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第22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702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702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1月05日(星期三)上午10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易淹水地區改善成果及未來努力方向
    主席裁示:
      本府對治水應秉持不怕面對問題的態度,遇有民眾反映淹水問題,請立即確認
    原因並積極解決。又,針對改善易淹水地區,本府絕對不畏任何艱難,務必全力以赴。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103年桃園縣智慧型站牌及集中式站牌建置計畫
    李副秘書長紹偉:
      因升格直轄市在即,部分站名將有更改,故本案站牌請於 製作前配合更新站名,以免升格後須重行製作,造成經費及資源的浪費。
    主席裁示:
    (一)本縣以智慧城市為發展目標,而其中智慧交通又係其中重要的一環,且公車是最多縣民使用的大眾運輸工具,故本案期能
     提供民眾便利、親切及清晰的公車資訊。又,集中式站牌因公車路線較多,更需清晰顯示相關資訊,故請交通局研議增設動態
     顯示,以利眾多候車民眾能即時獲得所需資訊。
    (二)另,請交通局配合李副秘書長之建議辦理,並請確認英文站名是否正確,且站名應符合英文慣用法,俾利外籍人士使用。
    (三)此外,請交通局注意後續維護管理,尤其加強避免被違規張貼小廣告。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無
伍、臨時動議:
  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報告:
  本局編印「金牌好店」及「老店有意思」兩本精美手冊,介紹本縣美食及老店,請各局處多加利用,支持本縣優質商家。
陸、主席政策指示:(無)
柒、散會:上午11時正
 
Lamigo桃猿隊2014中職冠軍盃獻給桃園 縣長談話
Lamigo桃猿隊2014中職冠軍盃獻給桃園
縣長談話 103.10.28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Lamigo桃猿隊今年贏得職棒25年總冠軍,並推出全猿主場,不但有超高人氣,更是中華職棒史上罕見的在票房、人氣與戰績三贏隊伍。
桃園縣即將升格,規劃發行「桃園市民卡」,今天特別將印製有Lamigo桃猿logo的市民卡與球員分享,也感謝Lamigo桃猿有效帶動屬地棒球,
建立棒球文化。
  Lamigo桃猿隊在總冠軍系列戰中以4勝1負戰績贏得職棒25年總冠軍,是繼2006年前身La New熊、2012年Lamigo桃猿,奪下第3次總冠軍,
也是最近3年奪下的第2座總冠軍。桃園升格後Lamigo桃猿亦能氣勢長紅,蟬聯明年中職冠軍Lamigo。桃猿今年首度推動「全猿主場」,不但
票房收入逆勢成長、戰績長紅外,更拿下本年度總冠軍,顯見「全猿主場」策略成功奏效。
  自2011年引進第一支屬於桃園在地職業棒球隊後,桃園縣成為第一個完成六級棒球銜接制度的縣市,Lamigo桃猿積極經營桃園屬地棒球,
也推動許多桃園在地化的球迷服務,本年度Lamigo桃猿再度將年度冠軍盃留在桃園,證明桃園縣政府對於棒球運動發展的厚實扎根與重視。
 
桃園升格國際獨輪車挑戰金氏世界紀錄成功 縣長談話
桃園升格國際獨輪車挑戰金氏世界紀錄成功
縣長談話 103.11.01
現場的朋友、貴賓,大家好
  為慶祝升格,桃園縣政府11月1日舉辦國際獨輪車運動嘉年華,挑戰最多人同時騎乘獨輪車的金氏世界紀錄,在全場逾三千人見證下,
成功以1,682人打破2005年由德國保持的1,142人金氏世界紀錄,這項新的世界紀錄由桃園縣政府留在台灣,讓獨輪車運動成為桃園特色運動。
  獨輪車運動在縣府及獨輪車委員會的努力下,桃園101年獨輪車的發展學校數僅40餘所,今年獨輪車的發展學校數已成長三倍,高達120餘所。
桃園縣積極打造體育大縣,對各項體育活動不遺餘力,設置五大體育園區、四大國民運動中心,期待硬體設施的完善可帶給縣民更多運動機會。
    現場有來自全國20個縣市、共計2,295人參與,其中三分之一來自桃園縣,兩千餘位選手沿著經國路往500公尺外的終點緩緩騎去,沿途
有選手家人、住家與路人等齊聲為選手加油,不少選手因緊張雙腳落地,隨即被工作人員請出會場,最後經金氏世界紀錄認證成功過關者共有
1,682人,比德國創下1,142人舊的金氏世界紀錄多出540人,桃園縣政府成功將新的最多人同時騎乘獨輪車金氏世界紀錄留在台灣。
 
桃園縣政府第837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37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11月5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獻)獎
一、頒發「桃園航空城發展願景規劃概念競圖」特優及優選得獎者。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頒發本縣「103年各機關績優事務人員」。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三、呈獻本府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政府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優等獎牌。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四、呈獻2014「醫療行政及醫療法規研討會」2項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五、呈獻「第6屆世界衛生組織西太平洋健康城市聯盟」健康城市獎項4項及「第6屆西太平洋健康城市2D視覺藝術郵票及月曆設計大賽」季軍。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主席致詞:
「桃園航空城發展願景規劃概念競圖」之特優及優等獎得主,都是全國知名學府優秀學生,本次得獎作品並將展示於航空城願景館,提供
民眾參觀,感謝同學的熱情參與!
