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07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64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64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3月7日下午1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觀光行銷局
案由:桃園水漾活動內容報告 
李參議天正補充建議:
(一)辦理活動應在如公園、人潮聚集之處,以達宣傳效益。
(二)老街溪導覽行程志工,建議可徵求老街溪周邊居民擔任。
(三)桃園縣素有「草花王國」之稱,建議本系列活動可增加草花觀賞景點,讓民眾感受桃園草花之美。
蔡副秘書長宗烈:
本縣應利用老街溪、南崁溪及虎頭山等既有場域,導入有意義活動,可設計由各年齡或社會階層參與之競賽性質活動,
例如:學校花藝競賽、集團結婚及婚紗攝影等,以發揮場域優質性效果。
葉秘書長秀榮:
(一)翠堤橋說明牌被草花遮掩,請城鄉發展局處理,另翠堤橋典故說明可再補強。
(二)節約用水也是水的活動,因應近日石門水庫水位持續降低情形,請於活動中加入節約用水宣導。
(三)活動Logo請集思廣益再作設計。
黃副縣長宏斌:
(一)請各機關提供與水相關或於老街溪舉辦之活動,由觀光行銷局彙整後,製作系列活動宣傳DM,除節省行銷費用外,並提供
民眾完整活動資訊。
(二)活動宣傳DM請補充交通資訊,以殝完整。
(三)本次系列活動,可讓民眾了解本府近年來老街溪整治建設情形,老街溪僅為開端,其他水岸日後亦會進行相關活動。
主席裁示:
(一)請各局處提供2項與水相關之活動,並由觀光行銷局彙整,設計主題,統一識別系統,整體行銷,以達累積、聚焦效果。
(二)各局處辦理活動時,儘量利用老街溪、南崁溪、埤塘等場地,並可於活動時加入暢遊老街溪導覽安排,可讓民眾多接觸及了解本府施政。
(三)本案導覽行程設計須儘速辦理,由文化局負責,並請李天正參議協助,設計時請朝下列方向辦理:
1、導覽應著重故事性及文化性,介紹老街溪歷史、故事,以在地訴求讓民眾有感。
2、導覽規劃30分鐘、1小時及2小時行程,可先安排5-10分鐘老街溪影片簡介,其後再安排食衣住行等介紹。
3、導覽行程介面應整合連貫,勿分散各局處各自辦理。
4、導覽志工應徵求在地人員,口條清楚,稍微有些年紀尤佳,如退休老師、社區發展協會成員等,訓練內容應全才,通俗易懂,另應配置良好導覽設備。
(四)南區青少年活動中心可規劃作為旅客服務中心,請社會局了解使用狀況並與委外單位研議先行合作方式。
(五)請城鄉局於老街溪、南崁溪、池塘及埤塘、桃林鐵路等場地規劃草花展示,並請蔡副秘書長督導。
(六)活動Logo請再設計,活動DM請增加老街溪介紹。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      
案由:大漢溪水質改善及自來水專管設置計畫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若石門、月眉、埔頂污水廠順利運轉,是否仍需設置自來水專管,請再評估。
(二)鳶山堰為取水口,是否列入全面管制,請再檢討。
(三)建置專管將石門水庫原水引至中庄調整池,若專管未配合分層取水口調整,將仍無法解決颱風期間原水濁度飆高情形。
水務局李局長戎威補充說明:
進水口配合分層取水方面,將再規劃補充。
葉秘書長秀榮:
北水局計劃於打鐵坑溪蓋小水壩,以因應桃園縣颱風原水濁度問題,請與北水局聯繫了解相關情形。
黃副縣長宏斌:
水務局請再補充清楚數據,另集水區限制將影響交通局興建纜車規劃,請再確認是否為重要集水區,並朝解編方向辦理;
另中央反對此項計畫,請再與中央溝通。
主席裁示:
本案事不宜遲,請水務局補充相關資料,於1週內向本人報告。本府政策為確保大台北、桃園之供水品質並解除對大漢溪兩岸
過度之土地限制,此外若技術可行,將持續向中央爭取設置原水專管。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第9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
葉秘書長秀榮:
大法官解釋公共保留地若3年未徵收應檢討開發,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3年內應對公共保留地使用做出決定,若確定使用,
即編列預算徵收執行,無需要則以都市計畫檢討變更用地利用。
主席裁示:
(一)持續列管。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檢討公共保留地之使用,並請城鄉局就本案學校市場機關用地90公頃檢討分析。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一、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報告:
為因應石門水庫供水趨緊,本局已於3月1日函請各局處、事業單位及工業區,研提抗旱計畫,如水位持續下降,水利署將於3月15日
啟動第1階段限水,屆時請各局處配合辦理各項因應措施,本局已將相關作業規定函文各局處,請局處長務必妥善因應。如缺水情形
持續,預計於4月底或5月上旬成立本府旱災緊急應變中心。
主席裁示:
請工商發展局及早啟動機制,預為準備。
二、葉秘書長秀榮:
(一) 公文回閱甚為重要,請文書科設計公文回閱章格式,以利公文一層指示確實下達。
(二) 凡是召開跨局處會議,各局處須以府簽簽陳,俟一層核定主持人後方能召開。
三、李副縣長朝枝:
(一) 本次議會會期召開時程預訂為3月18日至6月14日,3月18日至27日召開臨時會,3月21及22日進行專案報告,請各局處主動
與議會聯絡,以利及早因應,另專案報告資料仍須製作封面,以示尊重。3月27日將討論本府租賃辦公廳舍執行計畫案,務請各
局處聯繫友好議員全力支持。此外,各局處應確實掌握本身業務情形及妥善準備工作報告,並請府會聯絡員積極與議員聯繫,
以期會期進行順利。
(二) 因休耕政策改變,本縣稻作復耕面積增加,後續將衍生烘乾設備不足或公糧收購問題,請農業局儘速邀集各公所、鄉鎮市
農會及北區農糧署,提早預作因應。
 
陸、臨時動議(無)
柒、主席政策指示(無)
捌、散會  下午3時5分
「桃園學子締佳績 繁星閃閃助圓夢」表揚大會 縣長談話
「桃園學子締佳績  繁星閃閃助圓夢」表揚大會  縣長談話   102.03.19
 
