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0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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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816次縣政會議紀錄 |
二十三、呈獻本縣「2012桃園國際動漫大展」獲選交通部觀光局「台灣觀光年曆」;本縣「桃園展演中心」榮獲內政部「2012友善建築評選」優級獎;
本縣「桃園網路美術館」榮獲「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2012年台灣優良兒少網站徵選活動」教育文化類第三名。
-主辦機關:文化局
二十四、呈獻本府衛生局榮獲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101年度健康減重績優單位」之「縣市達標最速獎」、「縣市達標獎」、
「縣市參與率卓越獎」、「縣市減重達成率卓越獎」、「縣市減重破百獎」、「社區健康生活型態營造創意獎」。
-主辦機關:衛生局
二十五、呈獻本府榮獲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度校園正確用藥績優人員表揚暨績優事蹟分享」績優縣市政府;本府衛生局
榮獲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全國衛生局配合GPM相關業務」第一名金牌獎。
-主辦機關:衛生局
二十六、呈獻本府採購稽核小組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度採購稽核業務考核」優等。
-主辦機關:政風處
主席:
受獎人與團體今天齊聚在此,讓我們知道原來桃園社會有如此多的好人做好事,大家相互合作、共同努力,將會創造出好的磁場,讓桃園
更美好,也讓世界更美好。最後祝受獎人及受獎團體新春愉快,萬事如意。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案由:為廢止「桃園縣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及管理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案由:為廢止「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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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案機關:民政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民政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觀光行銷局
案由:為辦理「桃園縣龍潭鄉三洽水段74-3地號等土地變更編定案」公共設施工程申請雜項執照,請本府核發本縣龍潭鄉三洽水段74-62地號等
4筆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一案,提請審議。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補充報告:
本案提案單「辦法」文字修正為「縣政會議審議通過後送縣議會審議,俟縣議會審查後移請本府財政局報行政院核准」。
葉秘書長秀榮建議:
臺電設置電塔雖提供當地回饋,但仍為嫌避性設施,故應知會龍潭鄉公所,讓當地民眾了解與同意。請包括財政局在內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今後凡是執行此類需民眾參與之事項,應將訊息充分告知民眾。
決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請觀光行銷局將本案始末緣由完整告知龍潭鄉公所,以利公所向當地民眾說明。
七、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新屋鄉新生段938-1地號縣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八、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本府社會局、所屬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地政局等三機關修正其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提請審議。
地政局林局長學堅補充報告:
本案所增設航空城開發科,為階段性任務,人員將於103年補足,並俟航空城開發完成後裁撤。
葉秘書長秀榮建議:
(一) 航空城開發後,後續仍有諸多繁雜事項待辦,故建議航空城開發科應改為常設性單位。
(二) 社會局及家防中心因業務繁重,提請修正人員編制及中心主任職務列等,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衡酌機關人員所負專業責任,
