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第2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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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700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700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10月9日下午3時5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下午3時5分至4時12分)
鄭秘書長瑞成 (下午4時12分至4時25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文化局簡介簡報分享
主席裁示:
(一)有關文化局就其主管業務或辦理活動時所拍攝的照片,按不同主題予以彙集、整理及展示的方式,頗值得本府各機關學習,故請新聞處
會同文化局訂定相關規範或指引,俾供各機關依循辦理。
(二)又各機關依前述規範或指引所彙集、整理及展示的照片,請務必指定專人管理,除持續維護、蒐集及適時提供新進人員、外賓等了解機
關業務外,必要時亦可提供本府辦理相關政令宣導或展示相關施政績效之用。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單一窗口快速發照
民政局蔡代理局長宗烈補充建議:
執照申請案件受理後應審慎審核。
朱副秘書長惕之:
(一)政府考量一般民眾需求,簡化程序,辦理快速發照,對民眾而言是正面的改變。
(二) 建議未來可建立資訊雲端系統,導入申請執照所需電子圖檔,並考量後續整合,如與桃園市建管雲端介接,及提供消防局辦理防救災整備時之參考等。
(三)建議可建立揭露完整資訊之系統,提供業主直接上網查詢受理案件辦理程序進度。
主席裁示:
(一)常接獲民眾反映審查速度過慢及未能一次告知,請再檢討。
(二)受理申請案件透明度及資訊揭露應再加強,可研議建立資訊系統讓業主直接獲取資訊,以避免民眾誤會。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朱副秘書長惕之:
南崁溪龜山示範河段部分,請注意外購砌石,另河川疏浚作業程序上,其資料應完備界定。
水務局李局長戎威報告:
感謝副秘書長提醒,施工時將特別注意土石方問題。
鄭秘書長瑞成裁示:
請水務局參酌副秘書長意見,並儘速辦理。
伍、臨時動議
一、衛生局劉局長宜廉:
關於飼料油污染之劣質豬油部分,已要求食品業者若使用劣質油品製造加工或販售,應停止使用、販賣及辦理回收,另違規產品並應於10月13日
(星期一)中午12時前主動通報;本府業於國慶假期日夜無休,由食品安全聯合查緝小組,包括衛生局、消保官、工商局、環保局等局處,持續清
查問題油品流向,以確保食品品質無虞。至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亦請教育局協助持續關心。
鄭秘書長瑞成裁示:
感謝衛生局等機關之辛勞,並請轉達 縣長對同仁之嘉勉。
二、人事處郭處長修發:
(一)奉 縣長指示,從今日起至升格前,由本府蔡參事麗娟、林參事茂山、邱參事俊銘、李參事憲明及陳參議增祥、楊參議鐘時、涂參議淳惠、
徐參議喜廷,輪流帶隊至各局處,以走動式關懷,除關心同仁為民服務情形、激勵同仁工作 士氣外,亦督導同仁工作紀律,至鄉鎮市公所及所屬
機關則安排每周至少一鄉鎮市之訪視關懷;另請警察局、消防局及民政局協助,不定期派專人前往訪視於例假日辛苦執勤之同仁。
(二)本處與政風處將於近期內召集所屬人事、政風主管研議法理情兼顧的具體作法,以協助各機關首長建立完善之人事管理及政風制度。
鄭秘書長瑞成裁示:
感謝各參事、參議之配合,並請警察局、消防局及民政局協助辦理。
三、工務局江局長南志:
為配合辦理本府府前廣場暨周邊道路改善工程,訂於103年10月9日(星期五)至10月12日(星期日)關閉縣府前門出入口,請於假日加班之同仁改由
縣府後門出入,請各機關協助宣導。
鄭秘書長瑞成裁示:
請工務局製發通報,宣導各機關配合辦理。
陸、主席政策指示(無)
柒、散會:下午4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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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客家文化節「萬人大合唱」 縣長談話 |
桃園客家文化節「萬人大合唱」
縣長談話 103.10.04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桃園縣是全國族群最融合縣市,透過不同族群代表性歌曲,達到族群間交流與融合,未來期望在桃園打造客家世界音樂中心,讓全球
上億客家人以桃園為榮。
今年客家文化節活動十分不一樣,在9月20日以892公斤巨型菜包挑戰金氏世界紀錄客家菜包比賽外,今天表現出各族群融合與客家歌
曲傳唱精神「萬人大合唱」更是一大亮點,除有「客家世界」、「皇天不負苦心人」、「客家真情」、「客家本色」等4首代表客家精神的
歌曲外,還有各族群皆耳熟能詳、改編為客語版的「快樂頌」和極富原住民精神的「站在高崗上」,相信能夠讓多元族群生根桃園的精神
藉由歌曲的傳唱得到推展。
桃園縣即將升格為台灣第六個直轄市,桃園縣有台灣最多客家鄉親,更有最多的新住民與外籍勞工朋友,堪稱全台族群最多元縣市,
全球有超過一億人的客家子弟,他發願升格後要在桃園打造客家世界音樂中心,除傳統客家山歌、流行歌曲、創作歌謠外,還會加入如爵
士風的客家創作組曲等,仍請客委會多幫忙促成,讓桃園成為世界客家文化與音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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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眷村文化節系列活動-千人包水餃 縣長談話 |
眷村文化節系列活動-千人包水餃
縣長談話 103.10.11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今年眷村文化節以「眷味傳承」為主軸,希望透過眷村裡的美食作為媒介,找尋並記錄每道佳餚背後的眷村故事,找出屬於各地眷村
記憶的眷味,不僅要傳承眷味也要傳承故事。
擔任桃園縣縣長,對眷村自然有一股特殊的感情無法割捨。因為全省888個眷村,全盛時期桃園縣曾達86處,足足占了將近10分之一。
桃園縣是全台眷村最多的縣市,也是當時駐紮軍種最多的縣市,在全台的眷村文化形成與分佈中,形成有別於其他縣市眷村的特殊文化風貌。
桃園身為眷村大縣,從2001年就開始策劃眷村文化的保留與紀錄,到今年已經邁入第14年,升格後將持續推動,並希望透過歷史文物的紀錄
和活動,傳承歷史讓年輕世代體會以往的眷村生活。
往年包餃子都是逢年過節才會有的活動,適逢國家生日,聚集千人來包水餃慶祝也十分應景有意義。縣內第一所公辦民營的托嬰中心,
恰巧就是設在今天活動的所在地-龜山陸光新城,未來桃園升格之後,會陸續的在每一個區內都設置一所或是多所的托嬰中心,嘉惠年輕的夫妻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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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836次縣政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836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10月9日(星期四)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表揚本縣「103年孝行獎選拔」受獎人。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表揚本縣「103年度特優村(里)長及績優民政人員」。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三、表揚103年度社區守望相助隊運作績效檢核A級隊伍。
-主辦機關:社會局
四、表揚本縣「102年度家畜保險業務競賽」各級績優農會。
-主辦機關:農業發展局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第4條及第25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大園鄉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75-606地號縣有土地讓售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工務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5條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另請新聞處協助工務局發布新聞稿,並請工務局使用民眾能理解的用語,公告民眾周知。
五、提案機關:工務局
案由:為廢止「桃園縣寬頻共同管道管理辦法」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
人事處郭處長修發:
103年本縣改制及選舉期間,各機關首長任免遷調人員凍結期間之宣導事項,請本府各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配合辦理。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柒、散會:下午14時53分
桃園縣政府103年10月9日第836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黃主任秘書啟賓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公所邱秘書榮華
八德市公所蔡主任秘書豊展
龜山鄉公所陳機要秘書文正
蘆竹鄉公所徐主任秘書藍科
大園鄉公所呂市長水田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謝主任秘書春文
復興鄉公所高秘書美惠
龍潭鄉公所吳秘書家福
大溪鎮公所黃秘書鳳釗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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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24063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修正「桃園縣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健康、因公傷、殘、死亡濟助權利及激勵士氣,特設置桃園縣警察人員
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警察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警察局得設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之慰問金或濟助金。