各位現場的貴賓以及記者朋友,大家好
  今天很高興有機會向各位媒體記者朋友報告這個好消息,本縣各公私立高中在102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中表現可圈可點,
總計有31名學生透過繁星推薦錄取世界排名前六十大的臺灣大學,充分展現桃園縣地靈人傑,好山好水好人才。
  繁星推薦是為了實現「高中均質、區域均衡」,所推行的大學甄選入學管道,除了為資源條件不足的優秀學生提供了較佳
的升學管道,對於導引學生就近入學、推動高中就學社區化、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以及豐富大學校園多元文化等方面,都有
顯著成效。而繁星推薦在校成績採計上是全面的,今天受表揚的同學們,不僅在學業成績表現良好,在其他的領域也有優秀的
表現,可說是五育均全。
  桃園的孩子很幸福,是在愛與祥和的教育環境下成長,所以孩子們除了在課業上的學習外,也可以在不同的領域發展興趣。
在此也勉勵同學們未來就讀大學時,除了課業知識的增長外,更可以利用課餘的時間發展多元的興趣,未來有機會利用所學,
為桃園及整個社會服務。
  今天致贈「記得你是誰—哈佛的最後一堂課」一書,期許各位在漫漫人生無論走向何方,都別忘記自己的價值理念,就向
各位同學一樣,透過大學繁星推薦的機制,選擇了你所喜歡的科系,請你務必忠於它,守住它,堅持你最初的價值理念。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2013愛與祥和公益慈善音樂會 縣長談話
2013愛與祥和公益慈善音樂會  縣長談話   102.03.17
 
各位貴賓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這場音樂會名為「2013愛與祥和公益慈善音樂會」,2013取其諧音是愛你一生,這場音樂會所要愛的對象是桃園縣許
多需要幫助的弱勢家庭及社福團體。活動的主辦單位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回饋在地鄉親,捐出新台幣130萬元給縣府推動
安心生活券方案,同時也分別捐助10萬元給7個在縣內從事社會福利服務的團體,嘉惠縣內需要幫助的民眾。
  穩懋公司主動向縣府表達希望贊助縣府推動社福方案幫助弱勢,縣府提出101年開始推動的「安心生活券」方案,立刻獲得
公司的支持。這個方案是為了照顧縣內更多有經濟及物資需求的民眾,民眾可持安心生活券至縣府社會局委託的超商換取食物、
日常生活用品等物資,來維持基本生活。今年開始,發給弱勢家庭的安心生活券也會視家庭人口數增加發放額度,社工會評估
每個家庭經濟及人口狀況發給每戶每月500至1500元不等的生活券,對弱勢家庭的幫助會更大。
  主辦單位非常用心規劃今天這場音樂饗宴,有好幾位知名歌手參與演出,也邀請了縣內的社福機構及團體來觀賞,希望這
場音樂會不僅讓現場觀眾度過美好的周日下午,更期待音樂會結束之後,社福公益的推動獲得更多的迴響,讓愛心不打烊,人
人都能安心過生活,祝福各位。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桃園縣政府第817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17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03月06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華亞科技園區服務中心大樓1樓會議室
     (龜山鄉文化村文化二路176之1號)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主席致詞暨說明本府於龜山鄉之重大建設
主席:
龜山鄉地理位置重要,工業發達,大學密集,地靈人傑,本府亦投注諸多資源建設龜山鄉。
在交通建設上,機場捷運在龜山鄉停有2站,台鐵高架捷運的鳳鳴站及桃園站亦離龜山鄉不遠,本府預計以接駁車便利鄉民搭乘捷運。
捷運棕線刻正進行可行性評估,期本次能克服技術問題,並為培養本線的運量,本府已設置先導公車。
在教育建設上,為使鄉民能自小學至高中均能就近進讀優質學校,本府及學校團隊投入諸多預算及心力,積極強化縣立壽山高中
的軟硬體及學業成效。本府加強龜山國中的教室分期改建,並協助龜山國小向中央爭取經費興建棒球場,持續重視本縣的棒球搖籃。
本府亦為幸福國中規劃操場用地取得之評估,期能給予學生充分學習、運動、發展的校園環境。
在公共設施上,龜山鄉地勢較高,部分區域位於自來水管線末端,本府今(102)年加強工商發展局相關預算,當地居民有意願者,
本府將協助減輕民眾費用負擔。龜山消防分隊的建設非常感謝公所的配合及大力支持,龜山工業區的排水改善工程將於7日進行動工。
在生活休閒上,感謝各公所對河川整治及景觀規劃的配合,本府並期能擴大虎頭山民眾遊憩區域,並開始進行大棟山的規畫及初期工程。
在本府與公所的同心合作下,龜山鄉必將更加繁榮進步。
 
參、龜山鄉鄉政簡介
龜山鄉陳鄉長志謀:
本鄉人口為13萬9千餘人,面積約為71萬9千餘平方公尺,本鄉為全國工業產值最高的鄉鎮市,且醫療資源豐富,山明水秀,是適合居住生活的好地方。
 
肆、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人事處郭處長修發報告:
上(816)次會議紀錄「肆、提案討論…八、提案機關:人事處…決議:…(三)…並向銓敘部反映爭取本府簡任受訓名額。」乙節,
請將「銓敘部」修正為「保訓會」。
主席:
上次會議紀錄請修正為「肆、提案討論…八、提案機關:人事處…決議:…(三)…並向保訓會反映爭取本府簡任受訓名額。」,
其他部分確定備查。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社會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新屋鄉新生段957-1地號縣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秘書處
案由:為「桃園縣政府租賃辦公廳舍執行計畫案」,提請審議。
李副縣長朝枝:
請相關局處之府會連絡人積極向議會說明,爭取議員對本案的支持。
決議:照案通過。
 
 
陸、升格直轄市籌備協調事項
一、民政局邱局長德順報告:
本府自6月起將辦理49場升格說明會,請各公所、村里幹事及村里長積極協助,廣為宣傳,鼓勵鄉親踴躍參加。
李副縣長朝枝:
為求達成本縣無縫接軌、實質升格的目標,協請各鄉鎮市長敦促所屬課室主管,協助本府各項相關配合措施。
主席裁示:
(一)為求本縣升格後業務順利銜接,請本府各局處向各鄉鎮市公所多加請益。
(二)本府尊重各公所的預算編列,惟協請各公所預算規模儘量避免擴大,以免造成鄉鎮市間的比較爭議、相對剝奪感及升格
後的財政壓力。各公所積極加強各項公共建設,與本府共同為桃園未來而努力。
 
柒、臨時動議
一、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請縣府加強縣鄉道的道路品質。
工務局朱代理局長惕之補充說明:
本府今年業提高道路養護預算,以提高道路品質及耐久度。
主席裁示:
本府過去限於預算的40%至50%用於教育經費,工程經費因而較少,造成道路較久才能翻修。今年特別提高道路養護預算以
改善品質,本府與各公所同屬一體,請與本府共同合作,並請工務局加強道路品質、提高耐久度。
 
