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06期

專載
「性別平等新紀元.幸福女人在桃園」 縣長談話
「性別平等新紀元.幸福女人在桃園」  縣長談話   102.03.02
 
各位現場的貴賓以及記者朋友,大家好
  很高興邀請大家參與今年桃園縣婦女節「性別平等新紀元.幸福女人在桃園」慶祝活動,這次活動以「性別平等」為主題,這不僅是
一句口號,更是可以落實在生活中實踐的,記得童年時大家耳熟能詳的兒歌「只要我長大」,歌詞中唱出了哥哥爸爸很偉大,似乎只關注
了男性的角色;而家務工作長期以來被歸類為女性的工作,形成了性別不平等現象。
  近年來,傳統男性角色已漸漸在改變,在早期的年代裡,小孩和爸爸之間的距離總是比較疏離,在家中陪伴小孩的多以女性居多,
然而,由於性別平等的意識逐年受到重視,男性願意分擔家務、走入家庭的比率逐年增加,以本府育嬰留職停薪的統計資料來看,98年只
有14%,到100年時已增加至19%,顯見男性的角色已經開始有所轉變,我們將更致力於性別平等相關政策的推展、提供更多更完善的婦女
福利。在此,要感謝所有的婦女朋友們平日的辛勞,同時扮演了母親、媳婦、妻子、員工、女兒等多重角色,為本縣的撐起了半邊天,
也因為婦女朋友們辛勞無私的貢獻,才讓我們的社會運作更穩定及祥和。
  家庭友善工作環境的營造與維繫,也是性別平等的具體落實,營造一個讓男性與女性都能全心工作,又能兼顧家庭的環境是縣府努力
的目標,讓我們從家務分工做起,性別平等從生活中開始,朝向愛與祥和的目標來努力。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La new2013用腳愛台灣-桃園動起來記者會 縣長談話
La new 2013用腳愛台灣-桃園動起來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2.03.06
 
各位貴賓、記者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來到桃園國際棒球場,一起參與「迷你馬王」爭霸,讓桃園「邁向體育大縣」、成為國民運動中心一直是縣府的施政目標,我們
也很歡迎所有的運動相關賽事到桃園舉行,像是待會即將進行的「迷你馬王」賽事、以及La new 3月23日「2013用腳愛台灣 桃園動起來!」
迷你馬X大健走活動,都非常歡迎,也邀請所有朋友們用行動來支持,3月23日一起到桃園用腳愛台灣、健康動起來!
  3月23日「2013用腳愛台灣 桃園動起來!」迷你馬X大健走活動,不僅是一項體育活動,在健走過程中還可以把桃園最佳的景點一次飽覽!
感受桃園春賞桐、夏賞蓮、秋賞楓、冬賞梅的四季之美,此外,桃園也是全國土地公廟分佈密度最高的地方,人文內涵豐富,再加上漫步
星羅棋布的埤塘景觀,實際體驗我們「千塘之鄉」的美名。
  在不久的未來,機場捷運即將通車,其中A19桃園體育園區站正是我們中華職棒Lamigo桃猿隊的主場所在,屆時「桃園國際棒球場」將
是全國唯一擁抱高鐵、捷運雙鐵匯聚的棒球場,加上中職今年123場比賽、有61場會在桃園球場比賽,也是今年使用率最高的球場,相信未
來一定能讓桃園縣、桃猿Lamigo monkeys球隊雙雙衝出超級霸,成為全國「體育大縣」的典範!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桃園縣政府第663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63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02月20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地下室2樓大禮堂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本府專員、技正以上人員)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專題演講:從企業創新談政府再造
主 講 人:
前行政院副院長
現任廣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信義董事長
 
參、主席指示
政府的責任是服務民眾,因此政府更應具備企業的創新能力及求新求變的精神。公務人員歷經嚴格的考試篩選,均是優秀人才,更應殫精
竭慮、發揮才智以服務人民。請各位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以企業創新的理念型塑組織文化、領導同仁,積極推動縣政的改造革新;並應鼓
勵同仁踴躍提出創新作法,勿因同仁的官階不高而忽略其意見。
期望本府各局處能發揮求新求變的精神,就重大或棘手的縣政問題進行個案研究,並廣徵民眾意見,以推出能令民眾感動的政策,讓即將
升格直轄市的本縣呈現出新氣象。
 
肆、散會 上午11時56分
政令
修正「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060322號
附件: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條文
 
