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02期

專載
102年元旦升旗典禮 縣長談話
102年元旦升旗典禮  縣長談話 102.01.01
 
各位親愛的桃園鄉親,大家早安、新年快樂
  當我們還沉浸在數小時前跨年晚會的歡樂中,回味著過去一年辛勤打拼的成果,轉眼間天色漸白,又忙著迎接充滿挑戰的元旦新年了! 
目前離桃園升格為直轄市不到2年的時間,同時航空城計畫也於去年正式拍板定案,縣內五條捷運的籌備、南崁溪、老街溪、虎頭山公園及
大溪兩蔣園區的改造等,都是將來桃園縣的重大建設,期盼讓桃園鄉親看到桃園不同的風貌。
  過去一年,縣府在各方面成效顯著,社會福利部分,首創全國第一個「保母宅急便」貼心服務,由保母親自到府指導新手爸媽;在縣
府設置「安家實物銀行」提供白米、奶粉等物資,並發行「愛心生活券」,協助貧困家庭度過難關。人文方面,閩南文化節、眷村文化的
發揚、客家文化的推廣,以及廣受青少年讚賞的「國際動漫大展」,都成為桃園文化的特色活動。更引進LPGA台灣錦標賽等國際性活動,
提升縣民的國際視野。
  最值得慶幸的,莫過於9月份由行政院啟動的「桃園航空城計畫」,以及11月底內政部正式通過桃園縣升格直轄市2案。航空城計畫,
不僅讓桃園成為亞太運籌的門戶,更能加速桃園經貿發展,今年底前將會完成3200公頃的都市計畫,讓桃園縣朝向國際城市跨出一大步。
而升格直轄市工作,縣府將以完整而細密的準備工作,讓升格在第一天達到無縫接軌的目標。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奧林匹克機器人大賽獲獎表揚 縣長談話
奧林匹克機器人大賽獲獎表揚  縣長談話 102.01.03
 
各位貴賓、各位媒體記者朋友、以及兩位同學,大家好!
  首先,恭喜凌雲國中的學生代表我國榮獲2012 WRO國際奧林匹克機器人大賽創意賽第四名、最佳人氣獎及最佳創意獎3大獎項,為了
準備比賽,學生們和指導教練付出非常大的努力,全心全意投入機器人的創作,才能得到如此佳績。
  集訓期間除了練習外還需兼顧學業課業,假日更是從早練習到晚,孩子們在一次又一次的挫折下,不斷嘗試,克服種種困難,終於在
去年11月國際奧林匹克機器人大賽中,運用科學知識的基礎,結合中華傳統節氣端午節划龍舟的創意發想,以「龍舟競賽機器人(The Dragon Boat Racer)」
作品嶄露頭角,取得優異的成績,獲得世界各國的肯定與讚賞,也正因為這樣努力不懈,讓台灣的創意揚名國際。
  另外,感謝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拋磚引玉,提供機器人DIY套件組讓獲獎學生有持續精進學習的機會,同時也期許各位同學精益求精。
縣內也有許多企業願意提供見習機會,讓國中、高中、大學同學,有機會參與企業的實際狀況,進一步確定自己的興趣及才能。
  十二年國教的重要理念,就是「適性揚才」,希望每位學生都能透過瞭解自我的性向與興趣,在自己興趣的領域找到天空。像這樣的
創意科學比賽除了可以培養學生邏輯思考能力,也能發展學生合作學習的團隊精神,具有教育的意義,因此希望未來能有更多家長和教育
人員投入,營造創造思考的氛圍,使我們的孩子都能「立足桃園、放眼國際」。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桃園縣政府第659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59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12月25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地下室2樓大禮堂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本府專員、技正以上人員)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主席致詞並致贈紀念品
 
參、專題演講:桃園改制 如何勝過四都
主 講 人:成功大學政治系主任暨政治經濟學研究所所長
          楊永年教授
 
肆、主席指示
一、全體縣民對本縣升格直轄市懷抱著高度的期待,副縣長及秘書長將請各局處條列出升格相關業務及可能問題,並由研考會予以列管,
務使升格各項業務井然有序、順利完成。
二、航空城是本縣國際化的機會,也是本縣文化發揚光大的機會,各局處的各項業務、規劃均請融入本縣的文化願景。
三、本府同仁應發揚勇於任事的精神,殫精竭慮貢獻專業,為縣政而努力。本府各機關應打破本位主義,跨領域業務應密切協調整合;業
務一旦發生疏漏,不應僅追究個別責任,更應積極進行制度上的檢討與改進。
四、期許本府各級主管透過主管會議的擴大召開及專題演講,汲取新知以精進縣政規劃,並凝聚本府的團隊精神,型塑與時俱進的組織文化。
 
伍、散會 上午11時40分
政令
廢止「桃園縣投資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10330538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投資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修正「桃園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第六條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1033216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第六條。
 附修正「桃園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第六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投資人於本縣購置或新建供營運直接使用之不動產,當年度得向本府申請補助地價稅及房屋稅,第一年及第二年補助全額,
     第三年至第五年補助百分之五十。
     前項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補助,應於每年地價稅、房屋稅開徵後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申請補助期間之地價稅、房屋稅繳納收據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第一項之受補助者,其主營業處所或主事務所應自當年度補助核准日起連續設於本縣五年;違反者,該年度補助款應予追回。
 
修正「桃園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10329665號
附件:桃園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修正條文
 
修正「桃園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附修正「桃園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修正條文
第ㄧ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托嬰中心,指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機構。
第三條  托嬰中心兒童應參加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本保險以托嬰中心為要保人,受托兒童為被保險人,兒童之法定代理人為受益人,承保機構為保險人。
第四條  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但不包括疾病門診治療。
第五條  本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第六條  本保險應繳之保險費,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
負擔,並於送托時繳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應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由本府予以全額補助:
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兒童。
二、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兒童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第七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兒童,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
八月一日生效。
     保險有效期間中途進入托嬰中心者,自進入托嬰中心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進入托嬰中心前期間之保險費。
     兒童停托者,自停托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兒童轉換托嬰中心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人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第八條  托嬰中心於收取本保險保險費後二十日內,應填具要保書及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
保險人掣發之保險收據,交由各托嬰中心存執。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桃園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
單位:新台幣元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給付身故保險金1,000,000元。
殘廢給付 第一級 1,000,000元 生活補助 滿1年: 150,000元 滿3年: 250,000元
滿2年: 200,000元 滿4年: 300,000元
第二級 900,000元 生活補助 滿1年: 112,500元 滿3年: 187,500元
滿2年: 150,000元 滿4年: 225,000元
第三級 800,000元
第四級 700,000元
第五級 600,000元
第六級 500,000元
第七級 400,000元
第八級 300,000元
第九級 200,000元
第十級 100,000元
第十一級 50,000元
醫療給付 住院 住院保險金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50,000元為限。
專案補助 1.限免交保險費學生。
2.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200,000元為限。
傷害門診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5,000元為限。
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費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30,000元為限。
慰問金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每人給付3,000元。
公告
公告登錄桃園縣立內柵國民小學典藏「傳統農村田地整地用具」等69組152件古物為本縣一般古物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文視字第1011062631號
附件: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
 
