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第17期

專載
「你農我農、傳承起飛」揪茶對暨「許下新桃園的承諾」記者會 縣長談話
「你農我農、傳承起飛」揪茶對暨
「許下新桃園的承諾」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3.08.20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桃園生產的米及茶葉獲獎連連,有機蔬菜是北台灣最穩定的供應來源,此外也有「草花王國」之稱,花藝比賽榮獲全世界的首獎,
這些成績有目共睹,未來農業將是一門顯學,希望將桃園過去「農業大縣」的美名再找回來。
  茶業文化擁有幾千年的歷史,除了是重要農產品外,也是一種生活藝術,和文化創意及觀光休閒等產業相關,尤其桃園丘陵多,特別
適合種植茶葉,各鄉鎮市也都有知名的茶葉,如龍潭的龍泉茶、蘆竹的蘆峰茶、龜山的壽山茶、楊梅的秀才茶、復興鄉的高山烏龍茶等,
還有東方美人茶、桃映紅茶等,品質都相當優良。
  桃園縣的茶葉最近屢屢獲獎,全國東方美人茶自100年起共有20位茶農獲得頭等獎以上的殊榮,縣府相當重視茶葉的推廣,除補助茶
園更新外,更期盼將茶的文化傳承下去,讓茶葉不只是生產,還能將對這份對土地的熱愛及製茶技術繼續傳承給下一代。
民政六大服務新亮點記者會 縣長談話
民政六大服務新亮點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3.08.22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再過124天桃園縣就升格為直轄市,縣府提出「早生貴子好孕到」、「延時上班自由選」、「電子票證悠遊行」、「生育津貼立即發」、
「桃園升格桃樂卡」、「新N合一便利辦」等六項民政服務新亮點,希望提供民眾更好的服務效率。
  縣府過去除在戶政、民政方面得獎無數外,在各種民調中,民政方面的服務也深受民眾肯定,但縣府不會以此為滿足,還會繼續強化,
因此縣府將戶政、民政及各鄉鎮市轉成區後的相關業務做整合,希望達到「能用電腦解決的就不用人腦」、「能用網路就不用馬路」的目標,
期盼提供民眾更有效率的服務。
  「早生貴子好孕到」方面,未生育子女的夫妻可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索取由註生娘娘加持過的「早生貴子」祝福禮盒,全縣500份,送
完為止;「延時上班自由選」自9月起桃園市等9個戶政事務所採加值延時服務,大園鄉、新屋鄉、觀音鄉、復興鄉等4個戶政事務所每週六採
預約制受理服務。「新N合一便利資訊服務平台」計有戶政、地政、監理站、中華郵政等11類機關合作,資訊透過該平台可同步傳送異動情形,
縮短資料更新時差;「電子票證悠遊行」,10月起各戶政事務所可透過悠遊卡繳納戶政規費;12月25日升格後,除「桃園升格桃樂卡」正式核發,
「生育津貼立即發」,生育津貼統一由申請人辦妥出生登記後向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審核後核發現金。
 