修正「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畸零地及其相鄰土地之使用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前項所稱畸零地係指本法第三條規定地區內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面積狹小基地,係指建築基地深度與寬度任一項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一般建築用地。(見附表一)
二、側面依法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之建築基地。(見附表二)
三、相關法規規定最小建築規模之建築基地。
前項其他使用分區不包括農業區及保護區。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正面路寬、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其定義如下:
一、正面路寬係指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
二、最小寬度係指最小深度範圍內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平行距離之最小值。但道路境界線為曲線者,以該曲線與基地兩側境界
  線交點之連線視為道路境界線。
三、最小深度係指臨接之道路境界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垂直距離之最小值。
建築基地如屬角地應截角時,其寬度及深度係指截角前之寬度及深度。
第五條  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起造人得選擇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
     建築基地位於道路末端,其寬度、深度及方位由起造人選定之。
     前二項情形分別以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或以任一方位量距,其寬度及深度達到本自治條例所定最小寬度及深度之標準以上者,
     即非屬畸零地。
     道路境界線以外另定建築線之建築基地,其寬度及深度應自建築線起算。
     臨接綠帶退縮建築之基地,其寬度應自退縮線起算,深度應自綠帶境界線起算。
第六條  依第三條規定之基地寬度,每增加十公分,其深度得減少二十公分,減少後之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應留設前後院地區,其基地深度減前後院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六公尺。
     應留設側院地區,其基地寬度減側院寬度之差不得小於四公尺。
     依法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地區及臨接綠帶應退縮建築之土地,其基地深度減騎樓或退縮地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八公尺。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地界曲折基地,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成為畸形,而該曲折部分無法配置建築物者。
二、基地界線與建築線斜交之角度不滿六十度或超過一百二十度者。
三、基地為三角形者。
     前項地界曲折基地,可於基地內規劃符合本自治條例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之規定者,不視為畸零地。
第八條  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均不得建築。但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查勘認
為該基地周圍情形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可供建築使用,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者。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三、因地形上之障礙無法合併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不包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之簡易工作物或應拆除之新違章建築或傾頹或朽壞之建築物。
第九條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在編定使用前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
     或因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劃定逕為分割完竣,面積狹小之基地符合下列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及面積者,准予建築:(見附表三)
     前項建築基地騎樓或退縮建築部分應計入最小深度。但不列入最小寬度及最小面積。應留設側院地區,其基地寬度減側院寬度之差,
     不得小於三公尺。臨接綠帶應退縮建築之基地,其退縮部分不計入最小面積,基地深度減退縮地深度之差,不得小於五公尺。
第十條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劃定為工業區之土地,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前,
     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之建築基地,符合下列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者,准予建築,不受第三條規定之限制:(見附表四)
第十一條  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非經留出合併所必須之土地,不得建築,
      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成為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前項畸零地已建築完成,無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其相鄰土地不必留出土地與其合併使用。
第十二條  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地所有權人無法達成協議時,欲申請調處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向本府申請調處:
一、合併使用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二、相關土地地盤圖,註明需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三、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四、公告現值及市價概估及地上物補償物之概估。
五、申請合併之土地在都市計劃區內須附建築線指定圖。
第十三條  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受理調處畸零地合併時,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
      利人進行調處,調處之程序如下:
一、查合併土地之位置、形狀及申請人所規劃合併土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必要時並酌予調整。 
二、查估合併土地附近之買賣市價,徵詢參與調處人之意見,並由各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合併建築或公開議價,互為買賣或合併建築。
三、調處時,雙方意見不一致或一方缺席經再次通知不到者,視為調處一次不成立。
第十四條  畸零地調處二次不成立時,基地所有權人及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第三條規定或建築相關法令規定最小通路寬度規定範圍內
      之土地於第二次調處不成立之日起於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預繳承買價款,申請徵收。
      基地所有權人及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均於期限內預繳承買價款,申請徵收,並主張優先承購時,主管機關於繳款期限截止後
      十五日內辦理徵收,俟完成徵收手續後以競標決定之。
第十五條  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工務局長擔任召集人,工務局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
      下列人員聘(派)兼:
一、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地政、財政、都市計畫及法制機關代表各一人。
三、桃園縣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桃園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第十六條  因畸零地合併需要申請承購公有土地,應檢附本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建議合併使用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之核發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一
一、一般建築用地:
使用分區或
使用地別
基地
情形(公尺) 甲、乙種建築
用地及住宅區 商業區 丙種建築用地及風景區 丁種建築用
地及工業區 其它使用分區
正面路寬七公尺以下 最小
寬度 三‧00 三‧五0 六‧00 七‧00 三‧五0
最小
深度 一二‧00 一一‧00 二0‧00 一六‧00 一二‧00
正面路寬超過七公尺至十五公尺 最小
寬度 三‧五0 四‧00 六‧00 七‧00 四‧00
最小
深度 一四‧00 一三‧00 二0‧00 一六‧00 一六‧00
正面路寬超過十五公尺至二十五公尺 最小
寬度 四‧00 四‧五0 六‧00 七‧00 四‧五0
最小
深度 一六‧00 一五‧00 二0‧00 一六‧00 一七‧00
正面路寬超過二十五公尺 最小
寬度 四‧00 四‧五0 六‧00 七‧00 四‧五0
最小
深度 一六‧00 一八‧00 二0‧00 一六‧00 一八‧00
 
丁種建築用地編定為住宅使用用地及農業區建地目依表一之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規定辦理
附表二
二、側面依法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地之建築基地:
使用分區
基地
情形(公尺)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其它使用分區
正面路寬七公尺以下 最小寬度 六‧六0 六‧六0 八‧00 六‧六0
最小深度 一二‧00 一一‧00 一六‧00 一二‧00
正面路寬超過七公尺至十五公尺 最小寬度 七‧一0 七‧一0 八‧00 七‧一0
最小深度 一四‧00 一五‧00 一六‧00 一六‧00
正面路寬超過十五公尺至二十五公尺 最小寬度 七‧六0 七‧六0 八‧00 七‧六0
最小深度 一六‧00 一五‧00 一六‧00 一七‧00
正面路寬超過二十五公尺 最小寬度 七‧六0 七‧六0 八‧00 七‧六0
最小深度 一六‧00 一八‧00 一六‧00 一八‧00
 
 
附表三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別
基地情形 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商業區
正面路寬七公尺以下 最小寬度(公尺) 三‧00
最小深度(公尺) 五‧00
最小面積(平方公尺) 二0‧00
正面路寬超過七公尺至十五公尺 最小寬度(公尺) 三‧五0
最小深度(公尺) 六‧00
最小面積(平方公尺) 三0‧00
正面路寬超過十五公尺至二十五公尺 最小寬度(公尺) 三‧五0
最小深度(公尺) 六‧00
最小面積(平方公尺) 三五‧00
正面路寬超過二十五公尺 最小寬度(公尺) 四‧00
最小深度(公尺) 七‧00
最小面積(平方公尺) 四0‧00
 
 
附表四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別
基地情形(公尺) 丁種建築用地、工業區
正面路寬七公尺以下 最小寬度 三‧五0
最小深度 一二‧00
正面路寬超過七公尺至十五公尺 最小寬度 四‧00
最小深度 一六‧00
正面路寬超過十五公尺至二十五公尺 最小寬度 四‧五0
最小深度 一七‧00
正面路寬超過二十五公尺 最小寬度 四‧五0
最小深度 一八‧00
訂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桃縣文影字第1020001866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
 