捌、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農委會推動土地活化政策』配套措施研議案」:請持續列管。
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相關修正研議」:請持續列管。
 
玖、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拾、散會 上午10時30分
桃園縣政府102年03月06日第817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黃主任秘書啟賓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邱秘書創漢
龜山鄉公所陳鄉長志謀
蘆竹鄉公所徐主任秘書藍科
大園鄉公所游主任秘書昌漢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歐鄉長炳辰
復興鄉公所高課長進明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政令
訂定「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辨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065197號
附件: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辨法條文
 
訂定「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辨法」。
附「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辨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如下:
一、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既存之墳墓。
二、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或殯葬管理條例核准設置之墳墓。
第三條  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標準如下:
一、墳墓分為六級,其級別、面積及補償金額規定如附表。
二、合葬者每增加一具加發遷葬補償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埋葬骨罈(罐)者亦同。
三、埋葬屍體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另加發遷葬補償費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面積,係指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不含墓園部分。
     特殊建築設施之合法墳墓,得依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補償。
第四條  非依法設置之墳墓發給遷葬救濟金,其救濟金按前條所定金額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五條  認領人申請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起掘前墓碑及墳墓全景照片。
     三、起掘作業照片。
     四、起掘後墓地照片。
     經主管機關代為遷葬之墳墓,認領人得免附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
第六條  經主管機關代為遷葬之墳墓,認領人申請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扣除代為遷葬費用。
第七條  辦理墳墓遷葬應將墳墓現狀照相及繪製略圖,編號列冊。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等 級 面     積 補償金額(新臺幣)
第一級 未滿二平方公尺。 三萬二千元
第二級 二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六平方公尺。 五萬元
第三級 六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平方公尺。 八萬四千元
第四級 十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三平方公尺。 十萬元
第五級 十三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六平方公尺。 十二萬元
第六級 十六平方公尺以上。 十四萬元
訂定「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20066491號
附件: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條文
 
訂定「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附「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並有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
第四條  兒少財產管理及信託範圍包含如下:
     ㄧ、不動產。
     二、動產。
     三、現金與存款。
     四、有價證券。
     五、其他財產權。
第五條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應會同本府指派人員及兒少之監護人,於收受法院就兒少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或改定管理方法
     之裁定後三十日內,編造財產清冊(如附件)並檢附各項財產證明文件送本府備查。
     財產異動情形,應於每年六月底前辦理結算更新,並報本府備查。但監護人為本府時,免報備查。
     財產有減損情形時,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應查明減損情形、拍照存證、估計損失及修繕支出核實列帳,並於減損情形
     發生後三個月內,將相關資料報送本府備查。
第六條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於管理兒少財產時,應注意以下原則: 
     ㄧ、財產應以支付兒少生活、醫療、教育及其他為兒少利益之必要費用為限。
     二、經查明有財產繼承、保險理賠、請求損害賠償等情事者,應以兒少最佳利益,於法定期限內處理。
     三、財產保管費用超過收益時,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
     四、涉及爭訟時,得委任律師處理,其費用由下列各目規定支付之: 
     (ㄧ)訴追之補償金。 
     (二)兒少財產或收益。 
     (三)向有關單位依其規定申請法律扶助。 
     五、管理兒少財產之人對於經管之財產,不得買受、承租或為其他有利於己之處分及收益。 
     六、財產現金與存款總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財產總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得以設定信託方式管理之。 
     除前項處理原則外,如評估兒少財產有需處分或變更管理方式時,應諮詢法律、會計或社會福利等專家,研商對兒
     少最有利之處理方式,並做成紀錄。
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設定信託,應以信託業法所定之信託機構為受託人,並置信託監察人。
     信託費用由兒少財產或收益支付。 
     兒少財產設定信託時,應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之。受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依兒少最佳利益之原則處理之。
第八條  兒少財產有設定信託情形,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應於簽訂信託契約及收受定期會計報告後十五日內,將信託契約及定
     期會計報告副本一份送本府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兒少財產之移交與交還程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七條規定或信託契約等相關約定辦理。
第十條  兒少財產管理情形,由本府通知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實地稽核。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規避本府抽查時,本府得視其情節,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ㄧ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財產清冊
 
監護人/財產管理人:                            (簽章)
會 同 開 具 人 員 :                                   (簽章,含個人及所屬機關單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壹、財產總計
編號 名 稱 筆數 證明文件(正影本) 備 註
 
 
 
 
總申報筆數:         筆
 
 
貳、各項財產列表
一、不動產
編號 種類(土地
或建築物) 坐  落 權狀字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持分) 證明文件
(正影本) 備註
 
 
 
 
總申報筆數:         筆
 
 
二、動產
編號 品 名 內容說明 數 量 證明文件
(正影本) 備 註
 
 
 
 
總申報筆數:         筆
 
 
三、現金與存款(總金額:新臺幣          元)1
編號 幣 別 總  額 存放機構或現金 證明文件
(正影本) 備 註
 
 
 
 
總申報筆數:         筆
 
1 外幣須於該條項備註欄內註記財產清冊作成當日公告之匯率,並換算為新臺幣以為合併計算。
 
四、有價證券(總價額:新臺幣        元)2
編號 種類 內容說明 數量 價(金)額 證明文件(正影本) 備註
 
 
 
 
總申報筆數:         筆
 
2 外幣須於該條項備註欄內註記財產清冊作成當日公告之匯率,並換算為新臺幣以為合併計算。
 
五、其他財產權
編號 名 稱 權利內容 證明文件
(正影本) 備 註
 
 
 