又楊以寧同學於世界各國選手中脫穎而出,獲得「第6屆西太平洋健康城市2D視覺藝術郵票及月曆設計大賽季軍」,實屬不易與難得!
另本縣各機關績優事務人員,於工作崗位上兢兢業業、恪守本分,協助同仁推動各項業務,讓各機關能持續提升為民服務效能,亦在此感謝!
此外,本縣此次參加「第6屆世界衛生組織西太平洋健康城市聯盟大會」榮獲4項大獎,為獲獎最多的縣市,成果斐然,表現亮眼,顯見本
縣推動健康城市的政策,已獲得國際肯定!另本縣升格在即,在此也期勉本府同仁,持續努力,讓民眾的健康快樂共同升格!
再次恭喜並感謝所有得獎人員!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城鄉發展局
案由:為「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工務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衛生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第5條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民政局
案由:本縣升格直轄市整備情形報告
高副縣長揚昇:
本縣改制直轄市作業協調會議已召開27次,感謝黃副縣長詳盡規劃並分配各編組工作事項,且各小組成員亦持續依規劃認真積極執行;
另因已進入最後執行階段,請各位機關首長督促同仁,對於升格所須辦理工作事項及與鄉鎮市業務銜接之教育訓練,請再檢查,以期順利
達成無縫接軌。
主席裁示:
請同仁務必謹慎,以確保達成無縫接軌之目標,其中資訊項目尤為重要,因民眾現已習慣由網路取得資訊,故於12月25日凌晨零點零分起,
本府各機關及公所網頁即必須呈現升格後正確資訊,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務必再三仔細檢查確認。另在此請本府同仁及各鄉鎮市公所,
仍須維持升格前各項業務之正常運作,切不可因此而停頓、鬆懈。
陸、臨時動議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一)有關本公所公務員因公涉訟申請補助案,請協助釐清。
(二)日前南僑公司疑似進口非食用油,本縣衛生局即迅速要求預防性下架,以維護縣民健康,此等明快且具擔當之決策,值得鼓勵與表揚。
(三)本市雲端電子英語教學及市立網球場節能照明設施改善工程之申請補助案,請縣府協助處理。
主席裁示:
關於彭市長所提(一)及(三)事項,會後請相關機關了解後協助釐清或妥適處理。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捌、散會:上午10時正
 
桃園縣政府103年11月5日第837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曹專員淑娟
中壢市公所陳主任秘書玉明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蔡主任秘書豊展
龜山鄉公所林專員虹慈
蘆竹市公所徐主任秘書藍科
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謝主任秘書春文
復興鄉公所高秘書美惠
龍潭鄉公所呂專員秀枝
大溪鎮公所黃秘書鳳釗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政令
按共有物之分管契約是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管理之約定,非以發生共有物之物權變動為內容,亦非共有物上之物權負擔,與共有物之分割契約,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者有異,分管契約並非分割方法之預定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30607366號
 
一、按共有物之分管契約是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管理之約定,非以發生共有物之物權變動為內容,亦非共有物上之物權負擔,與共有物之
分割契約,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者有異,分管契約並非分割方法之預定。
二、準此,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持分土地,與他共有人簽訂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原則上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惟若土地分管契約約定內容兼含共有物之分割協議事項者,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
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於此情形則應適用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部長 陳威仁
修正「桃園縣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30270059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
「桃園縣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避免天然災害發生時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下簡稱救濟物資)供應斷絕,致民眾生活陷入困境,
  為確實執行救濟應變措施,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特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第十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依轄內交通特性,依下列規定區分為三級儲存原則,預存救濟物資:
(一)山地及孤立地區:指其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山崩、土石流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救濟物資以十四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及偏遠地區:考量主要道路於災後發生後搶通復原所需時間,救濟物資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但得依地區位置及災害潛勢類型,
   另定糧食安全存量日數或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用品備災。
(三)都會及半都會地區 :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以二日份之非食品類民生用品為安全存量,並得運用開口契約或物資供應協定提供之。
運用開口契約輔助救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義務。