局長  張壯謀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影視產業在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行銷或推廣本縣人、事、史、地、物,以提升地方文化藝術
或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時間為每年自公告日期起一個月內。但必要時,得另為調整。
三、本要點補助總金額,以不超過總製作成本(不含宣傳行銷費用)二分之一為限。
四、申請者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紙本及電子檔):
(一)申請書。
(二)企劃書十份。
(三)單位設立或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四)外國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影視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五)製作物公開播映、發行或宣傳計畫。
(六)對本縣人、事、史、地、物等意象之文化傳播、行銷推廣等效益評估或其他回饋計畫(含具體企劃內容及經費概算表)。
(七)申請者實績說明(含過去製作成品之得獎紀錄、公開展示之商業收入、周邊商品及其他交易收入等資料)及其證明文件。
(八)申請者財務狀況(含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及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前項文件,本局除留存申請書及製作企劃書備查外,其餘文件得經申請者提出書面申請,並檢附足額郵資及寄件資訊後予以退還。
五、申請書、企劃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應於本局通知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申請。
六、本局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得設置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組成及審查方式規定如下:
(一)委員會由影視學者、專家七位及本府代表二位共九位組成,經簽報縣長核定後任用。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二)評審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惟每次應更換至少三分之一委員。
(三)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四)評審委員不得接受外界請託,亦不得對外公開評審之過程與結果,影響評審之客觀與公正。
(五)會議審議採合議制,由評審委員參酌各項內容考量審核。為使評審會議保持客觀公正,並基於尊重申請者之隱私權,評審會議記錄不
對外公開,且參與審查之評審委員及執行人員須遵守保密原則。
(六)審查方式採初審及複審兩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格審查,複審由委員會進行評審。
(七)為達到宣傳及文化深耕等效益,委員會核定補助案時,得為下列附款,受補助者並應確實履行:
1.期限。
2.條件。
3.負擔。
4.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獲選補助者不同意前項附款時,應於受補助公告日起二週內以書面通知本局放棄獲選資格。
七、受理申請後,由本局召開委員會審議,並得通知申請者到場說明。申請案通過者,應由本局書面通知受補助者辦理簽約事宜。
八、獲准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補助:
(一)內容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之製作物。
(二)製作物內容顯未能達成企劃書或合約書所訂之行銷或推廣本縣人、事、史、地、物之效益。
九、本局得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十、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定期限,完成製作物。若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
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及退還履約保證金。就前述所生之履約事宜,由本局與補助者雙方協議後另訂之。
十一、本要點之補助由本局視財源編列預算或由其他經費項下辦理。
十二、為推動本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本局得依實際需要受理專案專款補助相關案件。
十三、受本局補助計畫者可優先列入本局專案協拍對象。
 
檔    號
(由業務單位填寫)
收文編號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計畫名稱
申請人基本資料 申請單位
 (請蓋章)
地址
負責人 (請蓋章)
聯絡人 手機
e-mail
電話 日:
夜: 傳真
製作影片者請填(其他製作物可免填)
類  型 □電影      □電視節目    □電視連續劇        集      □其他
影片製作規格 □35mm        □16mm          □HD          K
□Beta Cam或Digi Beta        □DV        □其他__________
成品規格 □35mm        □16mm          □HD          
□Beta Cam或Digi Beta        □DV        □其他__________
製作期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製片人 導 演 編 劇
主要演員
預估片長 時 分   秒 預估級別       級
是否與其他公司合製 □是 □否 合製公司(含國別)              
非影片計畫者請填(製作影片者可免填)
計 畫 類 型
製 作 規 格
製 作 期 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經費申請
預估總成本 新臺幣           元 申請製作
補助金額 新臺幣             元
預估
宣傳成本 新臺幣           元
申請其他
機關補助 文化部及
其他
政府機關 新臺幣          元
□核定    □申請中 其他縣市政府【       】政府 新臺幣          元
□核定    □申請中
非政府部門 【           】單位□核定□申請中 新台幣           元
其他
已到位資金
申請企劃內容
企劃大綱
(檢附劇本)
 
 
 
(請概述,以不超過300字為宜)
得獎紀錄 (年度 / 作品名稱 / 獎項名稱 / 名次)
 
公開放映
、發行或
宣傳計畫
企劃內容與桃園之關連性
回饋計畫
目前製作期程 □尚未執行
□已執行                         (檢附期程表於企劃書)
文件是否
須退還 □ 需要退還,已檢附郵資及寄件資訊                             
□ 不需退還。
1.經詳讀 貴局補助申請要點,遵循該要點提出本申請,如蒙補助,願遵循該要點之相關規範。
2.同意獲補助後,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相關資料,無償授權 貴局得就製作物中擷取桃園意象作為桃園縣政府非營利影像使用。
3.茲聲明申請書上所填資料及提供之相關附件均屬事實。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印鑑章或申請人簽章)
一、另需附全案完整企劃書(內容包括「桃園縣政府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第五點申請文件所需資料)
二、送件地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文創影視科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21號
聯絡電話:03-3322592-8702 (請於封面註明「申請桃園縣影視產業補助」或使用專用信封)。
三、企劃書及申請文件如需退還原寄件人,需檢附回郵郵資及寄件資訊並於申請文件中勾選,如未獲補助,本府將於審查完畢後,留存三份備查,其餘寄回原申請人。
 