 
總申報筆數:         筆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未成年人財產清冊填寫說明
一、財產總計(財產清冊壹)
1.此部分應依各項財產列表之統計結果詳實填寫。
2.所附證明文件之編號應予列出。
二、不動產
1.指土地或建築物。建築物與其所占基地須分別獨立列出。
2.「編號」項由1開始,依次填入。
3.土地「坐落」填寫方式:○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地號。
4.建築物「坐落」填寫方式:門牌號碼或填○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號,未登記建物,應填寫門牌號碼或稅籍號碼,
並加註係「未登記建物」。
5.「權利範圍」填寫方式:所有權全部、○分之○或公同共有。
6.「證明文件」填寫方式:僅填寫文件名稱,正本或影本另以附件一併送交。
三、動產
1.含汽、機車、航空器、船舶、珠寶首飾等。
2.「品名」填寫方式:含物品名稱與廠牌。
3.「內容說明」填寫方式:指外觀、樣式、款式、型號等特徵說明,使其具體特定。
4.「數量」填寫方式:須依動產種類填寫單位,如公斤、件、個、輛等。
5.「證明文件」填寫方式:僅填寫文件名稱,正本或影本另以附件一併送交。如無則填「無」,由會同開具清冊之政府指派人員查核之。
須經登記之動產應附該登記文件之正本或影本,例如汽機車可附行照或監理單位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現金與存款
1.皆含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
2.「幣別」填寫方式:如新臺幣、美金、人民幣、日幣等。
3.「總額」填寫方式:應以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百、仟、萬、億等國字填入。
4.「存放機構」填寫方式:含該分(支)行名稱之金融機構全名。「現金」則填「現金」。
5.「證明文件」填寫方式:僅填寫文件名稱,正本或影本另以附件一併送交。存款可以存簿正影本為之;現金類則填「無」,
由會同開具清冊之政府指派人員查核之。
五、有價證券
1.指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匯票、支票等其他有價證券。
2.「種類」填寫方式:如股票、債券、基金、本票、匯票、支票等類。
3.「內容說明」填寫方式:如該有價證券之全名、所享有之具體或特定權利內容、代碼、編號、或幣別等。
4.「數量」填寫方式:須包含股數、張數、等單位數。
5.「價額」填寫方式:有票面價額者,依票面價額計算。以新臺幣為準,並以國字填寫(參考三、3.)。
6.「證明文件」填寫方式:僅填寫文件名稱,有價證券之正本或影本另以附件一併送交。
六、其他財產權
1.指除上述以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對他人之租金債權、借款債權、薪資債權、買賣標的物給付請求權、抵押權、地上權、
公法上之債權、智慧財產權等。
2.「名稱」填寫方式:對OO享有OO權(利)。
3.「權利內容」填寫方式:指具體權利內涵,如數額、期間、或權利行使方式等。
4.「證明文件」填寫方式:僅填寫文件名稱,正本或影本另以附件一併送交。如無則填「無」,由會同開具清冊之政府指派人員查核之。
須經登記之權利應附該登記文件之正本或影本,例如抵押權須附地政機關登記證明文件;借款債權可以借據證明之
七、「證明文件」填寫之說明
1.管理兒少財產之人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或為「現金」類時,應由會同開具清冊之指派人員查核之。
2.經查核確認無誤存在者,該指派人員應於備註欄「簽章」並註記「存在」或「確認無誤」字樣;如無法確認則於「簽章」
後註記「待查」或「無」字樣。
3.為方便檢閱,所附證明文件之正影本請自行依次編號排序,如依A、B、C……。並隨同財產清冊繳交。
八、表格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按各財產項目依序添加或調整。
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200015341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一、為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事件之裁處,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規定之行政罰鍰裁量基準如下:
(一)初犯者,為第一次違規行為,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處分。
(二)再犯者,為第二次違規行為,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三)累犯者,為第三次以上違規行為,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罰鍰。
三、本基準所稱初犯、再犯、累犯,為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違反本規定之行為為計算單位。
訂定「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20071808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項次 違反事項 裁罰依據 裁罰內容 裁罰基準
違反主管機關所核准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 停車場法第三十五條 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
,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核准。 每次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
第一次:新臺幣三千元。
第二次:新臺幣一萬元。
第三次:新臺幣三萬元。
第四次以上:新臺幣三萬。
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
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停車場法第三十七條 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第一次:新臺幣三千元,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次:新臺幣六千元,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第四次以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未領得停車場登記證,開放營業使用。
停車場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未公告,或變更事項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停車場未依規定設置標誌、號誌、標線等交管設施。 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
,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處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每次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
且其違反情形有影響停車場安全之虞者:新臺幣九千元;經處罰後通知限期改善而仍不改善者,處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每次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而其違反情形不影響停車場安全之虞者:
第一次:新臺幣三千元。
第二次:新臺幣六千元。。
第三次:新臺幣九千元。
第四次以上:新臺幣九千元;經處罰後通知限期改善而仍不改善者,處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未於停車場出入口或適當處所標示費率及管理事項。
停車場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停車場法第三十九條 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
元以下罰鍰。 第一次:新臺幣三千元。 
第二次:新臺幣六千元。 
第三次以上:新臺幣九千元。 
停車場經營業拒絕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停車場之設施或業務。 停車場法第四十條 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次:新臺幣三千元。 
第二次以上:新臺幣六千元。 
 
違規案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之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
訂定「桃園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06510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附「桃園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公、私立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生活者,得向幼兒園提出異議,不服幼兒園之處理時,
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或提出異議後十五日內未為處理時,向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訴。
第四條  本府為處理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案件,應設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
二、教保團體代表。
三、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
四、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五、家長團體代表。
六、法律、教育、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申評會委員之組成,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  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任情事經本府解聘者,其缺額,由本府依前條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六條  申評會召開申評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之。
     申評會會議應有代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經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始得為之。
第七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及與幼兒之關係。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三、為教保服務措施之幼兒園。
四、幼兒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五、申訴之事實、理由及相關佐證資料。
六、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提出異議之年月日。
七、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措施。
八、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
九、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前項第二款所定代理人應出具申訴人之委託書。
第八條  申評會發現申訴案件有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
第九條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幼兒園提出說明。 
     幼兒園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
但原措施之幼兒園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申評會。 
     原措施之幼兒園屆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第一項期間,於依前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第十條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
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幼兒園。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重行提起申訴。
第十一條  申訴人就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同時或先後另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
通知申評會。
      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應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
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十二條  申評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並得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諮詢相關
專業人員之意見。
第十三條  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申評會議進行審議。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一條規定暫停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必要時,
      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六十日。
第十四條  申評會為審議申訴案件,必要時,得經由申評會議決後,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其他關係人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申評會審議。
第十五條  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第十六條  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提起申訴逾第三條規定之期間。
二、逾越第八條所定期間未為補正者。
三、申訴人不適格。
四、非屬幼兒權益事項。
五、原措施已不存在或依申訴已無補救實益。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第十七條  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二、為原教保服務措施之幼兒園。
三、評議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五、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本府之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及被申訴人。
第十八條  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後,被申訴人應依評議決定執行。主管機關並應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
第十九條  申訴人不服本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設置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例改善原則」為「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 委員會委員性別比例改善原則」,並自府令發布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20069515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委員會委員性別比例改善原則
 