二、補助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健康檢查支出。
三、於本府警察局實習或奉令協助執行任務期間之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比照第一款之支出。
四、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五、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核發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六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九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基金賸餘應解繳縣庫。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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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30239364號
附件:桃園縣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縣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生效。
附「桃園縣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縣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以下簡稱本案)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
茲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案抵價地比例為徵收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並以規劃整理後之可建築土地分配之。
三、抵價地分配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召開抵價地抽籤分配作業說明會。
(二)抽籤分配抵價地:
1.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之申請。
2.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3.土地所有權人依序選配土地。
(三)繕造分配結果圖、冊。
(四)公告抵價地分配結果。
(五)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六)囑託辦理土地登記。
(七)土地點交。
四、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領回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指本案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本府核准發給者;或前述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
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提出應備文件申請繼受其權利,經本府核准更名者。
(二)權利價值:
指原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經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公式分別計算後所得之數額。其計算式如下:
1.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抵價地比例
2.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3.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i)=V×【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4.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i÷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三)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
指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考量開發目的、實際作業需要、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要點規定等因素後,依各分配廓之條件差異分別訂定之最小單元面積。
(四)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本府依各該分配街廓所定之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評定之單位地價後所得之數額。
(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以下簡稱最小權利價值):
指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中數額最小者。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最小權利價值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合併。
(六)第一宗或最後一宗:
為符合街角地兩側面臨道路需設置騎樓或退縮建築規定,及解決部分街廓形勢不整問題,參酌最小分配面積訂定原則,劃設適當面寬、面積
以合於正常使用之街角地或分配街廓。依各街廓配地方向,於其首末分別劃設為第一宗及最後一宗土地。
(七)申請合併:
指經本府核准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經雙方達成共識,於本府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其權利價值為一戶,由代表人參與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者。
(八)抽籤分配戶:
指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或申請合併後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最小權利價值者,得列為一戶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九)拆單登記申請:
指符合特定條件之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得於本府規定期限內就已分配之抵價地,申請按個人應有部分登記為個別所有或部分仍為共有。
五、本府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參考:
(一)本要點。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三)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載明各分配街廓之分配面積、分配方向、區段徵收後調評定地價,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第一宗或最後一宗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節錄)。
(五)合併分配申請書。
(六)申請協調合併分配申請書。
(七)拆單登記申請書。
六、申請合併分配:
(一)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當次分配之最小權利值者,應於本府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或
申請由本府辦理協調合併分配。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最小權利價值者,仍得就其權利價值之一部或全部,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
以其部分權利價值與他人合併分配者,剩餘留供單獨分配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當次分配之最小權利價值。
(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未依指定日期到場參加協調合併或經協調後未能達成合併協議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
由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四)合併分配後,除符合拆單登記申請規定外,應按個人權利價值占該合併分配戶總權利價值之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記。個人
應有之權利範圍,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分子之計算
如有小數,採四捨五入,其總計之權利範圍應等於一,如有不等於一者,由本府調整配賦之。
七、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處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尚未向本府申請繼承其權利並經本府核准更名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於辦理抽籤或配地
作業前提出下列文件申請,經本府核准後始得參加抽籤或配地作業: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3.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4.推派代表同意書(加蓋各繼承人印鑑章)。
5.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
(二)全體繼承人未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或未能共推其中一人為代表者,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則由本府
逕為分配,繼承人不得異議。