一、另需附全案完整企劃書(內容包括「桃園縣政府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第五點申請文件所需資料)
二、送件地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文創影視科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21號
  聯絡電話:03-3322592-8702 (請於封面註明「申請桃園縣影視產業補助」或使用專用信封)。
三、企劃書及申請文件如需退還原寄件人,需檢附回郵郵資及寄件資訊並於申請文件中勾選,如未獲補助,本府將於審查完畢後,留存三份備查,其餘寄回原申請人。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合約書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甲方)補助○○○○○(以下簡稱「乙方」)製作「○○○」(以下簡稱製作物),經雙方同意訂定合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補助經費
一、本計畫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元整。
二、乙方應核實動支經費,支付內容與憑證應與業務執行項目、期間相符。
三、乙方應依稅法規定,自行繳納與辦理扣繳事宜。
四、乙方受補助經費中如用於辦理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符合「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
二、製作物應以桃園縣之人、事、史、地、物作為主要內容。
三、應依甲方規定明顯標示「贊助單位:桃園縣政府」及「協助製作: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等機關識別圖樣,若有無法依本規定執行之
特殊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向本局說明並取得本府同意,始得以例外情形辦理。
第三條  本計畫補助金總額不得超過總成本(不含本片宣傳行銷費用)之二分之一,若核定補助金額超過總製作成本之二分之一,甲方
得重新調整補助金額至其所佔比例為該成本之二分之一以下。
第四條  付款方式
一、第一期:簽約後由乙方檢具發票或領據(無統一發票者),向甲方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計新臺幣○○○萬元。
二、第二期:由甲方依合約審核及結案後,由乙方檢具發票或領據(無統一發票者)請領之。
三、乙方全部支出經費應依規定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並妥善保管,甲方及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第五條  計畫審核及核銷結案
一、本局及其所邀請之相關專家,得就計畫之進行、品質、成果、效益等與原計畫進行評鑑。若評鑑結果認為該計畫未達原計畫之預期,
本局得訂相當期限要求獲補助者就該計畫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本局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二、製作物經公開播映或發行後,受補助者應檢具製作物兩份及使用本縣人、事、史、地、物內容物乙份,向本局申請結案。未通過結案
審核之製作物,本局得要求期限改善,逾期未修改完成者,撤銷全部補助。
三、受補助者應於製作物經本局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領款收據、支出憑證、補助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發行
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結案。但製作物於十二月一日以後拍攝完成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完竣事宜。受補
助單位應妥善保管原始憑證,以備本局及審核機關查核。
四、無償提供本縣人、事、史、地、物供本縣作觀光行銷等公益用之製作物。
第六條  本合約所附申請書及製作企劃書所載各事項於評審通過獲補助後如欲變更,應事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
局申請變更。如屬重大變更,應經原評審委員會之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第七條  受補助者應配合參加桃園電影節及相關活動。
第八條  回饋計畫
一、無償提供成品中使用本縣人、事、史、地、物內容物乙份,供本縣作深耕文化等公益之用。(如為影片類,請提供桃園人、事、史、地
物相關內容之DVD乙份)
二、必要時,同意或自提於本局(或府)之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之製作物,並辦理行銷推廣活動。
第九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補助;已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一、違反本補助之實施要點及合約規定。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三、製作物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五、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討之。
第十條  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獲補助金總額百分之五);履約保證金於製作物結案後,無息返還。
履約保證金繳納形式得為現金、金融機構即期本票、金融機構即期支票等。
二、製作物未公開映演、發行、宣傳或未執行回饋計畫者,本局不退還履約保證金。
三、受補助者遭撤銷或廢止者,本局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申請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並由本局列入紀錄作為該申請者日後申請補助之重要參考。
第十一條  製作物如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情事,致甲方遭致第三人控告、索賠時,由乙方負責抗辯,並承擔所有責任,及支付損害賠償與有關費用。
第十二條  乙方如有違反本合約書或「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任何規定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廢止核准處分並追回
部分補助款,或得撤銷補助且不為催告,逕行解除本合約書,乙方應無條  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且甲方不退還乙方履約保證金。
但補助須知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因本合約書所生之糾紛,由桃園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合約書未載明之事項,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五條  本合約書自訂約日起生效,合約書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甲方五份,乙方一份存照。
 
立合約書人
 
甲      方: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簽約代表人:張  壯  謀
地      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21號
電      話:03-3322592
 
 
乙      方: 
統 一編 號:
負  責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   月    ○○  日
 