桃園縣政府第697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97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獻)獎
一、呈獻衛生局102年度執行業務績優獎項:
(一)102年地方防疫業務考評優良獎。
(二)102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甲組特優。
(三)102年度中央機關聯合視導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績效考評全國第2名。
(四)102年度中央機關聯合視導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績效考評第一組第1名。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主席致詞:
本府在防疫及毒品危害防制等方面都獲得不錯的成績,感謝衛生局的努力。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影視協拍中心業務報告
民政局蔡局長宗烈:
建議可在龍潭大溪建立媒體文創園區以帶動當地觀光。
主席裁示:
(一)請本府各機關針對影視業者的需求,全力提供各項支援與協助,若有疑慮,請敘明理由後,簽陳一層處理。
(二)請各機關協助提供桃園影視場景資料庫資料,如民政局的廟宇建築、觀光旅遊局的各項景點(尤其是復興鄉私房景點)、城鄉發展局
   的陂塘風景、農業局的農業景觀以及縣境內的校園場景等,並請文化局分類建檔。
(三)請文化局研擬推動以桃園故事或本地人文為主題的影視作品,以推廣本縣相關景點。
二、報告機關:工商發展局
報告案由:夜市暨金牌好店輔導成果報告
主席裁示:
請工商發展局為本縣夜市積極爭取曝光的機會,以提升知名度及觀光效益。
伍、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請朱副秘書長督導水務局各項專案計畫進度。
二、請城鄉發展局於下次主管會議提出「整體住宅政策」專案之細部執行計畫及相關期程。
陸、臨時動議
一、蔡參事麗娟:
2014年桃園地景藝術節將於9月4日至14日上場,請各機關提供紀念品並邀請在本府縣政推展上有所貢獻之人士或社團參與本活動;上述邀請
建請由接待組秘書處統籌接待事宜。
主席裁示:
請把握宣傳時機,並盡早將訊息披露給大眾,以醞釀活動氣氛。
二、工務局江局長南志:
工務局將於9月至11月開辦採購人員基礎訓練課程,目前僅剩50多個名額,歡迎各機關同仁報名。
主席裁示:請轉知同仁報名參加。
柒、主席政策指示:無
捌、散會:下午3時42分
 
政令
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3019553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附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指經本府及新北市政府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劃定公告之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
二、噪音防制措施:指為隔離或降低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航空噪音影響之作為。
三、噪音防制設施:指為隔離或降低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航空噪音影響所設置之防音設施、設備及其附屬配件。
四、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指為營造低噪音優質之室內環境所需設置之設施、設備及其附屬配件。
五、相關居民健康維護:指為維護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居民身心健康或提升生活及環境品質,所採取之健康維護項目或公共設施。
六、學校:指符合私立學校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國民教育法規定之學校。
七、圖書館:指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圖書館。
八、醫院:指符合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
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之機構。
十、幼兒園:指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規定之幼兒園。
十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規定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
十二、合法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之建築物: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
1.房屋稅籍證明。
2.戶籍遷入證明。
3.用水、用電證明。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
1.建築物登記謄本。
2.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3.建築物所有權狀。
十三、住戶:指供人實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所有人。
第四條  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其用途如下:
一、補助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航空噪音防制
  設施所需之設置維護費用及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所需之設置費用及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辦理各項航空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研發等相關工作之費用。
三、辦理前二款航空噪音防制業務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監測儀器設置及人員教育訓練費用。
噪音防制費用於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費用所占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  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如下:
一、防音門、防音窗、開口部消音箱。
二、其他必要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如吸音天花板、吸音壁面、空調設備及配合噪音防制作業之房屋整修。
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之項目如下:
一、低噪音家用設備。
二、室內空氣淨化設備。
三、具淨化空氣能力之室內植物。
前項各款規定之項目由本府公告之。
第六條  相關居民健康維護之公共設施項目係指體育館、運動場、活動中心、兒童遊樂設施、公園設施、殯葬設施、環境衛生及綠美化
     或其他相關公共設施之設置及維護。
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由本府公告之。
第七條  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得申請補助
設置第五條規定之噪音防制設施及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
前項申請補助之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供工商營業使用之部分。
二、空屋、儲藏農漁具與其他物品、飼養牲畜等使用之部分。
第八條  本府辦理前條之申請,應考量下列因素,排定補助之優先順序:
一、航空噪音影響程度。
二、曾受補助之額度及次數。
三、住戶之建築物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證明文件時間。
四、學校、圖書館、醫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設立時間。
第九條  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所申請之噪音防制設施項目,應具一定減音效果。
受補助者不得拆遷或換裝相關噪音防制設施。但事先報經本府同意、相關噪音防制設施達一定使用年限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毀損或滅失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者應妥善管理、使用及維護噪音防制設施,本府得不定期查核其噪音防制設施之使用狀況。
受補助者拒絕本府執行前項之查核或查核結果違反第二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暫停補助至受補助者將噪音防制設施
復原並驗收合格或達一定使用年限為止。
第二項一定使用年限由本府公告之。
第十條  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住戶得申請補助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
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學校、圖書館、醫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得申請補助電費。
前二項之補助申請,本府得參酌噪音防制設施及其配套設備補助工作辦理情形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提撥之噪音防制費額度等因素,
決定優先順序及補助項目、額度。
第十一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所需文件及申請、審核作業規定由本府公告之。
第十二條  本府、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得於其管理之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公共設施,設置
第五條規定之噪音防制設施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相關居民健康維護之公共設施項目。
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設置前項噪音防制設施或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應提送噪音防制費使用計畫
送本府審核,並依本府核定之項目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未符合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之建築物,適用本辦法規定辦理補助作業。
第十四條  為利補助工作之執行,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應協助本府辦理年度補助申請之公告作業、
申請人資格之認定、補助作業所需相關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並得依協助事項向本府申請補助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行政作業費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三條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3020205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三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競選廣告物設置地點、實施期間及清除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地點: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指定之地區。
二、實施期間:總統、副總統、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推算至第三十日。
三、清除時間:候選人或政黨等應於投票日當日清除競選廣告物,未依規定時間清除者,本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逕行拆除,各鄉(鎮、市)
  公所應於投票日次日十七時前清除完成。
修正「桃園縣各鄉鎮市村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30167325號
附件:桃園縣各鄉鎮市村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縣各鄉鎮市村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各鄉鎮市村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第四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各鄉鎮市村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村里守望相助隊之成立,應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轄區警察分局)辦理組織成員資格審查並由警察局
核准成立後,受其管理及指導訓練。組織成員如有異動,應報請轄區警察分局審查並辦理成員名冊變更。
村里守望相助隊成員以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為原則。但曾任或現任村里守望相助隊成員已屆齡仍繼續服勤者,應出具符合保險需求
之健康檢查證明,經轄區警察分局審查並由警察局備查後,得服勤村里長為推動村里守望相助隊運作之主要幹部或督導人員,不受前項年齡
規定限制。
 