(三)依前二款分配之抵價地,繼承人應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本府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
本府得依繼承人之申請,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或全體繼承人之分割協議更名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
(四)經本府核准更名發給抵價地者,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但本府應將繼承人姓名、住址、原受領補償金額、案號等資料,
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
(五)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者,其繼承人不得申請按其應繼分單獨分配抵價地。
八、參加抽籤、配地應備文件:
(一)單獨分配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親自參加抽籤、配地(法人則由其代表人備妥法人登記證及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
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時,可委託代理人到場代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與原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
以供查對。
(二)合併分配者,應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推舉一人為代表人,並由代表人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親自參加抽籤、配地。因故
無法親自參加時,可委託代理人到場代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以供查對。
九、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各抽籤戶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最小權利價值者,由本府以書面方式通知各抽籤戶依指定時間、地點辦理抽籤。
(二)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布之。
(三)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領抵價地之收件號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以確定分配抵價地之順序。
(四)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十、土地分配方法及程序:
(一)由本府視作業需要區分若干梯次,以書面方式通知各分配戶依指定時間、地點,攜帶第八點應備文件到場,依序選擇分配土地。
(二)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於當次之最後梯次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
分配戶到場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時,則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名以上遲到分配戶補辦土地
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三)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分配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逐宗分配,不得跳配。
(四)各分配戶得將其權利價值選擇二個以上之分配街廓辦理分配。但其分配之權利價值均不得小於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且經分配後該街廓剩餘未受分配之土地面積應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
(五)配地時,依分配戶之權利價值而言,有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分配者,該分配戶應即辦理分配。
(六)分配戶依分配方向選擇分配土地,但無條件符合之土地可供分配時,該分配戶之配地權利暫予保留,由後序位分配戶遞補接續分配土地,
並俟有條件符合之土地可供分配時,立即依規定辦理分配。
(七)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其權利價值如大於未受分配土地中第一宗土地所需權利價值,經分配戶評估選配第一宗土地無法達成最有效使用時,
得保留配地順位後,由後序位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並俟有條件符合之土地可供分配時,立即辦理分配。
(八)當次分配作業辦竣時,暫予保留配地權利之分配戶依分配方向仍無第一宗以外土地可供分配時,由本府就其擬選配之土地保留第一宗土地後,
接續按分配方向辦理分配。前開保留之第一宗土地,留供後序位條件符合之分配戶單獨分配。
(九)第一次分配作業結束後,暫予保留配地權利之分配戶仍無符合條件之土地可供分配時,另行參加第二次抽籤配地作業。
(十)第二次配地作業結束後,如有分配戶仍未獲分配土地時,得由本府擇定符合分配戶權利價值之受分配土地,協調該等未受分配戶辦理分配,
不受分配序位及分配方向之限制。協調不成時,依規定參加下次抽籤配地作業。
(十一)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全區其他未受分配土地已無符合其條件之街廓可供分配時,於下次配地前,依本府通知按第六點規定重新申請
合併分配,或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十二)除符合第十一點規定以外,分配戶之權利價值應全部分配完竣。
(十三)分配戶經選擇分配街廓確定後,應即以該街廓之評定單位地價計算其領回之抵價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算至小數以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十四)土地分配作業結束後,仍未報到配地者,由本府另擇期通知就剩餘未受分配土地辦理第二次抵價地分配作業,仍不參加者,
本府應就剩餘條件符合之未分配土地將其全部權利價值逕為分配。
十一、分配戶之權利價值不足以將街廓最後一宗土地分配完竣時,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就其他未受分配土地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其他未受分配土地已達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分配予該分配戶,剩餘之權利價值則選擇其他街廓辦理分配;或全部改至其他街廓辦理分配。
(二)就其他未受分配土地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予以分配後,剩餘之權利價值已無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選配時,該剩餘權利價值逕行保留,
依規定參與下一次抽籤、配地作業或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三)其他未受分配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時,該分配戶應選擇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辦理分配。已無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選配時,依規定
參與下一次抽籤、配地作業或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十二、辦竣一次土地分配後,如有分配戶尚未獲分配土地或尚有剩餘權利價值未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者,由本府擇期再就其他
未受分配土地,比照前開相關程序與方法辦理抽籤、配地作業。
十三、拆單登記申請:
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採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得經全體合併戶或繼承人同意後,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拆單登記:
(一)合併分配戶就已分配之土地,申請按個人原應領權利價值總額或部分共有人之權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
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抽籤分配採同一戶號辦理,繼承人申請按其繼承之權利價值或部分繼承人權利價值總
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
前項申請至遲應於本府辦竣最後一次土地分配翌日起十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十四、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於本府、本縣中壢市公所及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
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本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時,同時通知他項權利人。
十五、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實地埋設界標,供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並應以實際測量面積核計實際
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超過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小於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二目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