各公所儲備之安全存量需包含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保全對象範圍由各公所依地區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定之。
三、救濟物資之儲備及供應原則如下:
(一)糧食:
1.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2.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3.其他糧食,如泡麵、罐頭、嬰兒及成人奶粉、餅乾口糧等,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二)民生用品,如照明設備、電池、食用油、鹽、醬油、帳篷、睡袋、衣物、棉被、毛毯、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
   急救箱等,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救濟物資之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各公所應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取得及準備災區災民所需救濟物資。
(二)各公所應於平時指定專人將救濟物資分送至各區域之固定地點存放並妥善管理。
(三)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時,應依前點之供應原則發放救濟物資或民間捐贈物資,其運補日數由各公所依災區狀況決定。
(四)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各公所得授權由當地里長、指定團體或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五、救濟物資之管理及逾期處置規定如下:
(一)救濟物資之購置及儲存,由各公所指定專人管理,並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定期盤點及檢查保存期限。
(二)救濟物資由各公所運用開口契約或物資供應協定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辦理。
(三)各公所應於救濟物資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已逾期或不堪使用之物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報廢或銷毀。
前項救濟物資之購置、定期盤點、報廢及銷毀等作業,各公所應於作業結束後二週內製作報表並報本府社會局備查。
六、本府社會局得隨時檢查各公所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但必要時得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修正「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27043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附修正「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縣長 吳志揚
修正「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3027418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附修正「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縣長 吳志揚
 
公告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302699121號
附件:10301保管款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302699121號
附件:10301保管款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公告104年度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事項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經授務字第10320112680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4年度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事項。
依據:「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第3條。
公告事項:
一、104年度台灣北、中、南及東區土石採取總量管制如下:
(一)北區:850萬立方公尺
(二)中區:760萬立方公尺
(三)南區:600萬立方公尺
(四)東區:120萬立方公尺
二、各區內核可之土石採取許可量達當年度之土石採取許可總量80%以上或其它為因應緊急供需失調情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會商相關機關修訂之。
部長 杜紫軍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302699291號
附件:10302保管款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302699291號
附件:10302保管款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張子亮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739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張子亮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全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張子亮。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08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宏昌八街29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證。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邱元享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7366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邱元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元享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13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86號
