不予發還。
(七)張貼期限屆滿需展延者,應於屆滿前三日向環保局提出申請並繳納使用費。
九、張貼廣告欄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修正「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19577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五條  歌廳、舞廳、夜總會場所,其特殊照明及音響設備,應具備於緊急狀況時可先行中斷並立即恢復原有照明及緊急廣播之功能。   
        前項場所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以連動方式設置火警自動警報及緊急廣播設備。
第六條  為設置標準之甲類場所第一目場所,不屬於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其設置規定準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七條  汽車旅館之車庫、寄宿舍與使用瓦斯、酒精、木炭等為燃料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餐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管理權人
     應設置並維護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正常運作。
第七條之一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設有防災中心之高層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聘用專門人員於防災中心值勤。   
     前項專門人員應領有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認可證或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訓練合格證明書。
第九條  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或第七條之一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公告
公告更正「大溪警察宿舍群」登錄位址或地址及種類範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301696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更正「大溪警察宿舍群」登錄位址或地址及種類範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暨桃園縣102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及文化部103年7月2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33005864辦理。
公告事項:
 一、說明:更正原103年4月8日府文資字1030068950號增加登錄範圍。本次更正登錄位址或地址及種類其更正事項如下:
(一)名稱:大溪警察宿舍群。
(二)種類:宅第。
(三)位址或地址:
1、原登錄:大溪鎮普濟路5、7、17、19、21、23、25、27、29、31、52號及13巷1、3、5、6、7、9、11、13、15、17號。
2、增加登錄:大溪鎮普濟路23-1號後方兩棟建築物及13巷2號
(四)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
1、原登錄:大溪鎮武嶺段359、884、886、887地號,面積為15,892平方公尺,登錄建築本體範圍為桃園縣大溪鎮普濟路5、7、17、19、21、
23、25、27、29、31、52號及13巷1、3、5、6、7、9、11、13、15、17號。
2、增加登錄建築本體範圍:大溪鎮普濟路23-1號後方兩棟(大溪郡役所彈藥庫)建築物及13巷2號(大溪清潔隊宿舍)
(五)登錄理由:
1、具歷史文化價值:為同時具備不同等級之警察宿舍群,見證日治時期至今大溪市街發展歷程。
2、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位於大嵙崁溪崖線上,形成特殊文化地景,且鄰近大溪武德殿,形成大溪不同發展階級的歷史特色。
3、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表現不同階層的官舍配置,保存完整。
二、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2、3項及第3、4條
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法制處-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政士呂文權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7984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呂文權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文權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02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56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文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興平路135號
縣長 吳志揚
 
註銷本縣地政士簡惠瑜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7991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簡惠瑜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簡惠瑜
 二、證書字號: (100)台內地登字第02655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06號
 四、事務所名稱:晴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847巷27號2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呂良浩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8181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呂良浩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良浩
 二、證書字號: (88)台內地登字第0233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 (103)桃縣地字第001957號
 四、事務所名稱:嘉承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1000號1樓-2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楊梅鄭宅道東堂玉明邸」為本縣暫定古蹟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301817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楊梅鄭宅道東堂玉明邸」為本縣暫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以及第103年7月29日暫定古蹟處理小組審議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楊梅鄭宅道東堂玉明邸」。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縣楊梅市瑞原里18鄰105號。
 四、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桃園縣楊梅市瑞上段73、76、79、101、104、105、112、113、117、120、127號,面積為16,073.39平方公尺。
五、公告理由:
(一)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楊梅重要開墾者鄭氏家族早年興建八大老宅邸(堂號皆稱道東),現今尚存兩棟,此為其中一棟,約建於1927年,
   為鄭氏後代子孫鄭玉明所建。
(二)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宅邸建築融合傳統閩南風格,又有西洋式列柱建築、磁磚、木雕等,反映1910年代的工法技術,亦不多見,深具價值。
(三)具其他古蹟之價值:
1、本建物土地座西北朝東南,屋前有水池,屋後有莿竹圍籬,建物格局一堂七橫屋,為客家建築中少見之規模。
2、具有華麗、精美的木作裝飾,交趾陶、石雕、剪黏,以及近代的磁磚、花瓶欄杆等。
3、左右橫屋簷廊各有一組磚造九拱圈立面,充分展現近代之影響。
(四)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據報載日前張貼於建造物之公告,載明103年8月2日將拆除;另,現住戶提出日前住家遭私自侵入並破壞,
   造成保存不易之情狀。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暨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辦理。
七、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處分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
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相關表格請至
「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法制處-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威霖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1830719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威霖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威霖
 二、證書字號: (83)台內地登字第1313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 (103)桃縣地字第001958號
 四、事務所名稱:億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大園鄉大園村19鄰新生北路136巷21號
縣長 吳志揚
 