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等資料送交該管登記機關,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四)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送辦土地登記時,
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
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五)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依第七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六)土地登記完竣後,該管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十六、土地點交:
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之日
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本府統一補充說明、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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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30240556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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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吳偉傑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4037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吳偉傑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偉傑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73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偉傑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847巷25號2樓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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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林鈺娟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4038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林鈺娟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鈺娟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1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75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六、註銷原因:事務所遷移至臺北市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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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黃博仁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302424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博仁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博仁。
二、身分證字號:H1209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4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博仁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蘆竹市中山路161號8樓。
六、建築師證書:90年5月25日建證字第4656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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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曾翠涵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4187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曾翠涵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曾翠涵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9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77號
四、事務所名稱:曾翠涵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金龍路3巷2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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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盧勁維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4187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盧勁維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盧勁維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1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76號
四、事務所名稱:四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二段347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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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鄭艾嘉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4143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鄭艾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艾嘉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696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04號
四、事務所名稱:艾嘉代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847巷27號2樓
六、註銷原因:事務所遷移至臺北市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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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鄭至芳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4329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鄭至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至芳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8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78號
四、事務所名稱:鄭至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復華街77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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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林莊傑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4329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林莊傑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莊傑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8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79號
四、事務所名稱:恒裕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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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江瑞珠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44496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江瑞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江瑞珠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9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80號