四、事務所名稱:辰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蘆竹市吉林路132巷3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林祐民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3028262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林祐民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祐民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6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87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400號6樓之一
縣長 吳志揚 請假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修正本府102年12月5日府環空字第1020610068號公告「桃園縣政府103年度汰舊二行程機車暨新購低污染運具補助要點」附表一及附表二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30280125號
附件:附表一及附表二各1份
 
主旨:修正本府102年12月5日府環空字第1020610068號公告「桃園縣政府103年度汰舊二行程機車暨新購低污染運具補助要點」附表一及附表二。
公告事項:原公告之附表一及附表二修正如附件,並自103年11月12日起生效。
縣長 吳志揚
 
指定桃園縣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鎮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30280212號
附件:
 
主旨:指定桃園縣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鎮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本縣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如下:
(一)桃園市慈文國中:桃園市中正路(自慈祥街至學校中正路側門)及慈祥街(自中正路至慈祥街二十七號)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二)中壢市中原國小:中壢市力行北街(自中北路至力行北街七十三號)、中北路(自力行北街至實踐路)及實踐路(自中北路至實踐路一百十七號)
   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三)平鎮市平興國中:平鎮市育達路二段(自環南路至廣德街二百三十八巷三弄)及環南路(自育達路二段至延平路二段四百三十巷)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四)八德市大成國中:八德市忠勇街(自忠勇街六十巷至和平路)、忠勇街六十巷(自東勇街至忠勇街)及東勇街(自忠勇街六十巷至和平路)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五)楊梅市仁美國中:楊梅市高榮里十四鄰東高山頂九之八號,學校正門口前之廣場及階梯。
(六)大溪鎮大溪國小:大溪鎮登龍路(自登龍路八十八巷至登龍路二十巷)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七)龜山鄉龜山國中:龜山鄉育英街(自長壽路至自強西路)、自強西路(自育英街至自強西路六十九號對面)及長壽路(自育英街至長壽路三百八十五號)
   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八)龜山鄉幸福國中:龜山鄉中興路一百巷(自幸福路至中興路一百巷底)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九)觀音鄉觀音國小:觀音鄉文化路(自文化路十四號至中山路)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十)新屋鄉新屋國中:新屋鄉中興路(自三民路至中興路一百十二巷)及三民路(自中興路至學校側門處)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十一)大園鄉埔心國小:大園鄉中正東路一段一百八十九巷(自中正東路一段至學校正門口)之人行道。
(十二)龍潭鄉龍星國小:龍潭鄉中正路(自中正路二百六十一巷至大同路二百二十六巷)、中正路二百六十一巷(自中正路至大同路)及大同路
(自中正路二百六十一巷至大同路二百二十六巷)之學校周圍人行道。
二、指定本縣五處休閒景點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如下:
(一)桃園市蓮華寺及其戶外廣場(桃園市慈文路四百十號處)。
(二)中壢市仁海宮及其對面廣場(中壢市延平路一百九十八號處)。
(三)平鎮市三崇宮及其周圍廣場(平鎮市振興西路一百十二號之一處)。
(四)觀音鄉樹林社區活動中心外廣場(觀音鄉泰安街二百零九號處)。
(五)桃園大圳第十二支線二號池周圍之新屋鄉三民路人行道(自三民路二百五十 五巷至新福二路)。
三、指定本縣大溪鎮後慈湖園區(大溪鎮復興路一段一千零九十七號處)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四、於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五、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縣長 吳志揚 請假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300288291號
如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3年9月5日至103年10月31日,
批號Y1030930共120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檢送經濟部修正「禁用白熾燈泡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規定1份如附件,請 貴處協助刊登於縣府公報,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商公字第10300337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經濟部修正「禁用白熾燈泡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規定1份如附件,請 貴處協助刊登於縣府公報,請 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103年11月11日經能字第10304605192號函辦理。
正本:本府秘書處
副本:
 