主旨:公告登錄桃園縣立內柵國民小學典藏「傳統農村田地整地用具」等69組152件古物為本縣一般古物。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一般古物名稱及分類、主要材質及特徵、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等事項詳如公告表。
二、對於本公告不服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56、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
(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
名稱
傳統農村田地整地用具
分類 生活及儀禮器物
數量 7組15件
主要材質 木、鐵、竹
尺寸
特徵 木製土拖1件(59*127*19cm)
犁3件(107*16*74cm)*3件
鐵製手耙2件(127*37*75cm)*2件
鐵製穀耙3件(53*22*68cm)、(53*22*95cm)、(53*22*168cm)
割耙1件(170*10*80cm)
田地整平器1件(248*66cm)
竹編畚箕4件(39*39cm)、(45*39cm)、(52*49cm)*2件
登錄理由 現今工商發達,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已不復見,本組傳統農村田地整地用具年代雖不久遠,但整組登錄即能顯示當時的生活原貌,
可做鄉土教學資料。在以農立國的傳統台灣社會,本組傳統農村田地整地用具具有文化傳承、教育意義,值得妥善保存。
法令依據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一、三、六款
古物圖片
木製土拖1件 犁3件 鐵製手耙2件
 
鐵製穀耙3件 割耙1件 田地整平器1件
 
畚箕4件
 
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
名稱
傳統農村田地插秧用具
分類 生活及儀禮器物
數量 7組8件
主要材質 木、鐵、竹
尺寸
特徵 碌碡2件(193*28*76cm)*2件
秧鏟1件(9*73cm)
秧指1件(3*11cm)
輪仔1件(310*43*81cm)
整土用具1件(105*43*81cm)
秧苗盆1件(43*13cm)
秧篚1件(36*10cm)
登錄理由 現今工商發達,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已不復見,本組傳統農村田地插秧用具年代雖不久遠,但整組登錄即能顯示當時的生活原貌,
可做鄉土教學資料。在以農立國的傳統台灣社會,本組傳統農村田地插秧用具具有文化傳承、教育意義,值得妥善保存。
法令依據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一、三、六款
古物圖片
碌碡2件 秧鏟1件 秧指1件
 
輪仔1件 整土用具1件 秧苗盆1件
 
 
秧篚1件
 
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
名稱
傳統農村田地除草用具
分類 生活及儀禮器物
數量 2組2件
主要材質 木、鐵、竹
尺寸及
特徵 鋤草器1件(37*148cm)
鐮刀簍1件(20*16cm)
登錄理由 現今工商發達,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已不復見,本組傳統農村田地除草用具年代雖不久遠,但整組登錄即能顯示當時的生活原貌,
可做鄉土教學資料。在以農立國的傳統台灣社會,本組傳統農村田地除草用具具有文化傳承、教育意義,值得妥善保存。
法令依據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一、三、六款
古物圖片
鋤草器1件 鐮刀簍1件
 
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
名稱
傳統農村曬稻用具
分類 生活及儀禮器物
數量 1組3件
主要材質 木、鐵
尺寸及特徵 大拖3件(45*114cm)、(107*114cm)*2件
登錄理由 現今工商發達,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已不復見,本組傳統農村曬稻用具年代雖不久遠,但整組登錄即能顯示當時的生活原貌,
可做鄉土教學資料。在以農立國的傳統台灣社會,本組傳統農村曬稻用具具有文化傳承、教育意義,值得妥善保存。
法令依據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一、三、六款
古物圖片
大拖3件
 
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
名稱
傳統農村田地收穫用具
分類 生活及儀禮器物
數量 3組3件
主要材質 木、鐵
尺寸
特徵 土礱1件(65*103cm)
土礱手把1件(69*110cm)
風鼓1件(170*77*150cm)
登錄理由 現今工商發達,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已不復見,本組傳統農村田地收穫用具年代雖不久遠,但整組登錄即能顯示當時的生活原貌,
可做鄉土教學資料。在以農立國的傳統台灣社會,本組傳統農村田地收穫用具具有文化傳承、教育意義,值得妥善保存。
法令依據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一、三、六款
古物圖片
土礱1件 土礱手把1件 風鼓1件
 
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
名稱
傳統農村其他用具
分類 生活及儀禮器物
數量 4組14件
主要材質 木、竹
尺寸
特徵 牛軛9件(38*4*52cm)、(85*10*20)、(60*8*10cm)、(70*5*18cm)、(65*7*20cm)、(60*5*15cm)、(62*5*17cm)、(60*5*30cm)、(37*4*20cm)
牛嘴欄2件(22*20cm)、(50*15)
牛車輪2件(58*8cm)、(39*8cm)
土圍1件(39*11*28cm)
登錄理由 現今工商發達,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已不復見,本組傳統農村其他用具年代雖不久遠,但整組登錄即能顯示當時的生活原貌,
可做鄉土教學資料。在以農立國的傳統台灣社會,本組傳統農村其他用具具有文化傳承、教育意義,值得妥善保存。
法令依據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一、三、六款
古物圖片
牛軛9件之一 牛軛9件之二~九 牛嘴欄2件
 
牛車輪2件 土圍1件
 
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
名稱
傳統農村食物處理用具
分類 生活及儀禮器物
數量 6組7件
主要材質 木、鐵、竹
尺寸
特徵 番薯挫1件(10*2*45cm)*2件
島物木臼1件(20*35cm)
粿印2件(22*4*32cm)、(15*4*26)
前人用火鍋1件(30*35cm)
石磨1件(50*60*30cm)
小蒸籠1件(30*10cm)
登錄理由 現今工商發達,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已不復見,本組傳統農村食物處理用具年代雖不久遠,但整組登錄即能顯示當時的生活原貌,
可做鄉土教學資料。在以農立國的傳統台灣社會,本組傳統農村食物處理用具具有文化傳承、教育意義,值得妥善保存。
法令依據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一、三、六款
古物圖片
番薯挫1件 搗物木臼1件 粿印2件
 
前人用火鍋1件 石磨1件 小蒸籠1件
 
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
名稱
傳統農村廚具
分類 生活及儀禮器物
數量 14組32件
主要材質 木、鐵、竹、陶
尺寸
特徵 桌罩1件(90*20cm)
碗盤5件(9*7cm)、(7*3cm)、(6*6cm)*2件、(8*8cm)
酒甕6件(15*25cm)、(25*35cm)、(33*40cm)、(25*30cm)、(25*30cm)、(40*55cm)
坩仔2件(24*24cm)、(28*16cm)
酒矸仔1件(12*18cm)
茶壺1件(20*30cm)
竹篩子2件(40*48*15cm)、(56*14cm)
迦籮仔5件(37*5cm)、(40*5cm)、(70*10cm)、(40*5cm)、(40*5cm)
米簍3件(65*45cm)、(60*45cm)、(45*30cm)
陶甕2件(40*40cm)、(40*50cm)
木製盤1件(32*11cm)
木飯匙1件(10*45*2cm)
木湯匙1件(13*30*3cm)
托盤1件(55*35*3cm)
登錄理由 現今工商發達,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已不復見,本組傳統農村廚具年代雖不久遠,但整組登錄即能顯示當時的生活原貌,
可做鄉土教學資料。在以農立國的傳統台灣社會,本組傳統農村廚具具有文化傳承、教育意義,值得妥善保存。
法令依據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一、三、六款
古物圖片
桌罩1件 碗盤5件 酒甕6件之一
 