預告廢止「桃園縣寬頻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工土字第1030184442號
附件: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縣寬頻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廢止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三、廢止理由:內部作業以103年7月9日台內營字第1030198885號函核定「桃園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故無重覆規定之必要。
 四、「桃園縣寬頻共同管道管理辦法」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
 五、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760
(四)傳真03-3329683
(五)電子郵件:072067@mail.tycg.gov.tw
(六)聯絡人:陳相熹
縣長 吳志揚
 
擬廢止法規表
 
法規名稱  桃園縣寬頻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公(發)布、修正日期文號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一第O九六O三二二OO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廢止理由
 
 
因制定桃園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擬依桃園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法規名稱:桃園縣寬頻共同管道管理辦法(96.09.27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共同管道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共同管道:指用於容納固網、有線電視、行動通訊或其他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之號誌信號、纜線及
            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使用人:指利用寬頻共同管道佈設纜線者。
            三、整管:指在寬頻共同管道中所埋設之每一母管。
            四、管中管:指在母管中所佈設之子管。
            五、引出管:指在寬頻共同管道人手孔埋設供使用人引出之管線。
第 3 條  寬頻共同管道由本府興建之。
第 4 條  寬頻共同管道已建置之路段除引出段外,各使用人附掛於該路段之纜線應於規定期限內遷移至管道內。
第 5 條  寬頻共同管道已建置之路段,使用人不得於該路段自行開挖道路埋設管線。但該路段已建置管道或銜接段者,不在此限。    
          該路段已建置管道或銜接段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本府興建之寬頻共同管道,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管理。
第 7 條  使用人應與本府簽訂使用寬頻共同管道契約,並繳納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按三個月使用費總額計算收取,並於
      簽訂使用契約時繳交,使用契約屆滿或終止後無息退還。
第 8 條  寬頻共同管道每月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引出管每公尺新臺幣○‧五元。
            二、管徑三十四毫米之管中管每公尺新臺幣一‧八元。
            三、管徑四十毫米之管中管每公尺新臺幣二‧七元。
            四、整管每公尺新臺幣八元。
            五、非幹線之人手孔每座新臺幣三百元。
第 9 條  寬頻共同管道必要時得由使用人與本府共同興建。其建設經費及權利義務許可條件,由本府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桃園科技工業園區及環保科技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第二點、第五點內容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10301846611號
附件:修正對照表
 
主旨:修正「桃園縣桃園科技工業園區及環保科技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第二點、第五點內容。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桃園縣桃園科技工業園區及環保科技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第二點、第五點修正對照表。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終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301873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終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終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謝迪忱及林子堯等2名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核准張良智建築師開業登記及業務手冊並註銷原開業證書及業務手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301869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核准張良智建築師開業登記及業務手冊並註銷原開業證書及業務手冊。
依據:建築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良智
 二、身分證字號:12049*****
 三、開業證字號:桃園建開證字第I000090號。
 四、事務所名稱:互動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永康3街39-1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字號:102年10月建證字第6394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中華民國102年度桃園縣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103018828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02年度桃園縣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及本府主計處案陳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103年8月5日審桃縣一字第1030003033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102年度桃園縣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總決算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
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公告之。
 
縣長 吳志揚
預告「桃園縣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衛字第1030186663號
附件:桃園縣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桃園縣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入口網站-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本府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
(二)地址:33001桃園市縣府路1號11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603(承辦人:曾繁信)。
(四)傳真:03-3348905。
(五)電子郵件:tsengfs@tyepb.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鑑於商業發展需求及商業行銷廣告不可避免,張貼廣告管理採導禁兼施作法已為趨勢,現階段雖已訂定「桃園縣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
開放公有路燈桿提供民眾申請懸掛廣告物,並同時開放大型帆布牆面廣告,惟為因應桃園縣正式升格直轄市後,既有公有廣告維護管理、
受理張貼申請及代為張貼業務由原鄉(鎮、市)公所移到桃園縣政府,公有廣告欄申辦規定,收費標準及受理申辦案件處理作業流程規範均有
一致性之必要,為讓業務無縫接軌,爰擬具「桃園縣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草案,其條文重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使用申請程序、使用期限及收費標準。(草案第二條)
三、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桃園縣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草案
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    說明
法規名稱
 