禁用白熾燈泡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使各檢查人員於禁用白熾燈泡現場執行檢查工作有統一之作業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禁用白熾燈泡:指不得使用額定消耗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做為一般照明用途。
(二)一般照明用途:指以照明為目的,提供視覺所需照度之人工光源。
三、本要點所稱指定能源用戶如下: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含購物中心)。
(三)零售式量販店。
(四)超級市場。
(五)便利商店。
(六)化粧品零售店。
(七)電器零售店。
(八)銀行。
(九)證券商。
(十)郵局。
(十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十二)餐館。
(十三)服飾品零售店。
(十四)美容美髮店。
(十五)書籍文具零售店。
(十六)眼鏡零售店。
(十七)鞋類零售店。
(十八)鐘錶零售店。
(十九)一般旅館。
(二十)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
四、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查前須準備之文件及儀器設備:
1、檢查人員名單與其識別證件。
2、本項政策相關法令。
3、檢查名冊、檢查紀錄單與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以下簡稱舉發通知書)。
4、數位照相機(具有攝錄影功能且至少二十分鐘以上之動態影像記憶容量)或數位攝錄影機。
(二)檢查前作業程序:
1、檢查人員進入指定能源用戶檢查時,應先出示證明文件,如設有門禁管制,應配合辦理換證。
2、檢查人員應先確認是否為指定能源用戶,經確認為指定能源用戶,應請指定能源用戶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到場。
(三)檢查範圍為指定能源用戶所經營管理之區域,並以大廳、賣場、營業廳、客房、健身中心、三溫暖、走道、廁所、餐廳或美食街等為檢查重點區域。
(四)前款區域未符合禁用白熾燈泡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檢查人員應對現場使用白熾燈泡為一般照明用途之現況錄影及照相。
2、填具檢查紀錄單及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並要求指定能源用戶限期改善或立即改善。
3、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應載明違反事實,並請指定能源用戶負責人或管理人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乙聯(通知聯)
  交付指定能源用戶,甲聯(存根聯)留存主管機關備查;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五)第三款區域符合禁用白熾燈泡時,填具檢查紀錄單,並請指定能源用戶負責人或管理人於檢查紀錄單上簽名或蓋章,乙聯(通知聯)
   交付指定能源用戶,甲聯(存根聯)留存主管機關備查。
(六)指定能源用戶不明瞭檢查程序時,應加以說明。
五、檢查人員得不定期檢查指定能源用戶是否符合禁用白熾燈泡。
六、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後,指定能源用戶有正常使用白熾燈泡為一般照明用途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送達舉發通知書: 
1、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應交由負責人或管理人簽收。
2、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現場無負責人或管理人,或負責人或管理人拒收,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註明,並將舉發
  通知書由主管機關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3、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指定能源用戶,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註明,並將舉發通知書由主管機關自行送達或
  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二)複查:
1、複查案件資料應派專人負責管理,並於限期改善期限屆滿後派員複查,仍違反禁用白熾燈泡者,檢查人員應於現場填具檢查紀錄單及
  開立舉發通知書,載明違反事實,另由主管機關作成執行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裁處書,併附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送達受處罰指
  定能源用戶,並命其限期改善。
2、因違反禁用白熾燈泡之指定能源用戶未營業,致無法複查者,應於二週內再次複查。逾改善期限六個月且經三次複查,仍無法完成複查者,
  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並存查建檔。
3、複查結果符合禁用白熾燈泡者,檢查人員應填具檢查紀錄單及複查案件解除列管單,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並存查建檔。
七、本要點所定之檢查表單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檢送經濟部修正「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規定1份如附件,請 貴處協助刊登於縣府公報,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商公字第10300338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經濟部修正「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規定1份如附件,請 貴處協助刊登於縣府公報,請 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103年11月11日經能字第10304605190號函辦理。
正本:本府秘書處
副本:
 
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使各檢查人員於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現場執行檢查工作有統一之作業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
(二)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指供公眾出入之營業場所,室內冷氣溫度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二十六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室外溫度低於攝氏二十六度。
2、室外相對濕度高於百分之八十五。