酒甕6件之二 酒甕6件之三 酒甕6件之四
 
酒甕6件之五 酒甕6件之六 坩仔2件之一
 
坩仔2件之二 酒矸仔1件 茶壺1件
 
竹篩子2件之一 竹篩子2件之二 迦籮仔5件之一
 
迦籮仔5件之二 迦籮仔5件之三 迦籮仔5件之四
 
迦籮仔5件之五 米簍2件之一 米簍2件之二
 
陶甕2件之一 陶甕2件之二 木製盤1件
 
木飯匙1件 木湯匙1件 托盤1件
 
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
名稱
傳統農村生業用具
分類 生活及儀禮器物
數量 11組28件
主要材質 木、鐵、竹
尺寸
特徵 茶簍5件(15*20cm)、(50*30*50cm)*2件、(30*25*30cm)、(45*25*35cm)
竹簍6件(20*14cm)、(20*40cm)、(30*10*35cm)、(25*15*35cm)、(20*30cm)、(37*20*22cm)
量仔1件(170*10*5cm)
秤錘1件(13*15cm)
磺火燈2件(12*14*25cm)、(20*15*35cm)
裁縫機1件(90*55*95cm)
墨斗6件(35*10*8cm)、(20*10*10cm)*5件
前人用製冰機1件(35*30*63cm)
製斗笠模1件(45*35cm)
刨刀1件(15*30*8cm)
草繩絞3件(15*5*35cm)、(14*4*13cm)*2件
登錄理由 現今工商發達,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已不復見,本組傳統農村生業用具年代雖不久遠,但整組登錄即能顯示當時的生活原貌,
可做鄉土教學資料。在以農立國的傳統台灣社會,本組傳統農村生業用具具有文化傳承、教育意義,值得妥善保存。
法令依據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一、三、六款
古物圖片
茶簍5件之一 茶簍5件之二~五 竹簍6件之一
 
竹簍6件之二 竹簍6件之三 竹簍6件之四
 
竹簍6件之五 竹簍6件之六 量仔1件
 
秤錘1件 磺火燈2件之一 磺火燈2件之二
 
裁縫機1件 墨斗6件 前人用製冰機1件
 
製斗笠模1件 刨刀1件 草繩絞3件
 
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
名稱
傳統農村生活起居用具
分類 生活及儀禮器物
數量 11組35件
主要材質 木、竹、鐵
尺寸
特徵 謝籃6件(30*40cm)、(30*15*20cm)、(40*27*35cm)、(40*30*40cm)、(35*40cm)、(35*42cm)
原住民採集籃1件(66*47*70cm)
嬰兒搖籃1件(70*40*20cm)
採集籃1件(16*16*32cm)
各式編織籃19件(22*15*25cm)、(28*15*25cm)、 (20*25*20cm)、(20*40cm)、(20*16*8cm)、(12*12*9cm)、(14*14*10cm)、(20*20*11cm)、
(20*10*25cm)、(25*20*10cm)、(10*5cm)、(17*20cm)、(40*40*10cm)、(18*16cm)、(30*20*16cm)、(20*17*8cm)、(23*17*14cm)、(20*13*25cm)、(56*43*40cm)
火籠1件(12*10cm)
蓑衣1件(100*140*10cm)
斗笠2件(40*20cm)、(45*25cm)
面桶1件(40*56cm)
造型面盆1件(40*56cm)
腳桶1件(52*40cm)
登錄理由 現今工商發達,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已不復見,本組傳統農村生活起居用具年代雖不久遠,但整組登錄即能顯示當時的生活原貌,
可做鄉土教學資料。在以農立國的傳統台灣社會,本組傳統農村生活起居用具具有文化傳承、教育意義,值得妥善保存。
法令依據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一、三、六款
古物圖片
謝籃6件之一~四 謝籃6件之五 謝籃6件之六
 
原住民採集籃1件 嬰兒搖籃1件 採集籃1件
 
 
各式編織籃19件之一~五 各式編織籃19件之六~十三件 各式編織籃19件之十四~十九
 
火籠1件 蓑衣1件 斗笠2件之一
 
斗笠2件之二 面桶1件 造型面盆1件
 
腳桶1件
 
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
名稱
傳統農村畜牧用具
分類 生活及儀禮器物
數量 1組1件
主要材質
尺寸及特徵 仔豬槽1件(70*50cm)
登錄理由 現今工商發達,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已不復見,本組傳統農村畜牧用具年代雖不久遠,但整組登錄即能顯示當時的生活原貌,
可做鄉土教學資料。在以農立國的傳統台灣社會,本組畜牧用具具有文化傳承、教育意義,值得妥善保存。
法令依據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一、三、六款
古物圖片
仔豬槽1件
 
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
名稱
傳統農村漁撈用具
分類 生活及儀禮器物
數量 2組4件
主要材質
尺寸及
特徵 魚簍3件(25*40cm)、(40*65cm)、(25*13*27cm)
蝦簍1件(20*65cm)
登錄理由 現今工商發達,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已不復見,本組傳統農村漁撈用具年代雖不久遠,但整組登錄即能顯示當時的生活原貌,
可做鄉土教學資料。在以農立國的傳統台灣社會,本組傳統農村漁撈用具具有文化傳承、教育意義,值得妥善保存。
法令依據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一、三、六款
古物圖片
魚簍3件之一 魚簍3件之二 魚簍3件之三
 
