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13期 |
專載 |
◆ 桃園市政府第 124 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 124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頒獎
一、表揚呂○誠先生見義勇為,搶救本市市民溺水脫困。
-主辦機關:消防局
貳、主席致詞
一、呂先生是新竹縣水上救難協會會員,資歷長達 12 至 13 年,當時聽見民眾 3
人在海中呼救,便奮力下水救人,來回多次才成功搶救了兩位桃園市民脫困。
感謝呂先生見義勇為的行為,並代表家屬及市民表達謝意。另請消防局及相關
單位多加宣導水上救生及危險水域的公共安全,讓市民更安全。
二、本府反毒作為裁示如下:
(一)請警察局參考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以「降低毒品需求、抑制毒
品供給」為方針,且以「阻絕毒品製毒原料於境外、強力查緝製造、販
賣及運輸毒品、並降低新生吸毒人口、減少吸食者衍生其他犯罪、減少
吸食者健康受損」為主要目標。本府從上游、中游到下游,由緝毒到戒
治,整合執行反毒計畫。
(二)針對防止毒品入侵校園及吸毒年齡層下降等重大問題,本府應加強源頭
阻絕及切斷販賣網絡,配合毒防條例之修訂,就可能毒品販賣之場所加
強管制作為及賦予責任,連續查獲多次者,研議是否可採停止營業,並
請教育局加強校園反毒、拒毒宣導。
(三)社區及校園之戒治部分,請研議是否設中途之家,加強初期染毒者之戒
治,請警察局、教育局、衛生局等相關局處,持續管理潛在風險名單。
(四)請教育局及社會局加強反毒及戒治策略及作為。
三、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部份:
(一)第 1 期新建工程已完工,未來將在此進行義消、消防人員的專業教育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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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讓訓練中心成為提升整體消防能力的重要基礎。
(二)未來期望透過 107 年完工的第 2 期防災教育館,讓市民了解公共安全與
防災體系的重要,提升市民的公共安全概念,並請消防局研議防災教育
館未來的營運方式。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 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執行緝毒專案成果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行政院提出「新世代反毒策略」,以 4 年 100 億元的預算執行反毒計畫,
請各相關局處研議積極爭取經費。
(二)請教育局將高中職階段學生列為最重要防範及教育宣導對象,因應明年
國私立高中職改隸接管,尤應研擬妥善對策與有效作為。
二、 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籌建及營運專案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針對營運壓力測試部分,由消防局完整規劃後,請相關機關配合。
(二)防災教育館未來亦將納入環境教育場域,請未來內裝相關工程一併納入
考量。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就蘆竹區公所建議保留區長獎部分,請教育局針對五都情形及市內狀況
蒐集資料,研議後向市長報告。
(二)請農業局持續監控吳郭魚病毒疫情。
(三)體育局報告之天幕或天幕籃球場規劃設計時,宜納入截水溝及導水管設
施部分,請各相關機關於建設時向建築師溝通。
(四)就財政局業務報告之上級補助款爭取部分,針對上級計畫型補助,本府
爭取目標為 16%,請未達標之局處繼續努力爭取補助。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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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依研考會建議解除列管,其他案件請加速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10 時 2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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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6015428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
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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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15351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
附修正「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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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之一、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6014370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之一、第十四條、「桃園市政
府教育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
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之第十四條、「桃園市政
府教育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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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 桃園市南平福德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60145186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南平福德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南平福德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寧街 9 巷 2 號
(三)理事長:徐明瑛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
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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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楊梅區幼獅段 37 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117072號
附件:公告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區幼獅段 37 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及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
下水含氯有機污染場址污染調查及應變必要措施計畫」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 37 地號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二、場址面積:面積為 23,472.22 平方公尺。
三、場址範圍:詳如套繪圖。
四、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位在桃園幼獅工業區外北邊私有地,幼獅段 37 地號
昔日為埤塘,目前北邊部分土地已回填作為貨櫃堆置場、鐵工廠、停車場、
農舍、農地及雜林地。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地下水三氯乙烯項目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
(0.05 毫克/公升)。
六、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
水。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5 條與第 25
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
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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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238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
81 條及 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4 月 19 日至 106 年 5 月 23 日,批號
Y1060502 共 766 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
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
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
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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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計畫區西側倉儲區、周遭南北側農業區、綠地及部分鐵路用地為住宅區、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樁位測量作業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1473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計畫區西側倉儲區、周遭南北側
農業區、綠地及部分鐵路用地為住宅區、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樁位測量作業
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6 月 26 日起公告 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
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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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2、G13、G13a 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601373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2、G13、G13a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計畫書、
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 106 年 6 月 29 日起至 106 年 7 月 28 日止,並訂於 106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 時 30 分假蘆竹區公所(3 樓大禮堂)、106 年 7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30 分假桃園市勞工育樂中心(3 樓 301 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或蘆竹區公所提
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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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區三元段102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新釘R10501~R10523等 23 支及復樁 C558、C560 等 4 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145967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區三元段102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新釘
R10501~R10523等23支及復樁C558、C560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
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起公告 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
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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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吳慶琳」申請吳○忠等 12 人繼承變更登記案,徵求異議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601498861號
附件:「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吳慶琳」派下員變動部分系統表及名冊。
主旨: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吳慶琳」申請吳○忠等12人繼承變更登記案,
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 37 條。
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吳慶琳 106 年 5 月 23 日申請書、106 年 6 月 22 日法桃
慶琳字第 106001 號函及相關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
責。
二、公告期間:自 106 年 6 月 28 日至 106 年 7 月 27 日止。
三、本案計有吳○忠等 12 人繼承為派下員,系統表及名冊如後附件,利害關係
人對本公告事項如認有不實或錯誤情事,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之程序,應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屆期後,如
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發給變動後法人登記證書並發還派下全員系統表與派
下現員名冊,嗣後如有任何糾紛,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7 條規定,得逕向法
院起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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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溪區「美華里、一心里、田心里、一德里、瑞源里、南興里、員林里、福安里、瑞興里及復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6014306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美華里、一心里、田心里、一德里、瑞源里、南興里、員