包括警察局各分局、地政事務所主任等,比照社會局及家防中心研議調整編制、職等。
決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以體育處為例,台北市體育局為一級機關,其局長與新北市體育處處長職等均為簡任,本府二級機關首長僅為9職等,恐較難吸引人才,
請人事處參考五都現況及本府二級機關業務量,再行研議其機關首長編制職等。
(三) 本府升格後,簡任職缺增加,屆時將再面臨簡任職等官員人數不足的問題,請人事處協助本府及鄉鎮市公所符合升任簡任官等資格人員受訓,
並向銓敍部反映爭取本府簡任受訓名額。
(四) 請人事處和法制處、研考會針對本府組織編制,做整體檢視研議,例如觀光行銷局業務含括觀光及新聞行銷,是否合宜?請人事處多用心。
伍、升格直轄市籌備協調事項
李副縣長朝枝:
請本縣改制直轄市9個工作小組負責局處,積極與各業務相關公所協調,並訂於2月份召開第2次協調會,將請縣長親自主持,會中將討論
各相關局處及鄉鎮市公所功能、組織調整,另務請各鄉鎮市公所配合各局處協調事項,以期升格後,能達到無縫接軌及實質效能提升。
主席裁示:
台北市政府區公所已轉型為便民服務中心模式,位居服務民眾第一線,實際上越是基層單位,受理民眾需求越高,未來擬安排參訪本縣鄉
鎮市公所,參觀其基層實際服務設計或作法。另請定期檢討直轄市改制推動狀況,並與鄉鎮市公所緊密互動,將各項困難及問題一一釐清,
以規劃完善制度。
陸、臨時動議(無)
柒、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教保員甄選分發及介聘制度」建議案:持續列管。
二、「農委會推動土地活化政策」配套措施研議案:持續列管,並俟研討出具體結論後報告。
捌、主席提示暨結論
新年期間,本府各局處尤其是消防局、警察局、觀光行銷局、交通局、社會局及工商發展局,請加強服務;另請各公所及村里幹事協助,
過年時加強關懷弱勢孤苦民眾,必要時尋求社會局支援。最後祝大家新春愉快,新年快樂。
玖、散會 上午10時30分
桃園縣政府102年02月07日第816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黃主任秘書啟賓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八德市公所邱秘書創漢
龜山鄉公所陳秘書文正
蘆竹鄉公所徐主任秘書藍科
大園鄉公所游主任秘書昌漢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謝主任秘書春文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鄧主任秘書美玉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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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62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62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02月07日下午14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務局
案由:公共設施共同管溝建置情形
陳參議增祥補充建議:
(一)建議工務局應就本縣共同管溝進行整體規劃、統一標準,以利公私部門運用。
(二)本縣升格直轄市後,道路管理層級全屬市區道路,建議及早規劃因應,以統一未來道路管理。
(三)本府應建立管理機制,促進管線單位配合,並建議將各項工程的期程及計畫儘早告知管線單位,以利其將相關經費納入預算。
楊參議鐘時補充建議:
工務局應考量共同管溝是否符合各管線單位的需求,如中油、臺電等,並納入號誌管線,建議先行與各管線單位協調。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本縣應統一共同管溝設置之標準。
(二)本縣應建立全縣地下管網圖資,配合航空城的開發建設,建置衛星定位圖資,並請工務局研訂各項目的輕重緩急,配合年度預算逐步進行。
(三)現有變電箱位置多不佳,請工務局進行整體規劃。
葉秘書長秀榮:
(一)共同管溝之建置可同時達成路平、景觀及安全三者效益,十分重要。
(二)本縣共同管溝之設計應採直轄市規模,並應解決舊都市計畫之管線問題。
(三)共同管溝應採行使用者付費,建設經費雖由政府支應,惟各公私公用事業使用時均應付費,如此建置成本便可回收。
黃副縣長宏斌:
路平方案請從示範道路先進行,請工務局加速辦理。
主席裁示:
(一)本縣路平狀況已有進步改善,本府不僅編列預算推動,更感謝工務局的用心及努力,請工務局自民眾陳情或抱怨較多的道路優先施工,繼續加油。
(二)請工務局善加利用開發航空城之機會,訂定本縣公共設施、共同管溝的統一標準。
相關設計標準應採直轄市應有的規模,包括:道路、人行道(含鋪面)、共同管溝、騎樓(包含克服高低落差問題)等,並將此標準推廣普及,
不因都市計畫規模不同而標準不一,讓全體民眾能享有一致的優良生活水準。
請改善舊都市計畫騎樓的高低落差,並解決本縣人行道變電箱妨礙通行及觀瞻的問題。
(三)共同管溝一旦建置完成後,應強制管線單位全數使用,並應採使用者付費原則,以提升本縣生活品質、回收建置成本,本府亦應注
意管溝設計的規模應足以容納所有管線。