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20507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附「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指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且就讀於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依特殊教育法第四條規定鑑定安置之學生。
第三條  資賦優異學生於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個人獲得
     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得由就讀學校向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申請獎助。
前項申請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府教育局為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教師、家長、行政人員等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其組織、運作及其他
     相關事項,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第五條  資賦優異學生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獎助金額標準如下:
一、第一名: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名:每人新臺幣九千元。
三、第三名:每人新臺幣八千元。
四、第四名:每人新臺幣七千元。
五、第五名:每人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獎助每人每一學年度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資賦優異學生就同一競賽或展覽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機關所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等,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取消本辦法之獎助資格外,並應繳回已領取之獎助金。
第七條  本辦法之獎助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實際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教育局公告之。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20508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附「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各單位:
一、桃園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桃園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桃園縣特殊教育中心學校(以下簡稱中心學校)。
五、桃園縣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六、桃園縣身心障礙學生巡迴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巡迴中心)。
七、相關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專業團隊)。
八、其他相關機關或組織。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本府教育局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並指定專人負責相關事宜。
第三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三、資源中心:運用相關資源提供學生所需評量工具、輔助器材、專業服務、諮詢輔導等事宜。
四、中心學校:協辦特殊教育學生通報、轉介鑑定、諮詢輔導、支持服務等事宜。
五、輔導團:辦理特殊教育訪視及輔導,提供教師專業教學諮詢等事宜。
六、巡迴中心:建立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服務系統,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教育及特殊需求服務等事宜。
七、專業團隊:結合相關專業人員,提供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四條  支持網絡之聯繫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聯繫會議:定期召開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協調特殊教育相關業務,建立、檢討分工及合作機制,強化橫向及縱向之聯繫溝通與合作。
二、建置資訊平臺:建置特殊教育資訊網路平臺,連結各單位之資訊,提供學校申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及諮詢管道。
三、協調整合資源:統整各單位之人力、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源,提供學校所需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五條  本府教育局應依特殊教育相關統計數據、各單位執行成果及學校對支持網絡提供之服務品質建議,檢核各單位之運作績效,並
     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策及編列年度預算資源分配之參考。
第六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第七條  推動支持網絡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206804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附「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各校應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評鑑。
第四條  評鑑工作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規劃。
 評鑑小組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召集人,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並遴聘相關專家學者、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
     前項評鑑小組之組織、任務、分工及運作方式等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五條  評鑑內容包含特殊教育之行政與支援、鑑定與安置、課程與教學、輔導與轉銜、相關資源與服務,及其他特殊教育業務。
第六條  評鑑程序如下:
一、公布評鑑實施計畫、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受評學校。
二、受評學校辦理自評。
三、評鑑委員到校訪評。
四、辦理成效追蹤。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受評學校,由教育局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第七條  評鑑結果經評鑑小組會議確認後,由教育局公告之。
評鑑結果績優者,由教育局公開獎勵並辦理觀摩,相關教師得予獎勵及列入本府特殊教育優良人員選拔之參考;評鑑結果不佳者,應追蹤輔導並限期改善。
第八條  特殊教育評鑑得結合校務評鑑或其他評鑑辦理;評鑑結果並列入校務經營、校長辦學績效及輔導與補助學校之參考。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
公告解除東林加油站所在土地(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圍段376-14地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列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環署土字第1030062744號
 