修正「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設置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例改善原則」為「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委員會委員性別比例改善原則」,
並自府令發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委員會委員性別比例改善原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委員會委員性別比例改善原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府社婦字第1020069515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兩性共同參與公共事務,促進性別平權,特訂定本改善原則。
二、本改善原則適用於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因工作或任務需要成立之各種委員會。
三、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成立各種委員會時,應考量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之比例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已設置之各種委員會,
其委員性別比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建議以下列原則逐步改善:
(一)訂有任期委員會:於本屆任期屆滿後,改聘委員會之任一性別比例達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一以上。
(二)未訂任期委員會:攸關婦女議題與涉及性別平權與資源分配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前優先改善任一性別比例
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其餘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改善。如有特殊因素無法達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之委員會,
應敘明原因,並提出改善作為及期程。
(三)隨首長異動改聘委員會:於改聘時改善任一性別比例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四)免予檢討:委員會任一性別比例已達三分之一、已裁撤或設置要點內已明定所有委員由指定職務人員擔任者,免予檢討。
(五)通案類:委員組成為中央法規規範者,不列入本改善原則適用範圍。
訂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馬祖新村」相關使用管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桃縣文影字第1020002234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馬祖新村」相關使用管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馬祖新村」相關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張壯謀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馬祖新村使用維護管理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為統一管理維護場地設施,發揮眷村文化特色功能及再創利用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 範圍如下:
(一)馬祖新村之歷史建築 及所屬戶外廣場 。
(二)其他經本局認定之場所。
三、前述場地,除供本局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外,僅開放藝文團體(隊)、學校單位及政府機關等申請場地使用,暫不開放予
一般民眾參訪;申請場地使用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四、本局為妥善維護馬祖新村之歷史建築,爰就場地之管理措施如下:
(一)為防範人破壞、毀損竊盜失火及佔等情事發生,得採取必要保全措施,以確保歷史建築之安全與完整。
(二)為防患植生、蟲害及潮氣侵蝕,歷史建築四周應保持環境清潔、良好通風與排水,並加強消防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
(三)為防免歷史建物有破壞或劣化之虞,應確實實施日常保養與維護,其檢測頻率為每週、每月、每半年及災前災後;遇有
   災害事變時得為緊急必要之必要措施;檢測頻率及災害事變之規範,由本局另定之。
(四)歷史建築維修項目與層級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原有形貌與工法者,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規定程
   序據以修復,並將之記錄。
五、本局為維護馬祖新村之植物保護及園藝景觀,爰就場地植栽之管理如下:
(一)園藝植栽之規劃,應視土質、氣候周邊環境及景觀作設計。
(二)既存植物應定期巡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扶正、修剪移植或補植:
1.遭颱風暴雨侵襲折斷或傾倒。
2.人為毀損、自然枯死或病蟲侵襲。
3.妨礙公眾通行或共安全。
4.其他天然災害。
(三)既有及新種植之重要樹木,於分期調查辨識後應列冊保存並標示。
(四)樹木修剪時應遵守桃園縣樹木修剪之相關作業規範為之;但珍貴樹種部份應遵行「桃園縣農業發展局珍貴樹木修剪作規範」另定之。
(五)關於植物保護及園藝景觀之事項,得委託他人或機關執行;相關植栽管理規範由本局另定之。
六、本局基於管理之需求,得派員至場地常駐進行辦公業務,其辦公時間均同本局規定。
 
馬祖新村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一、根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馬祖新村使用維護管理要點」之第三條訂定馬祖新村之場地使用辦法。
二、申請資格
(一)一般團體(法人、政府機關、一般公司企業團體)
(二)藝文/學生團體(登記立案之非營利團體或大專院校之系所或學術單位)
三、申請流程
勘場、查詢空檔 1.場地申請需於使用日7個工作天前送件申請
2.特殊需求需於使用日30個工作天前送件申請(道路封閉、爆破或其他經本局認定之特殊用途),逾期恕不受理。
送件申請 申請文件包含
1.場地使用申請表
2.活動企劃書(時間、地點、使用內容、場佈圖)
3.立案證書影本(如社團證書、藝文團體立案登記或公司立案證明擇一提供)
4.場地使用切結書
5.工作人員名單
將以上資料請以郵遞(中壢市馬祖新村19號)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請。
審核 約3-5個工作天,確認後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
保證金繳交 1.租借單位以電子郵件及電話通知
2.繳費方式:請至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21號)二樓秘書室出納繳納,繳款完成請將單據掃描以電子信函傳送,以茲確認手續進行。
完成申請預定 確認繳款完成預訂,活動前需繳清所有款項確認租借完成。
 
(一) 若同時段有不同租借單位申請租借,以確認已完成申請預定者為優先順序。
(二) 租借之場地係為歷史建物,保證金為新台幣(下同)五萬元。
(三) 場地租借須於接獲電子郵件及電話通知期限內繳交保證金與租金,方能確定場地。
(四) 申請單位所繳之保證金,俟使用完畢歸還所借物品,並將場地復原,經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
四、權利及義務
(一) 場地協調會議。申請單位應於簽約時檢附場佈圖、工作人員名單,及其他場地使用協商事宜;並於進場前一週至本場地
開場地協調會議(由本場地確認會議時間)。
(二) 申請單位須於場地使用期間安排人員負責現場設備保管及財物安全,本場地不負擔此期間之設備及財物保全。
(三) 使用期間,場地內安全防護、公共秩序及相關人員保險投保事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 申請單位須於場地使用後當日內完全復原,對於場地建物及器材應保持清潔完整,如有髒污、損毀或故障,本場地有權
依復原費用扣除其保證金,若不足扣抵時,申請單位需於七日內補足差額,不得異議。
(五) 申請單位可提供其所辦理之公關票券或邀請函等,為本場地協助公關、行銷、推廣之用。
五、禁止項目
(一) 馬祖新村建物為歷史建築,禁止使用火具(瓦斯、噴燈、蠟燭…等)及會造成村內電壓電流異常之電器。
(二) 場地佈置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泡棉膠、雙面膠、噴漆...等物使用於壁面與地面。
(三) 嚴禁鐵釘使用於壁面與地面,違者扣款。
(四) 拍攝過程如製造噪音,影響附近居民安寧或場館辦公,本場地可逕行要求停止拍攝;若未立即停止拍攝,得由本場地向
環境保護局告發;累計達二次者,本場地得停止提供場地服務一年。
六、場地清潔
(一)租借場地者有維護場地之義務,勿將菸蒂、檳榔渣、檳榔漬或口香糖隨意丟置於村內,若發現有場地使用人員違反清潔
維護,現場負責人應予以制止,若經勸導後仍未處理,則每處收取兩千元場地清潔費。
(二)若有污損破壞歷史建物者,則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予以移送。
七、場地管理
(一)出入通行
1. 如係對外展演活動,應由申請者自製主辦單位識別證交由本場地蓋章後使用。
2. 申請者使用之交通或貨運車輛,非經本場地同意,不得駛入場地內,卸貨後應即離開。
(二)活動宣傳
1. 申請者應自行負責活動之宣傳、售票、洽詢等事宜,請勿逕自公告本場地電話為連繫窗口。
2. 場地使用期間如有需要,應由申請單位安排服務人員於現場負責提供解說諮詢、佈告、接待導引、保管展演作品及財物安全,
本場地不提供申請單位該項服務。
(三)場地維護
1. 申請者於每日工作結束或場地使用後,應確實執行清潔工作,將垃圾等廢棄物集中至指定區。交還場地時,應負責將場地復原,
並經本場地人員檢查無誤後,方可退還保證金。
2. 若有大型器具之垃圾請申請單位自行清除、帶走,請勿留於場地內。(如展板、木板、花籃、保麗龍、帆布、珍珠板等) 
如需額外清潔費用,可請本場地另行報價。
3. 申請者在使用場地時,如搬入任何外加器材及設備,應先行與本場地協調後方得使用,不得逕行以難以復原之方式進行佈置。
4. 本場地室內全面禁煙及嚼食檳榔。
(四)設備與人力
1. 本場地除提供現有設備外,其餘耗材均由申請者自行準備。
2. 本場地僅提供場地及設備使用,不包含場地佈置、搬運、器材操控等人力。
3. 申請單位若須使用自備發電機,須依照指定位置擺放。
八、取消與變更
(一) 辦妥申請手續後,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國喪、主要人員死亡、重病或設備故障,
因而導致場地使用無法如期執行者,得與本場地重議另一使用檔期,或請求本場地無息退還相關已繳費用,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二) 除前項因素外,申請單位以任何其他理由取消契約或要求檔期一再重延,於場地使用兩週前取消者將酌扣保證金10%;
如使用前一週取消者將酌扣保證金30%;若使用前三天取消者保證金則概不退回。
(三) 如場地使用前擬變更場佈計畫或工作人員等,須於事前3天前以書面告知本場地。
(四) 申請者於使用期間有發生下列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場地得制止其場地使用,已繳之費用概不退回,且拒絕未來一年再申請使用,
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1. 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2. 未經本場地同意,於本場地內進行販售行為者。
3. 未補繳逾時費用者。
4. 申請者違反本要點,經本場地通知後未改善者。
九、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場地時,均視為同意上述規定。
十、本管理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訂之。
 