二、報告機關:農業發展局
案由:本縣停耕休耕農地現況及因應處理對策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農地監測案,請環保局積極查緝污染源。
(二)本縣農業可研議以小地主大佃農、由農會或農企業擔任大佃農作計畫性生產以突破產銷失衡困境。
(三)請農業發展局加強產銷輔導,以避免農民遭中間商剝削。
(四)請農業發展局找出本縣的各項特色農產品,形成特色農業,並發展科技栽種技術及立體植物工廠。
葉秘書長秀榮:
環保署監測農地案最重要者在於查緝污染源,從治本做起,除加強監測以外,更應該要求企業負起責任,杜絕汙染。
李副縣長朝枝:
(一)請農業發展局加強說明休耕政策的轉變,並透過農改場提供適合轉作的雜糧作物。
(二)環保署農地監測時應先行告知本府,並促請環保署與農委會配合,提前於栽種期前監測,以避免農民辛勞一季的心血遭到銷毀。
(三)農地監測最重要之目的應是控制污染源,加上本縣河川積極整治後,則可杜絕再度被汙染。
(四)請農業發展局加強灌排分離的宣導,並請農友勿引用河水灌溉。
主席裁示:
(一)有關環保署監測農地案,請注意如下:
1、請農業發展局協請立委協助,環保署監測前請先行告知本府,以利農民先行辦理休耕,避免事後若需銷毀農作,不僅連累破壞本縣
優質農產品之聲譽,更對農民的感受造成傷害。
2、請務必實施灌排分離,本縣工廠亦需升級,直轄市不應僅是工業發達,更應發展良好生活品質、美化景觀、提升服務水準,對違法惡意
偷排者更應以最嚴格的方式處理。
3、本府應照顧農民的權益及感受,並積極查緝污染源頭,要求企業負起責任,向污染源頭求償。
(二)本縣休耕面積頗廣,應有積極作為,應積極尋找有意願的復耕者或耕種者,並研議訂出可行的生產組合及主題,透過這些做法確保
農民有足夠的租金收入,而非只採休耕補償的方式。
(三)請農業局備妥說帖,釐清航空城特定區中休耕、停耕的面積,並說明區外移轉回復的良田面積,讓關心良田議題的團體及民眾明白
航空城的開發並未減少良田面積。
肆、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一、「藻礁保育」專案:
主席裁示:
請農業局備妥說帖,儘速積極說明本府的作為,讓民眾了解本府對本案的注重及持續不懈的努力。
伍、各機關協調事項
一、葉秘書長秀榮:
(一)請主席裁示主管會議議程是否增列各機關應行協調注意事項之議程,以加強各局處進行報告及橫向配合聯繫,各機關若有事項需報告時,
請於會前將書面資料送交秘書處(文書科),無書面者再行列入臨時動議。
(二)請秘書處研議公文格式增列核稿欄位,一層進行核稿而非決行時,可於核稿欄蓋職名章,縣長決行或其他一層人員代縣長核決時,
則蓋於決行欄。
(三)重申各局處之府簽稿請勿再有內會情事,會辦者僅可為本府各局處。
(四)各局處編列年度預算時應思慮周詳仔細,預算中未編列且不符合動支預備金標準之業務,除非縣長已事先口頭允諾,請勿簽擬動用
縣長統籌分配款。
(五)本府主辦活動若由府外單位委辦,因主辦機關是本府,相關經費不可名為「補助」,請教育局修正相關標準之名稱。
(六)重申本府各項會議紀錄應於3天內簽出,紀錄並應送會議主持人先行閱覽,以利主持人確認紀錄之決議無誤。
主席裁示:
(一)本府主管會議議程更新如下:
1、「重大事項辦理情形」更名為「專案計畫辦理情形」,由研考會負責。
2、「各機關協調事項」更改為「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其餘議程含「臨時動議」等均保留。
3、各機關經本人指示或批示須列入主管會議專題報告者,請業務機關主動向秘書處(文書科)聯繫。
4、請研考會就議會案件或各項專案計畫,若有適合報告者,請研考會提出建議,由相關局處於主管會議中進行專題報告。
(二)本府各項會議紀錄應於3天內(不含會議當天)簽出-即3天內應經承辦局處長核章後送陳,逾3天未簽出者依規定懲處。
(三)請秘書處就秘書長所提各項公文格式、公文問題建立直轄市應有之標準。本府各局處簽稿應依分層負責甲、乙表辦理,決行欄框請
研議更改為4欄,核稿人員如參事、參議等應蓋於核稿欄位內。
陸、臨時動議
一、衛生局劉局長宜廉報告:
春節過後,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3小組將定期召開會議,以爭取今(102)年10月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評選之榮譽。
蔡副秘書長宗烈:
為爭取榮譽,請各局處長重視本案並儘量親自出席工作小組會議。
主席裁示:
請各局處加油,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是本縣進步之目標及動力。
柒、主席政策指示
一、請工務局建立本府工程控管機制,以提升工程品質、杜絕同仁或廠商的可能弊端,並請政風處協助建立機制。
二、本府春節不打烊服務頗受好評,請繼續加油。
捌、散會 下午16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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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工程教育基金』記者會 縣長談話 |
『希望工程教育基金』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2.02.07
各位貴賓、同學,大家好!