3、餐館,或其他能源用戶附設之餐廳或美食街,於七時至九時、十一時至十四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一時之時段。
4、能源用戶提供運動、健身、舞蹈、表演或沐浴之活動場所,於該場所從事該等活動期間。
5、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之客房於旅客入住期間。
(三)單一空調空間:指在建築物內部同一樓層,且由空調系統進行空氣調節之空間。但該空間內設有獨立室內隔間、可供出入通道及門,視為另一單一空調空間。
三、本要點所稱指定能源用戶如下: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含購物中心)。
(三)零售式量販店。
(四)超級市場。
(五)便利商店。
(六)化粧品零售店。
(七)電器零售店。
(八)銀行。
(九)證券商。
(十)郵局。
(十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十二)餐館。
(十三)服飾品零售店。
(十四)美容美髮店。
(十五)書籍文具零售店。
(十六)眼鏡零售店。
(十七)鞋類零售店。
(十八)鐘錶零售店。
(十九)一般旅館。
(二十)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
四、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查前須準備之文件及儀器設備:
1、檢查人員名單與其識別證件。
2、本項政策相關法令。
3、檢查名冊、檢查紀錄單與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以下簡稱舉發通知書)。
4、數位照相機(具有攝錄影功能且至少二十分鐘以上之動態影像記憶容量)或數位攝錄影機。
5、溫溼度量測儀器。
(二)檢查前作業程序:
1、檢查人員進入指定能源用戶檢查時,應先出示證明文件,如設有門禁管制,應配合辦理換證。
2、檢查人員應先確認是否為指定能源用戶,並於建築物一樓外氣入口處或距離大門三公尺外,且無騎樓、屋簷、雨遮及遮陽板遮蔽之區域,
  量測室外氣溫及濕度,於檢測儀器讀值穩定後,且該讀值符合檢查作業條件,再進行室內冷氣溫度檢測。
3、經確認為指定能源用戶,且符合檢查作業條件,應請指定能源用戶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到場。
(三)檢查範圍為指定能源用戶所經營管理之區域,並以大廳、賣場、營業廳、走道、餐廳或美食街等為檢查重點區域。
(四)檢測室內冷氣溫度數值,應詳細記錄於室內冷氣溫度檢測紀錄表。
(五)前款檢測數值未符合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檢查人員應對檢測儀器顯示數值照相或錄影。
2、填具檢查紀錄單及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並要求指定能源用戶限期改善或立即改善。
3、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應載明違反事實,並請指定能源用戶負責人或管理人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乙聯(通知聯)
  交付指定能源用戶,甲聯(存根聯)留存主管機關備查;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六)第四款檢測數值符合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時,填具檢查紀錄單,並請指定能源用戶負責人或管理人於檢查紀錄單上簽名或蓋章,乙聯(通知聯)
   交付指定能源用戶,甲聯(存根聯)留存主管機關備查。
(七)指定能源用戶不明瞭檢查程序時,應加以說明。
五、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其檢測儀器標準、量測取樣原則及檢測方法如下:
(一)室內冷氣溫度檢測儀器標準:
1、精密度:乾球溫度檢測儀器須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七七二六測量室內環境熱舒適參數所需儀器設備標準,期望準確度為正負零點二度;
  相對濕度準確度為正負百分之二。
2、定期檢驗校正:檢測儀器應於校正標籤有效期限前,送至符合國家標準(CNS)一七○二五,或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及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
  共同發行之ISO/IEC一七○二五認證規範之校正實驗室校正。
(二)建築物量測取樣原則:
1、單一樓層建築物:依空調使用區域全面取樣量測。
2、多樓層建築物:建築物使用空調之總樓層數在十五樓層以下者,至少取樣三分之一使用空調之樓層數進行量測;建築物使用空調之樓層數
  在十六樓層以上者,至少取樣四分之一使用空調之樓層數進行量測。
(三)空調空間取樣原則:
1、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選取兩點進行量測。
2、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至六百平方公尺者,切割成四個區塊,每個區塊取樣一點進行量測。
3、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至一千平方公尺者,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為一個區塊,每個區塊取樣一點進行量測,至多選取六點。
4、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每兩百平方公尺為一個區塊,每個區塊取樣一點進行量測,至多選取九點。
(四)檢測方法:
1、以每個區塊之中心點半徑二公尺內為主要量測位置,並應距離牆面、外牆窗戶、空調機進出風口及發熱設備一公尺以上;或距離開放式
  冷凍冷藏櫃或設施三公尺以上。但因營業面積過小,無適合量測點者,不適用之。
2、當人員活動以站立為主者,量測高度為距離地板高度一點一公尺;以坐姿為主者,量測高度為距離地板高度零點六公尺。
3、每個量測點應以檢測儀器穩定後之量測數值作為檢查紀錄溫度。
4、每單一空調空間平均溫度為單點或多點量測溫度之平均值。受檢查對象所有受測空調空間之冷氣溫度均應符合室內冷氣溫度限值。
5、前目平均值,容許誤差範圍為攝氏一度。
六、檢查人員得不定期檢查指定能源用戶室內冷氣溫度。
七、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後,指定能源用戶有任一空調空間違反室內冷氣溫度限值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送達舉發通知書: 
1、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應交由負責人或管理人簽收。
2、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現場無負責人或管理人,或負責人或管理人拒收,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註明,並將舉發