 
請黏貼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修正「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部分規定,名稱修正為「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20055662號
附件: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修正「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部分規定,名稱修正為「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府社兒字第1020055662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內政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
  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目的:為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接受療育服務之障礙,並減輕家庭負擔,維持家庭功能。
三、預期效益:透過補助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受到適當的療育服務,達到開發潛能的效果,並且能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四、實施期間:自該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對象:
  本補助對象為接受本縣通報轉介中心服務,且未領取本府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早期
  療育相關費用,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未達就學年齡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本縣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壢新
  醫院及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其他縣巿則依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
  可之評估醫院(敏盛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及其他縣市政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所開立之綜合評估報告書
  (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之兒童。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學齡前兒童。 
(三)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本府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
  (已達就學年齡但未持有緩讀證明者,可申請至入學當年之八月份)。 
六、補助項目與費用: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行政院衛生署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其他經
 本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交通及療育訓練費之補助:
(一)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
1、交通補助費:
(1)於醫療單位接受健保給付之治療或早療訓練者,每次補助新臺幣二百元(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計)。
(2)於本府衛生局設立之兒童發展復健站(定點服務站)接受療育者,每次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2、療育訓練費:
(1)至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療機構或醫療單位接受無健保給付部分(全額自費)之治療或早療訓練者,依收據實支實付。
(2)依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接受到宅服務或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可進行外展療育服務之定點服務者,可申請
   療育訓練費,到定點進行療育之醫療院所或社福機構(含身障機構、早療機構等),應向所屬主管機關衛生局或社會局核備。
3、交通補助費及療育訓練費得同時申請。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低收入戶:補助對象如為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其補助項目及費用同前款規定。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寄養家庭家長、安置教養等相關機構或其他依兒童最佳利益考量,經本府認可之主要照
  顧者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正本(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交通補助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通補助費療育紀錄單(格式如附件二)」,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1)需詳實填寫,若經查證有偽造之情形時,本府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塗改人之職章,若未核章則視為無效次數,不予補助。
(3)同一月份不論治療醫院或治療項目,應寫在同張紀錄單。
3.申請療育訓練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格式如附件三)」,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1)需黏貼療育收據正本,影本不予受理。
(2)收據上需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療育金額並核章,未依規定註記不予補助。
(3)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
八、 該年度第一次提出申請者另需檢附: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戶籍異動時亦須檢附)。
2.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無則免附)。
3.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一年內開立之(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正本或有效期間內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
(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格式如附件四)」,無則不予受理)。
4.接受早期療育之發展遲緩兒童之郵局存摺影本(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格式如附件四)」
 ,無則不予受理)。
5.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申請時間:
  以月為單位,應於申請時間內(遇假日順延至下個工作天),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寄達(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另本補助應於各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得追溯。(文件一經受理,概不退還,已申請過之月份,均不再接受第二次申請)。申請時間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五月十五日。
(二)四月至六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八月十五日。
(三)七月至九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十一月十五日。
(四)十月至十一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次年一月十五日。
(五)十二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併於次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送件,撥款日期為次年五月十五日。 
十、受理單位:檢附相關文件於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桃園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
十一、補助方式:經審核無誤後,款項將匯入該兒童之郵局帳戶中;款項核撥後若金額有誤,應於下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查證,若未於下
   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則日後將不予補發。
十二、兒童因故申請原因消失時,申請人或服務機構應通知本府停止補助,若未通報者,一經查證屬實,本府得以書面命義務人於一定期
   間內返還溢領之補助費,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十三、問題諮詢及申訴單位:本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附件一)桃園縣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表
序號(免填):                                                             年度第    次申請
兒童相關資料︵
必填
姓名: 性別:□男  □女 身分證字號:□□□□□□□□□□
民國   年   月   日生      □現未達就學(國小)年齡  □ 緩讀至    年8月
兒童郵局存摺局帳號 局號:□□□□□□-□ 帳號:□□□□□□-□
身分別 □領有(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 遲緩類別:
□認知能力□語言溝通能力□社會、情緒發展
□生活自理能力□粗動作能力□精細動作能力□其他       
□領有綜合評估報告書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障別:     等級:□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
是否為低收入戶:□否,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  □是,請檢附低收入戶証明
戶籍地:桃園縣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與兒童關係:
聯絡電話:(辦公室)              (住家)                (手機) 
通訊地址:□同兒童戶籍地 □其他: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兒童雙親資料:
國籍:父 □本國籍 □本國籍原住民 □大陸 □外籍,國別:                  
      母 □本國籍 □本國籍原住民 □大陸 □外籍,國別:                  
本人保證本申請表所填寫內容,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屬實,並保證兒童申請此次補助款期間,未領有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與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早期療育相關費用,如有違反上述情形,除無條件繳回溢領金額外,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立切結書人姓名:          (申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註:1.提出申請前請再次詳讀『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檢查應檢附之相關文件是否備全,以減少退件之發生。每次
   申請時,應備:□申請表 □兒童療育紀錄單或收據黏貼憑證單;另以下文件為每年度首次申請時提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有效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或一年內(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正本或有效期限內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三擇一即可) 
   □兒童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其他文件視個人情況而定。
  2.申請日期:1-3月補助,請於4月1-15日申請;4-6月補助,請於7月1-15日申請;7-9月補助,請於10月1-15日申請;10-11月補助,
   請於12月1-15日申請;12月份補助款併於次年第1季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受理單位:桃園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地址:33053桃園市四維街12號,聯絡電話:03-3330210。
  4.申訴及撥款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3-3341999)分機6321。
補助相關資料
月份 療育補助 交通補助 本月補助金額
(A)+(B)
次數 金額(A) 200元次數 100元次數 金額(B)
本次補助金額總計
審核
結果 □經審以一般戶標準核定   年   月至   月療育補助費計新臺幣        元整
□經審以低收入戶標準核定   年   月至  月療育補助費計新臺幣       元整
□不予補助,因                                                 
初審
核章 承辦人 主管
 
複審
核章 承辦人 科長 主任秘書 副局長 局長
 
 
 
(附件二)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通補助費
    年    月療育紀錄單
兒童姓名:                       (請於表格中註明療育日期、單位、項目及治療人員核章)
次數1 次數2 次數3 次數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次數5 次數6 次數7 次數8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次數9 次數10 次數11 次數1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次數13 次數14 次數15 本欄由初審單位填寫
    年    月
200元×療育   次100元×療育   次共計       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註:1.請詳實填寫,未依規定註記則不予補助,若經查證有偽造之情形時,本府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治療師之職章或醫院之門診章,若未核章則視為無效次數,不予補助。
  3.同一月份不論醫院或治療項目,應寫在同張紀錄單,若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計。
  4.本紀錄單一個月使用一張,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附件三)桃園縣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
 
-----------------------------粘  貼  線---------------------------------
請 在 此 黏 貼 具 領 人 療 育 訓 練 自 費 收 據 正 本
備註:1.每次課程都需要收據正本,並請療育單位於收據上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療育金額並核章。
   2.一般門診、評估、掛號收據及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者不予補助,無須檢附。
   3.本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附件四)桃園縣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
 
-----------------------------粘  貼  線---------------------------------
請於此浮貼兒童(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正本或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
備註:(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綜合評估報告書須為行政院衛生署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本府認可之醫院或其他縣市政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所開立。
    
 
 
 
 
-----------------------------粘  貼  線---------------------------------
請於此浮貼具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備註:本款項如獲核定,逕撥兒童帳戶
 
 
 
 
                                                                            
若檢附文件為兒童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請於下列表格內黏貼具領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正    面)              (反    面)
 
 
 
 
*戶口名簿影本不需黏貼,請與檢附文件一併裝訂,並載明清楚兒童戶籍地址。
公告
解散桃園縣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工廠產業工會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20052969號
附件:
 
主旨:解散桃園縣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工廠產業工會。
依據:工會法第37條及桃園縣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工廠產業工會102年2月21日聯桃發字第102005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桃園縣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工廠產業工會。
二、工會地址:桃園縣楊梅市和平路576號。
三、本府核發之立案證書及核准之工會圖記,即日起註銷。
 