有愛就有希望,有希望就有未來,桃園縣在「愛與祥和」的縣政理念引領下,今年持續辦理第六屆「希望工程教育基金」。
「希望工程教育基金」強調的是「雪中送炭」,期藉由獎助學金給予經濟弱勢學生更多的希望和鼓舞,讓學生可以安心就學;
本獎助金亦為全國高額獎學金之一,獎助金額在大學一年可以獲得15萬元,高中一年可以獲得10萬元。
這一次共選出設籍於本縣13位清寒積極進取值得栽培的學生,其中就讀新竹教育大學中國語文學系二年級的江同學,從高中
開始就連續獲得這項獎助。他們每一個人的生命故事都彰顯逆境向上的行誼,值得所有年青人學習。我們也希望受獎學生懷著感
恩的心情,在未來有成時,懂得回饋社會、把愛傳下。這筆為數不算少的獎學金,能對家庭經濟不好、而有心向學的同學有實質
的幫助,希望藉此鼓勵家境清寒的同學們不要自暴自棄,要持續努力,將來有能力時,也一定要記得幫助有需要幫助的人。
給清寒學生希望,用希望打造未來,我們期望透過「希望工程教育基金」的長期資助,能提拔卓越、家境清寒的優秀子弟,
幫助在逆境中成長的學生,成為同學的楷模與社會的典範,並以身為桃園人為榮。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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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全國客家日主場活動-歡慶天穿唱客謠 縣長談話 |
102年全國客家日主場活動-歡慶天穿唱客謠 縣長談話 102.03.01
各位現場的貴賓以及鄉親朋友,大家好
今年是縣府第二年舉辦「全國客家日」活動,並續辦第二屆全國客家流行歌曲大賽,受到民眾廣大的響應,顯見推動客語之向
下扎根已逐漸展現成效,希望來年能有更多年輕人參與這場歌唱盛會,透過客家歌學習客家語言文化,讓悠揚悅耳的樂音帶出「天穿日」
的歡樂氣氛,更讓歌謠的傳唱,綿延客家文化的永續傳承。
「全國客家日」就是客家特有節慶-每年農曆正月20之「天穿日」。客家有句俗諺說「有賺無賺,總愛尞天穿;有做無做,尞到天穿過」,
這句話代表的意思是客家人過年時間特別長,一直要到正月二十日後才開始從事農耕,其更深一層的意義是代表客家人一種環保的觀念,
大地被利用了一段長久的時間之後,一定要休生養息,也是代表對資源的珍惜。
在天穿日之前的長假,傳統客家族群典型的休閒娛樂活動,就是以唱山歌為主。流行歌曲大賽正延續這個傳統,除了與所有民眾一同
感恩上天、知福惜福,並表揚流行歌大賽的各組優勝者。現場安排大賽各組冠軍、客家知名歌手藝人、社團及客語生活學校等精采歌舞演
出,更準備了傳統客家美食炸年糕免費試吃,以及種類繁多的客家特色活動,將帶給大家豐富的五感(視聽嗅味觸覺)饗宴,讓更多人實際
體驗「天穿日」的蘊藏意涵及客家人對於土地、人情的浪漫情懷。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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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816次縣政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816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02月07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一、表揚本縣「101年度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查核」優等及甲等單位。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表揚本縣「101年度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有功人士及團體」。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三、表揚本縣「101年社會團體評鑑」績優單位。
-主辦機關:社會局
四、表揚本縣「桃園藝文廣場」公共設施認養企業。
-主辦機關:文化局
五、表揚本縣平鎮國中管樂團參加「第3屆新加坡國際管樂大賽」榮獲金牌總冠軍。
-主辦機關:教育局
六、表揚本縣東門國小梁策同學參加杜拜「第12屆亞太資優會議青少年領袖營」榮獲14歲級物理實驗組競賽冠軍。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七、表揚本縣興南國中張佩琳同學參加「第17屆全國聽障國語文競賽」榮獲國中組手語演說冠軍。
-主辦機關:教育局
八、表揚本縣「101年度社區大學評鑑」優等及甲等單位。
-主辦機關:教育局
九、表揚本縣「101年度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
-主辦機關:教育局
十、表揚本縣「101年度傑出外籍配偶暨家庭參與教育活動」。
-主辦機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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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轉頒發本府環境保護局蘇振昇科長榮獲考試院101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主辦機關:人事處
十二、轉頒發本府地政局地籍科陳純彰科長榮獲行政院101年模範公務人員。
-主辦機關:人事處
十三、轉頒發榮獲行政院主計總處「100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績優普查組織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主計處
十四、頒發本縣「101年度環境清潔業務績效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十五、頒發本縣「推動節能減碳暨環境教育績效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十六、頒發本縣「101年度推動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源頭減量工作績效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十七、呈獻本府榮獲財政部國有財產局「100年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地方主管機關組第四名。
-主辦機關:財政局
十八、呈獻本府榮獲財政部「100年度地方財政輔導方案考核」6項獎座及榮獲「100年度各地方政府執行私劣菸酒查緝績效考核」全國第五名及獎金。
-主辦機關:財政局
十九、呈獻本縣原住民部落大學榮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度原住民族部落大學總評鑑」優等第一名。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十、呈獻本縣楓樹國小榮獲教育部「101年交通安全評鑑」全國優等第一名。(由教育局局長獻獎)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十一、呈獻本府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直轄市及縣(市)節能減碳推動及宣傳執行績效評比」特優、「住商省電、省水績效」優等獎。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二十二、呈獻本府榮獲行政院主計總處「100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績優普查組織考核」優等。
-主辦機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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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 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 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0435571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地籍科:土地登記、地權限制、不動產糾紛調處、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列冊管理、縣有耕地放租與管理、公地放領、地政資訊管理、
操作訓練、其他有關地政資訊事項、督導各地政事務所登記及資訊等事項。
二、地價科:平均地權、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督導各地政事務所地價查估作業、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業管理及工業
區開發等事項。
三、地權科:私有土地與地上物徵收、公有土地與地上物撥用、徵收補償費發放及保管等事項。
四、地用科:非都市土地更正、補辦、註銷、變更編定、資源型分區及通盤檢討使用分區調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與違規裁罰及三七五
出租耕地租佃管理等事項。
五、重劃科:市地重劃、農地重劃開發與農村更新及農、水路更新等事項。
六、區段徵收科:抵價地比例報核、公告徵收、發放補償費、抵價地分配、土地標售等區段徵收專案執行及綜合管理等事項。
七、航空城開發科: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區段徵收開發等相關事項。