四、事務所名稱:蘆億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蘆竹市蘆興南路57巷128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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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莊宗樺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302454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莊宗樺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莊宗樺。
二、身分證字號:M1218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5號。
四、事務所名稱:莊宗樺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正路1223號14樓。
六、建築師證書:99年3月29日建證字第5634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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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歷史建築公告「楊梅國中校長宿舍」為「楊梅國中校長及教職員宿舍群」及變更登錄歷史建築範圍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30228202號
附件:詳附圖標示區域及面積計算分析表
主旨:變更歷史建築公告「楊梅國中校長宿舍」為「楊梅國中校長及教職員宿舍群」及變更登錄歷史建築範圍。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及「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2、3、4條。
二、桃園縣102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
(一)原登錄:楊梅國中校長宿舍
(二)變更登錄:楊梅國中校長及教職員宿舍群。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
(一)原登錄:楊梅市校前路49號
(二)變更登錄:
1、楊梅市校前路49號(校長宿舍A棟)。
2、楊梅市中山路125巷12號(校長宿舍B棟)。
3、楊梅市中山路14、16、18、20、24號(教職員宿舍群)。
四、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一)原登錄:楊梅市楊梅段184-8地號,登錄範圍為楊梅國中校長宿舍建築本體及其週遭庭園,1101平方公尺。
(二)變更登錄:
1、登錄地號:楊梅市楊梅段184-8、184-24、184-25(部分)、184-6(部分)地號。
2、登錄地號面積:範圍為楊梅國中校長宿舍及教職員宿舍群建築本體及週遭庭園,2,716平方公尺。(詳附圖標示區域及面積計算分析表)
3、登錄建築面積:校長宿舍A棟建築面積132.9平方公尺、校長宿舍B棟建築面積90.9平方公尺、教職員宿舍群建築面積513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建築特色略帶有日治後期現代主義之影響。
2、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建物50年代之典型較近代化之住宅,綜合日式及西洋風格,融入現代化居室建築中,具有時代性之代表建築。
3、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1950年代戰後建築,延續戰前現代主義建築的風格極具特色。
(二)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
六、本歷史建築原已於101年10月17日府文資字1011062133號函公告,於102年10月18日辦理會勘,經會勘委員認為其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價值,
並於102年12月13日辦理本縣第2次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變更原登錄範圍。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法制處-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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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徐宏煒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4772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徐宏煒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徐宏煒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6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81號
四、事務所名稱:宏博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民生路433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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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劉怡珊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4981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劉怡珊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怡珊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38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82號
四、事務所名稱:政和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吉林路57號13樓之2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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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許燈城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508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許燈城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宏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許燈城。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12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介壽路290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請換證。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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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紀人劉○○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本縣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誡1次處分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519841號
附件:
主旨:經紀人劉○○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本縣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誡1次處分。
公告事項:
一、經紀人姓名:劉○○。
二、經紀人證書字號:103桃縣字第00765號。
三、所屬經紀業名稱:廣瑞田不動產有限公司。
四、營業處所:桃園縣中壢市青埔里青昇路261號1樓。
五、懲戒處分:申誡1次。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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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紀人陳○○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經本縣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誡1次處分。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519461號
附件:
主旨:經紀人陳○○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經本縣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
規定予以申誡1次處分。
公告事項:
一、經紀人姓名:陳○○。
二、經紀人證書字號:101新北經字第002520號。
三、所屬經紀業名稱:新理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四、營業處所:桃園縣桃園市鎮一街111號1樓