縣長  吳志揚
註銷本縣地政士呂宜鴒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05753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呂宜鴒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呂宜鴒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175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3)桃縣地字第000368號
四、事務所名稱:淡大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宏昌八街29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102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240001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2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本縣102年各類型機動車輛全期使用牌照稅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期間自102年4月1日起至102年4月30日止。
二、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ATM、網際網路
(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
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持行車執照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監理所站或本府地方稅務局
總局暨所屬3分局補單繳納。亦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 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縣轄區繳款書。
四、102年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桃園縣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二)適用對象:
1、營利事業:申請日前半年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2、個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於申請日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社會救助法認定之低收入戶。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或領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災金。
(3)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3、其他因人力所不能抗拒原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本府地方稅務局查明屬實者。
(三)申請方式: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
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營利事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2、個人: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薪假證明或相關機關核發失業給付、補助金、救助金等相關文件。
(四)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稅款未達新台幣20萬元,得延期l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稅款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4個月或分2至4期繳納。
3、稅款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五)逾期繳納作業: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
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六)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五、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
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
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六、服務電話:桃園監理站3664222轉107或108、中壢監理站4253990轉107或108、本府地方稅務局總局3326181轉2453-2459、
中壢分局4515111轉602-604、大溪分局3800072轉317、楊梅分局4781974轉305、306或免費電話:0800- 316969 洽詢。
七、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下:
(一)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稅 額  
(車輛種類)
汽缸總
排氧量
(立方公分) 小客車 大客車 貨車 機器腳踏車
自用 營業
全年 全年 全年 全年 全年
150(含150 以下) - - - - -
151-250 - - - - 800
251-500 1,620 900 - 900 1.620
501-600 2,160 1,260 1,080 1,080 2,160
601-1200 4,320 2,160 1,800 1,800 4,320
1201-1800 7,120 3,060 2,700 2,700 7,120
1801-2400
(機器腳踏車1801以上) 11,230 6,480 3,600 3,600 11,230
2401-3000 15,210 9,900 4,500 4,500
3001-3600 28,220 16,380 5,400 5,400
3601-4200 6,300 6,300
4201-4800 46,170 24,300 7,200 7,200
4801-5400 8,100 8,100
5401-6000 69,690 33,660 9,000 9,000
6001-6600 9,900 9,900
6601-7200 117,000 44,460 10,800 10,800
7201-7800 11,700 11,700
7801-8400 151,200 56,700 12,600 12,600
8401-9000 13,500 13,500
9001-9600 14,400 14,400
9601-10200 15,300 15,300
10201 以上 16,200 16,200
 
附註:
一、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二、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
 
(二)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車輛總類及稅額
(新臺幣/元)
馬達最大馬力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 每車乘人座位九人以下者)
英制馬力(HP) 公制馬力(PS) 自用 營業
38以下 38.6以下 1,620 900
38.1-56 38.7-56.8 2,160 1,260
56.1-83 56.9-84.2 4,320 2,160
83.1-182 84.3-184.7 7,120 3,060
182.1-262 184.8-265.9 11,230 6,480
262.1-322 266.0-326.8 15,210 9,900
322.1-414 326.9-420.2 28,220 16,380
414.1-469 420.3-476.0 46,170 24,300
469.1-509 476.1-516.6 69,690 33,660
509.1 以上 516.7以上 117,000 44,460
 
附註:本縣自101年l月6日起至104年l月5日止「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三)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車輛總類及稅額
(新臺幣/元)
馬達最大馬力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
英制馬力(HP) 公制馬力(PS) -
12以下 12.2以下 0
12.1-20 12.3-20.3 800
20.1-45 20.4-45.7 1,620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方沛羚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06228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方沛羚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方沛羚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4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78號
四、事務所名稱:方沛羚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民生路792號2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受處分人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178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程○○於101年10月12日在桃園縣桃園市國際路一段530巷口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
  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何欣怡)。
 
局長  黎文明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178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程○○於101年10月12日在桃園縣桃園市國際路一段530巷口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
  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何欣怡)。
 
局長  黎文明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178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程○○於101年12月13日在桃園縣桃園市中華路○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
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178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程○○於101年12月13日在桃園縣桃園市中華路○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
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188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徐○○於101年12月28日在桃園縣中壢市光輝街○號○樓B室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
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195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l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蘇○○於102年1月14日在桃園縣平鎮市龍安路為平鎮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193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第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周○○於101年12月25日在桃園縣桃園市中埔二街○號13樓為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
 
局長  黎文明
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以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102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 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詳如說明,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使字第102006386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102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及範本電子檔各乙份(正副本均含附件)
      (0063864A00_ATTCH1.doc、0063864A00_ATTCH4.pdf)
 
主旨: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以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102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
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計畫補助範圍包含公寓大廈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費用、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費用、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
二、另已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十年以上之公寓大廈,本年度如有屋頂平臺、外牆面(非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修繕者,得併同申請補助。
三、本計畫申請期間為102年7月15日至102年11月15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需檢齊相關文件送本府提出申請;如於期限前本府經費已用罄,
  即停止受理,並於年度結束前完成補助款申撥。
四、相關附件請至本府工務局網站http://www.tycg.gov.tw/site/site_index.aspx ?site_id=043&site_content_sn=5698→102年度桃園縣
  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下載取得。
 
正本:桃園縣議會、本縣各議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登公報)(含附件)、本府工務局會計室(含附件)、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公寓大廈組、雪年)(含附件)
 
