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01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814次縣政會議紀錄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水務局 
案由:為制定「桃園縣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觀光行銷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第二條,提請審議。 
大溪鎮公所林秘書首建議:
(一) 本公所於慈湖廣場辦理活動須依規定收費,建請修正予以免費。
(二) 建請於慈湖停車場舉辦產業促銷活動時,提供本鎮鎮民百分之二十攤位擺設,以協助地方產業發展。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補充說明:
凡是本局辦理活動時均先行考量照顧大溪鎮當地產業。
決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大溪鎮公所所提建議,觀光行銷局再行研議,請李天正參議協助。
三、提案機關:文化局
案由:為追認頒贈本縣縣民林先生「傑出縣民」證,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社會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本案為修正案,案由「訂定」應改為「修正」。
五、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本縣南崁高中申請報廢拆除「舊警衛室校舍」,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八、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提請審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請教育局輔導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如遇困難予以協助解決。
九、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
一、蘆竹鄉公所徐主任秘書藍科:
(一) 去年燈會感謝各鄉鎮市提供代表特色花燈,今年燈會亦請各鄉鎮市公所協助提供。
(二) 目前報名參展花燈數量不足,請各鄉鎮市公所協助加強宣傳。
(三) 今年燈會活動舉辦時間自102年2月14至24日,地點為南崁河濱公園,節目安排較去年多所變化,更為精彩,希望大家踴躍前來參與。 
李副縣長朝枝:
今年燈會花燈參展報名件數較去年少,原訂收件時間已延長,請教育局、民政局協助宣導各國中小學、宗教團體參加,鄉鎮市公所
提供鄉鎮市特色花燈,產業特色花燈則請鄉鎮市公所、農業局及工商發展局協助,另環保局如有相關環保科技類花燈亦可提供,
請上述各單位全力配合,務必圓滿達成。
主席裁示:
今年桃園燈會仍於蘆竹舉辦,請同仁多加協助宣傳,屆時共襄盛舉。
二、環保局陳局長世偉報告:
「桃園,低碳桃花源」宣導雜誌,是結合在地三家企業廠商及本府共同出資編製,雜誌內容除介紹綠色載具、低碳等相關訊息外,
並宣傳航空城概念。
主席裁示:
特別感謝楊梅市彭市長配合全面推動里長使用公務電動機車。
三、城鄉發展局吳局長啟民報告:
航空城說明會上週已舉辦2場,感謝大園鄉、蘆竹鄉及警察局、衛生局協助。
四、消防局鄭代理局長宗敏報告:
感謝縣長、副縣長、各鄉鎮市長及警察局、文化局暨本府同仁支持協助,萬人CPR活動順利完成,參與人數達到20,035人,遠超越原先預期,
成功締造金氏世界紀錄。
主席裁示:
(一) 感謝鄉鎮市公所配合。
(二) CPR活動明年應持續推動,目的不在於破紀錄,而是藉此推廣成為全民具備能力,希望屆時不論本府或鄉鎮都能配合推動。
(三) 桃園機場設置50餘具AED,已是全國公共場所最多,未來請規劃在車站、學校、大型職場等公共場所設置AED,並加強民眾使用宣導。 
四、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報告:
(一) 感謝龍潭鄉公所協助商圈整合,結合龍元宮神農大帝元素,串連養生、祈福、懷舊、購物,開發在地養生料理,並連結周邊店
家祈福供品做深度之旅,12月15日將於龍元宮廣場舉辦養生祭,歡迎長官、同仁參加。
(二) 2012桃園金牌好店共有30家入圍,所編印之米其林美食護照除店家介紹外並附優惠券,歡迎同仁按圖索驥,於聚餐、尾牙、
宴請親友時前往消費。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制定『桃園縣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草案)」案:解除列管。
二、「訂定『桃園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案:本案請與鄉鎮市詳加討論,持續列管。
三、「『讓心動起來』萬人CPR」案:解除列管。
四、有關大溪鎮所提「鎮民後慈湖入園人數規定及老街整體規劃」等討論案:持續列管,並與大溪鎮公所繼續協調。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捌、散會 下午3時40分
桃園縣政府101年12月11日第814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呂副市長朝福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公所陳市長萬得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
龜山鄉公所陳秘書文正
蘆竹鄉公所徐主任秘書藍科
大園鄉公所游主任秘書昌漢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謝主任秘書春文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吳秘書家福
大溪鎮公所林秘書首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桃園縣政府第658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58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12月11日下午3時5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案由:如何推動本縣成就生活大縣-健康城市 
葉秘書長秀榮:
請各局處積極整理出與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相關的業務績效,以作為具體呈現,3小組可輪流派代表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縣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分為「友善環境組」、「文化觀光推動組」、「健康福利組」等3小組,將指定參事、
參議負責各組跨局處協調。
(二)衛生局請與指定參事、參議向同仁說明3組的意義,並協助各小組腦力激盪、集思廣益。3個小組每3個月輪流於本府主管會
議報告推動執行情形,以便檢視相關政策措施。
(三)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計畫指標應列為本府施政指標 。
二、報告機關:財政局      
案由:「推動企業認養本縣公共設施場館」計畫專案報告
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補充建議:
本府委外經營場館之場地費用建請給予本府辦理活動一定優惠。
財政局歐局長美鐶補充說明:
認養僅係企業贊助經費,仍由本府所有並經營;本府辦理活動之場地費優惠,建請相關局處於委外契約協商時明訂之。
主席裁示:
(一)各相關局處請訂定明確的認養誘因,認養的權利及義務應清楚說明,以避免糾紛,誘因可研議例如:以認養名牌標示、
公開表揚、善用原民會館的大型跑馬燈表彰認養者等作法。
(二)相關局處請與贊助者維持良好關係,並應予篩選,主動接觸合適的認養者。
肆、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一、第2案「南崁溪亮點」專案、第5案「老街溪專案協調」專案:
主席裁示:
(一)相關期程需調整者請儘速調整。
(二)老街溪相關已完成之現況請於下(660)次主管會議專案報告。
二、第9案「如何推動本縣公共設施場館認養方式」專案:
主席裁示:
本案業專題報告完畢,解除列管。
 
伍、各機關協調事項
一、葉秘書長秀榮:
(一)本府將加強取締違章工廠,貫徹拆除到底的做法,尤其針對農特區及保護區應積極辦理;並請檢討違章工廠徵收拆遷的補償辦法,
違章補償並不合理,業已遭監察院糾正。本府拆除科人員遠少於其他5都,請工務局研議人力問題。工務局、工商發展局、環保局、
城鄉局等相關局處請主動積極辦理,本案列入重大議題會報討論。
(二)航空城特定區計畫十分龐大,請各相關局處全部動員、整合人力,切勿僅由一科承辦;各局處內部應積極主動辦理,不必事事等
候局處長發動。本人就本案將直接臨時召集相關局處開會,再向縣長報告會議結論。
(三)未來本府人員的教育訓練,基本專業知識的課程將邀請本府正副局處長貢獻專業。
(四)本府一層退件之簽稿,承辦人修正或補件後,須重新依流程逐級陳核,重新一一核章,不可僅於被退簽稿上修改或補件後,越級
送回一層,以免局處長不知悉修改或補件處,並避免重新送回一層時,核章時間落差過久。
主席裁示:
(一)本府應著重基層公務人員的教育訓練,並應加強業務上的實用性,課程納入例如:辦理活動的方式、公文品質與流程、基本法律概念、
政風規定、委外業務注意事項等,以提升基層公務人員執行業務的品質。
(二)就航空城特定區計畫,本府各局處請全部動員、主動構思擘劃。航空城推動委員會改為每月開會1次,因會中不討論細節,請各局處
就細節主動隨時開會,掌握執行時效,切勿等待委員會開會指示。
二、李副縣長朝枝:
(一)感謝各位於議會期間的辛勞,由此更可見平日準備工作的重要性,本府將平日工作、服務做好,會前充分掌握資訊、資料備足,
事前主動積極溝通,議會期間必能事半功倍。
(二)本府各局處長若得知其他局處的相關議題,應發揮團隊精神,儘速告知該局處長。
 