八、地籍測量科:地籍圖重測、控制測量、再鑑界及督導各地政事務所測量業務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二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八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八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十五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五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九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六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管理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人事室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合計 一四二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所列專門委員或專員等職稱指定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桃園縣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
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研擬或協調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相關安全維護作為與防治措施、建構與開發服務網絡、蒐集分析、研究或編
印相關資料、資訊建檔與管理及其他綜合規劃與行政等事項。
二、專線及調查組:通報案件受案、派案、追蹤聯繫及個案調查。
三、兒少保護組: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等事項。
四、成人保護組:成人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等事項。
五、性侵害保護組:性侵害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等事項。
六、暴力防治組:協調警察局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偵訊、護送就醫、出庭、協助保護令申請及其他防治等事項。
七、醫療服務組:協助被害人診療驗傷、傷害證據保全、身心治療與轉介服務、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及建立醫療服務網絡等事項。
八、教育輔導組:學校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事件處理、就學服務、通報防治宣導與研習、培訓校園推廣教育之師資與種子教
師訓練、督導工作及其他教育輔導等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秘書、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組長、社會工作師、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八條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社會工作督導。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社會工作督導。
四、組長。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社會工作
督導 薦任 第八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高級社會
工作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長 (八) 一、綜合規劃組組長由中心秘書兼任。
二、專線及調查組、兒少保護組、成人保護組、性侵害保護組組長由社會工作督導兼任。
三、暴力防治組、醫療服務組、教育輔導組等組長,分別由警察局、衛生局、教育局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社會工作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三) 暴力防治組、醫療服務組、教育輔導組等組員,分別由警察局、衛生局、教育局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合 計 四十一
(十一)
附註: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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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043557號
附件:附修正「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社會工作督導、股長、高級社會工作師、分析師、社會工作師、管理師、
科員、社會工作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七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七
社會工作督導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八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七
高級社會工作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 一
社會工作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五
社會工作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九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合計 一五0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專員及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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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045030號
附件: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條文
修正「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
附修正「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辦法評鑑及獎勵之殯葬服務業,為於桃園縣依法設立登記並營業之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
第三條 殯葬服務業之評鑑及獎勵應每年辦理一次。
第四條 殯葬服務業之評鑑,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邀集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為之。
第五條 評鑑小組於必要時得分組評鑑。
前項評鑑小組分組不得少於三人;其組成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六條 評鑑小組成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評鑑對象之負責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評鑑事宜與評鑑對象之負責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評鑑對象負責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第七條 殯葬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建築物及設施。
三、專業服務。
四、消費權益之保障。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第八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應通知受評鑑之殯葬服務業,列為優等、甲等者並應公告之。
第九條 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之殯葬服務業,得以書面嘉獎、發給獎狀、獎牌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之。
第十條 評鑑結果列為丙等或丁等之殯葬服務業,應依據評鑑結果之改善項目,於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
府核備。逾期未改善者,其未改善部分如屬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評鑑之項目內容、配分及獎勵方式等由本府於評鑑實施二個月前公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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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縣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及管理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044980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及管理辦法」。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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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 月4 日