  通知書由主管機關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3、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指定能源用戶,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註明,並將舉發通知書由主管機關自行送達或
  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二)複查:
1、複查案件資料應派專人負責管理,並於限期改善期限屆滿後派員複查,仍違反室內冷氣溫度限值者,檢查人員應於現場填具檢查紀錄單
  及開立舉發通知書,載明違反事實,另由主管機關作成執行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裁處書,併附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送達受處罰
  指定能源用戶,並命其限期改善。
2、因違反室內冷氣溫度限值之指定能源用戶未營業,致無法複查者,應於二週內再次複查。逾改善期限六個月且經三次複查,仍無法完
  成複查者,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並存查建檔。
3、複查結果符合室內冷氣溫度限值者,檢查人員應填具檢查紀錄單及複查案件解除列管單,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並存查建檔。
八、本要點所定之檢查表單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檢送經濟部修正「冷氣不外洩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規定1 份如附件,請 貴處協助刊登於縣府公報,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商公字第10300338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經濟部修正「冷氣不外洩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規定1份如附件,請 貴處協助刊登於縣府公報,請 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103年11月11日經能字第10304605191號函辦理。
正本:本府秘書處
副本:
 
冷氣不外洩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使各檢查人員於冷氣不外洩現場執行檢查工作有統一之作業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冷氣不外洩,指使用空調設備供應冷氣,須設置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設施,以達成減少室內冷氣或室外熱氣
  經由所使用之建築鄰接外氣立面開口部洩漏或滲入。
地下車站連接地面出入口間,設有五公尺以上高度位差之密閉式樓梯走道,且該區域未提供冷氣者,視為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
三、本要點所稱指定能源用戶如下: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含購物中心)。
(三)零售式量販店。
(四)超級市場。
(五)便利商店。
(六)化粧品零售店。
(七)電器零售店。
(八)銀行。
(九)證券商。
(十)郵局。
(十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十二)餐館。
(十三)服飾品零售店。
(十四)美容美髮店。
(十五)書籍文具零售店。
(十六)眼鏡零售店。
(十七)鞋類零售店。
(十八)鐘錶零售店。
(十九)一般旅館。
(二十)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
四、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查前須準備之文件及儀器設備:
1、檢查人員名單與其識別證件。
2、本項政策相關法令。
3、檢查名冊、檢查紀錄單與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以下簡稱舉發通知書)。
4、數位照相機(具有攝錄影功能且至少二十分鐘以上之動態影像記憶容量)或數位攝錄影機。
(二)檢查前作業程序:
1、檢查人員進入指定能源用戶檢查時,應先出示證明文件,如設有門禁管制,應配合辦理換證。
2、檢查人員應先確認是否為指定能源用戶,經確認為指定能源用戶,應請指定能源用戶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到場。
(三)檢查範圍為指定能源用戶所經營管理之區域,並以大門、窗戶、臨接外氣立面開口部之人員通道、賣場至停車場之人員進出通道及
   其相關區域等為檢查重點區域。
(四)前款區域未符合冷氣不外洩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建築物鄰接外氣之立面開口部未設置阻隔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設施,或該設施無法正常運作者,檢查人員應對其內外二側錄影或照相。
2、填具檢查紀錄單及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並要求指定能源用戶限期改善或立即改善。
3、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應載明違反事實,並請指定能源用戶負責人或管理人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乙聯(通知聯)
  交付指定能源用戶,甲聯(存根聯)留存主管機關備查;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五)第三款區域符合冷氣不外洩時,填具檢查紀錄單,並請指定能源用戶負責人或管理人於檢查紀錄單上簽名或蓋章,乙聯(通知聯)
   交付指定能源用戶,甲聯(存根聯)留存主管機關備查。
(六)指定能源用戶不明瞭檢查程序時,應加以說明。
五、檢查人員得不定期檢查指定能源用戶是否符合冷氣不外洩。
六、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後,指定能源用戶未符合冷氣不外洩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送達舉發通知書: 
1、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應交由負責人或管理人簽收。
2、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現場無負責人或管理人,或負責人或管理人拒收,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註明,並將舉發