陸、臨時動議(無)
柒、主席政策指示
一、本府102年度預算業全數通過,感謝全體議員對本府的支持及信任。本府預算歷經20多次會議的嚴格審查,並自行把關刪減後,
方送議會審議。本府預算執行率十分良好,且原民局榮獲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100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公共建設計畫」總考核第一名,
財政局連三年榮獲全國第一名,去年預算亦有盈餘,本府的努力有目共睹,請各局處繼續全力推動縣政並撙節支出,以不負議會及縣民的期待。
二、請黃副縣長、研考會、觀行局檢視明年全年度的活動,將資源集中於大型活動,效益不大的小型活動可不舉辦。
本府大部分局處並無行銷專業人員,因此各項大型活動為擴大效益,媒體行銷部分應交予本府專業行銷團隊,切勿隨意發包,俟後將解釋辦理原則。
 
捌、散會  下午17時07分
「服務桃園,臻愛志工」桃園縣101年度志願服務嘉年華活動 縣長談話
「服務桃園,臻愛志工」桃園縣101年度志願服務嘉年華活動 縣長談話      101.12.01
 
全縣的志工朋友,大家早安
  今天看到這麼多來自各機關、社區、村里及不同單位志工朋友齊聚在縣民廣場展現出無限的熱情,志揚現在的心情充滿了感動與感謝。
在各位志工夥伴們努力下,桃園縣於今年度在內政部3年1度的志願服務績效評鑑中獲得了優等成績,這是屬於全縣所有志工們共同榮耀。
  建立「愛與祥和」社會是本縣重要的施政理念,而此理念能否有效實踐,與各位志工夥伴們有著密不可分關係,因為哪裡有需要幫忙,
哪裡就有各位身影,各位把服務化為實際行動,讓愛與祥和的種子散播在桃園的每一個角落。
  桃園縣志工們全年度服務時數超過數萬小時,遍及社會福利、教育服務、環境保護、醫療衛生、文化推廣等17大服務領域,這代表桃園
在志願服務工作推廣已臻成熟。近年來縣府為提升志工優質化、尊榮化,開辦了志工大學課程,並辦理志尊達人選拔。為了吸引更多青少年
參與志願服務,辦理青少年圓夢及桃青領袖傑出獎等計畫,期許把志願服務工作向下紮根,激發更多縣民投入志願服務行列。       
  今天大會主題設定為「服務桃園,臻愛志工」,目的是希望大家齊聚ㄧ堂,一方面宣誓我們高度服務熱忱,一方面展現志工們團結的力量,
也趁此機會讓大家一起跳健康瘦瘦拳活絡一下筋骨,培養更強健的體魄,因為有健康的身體,才有更好的服務。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2012桃園地方文化-管樂嘉年華 縣長談話
2012桃園地方文化-管樂嘉年華 縣長談話   101.12.15
各位貴賓、各位媒體記者朋友、以及在場所有的表演團隊,大家午安!
  首先感謝各位參與今天的活動,讓桃園縣的縣民有機會欣賞各位精采的演出。今天的活動,共有38個參演團隊、超過2000人次的演出,
從早上9點45分開始,將近7個小時,讓我們用音樂,使桃園成為一個充滿藝文氣息的音樂城市。
  桃園縣長期在藝文教育的推廣上不遺餘力,尤其在「一校一藝團、一校一特色」的教育理念下,各校積極發展社團活動,縣內發展管樂
社團的學校約有40多所。為了讓喜愛音樂的孩子有一個表演空間,展現自信,縣府已經連續9年舉辦管樂嘉年華。很高興今年仍持續邀請到
幾個外縣市優秀的管樂相關團隊共同參與交流,以及桃園縣社區大學、新楊平社區大學的學員一起共襄盛舉,讓音樂藝術由學校走入社區,
由少數普及到大眾,形成桃園縣特有的文化風貌。
  音樂是一種藝術,更是世界上共通的語言,它能撼動人心、溫暖你我心靈。今年管樂節節目相當豐富,音樂可以陶冶人們的性情,希望
每位同學都能學會一樣樂器、專長或運動,這樣的學習成果絕對可以陪伴你一生,受用無窮。活動的重頭戲-千人大合奏,將有一千多位同學,
共同演奏出震撼人心的管樂饗宴,為桃園增添一股音樂熱情與活力。歡迎大家跟著我們一起快樂玩樂(ㄩㄝˋ),共度美好的一天。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桃園縣政府第814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14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12月11日下午2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本縣縣民參加英國倫敦帕林匹克運動會榮獲射箭銅牌,特頒授本縣傑出縣民證。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本縣縣民長年致力泰雅族口述傳統、文化之保存傳習,獲文化部「人間國寶」殊榮,特頒授本縣傑出縣民證。
-主辦機關:文化局
三、頒發本縣「2012年豆食料理競賽」優勝店家。
-主辦機關:工商發展局
四、頒發本縣「2012年桃園觀光工廠Wonder land旺的哩!攝影及短片比賽」得獎作品。
-主辦機關:工商發展局
五、表揚本縣榮獲內政部「101年度社區發展工作評鑑」績優單位。
 -主辦機關:社會局
六、頒發本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甲等機構。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七、表揚楊梅市公所全面推動全市里長使用公務電動機車,改善空氣品質。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八、頒發本縣「101年度役政業務督訪」前三名公所。
-主辦機關:民政局
九、頒發本縣「100年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教育局
十、頒發本縣「100年各鄉鎮市調解行政績效考核」前三名公所。
-主辦機關:法制處
十一、轉頒發本縣南區BOO垃圾焚化廠榮獲行政院環保署「100年度垃圾焚化廠查核評鑑」優等獎。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十二、呈獻本府榮獲經濟部「100年度商品標示業務績效考核」全國「特優」。
-主辦機關:工商發展局
十三、呈獻本府榮獲經濟部「101年度舞場等七種特定目的事業、資訊休閒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定期督考」全國第一名。
-主辦機關:工商發展局
十四、呈獻本府辦理「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榮獲經濟部優等獎。
-主辦機關:工商發展局
十五、呈獻本府榮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100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公共建設計畫」總考核第一名。
-主辦機關:原住民行政局
十六、呈獻本縣原住民文化會館榮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度全國原住民族地方文化館評鑑」優等第二名。
-主辦機關:原住民行政局
十七、呈獻本府榮獲經濟部「縣市家庭用戶節電競賽」101年5至6月第一名。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十八、呈獻本府地政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榮獲內政部「各直轄市、縣(市)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評」總考評「優等」-團體獎暨呈獻
「第30屆全國地政盃競賽活動」男子、女子甲組桌球及男子、女子甲組羽球等4項冠軍。
-主辦機關:地政局
十九、呈獻本府「促進民間參與本縣桃園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年度縣市招商王」。
-主辦機關:水務局
二十、呈獻本府榮獲內政部「101年度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優等及本府社會局榮獲內政部「101年度志願服務績效評鑑」優等。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主席:
曾先生連續三年榮獲帕林匹克運動會獎項,克服身體障礙極為不易;林牧師代表泰雅族文化,獲得文化部人間國寶殊榮,特予
頒授本縣傑出縣民證。本縣有林牧師傳承原住民文化,且原住民文化會館曾獲全國第二名場館,顯示原住民文化已在桃園生根。
此外,本縣多元族群共存,具有豐富飲食文化特色,請同仁共同努力將相關訊息整合行銷,讓民眾都能瞭解並享受桃園美食。
最後再次恭喜今天所有的受獎人及受獎單位。
政令
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台內建研字第1010851181號
 