發文字號:法企字第1020048110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六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十八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十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九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四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合計 一五五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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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廢止「桃園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20046273號
附件:桃園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擬廢止法規表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依據:依據桃園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5條第4款規定辧理。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園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5條第4款。
三、廢止理由:廢止理由:內政部業以98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80239570號令修正發布「國籍規費收費標準」,將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
國籍證明之規費收費數額納入規範,故無重覆規定之必要。
四、「桃園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
五、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刋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戶政科)。
(二)聯絡人:陳麗珠。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0039。
(五)傳真:03-3366794。
(六)電子郵件:047010@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民國94年11月11日公發布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件收費新台幣二百元。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第3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由戶政事務所收取繳庫。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擬廢止法規表
法規名稱 公(發)布、修正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桃園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桃園縣政府法二字第0九四0三一六二二0號令發布全文四條,
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配合內政部已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內戶字第0九八0二三九五七0號令修正發布「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將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規費收費數額納入規範,故無重覆規定之必要。爰依桃園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
廢止本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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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中興段62-2 第號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06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中興段62-2第號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府於原公告93年5月12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2號公告本縣蘆竹鄉中興段62-2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94年1月28日府環水字
第0940700126號公告本縣蘆竹鄉中興段62-2地號為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102年1月11日進場驗證後,土壤中銅、鉻、鋅、鎳等項目濃度
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予以解除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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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順企業社(負責人:彭晴 君)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0498422號
附件:
主旨:萬順企業社(負責人:彭晴 君)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 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2月20日府商登字第1020042081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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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賴雅雯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05262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賴雅雯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賴雅雯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192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77號
四、事務所名稱:謙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同德六街158巷19號7樓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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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鑫企業社( 負責人:田文凱)」、「亨旺行(負責人:黃勝忠)」及「宏典飲食店(負責人:賴志文)」廢止商業 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0511431號
附件:
主旨:「文鑫企業社(負責人:田文凱)」、「亨旺行(負責人:黃勝忠)」及「宏典飲食店(負責人:賴志文)」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
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 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2月6日府商登字第1020034991號及第1020035388號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