蝦簍1件
核發本縣地政士康依玲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31694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康依玲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康依玲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89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73號
四、事務所名稱:友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國際路一段1059號3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102年度桃園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觀新字第10103255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2年度桃園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第1項規定。
二、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行政院新聞局93年10月15日新廣五字第0930625724-A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桃園縣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核准102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530元為上限,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預繳應有折扣,
季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1560元(折扣30元),半年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3060元(折扣120元),年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6000元(折扣360元)。
前述頻道數量及內容更動時,需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同意後,始得調整之。
(二)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標準如下:
1、裝機費:
(1)主機裝機費:新台幣1500元。
(2)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5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800元。
2、復機費: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內(含3個月)申請復機者,
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3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3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暫停收視期間
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3、移機費:室內者,每機500元;室外者,每機800元。
二、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本府所公告之收視費用。
三、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範之契約書範本、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訂戶簽訂收
視契約並履行之;節目頻道數量及內容之調整足以影響收視戶權益時,本府得重新審核其頻道收視費用。
四、系統經營者應配合本府加強進行有線電視纜線地下化之工程及有線電視相關之建設,以美化市容並提升有線電視訂戶收視品質。
五、系統經營者收費不當而有損害訂戶權益或有損害之虞時,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0條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之。
六、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及
社教性等節目使用。
七、中央法規如有修正,從其規定。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辦理本縣102年度「雞隻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入侵防疫措施及新城病預防接種工作」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100070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縣102年度「雞隻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入侵防疫措施及新城病預防接種工作」。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條、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預防本縣家禽新城病之發生、傳播及蔓延並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入侵,確保人畜公共衛生安全及其產業永續發展。
三、實施區域:本縣轄內所有養禽場之家禽。
四、實施方法:
(一)飼養場所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人員進出場區應更換工作服與膠鞋。
消毒劑應至少一週更換一次以上。
(二)車輛、器械、機具及其他運輸設施進出場區,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程序。
(三)周圍環境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毒與驅除病媒。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
進行全場徹底消毒,至少每週一次。
(四)飼養場所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接種及消毒措施
(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五)動物舍空出時,必須徹底洗刷乾淨,並經消毒後應空置一週以上才能引進動物飼養,飼養前再進行消毒一次。
(六)注意事項:
1、加強養禽場各項生物安全措施。養禽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設施,並於候鳥渡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禽,
且不與水禽類混養為原則。
2、牧場內人員居住處所可採用燻煙消毒。
3、清洗及清毒時應注意地勢,由地勢較高處往低處清洗,以避免再度污染已完成清洗之區域。
4、使用消毒劑時,使用者全身皮膚(尤其是雙眼、鼻子)必須有適當防護,如戴手套、護目鏡、鼻口罩及全罩式防護衣(雨衣)等。
5、持續加強人員、車輛管制,嚴禁閒雜人車等進出禽舍,於禽舍出入口設置消毒踏槽,進入禽舍工作前應先換穿工作衣、鞋。
6、限制車輛出入牧場,必須出入之各種車輛,一律以消毒劑徹底噴霧消毒車輛或通過淺型消毒池。
7、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家禽健康情形,若有異常警訊,請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並配合動物防疫機關進行必要採樣監測工作,
以即時發現可疑病例,妥善處置。
8、為避免不同種類家禽發生交互感染,運輸販賣時,不同種類家禽的運輸籠不可混用,使用完畢應徹底洗淨消毒。
9、勿至疫區國家之養禽場參觀訪問;若從疫區返國,勿逕入養禽舍內,應沐浴、更衣及徹底消毒,做好自主健康管理;回國後至少一週後始可進入養禽場。
10、本國現為非疫區,不需使用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應拒絕使用非法疫苗。
(七)新城病疫苗使用方法及管理:
l、預防接種之疫苗包括新城病單價、混合活毒疫苗及單價、混合不活化疫苗、前項疫苗應經動物用藥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經逐
批查驗合格且黏貼合格封緘。而新城病活毒疫苗病毒株之ICPI值應小於○‧七。
2、新城病疫苗於保存及運輸時應貯存於攝氏四度至八度之冷藏設備中,或依個別疫苗標籤上所載保存條件保存之;使用時應避免放置於
日曬及高溫處所;已逾效期或開瓶使用後所剩之疫苗或空瓶均應即廢棄銷燬。
3、活毒疫苗以稀釋液回甦後,應先充分振盪,使之完全溶解,再以點眼、點鼻、飲水、噴霧或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不活化
疫苗應先充分振盪,混合均勻後,再以皮下、肌肉注射或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方法注射之。
4、疫苗以點眼或點鼻接種時,須以原廠所附並經冷藏之稀釋液配製;噴霧接種時,須再以生理食鹽水配製,一次配量以三十分鐘以內能使用完畢為宜。
5、疫苗以飲水投與時,應避免含有礦物質、有機物、氯或清潔劑,並應使用塑膠器具調配疫苗。
6、疫苗應僅供健康雞隻免疫用,各場必須依據家禽保健推行委員會各區檢驗室、動物防疫機關或其他檢驗單位所測得之血清抗體力價及其建議,
訂定免疫計劃,並確實執行之。
(八)動物防疫機關得隨時派員赴養禽場查核疫苗使用情形,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
(九)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倘如因未架設防鳥圍網而
所飼養動物感染禽流感時、或未依規定接種新城病疫苗而發生新城病時,則該場動物遭到撲殺時,將不予補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辦理桃園縣清除牛、羊、鹿口蹄疫各項防疫措施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100070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桃園縣清除牛、羊、鹿口蹄疫各項防疫措施。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清除牛、羊、鹿口蹄疫,確保偶蹄類動物飼養產業之安全。