林里、福安里、瑞興里及復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6年6
月12日桃市溪戶字第106000334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大溪區「美華里、一心里、田心里、一德里、瑞源里、南興里、員林
里、福安里、瑞興里及復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3 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
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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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宏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等 8 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150027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宏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
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
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宏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
款規定情事,經命令解散處分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
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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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興銅有限公司等 15 家公司,涉有公司設立登記後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14997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興銅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涉有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
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
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興銅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
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涉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
款及第2款規定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檢據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
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條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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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鴻蓁科技有限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退回,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15003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鴻蓁科技有限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
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退回,
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鴻蓁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情事,經
命令解散處分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
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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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辰豐實業有限公司等 5 家公司,查有設立登記營業後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149988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辰豐實業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查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
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
並通知公司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辰豐實業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
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
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
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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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新研創股份有限公司等 16 家公司,查有設立登記營業後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15000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新研創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查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始
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
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新研創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
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
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
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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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真相廣告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14991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真相廣告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真相廣告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上未開始營業
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後6個月以上情事,涉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
第1款即第2款規定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檢具向本府提出申復,逾
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條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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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潘正威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1477402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潘正威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潘正威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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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林一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14774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林一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一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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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陳勳宏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1477403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陳勳宏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勳宏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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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14866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范素瑜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號
四、事務所名稱:詮曜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吉林路99巷21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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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林成凱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15038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林成凱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成凱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號
四、事務所名稱:肥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龍祥街50之4號5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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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林一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15038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一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一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有十三街27巷37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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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觀音區道路命名「保成路」相關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601509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道路命名「保成路」相關事宜。
依據:
一、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觀音區公所106年5月22日桃市觀民字第106001097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公告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6年6月21日。
二、本案公告道路命名如下:
(一)道路命名:保成路。
(二)道路起迄點:起點為面向保興路三段659號右側56公尺處路口,迄點為
面向保生里對面厝44之1號右側5公尺處路口(與濱海路相接),長約1000
公尺,寬約6公尺。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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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黃美戀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15236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黃美戀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美戀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東昇街13號7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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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新北市民陳○鈺君因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之陳述意見通知函 |