五、懲戒處分:申誡1次。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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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寄發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繳款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消護字第103025254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繳款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第2條、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繳款單,因應受送達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以完成法訂送達程序。
二、本公告張貼於本府公布欄並刊登公報,應受送達人得至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內未領取者
以送達論,並予以14日之繳費期限,如屆期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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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檢字第1030253962號
附件: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第5項。
三、「桃園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102,張展銓先生
(四)傳真:03-3350192
(五)電子郵件:ccchang@tyepb.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因應本府環境保護局業務調整,並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有關迴避規定,
檢討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以符合實際審查現況,修正重點說明如次:
一、因應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估業務調整,本會執行秘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估業務主辦科科長兼任。(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於列席人員離席後迴避討論及表決。(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6月24日局給字第0930062864號函略以,各機關兼任委員如合於「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或「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之支給要件,即可逕依相關規定支給,為免爭議及誤解,各機關爾後訂定或修訂
組織法規時,有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條文,請統一訂定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
桃園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未修正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之。 文字修正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
二、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評估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另行審查之書件。
四、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
二、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評估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另行審查之書件。
四、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 未修正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未修正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本府相關機關代表三人,由工商發展局局長、農業發展局局長、地政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十人,由主任委員就具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本府相關單位代表三人,由工商發展局局長、農業發展局局長、地政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十人,由主任委員就具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文字修正
第 五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估業務主辦科科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第 五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綜合規劃科科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因應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估業務調整,本會執行秘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估業務主辦科科長兼任,修正相關文字。
第 六 條
本會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審查。必要時,
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第 六 條
本會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審查。必要時,
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未修正
第 七 條
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府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出席之府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 七 條
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府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出席之府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未修正
第 八 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府相關機關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技正或專員以上層級人員代理出席。 第 八 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府相關單位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技正或專員以上層級人員代理出席。 文字修正
第 九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其機關委員應於列席人員離席後迴避討論及表決。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第 九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出席會議。 明確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於列席人員離席後迴避討論及表決。
第 十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 十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年度預算辦理。
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6月24日局給字第0930062864號函略以,各機關兼任委員如合於「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或「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之支給要件,即可逕依相關規定支給,為免爭議及誤解,各機關爾後訂定或修訂組織法規時,
有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條文,請統一訂定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修正相關文字。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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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德來工程行(負責人:洪○○)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投遞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302555751號
附件:
主旨:福德來工程行(負責人:洪○○)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3年7月11日府商登字第1030165995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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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縣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鎮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30249255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縣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鎮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指定桃園縣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鎮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