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
 
部長  李鴻源
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九點 修正規定
九、評定專業機構受理案件之評定時間規定如下:
(一)基本型及住宿類:受理申請案件掛號後,候選綠建築證書應於二十二日內評定完竣,綠建築標章應於五十日內評定完竣,
   並出具評定書。
(二)廠房類:受理申請案件掛號後,候選綠建築證書應於三十日內評定完竣,綠建築標章應於六十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
(三)舊建築改善類:受理申請案件掛號後,候選綠建築證書應於五十日內評定完竣,綠建築標章應於六十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
(四)社區類:受理申請案件掛號後,候選綠建築證書應於六十日內評定完竣,綠建築標章應於一百二十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
(五)受理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修正實施前已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且依原綠建築評估手冊規定
辦理之案件,其評定時間應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五款已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因工程變更,經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向原評定專業機構辦理變更核備,
並依核定圖說施工,於驗收合格後,申請綠建築標章者,得於二十五日內評定完竣。
評定作業時應補正相關文件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三十日內補正完成;未能於三十日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內檢具說明文件申
請展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逾期未補正者,應予退件。申請人補正及展延期間不計入評定作業時間。
施工完成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或社區者,得申請綠建築標章評定,並於評定通過通知函到三個月內,檢附使用執照送評
定專業機構,取得評定書,始得向本部申請認可,逾期未檢附者,應予退件。
尚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或社區者,得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並於評定通過通知函到三個月內,檢附建造執照送評定專
業機構,取得評定書,始得向本部申請認可,逾期未檢附者,應予退件。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縣文演字第1011062655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張壯謀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桃縣文演字第1011062655號令修正發布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為統一管理維護場地設施,發揮文化藝術功能,開展文化建設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展演場地,指本局之演藝廳及團體視聽室。
三、本國合法立案之演藝團隊、人民團體、經紀公司、文化事業機構、文教基金會、有關機關學校或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局提出申請:
(一)本局展演場地使用申請表。
(二)個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其餘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三)活動企劃書;其活動內容須符合展演場地使用功能。
四、本局展演場地以辦理下列內容之活動為限:
(一)演藝廳係提升表演藝術功能為目的,以具文化藝術內涵之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藝術展演為主。
(二)團體視聽室係提供辦理具學術、教育及文化藝術性之講座、研習、影展、研討會等功能為主。
五、本局展演場地之使用時間依本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所定時段,非屬所定時間使用者,依申請時段費用比例加收;其計算方式,
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滿半小時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並以不得逾晚間十二時為原則。
六、除本府(局)主辦之活動外,申請使用本局展演場地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先與本局表演藝術科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演出四週前檢送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文件,經本局同意後,
   應於使用二週前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並依規定辦理,未繳交費用者,視同放棄使用本局展演場地。
(二)場地使用完畢,應歸還所租借物品並恢復原狀,經本局檢查認定後,保證金無息退還,並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辦理退還。
(三)演出後如未依申請規定辦理者,本局得逕沒收保證金;如有毀損情形,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
七、申請場地使用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得退還費用之情形如下: 
(一)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者,應於原登記使用日期一週前書面通知本局,並退還全數場地費用及半數保證金;如申請延期演
   出者,應於使用一週前向本局確認檔期並辦理書面登記申請事宜。
(二)因風災、水災、地震、空襲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1、配合場地檔期申請延期演出。
2、申請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本局因特殊需要收回或調整檔期時,得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展演場地,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八、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使用,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背法令者。 
(二)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社會公益者。 
(三)使用目的與登記內容不符者。 
(四)各種選舉之政見發表或政治性活動者。 
(五)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 
(六)與申請使用藝文內容無關之商業行為。 
(七)經本局認定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或人員安全堪慮者。 
(八)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九、使用展演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在本局場地及館舍四週擅自張貼宣傳標識。
(二)禁止直接使用泡棉式雙面膠帶或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展演場地之建築及所有設備。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紀錄、錄音、錄影等工作事項及所需工作人員,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四)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不得在音樂廳、演藝廳、演講廳及團體視廳室內增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表容量數。
(五)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劇場之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控制室等各項設備,如需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
設備時,應先經本局同意辦理,不得私自架設。
(六)使用場地之佈置品及隨身物品由使用人自行看管,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七)使用本館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八)場地租借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使用人負責,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協調本局妥為處理。
(九)為維護舞台演出安全,桃園館演藝廳舞台展演者以四十人為限。
(十)演出如有印製入場券須採劃位制,並載明本要點第十點所列遵行事項。
(十一)演出如為售票演出,請妥善處理稅務事宜。
(十二)演出如涉及義賣勸募,請事先向社會局申請並於演出現場出示同意證明。
(十三)未滿十八歲之個人,或高中以下之班級、學生社團如申請使用本局場地,活動過程須有家長或教師指導執行。
十、展演場地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除兒童節目外,一般節目建議身高一百一十公分或七歲以下兒童避免入場(團體視聽室及演講廳除活動內容別有規定外,不在此限)。
(二)禁止服裝不整入場,進場後應遵守場內規定,並保持肅靜。 
(三)手機、呼叫器等應關機或改以震動式。 
(四)未經主辦單位同意,不得錄音、錄影或拍照。
(五)於開演前三十分鐘起入場,開演後將視演出性質管制。
(六)場內禁止陳設花圈、花籃。 
(七)禁止攜帶飲料、食物、水及動物(導盲犬除外)入場。
十一、經本局核准免費提供演出場地使用者,各申請單位之申請次數每年以一次為限,並得配合本局籌辦之活動免費演出一場。
十二、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者展演內容召開審查會決定是否核准使用。
十三、違反本要點規定,本局得停止其申請使用之權利一年至二年。情節重大並經本局審查認定者,本局得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利三年以上。
十四、縣境內國小、國中及高中,依據「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級設立標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適用本標準之音樂、舞蹈之班級,
得申請本局演藝廳檔期辦理畢業班成果發表,並遵行下列事項:
(一)演出內容須為畢業班成果演出,班級年度成果展演不得提出申請。
(二)各校以一班一場為限。
(三)須俟本局公告開放檔期後始得登記檔期。
(四)須函送本局演出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料以完備行政程序。
(五)經核准同意提供檔期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空調費,餘依本局收費標準辦理。
公布「桃園縣辦理犬貓絕育補助作業要點」及辦理犬貓絕育手術之委託動物醫院名冊,實施期間一百 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10006922號
附件:如文
 