擬訂定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說明   法源依據。
第二條    申請使用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設置廣告欄張貼廣告,經本局審查核准者,應繳納使用費。
        申請公有廣告欄張貼廣告物以期計算,每期張貼天數為七日,每次申請以二期為上限。
        前項每期使用費,A3規格廣告物每張新臺幣五十元;A4規格廣告物每張新臺幣二十五元。申請懸掛期間未滿一期者,以一期計算。
        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之公益、政令宣導申請張貼者,免收前項費用。
說明  
公有廣告欄之使用申請程序、使用期限及收費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說明  
施行日期。
 
核發本縣地政士丁子剛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第103019090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丁子剛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丁子剛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13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59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858號3樓
 
縣長 吳志揚
 
上順工程行(負責人:賀○○)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301925901號
附件:
 
主旨:上順工程行(負責人:賀○○)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3年6月10日以府商登字第1030135194號函通知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范鈞皓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301933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范鈞皓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 范鈞皓
 二、身分證字號:H1233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1號。
 四、事務所名稱:一艸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東興街40號
 六、建築師證書:103年5月27日建證字第6564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103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稅土字第10320700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3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3條暨臺灣省政府103年4月28日府財政字第1031700088號函。
公告事項:
 一、繳納期間:自103年11月1日至103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03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計算:
(一)103年地價稅係按103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二)地價稅稅額計算公式:
稅額計算公式
(課稅地價×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一般土地
 
第1級:( 2,501,000元以下×10%-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2級:( 2,501,001元~15,006,000元×15%-12,505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3級:(15,006,001元~27,511,000元×25%-162,565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4級:(27,511,001元~40,016,000元×35%-437,675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5級:(40,016,001元~52,521,000元×45%-837,835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6級:(52,521,001元以上 ×55%-1,363,045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自用住宅用地
課稅地價× 2%=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工業用地等
課稅地價×1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公共設施保留地
課稅地價×6%=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五、繳納地點及方式:各代收稅款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
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電話6碼地區請撥41-6666或41-1111)、繳稅服務網站(http://paytax.nat.gov.tw),或稅額2萬元以下,
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查詢補發,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
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則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
(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申請與下載本縣轄區繳款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七、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
對於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八、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103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本縣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二)適用對象:
1、營利事業於申請日前半年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達30%以上者。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於申請日前半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社會救助法認定之低收入戶。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或領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災金。
(3)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3、其他因人力所不能抗拒原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者。
(三)分期及稅款定義:
1、分期:每1期為1個月。 
2、稅款:以納稅義務人應繳稅捐於全縣歸戶後稅款計算。
(四)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土地所在地
所屬分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資料跨越不同轄區者,得擇一轄區同時提出申請。
1、營利事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薪假證明或相關機關核發失業給付、補助金、救助金等相關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標準:
1、應納稅額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應納稅額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者,得延期1至4個月或分2至4期繳納。
3、應納稅額10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
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十、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 
(一)總局:桃園市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362至2369。
(二)中壢分局:中壢市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102至109。
(三)大溪分局:大溪鎮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102至105或116。
(四)楊梅分局:楊梅市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110至113。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103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稅土字第103207008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3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第41條、第4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至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3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二、申請資格、檢附證件及申辦方式:
(一)自用住宅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並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課。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一處為限,其擇定方式如下:
(1)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為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配偶之戶籍所在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
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合於上列各項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完整者,或由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申辦者,免附證件。
(二)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課。
1、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
1、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應檢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等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
   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等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
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
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應檢附證件: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只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即可):
1、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
採網路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        
申報作業(網址https://net.tax. nat.gov.tw)申辦。
2、可利用統一超商ibon事務機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3、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或親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者,
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
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二)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原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
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103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稅土字第10320701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3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03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二、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手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有關條文如附件)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請填妥申請書,
或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申請減免期限103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四、其他事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
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稅,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
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縣長 吳志揚
 