主旨:公告解除東林加油站所在土地(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圍段376-14地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列管。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款第1款。
公告事項:
一、解除列管場址名稱:東林加油站。
二、解除列管場址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南竹路4段33號。
三、解除列管場址地號: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圍段376-14地號。
四、查本場址因土壤污染物苯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污染物苯、甲苯及總酚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署以97年10月16日環署
土字第0970079757號公告東林加油站所在土地(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圍段376-14地號)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經東林企業社依桃園縣
政府核定之污染整治計畫實施後,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進場驗證,驗證結果原公告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均低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管制標準,自本公告日起解除整治場址列管。
 
署長 魏國彥
修正公告縣定古蹟「大溪簡送德古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30185591號
附件:指定古蹟本體範圍圖
 
主旨:修正公告縣定古蹟「大溪簡送德古宅」。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3、4條及本府102年12月13日「桃園縣102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
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暨文化部103年3月24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3300232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大溪簡送德古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縣大溪鎮內柵路二段63巷48、50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桃園縣大溪鎮內柵段埔尾小段61-1地號。指定建築本體為正身帶護龍(包含左護龍,右一、二護龍與其過厝),
建築面積為733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清末日治時期1890年左右建造傳統民居,具歷史及建築史意義與價值之合院建築,保存狀況佳。
2、建築作工極精,特別是磚工技巧,紅磚色彩飽滿,為桃園之最;磚砌法變化多,富藝術價值。
3、所有權人有意願指定古蹟,有助於未來的保存再利用。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3、5款。
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日之次日起30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便民服務-下載專區-法制處。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部石油管理法第33條第2項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304603831號
 