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基市動防字第1060002747B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新北市民陳○鈺君因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之陳述意見通知函。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及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北市民陳○鈺君因違法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本府依據本市信
義區戶政事務所提供之戶籍地址,以當事人現住所不明其戶籍地址係依戶籍
法第 50 條規定逕行暫遷至汐止戶政事務所為由無法完成郵務送達。
二、請於公告起 20 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基隆市信義
區信二路 241 號 1 樓)領取上開陳述意見通知書並陳述意見。
三、自領取日起送達生效,未於期限內領取者,本公告自公告日起 20 日內生效。
所長 陳瑞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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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衛生局 106 年 6 月 19 日桃衛醫字第 1060045050 號催繳函ㄧ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6015317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衛生局106年6月19日桃衛醫字第1060045050號催繳函ㄧ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79條、80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戴○霖君,身分證統一編號:A12821****)因違反醫事檢驗師法規定,
經本府以送達證書將行政裁處書寄送戶籍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699 號
3 樓),惟因「查無此人」而退回。故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及 79 條規定為
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0 日府衛醫字第 1060060616 號行政裁處
書)。
二、前開公示送達於 106 年 5 月 18 日送達生效,惟臺端未依限繳納罰鍰金額,
特依行政執行法催繳並寄送戶籍地址,惟因「查無此人」而退回,故依行政
程序法第 78 條及 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9 日桃衛醫字
第 1060045050 號)。
三、旨揭催繳函由本府衛生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府公告之日起 20 日內,攜帶身
分證及印章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5 號;聯絡電話:
03-3340935 分機 2327 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催繳函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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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桃園區中興里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6015375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中興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6年6
月28日桃市桃戶字第1060007018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桃園區中興里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2 日起整編生
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
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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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郭○裕(案件列管編號:105333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433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郭○裕(案件列管編號:105333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郭○裕於105年5月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天祥五街42號前,為警查
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
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
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
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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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如洋公」申請江○勲等 5 人繼承變更登記案,徵求異議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601566661號
附件:「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如洋公」派下員變動部分系統表及名冊。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如洋公」申請江○勲等5人繼承變更登記案,
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 37 條。
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如洋公 106 年 5 月 31 日、6 月 28 日申請書及其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
責。
二、公告期間:自 106 年 7 月 5 日至 106 年 8 月 3 日止。
三、本案計有江○勲等 5 人繼承為派下員,系統表及名冊如後附件,利害關係人
對本公告事項如認有不實或錯誤情事,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之程序,應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屆期後,如
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發給變動後法人登記證書並發還派下全員系統表與派
下現員名冊,嗣後如有任何糾紛,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7 條規定,得逕向法
院起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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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 106 年 3 月 6 日府社團字第 1060045058 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601592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6年3月6日府社團字第1060045058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商業團體法第67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
一、貴會(桃園縣鐵路承覽運送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桃園縣百貨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遊藝場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營建剩餘土
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因廢弛會務,本府於 106 年 3 月 6 日府社團字
第 1060045058 號函予以整理處分。因貴會遷移會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及 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會得於公告之日起 20 日內,至本府社會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新棟 4 樓、電話:03-3322101 分機 6312 游小姐)
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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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倪伯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601550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倪伯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倪伯聰。
二、身分證字號:A○○○○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 I000○○○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352-1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674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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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蘆竹區內興段 750 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1449101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內興段750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
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滲眉埤下游農地暨上游灌渠底泥污染調
查計畫」-蘆竹區內興段 749、750 地號壤污染調查查證報告結果顯示,蘆竹
區內興段 750 地號土壤污染物鋅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 毫克/公斤;
土壤污染物銅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 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物鎳含量
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 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物鉻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
準:250 毫克/公斤。本府業於 106 年 6 月 27 日以府環水字第 1060144910 號
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
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桃園市蘆竹區內興段 750 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
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
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
|
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六)其他經中央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1 條第 2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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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蘆竹區內興段 750 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144910 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內興段750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桃園市滲眉埤下游農地暨上游灌渠底泥污染調查計畫」-蘆竹
區內興段749、750地號土壤污染調查查證報告。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 2 段 488 巷 400 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蘆竹區內興段 750 地號。
五、場址面積:3060.71 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場址入口處(276640E,2773487N,TWD97 二度分帶)。
七、場址現況概述:本市蘆竹區內興段 750 地號設有地上建築物,其建築物內有
|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置放之廢棄桶槽。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滲眉埤下游農地暨上游灌渠底泥
污染調查計畫」-蘆竹區內興段 749、750 地號土壤污染調查查證報告結
果顯示,蘆竹區內興段 750 地號土壤污染物鋅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
準:2000 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物銅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 毫克/
公斤;土壤污染物鎳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 毫克/公斤;土壤污
染物鉻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 毫克/公斤。
(二)污染範圍:桃園市蘆竹區內興段 750 地號。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
附本處分逕送本府,並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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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本府已將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 10 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1570271 號