公布「桃園縣辦理犬貓絕育補助作業要點」及辦理犬貓絕育手術之委託動物醫院名冊,實施期間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十五日止。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辦理犬貓絕育補助作業要點
一、目的:為鼓勵縣民對飼養畜犬、貓及認養之棄犬、貓予以絕育手術,以減少繁殖力,逐步減少縣內流浪犬貓數量。
二、實施期間: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三、實施地點:本縣犬、貓絕育手術之委託動物醫院。
四、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
五、補助對象:設籍桃園縣縣民(外縣市民眾於桃園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認養者亦適用),但同一隻家犬貓,不得重複申請其他
單位絕育補助款,經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證有重複請領之情事,本所將予以駁回或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六、補助條件及標準:犬、貓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洽委託動物醫院完成絕育手術,公犬、貓施以去除睪丸手術,
母犬、貓施以卵巢子宮摘除手術,且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完成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者。
七、絕育手術費補助金額:犬、貓:公畜每頭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母畜每頭則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八、絕育手術委託動物醫院:本縣開業動物醫院且為一百零二年度本縣委託之寵物登記站(原一百年度寵物登記站需再辦理續約),
經與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簽訂「桃園縣辦理犬、貓絕育補助委託同意書」後,得接受畜犬、貓(棄犬、貓)絕育手術及委託辦
理絕育補助費之申請。
九、受委託動物醫院對民眾須統一收費標準:辦理寵物登記、狂犬病預防注射及絕育手術三合一,包含術後消炎藥,公畜收費
一千五百元,母畜收費二千元。體重超過十五公斤者,每公斤可多收五十元麻醉藥費,已經完成寵物登記或狂犬病預防注射者
不另外扣除費用(民眾自行負擔一千元,政府之絕育補助費:公畜五百元、母畜一千元,於絕育手術後由民眾自行向桃園縣政府
動物防疫所申請核發補助款項)。
十、實施方法:
(一)民眾應攜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所養犬貓,前往各委託動物醫院申請犬貓絕育手術,申請人與犬貓寵物登記飼主需為同
一人始得申請,因補助經費有限,每位飼主最多可申請三頭犬貓絕育手術補助費。
(二)受委託動物醫院受理民眾辦理犬貓絕育補助之申請,需告知飼主絕育補助費之額度,完成絕育手術後,主動提供『桃園縣
家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及申請須知,協助民眾填具『桃園縣家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並於寵物登記之備註欄
位加註『一百零二年度桃園縣犬貓絕育補助』字樣,列印寵物登記明細資料提供民眾申請補助費。
(三)各委託動物醫院接到畜犬、貓或棄犬、貓後應立即對該犬、貓做必要之免費身體檢查(健康評估),依當時健康情況決定是
否進行絕育手術,經評估認為可進行絕育手術者,填寫手術病歷表及『犬貓絕育補助申請明細統計表』以供查核,待麻醉甦醒
始可領回。
(四)確保民眾能申請到補助費及經費有效執行,絕育補助費額度由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依受委託動物醫院數量及辦理絕育手
術執行進度做分配及調整,並另行通知受委託動物醫院,醫院需按月回報執行數量,於每月底寄送或傳真犬貓絕育補助申請明
細統計表,供核對備查。
(五)年度補助總金額:全年共計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整,委託縣內之動物醫院配合辦理,本補助款係屬鼓勵性質,故超過額度
則不予以補助。
(六)受委託動物醫院於手術後應填發絕育證明書及確實填寫病歷表備查,所載之事項一旦經舉發或查察有不實、偽造之情事,
將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詐欺背信等追究相關罪責辦理。
十一、本計畫如因桃園縣政府預算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計畫無法實行時,可隨時終止本計畫,各委託動物醫院於完成
「桃園縣一百零二年度犬、貓絕育手術補助委託同意書」簽訂後,應於接獲通知核可後始執行本計畫。
十二、本年度犬、貓絕育補助總數量由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依實際預算經費辦理,若提早達成目標,防疫所可提前中止本計畫。
十三、各委託醫院因疏失致生損害於個案或其他醫療糾紛,應依法律有關規定自行處理。
十四、受委託動物醫院有違反本作業要點者,如經查屬實,應中止委託。
十五、受委託動物醫院負責人及醫院相關人員不得以申請人名義,向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申請絕育手術補助,但向本縣動物
保護教育園區認養之犬貓者不在此限。
桃園縣一百零二年度犬貓絕育手術補助委託醫院
編號 轄區 醫院名稱 電話 地址
1 桃園市 青山動物醫院 3333600 桃園市春日路229號
2 桃園市 元氣動物醫院 3333816 桃園市三民路三段381號
3 桃園市 新世紀獸醫院 3341411 桃園市萬壽路3段179號
4 桃園市 柏林動物醫院 3699623 桃園市龍安街68號
5 桃園市 桃鶯動物醫院 3754339 桃園市桃鶯路101號
6 桃園市 大禾動物醫院 3625122 桃園市建國路218號
7 桃園市 哲安動物醫院 3337785 桃園市中山路632號
8 桃園市 奇昀動物醫院 3313170 桃園市民生路374號
9 桃園市 宥昇動物醫院 3356109 桃園市民生路97號1樓
10 桃園市 春天動物醫院 3330995 桃園市三民路一段191號
11 桃園市 陳獸醫院 3331119 桃園市復興路228號
12 桃園市 寶唯動物醫院 3641207 桃園市桃鶯路79號
13 桃園市 大安動物醫院 3335025 桃園市三民路一段24號1樓
14 桃園市 圓霖動物醫院 3177608 桃園市中正路386號
15 桃園市 吉布動物醫院 3585664 桃園市新埔七街134號
16 桃園市 聖愛動物醫院 3253633 桃園市大有路445號1樓
17 桃園市 泰安動物醫院 3372939 桃園市復興路44號
18 平鎮市 佑安動物醫院 4930603 平鎮市民族路二段29號
19 平鎮市 大業動物醫院 4946888 平鎮市延平路二段294號
20 中壢市 康淇動物醫院 4278606 中壢市元化路二段50號
21 中壢市 恆星獸醫院 4561992 中壢市龍文街35巷2號
22 中壢市 環東動物醫院 4332339 中壢市環中東路110號
23 中壢市 延平動物醫院 4251909 中壢市延平路321號
24 中壢市 宏安動物醫院 4253071 中壢市延平路265號
25 中壢市 中央動物醫院 4953214 中壢市中央西路二段84號
26 中壢市 中原動物醫院 4512927 中壢市環北路447號
27 中壢市 振愛動物醫院 4652934 中壢市龍東路188號
28 中壢市 中壢太樸動物醫院 4569911 中壢市中北路51號
29 龜山鄉 長春動物醫院 3298323 龜山鄉萬壽路二段960號
30 龜山鄉 信安動物醫院 3503075 龜山鄉自強南路82號
31 龜山鄉 藍世界動物醫院 2115167 龜山鄉忠義路二段519號
32 八德市 立仁動物醫院 3620221 八德市公園路30號
33 八德市 和平動物醫院 3635820 八德市介壽路二段113號
34 八德市 仁愛動物醫院 3650149 八德市介壽路二段1087號
35 蘆竹鄉 設想動物醫院 2225859 蘆竹鄉南順七街22號
36 蘆竹鄉 湖光動物醫院 3528861 蘆竹鄉桃園街178號
37 蘆竹鄉 新時代動物醫院 3522257 蘆竹鄉中正路337號
38 蘆竹鄉 元氣動物醫院南崁分院 2229198 蘆竹鄉中正路352號
39 蘆竹鄉 南崁動物醫院 3520136 蘆竹鄉南崁中正路379號
40 楊梅市 人人動物醫院埔心分院 4315700 楊梅市永美路274號
41 楊梅市 杏昌動物醫院 4814221 楊梅市四維路162號1樓
42 龍潭鄉 梁動物醫院 4792945 龍潭鄉東龍路136號
43 龍潭鄉 泛亞動物醫院 4803728 龍潭鄉東龍路285號
44 大溪鎮 仟祐動物醫院 3804477 大溪鎮介壽路796號
修正「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10319680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100年6月1日核准修正並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
100年12月29日發布修正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101年3月22日發布修正第10點、第12點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101年12月24日發布修正並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家庭無力撫育之兒童及少年度過困境,促進健康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或於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本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本國居留、
定居許可,惟實際居住於本縣,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父母均死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處一年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離婚,而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育且未再婚者。
(四)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罹患嚴重傷病致不能工作,需附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評定合格
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者。
(五)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本府社會局委託親屬家
庭收容者。
(六)非婚生子女,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七)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養者。
(八)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者。
(九)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者與其子女。
  前項所稱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指遭受非自願性失業或戶內兒童及少年罹患重大傷病者;所稱實際照顧者,係指兒童及
少年之監護權人或直系親屬。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及其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均應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縣,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告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股票、投資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本金由存款利息依據所得稅當年度臺灣銀行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推估計算;股票及投資依據所得稅採臺灣證券交易所按調查時市場交易價格計算。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如為未設籍本國之大陸或外籍配偶,不受前項設籍本縣之限制。