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劉昱貝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7
(五)傳真:(03)3472411
(六)電子郵件:tyh0710@tychb.gov.tw
縣長 吳志揚
指定桃園縣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鎮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
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及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大部分室外休閒場所均禁止吸菸,但本縣之學校周圍人行道、廟宇之戶外廣場及大溪鎮後
慈湖園區等休閒景點尚未列為禁菸場所。本府為擴大落實菸害防制範圍,爰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公告指定
本縣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鎮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以降低吸菸盛行率及二手菸暴露率,建
立室外公共場所禁菸之典範,期達無菸健康桃園之願景。
本公告內容說明如下:
一、本公告指定之禁菸場所範圍。(草案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草案第四項)。
三、本公告實施日期。(草案第五項)。
指定桃園縣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鎮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說明表
公 告 主 旨 說 明
指定桃園縣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鎮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公告名稱。
公 告 依 據 說 明
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法源依據。
公 告 事 項 說 明
一、指定本縣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如下:
(一)桃園市慈文國中:桃園市中正路(自慈祥街至學校中正路側門)及慈祥街(自中正路至慈祥街二十七號)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二)中壢市中原國小:中壢市力行北街(自中北路至力行北街七十三號)、中北路(自力行北街至實踐路)及實踐路(自中北路至實踐路一百十七號)
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三)平鎮市平興國中:平鎮市育達路二段(自環南路至廣德街二百三十八巷三弄)及環南路(自育達路二段至延平路二段四百三十巷)
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四)八德市大成國中:八德市忠勇街(自忠勇街六十巷至和平路)、忠勇街六十巷(自東勇街至忠勇街)及東勇街(自忠勇街六十巷至和平路)
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五)楊梅市仁美國中:楊梅市高榮里十四鄰東高山頂九之八號,學校正門口前之廣場及階梯。 本公告指定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之禁菸場所範圍。
(六)大溪鎮大溪國小:大溪鎮登龍路(自登龍路八十八巷至登龍路二十巷)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七)龜山鄉龜山國中:龜山鄉育英街(自長壽路至自強西路)、自強西路(自育英街至自強西路六十九號對面)及長壽路(自育英街至長壽路三百八十五號)
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八)龜山鄉幸福國中:龜山鄉中興路一百巷(自幸福路至中興路一百巷底)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九)觀音鄉觀音國小:觀音鄉文化路(自文化路十四號至中山路)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十)新屋鄉新屋國中:新屋鄉中興路(自三民路至中興路一百十二巷)及三民路(自中興路至學校側門處)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十一)大園鄉埔心國小:大園鄉中正東路一段一百八十九巷(自中正東路一段至學校正門口)之人行道。
(十二)龍潭鄉龍星國小:龍潭鄉中正路(自中正路二百六十一巷至大同路二百二十六巷)、中正路二百六十一巷(自中正路至大同路)
及大同路(自中正路二百六十一巷至大同路二百二十六巷)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二、指定本縣五處休閒景點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如下:
(一)桃園市蓮華寺及其戶外廣場(桃園市慈文路四百十號處)。
(二)中壢市仁海宮及其對面廣場(中壢市延平路一百九十八號處)。
(三)平鎮市三崇宮及其周圍廣場(平鎮市振興西路一百十二號之一處)。
(四)觀音鄉樹林社區活動中心外廣場(觀音鄉泰安街二百零九號處)。
(五)桃園大圳第十二支線二號池周圍之新屋鄉三民路人行道(自三民路二百五十五巷至新福二路)。 本公告指定五處休閒景點之禁菸場所範圍。
三、指定本縣大溪鎮後慈湖園區(大溪鎮復興路一段一千零九十七號處)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本公告指定大溪鎮後慈湖園區之禁菸場所範圍。
四、於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
五、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公告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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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3002447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3年9月1日至103年9月20日,批號Y1030910共495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
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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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3002447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3年9月1日至103年9月20日,批號Y1030910共495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
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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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3002548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李○○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3年8月2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
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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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3002548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李○○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3年8月2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
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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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3005585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卓○○於103年5月8日在桃園縣桃園市宏昌七街○○號「○○汽車旅館」212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朱宏斌)。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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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七條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經水字第10304604840號
附件: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七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自來水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七項。
三、「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40873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2-89415068;04-22501320