二、實施區域:本縣轄內各鄉、鎮、市。 
三、實施日期:自102年1月1日起至修正或廢止日止。
四、實施家畜種類:牛、羊、鹿。
五、實施方法:
(一)草食動物口蹄疫預防接種工作,應繼續辦理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該項疫苗接種為止。
(二)衛生管理:
1、動物飼養場所應辦理場區隔離設施、進出入場區之管制、檢疫及隔離、免疫計畫、清潔與消毒、動物屍體處理等必要防疫措施。
2、動物飼養場所應設置日誌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況,以及場內疫情發生情形,以供防疫人員查閱及疫情調查、追蹤用。
(三)疫苗使用方法及管理: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佈之「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執業獸醫師(佐)、動物防疫人員執行口蹄疫預防注射所需之口蹄疫疫苗及購買證明票,向本府動物防疫所申領;完成注射工作應協助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開立一式三聯之「使用口蹄疫疫苗報告表」並交動物防疫所備查。
(五)口蹄疫為甲類動物傳染疾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時依法應即時撲殺,並予以
燒燬、掩埋或化製之,其補償辦法依同條例第40條規定辦理。
六、口蹄疫血清學監控及處理:
(一)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有關監測動物血清學及流行病學調查抽樣工作。
(二)口蹄疫中和抗體監測結果:
1、抗體普遍偏低之畜牧場應加強消毒等自衛防疫措施並補強注射一劑口蹄疫疫苗,再整場採樣送檢。
2、抗體整體成效良好者,就力價偏低動物,應再補強注射一劑口蹄疫疫苗。
(三)動物因罹患口蹄疫撲殺時,應將動物屍體掩埋或燒毀、化製,另依規定核給補償費,若動物未依規定接種口蹄疫疫苗及動物所有人或
管理人未將其免疫情形報告當地動物防疫機關者,不予補償。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口蹄疫時,應立即主動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讓發
生場所有動物禁止移動,並禁止自外移入動物,其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泄物應予以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
七、前項公告事項,本府得隨時指派動物防疫人員赴動物飼養場所查核與輔導,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接受並協助,不得無故拒絕、妨礙
或規避,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3款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辦理本縣102年度乳牛、乳羊、鹿結核病及乳牛、乳羊布氏桿菌檢除工作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1000706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縣102年度乳牛、乳羊、鹿結核病及乳牛、乳羊布氏桿菌檢除工作。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條、第1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防範草食動物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等之發生、傳播及蔓延,進而予以撲滅,以保障動物健康,維護人畜公共衛生之安全。
二、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縣轄區內所有乳牛、乳羊,並接受鹿戶申請辦理鹿隻結核病檢驗。 
三、實施日期: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
四、實施方法:
(一)乳牛、乳羊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之檢驗及養鹿場提出申請檢驗之檢驗日期,均由本府動物防疫所排定後,另函通知。檢驗至判定期間,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充分配合,並不得擅自移入他場或移出本場所飼養之草食動物。
(二)接受結核病檢驗之畜牧場或飼養場,應先依規定為草食動物完成口蹄疫疫苗注射(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全面停止口蹄疫疫苗注射,
則免予實施)及動物應有之防疫標示。
(三)一般檢驗:一般畜牧場或飼養場每年應執行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檢驗1次。
(四)加強檢驗:結核病(布氏桿菌病)污染畜牧場或飼養戶每3(1)月檢驗1次,並需連續執行3(6)次檢驗結果,其所有受檢動物均呈陰性者,
始可恢復一般檢驗。
(五)檢驗對象:由計畫另行訂定。
五、檢驗方法:
(一)結核病檢驗:乳牛、鹿隻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6月30日(89)農防字第891552475號公告之「牛結核病檢驗方法」辨理。乳羊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年12月5日(77)農牧字第7050392A號公告之「羊結核病檢驗方法」辦理。
(二)布氏桿菌病檢驗:依據77年12月5日(77)農牧字第7050392A號公告「羊布氏桿菌病檢驗方法」辦理。初檢採隨機抽驗以玫瑰苯血清凝集
反應法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則全場動物個別採血後,將血清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確診。
六、相關規定及罰則:
(一)經動物防疫人員檢驗判定後有罹患結核病或布氏桿菌病之污染場,其同場或同舍之動物不得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亦不得移入。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上開規定而擅自將動物移出場外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倘因前述行為致疫情蔓延或散播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動物經檢驗判定陽性者,應即隔離飼養,禁止榨乳,並依法儘速執行撲殺,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不予補償外,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規定辦理補償。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應依據動物防疫人員指示,控制動物之行動及提供其他必要協助,並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違者依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第45條第3款之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四)實施檢驗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負責保定,如無法配合,本府將不派員檢驗並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辨理;倘因保定或檢驗工作時,
發生任何事故,一切損失由動物所有人自行負擔。
(五)從檢驗後至判定期間,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擅自移入他場或移出本場所飼養之草食動物。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辦理桃園縣羊隻羊痘疫苗注射工作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1000706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桃園縣羊隻羊痘疫苗注射工作。
依據: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02年1月1日起至修正或廢止日止。
二、實施目的:防止羊痘之發生、傳播及蔓延,促進養羊生產效率,確保養羊產業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縣轄內所有羊隻。
四、實施方法:成羊每年補強1劑為原則,母羊於空胎期施打;新生仔羊與滿3月齡施打1劑,爾後每年補強1劑。
五、有關羊痘疫苗注射之應注意事項:
(一)羊痘疫苗須由執業獸醫師(佐)或在執業獸醫師(佐)監督之下使用;實施疫苗注射前,執業獸醫師(佐)應檢視養羊場整體羊隻
健康情形,僅健康羊隻始得注射疫苗。
(二)疫苗注射前發現養羊場羊隻疑患或罹患羊痘,則以撲殺方式處理,並依規定辦理評價補償;其餘健康羊隻則進行疫苗注射,並實施移
動管制持續觀察到疫苗產生保護力為止(約需2至4週)。
(三)鑒於羊隻於疫苗注射前,或在疫苗生效前,仍有可能已感染羊痘野外病毒株,故完成疫苗注射後仍有罹患羊痘之可能性,於完成疫苗
注射後發現疑患或罹患羊痘之羊隻,則該等發病羊隻已撲殺處理,並依規定辦理評價補償;其餘健康羊隻則移動管制持續觀察到疫苗產生
保護力為止(約需2至4週)。
(四)完成羊隻羊痘疫苗注射之養羊場應持續執行場內之清潔消毒作業及生物安全措施。
(五)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而至死或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
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將由本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及相關規定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期價格,並依評價
額以內補償之。
六、前述各防疫工作,動物所有人及管理人、動物販賣商及運輸業者均應配合及協助處理,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縣長  吳志揚
簡弘益米行(負責人:簡李阿丹)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之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3323721號
附件:
 