102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府工使字第1020063864號函公布
壹、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貳、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費用。
(一)環境清潔(消毒)、抽水肥【請檢附第10頁之清除紀錄表】作業等。
(二)共用排水溝疏通等。
(三)清洗外牆、水塔、蓄水池等。
二、涉及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費用。
(一)滅火器之維護。
(二)消防幫浦、管路維修。
三、涉及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非新建工程)。
(一)共用走廊及通道之鋪面、牆面(含油漆粉刷)修繕。
(二)共用樓梯修繕。
(三)共用排水溝修繕。
(四)緊急逃生指示修繕。
(五)共用地下室修繕。
(六)簡易既有共用設施(門窗、欄杆、護欄、圍牆、路面、人孔蓋、人行磚鋪設、花台、屋頂平台、外牆面、防水閘門等非約定專用部分)
之修繕或新設防水閘門。
(七)駁崁損壞修復。
(八)共用照明設施修繕。
(九)無障礙設施改善修繕。
參、審核標準及依據:
一、本執行計畫補助經費基準係依本縣轄內已核備之管理組織總戶數訂定,配合本府每年度預算調整公布實施;並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補助對象。
二、申請人應檢附之各項書表文件:
(一)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照片(應附工程施作前、中、後照片)。
(三)原始憑證(發票(正本收執聯)或收據(收據應有免用統一發票章)應黏貼於管委會黏貼憑證用紙),工資不得列入補助項目。
(四)領據及接受本府經費支出憑證簿各乙份。
(五)檢附管委會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同意書。
(六)申請抽水肥項目者,請檢附廢棄物清除許可機構清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清除紀錄表(如第10頁)
三、管委會須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滿三年以上者,以執行本年度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之補助,每一管委會每2年度申請補助1次為限
【凡前1年已取得本補助款之管委會,今年度暫停申請補助1次】,補助金額如下: 
(一)小型公寓大廈(100戶以下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萬。
(二)中型公寓大廈(101戶至200戶以下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4萬元。
(三)大型公寓大廈(超過200戶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6萬元。
(四)政府興建之大型國宅社區得依原興建計畫核准之各分區,依前揭補助標準分別補助。
四、另管委會已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滿10年以上,本年度屋頂平台、外牆面(非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修繕者,得併同前項補助款申請專案補助;
本項補助標準以不超過實際修繕支出金額之1/2,其補助金額上限如下:(凡取得本項補助者,每一管委會以每五年補助一次為限)
(一)小型公寓大廈(100戶以下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萬。
(二)中型公寓大廈(101戶至200戶以下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5萬元。
(三)大型公寓大廈(超過200戶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0萬元。
五、本修繕補助經費如上級政府另定有補助規定,或情況特殊經縣長批示專案補助者,得不受本計畫規定限制。
六、各鄉鎮市公所若有對等編列配合補助經費者,得自行審核撥付。
肆、作業程序:
  各管委會申請本府補助者,應檢齊各項文件一式二份報本府審核後撥補助款予管委會。(有必要者得辦理現地會勘)。
伍、執行期程:
  本執行期程各管委會應在102年7月15日起至11月15日(以本府收件日期為準)前提出申請;本府受理申請件依收件時間排序,逾期不予受理;
如期限前經費已用罄,即停止受理,並於年度結束前完成補助款申撥。
陸、注意事項:
  本申請案僅係申請主管機關依本計畫規定同意發給補助金額,申請人如涉及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時,應由申請人繳回本府
撥付之補助款項並依法負其責任。
 
附件一
102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申請表
申請人資料 公寓大廈
(社區) 名稱 申請日期
地址 戶數
主任委員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蓋章 傳真
聯絡電話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桃縣府工使寓字第           號
府工  字第                 號 請核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
  章旨
備註:申請案係為提昇公寓大廈居住品質補助用,行政機關僅作書面審查,本案申請人如涉及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時,
  應由申請人繳回本府撥付之補助款項並依法負其相關法律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內 容 記 載 欄 檢  查  欄
1、照片(應附申請補助項目之施工(作)前、中、後照片)
2、原始憑證(發票【正本收執聯】或【需核有廠商免用發票章之收據】應黏貼於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
3、領據及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4、檢附管委會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同意書。
5、專案補助(申請屋頂平台、外牆面【非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修繕之專案補助) 1、□已附 □未附
2、□已附 □未附
 
3、□已附 □未附
4、□已附 □未附
 
5、□有  □無
 
6、公寓大廈(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項目(請自行勾選)
申請修繕補助之項目 請勾選項目 勾選申請補助金額
一、公共環境清潔衛生維持等。 補助新臺幣             元
二、 公共消防滅火器材維護等。 補助新臺幣             元
三、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修繕等。 補助新臺幣             元
四、申請屋頂平台、外牆修繕之專案補助。 補助新臺幣       元
本社區申請補助金額總計新台幣           元(請社區詳實填寫)
7、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金額:                                           (元)
8、承辦人:                 科長:                      單位主管:
申請表資料由公寓大廈填寫及檢附一式二份;第1項-第5項由申請人勾選並填寫。
 
公寓大廈名稱:
可影印重覆使用
(照片亦可使用彩色列印,勿用黑白列印或黑白照片)
修繕項目 □施工前
□施工中
□施工後
位置
 
可影印重覆使用
(照片亦可使用彩色列印,勿用黑白列印或黑白照片)
修繕項目 □施工前
□施工中
□施工後
位置
領              據
受領人 職別 主任委員 單位名稱
管理委員會
受領事由 102年度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
補助項目
(請自行勾選) □一、公共環境清潔衛生維持等。
□二、公共消防滅火器材維護等。
□三、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修繕等。
□四、申請屋頂平台、外牆面(非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修繕之專案補助。
補助金額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右款已向
桃園縣政府如數領訖 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
印章 領款人蓋章
 
 
領款人簽名
 
 
管理委員會地址:
管理委員會報備核准文號:    府工    字第                號
管理委員會統一編號:
領款人地址:
領款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月          日
 
 
桃園縣              管理委員會
接受桃園縣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會計年度:102年度    2、未依規定填寫者不予核銷,已撥補助款追回繳庫。
附註:1、原始憑證請確實審核並妥善整理裝訂成冊(合約書及自行收納統一收據請勿訂入)。
計畫項目:公寓大廈共有設施維護修繕補助款
桃園縣政府核准日期及文號:102府工使字第                號函
補助經費新台幣(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原始憑證共       張,計新台幣(大寫):
結餘款繳回桃園縣政府計新台幣(大寫):無
 