(四)傳真:04-22501620
(五)電子郵件:a640090@wra.gov.tw;a660331@msl.wra.gov.tw
部長 杜紫軍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由自來水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授權,於一百零二年十月廿八日訂定。
因自來水事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自來水法第五十二條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所使用之土地,如屬既成道路之私有土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者,
其實際上使用既成道路所埋設管線之管徑多非屬大管徑,倘屬施工時之臨時使用土地已有本準則第九條予以補償,又本準則第七條第二項原規定
將造成自來水事業對於既成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有重複之虞,爰刪除本準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使用土地屬既成道路之私有土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第五條第一款之土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始當年期
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第七條 使用土地屬既成道路之私有土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第五條第一款之土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始
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使用土地面積,投影後寬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由於自來水事業使用既成道路所埋設管線之管徑多非屬大管徑,且對於施工時臨時使用之土地亦另可依本準則第九條予以補償,又原
條文第二項規定使用土地面積,投影後寬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將造成自來水事業對於既成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有重
複之虞,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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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土石採取申請案准駁期限」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經務字第103046049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土石採取申請案准駁期限」。
依據:「土石採取法」第46條。
公告事項:
一、土石採取申請案,應自受理日起6個月內准駁其許可。但因審查需要,得延長6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二、土石採取申請案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或案件需移請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審查者,該處理期間
得不列入第1點准駁期限內。
三、申請展限者,依第1點與第2點規定辦理。
四、依「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第4條規定,順延至次年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者,不受第1點准駁期限之限制。
部長 杜紫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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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壢市第一所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正式開幕 |
中壢市第一所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正式開幕
中壢市公設民營托嬰中心10月21日正式開幕,由桃園縣長吳志揚主持揭牌儀式,吳縣長表示,未來升格後,各區至少設立一所公設民營
托嬰中心,人口密度較高的區域還會再增設,並將在中壢社福館4樓設立縣內第4個親子館,希望能提供幼兒更好的成長環境。
桃園縣是六都中最年輕的城市,平均年齡才37歲,縣內14歲以下的小朋友佔全國的比例最高,其中中壢市的小朋友又是全桃園縣人數
最多的,因此有許多小朋友需要照顧,縣府除有5年58所幼兒園政策外,還會設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第一家位於龜山,中壢市是第二家公
設民營托嬰中心,收費平價且環境優美安全,並有合格保母照顧幼兒。此外還有行動親子車,車輛滿載著玩具、童書等,前往偏鄉或大型
社區的中庭,提供小朋友就近遊戲、看童書的環境,讓小朋友可以在行動親子車中享受溫暖而快樂的時光。
吳縣長表示,未來升格後,生育津貼會統一發放條件,並以最優的標準發放,在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符合條件者可立刻發放
生育津貼,而不需要再跑到各鄉鎮市公所領取,相當便民。此外,也首創寶貝成長獎勵金,2歲以下的幼兒每月2000元,希望藉此讓幼兒更
快樂的成長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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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auguration of First Privately Managed Public Daycare Center in Jungli
The official opening of Jungli Daycare Center, a privately managed public facility, took place on October 21. Taoyuan
Mayor Wu Chih-yang served as the host of the Inauguration?Ceremony. He indicated that at least one similar daycare center
will be established in every district after Taoyuan becomes a special municipality. Areas with denser population will have
even more centers. Also, the fourth floor of Jungli Social Welfare Building will house the fourth parent-child facility in
the county, with a hope to provide newborn babies with a better environment.
With the median age of 37, Taoyuan boasts the youngest population among the six major cities in Taiwan. The proportion
of children below 14 in Taoyuan tops the national chart and Jungli City has the highest number of kids. With younger population
comes greater nursery need. The county government will build privately managed public daycare centers as well as fifty-eight
kindergartens in five years. The first such facility is located at Gueishan while the second one can be found in Jungli.
Those centers offer beautiful and safe environments and qualified baby-sitters at an affordable price. In addition, Mobile
Parent-Child Vans bring tons of toys and picture books to remote rural areas or courtyards of large communities. The vehicles
offer places where kids can play games, read books and have a wonderful time.
Mayor Wu noted that conditions of maternity pension will be made consistent with the most favored requirements in the
wake of the municipality upgrade. When registering a birth at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fice, qualified applicants will
be given maternity pension on site. Therefore, parents save the trouble of traveling to township or city offices for the subsidy.
The county government created the first-ever Growth Incentive Pay. To help children grow and develop more happily, the monthly
payment of two thousand NT dollars will be given to the household with a child below the age of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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