主旨:公告本部石油管理法第33條第2項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
一、石油管理法第33條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期間,本部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對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
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紀錄之抽查。
二、前項期間、委託對象或事宜有變更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部長 杜紫軍
公告本縣蘆竹鄉德林段773地號(原為中興段86-3地號)等12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30182091號
附件:場址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縣蘆竹鄉德林段773地號(原為中興段86-3地號)等12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第二期)
污染改善工作(乙)」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蘆竹鄉德林段773、784、616地號(原為中興段86-3、90-6、99-18地號)、新庄子段996、920、921、1607、1606、1047-1地號
及大園鄉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93、256、257地號等12筆土地(部分區域)。
二、場址地號:如上所示。
三、場址面積:
(一)蘆竹鄉德林段773地號(原為中興段86-3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736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526平方公尺。
(二)蘆竹鄉德林段784地號(原為中興段90-6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7,638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3,853平方公尺。
(三)蘆竹鄉德林段616地號(原為中興段99-18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4,913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2,993平方公尺。
(四)蘆竹鄉新庄子段996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358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629平方公尺。
(五)蘆竹鄉新庄子段920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2,000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682平方公尺。
(六)蘆竹鄉新庄子段921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2,191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503平方公尺。
(七)蘆竹鄉新庄子段1607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693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849平方公尺。
(八)蘆竹鄉新庄子段1606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2,479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45平方公尺。
(九)蘆竹鄉新庄子段1047-1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235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761平方公尺。
(十)大園鄉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93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477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968平方公尺。
(十一)大園鄉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56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582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1,370平方公尺。
(十二)大園鄉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57地號(部分區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004平方公尺,修正後面積為905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套繪圖。
五、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蘆竹鄉德林段773、784、616地號(原為中興段86-3、90-6、99-18地號)為鎘污染,其餘地號為銅污染。
七、管制事項:
(一)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且具
經濟價值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本府93年5月12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3號、94年1月28日府環水字第0940700127號、本府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
及本府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號公告,與本公告地號相同部分,其場址與管制面積應以本公告之面積為準。
十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修正本府102年12月5日府環空字第1020610068號公告「桃園縣政府103年度汰舊二行程機車暨新購低污染運具補助要點」附表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30196566號
附件:補助種類與金額及補助對象資格條件對照表1份
 
主旨:修正本府102年12月5日府環空字第1020610068號公告「桃園縣政府103年度汰舊二行程機車暨新購低污染運具補助要點」附表一。
公告事項:原公告之附表一修正如附件,並自103年8月25日起生效。
 
縣長 吳志揚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302010611號
附件:10216保管款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
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第3項、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居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
代為標售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地籍清理祭祀公業保管款304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3年8月15日存入起,至民國113年8月15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祭祀公業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有關簡瑞慶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302029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簡瑞慶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簡瑞慶。
二、身分證字號:M12148****。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2號。
四、事務所名稱:簡瑞慶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永安路810之1巷6弄22號7樓。
六、建築師證書:102年8月21日建證字第6387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郭席郕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0116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郭席郕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郭席郕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3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61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席郕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觀音鄉草漯村10鄰忠孝路18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許曉芳小姐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004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許曉芳小姐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永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許曉芳。
三、開業證書字號:(103)桃縣估字第000043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大溪鎮福安里31鄰112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規定申請開業登記。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劉來福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0116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劉來福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來福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3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60號
四、事務所名稱:興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寶慶路330號1樓
 
縣長 吳志揚
訂定「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生效,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桃地籍字第103003028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訂定「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3年6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369號、103年7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440號函辦理及本局103年8月18日桃地籍
字第1030029530號函送會議紀錄續辦。
二、檢送「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及其附件1份。
正本: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
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
副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黎明)(含附件)、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刊登縣府公報)(含附件)、桃園縣政府法制處(含附件)、
本局局長室(含附件)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
先行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桃地籍字第1030030283號函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施行
一、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為推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服務,減少其往返次數以節省時間、交通成本,
提昇為民服務效能,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服務對象以遠途(戶籍地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以外之其他縣市)登記案件之申請人(含代理人)主動提出
申請者為原則。但代理人為開業之地政士(含複代理人、登記助理員等)者,應以其事務所登記之所在地作為認定標準。
三、本要點適用之登記案件如下:
(一)簡易案件:抵押權全部塗銷、住址變更、姓名變更、書狀換給、建物門牌變更、更正登記(限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二)筆棟數合計2筆以下、申請人合計2人以下及連件件數2件以下之贈與、夫妻贈與、拍賣、抵押權設定案件。
四、受理遠途民眾申請先行審查登記案件作業程序:
(一)收件:於登記申請書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紀錄表(如附件)。
(二)計收規費:依規定計收規費。
(三)先行審查:
1.受理之案件僅作先行審查作業,並依決行層級逐級陳核辦理,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知申請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規定,
 依收件號數之先後次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2.審查結果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完成補正;不能當場完成補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
 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補正通知書。
3.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駁回通知書。
(四)辦理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
五、受理之案件,於登記前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情事,仍應依法辦理。
六、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流程詳後附流程圖。
 