四、符合本要點規定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二千元。惟受扶助對象全家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項補助,每月合計
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前項所稱補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本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
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切結書(申請人應簽名蓋章)。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須顯示個人記事欄)。
(四)國稅局核發之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
(五)十六歲以上,行政院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六)有工作者,最近三個月薪資所得相關證明。
(七)十五歲以上,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八)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郵局存簿封面(無法提出時,應提供相關證明並具名切結)。
(九)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初審時檢核)。
(十)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委託書及受託者身分證影本、印章。
(十一)由兒童及少年之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者,委託書或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依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申請者,中低收入戶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或全民健康保險局開具之重大傷病證明。
(十三)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九款申請者,經醫療院所出具懷孕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其他應備文件資料如下:
(一)父母離婚者,檢附離婚協議書或裁判離婚之確定判決書影本,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二)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六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
(三)患有重大疾病者,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四)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五)服刑中者,檢附三個月內仍在監服刑之證明正本。
(六)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中有註明支付子女教育費或生活費者,倘未支付,應檢附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書證明。
(七)大陸或外籍配偶者,檢附有效期限內居留證及其本人、子女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影本。
(八)最近一年度有財產交易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領有退休俸者,應檢附支領月退休金證明文件。
(十)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七、本要點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由兒童及少年之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為申請人,自行備齊上述文件逕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三)申請人及受託者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四)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規定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報由本府複審核定。 
(五)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如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鄉(鎮、市)公所得要求申請人補正。
(六)申請人應每年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八、本要點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被扶助之兒童及少年外,包括下列人員(以下簡稱全家人口):
(一)父母或監護人。
(二)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兄弟姐妹(已結婚且未與兒童及少年共同生活者,其收入不予併計;但若有共同生活之事實,則應併入計算)。
(四)共同居住之直系親屬。
(五)父母離婚,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不併計,但離婚後仍申報扶養者或於離婚協議書中明定給付扶養費者除外。
(六)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前項各款規定中如有同一戶籍或同址另創新戶情形者,視為共同居住。
九、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動產、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前項所稱工作收入,計算方式如下:
(一)以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最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供薪資證明者,先依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之投保薪資,其次依最
近一年度完稅之所得清單除以十二個月核算每月薪資所得。
(二)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有工作能力(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而未能就業者,其收入計算以行政
院核定之每人每月最低基本工資計算;如非本規定第十點、第十一點所定對象時,有工作而每月實際收入未達最低基本工資者,
每月薪資亦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三)如工作收入之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查知者,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及最新臺灣地區攤
販經營概況調查報告之平均薪資計算;倘無法核算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四)滿十六歲以上之各類補習學校、大學院校進修學校、大學院校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學生若未能就
業或每月實際工作收入未達最低基本工資時,每月薪資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五)國中小教師及職業軍人,應依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計算。
  申請人配偶死亡六個月內,除工作收入不計外,其餘仍應併計。
十、本要點所稱之全家人口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無工作能力:
(一)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二)罹患嚴重傷病且經公立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評定合格醫院診斷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者。
(三)未滿十六歲者。
(四)大學院校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以外之十六歲以上在學學生(檢附學生證明文件)。
(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但有實際工作收入或參加相關職業保險者,應依其實際工作收入或投保薪資計算。
十一、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
(二)在學領有公費者。
(三)因案服刑、保安處分或其他依法拘禁一年以上且尚在執行者。
(四)失蹤六個月以上屬實者。
十二、本要點所稱之補助對象如有下列情事,應停發生活扶助,並追回已(溢)領金額:
(一)重複領取本府核發之相關補助、津貼者。
(二)受補助者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就讀補習教育,或有繼續升學惟辦理休學、領取公費者。
(三)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受扶助對象一方居住或戶籍遷出本縣者。
(四)離婚之父母仍共同居住,但有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共同居住者。
(六)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再婚。
(七)扶助對象死亡、失蹤或因案服刑。
(八)出境已逾六個月。
(九)扶助之原因註銷或因其他事由消滅者。
   符合前項所列停發情事者,除第一款外,自喪失補助資格事實發生之次月停止扶助。
   申請人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拒絕提供資料,或以詐欺等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要點之扶助費者,除註銷其請領資格,
並追回已(溢)領金額外,如有涉及刑事責任,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補助對象為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中低收入戶者,不受本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限制。
十三、申請人之申請以證件備齊日計算,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核符合資格者,自當月份起核發此項
生活扶助費;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核發此項生活扶助費。資料不全者,以資料補送日期為備齊日。
上開扶助款由本府於每月十五日逕撥入受補助者之帳戶,至當年度十二月底止,每月撥入款項為前月之扶助費。
修正「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拆字第1010329344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
93年08月13日修訂
96年09月01日修正
101年12月20日修正
 