 
馬祖新村場地使用申請表
申請欄
 
本欄由申請單位填寫
申請單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連絡人 聯絡電話
E-mail
場地使用用途
(或計畫名稱) 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預計人數              人
申請場地使用
證明文件 一、活動計畫書 □
二、立案證明影本 □
三、社團證書、藝文團體立案登記、公司變更登記表(擇一)□
四、注意事項切結書 □
五、工作人員名單□
申請場地別
申請時間 進場時間:
活動時間:
撤場時間:
審核情形 收件日期:
  月  日 應繳費用:新台幣             元
保 證 金:新台幣             元 應繳費日期:  月  日前
承辦人
意見說明 承辦人
核章
 
說明:
1.本申請表請送親送或電郵至馬祖新村受理。
2.本村保有場地變更及租借決定權。
 
桃園縣中壢馬祖新村 場地使用切結書
  茲向馬祖新村申請使用場地(如申請表),業已詳閱「馬祖新村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願確實遵守並依所
申請之活動內容使用,如有違反規定願隨即停止使用,並負擔相關責任,絕無異議,特此切結。
    此致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立保證單位:                簽章      
 
負 責 人:                  簽章      
地    址:                            
聯 絡 人:                            
電    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馬祖新村日常維護附件
一、保養工作總表(2013.03修訂)
頻率 工作項目 說明
環境庭園 建造物(群) 設備
每日 ●庭園花草澆水
●環境庭園及設施清掃
●環境庭園廢雜物清運
●建造物地面清掃
●室內走道障礙物清理
●垃圾簡易分類整理
●衛生設備清洗
●損壞燈泡更換
已委由專業清潔公司辦理,無須填寫每日紀錄表;但有異常時應填寫附表1異常現象處理紀錄表。
每周 ●庭園雜草拔除
●地面植生物處理
●室內門窗擦拭
●建造物地面清掃拖洗
●垃圾分類集中清運 ●電力箱保養
●警報設備保養
已委由專業清潔公司辦理,需填寫附表2定期保養維修記錄表;庭園及建物外觀之定期巡查,應填寫附表3定期巡查紀錄表;
  有異常時應填寫附表1異常現象處理紀錄表。
每月 ●排水溝雜污清理
●庭院花草修剪清理
●庭院樹木巡視,並依其情形作修剪清理
●桌椅除塵
●室內壁面、天花板飾物、櫥櫃除塵
●建物戶外壁面、地面等之清掃
●建物及周圍巡視有無異常情形 ●飲水設備保養(得每季檢查)
●防盜設備系統保養
●滅火器設備檢查(每季檢查)
 
每年 ●委請樹醫生就重要樹種進行例行診斷 ●委請專家作建物全面性檢查 ●消防設備總檢
●防盜設備系統總檢
災前
災後 颱風豪雨來臨前
●樹木修剪(影響建物安全者)及臨時拉撐加固措施
●排溝渠疏通清理 颱風豪雨來臨前
●關閉門窗
●防災設備(如沙包)準備 颱風豪雨來臨前
●排水管污物清除
●檢查滅火器具
●檢查防盜設備系統
 
二、 附表清單
附表1:異常現象處理紀錄表(2013.03修訂)
異常現象紀錄 發現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星期   狀況照片(施工前)
發現者:      會勘者:       
異常項目:                             
異常部位及說明(需附圖說明):
專業診斷紀錄 診斷單位(人):          
診斷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星期  
引起原因:
 
 
 
建議處理:
 
 
 
 
維修處理紀錄 管理單位(人):         善後照片(施工中、後)
處理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星期  
處理情形:
 
 
 
 
 
 
 
 
 
 
 
 
維修費用:新臺幣    元整(需附估價單)
 
 
 
 
附表2:定期保養維修記錄表(2013.03修訂)
歷史建築名稱:中壢市馬祖新村       紀錄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指定保存
內容 中壢市馬祖新村既存建築物
歷史建築指定面積 現況土地
使用分區 機關用地
專家學者
主要保存
意見
所有人 中華民國  管理人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佔有人
現況
使用情形 建築物部分 工作室(一、二樓)
空地部分 悅心亭、工作室休憩庭園
環境
體檢狀況 外屋頂
內天花板(一、二樓)
梁柱
外牆面
內牆面
地面板或樓地板
建築物排水情形
建物結構安全
空地排水情形
其他
目前歷史建築主要癥結結論 歷史建築產權或環境現況方面
測繪或修復工作方面
再利用方面
其他
未來應辦理方式
現況紀錄
照片 (請浮貼至本表背面)
其他備註
事項
 