公告本縣觀音鄉坑尾村、富林村、富源村等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300141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觀音鄉坑尾村、富林村、富源村等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觀音鄉戶政事務所103年8月28日桃觀戶字第103000463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觀音鄉坑尾村、富林村、富源村等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代理局長 蔡宗烈
 
其他
2014桃園地景藝術節
2014桃園地景藝術節
  「2014桃園地景藝術節」9月4日至14日在海軍桃園基地舉辦,海軍桃園基地擁有豐富的人文與歷史資源,但民眾平日難以接近且對
海軍桃園基地的背景十分陌生,地景藝術節希望藉由藝術進駐場域,引領民眾體驗基地內人文活動與自然環境的唯妙平衡。
  海軍桃園基地內留有數個機堡以及機場跑道、機棚等,鑒於海軍桃園基地特殊時空背景,延續去年地景精神用藝術作為媒介、融入
在地特殊時空,開放海軍桃園基地、展現桃園航空文化,讓民眾可藉由活動進行更貼近了解海軍桃園基地。並邀請李真、洪易、張洹、
徐冰及霍夫曼等國際知名藝術家的作品,以及國內外15個團體共28場表演藝術活動。吳縣長表示,地景藝術節活動,引起許多國際媒體
的大篇幅報導,順利把桃園推向國際,讓全球可透過新聞認識桃園地景文化。活動總計吸引240萬人觀展。
  去年掀起黃色小鴨熱潮的霍夫曼,受到嫦娥與玉兔的傳說的吸引,今年以月兔故事為靈感,特別為桃園地景藝術節創作出「月兔」
這件作品,兌現他去年表示今年將再來到桃園的承諾。月兔放鬆地躺在機堡上,一邊思考著生命、一邊做著白日夢,編織屬於它的真實故事。
2014 Taoyuan Land Art Festival
  2014 Taoyuan Land Art Festival took place from September 4 to September 14 at Taoyuan Naval Base. Although the base 
was abundant in cultural and historical resources, the general public was rather unfamiliar with the background of this 
usually inaccessible site. Thereby, art installations were showcased at the base, where visitors enjoyed Land Art Festival 
and experienced a subtle equilibrium between the cultural event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There are several former bunkers, runways and hangers at Taoyuan Naval Base. Traditionally, the festival utilizes art 
as a medium to express the spirit of landscape culture and highlight unique local stories. Visiting such a historically 
significant base enabled one to understand the aviation culture of Taoyuan. During the event, sculptures crafted by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artists, including Li Chen, Hung Yi, Zhang Hua, Xu Bing and Florentijn Hofman, were exhibited 
at the venue, along with twenty-eight art shows performed by fifteen groups. Mayor Wu Chih-Yang noted that Land Art Festival 
had drawn worldwide detailed coverage. It was, therefore, a successful event that introduced the landscape culture of 
Taoyuan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 total of 2.4 million people participated in the exposition. 
  Last year, Hofman ignited a frenzy over the Rubber Duck in Taiwan. Inspired by the myth of the moon goddess Chang’e 
and Jade Rabbit, the artist especially designed the installation “Moon Rabbit” for Taoyuan Land Art Festival, keeping
his promise of revisiting the county. According to Hofman, "The moon rabbit is laying  against the bunker, dreaming and 
thinking about life and dreaming the impossible possible and creating own true sto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