一、依據: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六條及內政部八十四年二月六日(八四)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一七九號函。
二、目的:為有效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及解決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違章建築,      以維護本縣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
三、實施範圍:本縣轄區內違法搭建之違章建築。
四、本縣違章建築分類、分區、分階段拆除既存違建。
五、為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興建中違章建築不論地區、違建規模及使用情形,經勒令停工不從之違建,應於七個工作天內拆除(電腦代號A0)。
  前項興建中違章建築之認定標準,為:
(一)違章建築之結構(含外牆、玻璃門窗、室內樓版等)未全部完成,或現場尚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等,或工程
   在進行中,或尚未進駐使用,足證工程尚未完竣,列入即報即拆。
(二)自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後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仍二次施工構成違章建築,經查報後不論是否已興建完工,一律視同興建
   中違章建築列入即報即拆。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查報及認定作業應於三日內完成。
    拆除後原址重建者,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六、第一階段(近程處理)處理左列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害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之違章建築:
(一)電腦代號A1:
1、經本府公共安全會報決議之拆除專案,或影響山坡地水土保持功能涉及公共危險,或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移送法辦之違章建築。
2、有礙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示範道路沿線及交流道口、重要路口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及周邊城鄉景觀之違規廣告物或構造物。
3、廣播電台、行動電話基地台之違規天線塔架等雜項構造物。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二)電腦代號A2:
1、擅自佔用河川公地、公有土地,侵害政府合法產權之違章建築。
2、擅自佔用公共設施用地、現有道路、巷道、人行道,影響公共安全、公共通行、城鄉景觀或公共工程興建之違章建築。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設施、道路及土地之管理機關(單位)。
(三)電腦代號A3:
1、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屋頂避難平台、法定空地等擅自搭建,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有礙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之違章建築。
2、搭建在防火間隔(巷)之違章建築。但同一街廓應一併查報,併提審議會議決。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
1、影響消防救災:本府消防局。
2、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3、有礙逃生安全: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四)電腦代號A4:  
1、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抽(複)查之第一、第二優先順序類組場所之違章建築。
2、公眾出入頻繁,嚴重妨礙公共安全或消防安全場所之違章建築。
3、嚴重污染環境之違章工廠(廠房)違章建築。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
1、嚴重污染環境:本府環境保護局。
2、有礙公共安全: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3、有礙消防安全:(本府消防局)。
(五)電腦代號A5:
公寓大廈共用部份擅自搭建,有影響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之違章建築。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
1、影響消防救災:本府消防局。
2、影響逃生安全: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六)電腦代號A6:
佔用騎樓影響公眾通行或市容觀瞻之違章建築。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七)電腦代號A7: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屋頂、法定空地等擅自搭蓋之違章建築。
(八)電腦代號A8:
內政部營建署、監察院、檢調單位列管、交查案件,無法立即改善之違章建築。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本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
七、第六點第一款至第四款其執行方式如左:
(一)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後,由本府工務局填發拆除單,於三十個工作天內拆除。
(二)若違章建築規模龐大,需召開勤前會議以維執行安全者,則工期順延。
八、第六點第五款至第八款其執行方式:
(一)成立違章建築審議小組: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移送案件予以審查,確認拆除對象及排定拆除順序。
(二)以工務局長為召集人,小組成員包括:議會專案小組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各有關鄉鎮、市公所、本府縣警局、
消防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水務局、工務局(建築管理課、使用管理課、違章建築拆除隊)。
九、第二階段(中程處理)處理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違章建築;俟第一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電腦代號B)。
十、第三階段(遠程處理)處理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之違章建築;俟第二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電腦代號C)。
十一、拆後重建之處理規定:
   違章建築拆除後擅自重建者,除移送法辦外,應再行派工拆除完竣。
十二、經費:依年度編列違建取締拆除費用、採發包僱工租械方式執行。
十三、執行人員:由本府工務局及相關配合單位人員配合辦理。
十四、督導考核與獎懲:依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辦理。
公告
預告修正「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 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10317033號
附件:「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
三、「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草案如附件,
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以下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407,吳立宣先生。
(四)傳真:03-3390126
(五)電子郵件:103254@mai1.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前於九十四年八月間修正,迄今已逾七年,期間相關災害防救之法令規範已有所變動,且為因應
本縣災害救助實務作業需要,並檢討相關救助項目所涉及之法規及作業規範,經廣泛徵詢本縣各公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之意
見後,擬具「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修正草案。
  有關相關災害救助之內容類目以及查報機制等項,除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修正意旨外,另參照相關中央部會之災
害救助核發種類及標準、各該防災工作之作業規範,考量本縣救助實務之需要並針對其他現行規定不合時宜之處予以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一、說明本標準訂定之法規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列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相關規定,並就非屬天然災害性質之火災救助部分進行刪除。
(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
三、簡化災害救助勘查及核發之行政程序、申請時程。(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法規會審查意見 擬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未修正。
法規會審查意見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人民因遭受天然災害或其他災害,造成生命或財產之重大損失時,以為辦理災害救助之依據,
特訂定本標準。 說明本標準訂定之法規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災害,指水、火、風、雹、旱、地震、土石流及其他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災害,指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等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一、參照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增列土石流災害補助項目。
二、文字修正。
第三條  
災害救助勘查,由災害發生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災害發生後,各鄉(鎮、市)公所應命轄區村(里)長、村(里)幹事
迅速勘查災害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及住屋毀損情形,必要時,得會同轄區員警及相關
單位共同勘查。
  鄉(鎮、市)公所應於災害發生後二十日內將災情彙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機關。惟如災情重大且情況急迫,
各公所得於災害發生後十四日內造具合格名冊,由本府逕行撥款至各公所辦理救助。 第三條  
以村(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全面主動查報其轄區受災情形,必要時得請管區警員及本府
工務部門指派工程人員協助,並於災後五日內填繕災害勘查報表(如附件),由鄉(鎮、市)公所,報請本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
辦理救助。
特殊災害查報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成。 參照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五條、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
原則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五款第一目之三規定,並參酌實務執行狀況修正災害查報程序。
第四條  
申請災害救助者,除須檢附災害勘查報表外,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資料,向災害發生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如為影本,應具戶長或現住人或公所人員核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二、因災重傷者,應檢附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建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十萬元之收據正本。 
三、因災死亡者,應檢附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四、因災失蹤者,應檢附警局所開立之失蹤證明文件正本。
五、黏貼受災相片二張至六張至報表。 
六、房屋謄本、建築執照影本、戶口遷入證明、房屋稅繳納證明、自來水費或電費繳費收據等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之一。
七、戶籍謄本。
八、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增訂之。
三、另依據本府本年度救助金申請之實務現況及參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容規定之。
四、第二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十條規定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條  
鄉(鎮、市)公所為辦理災害勘查及申請案件之審核,得通知申請人協助配合調查;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調查,其
情形在二次以上者,得不予救助。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六條  
災害救助,以下列各款為對象: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受災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
付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以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為認定標準。
五、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者,並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
六、淹水救助:以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颱風或豪雨特報造成住屋水淹五十公分以上者,並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
者依實際事實認定之。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稱之「戶」,  以申請救助且居住於現址者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稱住屋,以合法建築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畜舍、倉庫、工寮、騎樓、
    走道、大樓集合住宅之車庫及地下室不得列入計算。 第四條  
災害救助,以下列各款為對象: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受災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
付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受災戶住屋毀損,以達不堪居住程度為認定標準。
五、火災救助:火災受災財物受損者。
六、淹水救助:以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颱風或豪雨特報造成住屋水淹五十公分以上者,並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
者依實際事實認定之。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稱之「戶」,限居住於現址者;所稱之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且該
    住屋為合法之建物。 一、參照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三條規定所示災害救助種類係為死亡、失蹤、重傷
    、安遷等項,火災財物損失非屬補助範圍,故予以刪除。
二、參照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增訂第一項第五款。
三、參照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四條第三項、水災公用
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及本縣災害救助金核發實務進行住屋規定內容之修正。
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因地震造成之認定標準:     
一、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受災戶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樑柱﹕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箍筋斷裂、鬆脫、主筋挫曲混泥土脆裂脫出,樓層
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牆壁﹕
(一)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筋斷裂挫曲,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木、石、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者。
五、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者(傾斜率(T/H);屋頂測移T公分,建築物高度H公分。
六、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其面積及深度達簷高二分之一或一百公分以上者。
七、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五公分以上之柱基占總柱基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八、住屋基礎掏空、下陷﹕
(一)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住屋基礎不均勻沉陷,沉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以上者(沉陷斜率:沉陷差D\ 建物寬或長L)
(三)其他經工務(建設)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因地震造成之認定標準:
一、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受災戶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樑柱﹕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箍筋斷裂、鬆脫、主筋挫曲混泥土脆裂脫出,樓層
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牆壁﹕
(一)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筋斷裂挫曲,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木、石、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者。
五、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者(傾斜率(T/H);屋頂測移T公分,建築物高度H公分。
六、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其面積及深度達簷高二分之一或一百公分以上者。
七、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五公分以上之柱基占總柱基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八、住屋基礎掏空、下陷﹕
(一)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住屋基礎不均勻沉陷,沉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以上者(沉陷斜率:沉陷差D\ 建物寬或長L)
(三)其他經工務(建設)主管機關認定者。 條次遞移。
第八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非地震造成之認定標準﹕
一、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第六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非地震造成之認定標準﹕
一、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一、條次遞移。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第九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五、住屋土石流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六、淹水救助:住屋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未達一百公分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淹水一百公分以上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第七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
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五、火災救助:火災受災戶財物受損者,家戶戶內每人發給新臺幣五仟元,以五口為限。
六、淹水救助:住屋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未達一百公分者發給救助金新台幣一萬元;淹水一百公分以上者發給救助金新台幣二萬元。
七、臨時災民收容所膳食副食費每人每日新台幣一百元,主食糙米七五0公克。 一、條次遞移。
二、參照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增訂第五款。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非屬相關災害救助規範及辦法之內容,故予以刪除。
四、現行條文第七款非屬各災害法規之災害救助範圍,且本縣另訂有桃園縣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
資儲存作業要點,予以規定,爰予刪除。
第十條  
災害救助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 第八條  
災害救助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 條次遞移。
第十一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規定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或親屬領取。
三、安遷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四、淹水或土石流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第九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規定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或親屬領取。
三、安遷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四、火災或淹水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一、條次遞移。
二、救助金核發標準係針對災害發生時之慰助性質,爰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規定,刪除火災救助金,並增訂土石流救助金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救助、不符申領資格或重複申領者,本府得撤銷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救助金。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本縣救助金申請之實務狀況進行內容之新增。
第十條  
受災戶應檢附戶籍謄本、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房屋謄本、建築執照影本、戶口遷入證明、繳納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之一、
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當地鄉(鎮、市)公所辦理。鄉(鎮、市)公所於期限內陳本府憑辦。 本條刪除。
原規定內容併入修正條文第四條予以規範。
第十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遞移。
「長宇冷氣工程行(負責人:劉興榮)」及「丹緹詩精品百貨行(負責人:鍾玉玲)」廢止商業登記 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3234591號
附件:
 