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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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葉呂華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0570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葉呂華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大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葉呂華。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09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建華一街15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證。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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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欒中文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0569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欒中文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昇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欒中文。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1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永福西街38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證。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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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162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巫○○於101年7月5日在桃園縣桃園市民權路25巷內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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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賴秀英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05262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賴秀英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賴秀英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19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3)桃縣地字第000340號
四、事務所名稱:秀英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楊梅市萬大路138巷15弄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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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高中高職博覽會 |
102年高中高職博覽會
為使國中生能進一步了解本縣各高中高職及五專,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特別於2月23-24兩日在桃園縣體育館舉行高中高職博覽會,
吸引許多國中學生到場詢問了解。桃園縣長吳志揚及教育部次長陳益興也蒞臨會場,吳縣長表示,不管學習何種領域,培養良好的品
格及學習和他人溝通合作,才是成功的基礎。
博覽會現場共36所學校設攤,並派老師及學長姐到場提供各種資訊及回應,希望吸引更多的國中畢業生就讀。各校祭出專屬特色,
包括啟英高中現場示範蔬果雕刻、展示汽車科及資訊科研發成果等;內壢高中展示3D列表機和手機遙控;而新興高中除由全國競技啦啦
隊冠軍大會開場表演外,現場攤位亦展示資電科的成果;桃園農工除展示各類競賽獎座外,現場並播出學生拍攝製作的影片。
吳縣長表示,高中高職博覽會將各校的特色、教育理念、社團、歷史等做詳細的介紹,希望藉由提供充足的資訊,協助大家找到理
想的學校,也希望12年國教在桃園實施順利,以達到就近入學的目標。
此外,全場超過240分鐘的高中職多元社團表演,讓國中學生得以一窺高中高職多元豐富的學習課程,啟發多元智能。教育局更建置
網頁博覽會(http://expo.tyc.edu.tw)及電子書,希望藉由各種管道,提供家長及學生各校充足的資訊,讓學生選擇最適合的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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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High School and Vocational High School Expo
A high school and vocational high school expo was held at Taoyuan County Stadium on February 23 and 24 with an aim
to help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better understand senior high schools, vocational high schools, and junior five-year
colleges in Taoyuan County. Hosted by the Education Bureau of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the expo was joined by Taoyuan
County Magistrate Wu Chih-yang and Deputy Education Minister Chen I-hsing. As Magistrate Wu noted, no matter which field
of study one chooses, cultivating a decent character and learning to cooperate with others is the foundation for success.
Teachers and current students from 36 participating schools offered various information at the expo in hope to attract
junior high school graduates. Chi-Ying Senior High School demonstrated fruit and vegetable carving at the scene besides
presenting research achievements made by the Department of Vehicle and Department of Data Processing. National Neili Senior
High School displayed 3D printers and mobile remote controls. Shin Shing High School marked the opening of the expo with
its national cheerleading championship team while showcasing achievements from the Department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Department of Electronics at the stall. National Taoyuan Agricultural and Industrial Vocational High School displayed trophies
earned from different competitions in addition to broadcasting films produced by its students.
The high school and vocational high school expo offered detailed introduction of each school’s features, education philosophy,
student clubs, and history for students looking for an ideal school, as Magistrate Wu remarked. It is hoped that the upcom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12-year compulsory education in Taoyuan County will encourage students to attend schools nearby their houses.
An over 240-minute performance from different student clubs at the expo gave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an initial
understanding about the diverse senior high school courses that inspire students’ various intelligence. A website
(http://expo.tyc.edu.tw) and an e-book have been created by the Education Bureau in hope to offer parents and students
different accesses to each school’s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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