附件:公告清冊 1 份
主旨:為本府已將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
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
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
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 106 年 7 月 10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止,共
3 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
地籍清理保管款 302 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75 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 106 年 6 月 28 日存入專戶起,
至民國 116 年 6 月 28 日止 10 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
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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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黎○明(M1*****845)1 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078536號
主旨:核定黎○明(M1*****845)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380130000C),局長(1020),警監一階(G31),警
監一階一級年功俸○○○元(G31201770)。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執行「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防制暴力」
專案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05年1月20日警署人字第1050049188V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
績委員會104年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0條等規
定,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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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顏○麟(X1*****048)1 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0785361號
主旨:核定顏○麟(X1*****048)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380130000C),副局長(1021),警監三階至二階
(G33-G32),警監二階一級年功俸○○○元(G32201740)。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元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
(B5B)。
三、獎懲事由:前擔任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局長期間,執行「103年地方公職人員
選舉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05年1月20日警署人字第1050049188V號函、本府警察局考
績委員會104年第1次會議決議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第4、7次會
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0條等規
定,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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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兆慶嘗」申請黃○榛等 3 人補列派下員、黃○珠取得派下員資格、黃○州等 30 人繼承變動案,徵求異議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 10601073551 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五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兆慶嘗」申請黃○榛等3人補列派下員、黃○
珠取得派下員資格、黃○州等30人繼承變動案,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 17、37 條及內政部 104 年 5 月 11 日台內民字第 1041151329
號函。
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兆慶嘗 106 年 4 月 28 日 106 慶管宏字第 1060007
號函及其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
責。
二、公告期間:自 106 年 7 月 7 日至 106 年 8 月 5 日止。
三、黃○榛等 3 人補列派下員,利害關係人如認為有不實或錯誤情事並有異議
者,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7 條規定,應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向法院提起確
認派下權之訴。
四、黃○珠取得派下員資格及黃章州等 30 人繼承為派下員,利害關係人如認為
有不實或錯誤情事,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之程序,應
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
五、前開派下員變動案,系統表及名冊如後附件,公告期滿後,如無法院受理
|
訴訟之證明或無人提出異議者,本府即核發變動後法人登記證書並發還派
下全員系統表與派下現員名冊,嗣後如有任何糾紛,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7
條規定,得逕向法院起訴。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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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龜山區精忠里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158183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精忠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06年6
月30日桃市龜戶字第106000526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龜山區精忠里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7 日起整編生
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
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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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觀音區道路命名「同心路、荷新路、崙坪十路、梁福路及員山路」相關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15888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道路命名「同心路、荷新路、崙坪十路、梁福路及員山路」
相關事宜。
依據:
一、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編釘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觀音區公所 106 年 5 月 23 日桃市觀民字第 1060011156 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公告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6 年 6 月 30 日。
二、本案公告道路命名如下:
(一)道路命名:同心路、荷新路、崙坪十路、梁福路及員山路。
(二)道路起迄點:
1、同心路:起點為大同里中山路二段 336 巷巷口,迄點為大崛里 10
鄰大湖路二段 858 號右側巷口,長約 10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2、荷新路:起點為忠富路崙坪段 298 號左側 70 公尺巷口,迄點為與崙
坪八路交接處,長約 10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3、崙坪十路:起點為崙坪里崙坪 103之1號對面路口,迄點為與正大
路交接處,長約 1000 公尺,寬約 8 公尺。
4、梁福路:起點為崙坪里忠愛路三段 175 號右側,迄點為與嘉富路交
接處,長約 10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5、員山路:起點為崙坪里忠愛路二段 151 號右側,迄點為與崙坪八路
交接處,長約 1000 公尺,寬約 8 公尺。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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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龍潭區道路命名「番子窩路及澢滴水路」相關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158762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道路命名「番子窩路及澢滴水路」相關事宜。
依據:
一、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編釘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龍潭區公所 106 年 5 月 24 日桃市龍民字第 1060016211 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公告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6 年 6 月 30 日。
二、本案公告道路命名如下:
(一)道路命名:番子窩路及澢滴水路。
(二)道路起迄點:
1、番子窩路:起點為龍新路三和段 1060 巷三元宮,迄點為楊銅路二段
325 巷,長約 2000 公尺,寬約 11 公尺。
2、澢滴水路:起點為龍新路三和段 1009 巷,迄點為渴望二路 99 巷,
長約 1144 公尺,寬約 9.8 公尺。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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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藍○祥(案件列管編號: 102368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6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44783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藍○祥(案件列管編號: 102368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藍○祥於 101 年 1 月 19 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四段 11 號
3 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
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藍O祥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除戶、戶籍遷出國
外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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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翁○超(案件列管編號:102378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6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4480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翁○超(案件列管編號:102378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翁○超於 102 年 4 月 6 日在桃園市蘆竹區大新路 380 巷 251 號
3 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
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翁○超於 104 年 8 月 11 日除戶、戶籍遷出國外
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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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劉○瑄君等人計 1077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5 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 10600470821 號
附件:105 年 5 月至 8 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劉○瑄君等人計107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
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瑄君等人計 1077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
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
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 416 號 2 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
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 30 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 65 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
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
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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