填表人:      承辦(複查)人員:      行政單位主管:         
 
 
 
附表3:定期巡查紀錄表(2013.03修訂)
執行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星期  
檢視項目 建物區位:    之檢視內容 檢視情形 處理情形
基礎 1.建物基座與土壤銜接處有無裂痕 尺寸: □無 □有
2.有無植物附著 □無 □有
3.排水是否良好 □無 □有
4.基礎下方土壤有無流失 □無 □有
5.建築物有無歪斜或局部下陷 □無 □有
地板 1.通風是否良好 □無 □有
2.有無反潮現象 □無 □有
3.有無龜裂或嚴重毀損 □無 □有
牆身 1.有無壁癌或嚴重潮濕 □無 □有
2.有無不規則裂痕 尺寸: □無 □有
3.是否已斑剝 □無 □有
4.內牆體有無漏水痕跡   □無 □有
5.外牆體有無漏水痕跡 □無 □有
6.牆體有無傾斜 □無 □有
結構 1.細部構材有無缺損 □無 □有
2.有無蟲害、蟻道出現 □無 □有
屋頂 1.有無植物附著 □無 □有
2.屋瓦有無裂痕 □無 □有
3.屋瓦有無缺少 □無 □有
4.有無漏水(雨天時加強檢視) □無 □有
5.屋瓦有無掉落 □無 □有
6.屋頂及牆緣搭接觸,有無水痕 □無 □有
裝修 1.門扇開啟有無不順 □無 □有
2.五金是否完整無缺 □無 □有
3.燈泡器具有無問題 □無 □有
戶外 1.岳心亭外觀有無裂痕或缺損 尺寸: □無 □有
2.戶外門牆有無裂痕或缺損  尺寸: □無 □有
3.戶外庭園 □無 □有
 
專業執行人員:    承辦(複查)人員:    行政單位主管:      
※附註:
1.檢視情形請勾選「有」或「無」,有發現瑕疵情形時,需附圖面標記位置及紀錄照片,並於處理欄位簡單說明處理方式;
已通報維修者,在處理欄位填寫「已通報」並附註日期。
2.若屬日常保養維修缺失造成,應確實責成執行單位改善,並於隔周複查之;情形嚴重者應填寫「附表1:異常現象處理紀錄表」,
作為追蹤處理依據。
3.答有裂縫或缺損者,應註明瑕疵處大小及紀錄照片,以便日後追蹤。
4.各項目之執行、複查人員、發現及會勘者應於本表簽名,並於主管簽核後再查存建檔。
公告
公告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府「102年度桃園縣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暨責任業者與販賣業者管理 重點稽查取締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208012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府「102年度桃園縣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暨責任業者與販賣業者管理重點稽查取締計畫」。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桃園縣推動資源回收宣導活動及教育訓練。
(二)辦理本縣學校、社區及村里資源回收站(點)形象改造工作。
(三)辦理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申請登記及網路申報相關作業。
(四)巡檢輔導轄內列管販賣業者、責任業者、回收處理業相關工作。
(五)每週更新彙整本縣各機關及民間業者回收換好禮訊息覽。
(六)其他交辦各項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2年2月27日起至102年11月30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劉亭亭,電話:(03)3386021,分機408。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平鎮市89-4地號等14筆土地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1027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本縣平鎮市89-4地號等14筆土地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101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平鎮市山子頂段99、168-11、168-20、168-21、168-24、168-25 、168-26、168-27、89-4(部分坵塊)、
96-9(部分坵塊)、168-2( 部分坵塊)、168-9(部分坵塊)、168-10(部分坵塊)、168-50(部分坵塊)等14 筆地號(如附圖) 。
二、場址面積:上述地號污染範圍共26,087平方公尺
三、場址位置:依據本縣平鎮地政事務所102年2月23日平地測字第1021000414號函土地複丈成果圖。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參照101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桃園縣平鎮市山子頂段土壤污染查證成果報告書。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本次公告場址土壤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10~3,300毫克/公斤
(標準值200毫克/公斤);平鎮市山子頂段89-4、99、168-2、168-9、168-27等5筆地號土壤污染物鎘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
污染管制標準介於5.77~13.1毫克/公斤(標準值5毫克/公斤);平鎮市山子頂段168-9、168-27等2筆地號土壤污染物鋅項目含量達
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947~1,390毫克/公斤(標準值60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2、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
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
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平鎮市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
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變更本縣民俗及有關文物「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登錄名稱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200587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本縣民俗及有關文物「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登錄名稱。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4、6條、
「100年度桃園縣第二類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及「桃園縣102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二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登錄名稱: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
二、分類:信仰及相關文物-宗教信仰、祭典儀式。
三、保存團體之基本資料:
(一)團體名:大溪普濟堂管理委員會。
(二)團體負責人:陳義春。
(三)立案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
(四)立案字號:桃寺登0509號。
(五)聯絡地址:桃園縣大溪鎮普濟路124號。
四、登錄理由:
(一)關聖帝君是全國性的大神供奉,祭典活動主要由儒教三獻禮、齋教科儀與民間迎神遶境儀式所組成,為其他地方少見之廟會形式,
深具文化性。
(二)普濟堂近百年的發展是起於民間私人供奉,而鸞堂運作是經建廟走向公眾信仰,以至成為地方上重要的慶典,變遷過程階
段分明,深具歷史性與傳統性。
(三)祭典活動起源於日治時期,由地方具有行業特色之「社頭」組織為主體舉行遶境活動,且與他地關公信仰有別,具鮮明地
方特色與典範性。
(四)普濟堂管理委員會組織健全,辦理相關活動熟稔,經年有成,足以適任保存工作。
(五)普濟堂關聖帝君遶境為北台關公信仰極具特色者,尤其社頭文化更為全台所獨有,具傳統性、地方性、歷史性、文化性、典範性等特色。
五、法令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
(二)「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各目。
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日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之1號)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 -法制處-
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謝志忠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償字第102006703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謝志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志忠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14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79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志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仁愛街24-1號10樓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鄭伃芝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06703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鄭伃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伃芝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02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80號
四、事務所名稱:鄭伃芝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大園鄉中正東路62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2年度桃園縣環境樣品委託檢測工作」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檢字第102110003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2年度桃園縣環境樣品委託檢測工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空氣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二)水質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三)廢棄物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四)土壤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五)海水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六)其他經指定檢測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2年3月19日起至103年3月18日(或至本計畫預算金額用罄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檢驗科張秭榆,電話:03-4331718分機776。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廢止「桃園縣辦理公共工程徵收土地墳墓遷葬費查估標準表」,並自102年3月22日起失其效力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200708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桃園縣辦理公共工程徵收土地墳墓遷葬費查估標準表」,並自102年3月22日起失其效力。
依據:桃園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5條第4款。
公告事項:桃園縣政府業以102年3月20日府法濟字第1020065197號令發布「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將墳墓遷葬查估標準納入規範,故無重覆規定之必要,「桃園縣辦理公共工程徵收土地墳墓遷葬費查估標準表」應予廢止。
 