主旨:簡弘益米行(負責人:簡李阿丹)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1年12月12日府商登字第1010314952號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勻亭企業社(負責人:王文源)」及「錡昇工程行(負責人:鍾霆興)」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之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 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3323951號
附件:
 
主旨:「勻亭企業社(負責人:王文源)」及「錡昇工程行(負責人:鍾霆興)」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
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1年12月7日府商登字第1010310121號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102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目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110301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2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目。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3項暨桃園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2條。
公告事項:
本縣102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車(稅)籍建檔及管理(除車檢及換照外,機動車輛辦理新車領牌及各項異動時,隨時建立新址,以利繳款書送達)。
二、新車隨課、各項異動欠稅及罰緩案件之清理;換(補)照、定檢,輔導繳清欠稅及罰鍰。
三、印製並寄發開徵及催繳(未稅案件)繳款書、列印徵收底冊及欠稅清冊暨相關表冊,開徵繳款書優先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送,
未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以車籍地址寄送;催繳繳款書優先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送,如未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則以催繳當時最新戶籍地址投遞送達取具回證或送達證書後移送本府地方稅務局處理。
四、納稅通知單、轉帳納稅通知書及證明書之印製及寄發。但納稅通知單部分需視上級機關函示後辦理。
五、補發繳款書。
六、配合辦理車輛總檢查。
七、違章裁處書、罰鍰繳款書、回證或送達證書、清冊及檔案或磁片等資料(含警方逕行舉發者及本府地方稅務局車輛總檢查查獲者)之列印移送。
八、提供連線電腦設備並負責購置汰換及維護,如因業務量增加,於編列次年度預算配合適度調整。
九、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建檔及管理。
十、配合本府地方稅務局違章裁處書內容或公文,釐正相關檔案等資料。
十一、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核定稅額通知書版面如有更動,配合修正。
十二、本府地方稅務局作業方式或稅務資訊平台程式更動時,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縣長  吳志揚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0064691號
附件: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1年12月21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
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權利
範圍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 保管款金額(元) 保管
字號 備註
鄉鎮市 小段 地號 面積 姓名 管理人 住址
1 龍潭鄉 成功 1114 550.09 全部 福德祀 林○壽 海山區 2,442,349 10103-1
2 龍潭鄉 龍華 725 614.49 全部 祭祀公業觀音會 邱○文 大溪區 17,398,648 10103-2
鍾○常 大溪區
3 桃園市 桃園 公館頭 3 48.00 全部 張○寶 桃園縣 2,774,887 10103-3
4 桃園市 桃園 公館頭 4 163.00 全部 張○寶 桃園縣 12,326,245 10103-4
5
桃園市 桃園 武陵 35 388.00 108/100000 林○容 桃園縣 95,743 10103-5
108/100000 游○雄 新竹州 95,887 10103-6
108/100000 李○雍 新竹州 95,887 10103-7
215/100000 徐○二 新竹州 190,839 10103-8
108/100000 陳○文 新竹州 95,887 10103-9
6 桃園市 桃園 武陵 34-2 24.00 108/100000 林○容 桃園縣 9,233 10103-10
108/100000 游○雄 新竹州 9,233 10103-11
108/100000 李○雍 新竹州 9,233 10103-12
215/100000 徐○二 新竹州 18,383 10103-13
108/100000 陳○文 新竹州 9,233 10103-14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0064691號
附件: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1年12月21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
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權利
範圍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 保管款金額(元) 保管
字號 備註
鄉鎮市 小段 地號 面積 姓名 管理人 住址
1 龍潭鄉 成功 1114 550.09 全部 福德祀 林○壽 海山區 2,442,349 10103-1
2 龍潭鄉 龍華 725 614.49 全部 祭祀公業觀音會 邱○文 大溪區 17,398,648 10103-2
鍾○常 大溪區
3 桃園市 桃園 公館頭 3 48.00 全部 張○寶 桃園縣 2,774,887 10103-3
4 桃園市 桃園 公館頭 4 163.00 全部 張○寶 桃園縣 12,326,245 10103-4
5
桃園市 桃園 武陵 35 388.00 108/100000 林○容 桃園縣 95,743 10103-5
108/100000 游○雄 新竹州 95,887 10103-6
108/100000 李○雍 新竹州 95,887 10103-7
215/100000 徐○二 新竹州 190,839 10103-8
108/100000 陳○文 新竹州 95,887 10103-9
6 桃園市 桃園 武陵 34-2 24.00 108/100000 林○容 桃園縣 9,233 10103-10
108/100000 游○雄 新竹州 9,233 10103-11
108/100000 李○雍 新竹州 9,233 10103-12
215/100000 徐○二 新竹州 18,383 10103-13
108/100000 陳○文 新竹州 9,233 10103-14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0063031號
附件: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1年11月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
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權利
範圍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 保管款金額(元) 保管
字號 備註
鄉鎮市 小段 地號 面積 姓名 管理人 住址
1 大溪鎮 南興 南興 108 373.00 全部 祭祀公業福德祀 陳○生 大溪區 4,626,713 10102-1
2 大溪鎮 和平 34 32.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24,000 10102-2 棄標保證金
3 大溪鎮 和平 33-1 55.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鎮 116,000 10102-3 棄標保證金
4 大溪鎮 和平 34-1 9.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7,000 10102-4 棄標保證金
5 大溪鎮 和平 253 63.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132,000 10102-5 棄標保證金
6 大溪鎮 和平 254 17.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13,000 10102-6 棄標保證金
7 大溪鎮 和平 350 2.00 1/2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14,980 10102-7
8 大溪鎮 和平 354 8.00 1/2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60,480 10102-8
9 大溪鎮 和平 357 30.00 1/2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226,789 10102-9
10 大溪鎮 和平 361 1302.00 1/2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1,292,103 10102-10
11 大溪鎮 和平 392 143.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386,053 10102-11
12 大溪鎮 和平 383 98.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193,906 10102-12
13 大溪鎮 和平 382 64.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461,455 10102-13
14 大溪鎮 和平 381 267.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528,288 10102-14
15 龍潭鄉 永福 607 223.72 1/2 公號三界祀 李○來 大溪區 428,106 10102-15
16 龍潭鄉 永福 607 223.72 1/2 公號土地公祀 鄔○
張○芳 大溪區
大溪區 428,106 10102-16
17 大園鄉 五塊厝 大埔 1377 1330.00 全部 媽祖祀 伍○云 桃園縣 8,354,492 10102-17
18 八德市 廣隆 349 1953.47 2/48 合資會社平和商行 大溪鎮 471,203 10102-18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0063031號
附件: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1年11月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
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權利
範圍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 保管款金額(元) 保管
字號 備註
鄉鎮市 小段 地號 面積 姓名 管理人 住址
1 大溪鎮 南興 南興 108 373.00 全部 祭祀公業福德祀 陳○生 大溪區 4,626,713 10102-1
2 大溪鎮 和平 34 32.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24,000 10102-2 棄標保證金
3 大溪鎮 和平 33-1 55.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鎮 116,000 10102-3 棄標保證金
4 大溪鎮 和平 34-1 9.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7,000 10102-4 棄標保證金
5 大溪鎮 和平 253 63.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132,000 10102-5 棄標保證金
6 大溪鎮 和平 254 17.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13,000 10102-6 棄標保證金
7 大溪鎮 和平 350 2.00 1/2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14,980 10102-7
8 大溪鎮 和平 354 8.00 1/2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60,480 10102-8
9 大溪鎮 和平 357 30.00 1/2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226,789 10102-9
10 大溪鎮 和平 361 1302.00 1/2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1,292,103 10102-10
11 大溪鎮 和平 392 143.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386,053 10102-11
12 大溪鎮 和平 383 98.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193,906 10102-12
13 大溪鎮 和平 382 64.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461,455 10102-13
14 大溪鎮 和平 381 267.00 全部 福仁季 李○珍 大溪區 528,288 10102-14
15 龍潭鄉 永福 607 223.72 1/2 公號三界祀 李○來 大溪區 428,106 10102-15
16 龍潭鄉 永福 607 223.72 1/2 公號土地公祀 鄔○
張○芳 大溪區
大溪區 428,106 10102-16
17 大園鄉 五塊厝 大埔 1377 1330.00 全部 媽祖祀 伍○云 桃園縣 8,354,492 10102-17
18 八德市 廣隆 349 1953.47 2/48 合資會社平和商行 大溪鎮 471,203 10102-18
預告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及「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文演字第1021060110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及「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文件對照表、收費基準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及「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及第11條。
三、附「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及「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收費基準表,
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 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21號
(三)電話: 03-3322592-8302
(四)傳真: 03-3363806
(五)電子郵件:chiou@mai1.tyccc.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府法規字第○九九○五八三三一七號令發布
「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由本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綜理桃園縣展演中心與中壢藝術館業務,
本局爰配合修正本標準規定。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未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未修正。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一、文字修正。
二、修正附表收費基準及說明。
第三條
  申請展演活動內容如屬公益性質且未對外售票,經本局核可者,除鋼琴設備費、清潔費及保證金外,其餘費用得予免收。
原條文刪除,改以附表說明優惠方式。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按日計算
場地別 時間 場地使用費 空調費
(每時段) 清潔費
(每日) 設備費 保證金
平日 假日 蓓森朵夫225
型鋼琴(每日) 單槍投影
設備(每日) 外加接電費(每時段)
演藝廳
(534席) 上午 09:00-12:00 3,100 3,700 1,300 2,400 3,600
1,300 收費總額
×50%
下午 13:00-17:00 6,500 7,800
晚間 18:00-22:00 8,200 9,800
團體
視聽室
(137席) 上午 09:00-12:00 2,100 2,500 500 500 500 收費總額
×50%
下午 13:00-17:00 3,400 4,100
晚間 18:00-21:00 3,100 3,700
說明:
一、「每時段」時間,以本表之上午、下午、晚上所訂時間為基準,有未足時數者,以一時段計算。
二、彩排佈置及裝拆臺時間,除場地使用費以申請時段之百分之五十收費外,均依本基準收費。開放彩排視同正式演出,須事先申請並全額收費。
三、如提前、逾時使用展演場地,依申請時段費用按其加用時間比例加收場地使用費;如加用設備,依設備收費基準收費,並均得由保證金內扣除。
其加用時段計算方式,超出半小時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四、申請使用本局展演場地有下列情形者,經本局核可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空調費:
1.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舉辦之藝文活動、各政府機關之藝文交流活動及依桃園縣政府參與活動列名原則由本局協辦之藝文活動(不含售票活動)。
2.符合本局藝文推廣宗旨辦理,並經本局審查同意之公益藝文活動(不含售票活動)。
五、經本局核可免收展演場地使用費,非於本表所訂時段使用者,依說明三加收費用。
六、「假日」時間,包括週末假日、國定假日及彈性連休假日。
【附表】
 
「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府法規字第O九九O五八三三一七號令發布
「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本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綜理展演中心與中壢藝術館業務。
  「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收費標準」於一百年一月十二日經本府府法規字第一OOOO一一一一七號令發布在案,
收費項目僅列場地之使用,未針對展演所需之設備器材列明收費明細,且未檢討中壢藝術館場地與設備費用,爰調整展演中心與中壢藝術館
之場地與設備費用項目,並修正部分收費內容。
 