主旨:「長宇冷氣工程行(負責人:劉興榮)」及「丹緹詩精品百貨行(負責人:鍾玉玲)」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
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1年12月7日府商登字第1010310121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
證明文件,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大紅袍經紀工作室(負責人:朱安祺)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 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3206351號
附件:
 
主旨:大紅袍經紀工作室(負責人:朱安祺)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1年12月7日府商登字第1010311522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
證明文件,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澄品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1年桃園縣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民間參與案營運履約管理計畫』,自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起實施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108068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澄品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1年桃園縣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民間參與案營運履約管理計畫』,自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起實施。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管理縣內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營運情形,本府環保局辦理『101年桃園縣一般廢棄物
處理設施民間參與案營運履約管理計畫』,委託管理事項包括:
(一)共通性工作項目:
1.督導各民間投資機構依據法律、投資契約及計畫書辦理各項工作,提升整體營運效能。
2.審查各民間投資機構依契約規定提送之相關文件及依投資契約規定應提送之相關文件提出諮詢或審閱意見。
3.協助針對投資契約之釋疑、爭議處理、各民間投資機構執行缺失及違約責任之認定及處分或當強制接管及契約中止情況發生時之處置。
4.協助本縣針對投資契約之承諾與協助事項之辦理。
5.協助辦理各民間投資機構營運績效評估作業及相關執行辦法。
6.協助針對各民間投資機構進行現場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工作。
7.協助籌辦協調委員會議召開事宜,並提供協調議題相關建議。
8.協助辦理投資契約修訂或解除契約關係事宜。
(二)觀音灰渣處理場ROT案工作項目:
1.民間投資機構改善工程之圖說審查、改善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進行查核及樣品化驗。
2.針對應移轉予本局之設施項目使用情況進行查核及年度財產盤點。
3.執行飛灰穩定固化物處理營運查核。
4.查核民間投資機構改善工程設施設備功能是否符合投資契約及投資執行計畫書功能。
5.審查民間投資機構底渣再利用廠試運轉計畫,並針對試運轉過程進行查核及提出試運轉結果查核報告。
6.針對再利用廠開始營運後,執行底渣再利用作業查核。
7.民間投資機構投資總金額之審查。
(三)傢俱回收之家ROT案工作項目:
1.協助設施項目使用情況進行查核及年度財產盤點。
2.民間投資機構改善工程之圖說審查、改善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進行查核及樣品化驗。
3.協助儘速回復廠區營運,並接續執行上開工作事項及後續法律事務。
(四)南區資源回收細分類廠BOO案工作項目:
1.辦理各公所轉運站及南區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落地檢查作業。
2.核計民間投資機構經營權利金之核算。
3.針對南區資源回收細分類廠之經營績效,進行財務查核分析,並出具財務查核報告。
(五)其他各項有關行政協助事項。
(六)本府環保局依規定委託澄品顧問有限公司辦理上揭管理事宜,自101年11月1日起至102年10月31日止。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403。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實施102年度「畜犬登記、晶片植入」及「畜犬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103254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102年度「畜犬登記、晶片植入」及「畜犬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
依據:「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及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等法規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建立完整犬隻登記管理制度,減少流浪犬問題,並防止人畜共通傳染病之發生,
以維護公共衛生,保障縣民及畜犬生命安全。
二、實施期間: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凡本縣轄內所有出生日滿4個月之畜犬。
四、實施辦法:
(一)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由本府動物防疫所、部分鄉鎮市公所及受委託之寵物登記站及獸醫診療機構共同執行。
(二)畜犬出生滿四個月者,每年應接受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注射後發給本年度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及寵物登記證明文件,
證明牌應懸掛畜犬頸部以供識別。
(三)飼主應依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所記載有效期滿十日內(有效期間一年),攜帶犬隻及寵物登記證至本府動物防疫所、當地鄉
鎮市公所或委託獸醫診療機構申報再接受狂犬病預防注射,完成後應發給本年度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及證明書,憑以證明。
(四)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向本府指定之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寵物登記(本縣寵物登記站名單請
至本府動物防疫所網站查詢)另營利性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所飼養之寵物出生日起六個月內,未經販售,得免辦理寵物登記。
(五)寵物登記時畜主應出示:1.飼主身份證明文件。2.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狂犬病預防注射文件。倘若無證明文件,則須實施
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
(六)畜犬因異動或死亡時,畜主應於事實發生一個月內,向本府動物防疫所或受委託之寵物登記站辦理異動(變更)或註銷登記。
(七)畜犬遺失,飼主應於事實發生後五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本府動物防疫所或受委託之寵物登記站申報寵物遺失。經
申報遺失之寵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並請飼主前來辦理註銷登記。
(八)前項工作之施行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應接受,如有拒絕或違反本規定者,依「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處置。
五、收費辦法:
(一)收費依據:「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二)收費標準: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每頭收取新台幣參佰元;本府動物防疫所及各鄉鎮市公所狂犬病預防注射
每頭次收取注射費壹佰肆拾元,已絕育寵物登記費規費減免,僅收取上網登錄手續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未絕育寵物每頭收取
新台幣壹仟元;寵物辦理變更登記費,每頭收取新台幣壹佰元。
(三)絕育寵物之認定,以獸醫師開立之證明為認定依據。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登記費得予減免:
1、本府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物收容所或指定場所認養之寵物,未絕育寵物登記費壹佰元。
2、於本府登記有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其所設動物收容所飼養之寵物,未絕育寵物登記費壹佰元。
3、經本府核發寵物業許可證之繁殖業者,其所飼養之繁殖用寵物,登記費新台幣貳佰伍拾元。
4、其他由本府認定其情形應予減免者,已絕育寵物免收登記費,未絕育寵物登記費壹佰元。
六、公告內容若有新公告辦法公佈施行,則依據最新公告辦法辦理。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桃園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10704378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桃園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
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3期)(甲、乙)」調查結果辨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二、場址名稱: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縣蘆竹鄉海湖村16鄰186-2號。
四、場址地號:地號:桃園縣蘆竹鄉坑子口段海湖小段64-111地號。
五、場址面積:面積共25,826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 276555E,2778406N(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運作中。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5月22日「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3期)
(甲、乙)」地下水中污染物二氯甲烷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
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污染範園為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工廠用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份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10023 場址範圍套繪航照圖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水質樣品檢驗報告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樣品檢驗報告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樣品檢驗報告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樣品檢驗報告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水質樣品檢驗報告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樣品檢驗報告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樣品檢驗報告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樣品檢驗報告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MW10023-01-1)監測井資料卡(正面)
 