各級機關(單位)審核簽章 主      管      機      關
業務單位 主計單位 機關長官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經手人 驗收或證明 財委或會計 主任委員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專戶)
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詳塡下列欄位資料,並提供存簿影本供參。
※ 銀行帳號與郵局帳號二擇一選填。
匯 款 帳 戶 資 料
帳戶名稱
金資跨行通匯
銀行代碼 電匯分
行代碼
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
銀行帳號
郵局立帳局號
及帳號 局號           帳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入 戶 通 知 方 式
□E-MAIL
□通訊地址
爾後領取款項均採此帳號匯入,倘有變更請重新填寫同意書,以利更正資料檔。
依代理公庫台灣銀行桃園分行規定,除台灣銀行存戶以外,手續費最低收費標準以每筆30元計付,惟每筆最高匯款金額為2000萬元,
若匯款金額超過2000萬元以上部分,每增加2000萬元匯費每筆再加30元計付,(以此類推),並於款項內扣除匯費(款項金額-匯費=匯入金額),
退匯重匯時重新繳納。
 
立同意書人(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者請加蓋關防或公司章)
 
 
中華民國102年    月    日
 
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
 
廢棄物清除許可機構清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清除紀錄表
編號:                    (第3聯由水肥投入站彙整後送環保局留存備查)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清運日期:  年   月   日
預計清除量:共計           車;合計           噸
建 築 物 種 類 □事業機構  □10樓以上建築物  □機關   □流動廁所
□學校      □一般家戶   □其他:
建 築 物 名 稱
管 制 編 號
(事業機構填寫)
建 築 物 地 址 □縣      □鄉□鎮      □路   段   巷   弄   號   □市      □市□區      □街
建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聯絡電話
委託清除機構名稱 許可證編號
許可證期限
委託清除機構地址    □縣      □鄉□鎮      □路   段   巷   弄   號
   □市      □市□區      □街
委託清除機構負責人 委託清除機構電話
委託清除機構傳真
計價方式:1車      元/1噸         元 清除量:共計      車;合計     噸
水肥清運車輛號碼 (              ) (               ) (               )
(               ) (               ) 共計         輛     
水肥投入站
過磅單號碼 (              ) (               ) (               )
(               ) (               ) 共計         輛     
對無法清除
廢棄物之處理 □轉委託合格之廢棄物清除業者代為處理
□其他合法處理方式
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委託清除機構負責人(代表)簽章:          
建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簽章:               水肥投入站簽章(處理場所)
 
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請領補助經費流程
 公寓大廈(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
1. 公寓大廈補助申請表。
2. 工程施作明細(前、中、後)照片。
3. 收據或發票。(黏貼憑證用紙)。
4. 領據及接收桃園縣政府經費支出憑證簿乙份、存摺影本及通匯同意書。
不符退件修正
初審
不符退件修正
符合
複審與動支
符合
送本府撥付款項至公寓大廈帳戶
完成補助程序
公告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府「102年度桃園縣資源回收工作綜合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208012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府「102年度桃園縣資源回收工作綜合計畫」。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資源回收績效考核相關工作。
(二)配合本局辦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至第22條暨相關子法之輔導、稽巡查、統計報表、工作相關成果提報及資料建置等工作。
(三)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競賽評比設計與規劃。
(四)加強宣導本計畫法規及舉辦宣導活動等工作。
(五)其他交辦各項資源回收、源頭管理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2年2月22日起至102年11月30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劉亭亭,電話:(03)3386021,分機408。
 
縣長  吳志揚
其他
中華職棒24年開幕戰
中華職棒24年開幕戰
 
  中華職棒24年開幕戰於3月23日在桃園國際棒球場點燃,由去年冠亞軍Lamigo桃猿隊及統一7-ELEVEn獅兩支球隊對決,縣長吳志揚應邀
參加開幕式並象徵性揮棒。開幕戰湧進爆滿的球迷,險些擠爆了桃園國際棒球場,而球賽的緊張刺激,也讓球迷High翻天。
  中職24年開幕戰開球儀式,由藝人郭雪芙和吳縣長應邀分別擔任投球與揮棒的來賓。整個開幕儀式,在Lamigo桃猿隊的show girl與
國防部示範樂隊的精彩表演下展開。由於中華隊在甫結束的經典賽中表現優異,使得今晚的開幕戰,吸引了爆滿的球迷,內野區幾乎是座
無虛席,就連擁有八千個座位的外野區,也是擠滿了觀眾。計有1萬7693人進場,創下桃園球場啟用以來的最高紀錄 
  迎接Lamigo桃猿隊開季首戰,董事長劉保佑下達全體動員令,最大工程是把四月中旬才要舉辦的La new健走活動,提前在開幕戰當天
舉行,就是要把已打造出口碑與品牌的健走人潮與開幕戰緊密結合,也達到預期效果,大約有四千人在下午的活動結束後,留下來看開幕戰。
  兩支球隊在比分上形成你來我往的拉鋸戰,且兩隊的啦啦隊更是相互吶喊為自己的球隊和球員加油,使得球場整晚都瀰漫在極度High
的氣氛中。
24th CPBL Opening Game
 
  The 24th Chinese Professional Baseball League (CPBL) season kicked off with an opening match between last year’s champion 
Lamigo Monkeys against the Uni-President 7-Eleven Lions at the Taoyuan International Baseball Stadium on March 23. Taoyuan 
County Magistrate Wu Chih-yang was invited to be the ceremonial batter as excited fans packed the stadium for the tight 
rivalry game.
  Taiwanese actress Puff Kuo threw out the first pitch and Magistrate Wu was the ceremonial batter at the opening game 
of the CPBL 24th season. The match commenced with spectacular performances from Lamigo Monkeys cheerleader girls and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Symphony Orchestra. Following the widely applauded success of Taiwan’s national team in the 
2013 World Baseball Classic tournaments, the most anticipated opening game got off a good start. Infield seats were filled 
up and 8,000 outfield seats were almost full. With a sell-out crowd of 17,693, the game saw the highest attendance figure 
since the stadium opened. 
  To welcome Lamigo Monkey’s first game of a new season, Liu Bao-yo, chairman of the La New Bears Company, decided to 
advance the La New brisk walking event to the season opener date instead of the middle of April as previously planned. 
About 4,000 attendants of the reputable walking event stayed for the opening game after the afternoon activity ended. 
Fans cheered for their favorite teams and players amid excitement during the tight rivalry mat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