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課徵地價稅土地減免標準規定如下:
第七條  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
二、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三、刪除。
四、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五、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
生產用地。但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設定或認可,並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且以該國
與我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者為限;本國私立學校,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
六、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
七、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
八、郵政、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其附
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
九、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
十、政府無償配供平民居住之房屋用地。
十一、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
十二、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之土地,在未出賣與興辦觀光事業者前,確無收益者。
十三、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前項公有土地係徵收、收購或受撥用而取得者,於其尚未辦妥產權登記前,如經該使用機關提出證明文件,其用途合於免徵標準者,
徵收土地自徵收確定之日起、收購土地自訂約之日起、受撥用土地自撥用之日起,準用前項規定。     
  原合於第一項第五款供公、私立學校使用之公有土地,經變更登記為非公有土地後,仍供原學校使用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
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於興建及營運期間,其基地之地價稅得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
第八條  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
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
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
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
減徵百分之七十。
四、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
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
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
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
七、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
八、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九、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
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十、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十一、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十二、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全免。    
  前項第一款之私立學校,第二款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第五款之私立社會救濟慈善各事業,其有收益之土地,而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
各該事業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專案報請減免。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各事業用地,應以各該事業所有
者為限。但第三款之事業租用公地為用地者,該公地仍適用該款之規定。
第九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條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十一條之一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
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第十一條之二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三、商業區,減徵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條之三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第十一條之四  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其地價稅或
田賦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止建築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依前項辦法規定限制建築地區之土地,因實際使用確受限制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第十二條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十六條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十七條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
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3001897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3年6月14日至103年7月16日,
批號Y1030702共86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
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其他
「2014桃園健康友善城市專機-食品安全親子共遊」活動
「2014桃園健康友善城市專機-食品安全親子共遊」活動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8月16日在蘆竹市南崁特力家居戶外廣場舉辦「2014桃園健康友善城市專機-食品安全親子共遊」活動,吳志揚縣長
表示,為捍衛民眾吃得衛生與健康,縣府已實施「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同時為打擊不肖業者也修訂「桃園縣檢舉違反食品
安全衛生法案件獎勵辦法」,檢舉獎金最高2000萬元,縣府有將帶領全體廠商捍衛縣民食品安全、杜絕不法食品、打擊問題食品決心。
  吳縣長在會場上頒發桃園縣優良食品廠商、優良冰品店及食品志工感謝狀,讓民眾認識優良廠商、優良冰品店,衛生局免費提供2萬份
冰品試吃,現場逾千民眾排隊品嘗各式冰品美食,凡是民眾姓名中有「冰」或諧音者或身分證字號後二碼為「16」者,可加碼享用特色冰
品1份。另外,本縣優良廠商現場提供食品DIY、特色商品試吃活動與趣味闖關遊戲。
  活動並邀請「俠醫」夫人譚敦慈老師從消費者觀點,教導民眾如何挑選食材,並烹煮健康美食,桃園縣藥師、藥劑生及西藥商公會也
於現場提供藥事服務,傳達健康飲食及用藥安全之概念,讓民眾「食在安心藥您健康」!
    吳縣長也呼籲,「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已正式公告實施,業者應於營業或作業場所充分揭露食材中食品添加物資訊;
另外,購買食品應選購包裝完整且有廠商名稱、製造日期、保存期限等標示者,提供消費者最完整食品安全資訊。
2014 Taoyuan Healthy City Initiative: A Food Safety Event for Families
  On August 16,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held a food safety event titled  "2014 Taoyuan Healthy City Initiative”. As 
Mayor Wu Chih-yang noted, the County government had enforced “Self-Government Ordinances of Food Additives in Taoyuan” 
to defend public hygiene and health. Furthermore, for the battle against unscrupulous vendors, the authorities had amended 
“Regulations to Encourage the Reporting of Cases of Food Safety and Sanitation Violations in Taoyuan”, with a reward for 
reporting up to twenty million New Taiwan dollars.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was determined to rally the entire food industry 
against food hazards and illegal and problematic food. 
  Mr. Wu bestowed certificates of recognition upon outstanding food companies, ice shops and food safety volunteers at 
the venue, where excellent companies and ice shops were introduced to the citizens. Public Health Bureau gave out twenty 
thousand free samples of ice cream. Over one thousand people enjoyed the shows while waiting in lines for those chilled 
delicacies. To add to the fun, specially made ice cream was given to three types of participants: people whose name contained 
the Chinese character Bing (冰; ice), people whose name included any character with the similar pronunciation, or people 
whose ID numbers ended with the digits “16”. Besides, outstanding companies in Taoyuan County held food DIY activities, 
special food sampling and amusing games at the event. Each winner of the games received a Fukubukuro as a gift. 
  In addition, Public Health Bureau invited Ms. Tan Dun-cih to talk about food security from a consumer’s perspective. Ms. Tan, 
the widow of the late public health advocate Dr. Lin Chieh-liang, taught people how to select right ingredients and cook 
healthy food. Meanwhile, pharmacists, assistant pharmacists and pharmaceutical business associations offered medication 
consultation and promoted a healthy diet and medication safety. The event was aimed to enhance food security and public 
health.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Self-Government Ordinances of Food Additives in Taoyuan”, Mr. Wu also urged vendors to 
offer complete information as regards food additives in their shops or factories. He added that a person should choose the 
food that is properly packed and labeled, providing the most comprehensive food safety details such as the manufacturer’s 
title, manufacture date as well as expiration 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