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屬館舍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 依據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桃園縣政府府法規
字第O九九O五八三三一七號令發布「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桃園縣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綜理展演中心與中壢
藝術館業務,爰合併兩館舍之收費規定並修正本法名稱。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屬館舍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二條
  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依「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規定及實務運作所需,修正多功能展演中心
收費基準並增訂中壢藝術館收費基準。
 
【附表】
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屬館舍使用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一、桃園縣展演中心
場地別 面積 場地使用費 空調費
(每時段) 清潔費
(每日) 外加
接電費
(每時段) 設備費 錄音費
(每小時) 保證金
上午
08:00~
12:00 下午
13:00~
17:00 晚上
18:00~
22:00 鋼琴
(每時段) 電腦燈
(每時段)
1
展場 836坪 佈、卸展 22,000 22,000 22,000 6,000 3,200 3,000 收費總額*5%
(以20萬元
為上限)
展出期間 28,000 28,000 28,000
2
大廳 199坪 平時 3,500 3,500 5,000 1,600 800 800 收費總額*50%
假日 4,200 4,200 6,000
門前
廣場 300坪 平時 3,600 3,600 4,400 1,200 2,000 收費總額*50%
假日 4,400 4,400 5,300
2
|
3
展演
863坪
/1548
席次 平時 15,000 18,000 21,000 6,000 3,200 3,000 史坦威247型3,600 每盞
1,000 收費總額*50%
假日 18,000 21,000 25,000
排練
空間 1樓
樂團
練團
4間
(大:每間12坪
小:每間4坪) 大:5,000
小:3,000 大:5,000
小:3,000 大:5,000
小:3,000 800 400 400 2,000 收費總額*50%
4樓
排練
3間
(大:51坪
小:每間17坪) 大:6,000
小:2,500 大:6,000
小:2,500 大:6,000
小:2,500 800 400 400 收費總額*50%
戶外
廣場 戶外
舞台 613坪 平時 7,200 7,200 8,700 2,400 2,000 收費總額*50%
假日 8,700 8,700 10,500
二、桃園縣中壢藝術館
場地別 面積 場地使用費 空調費
(每時段) 清潔費
(每日) 外加
接電費
(每時段) 設備費 錄音費
(每小時) 保證金
上午
08:00~
12:00 下午
13:00~
17:00 晚上
18:00~
22:00 鋼琴
(每時段) 音響
反射板
(每時段)
音樂廳 1166
席次 平日 13,200 16,500 19,700 2,500 2,400 1,300 史坦威247型
3,600 2,000 收費總額*50%
假日 15,900 19,700 23,700
演講廳 211
席次 平日 2,700 3,300 4,100 600 500 收費總額*50%
假日 3,200 4,000 4,900
大廳 157坪 平日 2,700 2,700 3,900 1,300 600 600 收費總額*50%
假日 3,000 3,000 4,700
排練室 97坪 6,000 6,000 6,000 800 400 400 收費總額*50%
 
 
說明 一、「每時段」時間,以本表之上午、下午、晚上所訂時數為基準,有未足時數者,以一時段計算。
二、彩排佈置及裝拆臺時間,場地使用費以申請時段五折收費,其餘均依本標準收費。
三、如提前、逾時使用場地,依申請時段之時間比例,加收場地使用費;加用時段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並得由保證金內扣除。
四、申請使用本中心所屬館舍有下列情形者,經本中心核可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其餘依本標準收費:
1.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主辦之藝文活動及依桃園縣政府參與活動列名原則協辦之教育、藝文活動(不含售票活動),經本中心核定者。
2.符合本中心藝文推廣宗旨,並經本中心審查同意之公益藝文活動(不含售票活動)。
五、經本中心核可優待使用場地,非於本表所訂時段使用者,依說明三加收費用。
六、「假日」時間,包括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彈性連休假日。
七、使用展演中心展演廳如需搬運活動座椅,須本中心技術人員全程監督,並由使用單位付費僱工處理。
八、兩館舍設備使用收費說明:
1、使用鋼琴須自付調音費,並由本中心代為聯絡調音。
2、若因使用不當而造成設備損害者,使用單位應負修復費用或照價賠償。
預告廢止「桃園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20014413號
附件:桃園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園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5條。
三、廢止理由:配合殯葬管理條例於101年1月11日修正刪除法源依據,爰辦理廢止旨揭辦法之預告程序。
四、「桃園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五、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聯絡人:許威儀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 03-3357392
(五)傳真: 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043021@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桃園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織及審議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會基金之來源,由本縣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應提撥費用,按月繕造清冊,並於次月底前,存入本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專戶(以下簡稱本會專戶)。
     本會專戶基金,依各殯葬設施經營者提撥經費,分戶列帳管理。由本會為委託人,遴選之國內合法信託業者為受託人,由受
託人依信託本旨設立公益信託。
第四條  本會基金之使用,應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僅限本會所需之管理經費,並每年檢討收支,將結餘款項交付公益信託。
     前項所稱管理經費如下:
一、信託監察人之報酬。
二、委員出席交通費。
三、行政人員之兼職費。
四、管理及總務之支出。
五、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第五條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會專戶收支審核。
二、本會專戶基金設立公益信託受託人之遴選。
三、前款公益信託受託人信託基金與其孳息之收支報告審核。
四、依本辦法第三條已提撥費用至本會專戶之殯葬設施,因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無法正常營運,支應修護、管理等事項之認定。
五、管理經費之審核。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辦理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代表組成之,其中主任委員由本府指定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中一人擔任:
一、提撥費用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代表:本辦法第三條提撥本會經費之經營者派一人參加。
二、前開殯葬設施之墓主、存放者代表:前項經營者,經徵詢該設施墓主、存放者出任委員意願後,推選二名人選,代表該設施擔任委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本府推薦出任,其人員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代表辭職或因故出缺時,依該程序選任代表遞補;第三款代表出缺時,由本府選任之。補聘委員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於委員任期屆滿前二個月,依前條方式選任委員。
第八條  本會於主任委員選任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函報本府備查:
一、提撥經費明細表及存款證明。
二、管理委員名冊及委員身分證影本。
三、願任管理委員同意書。
四、基金管理委員會圖記及管理委員簽名清冊。
五、墓主、存放者代表推選資料及成立大會之會議記錄。
六、交接清冊。(第一屆免附)
七、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存款證明,於本府備查後,由本會向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後補送之。
     本會自報府備查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設立公益信託許可程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提出原因向本府申請展期。
第九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報本會通過後聘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
     本會必要時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庶務。
第十條  本會應置信託監察人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報本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交通費。
      總幹事、工作人員及信託監察人得支領報酬。
第十二條  各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員工,或與經營者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出任本會委員、總幹事及信託監察人。
第十三條  本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或有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主任委員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管理委員會議時,主任委員
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主任委員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召集之委員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第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之出席,並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為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為之:
一、本會專戶基金交付公益信託受託人之遴選。
二、依本辦法第三條已提撥費用至本會專戶之殯葬設施,因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無法正常營運,支應修護、管理等事項之認定。
第十五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檢具下年度業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本府備查。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年度各私立
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提撥經費明細表、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年度收支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本會專戶
存款餘額證明,報本府備查。
      前項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年度收支決算書及資產負債表,應於各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適當地點公告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本縣精神護理之家收費標準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21300110號
 