  通知書由主管機關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3、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指定能源用戶,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註明,並將舉發通知書由主管機關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二)複查:
1、複查案件資料應派專人負責管理,並於限期改善期限屆滿後派員複查,仍違反冷氣不外洩者,檢查人員應於現場填具檢查紀錄單及
  開立舉發通知書,載明違反事實,另由主管機關作成執行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裁處書,併附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送達受處罰
  指定能源用戶,並命其限期改善。
2、因違反冷氣不外洩之指定能源用戶未營業,致無法複查者,應於二週內再次複查。逾改善期限六個月且經三次複查,仍無法完成複查者,
  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並存查建檔。
3、複查結果符合冷氣不外洩者,檢查人員應填具檢查紀錄單及複查案件解除列管單,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並存查建檔。
七、本要點所定之檢查表單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其他
打造新屋鄉客家雙星計畫永安漁港笨鯊橋明年完工
打造新屋鄉客家雙星計畫永安漁港笨鯊橋明年完工
  為發展永安漁港觀光休閒產業,提升濱海遊憩功能,桃園縣政府積極打造永安漁港成為全國唯一客家漁港,桃園縣長吳志揚去年指示
農業局辦理永安漁港笨鯊橋新建工程,藉此串聯永安漁港南北兩岸自然人文及客家產業,預計104年1月完工。
  農業局指出,縣府自99年向客委會爭取經費辦理「新屋鄉客家雙星-產業雙軸計畫-形塑永安客家漁港計畫」,希望將永安漁港周邊獨
特的客家海洋文化資源和新屋市區客家老街文化作結合,讓永安漁港成為全國最有客家特色的漁港。吳縣長於102年特別指示農業局辦理
其中的「跨社子溪自行車道橋新建工程」(笨鯊橋),以連結永安漁港至社子溪以南的綠色走廊,改善全國自行車道斷裂點,串連永安漁港
南北岸自然人文及客家產業,提升桃園濱海地區觀光休閒產業功能,並藉此宣示縣府推動客家雙星的決心。
  笨鯊橋長280公尺、寬5.5公尺,其名稱的由來有一段小故事,相傳某年永安漁港邊湧入大批鯊魚,驅之不散,捕之不竭,大獲魚利,
因此稱鯊魚為笨仔魚,捕魚之港為笨港,「笨鯊」是在地客家人共同認同最具地方代表性的特色之一,具在地海洋客家元素,因此跨社子溪
自行車道橋就以「笨鯊」作為造型來源。
 
Promoting Hakka Culture in Xinwu Township – Hammerhead Shark Bridge to Be Completed Next Year in Yong-An Fishing Port
  To develop tourism and leisure industry in Yong-An Fishing Port,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is committed to transforming 
the port into the only Hakka fishing port in Taiwan. Last year, Taoyuan County Mayor Wu Chih-Yang required the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Bureau to build a “Hammerhead Shark Bridge” for connecting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istricts around the port. 
The bridge is expected to be completed in January 2015.
  Since 2010, the County Government has requested for budget from the Hakka Affairs Council to launch the “Promoting 
Hakka Culture in Xinwu Township – A Project to Improve Yong-An Fishing Port”, as the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Bureau noted. 
Aiming to combine the port’s unique maritime resources with the Hakka old street in Xinwu Township, the project will transform 
the fishing port into the only port in Taiwan which can most represent Hakka culture. In 2013, Mayor Wu asked the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Bureau to undertake on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which is to build a bike path bridge over She-Zi River. 
The bridge, which is now named “Hammerhead Shark Bridge”, connects Yong-An Fishing Port with the green bikeway located 
in the southern She-Zi River. The bridge also connects Hakka cultural industries between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banks 
of the river, improves leisure industry of the coastal areas, and demonstrates the County Government’s determination to 
promote local Hakka culture.
  “Hammerhead Shark Bridge” is 280 meters long and 5.5 meters wide. The name of the bridge is originated from a legend 
that once upon a time, a bunch of hammerhead sharks were swarming into the Yong-An Fishing Port and captured by local fishermen. 
Hammerhead sharks thu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ocal Hakka culture. The bike path bridge 
is designed in a shape of a hammerhead sh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