縣長  吳志揚
威泰工業社(負責人:江有威 君)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 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0749102號
附件:
 
主旨:威泰工業社(負責人:江有威 君)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3月6日府商登字第1020054559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
明文件,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102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0225011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2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據:臺灣省政府101年10月9日府財政字第1012800195號函。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02年5月1日至102年5月31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01年7月1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其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
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四、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公式:
1、房屋課稅現值x稅率 = 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2、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元)x房屋面積(平方公尺)x(1-折舊率x折舊經歷年數)x地段率x分層分攤率。 
(二)稅率:按下列標準計算。
1、住家用(含自住)房屋:按房屋課稅現值1.2%課徵。
2、營業用房屋:按房屋課稅現值3%課徵。
3、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按房屋課稅現值2%課徵,人民團體及其他非營業用房屋
按房屋課稅現值1.5%課徵。
4、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稅率減半課徵。
五、繳納方式及地點: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及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或412-1111,電話6碼地區請撥41-6666或41-1111)
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查詢補發,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
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則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
(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申請與下載本縣轄區繳款書或房屋課稅明細表。
(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七、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請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
查定稅額如有不服,請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八、罰則: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102年房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本縣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二)適用對象:
1、營利事業於申請日前半年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達30%以上者。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於申請日前半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社會救助法認定之低收入戶。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或領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災金。
(3)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3、其他因人力所不能抗拒原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者。
(三)分期及稅款定義:
1、分期:每1期為1個月。
2、稅款:以納稅義務人應繳稅捐於全縣歸戶後稅款計算。
(四)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
或房屋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資料跨越不同轄區者,得擇一轄區同時提出申請。
1、營利事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薪假證明或相關機關核發失業給付、補助金、救助金等相關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標準:
1、應納稅額未達20萬元者,得延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應納稅額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者,得延1至4個月或分2至4期繳納。
3、應納稅額100萬元以上者,得延1至6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
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房屋產權移轉時,仍應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十、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地         址           電     話
      總    局   桃園市成功路2段179號  (03)3326181轉2412至2419、2422  
      中壢分局   中壢市溪洲街296號3樓  (03)4515111轉302至307
      大溪分局   大溪鎮員林路1段16號   (03)3800072轉202至204、209
      楊梅分局   楊梅市中山路212號      (03)4781974轉202、204、205、207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受處分人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021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於101年10月31日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段○之○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
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受處分人戶籍地為已逕遷於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朱宏斌)。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191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巫○○於101年7月5日在桃園縣桃園市民權路25巷內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依法扣押摻有
愷他命香菸l枝,本局依法裁處沒入、銷燬,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4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吳忠穎) 。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宗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0594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l月16日至102年3月6日,
批號Yl020131共136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末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
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0594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l月16日至102年3月6日,
批號Yl020131共136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末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
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冊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0594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l月16日
至102年3月6日,批號U1020219共39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高邦基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份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0619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邱○○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2月7日),茲依規定
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
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宗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0652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12月7日至102年2月5日,
批號lD10202050.X.N共149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
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0652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12月7日至102年2月5日,
批號lD10202050.X.N共149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
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其他
桃園縣模範兒童表揚大會
 
桃園縣模範兒童表揚大會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4月3日於桃園縣展演中心舉行模範兒童表揚大會,981位由全縣各國小畢業生推薦的模範同學,從縣長
吳志揚手中接下「模範兒童」獎狀並合影留念。其中,祥安國小徐世騰等九位同學,分別因具備自我挑戰、展現數理音樂和運
動天賦、及逢家境變故等不同遭遇,但都能樂觀面對、積極進取向上等特質,代表所有同學接受吳縣長表揚。
  吳縣長勉勵受獎同學應如同今年度活動主題「2013德藝萬千・童年風采 新典範」一樣。所有受獎的同學,雖各有不同的
才藝與不同的典範,足以讓同學們學習傚法,但相同的是每一位同學的品德,都是受到同儕一致的推崇,而模範兒童獎與縣長
獎不同,必須經由同學們選舉而產生。吳縣長表示,日後能在社會上生存下來,而且活得很好的人,都是曾經幫助過別人的人,
期許同學們要「德藝萬千」,但千萬不可「得意忘形」。
  代表受獎的九位同學中,擅長獨輪車的吳姿瑤同學還特地騎著獨輪車上台受獎,吳姿瑤同學不僅擔任獨輪車校隊隊長,更
曾榮獲101年度全國獨輪車競賽國小組女子花式個人與團體雙料金牌。
  表揚大會除了頒贈每位同學獎狀外,還各贈送一本「少年Pi的奇幻漂流」小說,吳縣長希望同學們能利用四天連假,多和
家人聚聚、外出走走,同時也能到電影院看場電影,舒緩身心。
Taoyuan County Exemplary Children Recognition Ceremony
 
  The Education Bureau of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held an exemplary children recognition ceremony at Taoyuan 
County Performing Arts Center on April 3. A total of 981 outstanding youths recommended by six graders across 
the county were honored with certificates of commendation as they took pictures with Taoyuan County Magistrate 
Wu Chih-yang. Among them, nine representative students including Xu Shi-teng from Shiang-An Elementary School 
were specially honored by Magistrate Wu due to achievements in mathematics, music, and sports as well as their 
positive attitudes in dealing with unexpected misfortune.
 
  Given this year’s theme of “2013 Most Outstanding Children in Various Fields”, Magistrate Wu noted that the 
awarded students, whose talents ensure them to be different types of role models, are praised by classmates for 
their characters. Different from the County Magistrate Award, this award is for outstanding children elected by 
their peers. As Magistrate Wu pointed out, renowned figures in the society have helped those in need. He encouraged 
the youths to maintain their various talents without forgetting humility. 
 
  Among the nine representative students, Wu Zi-yao, a skilled unicycle rider, rode a unicycle to the stage for 
receiving the award. Serving as her school’s unicycle team leader, she was the champion of both female individual 
and team competitions for the elementary school division of the 2012 national unicycle competition. 
 
  Students in the ceremony were awarded with not only a certificate of merit, but a novel Life of Pi. Magistrate Wu 
hoped that the students may spend some time travelling around with families or watching a movie in a theater over 
the four-day holiday.