主旨:公告本縣精神護理之家收費標準。
依據:依據本府醫事審議委員會101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按護理人員法第21條規定: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核定。
護理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
二、精神護理之家收費標準如附件一。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精神護理之家收費標準
102年1月11日制定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生活照護費
(含伙食費) 領有托育養護補助 低收入戶 依據機構與桃園縣政府簽訂之轉介安置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契約書辦理
非低收入戶 自費標準減去「內政部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補助額
自費 輕度 20,000元/月
中度 21,000元/月
重度 23,000元/月
極重度 25,000元/月
插管 加一管加1,000元/月
洗衣費 20元/日
車 資
(機構自用車) 1,000元/來回(含陪診)
備註:
1.各項費用收取,不得超過表列上限。
2.日用品、尿布、管灌食、管路材料等耗材,按實計價收費。
3.如有特殊收費項目,應先報本局核定。
4.送醫或拿藥如使用救護車,車資以「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標準收費。
5.送醫或拿藥如使用計程車,車資以「桃園縣計程車運價標準」收費
 
說明:
1.托育養育補助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置養護費用及補助辦法訂定之。
2.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及等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訂定之。
公告受處分人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002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田○○於100年5月27日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二段○○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警務員何欣怡) 。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縣新屋鄉「永安村、石磊村、後庄村、深圳村、蚵間村、東明村、清華村、大坡村」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l月14日 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000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新屋鄉「永安村、石磊村、後庄村、深圳村、蚵間村、東明村、清華村、大坡村」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l月14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四、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新屋鄉戶政事務所101年12月28日桃新鄉戶字第101000579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新屋鄉「永安村、石磊村、後庄村、深圳村、蚵間村、東明村、清華村、大坡村」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月14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行下載參閱。
 
局長  邱德順
檢送修正後「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執行罰鍰處分作業要點」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2001104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後「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執行罰鍰處分作業要點」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縣政府財政局除外)
副本:本府秘書處文書科(刊登公報用)、本府財政局
 
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執行罰鍰處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3年4月1日府財務字第093007529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府財務字第097008104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府財務字第100006866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府財務字第1020011048號函修正
一、為加強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有效執行罰鍰處分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罰鍰處分案件應設置登記簿,逐案載明受處分人名稱、處分書日期、文號、金額、罰單編號等相關資料及辦理情形,予以建檔並列冊
管理且切實列入移交。
三、罰鍰繳納時應切實核對無誤後登記銷號,單據並留存,逾繳款期限之罰鍰,應立即依法令或有關規定程序催繳,經催繳仍未繳納時,
應依規定移送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四、罰鍰處分書及繳款書之送達方式,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五、各罰鍰處分機關於移送強制執行前,得向國稅局查詢受處分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六、罰鍰處分案件經強制執行後,對行政執行分署發給之執行(債權)憑證,應列冊由專人妥善保管,各罰鍰處分機關應每年清查受處分人
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如查獲應即時再移送強制執行。
七、本府各機關應自行依行政罰鍰年度作業事項,將當年度罰鍰執行情形及以前年度應收款收繳情形,定期召開會議研討執行績效。
八、各罰鍰處分機關應自行訂定催收清理計畫及改善措施,以有效執行罰鍰催繳。
九、各罰鍰處分機關未依本要點辦理者,應視違失情形依規定懲處各相關人員。
其他
全國首支的義消特搜大隊成軍授旗典禮
全國首支的義消特搜大隊成軍授旗典禮
 
  繼去年底成功締造萬人CPR的金氏世界紀錄佳績後,桃園縣消防局再次成立全國首支的義消特搜大隊,於1月17日由縣長吳志揚親自授旗。
並提前舉辦119消防節慶祝活動,表揚本年度65位傑出優秀消防、義消楷模、鳳凰志工及民間救難團體等有功人員。
  吳縣長在儀式上指出,桃園縣人口逐年成長,大樓林立且密集,為了民眾的身家生命與財產安全,消防設施與人員訓練也應相對地要有
提升,透過增添軟硬體消防設施與人員訓練,提升救災與救援能力,減少類似新竹縣火警造成老翁不幸喪生的意外。 
  臺灣地區常有地震、颱風、水災等天然災害,消防工作已從「消防」演變成「災防」,義消特搜大隊成軍後,桃園縣消防體系將如虎添
翼,大大提升桃園縣的消防救災與救援的能力,從此將更能確保民眾的生命與財產安全。吳縣長進一步指示,為了因應未來複合性災害的發
生,將與長庚醫院團隊共同規劃,結合特種搜救隊之特殊救助技能與高級救護之高階急救技術,成立世界第一支「特種搜救高級救護隊」。
  另外,吳縣長也特別強調,為了加強救災的時效,避免類似日前新竹縣一起火警案件,因巷道過於狹小,消防救災車輛無法駛入,最後
造成一名老翁不幸遇難的意外再次發生;因此,去年所做決議必須徹底施行,要求在所有四米以下的巷弄內,一律劃為消防通道,不得停放
車輛或雜物,阻礙消防救災行動。
Flag Presentation Ceremony of the Nation’s First Firefighting Task Force
 
  Taoyuan County Fire Bureau succeeded in mobilizing tens of thousands of people to deliver CPR at the end of 2012, 
breaking the Guinness World Records.  Fire Fighting Day is usually observed on January 19th, but Mayor Wu Chih-yang held 
the celebration prior to the schedule this time. On January 17th, 2013, Mr. Wu personally hosted the event, where he presented 
the flag and honored 65 outstanding firefighters, volunteer firefighters, phoenix volunteers and members of the civic rescue 
groups with exceptional achievements. 
  At the ceremony, Mayor Wu noted that Taoyuan County’s population is growing in areas packed with buildings.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and the related training must be reinforced, so a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citizens’ lives and property. An aged 
man lost his life to a fire in Hsinchu County. To prevent the tragedy from repeating itself, Taoyuan Country government purchased 
new firefighting software and equipments and upgraded personal training to further improve its disaster management and rescue capability. 
  Natural disasters, such as earthquakes, typhoons, floods, are quite common throughout Taiwan. Hence, the definition of 
firefighting has already evolved from “fire prevention” to “disaster precaution”. Thanks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olunteer 
Firefighting Task Force, the firefighting system in Taoyuan County will be greatly strengthened. With enhanced firefighting and 
rescue capability, the task force can better protect the lives and property of the general public. Mayor Wu also mentioned his 
plan for the days to come. Since the future disasters may be complicated in nature, the county government will collaborate with 
the medical group from Chang Gung Hospital to create the world’s first “Advanced Rescue Team” that combines specialized rescue 
skills and advanced first aid expertise.
  Moreover, the mayor lay great emphasis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fficiency of firefighting to avoid the fire tragedy happened 
in Hsinchu County. In that case, the passageway was so narrow that the firefighting vehicles couldn’t approach the burning building, 
which resulted in the death of an old man. Accordingly, the resolution reached in 2012 must be fully executed now. In other words, 
all alleys within the width of four meters are designated as the firefighting passageway and should be cleared off vehicles and 
miscellaneous items that might hinder the firefighting effo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