桃園縣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MW10023-01-1)監測井資料卡(反面)
 
桃園縣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MW10023-01-2)監測井資料卡(正面)
 
桃園縣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MW10023-01-2)監測井資料卡(反面)
 
桃園縣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MW10023-02)監測井資料卡(正面)
 
桃園縣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MW10023-02)監測井資料卡(反面)
 
桃園縣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MW10023-03)監測井資料卡(正面)
 
桃園縣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MW10023-03)監測井資料卡(反面)
公告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10705110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桃園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3期)(甲、乙)」調查結果,
地下水中污染物二氯甲烷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汙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0.05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1年11月27日府環水字第1010703689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之生活環境,
特劃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地下水:桃園縣蘆竹鄉坑子口段海湖小段64-111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2、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10023 場址範圍套繪航照圖
公告登錄桃園縣立八德國民小學典藏「昭和時代學校公文書冊」1組10件古物為本縣一般古物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文視字第1011062633號
附件: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
 
主旨:公告登錄桃園縣立八德國民小學典藏「昭和時代學校公文書冊」1組10件古物為本縣一般古物。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一般古物名稱及分類、主要材質及特徵、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等事項詳如公告表。
二、對於本公告不服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56、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
(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
名稱
昭和時代學校公文書冊 分類 圖書文獻
數量 1組10件 主要材質 紙張
尺寸及
特徵 昭和六年學校經營要覽1件(20*27.5cm)
昭和九年學校經營案1件(20*27.5cm)
昭和十年學校經營案1件(20*27.5cm)
昭和十一年學校經營案1件(20*27.5cm)
昭和十四年公文書缀1件(20*27.5cm)
公文書缀1件(20*27.5cm)
預算書1件(20*27.5cm)
各學級月中行事表1件(20*27.5cm)
光復前教職員履歷表1件(20*27.5cm)
報告例1件(20*27.5cm)
登錄理由 圖書文獻資料為日治時期八德公學校早期校史資料,可做為研究日治時期教育制度、人員敘薪、升遷等研究的參考,
對研究日治時期台灣教育及文化制度深具價值,值得保存。
法令依據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一、三、六款
古物圖片
昭和六年學校經營要覽1件 昭和九年學校經營案1件 昭和十年學校經營案1件
 
昭和十一年學校經營案1件 昭和十四年公文書缀1件 公文書缀1件
 
預算書1件 各學級月中行事表1件 光復前教職員履歷表1件
 
報告例1件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宗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1003324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11月12日至101年12月3日,
批號1D10112050.X.N共114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冊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1003324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10月12日
至101年11月30日,批號1D10121050.W.N共15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高邦基
為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請酒類販賣業者設置酒類專區或集中於標示酒品區販售,並注意不可販售酒品 於未成年人,請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103248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為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請酒類販賣業者設置酒類專區或集中於標示酒品區販售,並注意不可販售酒品於未成年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國庫署101年12月20日台庫中一字第10103750750號函辦理。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
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違者依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處新壹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酒販
賣業者應恪遵上開不得販售酒品予十八歲以下之未成年人之規定,並應加強門市人員之教育訓練,以提升其對酒類產品之辨識
等相關配套措施,俾有效防止酒類產品售予未成年人,以免觸法。
三、為共同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酒類販賣之業者於陳列販售酒品時,請將酒品與一般商品區隔以避免未成年人混淆。
 
正本:本轄酒類販賣業者
副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登縣公報)、本府社會局、本府財政局
 
縣長  吳志揚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其他
行政院正式通過桃園縣升格記者會
行政院正式通過桃園縣升格記者會
 
  繼11月23日內政部通過桃園縣升格審查,行政院也於102年1月3日通過桃園縣升格直轄市案,桃園縣長吳志揚召開記者會表示,
這是行政院送給桃園縣最好的新年賀禮,縣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會更加團結,「扛起責任、挽起袖子」做好各項升格準備工作,縣府
也已組成9個工作小組,總計好幾百項的工作努力進行相關準備工作。
  吳縣長表示,桃園縣會針對已升格直轄市的城市過去所經歷的不順及缺點,做好調整的工作,並實際考察已升格直轄市好的做法,
並加以學習,也因為桃園縣比其他五都慢兩年升格,因此桃園縣要做的比前面更好,這也是給予桃園的一種良性壓力,希望桃園縣能
成為後來升格直轄市城市的典範。未來各鄉鎮市公所將與縣府密切配合,因為升格不僅只是縣的升格,也是各鄉鎮市責無旁貸的工作,
希望大家充分合作,達成共識,讓升格的第一天在業務及財務等各方面達到無縫接軌的目標。
  吳縣長強調,希望桃園縣升格是實質的升格,搭配航空城、捷運等重大建設,達成交通便捷的機場城市、友善高齡親民城市、
低碳環保親水城市、活力健康城市、善用大學資源的大學城市、運用產業優勢打造便利生活充分就業的科技城市、結合生產生活生態
精緻農業、國際觀光城市等願景,希望提供民眾進步而溫暖、有效率而人性的服務目標。
    而財劃法將來通過後,不可能大家都滿意,桃園縣長期被限制住,就像一隻突飛猛進的猛獸被框住,財劃法通過後,統籌分配款
增加,將統合13鄉鎮市資源,做更有效率且實際的事,也就是實際讓民眾感受到更進步便利的服務。
 
Press Conference for Taoyuan’s Upgrade Approved by Executive Yuan
 
  Following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s approval on November 23, 2012 to upgrade Taoyuan County into a special 
municipality, the Executive Yuan also approved the administrative upgrade on January 3, 2013. As Taoyuan County 
Magistrate Wu Chih-Yang noted in the press conference, the approval is the best New Year’s gift from the Executive Yuan. 
The county government, along with city and township offices, will work together in preparation for the status change. 
Nine units have been established in the county government to handle hundreds of related tasks.
  Taoyuan County will make a swift adjustment by learning from lapses experienced by current municipalities, noted 
Magistrate Wu. The upgrade, postponed for two years, has given Taoyuan County responsibilities to perform better than 
other five municipalities in hope to become a role model among all. With concerted efforts from city and township 
offices which will work closely with the county government to fulfill duties, a seamless transition in every aspect 
can be expected on the first day of the upgrade. 
  Given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such as Aerotropolis and MRT systems, Magistrate Wu stressed that the upgraded 
Taoyuan is expected to become a city that is convenient in transportation, age-friendly, environmentally sustainable, 
energetic, efficient in using university resources, abundant in job opportunities by cooperating with competitive 
industries, and prosperous in international tourism while launching refined agriculture integrated by production, life, 
and ecology. The ultimate goal is to provide citizens with highly efficient services.   
  The approval of the Act Governing the Allocation of Government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will not be satisfactory 
to all in the future. Yet the act increases the Tax Redistribution Fund issued to Taoyuan County which has long been 
restricted from moving forward. Resources from thirteen cities and townships in the county will then be integrated to 
efficiently serve for the citize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